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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科转入及转出制度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3-43100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5 15:56: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ICU科转入及转出制度

ICU科转入及转出制度

(一)ICU科收治范围

1.全麻手术病人,术后须转入ICU科观察24-72小时,若有,病情变化,时间可适当延长。2.各种昏迷病人

3.需要进行呼吸道管理的病人及需要呼吸支持的各种呼衰病人 4.各种复杂大手术病人,严重多发伤、复合伤病人。5.严重的心功能不全及严重心律失常病人 6.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的病人 7.各种重度中毒的病人

8.各种病情危重需要监护加强治疗的病人。

(二)哪些病人一般不收入ICU科

1.以明确脑死亡病人,除家属强烈要求维持的一般不宜收入ICU科(作为脏器移植供体者除外)2.各种重度传染病病人 3.已经衰竭的癌症晚期病人。

(三)收入ICU科途径

非常紧急的病人及术后需要加强监护治疗的病人,可电话通知ICU科,以便做好接受准备。一般情况下,应由ICU科医生会诊,同意后,方可转入ICU。

(四)转出ICU科程序

经加强治疗稳定的病人,由ICU科决定并负责联系各相关科室或者医生,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然后通知管床护士,做好离科准备,并及时书写转科记录。

在ICU科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当班医生及时书写抢救记录,ICU主管医生及时整理病例,并择日讨论。

(五)转出ICU科标准

1.全麻大手术病人,经监护未发现异常生理功能改变者,一般于24-72小时离室。

2.监护过程中范闲生理指标改变,经处理于72小时内仍无明显改善者,可适当延长至3-7天。

3.生理功能严重紊乱,生命体征不稳定,生命器官仍十分脆弱,甚至依赖人工呼吸支持者,则需要在较长时间在ICU科治疗观察,直至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方可离开ICU科。

4.生命体征已经正常,留下某些后遗症,此已经属于康复医疗的范畴,也应转出ICU科。

第二篇:ICU患者转入转出标准

ICU患者转入转出标准

一、重症医学科病人收治标准总则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格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脏器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

二、重症医学科病人收治标准细则 1.心跳呼吸骤停; 2.各种类型休克; 3.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征; 4.严重创伤及多发伤; 5.急性昏迷;

6.急性呼吸衰竭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 7.哮喘持续状态;

8.大咯血、消化道大出血等严重出凝血障碍; 9.急性肺水肿;

10.不稳定性心绞痛,致命性心律失常,急性心力衰竭,高血压危象等严重血流动力学紊乱情况; 11.急性肾功能不全;

12.重大高危手术围手术期监护; 13.内分泌危象;

14.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 15.中毒、中暑、溺水、电击等; 16.脓毒症。

四、重症医学科病人转出总则

1.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治疗。2.病情转入慢性状态。3.患者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测治疗中获益。

4.患者或家属因个人原因自行要求转出,管床医生告知患者病情及相应风险,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同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考虑转出。

五、重症医学科病人转出制度

1.患者需要转回原临床专科,管床医生需充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及途中风险,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转科(院)事宜。

2.根据转科医嘱,进行转移前患者各项护理准备,并通知接收科室的护士。3.检查患者护理记录齐全,记录内容完整。

4.检查患者的个人卫生:转出时患者手足、会阴、皮肤清洁。

5.检查各管道应清洁通畅,固定合理、牢固、引流袋清洁。注明插管、换管日期、时间、伤口敷料干燥清洁。

6.检查静脉穿刺部位。保持静脉输液通畅,所用药物标志清楚。7.备妥病历记录、各种检查胶片、有关药品和患者的物品准备移交。8.向接收科室护士介绍患者的情况:姓名、诊断、主要治疗、皮肤及各种管道情况。转科(院)继续治疗原发病时,由医生向家属交代。9.根据患者病情危重程度,安排医师护士陪同。

10.转科(院)途中备好必要的抢救药品及用物。认真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保证各种管路通畅。

11.到达新科室(院)后,认真与该科室(院)的主管医生、护士进行床旁交接班,由交、接双方填写交接记录。

第三篇:ICU患者转入转出标准和流程

ICU患者转入转出标准和流程

结合《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及本医院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收治标准

a)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b)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c)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d)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二:转出标准

a)血流动力学值稳定者。b)脱离呼吸器。

c)病情稳定已不需使用特殊生理监护仪器。d)合并症已稳定控制者。e)已脱离危险期不需加护医疗者。f)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三:转入流程

