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华韵艺术团章程
华韵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韵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直接指导管理、开展艺术实践和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活动宗旨是:通过对艺术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美育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体现学院的教育理念,崇尚主流文化,推动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反映大学生意气风发的精神面貌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广大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艺术团实行团长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下设活动部、宣传部、秘书部。活动部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宣传、推广和参与活动前的准备事项;秘书部负责全部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书的制作、资料积累与文件档案的制作与保管。
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负责艺术团全面工作。各部设正、副部长各一名,各艺术活动团体设正、副团长各一名。艺术团正、副团长由学生推荐并经院团委考评任命;具体职能部门和艺术活动团体的负责人均采取在推荐与自荐的基础上,经选举程序由艺术团聘任。
第四条
艺术团下设合唱团、器乐团、舞蹈团、戏剧社、礼仪(模特)队、健美操队、腰鼓队七个文艺团体,分别聘请有关教师进行日常活动指导。
第五条
艺术团聘请院领导、院团委有关负责教师组成顾问团,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指导;院团委对艺术团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三章 团员 第六条
团员的招聘和录用为每学年面向全院公开进行。凡是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册的学生,有参加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在所报项目中有一定的文艺基础,经报名面试程序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以下简称团员),填写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并配发艺术团团员证。
第七条
团员的义务
1、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按时参加本团训练、演出、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3、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4、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提出申请,并办理退证等相应退团手续。第八条
团员的权利
1、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团员有资格竞选艺术活动团体的团长和各部部长,对本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凡团员有代表学院省市各级各类文艺比赛、演出、宣传活动的侯选权利。
3、凡团员在全市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者,将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4、对艺术团所给处分有申诉复议的权利。
第四章 活动形式与内容
第九条
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
艺术团活动内容包括完成学院交给的演出任务、汇报演出及院内外进行的各种规模、性质的巡回演出、慰问演出和礼仪活动。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例会制度
1、本团每月的第一个周二召开部长会议,听取一月来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2、每学期初召开全体团员大会一次,对全年工作任务、排练计划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考核制度
1、团长业绩由院团委考核,各部长及下属活动团体负责人的业绩将综合团员评价、团长考核、学院有关方面的反映等予以综合评定。
2、团长有对下辖干部聘任的建议权;对违反纪律、不守团规的团员,社团负责人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违纪屡教不改或者所犯错误性质严重者应在艺术团干部联席会议上讨论并形成除名决议后方可报院团委批准执行。
3、本团对团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并将团员表现通报各系。
第十三条 财务制度
本团活动经费由学院专项划拔经费和团员自愿缴纳的部分组成。活动所用经费采用项目申报制,即:项目负责人提出活动预算,经艺术团负责教师会签后报院团委批准。各项支出、收入须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帐实相符。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过程记录负责。
第十四条 场地器材管理
1、本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团的排练,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清扫。
2、本团乐器、道具、服装由专人统一管理,每月清点一次,乐器、服装的出借须经团委批准,期末要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院团委,若有丢失或损坏现象,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院团委。
第二篇: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团是一个集美育教育、素质培养和艺术实践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组织;是代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艺术整体水平的文艺团体。
第二条:艺术团宗旨: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以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反映职院校园生活,培养广大学生的文艺兴趣,加强学生的文艺素质修养,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技能,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条:艺术团任务:深入学生生活,以文艺形式宣传党和学院的思想方针政策,弘扬民族的艺术文化传统。定期进行艺术训练和汇报演出,加强与校内校外的文化艺术交流,代表学院参加文艺演出及比赛。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团是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直属的独立团体组织。
第五条:大学生艺术团组织机构依照实际情况设置:
(一)艺术团团长、副团长;
(二)综合管理科科长、宣传科科长。
第六条:大学生艺术团组织机构职能
(一)艺术团团长、副团长:是艺术团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制定艺术团的各项方针、政策;听取下属的工作意见和要求,商讨解决办法;协调各部和下属的工作;任命和提拔团内管理层干部。
(三)组织部:管理团的内务工作,招纳并审核组织成员;在活动中负责向上级汇报相关计划和总结;安排活动的细节;协调团长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策划部:策划一系列富有创意的文艺演出及活动,成员要求有较先进且细腻的逻辑思维,能够策划出一系列具有创新意识的活动;负责校外的赞助、宣传策划及文艺演出的联络工作;负责在校内演出的宣传工作,张贴有关艺术团近阶段工作要点的海报,提高艺术团的知名度。
