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 章程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自202_年12月注册成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and Painting Artisti Association,缩写CSPAA),是中国香港注册的由沙画艺术家及沙子艺术相关人员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受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保护。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香港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探讨交流技术,监督实施沙画艺术的发展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沙子文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暂设立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沙画艺术家执业等级,制定道德规范;
(四)制定沙画艺术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党中央的宗旨思想教育;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七)组织文化兴国沙子艺术的推广及活动: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沙画的评级考核制度;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行业宣传,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受理国家文化产业的推广及沙子艺术文化的产业推动工作;
(十八)帮助或指导地方沙画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沙画艺术工作室(或企业学校)。
(二)个人会员是:
从事沙画行业的独立个人,或者工作者以及沙子文化艺术的爱好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的协会授权点,办理注册入会手续;或者通过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并提交至指定邮箱。
(二)等待考察验证,发放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一)本会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将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理事以上(含理事)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理事会通过或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直接除名: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道德败坏的;
(四)对同行业他人或团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依次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自行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领导班子除会长外采取大会选举或者直接任命的形式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职权:(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理事人员在秘书长的组织下,并且理事成员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方能召开(可网络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秘书长及副会长商议决定,理事会其决议须全部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两年一次,须有常务理事人员在副会长的组织下,并且常务理事成员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方能召开(可网络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副会长及会长商议决定,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投票选举本会的理事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投票选举常务理事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3年,如超过任职期或年龄超过70岁的,须经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是否连任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暂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补充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常务理事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五)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会长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沙子艺术创作的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相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由会长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解散,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合理范围内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会员之家简介(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
会员之家
一、会员之家介绍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的直属授权沙画机构,全称“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 会员之家”,以下简称“会员之家”。会员之家只针对沙画机构,不对个人开放授权,会员之家作为协会所有会员的学习观摩及展示平台,发挥其作用促进各地方沙画爱好者和沙画师的交流,传播正能量,促进沙文化线下实体多方面交流。同时会员之家不单独从属与任何沙画机构,会员之家只作为协会直属,总管理权力归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协调。同时,所有会员之家享受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给予平等权力及义务。
二、会员之家授权条件
会员之家授权条件主要有两种方式
1、秘书长以上职务(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可对其自身所在的沙画艺术工作室开放会员之家授权(每人限一个工作室),直属授权版权费800元(包含会员之家牌匾、资质认文件、会员之家专用协会章等)。
2、理事以上职务(理事、常务理事)沙画工作室可申请会员之家授权,独立提交授权申请,等待审批,直属授权版权费1600元(包含会员之家牌匾、资质认文件、会员之家专用协会章等)(每人限一个工作室)。
3、协会会员沙画工作室可申请会员之家授权,独立提交授权申请,等待审批,直属授权版权费2600元(包含会员之家牌匾、资质认文件、会员之家专用协会章等)(每人限一个工作室)。
三、会员之家权力及义务
1、会员之家可独立接受沙画爱好者入会申请,然后统一递交协会办理(接受职务级别会员、理事)由会员之家入会的,则会员之家享受首次会费50%的占有权。
