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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3-108990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3 13:46: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摘要:招投标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其合理性及科学性对企业发展十分有利。合理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合理利用,对国有投资节约及承包商择优确定等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主要对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及应用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工程等造价计价模式;造价控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章编号:1009-2374(202_)14-0052-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2_.14.025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正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并与市场化管理接轨。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力最强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投标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途径,在各个国家都得到了大量的应用。自202_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开始实行后,近年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基本全部纳入,实行招标发包,在国有投资节约及承包商择优确定等方面招投标工作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招投标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可以对我国工程承发包方式进行有效改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秩序与投资效益。最低价中标法的产生及应用

1.1 最低价中标法从英国兴起

在英国,当项目进入到评标阶段的时候,还应由业主以及技术性人员来要求招投标者澄清和解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不清楚或者是不完善的地方,然后再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相应的评审。而且在评标的时候,依据投标过程中质量调控的规定,报价最低的投标书还应提供与报价最相符的调控措施,而且只有在技术上与合同管理中的要求相符,投标人才被业主所认可。

1.2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金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运用最低价中标法。在对该方法进行使用时,首先业主应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提前一个月发布相关的招标信息。其次,对于投标者的资格控制问题主要是对质量进行一系列的相关调控,这样能确认工程投标者的资格信息以及工程担保函等是否齐全,最终保证工程施工的整体控制。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还必须购买投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其他业主也要根据工程施工特点中相关的调控措施来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使质量调控措施有所改善,这样在改善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就会有具有参考性的调控性措施来进行相应的配合。最后,针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控制者主要采用价格竞争、密封报价、公开唱标和当场确定等公示最后的中标者。

1.3 现在香港所采用的仍然是英国政府所遗留下来的最低中标法

香港最低中标法的实施阶段与美国不太一样,香港政府没有通过立法程序来固定政府工程怎样运用最低中标法,而是在招标公告中对于政府不一定采用报价最低的投标书或者是任何一份投标书进行有效的声明。若不对实施过程中的最低中标的控制条件进行有效调控,投标委员会会向投标者提供相关的质量调控措施以供其进行相应的改善,这样在整体的施工控制调控措施中保证工程的有效实施。香港最低中标法不仅要有严格的预审担保性制度,一些工程担保性制度的控制措施还要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等级进行确定。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应用中的优势

2.1 加快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转变的速度

随着我国行政事业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低价中标法在合理的运用中也存在着强烈的行政色彩,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反映与控制,也无法体现出市场的供求关系。因此在中标法的控制中,随着传统的预算定额控制,建筑产品的定价不仅无法充分地反映出来,还无法反映出真正的供求关系控制。在实际的应用中,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法应符合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控制措施以及质量调控措施,倡导资格审查条件也能促使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得到充分的体现,把以上这些做好的话,能加快我国建筑行业的改革步伐,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建筑企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2.2 企业整体内部管理的有利作用控制

企业的自主性标价主要是合理的最低价的中标控制控制,作为一系列相对独立的经济性实体,企业在市场上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进行有效的竞争,并能够开展自我经营、自我发展来满足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一些招投标的竞争定价的控制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外在性压力,因此为了企业能够不断发展以及控制调控措施的有效改善,把握市场所提供的条件控制措施的有效改善,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经营性发展的方针控制,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为企业的改造创新提供技术性方针,提升一定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降低个别成本的控制条件,以此来增强企业整体的控制调控,从而能够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优劣的竞争性法则。

2.3 降低工程的造价控制,节省投资资源

合理的低价中标法主要是在提倡市场竞争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有效的手段,将中标价格降低到显著的地位。因此科学地控制建筑产品的造价以及产品的造价,能将产品更加趋向合理,而且由于企业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许多企业也在努力地提升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控制措施,主动地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保证建筑工程的资源得到有效管理,有效遏止浪费的产生,有效使用国家和投资者的建设资金。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运用

第一,由于完善的市场机制中,最低中标法是运用整体价格最低的中标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其需要满足上述的假定条件,而且一般情况下满足上述假定条件后,该方法的运用也会形成一定的局限性以及条件性。最低中标法在西方,特别是需要完善市场化机制的国家,会具备一定的控制措施和改善措施,这样可以改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来进行根本性调控。为了能够使我国的经济转型工作有一定的质量控制方面的改善,刘晓君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一文中,将一个价格体制的参数引入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通过该项目参数以及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管理工作,证实了招投标以及工程相关调控措施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价格体制的管理主要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在不同阶段的招标管理工作中,目前所运用的类似目标报价管理用标底审查进行招标管理的方法,也就符合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需求了。刘晓君还相应地证明了价格体制管理标准与市场化的管理条件是完全符合条件的,因此最低的中标法也是最为有效的。

第二,为了给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进一步推广提供必备条件,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建筑业的现状,运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操作:(1)市场化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国家管理工作中的定额体系的基础上也有一定的控制措施,因此还能建立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的工程造价定额体系,前者主要是依据政府的各级编制来进行有效的质量调控,以此来进行宏观控制预算,后者主要是在实际投标控制报价的整体编制的基础上来进行有效控制,这样也能有效保障使用者的独立估算的信息化管理控制;(2)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完善建筑法规,培养一定的信用体系,这样建立起一个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将社会化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区域充分地体现出来,提高城市的信用价值以及信用违约的代价。针对工程担保法以及工程留置等控制进行有效的制定,这样能对风险转移体系的建立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性控制,同时还能解决建筑中持续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3)在工程实施中需要的构建工程的担保控制工作以及工程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体系有效地完善。采用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进一步降低投资者抵抗风险的能力,这是容易引发工程的失败,因此在工程管理中应注意各种风险的存在,提前做好风险转移计划。政府还应结合美国的“米勒法”,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险、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等。

