第一篇:民用机场暂行办法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民航局
【颁布日期】 19930713
【实施日期】 1993071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 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 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 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 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 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 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 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 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 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 场实施检查职责。
【章名】 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 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 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 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 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 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 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 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 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 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
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 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 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 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
【章名】 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 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 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 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 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 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 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 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民航总局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必须予以 保证。
(二)定期定时检查、维护飞行区的设施(包括跑道、跑道端安全地 区、滑行道、停机坪、客机坪和助航灯光等目视助航设施、围界设施),及时清除道面上的橡胶附着物、积水、冰雪;消除有碍安全的隐患;保护 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志物完好,清晰可见;保证飞行区处于良好、正 常状态。
(三)负责乘机旅客及飞机运载的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和飞 机监护,防止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进入飞机。
(四)管理机坪。负责飞机机位分配和停放,以及进入客机坪的车辆、设备、人员的管理,维护秩序和安全,防止客机坪阻塞。
(五)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
管理、维护候机楼内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照明、动态显示、电视监 视、广播、空调、冷暖气、供水系统;电子钟及其控制、自动门、行李传 送带、活动步道、防火装置、紧急出口等设施设备。
制定候机楼内的整体布局;确定旅客办理各种乘机手续的流程路线及 其各种设施设备的位置;管理各种标志。
为旅客提供饮水、公用电话、手推车、医疗救护、在机场遗失物品的 认领、小件行李寄存保管、问询等服务。
(六)管理机场范围内机动车辆的运行,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停车 位置,制定标志。对公用停车场进行管理。
(七)负责环境保护(包括噪音、鸟害、排污等)、公共区域的清洁 卫生和拉圾废物的处理以及环境美化。
(八)维护机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场安全。
(九)机场范围内以及指定地点的消防救援;按民航总局规定制定和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定期演练。定期演练要邀请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代表观察,提出意见。
(十)提供机场运行的有效资料,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和报表。
(十一)统一管理和建设机场非盈利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 等公用基础设施,通过收费收回投资和维持正常运转。
(十二)为驻场单位职工提供合理的有偿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对某些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某一单位经营。但在任何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均应负管理的责任。
航空公司可以租赁机场场所承办本公司和代理其他航空公司有关广播、问询、动态显示、飞机到达停机位的指挥等工作。航空公司承办这些工 作时,应与机场有明确协议。
【章名】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场应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购物、邮电、银行、停车 等服务场所。为了引进竞争机制,这些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 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或设施,提出服务标 准和要求。对违反协议的,可以终止协议,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机场。机场 管理机构直接经营这些业务时,应组建经营实体,独立核算,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规定可以向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偿出租 仓库、值机柜台、各种旅客休息室、办公用房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经过批准,可按规定为航空公司代理运输销 售业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航空运输地 面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开办或合作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 业。
