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美国FG诉刚果案
姓名:曹晓群
学号:14020051 班级:14法学卓越班
美国FG公司诉刚果案
请结合国家豁免规则和中国有关法律,分析香港法院对上述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分析:根据案情我们知道此案件牵涉问题在于美国在香港法院对于刚果的起诉香
港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的问题,这个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开始分析。
一是刚果是否享有国家豁免权,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二
条规定。刚果满足国家豁免权的主体要求,另外此案虽涉及商业交易,但国家豁免原则是由主权国决定,在本案中,美国在香港法院起诉刚果,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而中央授权香港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第十三条涉及宪制上的权力分配问题,香港获授权处理的是“对外事务”,只是“外交事务”的一部分,给予主权国家司法豁免权是中央国家独有的权力,香港并没有此权限。由于中央没有就国家豁免权制订全国性法律,香港法院只能依照中央行政机关的外交政策判案,中国政府采纳“绝对豁免权”原则,香港不能采纳其它原则。
二是香港法院是否享有对于国防外交事务的管辖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外交事务,基本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此条表明,香港法院原有管辖范围不变。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但基本法第19条第2款还规定了限制和例外,即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从上述基本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看,不论香港回归前,香港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在回归后,依照基本法,香港法院是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案件的。至此基本法第十九条列明本港法院虽然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行为没有管辖权,法院必须与处理外交事务的行政机关口径一致,《基本法》应加于《普通法》之上。香港终审法院决定就该案提请全国人大释法的行为,这是终院确认了其宪法责任,即如果符和有关条件特区终院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香港的管辖权问题涉及的是我国主权问题,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还是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因此贯彻中国政府的行政方针无可厚非。
因此从以上两点来看,香港法院对上述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
第二篇:刚果婚俗
刚果(布)的婚礼习俗(202_-07-14 17:21:50)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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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布)的婚礼习俗
刚果人的婚礼不仅因宗教信仰不同而有着差异,而且因经济状况不同而相差悬殊。那些富裕的人家,对婚礼十分讲究,多选在高级宾馆、超级饭店或者豪华俱乐部举行。婚礼前一个星期时间内,新郎新娘便将白色烫金的请柬或邮寄或派人送到那些准备邀请他分辩们参加婚礼的人手中。有关婚礼的一切事务,均由宾馆、饭店或者俱乐部负责筹划备。届时,宾馆、饭店或者俱乐部的停车场上停满了各式轿车,来宾们鱼贯地进入婚礼大厅里面。新郎西服笔挺,新娘长裙拖地,双双站在大厅门口迎接客人。每到一位客人,新郎热情地与之握手,甚至拥抱亲吻,互致问候;新娘双手扶着膝盖,身子微微向前蹲一下表示敬意。来宾们先向新娘赠送一束鲜花,然后到设在进门处的接待处签到,并且赠送一份礼金。客人们进入大厅后,喝着饮料,相互交谈,互致问候。
预定的时间一到,婚礼宴会立即开始。客人按事先安排好的位置入席。应邀而来的专业乐队演奏欢快的乐曲,职业歌手站在一个高台上,手执无线话筒,放声歌唱。服务人员在大厅里穿梭往来,为宾客们送来饮料、酒类和美味佳肴。有的新娘夫妇为了借婚礼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不惜花费重金,请客人们品尝象肉、河马肉等珍稀的野味菜肴。
当婚礼宴会进行到一段时间后,司仪走上高台,宣布结婚典礼仪式正式开始。首先由主婚人讲话。在刚果上层社会,主婚人一般由新郎或新娘的父母亲担任,主婚人享有对男女婚事的主要决定权,有时也特意聘请具有特殊身份或者特殊地位的人士担任。接着由两名证婚人讲话;由男女又方各请一名亲朋好友担任。随后是新郎讲话,代表新娘向各位来宾表示感谢,并在众人的热烈掌声中将一枚结婚戒指戴在新娘的手指上。最后,新郎新娘双双向父母兄弟、亲朋好友和各位来宾鞠躬,表示衷心的感谢。婚礼仪式结束,新郎新娘乘坐打扮得五彩缤纷的轿车,在亲朋好友及来宾的长长车队护卫之下,沿市区繁华街道缓缓而行,以昭示众人。随后,车队来到新娘的家门前,新郎立即下车向迎候在那里的岳父母行跪拜大礼,感谢他们对自己妻子的养育之恩。客人们纷纷向新娘父母亲表示祝贺,称赞他们有眼力,挑选了一位称心如意的佳婿。新娘的父母唤人送上早已准备的饮料、水果和茶点等,招待各位宾客。在新娘父母处稍事休息后,长长的车队又浩浩荡荡地驶向新郎家。抵达后,新婚夫妇向父母、兄嫂、重要客人行礼,随后进入新房稍事休息。客人们在欢乐的乐曲声和激昂的鼓声中,翩翩起舞,尽情欢乐。婚礼的庆贺活动一般要持续10天乃至半个月时间,在这期间,新郎家天天锣鼓喧天,夜夜灯火通明,歌舞从不间断,佳肴餐餐充足。