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8大事项
导读:
本文总结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权力结构、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2_)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02_最新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11个重要事项
202_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相较202_年《公司法》,更加尊重股东意思自治,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化,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11个重要事项汇总,并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3、操作建议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实务分析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操作建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三、股东出资时间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操作建议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笔者仍建议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四、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分析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3、操作建议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3、操作建议
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
1)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
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容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因此,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整;但如果做了调整,则建议对调整部分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执行者。
此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渐壮大,很多PE机构喜欢将国外的“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国内使用,这种舶来的投资条款喜欢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无微不至”的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中落实。以笔者的经验,如此众多的限制并不符合中国企业的管理风格,容易造成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制约企业适度灵活、高效快速的成长。因此建议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灵活度、便利性需要。
七、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同时,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
八、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实务分析
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的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谨慎。
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设计、安排。
3、操作建议
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
九、总经理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要分析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
十、执行董事的职权
1、法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简要分析
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
十一、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篇: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
详解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了解“公司制度”,更愿意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
今天分享的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原文中分析的是202_年公司法。现经整理,部分条款更新为202_年公司法,另外做了补充说明。一如既往地欢迎就本文提出您的意见或者补充。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公众号“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
2、法律分析
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代表权的规定存在多种模式,有的国家采单一制,由董事会行使,有的国家采复数代表制,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归于各个董事。《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数人为董事时,各自代表公司。《日本商法典》第261条规定,公司须以董事会决议确定应当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确定数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德国股份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权制度,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初衷,使当事人明晰谁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缺少灵活的变通,走向了极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经理行为不约束公司,并不利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来讲,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对内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的划分,对外使法人缺乏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难以应付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动。对于代表人自身来说,其本身的负担太重,工作量太大,责任太多,难免不堪重负。(均遥集团的老板王均遥每天工作18小时39岁不就累死了吗?)对于交易人来说,法定唯一的代表制给其带来很大的不便。每笔交易只能找法定代表人,这必然使相对人疲于奔命,也往往错失商机。同时,于公司其他冠以董事、总经理名称的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有代表权的所为的行为并不拘束公司,对相对人的保护也是不足的。(诉讼中一般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理论来认定)
我国仍处于公司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如果骤然放弃一元化的代表权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管理的混乱和更大的市场风险。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即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
3、章程范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二]公司对外投资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法律分析
转投资,一般是指公司为了获得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转投资可以分为单向转投资和双向转投资,单向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资的单向行为,而双向转投资是指两个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的行为。
首先,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对外投资对象的范围,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外,公司也可向任何非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投资。本条虽然没有对投资对象企业的范围作出直接限制,但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间接限制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范围,如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
其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限制性标准,授权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的数额作出约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投资的决议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额。
3、章程范例
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公司资产净额的__%,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_____%。
[三]公司担保
1、公司法条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分析
担保潜在的风险是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必须替代清偿,会导致资本确定原则遭到破坏并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担保进行合理的规制。
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然而,对于董事、经理可否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其他个人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该条规定无法看出答案。该规定也过于严苛,如果是对公司有益的担保就不应该一概地予以禁止。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担保能力的规定反面规定的语焉不详,在现实中造成很多困惑和分歧。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且对公司为其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解禁,并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事宜作出约定。
首先,需要区分公司是为自身担保还是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是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则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由公司经营机关自行决定即可,无需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是为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因该担保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限制。
3、章程范例
公司因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为限。董事会的担保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_____万元。决议需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公司法条文
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法律分析
股东会议的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其权利的前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是很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绿,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等在股东会会议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决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召集的通知程序。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情况紧急,召开临时股东会完全可以自主在章程中规定通知时间和方式,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方式。这样有利于公司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全体股东表决重大事项时提高效率。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我认为应当由召集人进行通知,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行使召集和主持权时,应当由谁来进行通知。
3、章程范例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五]股东表决权
1、公司法条文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表决权是股权所包含的一项内容,是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表达自己意志的一项重要权利。表决权的行使有很多方法,比较普遍的有两种原则,一是“均一主义”,即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出资人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例如合伙中的表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与否采取的就是“均一主义”。另一原则就是“资额主义”,即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现在公司普遍采用的原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的特点。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将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相联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还可以维护出资多的人的利益,吸引更多投资。也遵循“决策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资本多数决的直接体现。根据公司法,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此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具有不同背景和投资工具的投资者约定设立一公司,有的投资者拥有资金,但不一定拥有产品销售渠道;有的投资者拥有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技术,但又缺乏资金。因此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的投资者利用其所长出资设立公司。而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所长在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仅由出资的多少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出资者就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较小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极不利的。面对这一现状,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对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可以说正好切合了投资者的需求。
3、章程范例
(1)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或)
(2)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丙„„。
[六]股东分红
1、公司法条文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因为公司法采取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也就是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实际出资并不一定是一致的。
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这里实际上将原来公司法对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任意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法对实践中存在多种分配形式的需求的尊重,也体现了公司法对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我利益的权利的尊重。改变了过去仅仅根据出资或股本分取红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给投资者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_%,股东丁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