第三,合理评标过程中,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及安全等情况后,评标委员会遵循《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依据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对承包商的综合实力进行充分考虑,最终择优选用,这样不仅能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还能对工程建设经济效益进行有效提升。自202_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体系愈加完善,合理低价中标模式越来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四,我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是政府以及国有企业相结合的群体,应该确定担保者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把一些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专业担保公司集合起来,构建社会化监督以及风险转移机制的整体性调控,也使国有资产的风险得到一定的控制。但这种方式并未得到有效普及,所以对于基本险种来说,还应该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以及严肃性。结语

综上所述,自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行业实施以来,不仅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还使国家的建设资金得到了极大的节约,对招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原有“暗标”标底设置开始到现阶段“明标”标底设置,评标方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目前的评标方式主要分为综合评估法与合理低价中标法。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合理低价中标法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

参考文献

[1] 吴福良,仲伟周.建设工程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理论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2_,(3).作者简介:关改先(1968-),女,河南巩义人,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身份证号码:410***5025。

(责任编辑:陈 倩)

第二篇:浅谈工程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摘要 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合理低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某市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既要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要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如期完成。对于不低于成本价,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压价。合理低价中标法既可以鞭策企业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还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是在保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前提下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存在着供求矛盾。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我国人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融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但是推行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必须在创建建筑市场大环境上做文章。

1.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且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2.要想创建低价中标的国内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软环境。成本价格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行业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存在。但在行业内的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谓的个别成本。“不低于成本价”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到排斥,保护了落后企业,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低于成本价”若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

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应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在技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评标委员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工程担保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维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同时,也可以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3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食其果。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起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会自动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也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起到了监督工程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也同样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二是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辩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202_年1月3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现阶段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

第三篇: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作用。202_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2_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2_年通过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从理论上来讲,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以价低者中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性;2)个人理性约束。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条件性。上述假定2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的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效果很好。为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化和进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有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刘晓君提出的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理论的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以前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还是条件不满足。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假定2的条件。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道理负面效果。理论分析结果对中国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的政府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四、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最优基准确性招标模型和刘晓君(1999)提出的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模型,两者都从理论上证明了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满足假定2的条件。

3.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根据美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中国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投标保函额度统一规定为投标价的5%,履约保函的额度为合同价的10%~30%,建设单位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30%。

5.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6.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法。这项业务国内早已开展、但仍不普及。因此对一些基本的险种要用立法手段强制执行,如工人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7.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用定量化定额系列替代现在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8.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4的条件:投标者是对称的。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9.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失误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与此相对等,必须同时增加设计取费和提高设计人员待遇。

10.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五、结论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每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1万亿元计,平均降低造价10%计算,每年可节约上千亿元的政府投资。这将更加有效和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货币资源,消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寻租行为,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两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沿海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和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最低价中标法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202_年招投法实施以来,关于如何确定中标合理性的方法,我国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定法、性价比评定法、模糊综合评定法、二阶段评标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等等,花样众多,不一而足。按定标方式的不同,这些定标评定办法主要分两种: “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不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需要在定标过程中通过一些人为的判断和评定体系,确定中标。不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以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为代表,统一开标,直接宣布最低价中标,人为因素在定标时很少产生作用,中标完全由商业行为决定。

这两种定标办法,各有各的好处,各有各的问题。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从根本上排除了中标的人为干扰,但缺点是对招投标过程要求很高。招投标各方对标的的理解必须一致,招标文件编制与投标文件的响应,必须建立在统一理解基础之上,才能保证中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双方理解偏差稍大,招标过程就没有了修正的机会。定标风险大。需评审中标法优点是对招投标过程要求相对较低。开标后可以首先人为判断投标书响应程度,然后依评审制度对投标进行评判。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人为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所起的真实作用。谁能保证评审是公正的?谁又能担保评审不失效?我们当然可以给评审设定一个“监管”,以增加上述疑问的安全性。但谁又来保证“监管级”的工作有效性呢?

所以经过长时期“人为因素”的干扰后,回过头来看,我们会发现只有排除人为因素让商业直接决定的完全最低价中标法,才有可能最终成为最为有效最为合理的中标办法。

一、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不能在国内实施的原因分析

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实施条件不足,已经有了诸多的分析文章,“恶意低价竞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导致围标买卖标和肢解分包”等是其中主要的论点。客观地分析这些问题,可以发现这实际并不是完全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而是我们国家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本身导致的问题。不采用完全最低价中标法,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并且一样的严重。现在我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恶意低价”就少了吗?没有,想抢标的人多得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一个合约管控问题,与中标办法没有直接关联,完善合约管理漏洞就是解决之道。“围标卖标肢解分包”也因此就少了吗?没有,不但没减少,反而在人为因素的推动下,技巧越来越高。

不能排除正是由于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使得中标过程“太不可控”,使得那些真正想要操作中标过程的人失去了“操作”空间,才会那么被人诟病,才会无论如何也要引入“评审制度”,让中标过程处于“人为”因素的控制之下,使操作中标成为必然。也许这才是完全最低价中标法让那么多人不能接受的根本原因吧。

