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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二部分)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3-75468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7 21:55: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二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二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评选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校的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按学校“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身体和入学资格及其他方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至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二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前,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有成绩不及格的科目,应通过补考或重修环节完成该科目的学习并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辽宁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辽宁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者,其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辽宁大学考试工作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正常请假应遵照《辽宁大学学生请假制度》规定办理。学生课业考勤应遵照《关于规范本科课堂教学秩序的通知》和《辽宁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的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程序按下列规则(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

(二)学生转学按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3年至7年、专科生2年至4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病、事假总计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也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止。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后学期末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超过休学年限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或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二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至学习期限内(即7年内)重修不及格科目或补做未完成的教学环节,合格者可向学校申请毕业资格。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但此类毕业学生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认真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校务公开以及校长信箱和校报、广播站、宣传板、网络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和帮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进行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辽宁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详见《辽宁大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先进班级、文明寝室评选办法》、《辽宁大学评选学生奖学金参考规定》

第五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过期申诉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三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留学生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一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学校介绍

一、校训:明德精学 笃行致强

明德精学:主体内在的素质、操行和境界;弘扬光大崇高思想情操和道德修养,精晓学业,传承民族文化之优长,兼容世界优秀文化,树优良学风、校风。

笃行致强:主体的行动、追求和目标;追求真知和理想,潜心探索、身体力行,跻身强校之列,实现强国之梦,使伟岸中华以文明进步之强势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标徽

标徽取红黄蓝三原色,鲜明亮丽。黄色光环,合民族肤色,又表业绩辉煌;红色热烈奔放,激人奋斗;蓝色深沉严肃,富于深邃的科学理性。标徽主体为“辽大”汉语拼音缩写“L.D”变型;外环上半环英语“辽宁大学”,下半环“1948”为建校时间。标徽中红蓝两色为汉字“辽”的变型;红色取梭型,呈上腾之势,有奋发之意,似传递科技新声的红色讯号腾空而起;蓝色为辽河奔腾入海,既有地域特点,又有探索环宇奥秘的科学意识。标徽构型富有极强的腾跃动感,象征辽宁大学奔腾向上之精神。

三、学校概况

辽宁大学已经走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是一所拥有文、史、哲、经、法、外、艺、理、工、管等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院校之一是1948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在沈阳建立的商业专门学校,朱德同志亲自题写了校名。1978年,学校被辽宁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1984年,被省政府确定为辽宁省高等学校综合改革试点学校;1997年7月,学校通过“211工程”主管部门预审,成为教育部“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1998年学校被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党组联合授予1993-1998年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等学校称号,并于2001年被中组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04年5月,学校正式启用占地1403亩的蒲河校区,解决了长期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

院系设置 学校设有21个学院,即文化传播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亚澳商学院、新华国际商学院、法学院、外国语学院、广播影视学院、本山艺术学院、化学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轻型产业学院、外国留学生院、成人教育学院、人文科技自考培训学院;3个院级系,即数学系、物理系、制药工程系。

师资配备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170人,其中教授181人,副教授417人,博士生导师52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88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4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2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1人,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3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国家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1人,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1人,霍英东教师基金奖获得者4人。目前,生师比为15.80,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160人,在读博士123人,具有硕士学位560人。

人才培养 学校现有62个本科专业;110个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和JM(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包括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和工商管理三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在内,有33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设有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截至目前,学校有全日制在校学生25953人,其中本科生18610人,专科生824人,硕士生3827人,博士生281人,外国留学生226人,成人脱产生2185人。自建校以来,辽宁大学已为国家培养各类学生10万余人,为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意大利、英国、法国等47家培养长期留学生7000余人、短期留学生2000余人。

科学研究 学校建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比较经济体制研究中心,设有6个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长期以来,依托2个国家重点学科、11个省重点学科和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的实力,科研始终秉承顶天立地的发展方略。顶天,就是占领学术前沿,狠抓原创性研究,特别是围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重大理论课题,进行集体攻关。“十五”以来,共争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科研基金70项。立地就是要坚持理论研究与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立足辽宁,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服务。近两年,学校已完成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咨询的研究报告82份。自然科学研究坚持为科技创新服务,以结缕草开发为标志的一批项目得到广泛应用。

办学条件 学校现有校舍建筑面积61.5万平方米,各类实验室44个,实习基地121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340万元。学校图书馆总面积达4.2万平方米,馆藏文献234万册,已被联合国出版部指定为联合国文献收藏图书馆。学校设有历史博物馆、自然博物馆,珍藏2000余件文物和1.1万多号生物标本。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网的组成部分,已成为沈阳北部大学区域节点。