第十九条 可按国务院和民航总局规定开办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第 三产业,努力创收,增加财源。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除经民航总局特殊批 准者之外,均应按民航总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和民航总局制定的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颁发的机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章名】 第五章 机场管理机构与外部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关系密切,必须 相互协作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机场总体规划配合航管、气象、通信导航工程的实 施,在机场所属范围内上述工程使用土地时,应优先予以保证。
机场管理机构要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的飞行计划、动态组织实 施飞行保障工作,消防、救护、车辆等部门应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令 进行紧急援救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机场的各种有 关资料和情报,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协作 关系,在航空运输销售和地面服务代理业务方面,又是代理人与承运人的 关系。
(一)新组建的航空公司需要驻场,应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报 机场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当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予以提供有关保障。
(二)航空公司经营航线使用机场(包括备降机场),必须与机场管 理机构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公司代理销售、地面服务业务,双方通过 协议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凡代理航空公司销售、地面服务业务 时,除遵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航 空公司的监督检查。
(四)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对各个航空公司一律平等公正,严禁对非委 托机场管理机构进行代理销售或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采取排斥、歧 视的行为。
(五)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如机场管理机构有特种车辆等设备,可 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偿代理服务。如没有这些设备,由航空公司自备设 备,可租给机场管理机构使用也可自己管理自己使用。
(六)航空公司在服从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机场范围内修 建专用候机楼、机库、停机坪等设施。上述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民用机场
客运第一:北京首都机场 货运第一:上海浦东机场
中国大陆民用航空机场(202_年数据)
机场 IATA 代码ICAO 代码 省 市 旅客吞吐量 货邮吞吐量 起降架次
排名 人次 排名 吨 排名 架次
安庆机场 AQG ZSAQ 安徽 安庆 131 5,930 117 20.0 130 264 阜阳机场 FUG ZSFY 安徽 阜阳
合肥骆岗机场 HFE ZSOF 安徽 合肥 35 1,511,705 33 19,386.9 37 18,750 黄山屯溪机场 TXN ZSTX 安徽 黄山 55 389,380 66 1,060.6 58 4,572 北京大溶洞机场
北京 北京
北京定陵机场
北京 北京
北京南苑机场 NAY ZBBB 北京 北京 114 27,313 95 106.0 122 44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PEK ZBAA 北京 北京 1 41,004,008 2 782,066.0 1 341,681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FOC ZSFZ 福建 福州 20 3,454,812 21 50,075.5 22 36,525 连城机场 LCX 福建 龙岩 125 15,424 128 1.7 128 306
武夷山机场 WUS ZSWY 福建 南平50 523,135 67 917.5 52 6,144 泉州晋江机场 JJN ZSQZ 福建 泉州 39 1,204,424 39 10,073.5 43 12,323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XMN ZSAM 福建 厦门 12 6,585,489 9 158,740.2 13 67,014 嘉峪关机场 JGN 甘肃 嘉峪关 116 25,734 111 34.1 104 913 敦煌机场 DNH ZLDH 甘肃 酒泉 63 226,893 104 67.8 63 3,577 酒泉机场 CHW ZLJQ 甘肃 酒泉
兰州中川机场 LHW ZLAN 甘肃 兰州 36 1,439,164 38 10,686.3 36 19,186 庆阳机场 IQN ZLQY 甘肃 庆阳 135 98 136 0.0 136 6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CAN ZGGG 广东 广州 3 23,558,274 3 600,603.9 2 211,309 惠阳机场 HUZ 广东 惠州
梅县机场 MXZ 广东 梅州 111 30,360 125 5.1 102 994
汕头外砂机场 SWA ZGOW 广东 汕头 43 913,276 40 8,758.1 46 11,158 韶关机场 HSC 广东 韶关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 SZX ZGSZ 广东 深圳 5 16,283,071 4 466,476.4 6 151,430 阳江合山机场
广东 阳江
罗定机场
广东 云浮
湛江机场 ZHA ZGZJ 广东 湛江 59 313,650 57 1,530.3 55 5,061 湛江新塘机场
广东 湛江
珠海三灶机场 ZUH ZGSD 广东 珠海 46 657,117 42 7,980.8 35 22,742 北海福成机场 BHY ZGBH 广西 北海 68 200,002 62 1,261.3 62 3,593
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KWL ZGKL 广西 桂林 21 3,384,709 29 23,828.6 26 34,018 柳州白莲机场 LZH ZGZH 广西 柳州 88 74,593 73 446.7 86 1,503 南宁吴圩机场 NNG ZGNN 广西 南宁 32 1,878,047 30 22,617.8 34 23,916 梧州长洲岛机场 WUZ ZGWZ 广西 梧州 137 0 137 0.0 131 144 安顺黄果树机场 AVA 贵州 安顺 129 8,190 122 8.2 123 430
贵阳龙洞堡机场 KWE ZUGY 贵州 贵阳 23 3,125,390 25 33,311.0 25 35,318 兴义机场 ACX 贵州 黔西南 122 18,427 131 0.3 125 398
铜仁大兴机场 TEN ZUTR 贵州 铜仁 98 52,243 115 26.6 100 1,005 遵义机场 ZYI ZUZY 贵州 遵义
西庆机场
海南 儋州
海南东方机场
海南 东方
海口美兰机场 HAK ZJHK 海南 海口 10 7,027,397 19 60,590.3 12 68,879 三亚凤凰机场 SYX ZGSY 海南 三亚 24 3,087,045 31 21,378.1 32 26,351 承德机场 CEH 河北 承德
邯郸机场
河北 邯郸
昌黎黄金海岸机场
河北 秦皇岛
秦皇岛山海关机场 SHP ZBSH 河北 秦皇岛 120 21,282 133 0.2 129 292 石家庄正定机场 SJW ZBSJ 河北 石家庄 51 456,209 36 16,566.3 23 36,271 邢台机场 XNT ZBXT 河北 邢台
安阳北郊机场 AYN ZHAY 河南 安阳
洛阳北郊机场 LYA ZHLY 河南 洛阳 72 157,760 68 897.7 5 162,944 南阳姜营机场 NNY ZHNY 河南 南阳 107 37,407 75 332.9 91 1,282 郑州上街机场
河南 郑州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CGO ZHCC 河南 郑州 26 2,969,318 22 44,713.7 27 33,403 塔河机场
黑龙江 大兴安岭
哈尔滨平房机场
黑龙江 哈尔滨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HRB ZYHB 黑龙江 哈尔滨 22 3,222,907 23 41,105.9 29 30,870 黑河机场 HEK ZYHE 黑龙江 黑河 123 17,146 124 5.4 121 490 嫩江机场
黑龙江 黑河
八五六农场农航站机场
黑龙江 鸡西
加格达奇机场
黑龙江 加格达奇
佳木斯东郊机场 JMU ZYJM 黑龙江 佳木斯 96 57,126 108 50.7 110 802 佳西机场