完全最低价中标法最不合理的地方也许就在于它正好踩在了“利益”的疼脚上,所以“利益”才会想尽一切办法,欲除之而后快。当然,也要客观地承认,在当前国内条件下实施完全最低价中标法,确实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个人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如下一些:

1、由于现实与历史的原因,招投标双方都不是风险中性的 我们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规划制度,土建规划审批需开发方提供有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详细工程图纸。工程配套审批也需要以详扩工程图纸完成。即,我们国家的设计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完成。施工图设计由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完成,就给招标方和投标方带来共同但却无法统一的风险:对图纸理解偏差。投标人在投标的短时间内吃透图纸,做到精细投标的难度很大。招标人要准确理解图纸,也不是那么容易。双方的理解偏差,各有各的倾向,形成交集也很难。而且设计院的施工图虽然很细,但图纸本身对“建设标准”“工料规范”的定义并不严密,工程使用什么级别的材料,达到什么样建设标准,设计方并不是太明确。

结果就是招标方、设计方、图纸设计方,对于标的都不是很明确。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疑惑。各自的理解与疑惑也没有很好的机制与方式来协调一致。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我们国家的投标报价就存在很大的招投标各方理解不一致不清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采用什么样的中标办法就可以解决的。使用任何中标办法,这些问题都存在。招投标很大程度上成了招投标方双方谁更大胆的冒险博弈。我们国家清单规范实施面临同样的问题。试想,相互理解不致的不明确材料标准和工艺标准的综合单价,其包干意义有多大?离开了基础建设标准工料规范的支持,综合单价就是空中楼阁。

2、投标人中标担保不足,招标人付款担保不足 恶意低价竞标和中标后恶意拖延工程款,一直是我们国家工程界的大问题。原因也很简单:犯规成本小。解决恶意行为的办法,首先是建立合理的进入壁垒,然后就是增加恶意行为成本。社会机构给予评定壁垒,国家给予资质准入壁垒,然后在这个双壁垒保护下,加重恶意行为的成本。将恶意行为带来的后果直接转嫁到恶意行为的本身上,让恶意行为切实承担恶意行为的后果。

资质准入壁垒我们国家已经有了,这个壁垒已经有相当的工作成效。如果再增加社会担保的保障措施。比如承包主体方面的投标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保证金银行保函,开发主体方面的付款保函等措施,恶意行为的进入壁垒就会更高。

拿到银行担保是一种信用要求相当高的进入壁垒。银行履约保函的收费比例为0.50—2.5‰/季,保函保证金则一般按保函额度的20%~50%(境外工程有的要求100%)交存银行。这样的银行信用要求,恶意行为者通常都难以达到。

出具保函,就更是一种实在的担保行为。银行保函执行,保函金额就可以以很容易地方式将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直接转化为恶意行为成本,在保函措施下,恶意行为显得一点儿价值都没有了。只有在这样的保证措施下,恶意行为才会自然退缩自动消亡。

3、超付风险对恶意竞标的影响

工程付款的合约规定会非常多样,有时会在不当心的情况下,导致工程款超付。超付可能导致恶意竞标。一旦投标者意识到工程某阶段存在超收的可能,使得恶意行为的成本超越了代价,恶意竞标就不可免。支付这个时候也不是报价的函数了。所以合约付款应拉长期限,同时给予超付纠正机会。FIDIC合同56天延后付款,工程师还拥有下一期付款报告中修改前期付款错误的权力,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付款是报价的函数的先决条件。也直接取消了超付所可能导致的恶意竞标行为。

延后付款同时也是一种自我担保和自我实力证明,能够在先期投入大量资金启动项目,承包商的社会融资能力就不会差,这也从侧面降低了恶意竞标的可能性。

4、投标者独立估价能力不足

建企现在面对的五大工程生产要素,人机料技术资金,已经非常市场化了。现在投标者投标,就是向招标者作出承诺的同时,面对这些市场化的成本要素。也即,当前形势下,投标者已经拥有了独立估价的足够信息。

但是,拥有这些市场信息的投标者的独立估价能力却非常不足。原因主要是我们国家的计价规则正在从定额制向清单制转化,工程价格定价的市场化开始时间不久,相对于工程价格定价市场化的变化,应对招标的快速有效报价,无论是理念还是实际操作,可以说整个社会都没有准备好。

笔者目前正在与所在公司一起研究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该解决议定将极大地提高建企应对市场价格战的能力,可以对我们国家建筑市场产生良好的推进作用。

5、投标者非对称性 仅就中标方法来讲,“须经评审中标法”的问题在于无法确保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地位为对称。必须正视的现实是,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管制措施,中标述求都会匪夷所思卓有成效地渗透管制措施,最终使这些管制措施成为“非法中标”最好的保护伞。

由于诚信机制不全,恶意行为惩戒力度不够,我国当前招投标过程中直接绕开招投标过程而寻求“中标强势”的现象比较严重。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这些行为甚至在招投标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已经操作完成了。很多招投标项目从一开始的时候投标者是被动处于完全不对称的境地。建筑业产业对这个现象早已有深刻的认识,趋利的原动力,促使建筑产业催生出了各种“代理人”产业。这些人专门跑各种项目有权力、招标代理机构与专家评委。由于“犯规成本低”,越严密的管制措施在这样的公关攻势下显得越难持久,结果迫得监管机构进行不定期调整。管理循环往复,在增加社会成本的同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定标公平性问题。