1)若其他科室需要ICU会诊,电话联系ICU值班护士,由ICU值班护士联系会诊医师急会诊,要求10min内到现场;

2)由ICU会诊医师根据ICU收治标准决定患者是否需要转ICU,若与会诊科室医生存在意见分歧,由ICU负责人协调;患者病情危重,不宜立即转运的,由ICU医生提供进一步治疗意见,并协助对患者的治疗,直至病情稳定,可以转运。

3)若决定转ICU,ICU会诊医师需要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及ICU费用情况,并通知ICU值班护士,告知需要准备的用物。

4)ICU值班护士负责准备床单位及用物。

5)转出科室值班护士负责结账,并将患者的电脑系统转至ICU。

6)转出科室医生及护士负责转运途中的安全,需要ICU医师协助的,可与ICU会诊医师协商。

7)患者转运至ICU后,转出科室医生及护士与ICU值班医生及护士进行床边交接。具体内容包括: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检查资料、治疗情况、经费情况、家属要求等。四:转出流程

1)每日晨,由ICU医生查房,征求专科医生意见,决定患者是否转出ICU;若有患者家属临时要求转出的,由ICU值班医生评估患者病情,病情允许的前提下,由值班医生与专科医生协商,决定患者是否转出。转出前,由ICU值班医生负责通知家属。

2)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或接收科室要求将患者转出时,如病情不允许,须详细告知病情及风险,仍坚持要求转出的可考虑转出,但应请患者或其家属或要求转出科室的负责医生在病历中签字确认。

3)原则上,病员转出至入住ICU前所住科室;由急诊ICU收入的患者,根据转出时的疾病情况决定转出科室,任何科室不能无故推诿病员,必须优先安排床位,复杂情况可请医务处协调。

4)当日主班护士联系床位,并结账,将患者的电脑系统转至接收科室 5)值班护士协同护工将患者转出;病情重的患者转出途中,由ICU医生陪同,保证患者安全。

6)患者转运至接收科室后,ICU护士与转出科室值班医生及护士进行床边交接。详细交代ICU治疗经过,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

第四篇:ICU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

ICU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

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

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ICU,且做好交接班,ICU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入。

一、收治范围

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

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ICU。

二、转入、转出标准(详见附录)1.转入标准

病人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病人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病人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病人(第三优先权)。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病人(Priority I Patients)

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病人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它也许适用于某些单位发展特殊转入标准(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低于某特殊血压标准低血压等)第一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第二优先权病人(Priority 2 Patients)

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第二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 第三优先权病人(priority 3 Patients)

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经过ICU治疗后有可能恢复或获得好处,达到其严重程度减轻。(患者具有恶性转移瘤并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肺部疾疾;处于终末状态的心脏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合并急性严重疾病)病人为缓解急性疾病可接受加强监护治疗。例外(Exclusion)1)病人已确定脑死亡,做器官移植供体

2)具有生存能力的病人,他拒绝进一步生命支持治疗且只是为“舒适的护理”这也不能除外DNR的患者。3)长久植物人状态的患者。

4)需要ICU监测的生理状态稳定的患者。(来自血管外科术后病人;无合并酮症酸中毒糖尿病患者;脑震荡者或者轻度充血性心力衰歇)2.转出标准

第一优先权转出条件:当患者不需要加强监护治疗,或者当治疗失败具短期预后差,经过持续加强监护治疗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后者如患者包括三个或者更多器官衰竭,经进一步处理无反应的患者。

第二优先权转出条件:当突然需要加强治疗的可能性减少者。第三优先权转出病人:当加强治疗的需要已不存在时,必须转出,但经过持续加强治疗其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者,也许提前转出。例如:后者或许包括患者伴有晚期疾病(如慢性肺部疾病,末期心脏或肝脏疾病,广泛转移的肿瘤等)。

三、患者转出流程

患者转出ICU原则上由主管医师决定,转出时必须向病房医师仔细介绍当前诊断,电解质,血常规及血气分析情况,目前治疗原则和 用药情况,现有液体的成分和浓度,有无特殊用药及剂量,浓度,有无并发症,需特别注意观察和处理 的问题,进一步治疗和护理的问题等,并将上述内容写入转科记录中。

患者的转出应由ICU主管医生及科主任决定,少数患者可直接出院。附录: 1.心脏 收治标准 1.SBP<90mmHg 2.尿量<30ml/h 3.需要应用升血压药 4.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 转出标准 1.无休克症状 2.不需要有创监测