[七]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
1、公司法条文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互相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来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并且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时,只能按其实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缴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按照约定是实际能力认缴出资,改变股权结构,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甲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股东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_%,股东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_%,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出资,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股东丙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____%,股东丁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___%。
[八]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公司法条文
第44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董事会是公司重要的机构,是指由股东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更加体现了股东对管理层的决定权。符合公司权利由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移的实践和立法趋势。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3、章程范例
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会议过半数的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副董事长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委派)
[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1、公司法条文
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其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多体现自治性。同时考虑到每个公司及其董事会的情况都各不相同,因此,允许董事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根据自己公司和董事会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议事方式和程序。董事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公众号“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上述的内容以外,关于董事会召集通知方式、时间公司章程可以约定。
3、章程范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少于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2/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董事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时间的限制。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性审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以下重大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十]监事会议事方式
1、公司法条文
第55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对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没有任何规定,这不利于监事会积极履行职责,尤其在现代社会,“大董事会,小股东会”的现象日益加重,更应该加大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监视会每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以上规定外其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3、章程范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的2/3。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一]股权转让
1、公司法条文
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东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一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二是对老股东贡献的承认,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包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原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了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同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继承事宜作出特别的规定。
3、章程范例
(1)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2)股东在公司成立 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其他股东转让对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给该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如果其他不同意股东不出资购买视为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十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条文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分析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公司目的条款,在原公司法中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须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须经过登记方有效。公司法修订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就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当然作为行政法上的义务,公司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的修订,是法律相互协调的需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公司章程在决定公司的行为能力上已弱化。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条件也相应的弱化了。
3、章程范例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
1、公司法条文
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机关的职权规定,对股东会和董事会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方式,对股东会授予十二项职权,对董事会授予十项职权,对经理采取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经理的七项职权后,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可以授予经理其他职权。公司法则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采用了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专属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同时,授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新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把此职权授予哪个机构,就由哪个机构行使该职权。对经理的职权则采取约定主义的方式。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作出另外的规定。因此在公司治理机构的职权上,公司章程的自治能力明显提高,公司的治理机构的职权将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作出了相同的变动。同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累积投票制,此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1、公司法条文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法律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实质上是法律对权利行使的的限制,并不是对权利的否定,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获得的权利,其行使也应该受到权利滥用禁止的限制。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律不会对其进行干涉。然而,当股东利用其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为权利滥用,此种行为即应受到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公司章程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就是对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自治规则,股东加入公司就当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详细制定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后果对于解决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和同类营业禁止有重要的意义。
3、章程范例
公司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公司,在其他同类营业/不同类营业的公司兼职,不得利用股东从公司获得的交易信息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除依照公司法向公司和其他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必须在其行为被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现后的_____日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______方式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转让的价格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以___日公司的净资产的确定。
[十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legalrisk补充)
1.公司法条文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分析
此次公司法修改更进一步扩大了股东自主决定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取消了法定的最低限额,取消了分期缴纳出资比例限制,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篇: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表
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表
《公司法》218个条文中,如果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在大量条款中有“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公司章程是股东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最高法律效力文件。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但是,实际中,绝大多数公司股东根本没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以至于在工商注册时使用工商登记机关的样本,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作为公司股东应该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那么,公司章程中究竟哪些可以自由约定呢?通过对公司法梳理,有如下271.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
个事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约定分红、认购新增资本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6.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0.董事的任职期限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1.董事会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2.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执行董事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1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5.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6.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19.创设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3.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24.股份公司不按所持股份来分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5.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6.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7.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篇:20121024 公司章程中应约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中(可以)应约定的事项:
一、《公司法》
1、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or 执行董事 or(总)经理)
3、对外投资或担保(A、决策机构:股东(大)会 or 董事会; B、限额(可无))
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5、有限责任章程
(1)25th:有限责任章程内容
(2)一般不要在章程中写明:下一期出资的时间、金额,否则到时无法到位会被工商局收拾;直接写: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当然,如果股东搭档不足以信任,则应写明。)
(3)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4)股东会定期会议(时间)
(5)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提前几日,通知方式等)(6)股东表决权方式(出资比例、实缴比例(推荐)、或人头等)(逾期出资如何行使表决权、)
(7)股东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8)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9)董事任期(不得超3年)(10)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11)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12)(总)经理职权其他规定
(13)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法中无,一定要在章程中规定)(14)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15)监事(会)其他职权
(16)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17)股权转让规定(18)营业期限
(19)公司解散事由(可无)(20)股东资格继承(可无)
(21)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22)分取红利、认缴新增资本是否按出资比例(23)
6、股份有限章程:
(1)82nd:股份有限章程内容(2)董事人数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情形
(4)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担保是否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或是董事会决议即可?)
