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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处理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3-72668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2 04:1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结婚证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处理

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

有关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王韡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实务中,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有:

1、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

2、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

3、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笔者认为应当在分析瑕疵情形的基础上确定法律适用,而每一种情形的瑕疵又存在多种实务问题,下面逐项进行分析。

首先应明确能否因为婚姻登记瑕疵而认定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二是未经过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条只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和外延范围,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由此可见,不能因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而当然认定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但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首次明文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于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法律实务问题

1、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伪造虚假身份证明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首先应明确起诉时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双方均未或有一方仍未达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应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双方均已达婚龄,从法理上讲,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已经消失,双方已经具备了实质的和形式的婚姻要件,在离婚时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但笔者认为应当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2、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下落不明,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显而易见不能维护受

骗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如果查证该身份证确系伪造,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行政行为,可由受骗一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3、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结婚证的效力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者。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此时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坚持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此种情况因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对该他人有效,严重影响了该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无法再行结婚登记等,该他人和结婚证上的“配偶”因为没有自愿结婚的意思,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故不形成夫妻关系。对此,该他人可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实务问题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

第四条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七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可见,结婚登记程序应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其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另外,结婚证一式两本,男女双方各为持证人。但在实务中却发现不符合这些登记程序的结婚证普遍存在。

1、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例如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但为了省事,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托关系“拿”一个结婚证,这种情况当事人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婚姻效力,应按照合法婚姻关系适用法律;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该种情形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撤销该结婚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仅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直接按照离婚案件处理。

2、未经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结婚证”的认定与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该“结婚证”本身即为虚假证件,对此经相关鉴定,证明盖章及结婚证本身为虚假伪造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予以驳回,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纠纷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无法鉴定该“结婚证”的真伪,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相关登记证明和留存档案,且不存在因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认可颁发该证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结婚证确实未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则可认为未完成结婚缔结程序,不能认定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宜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处理。

三、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法律实务问题

1、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失误导致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不符的情况,在审判实务中也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不完善的年代,婚姻证上登记的个人信息为人为填写,如果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则极易造成登记人姓名、年龄等的误登记。对此笔者认为责任在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该瑕疵否定婚姻登记效力,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结婚证、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上的照片能够证明确系同一人的,应当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

2、使用曾用名进行婚姻登记而导致与本人现行身份信息不符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以提供村委会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确系同一人的证明,应当按照合

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

第二篇: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法律实务探讨

婚姻登记瑕疵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实务中,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有:

1、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

2、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

3、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下面进行逐项分析。

首先应明确能否因为婚姻登记瑕疵而认定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二是未经过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条只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和外延范围,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由此可见,不能因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而当然认定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

起诉。但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首次明文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法律实务问题

1、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①诉讼时双方仍未或一方仍未达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法院发现确系无效婚姻的,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同时驳回离婚起诉,对因此产生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法院继续审理即可;如果当事人仅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发现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并当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②如果诉讼时双方均已达婚龄,再以结婚时未达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时双方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的和形式的结婚要件,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2、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下落不明,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经查证该身份证确系伪造,如果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显而易见不能维护受骗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如果受骗一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的,予以支持较为适宜。

3、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者。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此时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坚持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

此种情况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来该登记被冒用者并未亲自到场,甚至可能并不知情,不具备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二来被冒用人和结婚证上的“配偶”没有自愿结婚的意思,违背其意志,实际上并不形成夫妻关系。这种婚姻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对此笔者认为被冒用者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实务问题 我国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四条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七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可见,结婚登记程序应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其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另外,结婚证一式两本,男女双方各为持证人。但在实务中却发现不符合这些登记程序的结婚证普遍存在。

1、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例如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但为了省事,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托关系“拿”一个结婚证,这种情况当事人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婚姻效力,应按照离婚纠纷适用法律。

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该种情形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同时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严重欠缺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情

况应视为婚姻不成立,对此,可以比照《婚姻法》第十一条有关胁迫婚姻的规定处理,即结婚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登记,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则视为对婚姻的追认和接受,当事人只能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直接按照离婚案件处理即可。如果当事人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仍在1年以内的,法院应当告知该结婚登记的可撤销性,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离婚的,则视为对该婚姻的接受和追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按照离婚案件处理。

