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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201404028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3-87769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8 18:58: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201404028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

(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

(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

(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

(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第四条 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六条 各学院(系)设立学士学位初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学生若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补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审核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修 改 说 明

本次修改版与试行版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及原因如下:

1、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_年)》,从202_年起,本科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新增“艺术学”,为此,本次修改中也相应新增了“艺术”学士学位。

2、第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为此,我校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学业成绩优良,并提出“成绩优良”的界定是“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其计算范围为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

3、第四条,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及“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的要求,提出“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4、第五条,根据学校学生处统计,每学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比例占总处分比例的95%以上。同时,无论学生是“因考试作弊”,还是“因其他原因”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既然是同一等级的处分就应该用同一标准对待。为此,本次修改中改变了原先因不同处分原因、同一处分结果却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不同的情况,提出了所有“受到记过及 以上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必须达到四项成绩之一,方可申请。

5、第五条第三款,由于学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挂钩,本次修改中要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同时考虑到“授权发明专利”的要求可以与“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相匹配,为此新增了“以第一作者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

6、第五条第四款,根据多校调研,本次修改中建议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即可申请学位,去除了“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4及以上”的要求。

7、第八条,设定了受理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的时间要求。

8、第十条,明确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后续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的权利。

教务部

202_年4月28日

第二篇:202_ 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定稿)

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13-17人,任期三年。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本系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12、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各系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系办公室中确定专人办理。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出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有过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行为者;

4、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及格而重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该生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不受第十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限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

2、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0%并受到院级以上(含)表彰者;

3、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并其学习成果或科技竞赛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4、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奖励者;

5、毕业时仅出现第十条第4款情况的,经重新学习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生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且超出部分学分在10%以内者;

6、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的;

7、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的。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填写学士学士申请表;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与成绩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

3、教务处在全面复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院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5、教务处执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十五条凡发现不符合院学位授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违反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授予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七条本细则从202_届毕业生起施行。

第十八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_-6-26

第三篇: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毕业时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注明网络教育。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二)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

(四)护理学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五)外语水平须达到如下要求之一:

1、非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六)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必须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并提交教育部学位认证报告,同时符合除第(五)点以外的所有条件。

第四篇:浙江大学授予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范文模版)

浙江大学授予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202_年08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远程教育学分制的实施,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原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远程教育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校的有关规定者,由远程教育学院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作弊者。

2.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大专起点本科三年制学生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5学分(含1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

4.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学校学位英语统考者;外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学校第二外语学位外语统考者。

5.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未达70分(含70分)者。6.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第三条 学校学位外语考试按以下规定组织:

(一)远程教育本科学生原则上应到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远程教育学位外语考试的报名、考试时间与我校远程教育的重考时间相同,每年二次(4月和11月)。学校学位外语考试由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校教务部负责组织命题、印卷和阅卷,远程教育学院负责协助组织具体考试工作。

(二)远程教育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也可以通过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可以通过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每年5月进行)或全国大学日、德、法、俄语四级考试(每年6月进行),成绩合格的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学位外语合格成绩。未经集体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日、德、法、俄语四级考试等的成绩无效。

(三)远程教育非外语专业大专起点本科学生自入学前三年内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外语专业大专起点本科学生自入学前三年内已通过全国专业英语或第二外语四级考试者,在参加学校规定的有关资格认定考试成绩通过后,其成绩可作为申请学位的学位外语合格成绩。

第四条 受记过处分后(考试作弊者除外)获得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者,经本人申请(每年五月提交),学生所在教学站同意,学院、校教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定于每年6月进行(学生如在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外语专业学生如在毕业当年5、6月份参加全国大学专业英语或第二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合格证书在当年10月份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由远程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网上公布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符合条件者向学校教务部推荐申请学士学位,并提交下列材料,由学校教务部进行全面审核:

1、浙江大学授予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2、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

3、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

4、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国大学专业英语或第二外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学校教务部将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

第六条 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制发,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教务部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自我校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开始试行。原采用学年制、学年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仍按浙大发教[1999]77号文件、浙大发远程(202_)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第五篇: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2_年9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2_]0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2_〕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远程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202_年春季以前入学的本科学生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二)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

(四)护理学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五)外语水平须达到如下要求之一:

1.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六)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必须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同时符合第三条中除第(五)点以外的所有条件。

第五条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远程教育学院依据学位授予有关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有关证明、相关文件等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对初审材料进行全面评审,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未通过者的申请不再受理。

(三)学校在毕业当学期办理学位审核,学生毕业后提出的学位申请不再受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注明网络教育。

第七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2014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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