凡是前来祝贺的人们,即使是过路的陌生人,都会受到主人的热情接待,有的还会得到新婚夫妇的赏金。举办这样大型豪华的婚礼,只有那些腰缠万贯的富裕人家才能承受,因为花费是相当惊人的。在刚果农村地区,尤其是北方农村地区,婚礼的形式要简单得多,庆典的规模也十分有限,即使是那些财产丰厚的酋长的婚礼,同城里的那些富翁相比也是显得相当寒酸。在刚果农村地区,结婚娶媳妇须付足够的彩礼,因为彩礼就是姑娘的身价。彩礼一般是一定数额的牲畜、商品和现钞。如果男子付不起彩礼,经女方同意,可以自愿受雇于女方家,为女方家进行无偿劳动,以劳动的价值抵补彩礼。按照当地传统观念,父母视女儿为“财产”,认为女儿出嫁获得一笔报酬是应该的;男子则认为向女方家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更能表达他的诚意。刚果农村是以大家族为基础的,南方以母系为中心,北方以父系为中心。无论南方还是北方,同一大家族的成员禁止通婚。在南方母系家族中,舅舅对外甥或者外甥女的婚事具有主婚权利。男子娶妻,不仅要给女方家送礼,而且要给姑娘的舅舅送去同等价值的礼物,而且从第一次求婚开始,一直送到第一个孩子降生为止。男方家举办婚礼,其舅舅负责操办有关的事务,婚礼仪式由舅舅担任主婚人。客人们在向男方父母表示祝贺的同时,须向其舅舅表示祝贺。在北方父系家族中,酋长掌握婚姻的决定权。男女订婚、结婚均需要向酋长送礼,并得到酋长的认可。婚礼仪式上,酋长是当然的主婚人士,仪式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新婚夫妇、双方家长和各位来宾向酋长跪拜行礼。新婚夫妇在蜜月期间,天天要前往酋长那里问候请安。婚礼宴席上,能够摆上牛肉、羊肉、鸡,就算是富裕的人家,大多数家庭的婚宴上是以水果代替饭菜,以凉水代替饮料。新婚之夜,人们围着篝火唱歌跳舞,表演富于民族特色的节目,热闹的场面一直要持续到次日天明,婚礼庆贺活动宣告结束。刚果人非常注重婚姻道德,许多有知识有修养男子讲究寻找志同道合的伴侣,在漫漫的人生旅途中,夫妻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俩人感情真挚,家庭幸福美满。如果一对老年夫妇遇上结婚50周年,人们一定要为他们举行一个隆重的纪念仪式,犹如新婚庆典一样热闹。老大爷身着笔挺的西服,显得精神抖擞,仿佛返老还童;老大娘一身艳装,戴金挂银,仿佛回到当姑娘的年代。在高朋满座的热烈气氛中,儿子儿媳向父亲母亲道喜,孙子孙媳向爷爷奶奶祝贺,宾客们更是交口称赞老年夫妇坚如磐石的爱情。此时此刻,老年夫妇更是喜上眉梢,甜在心头,他们高兴得当众热情拥抱,甚至长时间地亲吻。“人生七十古来稀”,将中国的这一句古老的俗语运用到非洲是非常合适的。非洲人平均寿命短,过去只有30岁左右,即使今天也不超过50岁,能够活到70岁的人为数不多,夫妻俩能够双双活到70岁的更是十分少见的。因此,刚果人历来非常重视金婚纪念日,即使经济再困难的家庭,也要想方设法热热闹闹地庆祝一番。在这种特别少见的喜庆日子里,主人家要摆丰盛的宴席,招待前来贺喜的人们,人们要唱歌跳舞开展庆祝活动。当然,老年夫妇的金婚庆祝活动,自然是由儿孙们操办的。分享:0 喜欢 分享到新浪Qing
第三篇:小布什诉戈尔案[范文模版]
202_年,是美国总统大选之年。这一年的大选,围绕着佛罗里达州选票计票,引发了前所未有的连续性诉讼大案。具体情况:
美国的政体是共和制,总统不完全是由全民直选产生的。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选民在总统大选中选出的只是选举人。大选后,各州的选举人组成全国的选举团,最后由选举团的投票来决定总统选举的结果。但由于选举人本身已经声明属于哪一党派,要选哪一候选人的,因此,选举人出来后,就基本知道总统的归属了。[具体情形:在总统选举日,美国五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们投票选举的是选举团的成员,即选举人。每个州由各党派提出的选举人在投票日之前,已保证将投票选举某一总统候选人。选举人当选后,将于十二月前往各所在州的首府,投票选举总统与副总统。以往由于交通不发达,选举人在抵达州府时,可能他原来承诺要支持的候选人已死亡,或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所以他可以改投其他候选人的票。但这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极少发生。
每个州的选举人票与该州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相等。由于各州众议员的名额是按人口多少分配的,人口多的大州选举人票也就多,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有54票,而阿拉斯加州只有3票,所以大州每次都是总统候选人争夺的焦点。哥伦比亚特区没有国会议员,但是有三张选举人票。美国全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获得270张选举人的总统候选人即可当选。
但在多党选举中,如果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得到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从获选举人票最多的候选人中选出总统。但众议员要以州为单位投票,即每州投一票。如果没有一位副总统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则由参议院从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前两名候选人中确定获胜者。]
选举的程序,主要包括预选(各党派选代表)、总统候选人提名(各党派选出候选人)、竞选运动(候选人历时数月争取选票的活动,包括到各州作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等。耗费巨资,使尽各种招数。)、全国选举(选举选举人)、选举团投票表决以及当选总统就职仪式。
主要的两位候选人都出自政治世家。共和党小布什(George W.Bush)的爷爷是来自缅因州的国会参议员,老爸作过两届副总统和一届总统(1980-1993)。而民主党戈尔(Al Gore)的老爹则是来自田纳西州的国会参议员。就个人经历而言,小布什要比戈尔逊色。
11月7日,美国全国开始投票选举选举人。