国际交流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学校每年聘请30余位外籍专家来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并聘请了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蒙代尔教授在内的40余位外国著名学者为辽宁大学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2002年以来,有87名教师到国外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学校重视通过定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对外学术交流。自改革开放以来,学校接收的外国留学生不断增加,业已形成从普通进修生、本科生、研究生到高级进修生的完整的办学体系。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辽宁大学秉承“明德精学、笃行致强”的校训精神,力争经过五年的建设与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国际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三篇: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五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五部分)----规章制

度细则3

八、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维护辽宁大学(以下称“学校”)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指按国家全日制本科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辽宁大学学籍的学生。

3、学校尊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4、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等,进行审查、认定,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5、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2)动手打人未致人伤害的;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的;

(4)在学校对学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工作困难的;

(5)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6)在墙壁、桌椅、门窗等处涂画及刻写的;(7)损坏财产价值在100元以下的;(8)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9)在学校打麻将的;

(10)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或采取其他手段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听劝阻的;

(11)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

(12)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所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1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

(14)传播、复制、出租、贩卖非法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的;(15)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或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用他人证件的;

(16)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的规定,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擅自夜不归宿的;

(17)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18)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19)在学校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0)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劝阻的;

(21)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1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2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2)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3)将酒精炉、各种电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带入学校,而又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

(2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5)在学校内携带或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26)在学校内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27)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扩大的;(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4)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5)参与打架斗殴的;

(6)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他人受伤的;

(7)偷盗他人证件、磁卡等财物据为己有,或消费使用的;(8)拾捡他人证件、磁卡等财物后拒不归还的;(9)损坏财产价值超过100元或损坏两次以上的;(10)走私、贩私或违法经营者;

(11)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应急值班电话的,或者恶意拨打电话骚扰他人的;

(12)使用望远镜或偷窥、偷拍工具窥视他人隐私,或用其他手段窃取他人隐私行为的;

(13)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

(14)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

(15)辱骂或者使用暴力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6)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教学、管理秩序的;

(17)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2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4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8)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19)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

(20)破坏、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2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2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记过处分。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

(2)策划他人打架或参与打架,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财产的;(3)持械打人的;

(4)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5)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6)窝赃、销赃的;

(7)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8)实施猥亵他人,或骚扰他人等流氓行为的;

(9)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

(10)在与外国人交往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有损国格的;(11)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

(12)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3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6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被处以拘留的;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较重的;(3)为首进行结伙打架斗殴的;

(4)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5)敲诈、勒索或抢夺公私财物者;

(6)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唱、陪酒,或从事有伤风化活动的;(7)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

(8)在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9)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的;

(10)策划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11)先动手打人的;

(12)勾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

依据本条规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7、学生对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或损害进行全额赔偿。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1)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2)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恶意串通,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4)同时犯有多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不思悔改,再次受纪律处分的;(6)酗酒后寻衅滋事、造成后果的。

9、学生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处分的学期内无权参评奖学金。

10、学生受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不享受困难补助。

11、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12个月。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申请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1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之前不准予毕业。

1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纪律处分的权限划分和程序

1、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权限划分:

(1)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决定,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或者,学生工作处直接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4)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对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6)学生违反宿舍、公寓管理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可由学校后勤集团学生公寓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2、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程序:

(1)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2)学生所在院系或公安处填写《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及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3)根据对学生纪律处分权限的划分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学校出具《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4)学生工作处指定专门送达人将《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并由受送达的学生在《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

(5)《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学生时,除学生工作处指定的专门送达人外,需有两名学生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如受送达的学生拒绝签收,送达人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的理由,并由送达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标明日期,同时把《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留在受送达学生所在的宿舍。

(6)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有困难的,送达人可将《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给学生家长或其直系亲属,送达办法参照本条第4、5款的规定。

3、受送达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篇: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三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三部分)

规章制度细则

1一、辽宁大学学生行为规范

(一)坚定信念,志存高远。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知荣明耻,厚德载物。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二、辽宁大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先进班级、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学生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关心时事政治,思想进步。

(2)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一学期内无违纪行为);尊师爱校,团结同学,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好;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生活俭朴;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一学期内学习成绩优异者可评为一等综合奖学金;成绩良好者可评为二等综合奖学金;成绩较好者可评为三等综合奖学金。

一学期内学习成绩较好,工作认真负责,各方面表现好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三等综合奖学金。

一学期内各方面表现良好,同时在某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发给单项奖学金。

2、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5%,每人得奖金1000元;

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10%,每人得奖金500元;

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20%,每人得奖金260元;

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为20%,每人得奖金100元。

对一、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从内蒙古自治区招收的免收学费的“对等培养”学生,同样参加评选,奖学金额度执行“并轨招生”前标准;校内奖学金与校外以学校名义而非以某一院系名义设立的奖学金重合时,获奖者只得其中较高的一项,但两项(含两项以上)均发给荣誉证书。?