(五)演艺部:负责参加演出人员的选拔安排,及节目的排练工作;招纳部分固定演员,保障每个活动都能顺利进行。
演艺部下设礼仪队、器乐队、声乐队、舞蹈队、曲艺队、武术队。各队设队长1
名,协助演艺部搞好各队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培训部:为我校广大艺术爱好者提供一个学习、提高、实践的平台,负责定期培训自愿参加我培训部的艺术爱好者。
艺术团培训部下设合唱指挥、声乐、吉他、架子鼓、礼仪、主持人、交谊舞、舞蹈、古筝等培训班。各班严格按照所制定的课程表定时定点上课.每班设班主任1名,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定期向上级汇报培训情况。并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做好学员的档案归档工作.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凡重庆文理学院在校学生,承认本艺术团章程,具备一定特长或艺术爱好者,均可报名参加艺术团培训班。培训班学员经考核合格后,给予颁发“大学生艺术团培训班结业证书”.第九条::经过艺术团培训班公开考试,成绩优异者将成为艺术团预备成员,预备成员经过一个月的考察期,合格后成为艺术团的正式成员。
第十条:正式成员须认真填写“大学生艺术团成员档案表”,经审核登记留档备案。
第十一条:艺术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本团成员对艺术团工作有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二)本团成员在艺术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本团成员有申请随团参加活动的权利。
(四)本团成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执行团、队的决议,服从团、队领导的义务。
(五)本团成员有参与艺术团训练和学习的权利及义务。
(六)鼓励各队个人或集体创作、创新,提高自己乃至本队的艺术水平。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艺术团成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团内任务下达后,无特殊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半天向队长说明事由,递交请假条,各队队长汇总报至秘书组。
第十三条:艺术团各部制定考勤表,每次例会、训练、彩排、演出应严格考勤和记录活动情况,考勤表每月报组织部整理、登记后交团长审批。一学期无故缺席
累计三次或迟到、早退达本学期总次数1/3的成员作自动退团处理。
第十四条:艺术团成员参加校内外演出时要树立正确地集体观、纪律观、道德观。严禁艺术团成员私自参加演出并收取费用。演出活动要服从团、队领导安排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展现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积极向上的风貌。
第十五条:艺术团的乐器、服装、道具等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制作、购买服装、道具等设备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团审批,统一购买。
第十六条:艺术团成员应爱护艺术团的乐器、服装、道具等,使用完毕应及时整理、清洁,并于三天内归还至相应的负责人。严禁擅自使用与外借,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训练场地由艺术团统一安排,各队排练时间提前上报,以便场地安排。使用场地时要爱护公物,注意卫生,维护场地秩序。
第十八条:凡由艺术团统一创作、编排的节目未经艺术团负责人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外出表演,也不得教授非艺术团成员供其表演使用。
第十九条:凡培训部培训班的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部规章制度,每期培训缺席累计3次;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期总培训课时1/3的学员,不予颁发结业证书.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为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加艺术活动,表扬团内积极分子,艺术团每学年将进行一才评优活动,对刻苦训练、表现突出的队及个人,报团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管理、违反纪律者,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做出有损集体名誉及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开除团籍等处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艺术团培训班的同学交纳一定的培训费用用于聘请专业指导老师进行指导。所收费用统一由组织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为艺术团正式成员后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交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艺术团经费必须用于艺术团的发展以及购买艺术团所需物品(如:乐器、服装、道具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艺术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艺术团在组织部内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艺术团资产管理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艺术团换届或更换艺术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艺术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团。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团
第三篇:艺术团章程
老年大学艺术团章程
一、总则
老年大学艺术团,是在学校领导下成立的校内艺术组织。宗旨是团结组织艺术骨干和学员积极分子,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积极展示办学成果,促进提高教学水平,为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要坚持教学乐为健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艺术活动与专业教学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实现弘扬先进文化、活跃校园生活、培育文明风尚、展示精神风貌、美丽幸福人生的基本目标。
二、艺术团活动
艺术团每学期、学年都要制定活动计划,编排文艺节目,坚持常年活动和正常演出。
艺术团活动分为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校外活动又分为公益性活动和有偿服务性活动。要主动地接受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交给的宣传演出任务,积极参加助老助残、扶贫济困、联谊联欢,扩大影响的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有偿服务性演出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所有酬金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支配使用。
三、团员 团员的基本条件:
在校学员,有奉献精神,热爱文艺,身体健康,体型匀称,有一定的表演技能、演出经验和文化艺术素养;承认艺术团章程,遵守艺术团纪律,自觉参加艺术团活动。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技艺水平。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有积极奉献精神。支持健康有益文化,自己抵制腐朽文化和不正之风。
2、遵守艺术团纪律,执行艺术团决定,服从艺术团管理,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艺术团的团结统一,团结互助,共建和谐。
4、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会、参演、参赛和接受培训提高的权利。
