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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3-113785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3 19:55: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授信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银行信贷证明、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

第五条 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对客户统一授信,应遵守本办法。

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报表);

4、有权部门颁发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5、贷款卡;

6、公司章程;

7、税务登记证明。

(三)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本行结合自身信用供给能力,在对客户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信用履约情况、偿债能力、信用需求、原有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和担保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客户最高统一授信额度。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客户统一授信与其他管理制度有密切联系,不因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而放松信贷基础管理、岗位责任管理、贷款审批管理、风险管理。客户最高统一授信额度确定后,各项表内外信用业务须分别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 客户最高统一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可结合资产负债率控制法或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确定。

(一)资产负债率控制法,对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金平衡表等)的客户,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综合考虑客户负债与权益控制比例、信用等级、或有负债、流动性偿债能力等因素,对拟授信客户的全部资产通过评估、打折或协商,确定实有资产(已作为他行抵押物的资产从实有资产扣除),再减去实有负债后,得出相对安全线额度,作为授信的参考依据,授信额度控制在相对安全线额度的70%以内。

企业的有效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

大额资产也可列入计算范围,其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按评估值的60%确定。

(二)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对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能够提供抵(质)押物的,可采用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

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客户,可按抵(质)押物评估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依据,其中:采用房地产抵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最高不超过70%;采用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可以根据质押担保范围合理授信额度,但质押物价值应能覆盖授信本息;采用其他动产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质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或质押物评估后实际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60%。

第十二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授信应实行统一管理。本行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在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统一授信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经本行授信管理委员会研究认为授信有效期可超过一年的,可按授信管理委员会意见确定,并在有关协议中约定本行在一定条件下调整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的权利。但应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并应每年进行复核授信额度以防范风险,复核授信额度可以与贷后管理一并进行。

(四)办理担保手续。本行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质押手续。对统一授信有效期内发生的期限超过最高额担保期间的单笔信用业务,本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签订授信协议。本行和客户签订公开统一授信协议书。

(六)授信额度的使用。授信额度的使用按照本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对统一授信的客户,经办行要配备专(兼)职管户客户经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并登记授信额度使用台账;

(三)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四)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

(五)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二十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授信尽职要求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查、审查。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一)客户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基本情况分析:包括主体资格合规合法性、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管理层素质等。

2、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内控及财务制度、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

3、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争情况,明确客户办理业务的利率、费率、保证金比率。

(六)担保条款。按照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按照资产负债率控制法等其他方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

(七)授信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系统内统一授信客户信息共享制度。总行要把已被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客户名单及时通知辖内各支行。

第二十四条 授信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授信方案要求执行,否则不得使用授信额度。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预警并处理授信风险。

第二十五条 本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加强对授信的跟踪检查,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本行应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应关注和搜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经办行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尚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五)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六)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统一授信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授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一)客户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有资产垫付等违约事项发生,并在本行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客户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

(三)客户挪用或转移本行信用;

(四)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追加信用额度后,原则上应相应减少信用额度;

(五)外部政策变动;

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三十七条

加强授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非信贷部门审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二)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

(三)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本行信用;

(四)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

(五)对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以致造成本行信贷资金损失。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未尽职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

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概念释义

第五条

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

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

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

第三篇:2、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最终版]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县级行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对象、条件、期限

第五条 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第七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 授信调查。县级行社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有关资料,包括:

(一)客户资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贷款卡; 4.公司章程; 5.征信报告;

6.验资证明(与农信社首次建立信用关系客户提供); 7.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 8.近两年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

(二)担保资料

1.担保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 2.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担保人贷款卡; 4.担保人公司章程; 5.担保人征信报告;

6.担保人近两年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 7.有权部门颁发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三)县级行社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申报书》(下称授信申报书),并制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内容:

1.授信客户情况。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管理层素质等;

(2)经营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

(3)信用履约情况:包括客户(含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4)集团客户还应重点分析集团及主要关联企业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