3、先进个人的评定,在个人认真总结的基础上,采取“综合量化评价”方式,经公示后确定。

(二)评选先进班级

1、评选条件:班级干部团结、坚强;全班学生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团结向上;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文体活动活跃;纪律、卫生状况好,全班一学期中无违纪(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现象。

2、评定比例及奖金: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全院(系)班数的15%,奖励班级活动费500元。

3、先进班级的评定程序:班级写出学年工作总结并向院系申报;院系采取“综合量化评价”方式排出名次并公示;最后报学校批准。

(三)评选文明寝室

1、评选条件:寝室长工作负责;全寝室学生团结向上,学习风气好;全体成员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学校通报批评以上);按时作息;卫生状况一贯良好,全年平均分数在95分以上。

2、评定程序:由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一学期的检查记录和其它应参考的情况提出名单,报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批准。

3、奖励办法:每学期进行一次“文明寝室”总结表奖。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学校给予寝室成员与学习生活有关的物质奖励。

(四)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对象为本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辽宁大学评选学生奖学金参考规定

(一)评选限定条件

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学期评选资格。

2、当学期内有不及格课程,原则上不能参加评选一等、二等奖学金。

(二)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一学期总平均学分值+日常表现得分;日常表现加分或减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三)日常表现加减分“量化”考核标准

1、加分

(1)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专业性论文或较高水平的文章(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定)分别加5分、3分、2分。?

(2)参加国家、省市比赛获得奖励或荣誉称号加2分。?

(3)参加学校活动或比赛一次加0.5分,获奖或取得名次再加0.5分。?

(4)外语通过四级加0.5分(只加一次),通过六级加1分(只加1次)。?

(5)当学期每次寝室卫生检查均得100分,寝室长加3分,其它成员加2分;每次均得95分以上,寝室长加2分,其它成员加1分;每次均得90分以上,寝室长加1.5分,其它成员加0.5分。

(6)按工作态度、工作成绩,校、院系团委、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由团委、分团委和学生会讨论,提出具体加分意见,报团委或分团委书记批准,分五等加分:一等加3分(每个院系总数不多于3人),二等加2分(每个院系总数不多于3人),三等加1.5分(每个院系总数不多于3人),四等加1分(每个院系总数不多于3人),五等加0.5分;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由班委会、团支部讨论提出具体加分意见报辅导员批准,分三等加分:一等加2分(总数不多于2人),二等加1.5(总数不多于2人)分,三等加0.5分。学生干部加分不兼得,只计所得最高分。

(7)一项主题活动参加其中多项并获奖或取得名次,最多加2分(如运动会、艺术节等)。

(8)一学期内因参加大型活动或比赛,经批准学习成绩×1.25(或×1.35)者,该学期所有方面“量化”均不再加分。

(9)因参加大型活动或比赛,学习成绩×1.25(或×1.35)者,综合成绩达到一、二等奖学金标准,加分前学习成绩分别排在班级前5名和10名以内,并无不及格者,可参评一、二等奖学金;否则,只可参评三等(含三等)以下奖学金。

(10)参加大型活动或比赛免考者,只能参评三等(含三等)以下奖学金。?

2、减分?

(1)沈阳市内学生寒假期间少参加除雪一次减0.5分。

(2)被要求参加各种活动(包括会议、劳动等),缺席一次减0.5分。

(3)不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旷课1天减2分。

(4)宿舍检查扣5分、10分、11分以上,分别减责任者0.5分、1分、3分。

四、辽宁大学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进取,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起设立“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工

作,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辽宁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05]543号)文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在上一学年内,获校内奖学金均为一等或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至少有一次获得一等者可评选国家奖学金;

5、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上一学年内,获校内奖学金均为二等以上(含二等)者,可评选辽宁省政府一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内,获校内奖学金均为三等以上(含三等)者可评选辽宁省政府二等奖学金;

6、大一新生高考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前列者;

7、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8、当年获其他大额资助者,不参与评选。

(三)奖学金金额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学金4000元;辽宁省政府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辽宁省政府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四)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划拨我校名额,按照院系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五)评定程序和时间

1、每年10月上旬,由个人向所在院系申请;

2、每年11月下旬左右教育厅下达受助名额到校,院系按学校所分配名额,对所有申请者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综合评定,等额确定符合条件人选,在院系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助学办公室;

3、学校审查后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公示(学生工作处网页、学校BBS)一周,无异议者列入推荐名单上报辽宁省教育厅。

(六)其他

1、我校将实行持续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随机抽取获助学生进行家访,如发现受助学生所报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滥用奖金奢侈挥霍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今后评选资格,并给予严厉批评。

2、同一内,国家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与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亦不兼得。