三、现实的解决办法

上面说到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实施有很多不具备的因素,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就实施不了呢?不是的。实际上,采用完全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并不是特别苛刻。在交易双方明确知晓自己的目的,并能够顺利达成理解一致的情况下,满足“一级密封报价”的条件,在国内已经初步达到了。只要解决好标的明确,招投标双方对标的理解一致的条件下,采用“一级密封报价”的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并不是没有可能。

1、单位资格预审即有意识强化竞争格局,减小串围标可能。选定入围单位时,如果有意识选定相互之间为竞争对手的企业,串围标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比如:对于2亿元左右造价的中等项目,中建八局、上海一建、南通三建、绍兴一建这四家企业串围标的可能性比较低,因为市场上它们是竞争对手,在利益相对低的环境下,他们联手的概率较低。如果在入围单位中再增加长期合作伙伴、政府诚信评级高的单位、可能的关系企业等,进一步强化竞争形式。最终串围标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通过上述操作,可以有效利用各种单位的竞争优势,强化投标单位之间的“对称性”。各单位会意识到自己的优势各有不同,但这种优势并不足以让自己在招标中获得完全压倒的成效,最终决定中标的,仍然可能是价格。这个时候,“对称”机制已经在投标者之间形成了。关系企业在这个设定中可能显得有点突兀,但实际上这个却是在“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下很多当权者解套“关系网络”的很好办法。开标出来最低价决定,当权者不用对“关系”过多解释,关系也不会深度纠缠当权者。给予“关系”适当的介入机会,但机会却需要它们自己去争取。这个操作手法可以成为当前官场文化中很需要的一种“退出”机制。它虽然不能限制本心就坏的“利欲熏心者”,但可以帮助正道以行及中间摇摆者减轻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能减轻这种压力,本身就已经为社会造福了。“疏导”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不能被低估。

2、保函制度提高社会信用等级,并直接转嫁恶意行为成本 承包商5%的投标保函,10~20%的履约保函,5%的保留金保函且不能代替保留金。招标人因56天延后付款,提供30%的支付保函。这些保函措施在当前国内形式下,已经有了很多的操作实例。如果政府监管能够强制保函执行,同时将保函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为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指标,定期予以公示,建筑这个体系对企业社会诚信的威慑力及恶意行为惩罚机制会相当有效。任何一个从业者,都会清楚地意识到在这样的条件下恶意犯规,都是以企业生命为代价,而且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而且投标人恶意行为后果的最终承担者,是社会机构的银行,对于独立支撑项目开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处于相当可控的范畴。

3、排除超付的可能。

合同明文规定56天延后付款,加大建企社会融资难度的同时,提高恶意行为代价,提供恶意行为额外保障。彻底消除利用不经意的合同条款获得超付利益以恶意竞标的可能。同时保护真正有实力的建企。建企的融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会增加,但这个很自然地以投标成本的形式转嫁给了招标方。这确实增加了工程成本,但相对于恶意行为所可能给工程带来的风险,这种成本增加是处于招标方可控范畴之内,所以没有什么不好。

4、企业诚信认证

我们国家现在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管理。完全可以利用备案制提供的相关数据和基本管理机制,建立政府诚信评级及公示。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保函执行诚信评定。每被执行一次保函,则给企业以诚信负分评定,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完全可以按同样的原理建立政府诚信评定体系,比如利用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进度履约情况、周边安全保护、工程结算审计、用户满意度调查、工程款专款专用的银行报告等可量化指标建立起诚信评定体系,进行综合打分,然后诚信公示。如果有这样一个诚信评定体系,一批经市场验证总是出现“恶意行为”的企业,就会被压缩生存空间,面临改善或淘汰的选择。

5、招标标的的明确及理解一致性问题

招标标的的明确及理解一致性问题,是当前我国招投标制度下最为严重的问题。做不到标的明确及招投标双方理解一致的基本条件,定标往往趋向于没有意义。这样,招标方自己审核图纸设计,并协调投标人多次吃透图纸要求,就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理解一致性问题除了图纸问题外,关于合同义务的承包范围和合同边界问题,也是其中重大的方向。目前清单规范标准文件等,对此都还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案。实际上,理解一致性问题最容易出现在合同接口和合同范围定义上。这一块需要招标人做足功夫,才能够保证所有回标是处于同一理解条件下的。

四、长期的角度,我国实现完全最低价中标法需要改进的地方

1、招标标的的明确及理解一致性

招标方明确标的,并在招标过程尽力促成招投标双方就合同义务理解一致,是一切招投标行为的基础。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法规规定下,这一条非常难以达到。从长期的角度看,我国要满足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并存,满足招投标交易双方快速达成理解一致,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将设计与施工分界定在详细扩初设计,结构与细化设计后行移至施工阶段

经政府监管审批通过的图纸,通常达到详细扩初设计深度就可以了。如果设计补强“工料规范”“建设标准”等内容,招标方关于标的的理解会非常明确。在这个图纸深度下,清单列项已不存在必然的困难,建筑标准确定后综合单价的内涵也不会有理解偏差。很多建筑和装饰工程量也基本确定,不能确定的是结构工程量、特种结构细化设计、机电设计细化等内容。清单招标已不存在必然性的问题。将结构设计与细化设计后移,正好放开结构设计竞争,可以取得设计施工双重成本成效。