(5)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近两年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立不足两年的客户分析成立以来财务状况);

(6)还款来源分析:包括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情况;

(7)集团客户还应重点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2.授信具体方案。包括:

(1)授信额度及分配方案(对授信额度进行测算并说明);(2)授信用途(对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授信业务价格(明确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利率、费率、保证金比率);

(4)授信担保。

3.结论。提出明确的授信意见。

客户经理将授信申报书、授信方案以及客户有关资料整理后,提交进入审查环节。

第十条 授信审查。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对授信方案进行复测和评估。审查后应在授信申报书中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提交进入审议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 授信审议与审批

(一)增量授信经县级行社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审批通过后,有权审批人应在授信申报书中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字确认。对超县级行社审批权限的,应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机构咨询。

(二)存量授信直接由县级行社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再经评审会审议和上级机构咨询。

(三)县级行社对分支机构不得授予授信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使用

(一)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授信审批意见。

(二)在授信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客户授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授信审批额度。

(三)在授信有效期内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应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和相应信贷产品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授信后续管理

(一)授信额度一经审批(咨询)同意,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核增,确需核增的,按照增量授信审批流程报批。

(二)集团客户已核定授信额度的成员单位从集团中退出的,或客户授信额度中包括新增固定资产贷款但审批(咨询)未通过的,客户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自动核减。

(三)县级行社权限内审批通过的客户授信,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单项授信业务额度分配、担保、价格等未涉及重大不利变化的变更,由原授信申报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再经评审会审议。但对原经上级机构咨询的客户授信,仍应按规定对变更事项进行报批。

(四)出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授信对象变更、重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重大变化,或出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涉案诉讼等重大不利影响的预警信号,应对客户未使用授信额度予以冻结,不得对客户提供新增信用并压缩已使用额度,直至客户预警信号解除。

(五)客户授信期限到期前1个月,授信申报部门应提前组织客户授信方案报批工作。未按照要求及时报批导致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咨询)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终止,不得办理各类授信业务。因有权审批(咨询)部门自身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咨询)的,授信申报部门可向有权审批(咨询)部门提出授信方案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根据审批(咨询)意见办理业务。新的授信方案审批(咨询)通过后,执行新方案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集团客户授信

第十四条 对集团客户进行授信,除执行前述规定外,还应执行本章规定。

第十五条 集团客户的界定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农信社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十六条 授信的组织

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与两家(含)以上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由对成员单位授信业务余额最高的行社或集团客户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所在行社作为主办社制定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其他行社作为协办社协助做好授信工作。

第十七条 主办社职责

(一)负责汇总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资料,在与协办社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

(二)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报批工作;

(三)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本社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信贷业务;

(四)协调与集团客户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五)牵头做好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续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协办社职责

(一)负责收集与本社建立信用关系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资料,向主办社提供授信资料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本社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信贷业务;

(三)配合主办社做好集团客户授信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本社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贷后管理。第十九条 授信审批程序

(一)增量授信审批程序 1.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只与一家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

客户经理应汇总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资料,制定整体授信方案,经审查人员审查后,报评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对超县级行社审批权限的,应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机构咨询。

2.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与两家(含)以上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

(1)协办社客户经理对对应成员单位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填写授信申报书,制定该成员单位授信方案,经协办社审查人员审查后,报评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2)协办社将审批后的授信方案连同资料送达主办社;(3)主办社客户经理汇总协办社授信资料,填写授信申报书,制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经本社审查人员审查后,报评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4)主办社、协办社均在同一省辖市的,主办社应将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及资料报当地市农信办咨询,超过市农信办咨询权限的,市农信办还应报省联社咨询;主办社、协办社不在同一省辖市的,主办社报当地市农信办咨询后,须报省联社咨询。

(二)存量授信审批程序

1.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只与一家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

客户经理应汇总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资料,制定整体授信方案,经审查人员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2.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与两家(含)以上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