2、会员之家免费享受协会内部提供的部分学习资料。
3、会员之家学员结业,发放带有会员之家协会专用章的结业证。
4、会员之家享有各个会员之家交流合作的权力,同时各会员之家有义务和选择权选择与会员之家进行交流合作。
5、协会举办各类活动会优先选择会员之家进行合作推广等。
6、会员之家作为协会的平台,有接纳协会会员参观交流的义务。
7、会员之家优先享受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的全部交流与学习资格。
8、协会会员,在不影响会员之家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到会员之家进行沙画交流。
9、会员之家归属协会进行监督,如有损害协会或其它道德等方面问题,协会可随时取消会员之家授权。
10、会员之家仅是交流平台,本身不具备协会的其它直属权力。
11、成为会员之家的沙画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如有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自行承担起责任,与协会无关,协会将保留法律权利追究责任。
四、会员之家其他说明
1、会员之家授权牌匾,只有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等字样,均不出现沙画工作室或个人名头,如有伪造则本协会概不承认授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为到协会办理授权的个人、团体或工作室,如有私自挂牌伪造的,本协会均可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解释与说明。
(文件说明不定时更新,以当时最新解释说明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
第三篇:中国收藏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收藏家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COLLECTORS,缩写:CAC)。
第二条 中国收藏家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广大收藏家,收藏爱好者,收藏组织自愿
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
向”,团结全国广大收藏家、收藏爱好者和收藏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与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识、弘扬中华收藏
文化,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政策,保护、抢救、开拓各种民间收藏
品,提高广大收藏爱好者的鉴藏水平,协助政府引导广大收藏爱好者逐步规范
民间收藏品市场,促进收藏活动的健康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
繁荣,为构建和谐社团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收藏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举办民间收藏品展示会,提高鉴赏及收藏水平,促进收藏者间的交流,活跃群众文
化生活;
2、开展民间收藏信息咨询鉴定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指导、维护其正常收藏
活动和权益;
3、创办收藏业务培训实体,开展各种收藏知识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培养会员学习
与运用有关法规的自觉性,提高会员的收藏意识与修养,以及收藏的科学性;
4、利用、开发影视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和宣传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及民间收
藏业绩,交流收藏经验,发布民间收藏活动信息等;
5、创造条件,筹建中国民间收藏展览馆或博物馆,为会员提供展示场所;
6、加强内地与港、澳、台收藏家之间的联系与友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华人同
好,以收藏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交流与借鉴,拓展内地收藏家的收藏视野与
市场,共促中国收藏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
7、加强与国外收藏家、收藏组织的友好交往,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办好《中国收
藏家通讯》、网站,筹办协会会刊、会报,组织出版与收藏文化有关的藏品图录
和收藏论著、中外著名收藏家传记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各类收藏家、收藏爱好者为个人会员,各类收藏组织及企事业
单位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协会;
3、有较丰富或较高质量的收藏品和有一定的鉴赏、研究能力;
4、经本协会两名会员或相关收藏组织的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两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本协会“会员组联部”讨论通过,会长签批;
3、由本协会“会员组联部”办理并颁发会员证等具体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对本协会发行的书籍、报纸刊物和有关资料,享有购买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有优先参与权;
5、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会藉(五年)届满半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联部讨论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1、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
事会。
2、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3、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常务理事
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4、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 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
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有丰富的组织领导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
3、在收藏界和文物界有较大影响;
4、除特殊情况外,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施会长的各项委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
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受会长委托,审核协会的有关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人选由常务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以其它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
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
国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_ 年05 月25 日全国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中国剧作家协会章程
