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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主要内容(大全5篇)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3-111110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0 22:30: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主要内容

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主要内容

1、营业税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企业对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各种价外费用。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2)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动、拆迁补偿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以房抵债的行为。

(6)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企业利润分配”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审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商品房用于分配和赠与行为。

(7)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检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若存在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营业收入额。

(8)各种房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9)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方面,重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检查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31号)的有关规定。

(2)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的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账或存在账外收入的情况。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4)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5)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31号)不仅大幅度提高了预售收入的利润率,而且对开发企业如何计征所得税做出了详细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税负。该文件准确的规定了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等,解决了以往因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而引起的无法准确计算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问题,纳税人须严格按照31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直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每年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稽查均会列入检查内容,房地产企业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准确进行各种费用、支出的列支。在这里需要着重提醒大家的是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要作纳税调整;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要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要全部计入当期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不要因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等。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常常发现很多上述的这些情况,通常会按虚列成本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希望房地产公司能够及时处理上述隐患。

今年的检查将会所列为了检查重点。随着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的完善,大量的开发项目都配套完善了会所,对于会所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大量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税务机关要求按规定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今年税务机关要求对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严格审核,特别提出了要防止使用虚假票据支付费用。使用非法票据虚列成本,抵减收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逃税惯用的伎俩,现在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对各种票据的检查和监督。

3、个人所得税方面,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实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房地产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3)检查房地产企业个人股东报销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包括消费性费用和财产性费用;检查个人股东的借款情况。

4、土地增值税方面,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5、印花税方面,将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6、房产税方面,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注意上述三项情况外,还应注意以下的细节:

1)、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不能长期挂“在建工程”帐,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不申报缴纳房产税;

2)、固定资产未入帐,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应及时缴纳房产税;

3)、新建办公楼、招待所,有否把内部照明设施装修工程另设帐核算,未并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不能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等)从房产原值剥离出来,少缴房产税;

5)、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应按规定增加房屋原值,计缴了房产税。

税务机关对房地产的税务稽查,一般会对各个项目分开进行检查,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查重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于同一企业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由于各项目间可能存在交叉往来,税务机关也会对其综合检查。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一般使用以下常用方法:

1、收集原始资料和数据

税务机关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等。税务机关通过对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

2、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

税务机关在掌握有关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如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则须作进一步检查。

例如:

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如果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差距,则会被税务机关怀疑;

查看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

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账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账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

3、整体测算

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税务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所以一般都会通过整体测算,通过合理方法以及手中掌握的行业整体平均水平数据,对比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

例如:根据同行业同一性质房产的平均建安成本比例,与企业的实际比例进行比较;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房屋产权交易费等,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可测算企业比例是否合理,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掌握企业情况是否属实;再如配套的费用,根据本地水平进行测算,包括:人防基建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费、公共建地费、渣土处理费、煤气、天然气集资费、规划验收费、房屋产权交易费、代收业户维修基金等。

4、实地核实

税务机关如通过数据测算发现疑问,或进行例行检查需要,可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入住的情况,分析判断账面及有关资料可能存在的疑点。

5、账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税局会考虑对与房地产公司往来账账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

6、对往来账户检查

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款项较多,一些不易走账、性质相对模糊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常在往来科目中列支。因此有针对性的对“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付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往来账中挂账时间长且金额大的业务重点核实原始凭证、询问形成原因,常常能发现其中的涉税问题。

7、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检查

企业收到购房款时,可能将其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也可能直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只按“主营业务收入”来计算缴纳营业税,预收款部分收入没有计提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税务机关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当期应纳税营业额时,会以“预收账款”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之和作为基数。

需要注意,由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有两个来源,一是从“预收账款”账户借方转入的;另外一部分就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购房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应减去“预收账款”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

第二篇: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主要内容

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主要内容

1、营业税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企业对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各种价外费用。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2)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动、拆迁补偿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以房抵债的行为。

(6)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企业利润分配”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审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商品房用于分配和赠与行为。

(7)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检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若存在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营业收入额。

(8)各种房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9)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方面,重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检查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31号)的有关规定。

(2)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的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账或存在账外收入的情况。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4)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5)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31号)不仅大幅度提高了预售收入的利润率,而且对开发企业如何计征所得税做出了详细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税负。该文件准确的规定了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等,解决了以往因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而引起的无法准确计算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问题,纳税人须严格按照31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直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每年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稽查均会列入检查内容,房地产企业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准确进行各种费用、支出的列支。在这里需要着重提醒大家的是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要作纳税调整;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要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要全部计入当期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不要因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等。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常常发现很多上述的这些情况,通常会按虚列成本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希望房地产公司能够及时处理上述隐患。