2、有批评、建议和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
3、有公平享受团员待遇的权利。
4、有向本团推荐优秀人才的权利。
5、有自愿提出退团的权利。
四、艺术团的组织机构、组织管理。艺术团下设专业团和若干分团。
专业团是艺术团常设文艺团体。主要组成人员,是由学校培养成长起来的文艺骨干组成。专业团要有每学期、每学的排演、演出计划,服务于业务教学、服务于社会需求,服务于文艺汇演、比赛、竞赛等各项活动。
各分团即以各教学班为主组织的文艺团体。以各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内容为基础,编排、排练相应的节目以备参与艺术团的统一活动,或用以本班自娱自乐促进教学。
艺术团设团长一人,常务副团长两人,副团长(分团长)若干人,艺术总监一人,艺术指导(老师)若干人。
艺术团下设的分团即:合唱团、舞蹈团、民族器乐团、秧歌团、戏剧团、时装走秀团、太极拳表演团等,分团长由各专业班班主任担任,艺术指导由各专业班专业教师担任。
各分团长(班主任)在团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团长、分团长组成团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团长负责制;艺术指导在艺术总监指导下开展工作。艺术总监、艺术指导组成艺术指导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艺术指导负责制。
艺术团须遵循民主集中议事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大事项须征求全体团员的意见,保持透明度,增强公信度。
艺术团组织领导每三年一届。艺术团长、副团长由学校根据需要选拔任命。
五、入团程序
学业优秀,表现突出,具备团员基本条件和素质的,可向艺术团提出入团申请,并填写入团申请表。申请加入艺术团分团,需经艺术团评选审定后,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
可参加艺术团活动;申请加入艺术团专业团,需经专业老师推荐,艺术团审查批准,每学期缴纳50元管理费。艺术团员的发展,坚持总量控制、个别吸收的原则。
六、团的纪律
1、认真学习政治、学习理论、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演出水平,确保胜任各项工作任务。
2、遵纪守法,言行文明。违法违纪的话不说、违法违纪的事不做。
3、维护安定团结,坚持和谐共建。自觉维护艺术团的声誉,保持艺术团的荣誉,要坚持“五湖四海”,不搞个人主义。
4、尊重艺术指导,服从团的领导。自觉接受团的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不随意参加其他团体的排练和演出。
5、遵守活动时间,自觉积极参加演、练。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
6、不参加艺术团的排练和演出活动,超过一学期者,将停止参加艺术团的活动,或劝其自动退出艺术团。
7、爱护公物、艺术团服装道具等。要讲究卫生、保证演出用具、服装等正常使用。
七、艺术团经费
本着自用、自管、自筹的原则,艺术团团员适当缴纳团费。参加省以上(含省)比赛、汇演、演出等活动,有关的
服装道具由学校负责;除此之外及校内演出活动,服装道具等由艺术团或团员自行承担。
八、团旗、团徽、团训
团旗:为印有“临沂市老年大学艺术团”字样红色旗帜。团徽:为印有团旗同样文字的绿底白字的圆形徽章。团训:服务教学、寓教于乐、提升自我、奉献社会。
九、本章程解释权或未尽事宜属艺术团团务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
第四篇:艺术团章程新版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直接指导的开展艺术实践和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校园主流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人文气氛,在艺术实践活动中进行美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陶冶情操。培养一支文艺骨干队伍,使校园整体文化活动上层次、上水平,创造精英。提高学生的艺术鉴赏力和欣赏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设团长一名,总体负责艺术团的各项事务,副团长两名分管综合艺术中心和综合管理中心。
第四条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下设合唱队(团)、舞蹈队(团)、表演队(曲艺团)、器乐队(团)、主持队、行政事务部、公共关系部、宣传部、外联部,各队(部)设队(部)长一名,副队(部)长两名。各队(部)长分管各队训练、演出及日常管理事务,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艺术团日常管理及后勤事务,由分管综合管理中心副团长负责。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队长签到制度
团长每周二到北校区艺术团办公室签到一次,便于任务的接受和下达,分管队长每周四签到一次。
第六条
例会制度
1、本团每月的第一周召开团长联系会,与会人员为副团长,会议地点暂设在北校区艺术团。听取一月来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2、每学期初召开全体团员大会一次,对全年工作任务、排练计划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核制度
1、团长业绩由校团委考核,各队长业绩将综合团员评价和团长考核的结果确定。
2、团长有权提出副团长的建议人选,有权召开团级干部会议经公开投票制任免各队队长,有权将违反纪律、不守团规的团员开除出团,但须上报校团委批准。
3、本团对团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并将团员表现通报各系。
第八条 财务制度
本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经费组成。活动所用经费须由团长提出预算,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项支出、收入需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第九条 场地器材管理
1、本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团的日常排练,不得外借,场地钥匙由专人保管,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清扫。
2、本团乐器、道具、服装由专人统一管理,每月清点一次,乐器、服装的出借须经校团委批准,期末要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校团委,若有丢失或损坏现象,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活动安排
第十条
日常排练
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校区的具体情况安排排练的时间和场地。并根据各队的特点决定是否进行定期、定量的排练。
第十一条
演出任务
1、艺术团活动内容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演出任务、汇报演出及校内外进行的各种规模、性质的巡回演出、慰问演出活动。
2、演出任务下达后,各队须根据本队的任务安排好排练时间,排练场地由艺术团办公室和校团委协商解决。大型演出前,须在团长的组织下召开全团的组织动员会,具体安排演出任务及各项事宜。
第五章 艺术团团员
第十二条 团员的招聘和录用
每学年面向全校进行招聘,凡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才能,对艺术有浓厚兴趣,承认本章程,履行本团义务,符合基本条件,经报名考试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以下简称团员),填写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并配发艺术团团员证。团员基本要求如下:
合唱队(团):男生身高1.68-1.75米,女生身高1.65-1.70米,身体匀称,具有一定的演唱基础,节奏感、乐感好。
舞蹈队(团):男生身高1.70-1.80米,女生身高1.60-1.70米,身体匀称,具有一定的柔韧行,有较强的动作协调能力。
表演队(曲艺):有较强的个人表演能力和技巧,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有一定的创作能力和较好的舞台表演能力。有舞台表演经验、。
器乐队:对某种器乐有一定基础,有较强的演奏和表演能力,舞台感染力。