黑龙江 佳木斯
牡丹江海浪机场 MDG ZYMD 黑龙江 牡丹江 75 132,876 76 328.7 83 1,670 齐齐哈尔三家子机场 NDG ZYQQ 黑龙江 齐齐哈尔 93 65,135 87 272.1 113 759 恩施许家坪机场 ENH 湖北 恩施 91 70,075 98 83.3 74 2,362 荆门漳河机场
湖北 荆门
沙市机场 SHS ZHSS 湖北 荆州
武汉天河机场 WUH ZHHH 湖北 武汉 17 4,743,877 17 64,017.2 17 51,793 武汉王家墩机场
湖北 武汉
襄樊刘集机场 XFN ZHXF 湖北 襄樊 95 57,244 91 149.0 107 824 宜昌三峡机场 YIH ZHYC 湖北 宜昌 52 419,046 63 1,169.0 54 5,860 长沙黄花国际机场 CSX ZGHA 湖南 长沙 16 5,301,396 20 52,360.3 15 59,534 常德桃花源机场 CGD 湖南 常德 90 70,120 101 73.1 97 1,090 衡阳机场 HNY ZGHY 湖南 衡阳
芷江机场 HJJ 湖南 怀化 134 697 135 0.0 135 16 永州零陵机场 LLF 湖南 永州 132 2,313 129 1.1 133 110
张家界荷花机场 DYG 湖南 张家界 34 1,584,834 48 3,363.2 41 14,768 白城机场
吉林 白城
长春大房身机场 CGQ ZYCC 吉林 长春 33 1,753,235 32 20,004.7 38 18,677 长春二道河子机场
吉林 长春
吉林二台子机场 JIL ZYJL 吉林 吉林 92 68,624 94 112.1 98 1,084 通化机场 TNH ZYTN 吉林 通化
敦化机场
吉林 延边
延吉朝阳川机场 YNJ ZYYJ 吉林 延边 47 639,788 53 1,817.2 50 6,492 常州奔牛机场 CZX ZSCG 江苏 常州 58 316,180 46 3,623.4 67 3,176 连云港白塔埠机场 LYG ZSLG 江苏 连云港 80 96,154 70 543.8 81 1,837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NKG ZSNJ 江苏 南京 15 5,385,933 10 139,368.5 16 55,508 南通兴东机场 NTG 江苏 南通 83 89,337 61 1,269.3 93 1,276 苏州光福机场 SZV ZSSZ 江苏 苏州
无锡硕放机场 WUX ZSWX 江苏 无锡 48 619,131 37 11,524.7 51 6,296 徐州观音机场 XUZ ZSXZ 江苏 徐州 66 216,622 60 1,293.7 61 3,758 盐城机场 YNZ 江苏 盐城 106 38,022 84 277.3 95 1,186
赣州黄金机场 KOW ZSGZ 江西 赣州 113 28,717 96 102.9 106 884 井冈山机场 JGS 江西 吉安 115 27,218 134 0.0 126 380 景德镇机场 JDZ ZSJD 江西 景德镇 86 86,386 110 35.5 87 1,485 九江庐山机场 JIU ZSJJ 江西 九江
南昌昌北机场 KHN ZSCN 江西 南昌 29 2,303,545 35 17,369.9 33 25,558 南昌青云谱机场
江西 南昌
鞍山机场 AOG ZYAS 辽宁 鞍山
朝阳机场 CHG 辽宁 朝阳
长海大长山岛机场 CNI 辽宁 大连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DLC ZYTL 辽宁 大连 14 5,407,452 12 99,077.9 18 50,387 丹东浪头机场 DDG ZYDD 辽宁 丹东 105 38,960 74 430.5 124 422 锦州小领子机场 JNZ ZYJZ 辽宁 锦州 121 19,714 99 76.1 115 626 辽中机场
辽宁 沈阳
沈阳苏家屯红宝山机场
辽宁 沈阳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SHE ZYTX 辽宁 沈阳 18 4,560,162 14 83,350.8 21 43,072 沈阳于洪全胜机场
辽宁 沈阳
新民农用机场
辽宁 沈阳
包头二里半机场 BAV ZBOW 内蒙古 包头 56 342,582 55 1,674.2 57 4,736 赤峰机场 CIF ZBCF 内蒙古 赤峰 112 29,710 107 53.5 96 1,176
呼和浩特据白塔机场 HET ZBHH 内蒙古 呼和浩特 41 1,101,698 41 8,554.1 39 16,089 海拉尔东山机场 HLD ZBLA 内蒙古 呼伦贝尔 77 129,486 83 279.8 78 2,091 满洲里西郊机场
内蒙古 呼伦贝尔 97 55,555 89 233.9 103 946 通辽机场 TGO ZBTL 内蒙古 通辽 117 22,448 109 44.3 112 774 乌海机场 WUA 内蒙古 乌海 127 10,601 127 2.4 116 600 锡林浩特机场 XIL 内蒙古 锡林郭勒 110 30,649 113 29.1 114 666 乌兰浩特机场 HLH ZBUL 内蒙古 兴安盟 124 15,828 119 15.4 90 1,286 银川河东机场 INC ZLIC 宁夏 银川 44 876,455 43 7,464.2 42 12,334 格尔木机场 GOQ ZLGM 青海 海西 130 7,330 120 13.6 132 140 西宁曹家堡机场 XNN ZLXN 青海 西宁 49 537,551 47 3,436.3 48 6,931 东营机场 DOY 山东 东营 119 21,395 123 6.4 101 1,001
济南遥墙机场 TNA ZSJN 山东 济南 25 3,063,946 24 34,498.6 24 35,805 济宁机场 JNG ZLJN 山东 济宁
临沂机场 LYI 山东 临沂 78 117,890 78 323.9 59 4,411
青岛流亭机场 TAO ZSQD 山东 青岛 13 5,879,552 13 89,057.7 14 62,826 威海大水泊机场 WEH 山东 威海 62 232,105 58 1,410.9 69 3,024 潍坊机场 WEF ZSWF 山东 潍坊 102 42,790 50 2,281.4 80 1,980 蓬莱沙河口机场
山东 烟台
烟台莱山机场 YNT ZSYT 山东 烟台 38 1,216,313 34 18,135.9 40 14,881 长治王村机场 CIH ZBCZ 山西 长治 79 96,282 93 117.1 75 2,350 大同东王庄机场 DAT ZBDT 山西 大同 136 39 126 3.0 137 2 平朔安太堡机场
山西 朔州
太原武宿机场 TYN ZBYN 山西 太原 30 2,240,291 27 29,758.6 28 31,761 运城关公机场 YCU 山西 运城 94 64,774 102 73.1 99 1,017 安康机场 AKA 陕西 安康
汉中机场 HZG ZLHZ 陕西 汉中 104 41,207 116 22.2 85 1,564 蒲城机场
陕西 渭南
西安西关机场 SIA 陕西 西安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XIY ZLXY 陕西 西安 9 7,942,034 15 83,256.1 9 91,372 西安阎良机场
陕西 西安
延安二十里堡机场 ENY ZLYA 陕西 延安 108 35,900 121 11.8 89 1,399 榆林西沙机场 UYN ZLYL 陕西 榆林 81 95,749 105 62.3 70 2,962 高东海上救助机场
上海 上海
上海龙华机场
上海 上海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SHA ZSSS 上海 上海 4 17,797,365 5 359,594.5 4 169,957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PVG ZSPD 上海 上海 2 23,664,967 1 1,857,119.8 3 205,046 九寨黄龙机场 JZH 四川 阿坝 42 1,097,204 106 59.5 47 8,868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CTU ZUUU 四川 成都 6 13,899,929 6 251,017.9 7 132,901 成都温江机场
四川 成都
新津机场
四川 成都
达州机场 DAX 四川 达州
广汉机场 GHN 四川 德阳
广元盘龙机场 GYS 四川 广元
西昌青山机场 XIC ZUXC 四川 凉山 73 152,280 85 276.9 73 2,704 泸州蓝田机场 LZO 四川 泸州 103 41,913 79 317.1 108 822 绵阳南郊机场 MIG 四川 绵阳 76 130,295 51 2,254.8 88 1,440 南充高坪机场 NAO ZUNC 四川 南充 101 44,279 90 191.3 92 1,279 攀枝花保安营机场 PZI 四川 攀枝花 71 179,424 52 1,969.4 79 2,004 遂宁机场
四川 遂宁
宜宾莱坝机场 YBP ZUYB 四川 宜宾 74 149,666 56 1,639.4 82 1,670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TSN ZBTJ 天津 天津 31 2,193,914 16 80,192.3 20 47,460 天津塘沽机场
天津 天津
昌都邦达机场
西藏 昌都 99 51,274 97 95.8 117 552