今年的检查将会所列为了检查重点。随着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的完善,大量的开发项目都配套完善了会所,对于会所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大量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税务机关要求按规定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今年税务机关要求对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严格审核,特别提出了要防止使用虚假票据支付费用。使用非法票据虚列成本,抵减收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逃税惯用的伎俩,现在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对各种票据的检查和监督。

3、个人所得税方面,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实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房地产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3)检查房地产企业个人股东报销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包括消费性费用和财产性费用;检查个人股东的借款情况。

4、土地增值税方面,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5、印花税方面,将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6、房产税方面,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注意上述三项情况外,还应注意以下的细节:

1)、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不能长期挂“在建工程”帐,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不申报缴纳房产税;

2)、固定资产未入帐,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应及时缴纳房产税;

3)、新建办公楼、招待所,有否把内部照明设施装修工程另设帐核算,未并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不能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等)从房产原值剥离出来,少缴房产税;

5)、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应按规定增加房屋原值,计缴了房产税。

第三篇: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

(一)项目运作的程序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

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

(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

(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

(一)隐匿收入

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2_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

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某房地产公司202_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某单位,抵顶了应付款24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

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二)虚增成本方面

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代理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

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

(三)超标准列支费用

1、利息支出问题。

(1)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

(2)高利率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国家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费用;同时往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销售费用列支问题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等明细科目的账载金额。

三、检查方法和技巧

(一)项目检查法

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查重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

(二)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法

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是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通过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的准确性;同时可以为下一次检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数据共享,提高检查效率。

(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法

掌握所采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所存在的疑点,为进一步检查提供依据。如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看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无差距;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帐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

(四)整体测算法

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因此通过整体测算,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找寻检查突破口。从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比例为:

(1)各规费支出的依据和比例土地契税【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各政府及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大体包括:人防基建费【无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人防办按房屋售价的2%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73元/㎡收取】、墙改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元/㎡收取】、公共建地费【针对小规模插建项目,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0元/㎡收取】、渣土处理费【城管局按总土方面积以5元/㎡收取】、热力集资费【供热公司按总建筑面积,住宅楼50元/㎡、写字楼100元/㎡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煤气公司按3000-3500元/户收取】、规化验收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2元/㎡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代收业户维修基金【房屋价格的2%】

(2)通常建安成本比例。目前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掌握在:多层住宅(4-6层)造价为750-950元/m2,小高层住宅(7-17层)造价为980-1200元/m2,高层造价为1400-1600元/m2。其中土建、安装大致占总造价的75%和25%。

(五)实地核实法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必须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入住的情况,分析判断账面可能存在的疑点。

(六)帐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法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对于与房地产公司帐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

(七)对往来帐户的检查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款项较多,一些不易走账、性质相对模糊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常在往来科目中列支。因此有针对性的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付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往来账向挂帐时间长且金额大的业务重点核实原始凭证、询问形成原因,常常能发现其中的涉税问题。例如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中,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支付职工旅游补助81800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90人奖金分红1134000.00元,长期挂帐。经核实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共计230193元。

四、关于对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房地产业税收检查的针对性

(一)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检查改为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房地产企业应以单位项目作为检查的重点。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

(三)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税务检查所需收集、掌握的证据资料也不尽相同,结合行业的特点,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以及取证文书的保管和调阅制度。通过此举不仅可以做到取证数据资料的共享,减少下一次税务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检查的效率;还可以将企业开发的相关资料存档监控,防止事后擅自更改情况的发生。

(四)延伸检查范围,提高检查质量。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切实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它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深度和广度,还可以有效地震慑偷逃税款的行为的发生。

(五)规范和加强对二手房转让销售的纳税检查。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税务检查人员应首先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检查,搜集发现房屋买卖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交易额,同时依靠公安及房管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堵漏增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关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对可售面积的单位预算造价的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和认可,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这样做有利于掌握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使成本结转的随意性得到控制。

(二)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特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对外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应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并健全领、用、存制度。

(三)完善对预收款监管的手段,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特别对售楼部加强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多角度对预收款进行监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争取多方配合,争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房管局、土地局、建委、招标、规划、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对部分涉税地数据资料做到及时沟通,摸清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和规模,提高征管和稽查工作地针对性。

(五)完善规范二手房转让的登记、申报制度。针对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首先通过与房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掌握二手房转让的纳税人及交易额的情况,规范卖房人的纳税申报制度,为下一步的税款征收提供依据;其次加大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二手房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六)重点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对以地换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开发规模较大,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实行定期向税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开发情况,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地调整征管办法。

第四篇: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技巧专题之一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技巧专题之一:收入的确定

(202_-11-13 13:14:53)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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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 确认 房地产行业 营业收入 商品房销售收入 财经

写在前面:房地产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同时也由于其涉及税种众多、情况复杂成为多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行业。近期,经济适用房、物业税等地产关键词再度引发社会热议。为此我们从此期开始,将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技巧和方法进行详细的归纳及整理,供大家参考。