th(推荐约定为:股东大会决议——105)
(5)选举董事、监事,累积投票制
(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7)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8)董、监、高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9)是否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7、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 or 董事会)
8、营业期限、解散事由
9、高管包括哪些
二、《公司法解释一》(无)
三、《公司法解释二》(无)
四、《公司法解释三》(无)
第五篇:驾驶员约定事项
清溪社区环卫站劳动用工(驾驶员、跟车人员)
合同约定事项
甲方:中安镇环卫所清溪社区环卫站。
乙方:清溪社区环卫站清运用工驾驶员、跟车人员(非正式职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用工合同约定事项:
一、甲方规定用工年龄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甲方只负责乙方在岗期间的劳动报酬、组织安排加班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扣除乙方的劳动工资。甲方按规定每月扣除乙方的纪律保证金50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垃圾清运、收集必需的车辆及油料、铁铲、扫帚等劳动工具,提供必要的劳保,其中:油料必须由单位统一开单到指定地点加油(或购买),特殊情况除外。另外,中安镇环卫所负责为垃圾清运、收集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提供必要的修理、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经认定如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由乙方自己负责修理费用,甲方及中安镇环卫所概不负责。
三、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动和工作安排,遵守上下班时间,按时收集、运送垃圾,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将由甲方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在收集垃圾过程中,应减速或靠边停车收集,以保证市民能投放垃圾为准则,跟车人员必须下车监督市民投放垃圾,帮助老人、小孩投放,确保人生安全,如发生意外,责任在对方的由对方负责,责任在乙方的,跟车人员负主 1
要责任,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否则,出现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有无故障,如有故障应及时报修,严禁酒后驾车和开飞车。严禁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和公车私用,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不补给在岗期间扣除的纪律保证金。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交警认定、划分事故责任,主要责任在对方的,由对方负责费用;主要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负责所有费用,甲方及中安镇环卫所概不负责。
五、乙方因交通事故、生病等不能劳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因病不能劳动的,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六、乙方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上班、或被解除合同、或乙方不愿做本工作(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补给当年在岗期间所扣除的纪律保证金。乙方当年请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含30天)的,将解除合同,不补给当年各月扣除的纪律保证金,由甲方另行安排临时用工。
七、垃圾必须统一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置,如发现乱倒垃圾和出售垃圾的行为,每次罚款500—202_元,并解除、终止劳动用工合同。
八、乙方应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对于表现好的,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用工、工种等,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在一个月之内,经中安镇环卫所或清溪社区环卫站检查,乙方在工作期间违反规定,擅离职守,第一次缺席、旷工和收集垃圾出问题 2的,罚款20元;第二次缺席、旷工和收集垃圾出问题的,扣除当月考核奖100元;第三次缺席、旷工和收集垃圾出问题的,解除合同,不补给在岗期间所扣除的纪律保证金,后果自负。
九、合同约定期限: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十、合同期满,乙方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20天告知甲方的,或未清退劳动工具(含车辆及工具、铁铲、铁撮和工作服等劳动工具)的,不补给在岗期间所扣除的纪律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按照环卫站管理制度和合同书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间,如果遇政策变动,按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约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督部门(中安镇环卫所)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监督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202_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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