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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知识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3-57850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5 04:21: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基金会知识

基金会概述

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管理办法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发展:非公募基金会骤增

2007年,中国基金会数量的增长速度非常快。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基金会1369个,比2006年的1144个基金会增加了225个,同期增长20.3%,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尤为迅速。

自2004年6月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中国基金会发展的速度很快。2006年,全国基金会总数量为1144个,其中全国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9个,2007年,据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全国基金会增至1369个。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稳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从当初1家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家,上海的非公募基金会已接近其总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会在2007年已经占据总数的75.6%。各种数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公益事业的主力军团。北京、天津、江苏、甘肃、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中国基金会的转折年是2004年,国务院公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大类,这意味着非公募基金会就此破茧而出,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与公募基金会平起平坐。

非公募基金会,就是其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在中国的出现时间不长。2007年新成立的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是第二家在民政部注册、由民营企业家成立的基金会,第一家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创立的“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从第一家到第二家,中间经历了近3年的时间。

公募基金会的监管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只要有人发起,只需在民政部门备案注册即可,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而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募基金的“起始门槛”是800万元,与此相对,非公募基金的地方登记原始基金只需200万元,即便是在民政部登记,也只有2000万元的门槛。

专家预测,随着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免税比例从之前的3%提高到12%。2008年1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扩大了基金会公益性捐赠免税范围,该项优惠政策的出台,也将促进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

基金会项目更加全面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上百年的慈善发展长河里,基金会关注的范围日益扩展,发达国家的基金会除了关注传统的扶贫、教育、环境、医疗、公共事业等领域外,还扩展到全球发展、精神、个人潜质发掘等方面。

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的捐赠范围为全球发展、健康、教育。E-bay创始人奥米迪亚夫妇的基金会则是积极支持个人潜质发掘。怀特基金会则将主要精力放在古代研究、艺术、人文科学上。

中国这几年成立的基金会也逐渐走出传统捐赠范围。2007年,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中国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等基金会纷纷成立。不难看出,新成立的基金会已经更多地关注新兴领域,包括全球发展、生物医学研究、精神、个人潜质发掘、文化遗产研究、传媒、地质科学等方面。

基金会向资助转型

比尔•盖茨认为基金会不但是一个慈善机构,还应该是一个能赚钱的机构。因此在盖茨基金会中,盖茨聘请优秀的理财专家为其进行多项可增值的投资。

老牌基金会福特基金会也是通过经营多种多样的投资组合来实现基金的增值。从1936年基金会成立开始,福特基金会在全球提供了120亿美元的捐助和贷款。每年在全球的预算项目高达4.7亿美元,这些庞大的资金并不只是福特当年捐的资产和股份。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在民政部直接登记的全国性基金会新增27家。而在2006年,所有的全国性基金会筹集资金达30.3亿元。2006的公益支出达到25.6亿元,其中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都超过了1亿元。中国基金会主要的问题是非公募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动辄以亿元规模计算;还有,非公募基金的参与人数越来越多,一些非公募基金的规模、人数都已经超过了公募基金,尤其是北京。

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对企业的依赖过大,离开企业就无法生存。对于大多数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其自身的可持续性的资金来源问题也开始引起重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基金会每年支出资金不是来源于投资回报,而是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因此如何保证基金会自身的良性发展已经是个问题。如何获得持续性的基金来源,采取多样的基金增值方式,获得安全的高收益,已经成为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过程中无法绕过的课题。事实上,在一些基金会发展发达的国家,捐助基金会不是单纯的捐助,而是一种“投资”。非公募基金会应该利用自身的创始基金进行运作投资,产生效益,从而使基金会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可持续地发展。

第二篇:基金会

北京地球村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李嘉诚基金会

玉米爱心基金 自然之友 公益时报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华慈善总会在线捐助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国际人员志愿人员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慈善募捐专线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环保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香港圣公会圣基道儿童院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 中国收养中心 周凯旋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炎黄春蕾计划网 李嘉诚基金会 福慧慈善基金会 国际狮子总会港澳三零三区 港岛青年狮子会 香港乐施会 贸易要公平雁心会乐幼基金 寰宇希望 土房子 田家炳基金会 乐群慈善基金 乐善堂 麦当劳叔叔之家 和富慈善基金 儿童危重病基金 慧妍雅集 爱心力量

中国十大慈善机构

中国不乏富人,也不乏可以广施善行的慈善机构,原本应该有密切联系的两者在现实中似乎显得有些淡漠。我们真实记录了在中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十大慈善机构的相关状况,呼吁人们,特别那些富裕的人群来关注并支持中国的慈善事业…… 中华慈善总会 作为中国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的公益组织机构之一。自1994年4月在民政部老部长崔乃夫的倡导下成立,总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总会章程,慈善总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界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目前,中华慈善总会共有团体会员108个,并与绝大多数团体会员合作开展多种慈善项目。据2002年一项资料显示,总会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总计9.8亿人民币,其中,善款5.4亿人民币,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共计4.4亿元。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有数据显示,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这些人就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服务的对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全国性统一组织,她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其最高领导机构。其下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专门协会和各类地方组织。残联的章程规定,其资金来源有五部分: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政府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创收和其它收入。据残联内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资金主要来源还是残联先申报,然后国家有关部委拨款专项专用。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是以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它所实施的项目包括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工程、公益信托基金、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在这些项目中,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是希望工程。这是一项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筹款,资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据统计,目前全国希望工程累计资助建设希望小学9000余所,累计资助失学儿童乐250多万名,援建希望网校130所。中国扶贫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时,中国扶贫基金是一个没有基金的基金会。那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没有从事民间扶贫工作的经验。通过多方联络,基金会努力争取海内外各界人士对扶贫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加入扶贫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基金会主要采用扶贫到户和开发式扶贫的工作模式实施了“贫困农户自立工程”、“科技扶贫”、“教育及医疗设施援建”等项目。