拉萨贡嘎机场 LXA ZULS 西藏 拉萨 45 857,671 44 7,284.4 53 5,991 阿克苏机场 AKU ZWAK 新疆 阿克苏 85 87,443 80 311.0 77 2,188 库车机场 KCA ZWKC 新疆 阿克苏 118 21,704 114 28.1 111 796 阿勒泰机场 AAT ZWAT 新疆 阿勒泰 70 193,323 118 18.3 65 3,414 富蕴机场 FYN ZWFY 新疆 阿勒泰
库尔勒机场 KRL ZWKL 新疆 巴音郭楞 69 195,840 81 288.4 60 4,199 且末机场 IQM 新疆 巴音郭楞 133 1,883 132 0.3 134 64 哈密机场 HMI ZWHM 新疆 哈密
和田机场 HTN ZWTN 新疆 和田 82 92,080 82 286.5 109 804 喀什机场 KHG ZWSH 新疆 喀什 54 389,680 64 1,128.6 66 3,397 克拉玛依机场 KRY ZWKM 新疆 克拉玛依
石河子通用航机场
新疆 石河子
塔城机场 TCG 新疆 塔城 126 13,674 130 0.6 119 508 鄯善机场 SSA 新疆 吐鲁番
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 URC ZWWW 新疆 乌鲁木齐 19 4,424,458 18 61,617.3 19 48,916
乌鲁木齐东山通用航空机场
新疆 乌鲁木齐
伊宁机场 YIN ZWYN 新疆 伊犁 61 267,864 77 326.8 56 4,758 保山机场 BSD ZPBS 云南 保山 84 89,168 92 147.8 94 1,206 大理机场 DLU 云南 大理 57 323,440 71 527.2 64 3,564 德宏芒市机场 LUM 云南 德宏 60 304,205 59 1,307.1 68 3,044 迪庆香格里拉机场 DIG 云南 迪庆 65 224,124 86 273.4 72 2,854
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 KMG ZPPP 云南 昆明 7 11,818,682 7 196,530.2 8 109,035 丽江三义机场 LJG ZPLJ 云南 丽江 40 1,114,264 69 605.9 44 11,414 临沧机场 LNJ 云南 临沧 87 78,307 88 236.3 105 894 思茅机场 SYM ZPSM 云南 思茅 100 45,422 100 74.4 118 512
西双版纳嘎洒机场 JHG ZPJH 云南 西双版纳 37 1,217,734 45 6,853.9 45 11,397 昭通机场 ZAT ZPZT 云南 昭通 109 35,213 103 71.7 120 502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HGH ZSHC 浙江 杭州 8 8,092,641 8 165,917.9 10 79,262 横店体育机场
浙江 金华
义乌机场 YIW ZSYW 浙江 金华 67 208,588 49 2,507.8 76 2,321
宁波栎社机场 NGB ZSNB 浙江 宁波 28 2,532,910 26 30,747.7 31 27,006 衢州机场 JUZ 浙江 衢州 128 8,755 112 31.9 127 346
黄岩路桥机场 HYN ZSLQ 浙江 台州 64 225,874 54 1,726.8 71 2,900 温州永强机场 WNZ ZSWZ 浙江 温州 27 2,623,149 28 26,100.0 30 28,328 舟山朱家尖机场 HSN ZSZS 浙江 舟山 53 397,947 65 1,094.1 49 6,629 万州梁平机场 LIA 重庆 重庆
万州五桥机场 WXN 重庆 重庆 89 73,682 72 511.8 84 1,573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CKG ZUCK 重庆 重庆 11 6,631,420 11 100,909.9 11 72,674
第三篇: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202_年8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_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 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 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 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 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机场地区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环境和绿化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民用机场建设标准,确保机场安全运营。
机场地区外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环境和绿化等基础设施由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机场运营和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机场用电、用水、用气和通信等给予重点保障。
第三章 安全和运营
第十一条 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遵守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根据安全保障需要,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在定期评估之外,增加安全状况评估次数。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各自负责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适用。
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机场地区划定机场控制区,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限制出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控制区实行分区管理,根据不同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配备人、车进出的专用检查设备。
第十五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接受安全检查,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服从管理。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场航空油料管道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规定执行。
机场航空油料专用管道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航空油料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制订灭火预案和疏散措施,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各驻场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严格按照消防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并接受机场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三)违反国家规定,携带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的行李、货物,交运的邮件、快件中夹带危险品;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航空器,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五)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六)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七)冲击、堵塞安检通道、登机通道或者进入机坪的道口;
(八)不听劝阻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九)散布谣言,谎报险情;