中国剧作家协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剧作家协会(以下简称“剧作协”)。英文名称:CHINA DRAMATIST FILM ASSOCIATION,缩写:CDFA。
第二条:剧作协是由中国剧作家共同组成的民间编剧作家团体,以弘扬中国影视文化,扶持、培养优秀影视剧作家,挖掘优秀影视作品,推动编剧、剧作交流,繁荣中国影视剧市场,促进中外影视剧交流,维护编剧权益为己任,是所有中国编剧自己的组织。
第三条:剧作协所有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剧作协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组成理事会主持、领导日常工作。执行会长任期三年,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任命。
第五条:剧作协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分会,实行统一管理,会务公开、透明。
第六条:剧作协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七条:剧作协将逐步组建影视剧策划、影视剧项目运作、编剧培训、会员服务等各类专业机构,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八条:剧作协在中国境内市级以上行政范围,符合剧作协设立分会条件的,设立剧作协分会(具体事项见《中国剧作家协会分会设立方案》、《中国剧作家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剧作协以全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1、维护编剧署名权
编剧在自己创作、参与创作的影视剧作品“编剧”条目中享有署名权,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侵犯,剧作协有义务为作品署名权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帮助,必要的时候可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编剧自行放弃署名权的,不在此列。
2、维护编剧收入权
编剧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作影视剧本,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尊重编剧的劳动,及时、全额地向编剧支付稿酬。剧作协有义务维护会员的收益权,向拖欠会员稿酬的机构或个人催讨欠款,必要的时候可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3、维护编剧剧作完整权
每一部影视剧都是编剧的心血,然而剧本被恣意篡改的现象屡见不鲜,编剧剧作的完整权受到严重侵犯。剧作协成立之后,有责任和义务为会员维护其作品的完整权,抵制任何恣意篡改编剧剧本的行为,为会员主持公道。编剧自行放弃剧本完整权的,不在此列。
4、维护编剧参与权
编剧作为影视剧故事、人物的创造者,有对演职人员进行选择的绝对优先权,因而编剧有参与剧组组建的权利,剧作协成立之后,将全力维护编剧的这一权利。编剧自行放弃参与权者,不在此列。
6、其他权利
编剧在影视剧创作领域其他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在剧作协维护之列。
第三章 活动
第十条:剧作协定期举办各类活动。
1、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中国编剧论坛大会
剧作协将在条件成熟时举办“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就当前中国影视剧状况进行讨论与评价,对未来影视剧发展进行探讨。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在中国剧本论坛影响力逐步提升之后,可以邀请中外影视专家、学者参加,并邀请国外影视编剧社团派员参与。
2、中国剧作家网站
建立中国剧作家协会专用网站,网站名为:中国剧作家协会,为会员提供相互沟 通的平台,及时公布剧作协运行情况,发布各类信息,展示会员作品,进行专题讨论等。
3、《中国编剧论坛》杂志(内部交流)
剧作协计划在时机成熟时出版《中国编剧论坛》杂志(内容交流),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刊发会员作品,发布影视剧信息,推介优秀剧作者,宣传优秀作品等。会刊对所有会员免费赠阅。
4、会员剧作管理、推荐、运作
剧作协将利用自身优势,对会员剧作进行严格管理,避免抄袭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剧作家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宣传,对会员达到拍摄要求的影视剧作品,负责向影视机构推荐;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会员优秀作品,剧作协将组建剧组进行运作拍摄,争取不埋没任何一部优秀影视剧作品。
5、培训
剧作协将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聘请资深编剧及高端影视从业者为希望提高自己的影视剧创作水平、希望接受影视剧专业创作培训的会员提供学习与提高的机会。
6、中国剧作家奖、中国编剧金笔奖
剧作协将设立中国剧作家奖、中国编剧金笔奖,每两年一届定期评选、颁发“中国剧作家奖”,“中国编剧金笔奖”凡在评奖档期内创作完成的会员剧作作品均在评奖范围,努力使之成为中国编剧自己的荣誉。
7、评奖程序:
第一步:所有参评作品通过中国剧作家协会官网进行展示,由会员互相评阅、推荐,同时发布相关内容及选票。
第二步:由会员评阅、推荐的优秀影视剧作品,交由编剧评审团评议,评选出入围作品。编剧评审团成员将由会员自荐产生。
第三步:在网站、会刊公布入围作品,由会员进行二次评阅、推荐。
第四步:会员二次评阅、推荐的优秀作品,由专家评审团进行最终评阅,评选出最终获奖作品。专家评审团将根据会员推选,聘请会员信得过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步:召开颁奖大会、颁奖(颁奖大会将与当中国剧本论坛大会同期举行)。
第六步:对获奖剧作及剧作者进行宣传推荐,联合影视机构对获奖作品进行运作、拍摄。
第四章 会员条件、权利及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条件
(1)凡愿意成为本会会员,并愿意遵守会员相关规定的诚信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2)会员单位需向本会提供本单位宣传资料(含文字、图像、视频等),以便于本会在网站、会刊对其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需要提交资料:(1)入会申请表(盖公章)(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盖公章)(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第十三条:入会程序:所有资料准备齐后,同入会费会一起交至剧作协秘书处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即可颁发会员牌子,同意入会。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的权利
①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剧作家协会会员单位》证件及特制牌匾。
②本会举办的大型活动和相关论坛会议,会员单位负责人应邀出席。
③本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和相关论坛会议,会员单位有冠名权及承办权。
④本会举办的重要活动,会员单位负责人有条件地以企业代表身份发言。
⑤本会运作的影视剧项目,会员单位有投资、赞助权。
⑥优先获得本会协助进行品牌推广计划。
⑦委托本会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⑧委托本会推荐或培训文化人才。
⑨委托本会创作反映企业文化及创业历程的影视剧。
⑩享有本会会员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义务
①自觉维护本会声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本会形象。
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
③按时缴纳会费。
