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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X商会章程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3-91684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9 18:27: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XXXX商会章程

上海XXXX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XXXX商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XXXX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SX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XXXX籍以及曾经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及热心于促进上海、XXXX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上海、XXXX两地的经济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为两地企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共XXXX县委统战部、XXXX县工商联业务指导,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上海市XXXXXXXX会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上海的经济建设,促进上海、XXXX两地经贸往来与合作;

(三)促进各个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协调发展;

(四)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五)利用特区平台优势,充分发挥会员企业或个人在特区的资源,服务两地经贸往来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上海和XXXX名优产品销售;

(七)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

(九)承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XXXX籍以及曾经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XXXX籍以及曾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从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上海及家乡XXXX事业;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费于每届会员大会召开前缴纳。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各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工作繁忙,无暇兼顾会务期间,会长授权由执行会长代为执行会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因公务繁忙,无暇兼顾会务期间,由会长授权,代为执行会长职务。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制定本会的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二)对商会开支、捐赠、项目投资、商务接待等重大事务,集体表决。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实行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并审议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上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会长审批,秘书长审核;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修改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_年**月**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XXXX商会 202_年5月

第二篇:上海商会章程(修改稿)

马鞍山市江苏商会章程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马鞍山市江苏商会

(Th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anshan)

第二条

马鞍山市江苏商会是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江苏籍工商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马鞍山江苏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服务会员,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团结进取,促进会员之间以及马鞍山与江苏各地经济交流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建设联谊平台,组织会员之间以及马鞍山与江苏各地的联谊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马鞍山市工商联合会、马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会所:安徽省马鞍山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积极参与马鞍山与江苏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发展;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团结江苏籍企业家在马共同发展,不断增强商会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协调会员对马鞍山的重大项目开展投资。

(五)依照有关规范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七)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建设和谐社会而积极努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江苏籍工商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承认商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商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资料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提出,并退还有关资料和证件;会员如违反商会章程,商会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商会协助解决;

(六)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监督权。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商会的声誉;

(三)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六)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2人。商会设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商会下设管理分会、轻工业分会、生化业分会、城建业会分、房地产业分会、商贸业分会、投资业分会、新兴科技分会和秘书处商会的副会,分别兼任分会的会长或副会长。第十三条

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每届任期3(或5)年。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调整理事、秘书长、副会长等商会负责人;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内设机构;

(六)制定和修改商会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驻会的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四)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联系。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资产管理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_年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商会章程样板

河南省湖北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交纳会费 202_ 元

7、会员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_年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商会章程(草案)

永嘉县总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永嘉县总商会(英文名称:Yongji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4ce,英语缩写:YGCC)。第二条 本会是永嘉县区域内工商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统一战线民间商会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会员服务,为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为实现永嘉又快又好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路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 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设;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温籍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工商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 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方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方能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与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商会章程

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互相协调工作;

(二)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发展;

(四)组织会员参加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六)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接受金家庄区工商联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金家庄工业园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热爱马鞍山、热爱商会,在工业园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增补商会班子成员;(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四)会员企业冠名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家庄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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