承包商设计成果,由原设计院与审图公司完成两级审核。如果政府申报需要,可由原设计院加盖审核章。审图公司对承包商设计成果符合国标规范要求的审核结果承担无限责任。承包商在中标后提供中标价的5%设计保函。设计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不能通过原设计院审核、不能通过审图公司审核,设计进度严重滞后,设计导致超中标价等可能导向“恶意竞标行为”的结果,招标方可直接以5%设计保函+10%履约保函索赔,取消原中标单位中标资格,立即清场,引入另外一家施工单位。将中标损失降低到最小。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将结构设计及细化设计后移到建筑承包合同中执行,有利于工程成本设计施工双优化的优点,但这个应用并不是主要目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仍然是保证招投标时标的明确和招投标双方理解一致,以保证招投标过程顺利开展。

对于过于复杂的项目,比如临近地铁的建筑围护工程,为减少设计施工同步给工程带来的安全风险,以及过多的不确定因素给报价带来风险,可以采用专项设计专业承包的办法解决。基坑设计与实施可专项设计,独立施工。仍然是“雇主提供设计”,但消除了总承包一家实施给报价带来的过多不确定因素。

2)清单规范和标准文件等,应以促成招投标双方理解一致为根本目的,进行调整。

招投标双方在招标时需要达成理解一致的内容,主要是合同义务范围,合同义务执行标准,合同边界及接口处理原则,相互理解一致的格式等等。在这个方面上,国标清单规范及标准文件需要进行针对必加强。加上我们上面提到的“结构设计及细化设计后移到建筑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建议,相关规定大面积调整的可能不可避免。一份招标文件拿出来,90%的合约造价人的理解偏差不造成实际影响中标的程度,这里面有差太多太多的工作要做。但这个是方向。做不到这一点,说明我们的基础计价体系和基础合约体系需要极大加强。

2、“建筑标准”“工料规范”前移的社会管理应用

上面提到“建筑标准”“工料规范”前移可以大大提高招投标双方对于标的的理解一致性。这种理解一致性提高的好处,完全可以应用到社会管理和各个方面。1)公共事业项目

对于公共事业工程,如政府办公设施、学校、各种城市配套设施如公交站点、垃圾站,由于标准比较明确,如果国家立法前移,规定这些工程的用地标准、设计标准、设施标准等,那在提交工程勘探报告、周边管线图、地形图之后,进行直接招投标就不是什么困难的事了。如果社会管理制度采用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国家采购中心完成招投标的话,上述非常明确的用地标准、设计标准、设施标准要求下,用平米包干价都可以进行招投标了。只要理解一致,招投标过程完全可以有效简化。

立法前移的另一个好处是监管容易。象上述立法明确的项目,任何一个社会审计单位,都可以依托立法完成审计。相关工程清单直接进入政府监管中心。由于清单项目非常明确又非常接近,仅是简单的设置政府监管系统政府数据库横向比较偏差报警,对偏差情况进行专项政府审计,就已经可以产生非常强大的监管效果了。如果再辅以抽查、投诉调查等,监管效果会更强。2)国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强调项目法人制,让项目法人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国资项目投资审核重点前移,主要审核“建设标准”“工料规范”和扩初设计图纸中明确的建筑功能建筑标准等事项。这不但取得了“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重点”的实际监管效果,而且在这个阶段是上下级审核监管,监管效果容易达到。不象我们国家现在执行的结算审计制,结果已经形成了,就算审计出来问题,也与事无补了。3)社会投资项目

建设标准与工料规范定义的前移,可以有效解决我们国家现在很多项目开发商对于项目前期设计相对忽略的问题。项目实现施工期材料审核制度,甲方变更导致签证满天飞,这些实际都是早期项目定位不明确导致的结果。建设标准与工料规范定义前移,可以引导社会投资项目更早明确建筑标准,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因签证等产生的社会浪费。

五、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清单计价实行后,建企面对招投标过程中实质性的最低价中标价情况越来越普遍。现实中的最低价中标,比我们前面讨论的“完全最低价中标法”所设定的形势更富竞争性。大多数实际上是直接的招标方砍价竞争。价格战,已是建企直接面对的现实。

随着监管制度越来越严,工程公关成本在增大,最低价中标不但使公关成本存在血本无归的可能,还给公关对象留下了足够的“抽身”空间。公关对象有了很好的说辞来中止合作,让企业公关的预后效果变差。

所以建企现在面对的情况是,强化公关这支手仍然要抓,而且要继续硬下去。但强化价格战能力的另一只手,也要快速培育快速成长起来,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只有两手抓两手都硬,才能够在未来的竞争大环境中,争取到足够的生存空间。在当前建筑工程低利润率的大形势下,不这样做,企业在历史长河的大浪淘沙中快速消亡,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

建企强化价格战能力,个人认为应该在这些方面加强: 1)强化独立估价能力

前面已经分析过,建企在基本生产要素的人机料工艺资金五个方面,已经是面对着非常市场化的环境,但建企在这个市场化环境基础之上的估价能力严重不足。快速测算及行之有效的报价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每个企业都面对着各自独有的人机料工艺资金的具体情况,所以各企业只能独立建立适合自己的快速测算系统和独立报价机制。这方面可以借鉴成功的经验,也可以请咨询公司建立基本建构,但企业必须按自己的方式完成这个过程,是颠扑不破的商业真理。2)强化保函运作能力,重视诚信建设

保函在当前的合约操作中已经很普遍,所以良好的银行保函合作的能力,将会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

现在INTERNET发展非常快速,“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已经不是传千里,而是转眼之间传万里了。可以预期在不久的未来,政府会加强诚信监管体制。在这样的形势下,落于人后就要被动挨打。诚信体系现在很多建企已经开始建设,有些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现在诚信建设似乎还不能完全显现其价值,但一旦政府开始诚信监督,把所有的建筑企业都放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对比,那个时候诚信力量就会显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坚持诚信建设的企业,就会在这样一个平台上脱颖而出,走向更宽广的空间。3)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公司留下足够的空间