④协助本会会刊的出版。第十六条:回馈
①免费获赠《中国编剧论坛》杂志。
②《中国编剧论坛》杂志将对会员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进行专访,并刊登在会员单位协助出版的当期重要版块。
③本会官网特定栏目,对会员单位进行详细介绍及宣传。
④本会有偿为单位量身定制的广告微电影一部。
第十七条:经费用途
1、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2、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3、(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
4、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5、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6、出版信息费用
7、财政上缴费用
8、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剧作协会员采取志愿加入制度,凡爱好各种创作及影视、文学界人士,愿意成为剧作协会员,并愿意接受剧作协管理,遵守剧作协制度,按时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九条:愿意入会者,向剧作协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自己真实的简历及创作情况,由剧作协秘书处审核、建档、发放会员证,即可成为会员。凡被批准加入剧作协的会员,需交纳一次性会费。会费一经交纳,任何情况下概不退还。
第二十条:会员应保持积极、乐观的创作态度,避免宣扬消极思想,自觉抵制低级趣味的影视作品。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有参与剧作协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向剧作协提出建议与意见的权利。
(3)在剧作协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有获得剧作协各种维权援助的权利。
(5)有对剧作协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有申购中国剧作家共创基金、成为基金持股人的权利。
(7)有订阅本会会刊(内刊)、在会刊上发表个人作品的权利。
(7)有退会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自觉维护剧作协声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剧作协形象。
2、按时交纳会费。
3、积极原创影视剧本作品,丰富剧作协作品库资源。
第二十三条:会费的主要用途:
1、剧作协日常工作费用、网站的维护及管理费。
2、筹划、运作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
3、建立、维护中国剧作家协会网站。
4、推荐会员优秀作品。
5、举办各类活动所需费用(如场地租用费等)。
6、其他会务费用(如通讯、联络等)。
第二十四条: 奖惩
1、凡遵守剧作协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剧作协各项活动,并为维护、发展剧作协做出较大贡献者,将受到剧作协的精神、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成绩特别突出者,将会被选拔到总部或派往各地分会工作。
2、发挥社会人脉资源优势,凡为剧作协业务活动提供推荐介绍获得赞助支持,为剧作协会员作品提供有效合作的有功人员将按照贡献比例给予奖励。
3、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将于应交纳会费时间的次月停止赠阅会刊;累计一年不交纳会费者,取消会员资格。
4、凡违反剧作协规定、有损害剧作协声誉行为者,无条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二十五条:剧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剧作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剧作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剧作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剧作协会长、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公正、诚信,具备高尚的人格素质;
2、在中国编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会员服务;
3、会长、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
第三十六条:剧作协会长、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剧作协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剧作协法定代表人。剧作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主持剧作协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剧作协形象;
3、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4、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5、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为协会和会员的发展出谋划策;
6、代表剧作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进行签发的工作;
7、负责对剧作协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负责对剧作协理事、执行会长的提名与任免工作;
9、代表剧作协参加相关社会活动,负责剧作协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10、负责剧作协经费审批工作;
11、负责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的审签;
12、负责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做工作报告;
13、其它按章程规定需履行的职责。第四十条: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剧作协战略发展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剧作协理事会的决议与决定。
2.根据剧作协内外环境和市场的需要,决策剧作协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召集和组织剧作协理事会会议,检查剧作协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4.召集和主持重大管理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剧作协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计划等重大事项。
5.提名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解职。
6.决定剧作协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备案。
7.定期审阅剧作协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剧作协系统的财务状况。
8.检查剧作协章程、制度及授权经营的执行情况。
9.签署按制度规定应予签署的文书、合同、财务预算决算、计划书、劳动工资及奖惩、委托授权书等文件。
10.组织制定剧作协发展规划、方向、投资及影视拍摄、剧本对接、项目开发的决策。
11.根据剧作协目前的实际情况,剧作协设执行总监一人,总监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协助执行会长开展上述工作。执行会长外出期间,由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剧作协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执行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对剧作协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的建议权 ;