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扶贫基金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这一年也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二个十年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工作方式是:通过项目援助、受援人参与等方式,帮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过中央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质,旨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该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由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妇女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是第一,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人士的捐赠;第二,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基金的使用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合法使用。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当时正值清朝末年,为救助日俄战争中受害的我国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国红十字会正式成为国际红十字会的成员,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它的职责较以前有所扩大。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人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五年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中华环保基金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为奖励首任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教授为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特别颁发十万美金作为奖金。这笔钱后来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民间基金会——中华环保基金成立的基础资金。

1993年4月,环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过资助和奖励对中国环保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的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及国际合作等各项环保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国内外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国内外有关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聘请若干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宋庆龄基金会

十大全国性慈善机构中,宋庆龄基金会是唯一以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机构。

1981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逝世,一年后,在宋庆龄逝世一周年的纪念日里,宋庆龄基金会成立。基金会成立后,宗旨集中体现为“和平、统一、未来”六个字,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

在机构上,基金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领导人员上,基金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秘书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

募捐方法有三种:现金和现金支票,可以直接寄到基金会;股票、有价证券、产权契约,在住所住地的中国银行办理;各类物资,向基金会去信去电商处。见义勇为基金会

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促进会是1994年4月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的。以刘永好为代表的10位民营企业家在全国工商联七届二次常委会议上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进而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发起下成立促进会。她是光彩事业的组织机构,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社团法人组织,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她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促进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费,二是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人士的赞助,三是其他资助。

第三篇:基金会财务管理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由理事会审核议定】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基金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四条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二十六条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五)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八条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九条直接用于受赠人的公益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根据实际情况,基金会自行补充】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一)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二)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四)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五)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接受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7.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8.交换交易收入;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三十四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

第三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九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基金会支票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二条理事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四条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财务监管

第四十五条支出超过预算总额_%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八条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_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基金会会计制度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会计制度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2月20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管理的各类项目(计划)、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帐户等,这些帐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帐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会计核算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可以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本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帐。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帐价值:

(一)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帐,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帐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货币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帐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设置货币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货币和存款时,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货币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帐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帐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货币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货币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货币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帐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帐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基金会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帐款是指本基金会预付给商品供应人或者服务提供人的款项。

预付帐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帐。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基金会的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帐,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货币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货币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帐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货币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帐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帐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帐,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基金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货币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货币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本基金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帐,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十年。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人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本基金会通常只是从委托人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本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基金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五十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本基金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基金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帐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本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本基金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本基金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帐款是指本基金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人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本基金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帐。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本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本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帐。

第五十五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内设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基金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本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本基金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本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本基金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人;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成本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本基金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本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本基金会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六十二条 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的期间(如半、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秘书处自行规定。

本基金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应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货币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本基金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货币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人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本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基金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本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秘书长、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篇:基金会倡议书

“励志·爱心”基金会倡议书 ===============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我们同在一片蓝天下,共同享受着温暖的阳光!大自然给了我们同样的厚爱,然而生活却给了我们不同的境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我们周围,有着千千万万家庭贫困确心怀梦想的学生,他们在偏远的贫困村庄承受着超出他们年龄的经历,他们无法像同龄人一样尽情享受家庭的温馨,他们在渴望着、奢求着可能永远不会属于他们的幸福—富裕的家庭、幸福快乐的童年、健康的身体,热腾腾的饭菜、漂亮暖和的衣服···而这种幸福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罗丹说:“世界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对美的发现。”同样,世界并不缺少爱,而是缺少释放爱的契机。爱心无止境,助学见真情。让我们伸出援助之手,以拳拳爱心为身边的这些贫困学子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让我们用真诚的热情去温暖需要关心的有困难的同学,让我们慷慨解囊去慰藉那些无助的同学,用一颗博爱的心去感染身边的世界。

伸出您的双手,构建我们的和谐、温暖的大家园!

亲爱的同学们,也许,您并不宽裕,但涓涓细流,汇成江河。您伸出的虽然只是一双援手,放飞的却是学子的梦想;您撒下的也许只是点滴温情,成就的却是人性的高尚。有您的一份关怀,就可使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感到生活的温馨,让一个贫困的家庭摆脱一时的困窘,让一个面临辍学的学子重燃成才的希望,让一个品学兼优的学子更加奋发向上!我们相信,每一位受助者一定会以自强不息的精神踏上历尽汗水和人间真情的奋斗历程,把反哺感恩升华为一种爱心回报和充溢文明馨香的社会风尚—这也是我们竭力构筑的“励志·爱心”基金会所要收获的希望!

授人玫瑰,手留余香。我们热忱地期望并倡议:为了让我们身边更多的贫困学子高高兴兴地求学,快快乐乐地成长,让我们伸出热情的双手,敞开博爱的胸怀,尽自己所能向基金会捐资,就可以用爱心为贫困学子、优秀学子撑起一片更晴朗的天空!

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行动吧!涓涓细流,汇成大海,不论你的能力大小,捐款多少,只要每个人用真诚的心,献出一份爱,将会温暖更多人的心。

在此,我们向您郑重承诺——您捐助的每一分钱,都将公开化、透明化,切实落实到需要救助的人身上。我们的工作时刻欢迎您的关注和监督!此致

敬礼!

“励志·爱心”基金会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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