佛州是全美第4人口大州(仅次于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25张选举人票,谁失去佛罗里达,谁就可能失去总统位子。因此,它的每一张选票都成为争夺对象。
11月7日傍晚开始计票。晚9点,媒体一度发布了票站调查信息,开始宣布戈尔拿下了佛罗里达。消息传来,戈尔的支持者欢声一片,并准备开庆祝会。但到了半夜两点(此时已是美国东部时间8日),CNN(美国有线新闻)宣称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
戈尔颇为大度,按大选惯例,打电话给小布什,承认自己败北,祝贺对手当选,表示愿在新总统领导下为美国人民服务。“小布什赢了!”的头条新闻也在报馆里开印。世界各国领袖纷纷发来贺电,争先恐后向新总统示好。戈尔打完电话后,驱车前往田纳西州州议会大厦,准备公开认输。就在戈尔的车队快要到达目的地时,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察长(民主党人)电告戈尔,且慢承认失败,因为戈尔与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而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计票。绝路逢生,戈尔又活了过来。
戈尔的竞选经理明确宣布,只要正式数据没有出来,竞选继续!戈尔又打电话给小布什,宣布收回认输和祝贺。小布什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他正准备向几尽狂热的支持者发表接受胜利的演讲。但他还是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并努力安抚其支持者。各国领袖也很尴尬,纷纷又收回祝贺。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总算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这一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充满了诱惑。他们试图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争取改变选举结果。但对于布什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的胜利果实。结果,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有关选票的争执即起。进而,因计票纠纷引发了十几桩法律诉讼案,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美国,选举的具体方式和其他民政问题一样,属于州政府管辖。因此,各州有不同的选举法。而佛罗里达选举法就有一个0.5%的规定,即如果候选人所得的选票差距在0.5%以内,各选区(县)选举委员会必须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另外,候选人有权在选举结束后72小时以内提出人工重新计票(manual recount)的要求,由县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可行。该选举法还规定,在大选结束后7日内,各县选举委员会须将选举结果上报州务卿办公室,由州务卿将选举结果汇总、确认和签署,然后宣布全州的正式选举结果,从而决定本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的归属。
11月10日,佛罗里达各县完成了机器重新计票,布什仍然领先,但与戈尔的差距缩小为难以想象的327票!这一情形促使戈尔方面要求对棕榈滩县(Palm Beach County)等若干属于民主党势力范围的选区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并得到选举委员会的同意。对此,布什于第二天即11月12日,立马向佛罗里达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布什第一次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下令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是:(1)只在部分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必然造成州内选票统计中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护条款;(2)人工计票可能比机器计票更容易出错,其结果更不可靠;(3)局部的人工重新计票会引发全州性的重新计票,甚至导致全国性的重新计票,从而否定已有的大选结果。但是,地区法院以人工计票属州法管辖范围、联邦法院不能随意干预为由,拒绝了布什方面的要求。布什方面就此又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6日,该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他们的要求。(第一次败诉)
与此同时,佛州州务卿、共和党人哈里斯(Katherine Harris)女士宣布,11月14日(大选日后第7天)是各县上报选举结果的最后期限,逾时概不接受。哈里斯依法办事,可民主党人却难以接受。因为棕榈滩等县人工计票刚刚开始,不可能在法定的计票期内完成人工计票。民主党戈尔控制的棕榈滩县等就此又向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戈尔方第一次向州法院第一次申请),要求给予上报时间的宽限。未得到支持,它们又上诉到佛罗里达最高法院,要求阻止哈里斯在法院判决之前签署任何选举结果。此举终于成功。(这里的党派色彩非常明显,因为州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党人州长提名和任命的)。当时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庭审时,辩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县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2)州务卿是否有权拒绝逾期上报的计票结果?