2、对各部门部长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及其它会员的人事任免权;
3、对剧作协各项工作的监控权;
4、对下级之间工作争议的裁决权。
5、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的考核评价权、剧作协预算内的财务审批权。
6、对剧作协经营计划、费用预算及计划和预算的实施结果负一定的责任 ;
7、对因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 ;
8、对剧作协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负领导责任 ;
9、对提交的报告、报表、决定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负责。
第四十二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剧作协组织工作
2、负责剧作协影视活动的总体安排与各项活动的开展工作。
3、负责剧作协内务工作及编剧培训和作品对接工作。
4、策划与组织各种有关拍摄活动,对剧作协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5、统管所有部门工作。
6、管理和监督财务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制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4、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决议和记录。
5、制定并实施剧作协的工作计划。
6、负责剧作协文件档案的起草、报批、传阅、整理和保管。
7、维护剧作协网站,编发剧作协会刊。
8、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剧作协的各种会议及活动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9、准确无误地完成执行会长交办的事宜,并将完成情况及时汇报。
10、完成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和各种应急事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按时参加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及活动,有发言权、表决权
2、可在会议上向执行会长提发展建议
3、按会议分工安排或执行会长指派,完成剧作协工作。
4、根据执行会长提名和会议决定,表决任免副秘书长
5、按剧作协的要求参与剧作协一切活动和组织工作
6、受协会委托代表剧作协出席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成员签到工作。
2、组织剧作协成员准备活动申请书等文件。
3、负责剧作协部门内的工作安排。
4、组织部门成员开展工作及活动。
5、负责帮助剧作协开展活动。
6、支持、服从上级的调度与安排。
7、负责教导部门成员学习本剧作协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等工作。第四十六条:部门负责人使下列职权:
1、各部部长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完成执行会长以及理事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部长不在时主持全面工作,完成部长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具体做好分管的工作。
2、各部长有权召集本部门成员开会,部署工作计划。
3、部长有权向执行会长提名会员成为其部成员,以充实其工作岗位。
4、各部部长必须定期(每1周)向主管副会长汇报本部门工作情况,按主管副会长的计划方案具体去执行本部门工作。
5、各部部长必须协同其他部门的工作,统一行动,不得各行一套,要做到‚分工不分家。
6、部长要安排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表,值日轮流表,并指定工作制度。
7、凡本部成员请假者,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先由管副会长签字,再由主管部长签名,最后交于秘书部考勤存档。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成功推介会员作品服务费;
3、运作会员作品赢利;
4、社会捐赠;
5、在合法范围内有偿服务或开展活动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剧作协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本剧作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剧作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剧作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剧作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进入私囊。
第五十五条:剧作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剧作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日内,在剧作协官方网站向所有会员公布。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资金管理是对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回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
第五十九条:不遵守、执行剧作协决定,或未能按剧作协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剧作家协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剧作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剧作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剧作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剧作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剧作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剧作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剧作家协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剧作家协会正式宣布成立起生效,并将在剧作协发展过程中不断修订。
中国剧作家协会 202_年1月18日
第五篇: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中 国 书 法 家 协 会 章 程
(202_年12月15日)
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 员
第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任 务
第九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展览、国际书法展览、中国书法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书法团体和书法家的联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六条 致力于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名称是 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