(十)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订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纳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参加演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应急救援演练进行评估,制作评估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值班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值班人员,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机场地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坏以及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
机场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以及无障碍等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政、通信、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场所。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建立服务质量共同管理机制,制定服务规范,协调解决机场在运营中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提升机场服务品质。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地区范围内的停车、广告、客运、零售、餐饮、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
机场管理机构有偿转让经营权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航空油料供应企业应当加强航空油料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航空油料供应保障体系,为机场营运提供安全、稳定、及时、高效的航空油料供应。
航空油料供应企业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油料储备应急机制,根据需要确定油料储备规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航空油料运输、供应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
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口头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作好记录,当场答复。
第四章 安全环境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在机场跑道两端及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的范围内修建露天垃圾堆放场、填埋场或者露天养殖场;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机场净空状况,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订防治鸟害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鸟害。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航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行为。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 公共秩序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地区公共秩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提升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在机场地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开展募捐活动,拍摄影视片,举办展销会、促销会、文娱和体育等活动,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二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车辆,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机场公安机关的管理,遵守机场管理秩序,在指定的站点停靠,按照规定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地区内驻场单位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定和调整。
驻场单位应当做好机场地区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第四十四条 在机场地区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在机场地区进行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其地下隐蔽或者架空工程的线路走向、埋深、转折点位置等管网综合平面图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损毁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二)盗窃、损毁水、电、气、道路、通信、照明、消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三)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
(四)其他扰乱或者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破坏环境的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二)堵塞机场排水设施,或者将油品以及其他危险有害物质排入机场的排水设施;
(三)擅自占用、挖掘机场道路设施;
(四)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反消防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机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移交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地区有违反工商行政、建筑、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行为的,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机场地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办法所称机场地区,是指根据机场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已经征地使用的机场专用区域。
本办法所称机场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公共秩序管理的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驻场单位,是指在机场地区内设有工作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机场秩序,提高机场使用效率,以利于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作业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用于航空作业的季节性临时机场和直升机临时起降点除外。
第三条
民用机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经民航局审查批准后颁发。
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用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持有机场修建批准文件和工程验收合格文件。
㈡
具备与航空器型号、运行方式和运营业务量相适应的飞行区、工作区及其设施和人员。
㈢
具备能够保障飞行正常和安全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申请开放仪表飞行的机场,必须符合民航局有关仪表飞行的规定。
㈣
具备安全保卫条件。
㈤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
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的条件,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局对外公布;对外提供国际机场资料,由民航局统一办理。
第七条
民用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