房地产业收入的确定

一、收入核算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房地产业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定收入的实现,付款提前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销售产品的以首付款实际收到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下面原则确认: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此时代销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2)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以包销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在付款日确定收入,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定。

(4)以基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基价加分成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待售产品临时出租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

三、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15%)计算预计营业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营业利润=预售收入×利润率

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与预计利润的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收入确认时限

在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时确认。

3、收入确认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最近或本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价格;

(2)同类开发产品公允价值;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15%)。

五、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收入确定

1、一个纳税的按合同约定结算日或合同完工日确认;

2、不在一个纳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

3、节省的材料、下脚料等按合同归开发单位所有的,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价确认。

六、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采取预收款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五篇: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技巧专题之三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技巧专题之三:检查的方法

(202_-11-13 14:03:09)转载 标签: 分类: 财税家园

房产 检查 业务招待费 房地产企业 项目开发 财经

一、检查项目有关情况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应从项目的立项、土地征用、规划设计、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施工、配套设施支出、房屋销售产权转移为顺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有关合同协议和批准书,掌握开发项目的总体情况,如总开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工程造价及完工时间、房屋销售合同及入住时间承诺、有无合作建房、有无代建工程等,为下一步检查打下基础。

二、检查财务会计资料

对房地产业的检查采用逆查法比较省时省力,从审查报表入手,进而审查总账、明细账,最后有针对性的抽查有关凭证资料。在检查中应加强对有关重点科目的检查,如往来科目,收入、成本科目等。

三、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

在掌握项目开发总体情况和检查账本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地实地盘点检查,了解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购房者的入住情况。同时广泛和有关人员接触,通过询问交流的方式了解房屋销售方式,有无有工程配套设施、有无出租未售出房屋的情况,周转房的摊情况等与项目检查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证涉税问题。

四、营业成本的检查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为: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企业是否分清项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设计不可转让的配套设施造价+建安工程招标价格+开发间接费)

预计开发面积,求出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检查时要仔细核对有关合同和立项书,检查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是否准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造成多转成本。

审查有无将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直接记入开发产品成本,而不摊入可有偿转化的配套设施,自用房产,出租房产等,增加销售成本。

在检查中要注意,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有无将应记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直接转入销售成本,造成提前结转成本,少纳税款。

重点审查开发产品科目的贷方是否按销售房屋面积结转销售成本,有无早转,多转成本现象。

2、配套设施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通过现场检查看有无可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电所),这些配套设施如何结转成本,有无直接列入开发成本现象。一般存在问题为不单独按项目核算,直接将开发成本列入房屋开发成本;或单独核算成本,但不对土地费用或基础设施费进行分摊。

3、注意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是否正确

检查时应注意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有无减去已提折旧或已摊消费用,造成多转成本现象。

4、检查有无白条入账现象

白条支付材料款,工程款,土地款,甚至以白条的形式虚增以上款项,加大工程成本,是房地产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检查时可以与合同协议进行比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

五、财务费用的检查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借入资金较多,利息支出所占比重较大,对于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划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开发公司财务处理多为直接进入本科目,当期摊销,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往往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并记入有关科目,造成多记成本。

六、管理费用的检查

1、人工费用的检查

管理费用中工资三费超标准列支,造成多列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的检查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应税合同多、涉及面广,未贴、漏贴印花税情况极易发生,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签定的各种应税合同数量多、金额大(如销售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购销合同、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但由于签定合同的部门不能及时向财务提供,财务人员未及时按规定贴花。虽然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合同数量多、金额大的特点累计数额往往不小。

3、其他方面的检查

检查企业有无已按规定提取了教育活动经费而仍在本科目列支培训费等。

检查企业有无购入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一次性列入本科目的问题。

七、销售费用的检查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奖励等末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

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期间,要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业务招待活动,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支付大,然而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收入只能在后期实现。因此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比较普遍。其中广告费根据国税发[202_]89号文件,其广告费支出只能在每一纳税销售收入的8%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结转。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则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的记账金额。

八、开发间接费用的检查

审查费用的发生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周转房作为此科目中的重点一项,要注意摊销是否正确,已经出租的周转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申报缴纳,再销售时注意收入的结转、流转税的缴纳。

在各项目之间的摊销是否正确,有偿转让配套项目和大配套项目之间是否已分摊,多数企业不分摊。

九、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

1、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对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单位,特别是合作开发单位、卖地方、团购单位、施工企业、供料商、代理公司应作为重点延伸对象。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简化延伸检查的报请手续,缩短延伸检查报批的时间;同时严格规范延伸检查情况汇报制度,保证延伸检查的效果。

2、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3、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发改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通过在以上相关部门的取证,结合实地调查情况,检查人员可以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有更加直观、真实的认识和了解。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账内检查,以确定其应税项目和计税依据。

4、通过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加大对典型、恶性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严格税务执法的标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整个行业的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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