住建部新的特级资质审批,已经将建筑业企业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公司来实施了。住建部推荐合同也已经是以EPC为主要特殊的总承包合同了。设计施工一体化公司,以EPC模式进行工程的趋势已经明朗化。为应对这个情况,目前一些特级资质公司已经开始收购设计院,为一体化公司做准备。

但个人认为,这些准备仍然不够。

建企应该将精力放在EPC模式下估价能力的预演上。简单地设计+施工,并不能解决建企面对的价格战问题。要解决面对价格战的压力,建企不但要增加“雇主提供施工图设计”的估价能力,还要面对“细化设计+施工”的估价能力。这个估价能力显然要比面对“雇主提供施工图设计”的情况要复杂。它是一个双优化过程,设计与施工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要将这个估价能力建设起来,并在投标的短期内发挥决定性作用,运行体系的原理与构架,都要做大量的工作和预扮演。到了必须去面对这样的境况的时候,再去设想解决方案,恐怕一切都晚了。

第四篇:低价中标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中的潜规则

核心提示: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沟通,利用签证单填写等过程,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微薄的利润。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正是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增强填写签证单的有效性,使签证成果得到合理的固定,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利润。

利用签证可信度转变签证主体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施工方案、施工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经济签证和工程联系单。这三类签证的内容、主体(出具人)和客体(使用人)都不一样,其所起的作用和目的也不一样,而在结算时的重要程度(可信度)更不一样。

目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手续在工程结算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施工单位发起出具的手续。现场经济签证多为施工单位发起申请,由于利用签证多结工程款的做法较普遍,现场经济签证的信任度较低。因而,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其利润,就要想方设法将签证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实在不行也要成为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

增强签证单有效性固定签证成果

在填写签证单时,施工单位总要使所签内容尽量明确,能确定价格最好。这样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审减的空间就大大减少,施工单位的签证成果就能得到有效固定。

施工企业填写签证时按以下优先次序确定填写内容。能够直接签总价的就不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就不签工程量;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就不签事实;能够签文字形式的就不附图(草图、示意图)。

施工企业按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的原则填写涉及费用的签证。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到内容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签证内容,施工企业尽量有针对性地细化填写。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利用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

利用设计变更创利的手段

施工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标时所发现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中的缺陷以及投标技巧,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设计变更,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是当前施工企业创利的重要手段。

第一,当结构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设计,其辅助性结构或某些分项工程的设计注明由施工企业设计、设计单位认可的情况,如大型结构的预埋件、构造配筋、加固方案等,这相当于帮设计单位干活,自然是施工企业创利的最佳机会。

第二,当设计要求与施工企业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样时,施工企业会想办法让设计改变工法,采用省时省工省机械、有利于施工企业创利的工法。如在短肢剪力墙中用大钢模施工代替组合钢模施工。

第三,申请变更设计图中既难做又不值钱(或报价低)的项目,相应地增加报价高的工程量,如去掉檐廊装饰,增加基础深度、桩布置密度、梁柱截面尺寸配筋等。

第四,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实例1:某工程设计交底时要求钻孔灌注桩超灌1.5m,入岩0.6 m,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为综合单价,当地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规定为设计桩长另加一个桩径,已考虑了超灌的素砼因素。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地下室基础超灌高度的1.5m另行计算,增加费用。

第五,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实例2:某工程设计为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已能满足荷载要求,现施工企业提出水电埋管难度较大,为便于施工,要求设计变更为120mm厚楼板;原设计为C25级混凝土,施工企业为提前拆模加快进度,要求改用C30级混凝土。设计单位仅从设计角度考虑,同意将板厚100mm改为120mm厚,C25改用C30.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已认可不会有问题,也表示签章。这样其楼板增厚20mm和C30与C25级混凝土的差价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无形提高。施工单位也达到了创利目的。其实楼板增厚20mm和改用C30级混凝土的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有办法处理此事,改厚楼板或代用高级别混凝土,其差价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调整。可让设计出变更通知,此费用就合理地转嫁至建设单位。

利用工程联系单创利的手段

工程联系单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在工程参与各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联系工作事宜时使用,其较其它指令形式缓和,易于被对方接受。常见的有设计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两种。其传递流程有两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利用一些建设单位签发和管理不规范,如有些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授权过大、没有切实可行的内控程序逐级请示领导审批、建设单位代表缺乏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和素质不高、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等,常采用后一种传递流程主动沟通,利用其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迷惑建设单位,增加工程造价。

增加现场经济签证,合理加大工程量

施工企业一般通过研究合同的细节,熟悉合同单价或当地定额及有关文件的详细内容,善打“擦边球”,将在施工现场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而在合同条款以及定额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及时以签证形式和建设单位、监理人员交换意见,利用建设单位代表不了解工程结算方面的知识来达到虚报、多报工程量而增加造价的目的。

常见的增加现场经济签证现象。在施工中施工企业以各种理由,采用洽商签证的方法想尽办法增加造价来提高利润。现场经济签证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这为施工企业增加现场经济签证提供了机会。

一,现场经济签证不规范,有些建设单位代表接受施工企业施予“恩惠”,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增加现场经济签证。