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须经民航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停止使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民航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民用机场的土地,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提出用地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与机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在机场内修建业务所需的工程设施,应当服从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经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上级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对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航空器,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起降。
第十一条
使用机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机场管理规章,并按规定向机场管理机构交付机场使用费和服务费。
机场收费标准,由民航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或者对机场管理不善,导致机场条件严重恶化、危及飞行安全的,民航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使用或者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等处罚;对主要负责任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放使用的民用机场,其管理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申请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继续开放使用。
第五篇: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作者:中国民航总局,来源:中国民航总局,202_-3-6)
前 言
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_ 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
(一)机场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2_ 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 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 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 万平方公里1.53 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 级机场25 个、4D 级机场35 个、4C 级机场58 个、3C级机场29 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 个、中部地区25个、西部地区69 个、东北地区12 个;按地区划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 个地区的机场数量分别为12 个、18个、37 个、25 个、31 个和24 个,以每10 万平方公里计,密度分别为1.51 个、1.16 个、4.67 个、2.57 个、1.53 个和0.81 个。
(二)基本评价
1、机场总体布局基本合理。绝大多数机场的建设和发展是以航空运输市场需求为基础,初步形成了与我国国情国力相适应的机场体系,为促进和引导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若以地面交通100 公里或1.5 小时车程为机场服务半径指标,既有机场可为52%的县级行政单元提供航空服务,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占全国人口的61%、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总量的82%。
2、机场区域布局与经济地理格局基本适应。机场区域分布的数量规模和密度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地理格局基本适应,民用机场呈区域化发展趋势,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为主的北方(华北、东北)机场群、以上海为主的华东机场群、以广州为主的中南机场群三大区域机场群体,以成都、重庆和昆明为主的西南机场群和以西安、乌鲁木齐为主的西北机场群两大区域机场群体雏形正在形成,机场集群效应得以逐步体现,对带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城市发展潜力和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3、机场体系的功能层次日趋清晰。我国民航运输基于机场空间布局的中枢轮辐式与城市对相结合的航线网络逐步形成,机场体系的功能层次日趋清晰、结构日趋合理,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一批主要机场的综合功能逐步完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北京、上海、广州三大枢纽机场的中心地位日益突出,昆明、成都、西安、乌鲁木齐、沈阳、武汉、重庆、大连、哈尔滨、杭州、深圳等省会或重要城市机场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增强,尤其是昆明、成都、重庆、西安、乌鲁木齐等机场分别在西南、西北区域内的中心作用逐步显现,诸多中小城市机场发挥着重要的网络拓展作用。
4、航空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以机场布局规模不断扩大和航空网络逐步拓展完善为基础,航空运输以其快捷、方便、舒适和安全的比较优势,在我国中长途旅客运输、国际间客货运输、城际间快速运输及特定区域运输方面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对促进国际间人员交往、对外贸易和出入境旅游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民航运输机场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和飞机起降架次分别年均增长16.3%、9.6%和11.7%,202_ 年旅客吞吐量达3.32 亿人次,是202_ 年的2.5 倍,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000 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共有7 个(其中:北京首都机场4875 万人次、上海浦东机场2679 万人次、上海虹桥机场1933万人次、广州白云机场2622 万人次),占全国机场总旅客吞吐量的52%。民航客运量、客运周转量在全社会客运总量和客运总周转量的比重从1985 年的0.12%、2.64%提高到202_ 年的0.8%和12.3%,航空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三)存在问题
机场布局上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一是机场数量较少、地域服务范围不广,难以满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东密西疏”的格局与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与增进民族团结、开发旅游资源等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民航机场体系内部未能充分协调,区域内各机场间缺乏合理定位和明确分工,机场对干、支航空运输协调发展的合理引导作用薄弱,参与全球竞争的国际枢纽尚未形成,难以有效配置资源和充分发挥民用航空资源整体优势和作用;三是部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与其所在城市规划、军航规划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规划缺乏有效衔接,尤其是军民航空域使用矛盾日益尖锐,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航的发展,与国防交通的需要也有较大差距;四是大部分中型以上机场容量已饱和或接近饱和、综合功能不健全,与提高航空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水平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市场需求为基础,通过优化机场布局结构和增加机场数量规模,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完善功能定位,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到202_ 年初步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民用机场体系。