(1)协办社客户经理对对应成员单位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填写授信申报书,并制定该成员单位授信方案,经协办社审查人员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2)协办社将审批后的授信方案连同资料送达主办社;(3)主办社客户经理汇总协办社授信资料,填写授信申报书,制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经主办社审查人员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4)审批通过后,主办社将审批意见转达至协办社。

(三)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与两家(含)以上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如出现成员单位中既有增量授信又有存量授信情况的,相应协办社应分别按增量授信和存量授信审批程序办理,主办社按增量授信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以后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习要求:

1、首先为自学,自我研究,将自己的意见和问题记下并提出后解决。

2、各部门负责人要完全明白实施细则,非常清楚的了解其中的环节,以待对各部门内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培训。

3、共同学习研究。先由各部门负责人带领大家学习,随后每个部门人员单个进行讲解,以达到熟练掌握。

第四篇: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11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制度和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对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不予评级外,与本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往来、需由本行提供资信证明及自愿

申请

满分;经营性现金流入量充足;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违约风险较小,发展前景较好。

A级(实力较强,风险较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较好,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现金流量较充足;违约风险偏低,发展前景良好。

BBB级(实力中上,有一定风险):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良好,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现金流量基本充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多;违约风险中低,发展前景稳定。

BB级(实力中等,风险趋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一般,信用记录较好;经营实力中下,应付较大风险能力明显不足,现金流量基本能够保证;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强;违约风险趋升,发展前景一般。

B级(实力中下,风险偏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一般,信用记录经营实力一般,现金流量开始出现不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较大,风险较大。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与客户分类。评定后的信用等级 AAA级、AA级、A级为优良客户;BBB、BB、B级为一般客户。

第十二条 农、工、商、综合类客户信用等级设臵:

(一)AAA级:得分≥90分上,且满足下列限制性条件(下同):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等指标得分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

上述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必须下调信用等级,直至分值和限制性条件全部满足为止(下同)。

(二)AA级:85分≤得分<90分,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财务报表形成后评级。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原则上使用财务报表数据,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 对AAA、AA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业法人除外,下同)。非财务数据的提取,以评定时为准。对保留意见或不确定的审计报告,由授信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行信用评级的需要评级结果中注明。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为:评级人员调查核实财务报表,搜集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测算、填写信用等级测评表,撰写初评报告,经客户经理审查初定,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逐级审批。

(一)B、BB 级客户信用等级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授信管理部审批。

(二)BBB、A级客户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支行行长审查初定,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总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AA、AAA级客户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支行行长审查初定,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总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逐级上报咨询审批。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的调查内容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经营场所和设施状况,了解客户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收集、整理、分析财务报表和信用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调查情况和财务

(一)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明显失实。

(二)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

(三)客户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的;客户对本行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四)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更,对本行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客户资本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

(六)对本行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信贷监管。

(七)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或合作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

(八)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或其所在地区有政局不稳、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九)其他重大情况。

第五章 委托评级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信用评级管理,本行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借款企业、担保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四条 委托评级机构由省11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选择,被选入围的委托评级机构必须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具有一定的信用评级工作经验和公信力,能独立、客观、公正、准确评级,执业道德良好,并具有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格。

第五篇: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根据淄矿集团公司财字【202_】16号文件,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一、运销科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大客户的认定标准,为单次交易额超过50万元。

2、客户信息由运销科按月搜集、填制、月末报风险管理部门汇总建立本单位完整的客户信息档案。

二、矿风险管理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

1、对初评的客户,要按正常信用标准的50%授信。

2、每年年末对在档客户全面进行信用评级,授予客户下信用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对于新增客户需要调整信用等级的客户,及时办理授信。

三、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九档

1、具体评级办法根据客户信息档案、年购煤数量、煤款交付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合作期限、诚信度进行评级。

2、信用标准只对购煤重点用户的终端客户,中间商不予授信,原则上信用额度不超过一个月的销售额,信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3、授信办法由运销科按照信用标准、客户信息档案申报矿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进行评级授信。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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