二,不及时签证,事隔多日才补办签证,导致现场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有些施工企业任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利用在建筑工程结算中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的调整的不同,争取得到更多的利润。如,某工程对镀锌钢管价格的确认,既没有标明签署时间,也没有施工发生的时间。按照当地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一、二月份DN20镀锌钢管单价与三、四月份的单价相差额150元。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时此材料按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执行,施工企业取三、四月份的镀锌钢管单价增加了价款。

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增加签证价款。例如,某大楼施工图设计要求基坑用素土回填,施工时分A、B两区施工,B区先完成地下室施工,施工企业提出为保证A区开挖安全,在A、B公共边B区侧基坑回填2:8砂石,仅此项签证就比用外购土回填增加签证价款30万元。

四,施工企业对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

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这是允许的,但只能作为独立费。而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在签证单最后写上一句:“„„列入直接费。”建设单位代表又不理解直接费与独立费的不同(前者可以参加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于是签字认可。

加大工程量签证的手段。当某些合同外工程急需处理时,施工单位往往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并要求签证;当处理一些复杂、耗时较长的合同外工程时,施工企业经常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观看,等时过境迁(一般不超过签证时效)他们只记事情不记尺寸时,再去签证;对某些非关键部位但影响交通等的工程,故意拖时完成,建设单位为了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完工,腾出交通通道,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赶工,这样施工单位就可以赚取建设单位部分赶工措施费;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施工单位等拆除后再签证;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情况下,施工企业办理材料代用单时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

以上就施工企业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中的一些创利手段作了概括。从施工企业而言,由于招标时压价太多,不这么做也许就会亏损,但这些做法毕竟是不正当的,有损企业诚信,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五篇: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合理低价中标在工程建设中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对低价中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作用与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建筑招标市场的发展,“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越来越多地使用在建筑招标市场中。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现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合理低价中标的概念和特征

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2、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意义

首先,经评审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招标投标本身就是带有明显竞争性的商品交易行为,反映投标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对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竞争客观必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金,不失为以实现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其次,经评审低价中标可最大限度地消除在招标评标中的人为因素,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投标活动,其本质就是要竞争,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约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经评审低价中标,具有淡化标底的作用,打消投标人到处铤而走险摸标底的念头。评标时对非商务标部分采用“可行”、或“不可行”,“满足”或“不满足”定性评审,减少了评委在评标中“自由裁量权”,简化了评标程序,减少了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使“买标、卖标、围标、串标”这一老大难问题也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把人为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是防止腐败行为在建筑领域发生的有效措施。

最后,经评审低价中标,是控制过度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旨在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公平竞争,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使那些管理水平差、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出局。

3、“合理低价法”评标利弊分析

3.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有利的因素分析

(1)能避免招投标有关各方的操纵,尤其是招标人设有上限价并现场抽取下降幅度系数这种情形,现场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是随机的,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不同,评标基准价就不同,投标报价评分结果也就不同。

(2)减少评标的工作量,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由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评分标准均为0分,投标人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通过评审,而投标文件大部分的内容又是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相关,这部分内容由清标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比对,大大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同时,这部分不评分,也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

(3)建筑工程低价中标,可节约建设工程投资,降低资源消耗。建筑工程采用低价中标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过去按定额进行投标过程中,很多工程招标投标都是按业主规定采用的定额标准,确定一个下浮率进行招标。由于承包商在投标和施工过程中钻概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空子,投机取巧,致使业主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投资失去控制,工程完工后,不但没能减少投资,反而工程结算超过概算的现象很普遍。采取低价中标,并辅之以严格的合同履行条款,就能将投资控制在预期工程造价范围内。

3.2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不利的因素分析

(1)该评标办法貌似公平,实际上不利于发包人选择有优势的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管理模式、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只认投标报价的方法并不能帮助发包人选择最合理、最具优势的承包人,实质上是对发包人的投资效益来讲是极为不利的。

(2)加大了清标的工作量。由于该方法投标人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通过评审,关键看投标报价,不少单位尽管从未进入该地区市场,在“撞大运”的想法之下也会积极参与投标,因此,项目的投标单位就会大量增加,由此大幅增大清标的工作量。

(3)容易产生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不良现象。索赔是企业获取利润、保持不亏本的合法手段,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中对此亦有规定。承包商低标价中标后,为赢得利润,有时也会采取高价索赔的方式。承包商会利用设计变更等手段报高价弥补其在招标范围内工程单价的超幅降价的损失或利用隐蔽工程事后难以核实的情况,在其中做手脚,利用现场签证来增加工程造价弥补其低价中标的损失。

(4)不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投标文件越编越厚、要求越来越高,而该方法关键看的是报价,招标文件却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商誉等作较多要求,投标文件“一正多副”,且要求所有复印件均为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评完标后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用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作为“废品”处理给“废品回收站”,这既造成投标人不必要的投入,又不必的浪费资源,不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4、解决合理低价中标工程施工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4.1采取措施,优化“合理低价法”

评标工作采取“95+5”、“97+3”等方式,优化“合理低价法”评标工作,即对“合理低价法”评标时确定的前3名或前5名,综合考虑投标人在该地区的信用评价、进入该地区的情况、管理能力与水平、技术能力等因素再次进行评审,综合得分高的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合理低价法”评标得分x**%

(**%)

+综合评价(5分或3分)。由于综合评价的指标均为硬性指标,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予以查验,有效规避了人为的操纵因素,且“合理低价法”评标时确定的前3名或前5名投标人报价差异不大,有利于发包人在不影响造价的前提下选择最有优势的承包人。