(二)布局原则
1、机场总体布局应与国民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和航空市场需求相适应,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国土资源均衡开发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2、机场区域布局应与区域经济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合、促进区域内航空资源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城市功能提升完善。
3、机场布局应与其他运输方式布局相衔接,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立和网络结构优化,并充分发挥航空运输比较优势,提高综合交通运输整体效率和效益。
4、机场布局应与航线网络结构优化、空管建设、机队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等民航系统内部各要素相协调,增强机场集群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运输整体协调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5、机场布局应与加强国防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及开发旅游等资源相结合。重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新兴旅游地区机场的布局和建设,拓展航空运输服务范围,增强机场的国防功能。同时考虑充分有效利用航空资源,条件许可时优先合用军用机场或新增布局军民合用机场。
6、机场布局应与节约土地、能源等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相统一。充分利用和整合既有机场资源,合理确定新增布局数量与建设规模,注重功能科学划分,避免无序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功能定位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作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规划,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外开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体现国家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发展航空运输的意志,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指导民用机场设施有序建设,优化航空运输资源配置,并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投资管理的依据,促进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布局方案
根据布局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依据已形成的机场布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民航区域管理体制现状,按照“加强资源整合、完善功能定位、扩大服务范围、优化体系结构”的布局思路,重点培育国际枢纽、区域中心和门户机场,完善干线机场功能,适度增加支线机场布点,构筑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北方(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大区域机场群。通过新增布点机场的分期建设和既有机场的改扩建,以及各区域内航空资源的有效整合,机场群整体功能实现枢纽、干线和支线有机衔接,客、货航空运输全面协调,大、中、小规模合理的发展格局,并与铁路、公路、水运以及相关城市交通相衔接,搞好集疏运,共同构成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至202_ 年,布局规划民用机场总数达244 个,其中新增机场97 个(详见附表1)。具体是:
北方机场群:布局规划机场总数54 个,其中新增24 个。
北方机场群由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机场构成。在既有30个机场的基础上,布局规划新增北京第二机场、邯郸、五台山、阿尔山、长白山、漠河、抚远等24 个机场,机场总数达到54 个,为促进华北、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北亚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航空运输保障。在此机场群中,重点培育北京首都机场为国际枢纽机场,进一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提升和发挥天津、沈阳机场分别在滨海新区发展和东北振兴中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大连、长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等机场在区域中的干线机场功能,稳步发展阿尔山、长白山、漠河、大庆等区域内支线机场。
华东机场群:布局规划机场总数49 个,其中新增12 个。
华东机场群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7 个省(直辖市)内各机场构成。在既有37 个机场基础上,布局规划新增苏中、丽水、芜湖、三明、赣东、济宁等12 个机场,机场总数达到49 个,以满足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和对台“三通”的交通需要。在此机场群中,重点培育上海浦东机场为国际枢纽,增强其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上海虹桥、杭州、厦门、南京、福州、济南、青岛、南昌、合肥等机场的干线机场功能;稳步发展苏中、三明、宜春、济宁等区域内支线机场。
中南机场群:布局规划机场总数39 个,其中新增14 个。
中南机场群由广东、广西、海南、河南、湖北、湖南6 省(自治区)内各机场构成。在既有25 个机场基础上,布局规划新增信阳、岳阳、衡阳、邵东、河池等14 个机场,机场总数达到39 个,以满足中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东南亚经济合作、泛珠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对外开放。在此机场群中,重点培育广州白云机场为国际枢纽,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提升武汉、郑州机场在中部崛起中的地位;完善长沙、南宁、海口、三亚、深圳、桂林等机场在区域中的干线机场功能;进一步稳步发展河池、神农架等区域内支线机场。
西南机场群:布局规划机场总数52 个,其中新增21 个。
西南机场群由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5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机场构成。在既有31 个机场的基础上,布局规划新增黔江、康定、腾冲、六盘水等21 个机场,机场总数达到52 个,以适应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发展,以及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供交通保障。在此机场群中,重点培育昆明机场成为连接南亚和东南亚的门户机场,强化成都、重庆机场的枢纽功能,发挥其在西南地区和长江中上游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作用;完善贵阳、拉萨等机场功能;稳步发展黔江、康定、腾冲、六盘水等其他支线机场。
西北机场群:布局规划机场总数50 个,其中新增26 个。