行政事务部:能够熟悉使用办公室软件,协调管理各队(部)文本材料,有较强的整体规划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公共关系部: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完成对外联络协调工作和对内协调工作,有较强的活动规划能力。
宣传部:有一定的书法绘画及其他文本艺术基础,能承受短期高密度工作,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
外联部:有极强的交际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适应并了解新的环境,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贡献意识。
第十三条 纳新制度
艺术团的纳新时间定在新学期初(以大
一、大二在校生为主体),面向两校区的全体同学,不断加强校大学生艺术团人才库的建设。
具体步骤:
1.报名
报名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艺术团在两校区张贴纳新海报。并通过广播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保证招收对象的普遍性。
2.面试
报名结束后,团长及负责人组织同学面试,面试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及校团委协调,面试的方法及内容由各队队长根据各队的特点自行安排。
3.录用 通过面试的同学,即成为艺术团成员,颁发艺术团手册,并存入艺术团档案。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艺术团成员参加各项活动,根据其表现及发挥作用的大小,酌情予以加分奖励。在日常排练或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也要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奖励。(具体依照《学生手册》中综合测评条例实施)。
第十五条
无故缺勤,缺席会议或行为影响排练、演出者将于扣分处罚,情节恶劣者可由队长联系会讨论会通过,予以警告、记过、开除团籍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学期末,艺术团将评选优秀干部、团员,被评选出的优秀干部或团员,将予以奖励。
:凡受表彰、奖励和处罚的艺术团成员,其情况均由校团委通报其所在学院。
第七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团员的权利
1、团员有竞选团长和各队队长,对本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凡在市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团员,有申请单项奖学金的权利。
3、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团员有资格参评“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艺术团成员享有优先参加我校文艺方面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成员租借艺术团的服装、器材或场地时将予以优惠。
5、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团员的义务
1、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按时参加本团训练、演出,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团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去做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事务工作。
4、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五篇:鄂前旗涛龙之韵艺术团章程!!
鄂托克前旗涛龙之韵民间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鄂托克前旗涛龙之韵民间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
第二条 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鄂前旗涛龙之韵艺术团,从事非营利性民族文化推广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合理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鄂尔多斯蒙古族的文化资源,向外界传播鄂尔多斯的民族民风民俗以及人文风采。
3、演职人员来自于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及旗乌兰牧骑退役人员。
第四条 登记管理单位:鄂前旗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鄂前旗文化局。
第五条 住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文化局办公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艺术团的举办者为:苏日嘎拉图,享有权利如下:
(一)了解艺术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艺术团开办资金3万元人民币;出资者:苏日嘎拉图,金额: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艺术团的业务范围
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如下业务:
1、民族文化和民族艺术的培训;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和开展民族艺术文化演出活动、竞选活动;
3、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研讨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艺术团设理事会,设成员9人,理事会是艺术团的决策机构;
(一)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鄂前旗文化局批准确认。
(二)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艺术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艺术团团长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团长、艺术总监、导演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艺术团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艺术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艺术团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艺术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艺术团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艺术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除艺术团副团长、办公室主任、艺术总监、导演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艺术团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艺术团设立监事会,成员为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艺术团从业人员和业务主管单位鄂前旗文化局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艺术团从业人员代表由艺术团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艺术团理事、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艺术团财务;
(二)对艺术团理事、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艺术团监事、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兼团长苏日嘎拉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艺术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