3.心律稳定并无致死性心律失常 4.SBP>90mmHg HR>45次/分 RR>12次/分 x12小时 无发热 2.血液系统 收治标准 1.活动性出血 2.BP<90/60mmHg 3.尿量<30ml/h 4.需要应用升血压药物 5.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 转出标准

1.明确出血部位并且控制出血 达24小时 2.BP>90/60mmHg x 24小时 3.静脉升压药不持续应用x24 小时 4.不需血液动力学监测 5.Hb≥10g/dl 3.急性呼吸窘迫 收治标准

1.急性呼吸困难伴呼吸暂停 或Pco2>60mmHg PH • 2.急性CHF Pco2>60mmHg 3.需要辅助通气 4.急性肺栓塞 5.手术后肺部合并症 6.不能有效排出气道分泌物 7.气胸 转出标准

1.自主通气、氧饱和度>92%x24 小时

2.呼吸功能稳定x24小时不伴有机械辅助通气(ABG’s正常范围或代偿正常范围)3.肺部分泌物通过普通护理单位和呼吸治疗可以控制 4.稳定抗凝治疗,并且PT及PTT处于可接受的范围 5.终末及即将发生终末状态

6.无主要心律失常、无致死性心律失常可终止监护 7.转出IMC进行辅助机械通气(家庭呼吸机)4.内分泌系统 收治标准

1.体温过高/体温过低 2.酮症酸中毒 3.严重的电解质紊乱

K<2.5mmol/L或>5.5 mmol/L Ca<7.5mg/dl或>11mg/dl PO4<1.5 或>5.5 Na<120 mmol/L或>150 mmol/L 4.损伤的LOC(Impaired LOC)转出标准

1.体温处于可按受范围 2.正常电解质

3.神经系统功能完整x24小时(无神经系统功能损伤)x24

5、严重高血压(恶性高血压)收治标准

1.SBP>210 mmHg/L, DSP>110 mmHg/L 2.需要持续静脉点抗高血压药 3.尿量<30ml/h(在24小时内)4.持续性有创性监护 转出标准

1.持续静脉点滴抗高血压已不持续应用x24小时 2.血压控制x24小时 3.在24小时尿量>30ml/h 4.不持续应用有创监护

6、急性心肌梗塞 收治标准 1.胸痛 2.心律失常 3.EKG/心肌酶改变 4.需要溶栓治疗 5.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 6.需要主动脉内泵反博 7.生命体征不稳定 转出标准

1.胸痛消失x24小时,并且被 诊断非心源性胸痛 2.尿量在25-30ml/h 3.可行性远距离遥测

4.生命体征稳定并无致死性改变达24小时 5.无危胁生命(致死性)心律 失常或传导障碍达24小时

6.心肌酶有所改善 7.无进展性EKG改变 8.溶栓治疗已不持续x24小 时 9.血液动力学监测已不持续 10.IABP已不连续x24小时 7.不稳定心绞痛R/O 心肌梗塞 收治标准 1.胸痛 2.心律失常 转出标准

1.无胸痛除外,胸痛由硝酸甘油缓解 2.血压趋于可接受的参数内

3.一系列EKG’s及血清酶学不反应急性心肌x24小时

4.胸部无特殊改变或X-证实

8、心脏的介入治疗 收治标准

1.PTCA经皮经腔冠状动脉形术,DCA,或冠状动脉支架术后 2.出血 3.BP不稳定 4.IMC无床 转出标准 1.血压被控制 2.BP处于接受的参数

3.腹股沟处稳定,鞘不需连续监护

9、多系统损伤 收治标准 1.气道梗阻 2.需要辅助通气 3.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

4.在术前及术后期间,需要密切护士观察 5.活动性出血或休克

6.生命体征或者神经系统功能处于变动或超出可接受参数之处 转出标准

1.呼吸不需要机械通气辅助达24小时(ABG’s处于正常或代偿正常范围之内)2.血液动力学不需持续监测

3.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功能 及肾功能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4.BUN及肌酐有所改善或无明白改变x24小时 5.无发热 6.DNR 10.心律失常(致死性心律失常)收治标准