西北机场群由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5 省(自治区)内各机场构成。在既有24 个机场的基础上,布局规划新增天水、陇南、玉树、喀纳斯等26 个机场,机场总数达到50 个,以满足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中国-中亚地区贸易的发展,以及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供航空运输保障。在此机场群中,重点加快培育乌鲁木齐机场为连接中亚的西北门户机场,提升西安机场在区域内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完善兰州、银川、西宁等机场的功能;稳步发展天水、固原、玉树、喀纳斯等区域内支线机场。
五、近期实施方案
202_ 年前,主要通过部分新增机场的建设和既有机场的改扩建,逐步完善各区域机场体系,近期完成北京、浦东、广州、太原、呼和浩特、九寨沟等机场扩建及鄂尔多斯、阿尔山、长白山、腾冲、康定、荔波、喀纳斯等机场新建;实施天津、虹桥、杭州、南昌、深圳、长沙、南宁、成都、乌鲁木齐、西安、银川、西宁等既有机场的改扩建,昆明、合肥、汕头、库车等机场的迁建及三明、河池、阿里、玉树等机场的新建;积极推进沈阳、哈尔滨、南京、厦门、海口、重庆、兰州等机场扩建及北京第二机场、苏中、亚丁、六盘水、夏河等新建机场项目的前期工作并适时开工建设,新设良乡、济宁、日喀则等军民合用机场。至202_ 年机场总数预计达到190 个左右,其中军民合用机场达到55个,五大区域机场群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满足我国航空运输发展需求,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建设和发展重点为:
(一)北方机场群
完成北京、太原、呼和浩特等机场扩建以及新建鄂尔多斯、长白山、漠河、鸡西机场等一批工程;实施天津、大连等机场扩建工程及阿尔山、二连浩特、大庆、伊春等新建机场项目;积极推进沈阳、哈尔滨、包头、延吉等机场扩建项目及北京第二、白城、吕梁等新建机场项目的前期工作,并适时开工建设;新设良乡等军民合用机场。
(二)华东机场群
完成上海浦东、杭州机场扩建工程;实施虹桥、南昌、无锡、温州等机场扩建工程,合肥机场迁建及三明、宜春等新建机场项目;积极推进南京、厦门、青岛、常州、晋江、舟山、武夷山等机场扩建项目及淮安、苏中、九华山等新建机场的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新设济宁等军民合用机场。
(三)中南机场群
完成广州、深圳机场扩建工程;实施长沙、南宁、张家界等机场扩建工程,汕头机场迁建及新建河池机场项目;积极推进海口、桂林、湛江、三亚改扩建工程及新建神农架机场等项目的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
(四)西南机场群
完成九寨沟机场扩建以及荔波、康定、黔江、腾冲等机场新建;实施成都、重庆、丽江、大理等机场扩建工程,迁建昆明机场及新建阿里机场等项目;积极推进贵阳等机场扩建工程及六盘水、亚丁等新建机场项目的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新设日喀则、红河等军民合用机场。
(五)西北机场群
完成新建喀纳斯机场、银川机场扩建工程;实施乌鲁木齐、西安等机场扩建工程、库车迁建及新建固原、中卫、玉树机场以及天水、哈密等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积极推进西宁、兰州机场扩建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
六、实施效果
上述布局规划实施后,全国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主要开放城市、重要旅游地区、交通不便地区以及重要军事要地均有机场连接,逐步形成北方、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大机场群,形成功能完善的枢纽、干线、支线机场网络体系,大、中、小层次清晰的机场结构,航空运输整体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机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更加紧密,与城市发展更加协调,与军航发展相互促进;社会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到202_ 年,全国75%的县级行政单元能够在地面交通100 公里或1.5 小时的车程内享受到航空服务(现状为52%),服务的总人口达到全国总人口的78%(现状为61%),上述区域内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全国总量的 93%(现状为82%);到202_年全国80%以上的县级行政单元能够在地面交通100公里或1.5 小时车程内享受到航空服务,所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82%、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总量的96%,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深化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机场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积极推进机场收费机制改革,调整机场收费结构。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民航设施建设。
(二)加强政策引导、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继续加强对民航专项基金的征管,稳定中央资金来源,在稳定和加大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基础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民航机场建设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多方筹集资金投入机场设施建设。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监督体系,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规范机场的建设与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四)依靠技术进步,加快实现航空运输现代化。加强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推广机制,加大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关键技术与装备、系统集成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强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我国机场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五)注重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运营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采取有效措施,在机场规划和建设中体现环境友好要求,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各种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空域等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利用资源和能源的效率,推进民航可持续发展。
(六)抓好机场集疏运系统建设。为充分发挥民航机场枢纽功能,提高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安全性、可靠性与整体效率,应注重加强机场枢纽的集疏运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尤其是吞吐量达到相当规模的机场枢纽,进一步与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和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等优化衔接,增强机场枢纽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七)注重军用机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空域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军民航协同发展。坚持平战结合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研究解决好相关问题,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鼓励和优先考虑利用既有的军用机场资源,加强军民合用机场的建设和军队报废机场的合理利用,继续推进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军民航二者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