2、未经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结婚证”的认定与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该“结婚证”本身即为虚假证件,对此经相关鉴定,证明盖章及结婚证本身为虚假伪造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予以驳回,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纠纷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无法鉴定该“结婚证”的真伪,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相关登记证明和留存档案,且不存在因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认可颁发该证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结婚证确实未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则可认为未完成结婚缔结程序,婚姻尚未合法成立,不能认定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宜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处理。

三、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法律实务问题

1、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失误导致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不符的情况,在审判实务中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不完善的条件下,结婚证上登记的个人信息为人为填写,如果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则极易造成登记人姓名、出生年月等的误登记。

对此笔者认为责任在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该瑕疵否定婚姻登记效力,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结婚证、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上的照片能够证明确系同一人的,应当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2、使用曾用名进行婚姻登记导致与本人现行身份信息不符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以提供村委会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确系同一人的证明,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作者: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王韡)

第三篇:有瑕疵的协议离婚应如何处理

有瑕疵的协议离婚应如何处理?作者: 彭洋发布时间: 2011-04-14 09:46:36

【案情】陈某与张某于2006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陈某患抑郁症,2008年12月22日,陈某与张某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同日,民政局向陈某、张某颁发了离婚证。陈某的父母得知后于2009年1月7日陈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无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了某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一行为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结论为精神 分裂症,无行为能力。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应按哪种程序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宣布离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当事人离婚的形式要件具备,登记机关即可准予离婚,因此,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先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然后再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由陈某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评析】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结婚登记行为即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行为则产生相反的效果。这种登记行为只具有表明身份关系有变动的事实的宣告效力,而没有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创设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限制当事人权利。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属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而婚姻登记机关又未能审查出来,发放了离婚证,对此情形应如何处理?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不予结婚登记和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已形成的法律关系无效,收回登记证书,并对可归责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但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新条例不仅在名称上去掉了“管理”二字,而且在内容上也删除了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的色彩,仅在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时,婚姻登记机关才能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对于其他已完成的婚姻登记,包括无效结婚登记和无效离婚登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未授予婚姻登记机关主动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离婚登记,宣告离婚无效,因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强行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本不属于其的职权,因此第一种意见不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本意,不能采用。

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协议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也应共同到场,这种审查主要针对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离婚后果的安排,在这种审查未能排除违法离婚的情形时,应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无需再由婚姻登记机关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将人民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即可。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足采。

综上所述,本案由陈某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第四篇: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法律快车()第636期律师访谈

胡长青律师: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本期介绍: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在法律快车网咨询“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有些男女只是在家里摆了酒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没有去结婚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这种“夫妻”该如何“离婚”呢?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结婚证遗失了,没有结婚证的夫妻该怎样离婚呢?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

访谈嘉宾: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法律咨询:134-1863-1258(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胡长青律师: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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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快车网:

在我国,办理离婚的方式有哪些,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呢?

胡长青律师: 我国离婚的形式有两种: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登记离婚,应当提交户口、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如果是诉讼离婚,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子女抚养的还应当提交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

3、法律快车网:

1991年2月,李明跟李丽在农村举行了婚礼,并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2010年,李明跟李丽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夫妻俩想离婚,但听说离婚需要结婚证才能办理,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他们该如何离婚呢?

胡长青律师: 首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婚姻登记不仅是男女双方结婚的生效要件,而且还是离婚的前提。

其次,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因此,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离婚,二人需到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然后由一方起诉离婚,如果双方均不愿意补办婚姻登记,一方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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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结束,感谢关注快车官方微信-------------------想关注法律快车官网微信,请扫描左侧二维码,还可以搜号码lawtimecn或搜公众号法律快车。法律快车网致力成为法律需求者、法律爱好者、法律从业者交流聚合地;业内讯息传播、法律援助咨询、律师案源开拓等理想整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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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一、结婚证丢失怎样离婚、结婚证丢失怎么离婚

1、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开具一张婚姻关系证明书。

2、如果婚姻登记处不开具该婚姻关系证明,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一份户籍证明,前提是俩人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本上。

3、再到村或居委会开具证明,开出婚姻关系证明后,即可办理离婚。

4、5、起诉离婚手续

二、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结婚证丢了能离婚吗

1、结婚证;

2、身份证;

3、离婚起诉状;

4、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5、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6、起诉离婚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办理,因为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三、没有结婚证怎样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1、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如果不是事实婚姻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办?

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

对财产争议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

如果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

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婚姻法规定,没有领结婚证的,可以自动解除关系。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结婚证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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