1.明确或恶性心律失常 转出标准

1.遥测技术可以应用 2.生命体征稳定x24小时 3.酶无明显变化(阴性)x36小时 4.无发热

11.、癫痫持续状态 收治标准

1.持续惊厥需要持续性监护护理 2.气道梗阻需要辅助通气 3.需要心脏监护 4.生命体征不稳定 5.明显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转出标准

1.无惊厥活动x24小时

2.自主呼吸氧饱和度> 92%x24小时 3.稳定心脏,神经及呼吸功能达x24小时 12.肾衰竭 收治标准

1.不稳定生命体征需要经常评估

2.慢性肾功能不全(CHF)的症状及体征 • 3.需要紧急透析

4.电解质不平衡K>5.5 PH<7.3 5.因电解质不平衡导致心律失常需要进行心脏监护观察 转出标准

1.生命体征稳定x24小时 2.电解质稳定

3.BUN及肌酸有所改善 4.ABGpH为7.25 5.无严重心律失常

13.循环系统的损伤(血管外科术后)收治标准

1.观察移植开放x24小时

2.观察术后出血及神经系统状态 • 3.需要有创性监测 4.已扩大的主动脉病患者 转出标准 1.移植开放的 2.无出血x24小时

3.无明显急性神经系统损害x24小时

4.无发热并且生命体征稳定 14.主要外科病例 收治标准

1.术后麻醉需要辅助通气 2.心脏监测x24小时 3.术后期间需要医护人员密切观察进行药物处理

转出标准

1.自主通气x24小时 2.生命体征稳定x24小时 15.药物中毒 收治标准

1.需观察呼吸状态并需要辅助通气者 2.心脏心律监护x24小时 转出标准

1.自主呼吸功能不需要辅助通气 2.无心脏心律失常x24小时 3.神经系统功能完整x24小时

4.BUN/肌酸/肝酶学有所改善或来改变x24小时 16.自杀企图(包括一氧化碳中毒)收治标准 1.自杀预防

2.需要医务人员密切观守 3.需要心脏监护 转出标准 1.稳定生命体征

2.床边心理的医疗,可易达到

3.内科医师医病转出

大关县人民医院

二0一三年八月

第五篇:驾照转出转入

取得驾驶证一年以后才可转!

外地驾驶证转入办理程序

一、本地人持外地驾驶证转入的1、持身份证件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3、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驾驶人适应性检测站体检);

4、提交原驾驶证及档案,由业务领导岗审批,业务员启封档案,审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5、经网上查询核实,复试道路驾驶(科目三)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

6、留存原驾驶证档案中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机动车驾驶员转籍通知单》。

二、外地人持外地驾驶证转入的1、持身份证件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张;

2、户口迁移证明和劳动人事部门调令;

3、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4、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驾驶人适应性检测站体检);

5、提交原驾驶证及档案,由业务领导岗审批,业务员启封档案,审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经网上查询核实后办理转入手续;

6、留存原驾驶证档案中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机动车驾驶员转籍通知单

机动车驾驶证的转出和转入:

1、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在新的居住地或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的,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并须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和审验有效期内办理。同时履行以下手续:

(1)填写申请表;

(2)交验户口迁移证或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3)交验驾驶证;

2、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的车辆管理所,经审核各项登记项目后同意转出的,应发出驾驶证转籍通知书,连同规定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一并装封后,由申请人携带交给新的居住地车辆管理所。转出的驾驶证副证应加盖有“转出”字样的印章,转出的驾驶证的转入地未受理前仍属转出地管理。

3、将驾驶证转入新居住地或暂住地换发驾驶证,须在转出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并须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3)暂住的还应交验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递交由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袋封的资料;(5)交回驾驶证;

(6)接受身体检查;

(7)送交本人相片2张。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的。如确需办理,由本人申请注销增驾车型的学习证后予以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转户包括转入和转出两个环节。第一步,从原发证机关办理转出,要提供转入地暂住证(户口迁移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和驾驶证等手续,还必须在驾照有效期内办理;第二步,转出地车管所同意转出,发出驾驶证转籍通知书、驾照登记资料(密封),一同由申请人转交给转入地车管所;第三步,在转入地车管所申请转入,要提供身份证、暂住证(一年以上)、转出地车管所提供的资料(密封)、相片等资料。申请转入要在转出后一个月内办理。驾照吊扣等几种特殊情况下,转户不予办理。

车管所同志提醒,驾照属全国范围内通用,如果无特殊需要,不必办理转户手续。只需在驾照年审到期后回原籍及时办理审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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