4.2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

初步评审或详细评审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或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或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经算术性修正后应相应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书面的通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杜绝“串标”、“围标”,同时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3加大措施,避免“串标”、“围标”

初步评审或详细评审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或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或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应根据情况,招标人及时将信息公开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这样会从根本上杜绝“串标”、“围标”。

4.4多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上的信息

多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开的信息,只要在该系统上可以查到的信息,就可以不在投标文件中重复反映,减少投标文件编制的工作量、清标工作量,尽可

能地节约资源。

4.5尽快建立工程风险管理机制,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保护招标成果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十分完善,建设市场存在僧多粥少的问题,实行最低价中标必然会引发盲目投标、盲目压价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给合同的履约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工程风险管理机制。在实行方式上可采用银行信用保函、同业第三者担保或抵押保证等。同时还应加强对图纸的设计质量管理,对事后变更设计的,要看其是否必要,是否合理,对质量、造价、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安全使用上是否存在问题等方面严格监督把关,对变更负有责任的要尝试推行改多少赔多少的制度,从而堵住采用变更设计来变相达到调整投标报价及可能产生腐败的通道。

5、结语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的根本宗旨是择优,而不是压价。采用合理低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凸现出来,部分企业已经从为数不多的这类项目中得到了必要而且可贵的经验,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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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J].浙江建筑,202_(07).[3]赵中州.工程合理低价中标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山

西建筑,202_(14).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

最低价中标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评标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招标人节约成本,因而被广泛用于县乡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招标采购。关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利弊,观点不一,本文拟结合基层实际,从正反两个方面就最低价中标法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优化建议。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

一是节约工程投资。工程招投标中,较为常见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其中,综合评标法是把涉及到投标人的各类因素进行打分,最高分者中标。而最低价中标法强调的是价格最低,只要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在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报价最低者中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不仅可以完成既定的工程任务,又能节省投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是简化评标流程。最低价中标法在评标过程中,以报价为重要依据,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初步审查后,只需对比各投标人报价,便可确定最终中标人,环节更简化,更易操作,大大缩短了评标时间,提高了评标效率,为招标人节省了时间成本。例如,对于一项合同估算价***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预审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仅需通过价格进行最终评定,谁价低谁中标。

三是推动企业发展。鉴于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是在不低于成本价的前提下报价最低,对中标人来说,为了既能完成项目又能增大营利空间,需要通过优化管理、技术革新等路径提升竞争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成本,从长远角度看,有助于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助推企业发展。

最低价中标法的弊端

一是“豆腐渣”工程屡禁不止。最低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节省成本、节省资源,另一方面,因最低价中标法着眼点在价格,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把追求利润摆在首位,把工程质量放在末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是“半路抬价”工程屡见不鲜。中标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工程后进行竣工结算,经验收合格,招标人向发包单位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但因中标人以最低报价中标,其利润空间有限,为获取不当利润,变更设计和工程量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增大。

三是“围标串标”工程难以根治。为增加中标几率,部分投标人采用了外借资质、私下打点等违规手段围标、串标,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这种行为在小型工程中尤为严重。特别是乡镇***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数量庞大,管理难度极大。

有关建议

一、变“最低价中标法”为“最优价中标法”。一是要突出中标企业最优。强化资格审查,综合审查企业资质、技术水平、信誉度、社会影响力等多方因素,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承担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经济、设备能力和资质等级,将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排除在外,逐步淘汰诚信意识淡薄、技术能力较差的企业,同步建立“优质企业库”。二是要突出评标人员最优。建立“评标智囊库”,加大对评标专业性人才的培育力度,优化评标委员会业务素质结构,提升评标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采取定期考核的方式,对不能严格按要求评标、对有关规范要求掌握不到位的予以淘汰,实现评标权威化、专业化。三是要突出评标体系最优。建立综合评标体系,将投标人报价、投标人资质、投标人以往承包工程建设质量等因素按百分比进行比例分配,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按分配比例进行得分核算,最终得分最高者中标。同时加强事前审核,对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二、变“竣工一次性验收”为“项目阶段性验收”。一是要做好事前规划。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量,对建设进度进行预估,制定阶段性验收计划,在重要工程节点,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不给施工企业带来负担的情况下,保障工作质量和进度。二是要做好事中检查。坚持标准从严,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加大对工程建设质量、施工作业进度、安全标志设立、工程变更设计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同步检查监理单位履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落实跟踪台账,逐项督办整改,对整改未完成的,坚决不予继续动工,盯紧防牢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随意变更工程量、层层转包等行为。三是要做好事后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结算,现场查勘核对施工工程量,审查建设质量、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是否与合同相符。建立奖惩机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不予验收结算并记录在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把好工程质量关。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合规、管理到位的优质企业,在“优质企业库”中予以记录并在今后工程招标中予以重点倾斜。

三、变“对立困境”为“实现双赢”。一是要处理好合作关系。加强招投标甲乙双方法治观念培训,引导招标人和投标人转变以往对价格重点关注的思路,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建设成本、人力成本、工程质量等多方因素,打破“招标人希望少花钱、中标人希望多赚钱”的思维矛盾,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避免招标人盲目压价。二是要处理好服务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度压缩工程项目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工作环节,提高各项行政审批效率,节省招标人中投标人时间成本。提高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效率,实行“专班结算、最快结算”,最大程度保障中标人利益。三是要处理好监督关系。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业管理,确保监理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和有关服务活动。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

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

比,允许有**%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

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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