(七)本办法由辽宁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学生手册

一.填空

1.邵阳学院创建于1958年。

2.邵阳学院校训:明德、求真、共生、超越。

3.邵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4.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邵阳学院学生奖励评定、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7.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核定条件之一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月学习、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在300元以下,家庭学生特别困难学生则在200元以下。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定程序: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10.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使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2.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13.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4.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侵害国家、学习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15.违章用电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高功率用电器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6.一学期考试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参加正常补考的视为补考不合格。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60分。

17.禁止学生进入异性宿舍,确需找人,一般由值班员传呼。特殊情况下,经值班员同意并登记方可入内。

18.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19.综合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

20.未经批准从事维修、加工、推销等经营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未经批准组织同乡会、同学会,对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寝室床具和用品或将公物搬出学生宿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纪律处分。

23.在校园内未经批准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24.无特殊情况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

25.故意打人或纠集他人共同打人者,不论何种原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简答

1.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士学位。

①凡违反《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具体行为者。

②在校期间收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

2次以上(含2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③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④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考试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门数在5门以上者。

⑤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2.简述《邵阳学院学生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中关于给予考试违纪和作弊者处分的相关规定。

①违反考试纪律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人参加考试的,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④凡组织作弊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⑤凡顶撞、辱骂、殴打、威胁、报复监考人员等态度特别恶劣的作弊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⑥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凡违反邵阳学院学生违纪相关条例受处分者,同时还要给予下列处罚。

①取消受处分者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②取消受处分者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③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④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⑤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和缓交学费资格。

4.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中设立的奖项。

I.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 ③校内奖学金 II.其他奖励 ①三好学生 ②优秀学生干部 ③优秀毕业生 ④单项奖

5.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①每件寝室必须有寝室文明公约和轮流值日表,明确目标及责任。每个学生应搞好个人卫生,并积极搞好寝室卫生。②每件寝室的清洁卫生由值日生负责打扫,并按时将垃圾倒入楼道里的垃圾桶内,不准扫在走廊上。

③公共卫生和每栋楼的环境卫生由清洁工打扫,寝室卫生按“文明寝室标准”要求做好。

④公共卫生要求保持地面干净、无尘垢、无垃圾、无痰迹、无死角;大小便池内外干净、无水垢、无堆积便纸、无堵塞;洗脸间无积水、无饭菜残渣等。

⑤严禁向门外、窗外等公共场所乱丢瓜果皮、纸屑和乱倒剩饭剩菜等。⑥严禁随地吐痰、擤鼻涕,严禁在楼道内和洗漱间大小便。

⑦严禁在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踏乱刻、乱张贴、乱牵挂,不得在楼内、寝室内打球。

⑧清洁工具由宿管部门统一配备,定期使用,以旧换新。

6.被评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的学生,除了要符合一般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①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第一,且每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②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排名第一。③考查课程成绩我为良好以上。

④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7.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决定(复印件)。申诉书的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②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③提出申诉的日期。

注: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院团委。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5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共有几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①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③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④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⑤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⑥名利修身,团结友爱 ⑦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⑧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9.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④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0.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1.试述在校期间学生请假期限和手续。

①请假②请假③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3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辅导员批准。

4-7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④请假8-14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校学生工作处批准。

⑤请假14天以上者,按程序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⑥学生请假应以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12.邵阳学院学生文明寝室评比办法中对寝室纪律有哪些要求?

①学校卫生、纪律检查过程中无妨碍公务行为。②寝室内无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起哄等行为。③在寝室内无生火、做饭、违章用电等现象。④不准往楼下泼水、扔杂物,不准往走廊上倒水。⑤不能损坏、私占或将校内校具搬出校外。

⑥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内打牌、玩游戏,影响他人学习。⑦不可以留宿异性。

13.学生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①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②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③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

④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⑤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1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①一学期有5门(含5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还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③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④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①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第三条规定要求者。

②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专业硕士)。

③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县(市)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或者两次获得中学校级优秀教师称号,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排第一),或者省级行业组织的奖励(排第一),或者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排第一)。

④结业学生在一年内返校重修或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者。

16.每学期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①一学期累计旷课②一学期累计旷课

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一学期累计旷课④一学期累计旷课

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8-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一学期累计旷课

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②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③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④学生私自租房或外宿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私自外宿

2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7晚者,给予记过处分;8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18.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子游戏、网络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①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学生宿舍电脑使用管理。①电脑需合理放置,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违反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在学习时间玩电子游戏及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②电脑原则上只能用于学习和工作,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等,违者按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③严禁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有上述行为并造成破坏者,按国家有法律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④使用电脑的寝室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和网线,乱按插座,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者,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电脑在寝室里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三.论述

1.甲学生周末带女生进入男生宿舍,宿舍管理员出门阻止,甲男生不但不听劝阻反而辱骂宿舍管理员,请问该行为要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①该生行为已违反了《邵阳学院宿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例。

②根据《邵阳学院违纪处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其辱骂宿舍管理员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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