戈尔的律师认为,人工重新计票旨在保证选票统计的准确性,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州务卿无权拒绝接受人工计票的结果。共和党方面回应说,州务卿依法行事,忠于职守。州最高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而佛州最高法院以7比0的表决在21日作出两项裁决:首先,如果机器计票和抽样人工计票的结果出现差异,县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其次,州务卿的确有权拒绝逾期报来的计票结果,但这一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因为选举权是州宪法保障的最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其他公众自由的基础,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技术性法律规定不能凌驾于选举权的实质内容之上”。为此,宣布:棕榈滩等县可以继续进行人工计票,但计票结果必须在5日内(11月26日下午5时前)上报给州务卿,后者必须将这些结果包括在州大选的最后结果中。
这显然是民主党方面一个重要的胜利,但他们没有想到,要在5天内完成几十万张选票的人工统计,谈何容易!人工计票的第二天,一桶冷水就当头泼向了民主党人。11月23日,四个进行人工计票县中的一个迈阿密--戴得县选举委员会突然决定:他们将停止人工重新计票,因为无法在5日内完成该县的人工计票工作。对此,民主党方面立即向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提出紧急申请(戈尔方第二次申请,失败),要其下令该县立即恢复人工重新计票。但这一次,他们未能如愿以偿。
11月26日下午5时,是人工重新计票的截止时间。只有一个县完成了人工重新计票。当晚,哈里斯正式签署了佛罗里达选举的结果:布什赢得2,912,790票,戈尔赢得2,912,253票,布什以多出537票领先。哈里斯拒绝了迈阿密-戴得和棕榈滩两县的人工计票结果(戈尔在两县分别净增选票168张和215张),理由是前者报来的只是部分统计结果,后者则超过了截止时间,尽管仅仅晚了几个小时。对民主党来说,这几乎是一张死刑裁决书。但戈尔阵营决不服输,次日,他们向佛罗里达巡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戈尔方第三次申请),要求下令哈里斯接受上述两县人工计票的结果,并命令迈阿密-戴得县完成人工计票。12月3和4日,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决定:下令两县将有争议的选票运到法院备查,但它没有同意恢复戴得县的人工计票。
(最高法院出手 大选尘埃落定)
当戈尔方面还在为维持人工计票而苦苦挣扎时,布什阵营却采取孤注一掷的战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审查21日佛州高院决定的合法性。24日,最高法院接受这一案件,决定在12月1日开庭。这样,人们的眼光便从佛罗里达转向了华盛顿的最高法院。
在法庭上,布什方面称,根据美国宪法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州议会有权决定各州总统选举人产生的方式,在选票出现纠纷时,应按大选前制定的法律解决。而现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决定却改变了原定的计票程序和时间表,不仅违反了1887年的《选举人票计算条例》,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的原则(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各州不能剥夺公民享有的联邦权利)。
戈尔的律师反驳说,人工计票是佛罗里达选举法认可的一项正常计票程序,旨在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由于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语焉不详,造成理解上差异和运用中的矛盾,为此,州最高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既没有损害州法和公民的权利,也不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越权的问题,最高法院不应干预。
三天后(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它对布什和戈尔的分歧不置可否,以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其决定的法律基础,也没有论及它与联邦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由,“搁置”(vacate)了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remand),最高法院虽未作出直接裁定,但这一决定至少表明,它拥有干预的权利。
就在同一天,佛罗里达的巡回法院也对戈尔方面的上诉作出了判决,结果却令民主党人大失所望。法院认为,戈尔方面缺少足够的具体证据,说明人工计票有可能改变现有的选举结果,州法中也没有规定州务卿必须接受不完整的计票结果,所以,法庭不能强迫迈阿密-戴得县恢复人工计票,也不能否决哈里斯已签署的选举结果。显然,选票争执的天平开始摆向共和党,但戈尔仍然不放弃最后的一线生计,再次寄希望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干预。
12月8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4比3票的票数,部分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决定,明确棕榈滩的计票结果和迈阿密-戴得县不完整的计票结果都应该包括在最终的统计结果(这使戈尔与布什的差距缩小到154票!),并下令在全州范围内(总共63个县,除已经完成人工计票的三个县外)人工统计大约6万张漏选票,但它并没有确定何为漏选票的标准。显然,这一作法是为了减少对部分地区人工计票不公的批评,给予戈尔一个最后的机会。这一作法的党派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是无视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布什方面岂能善罢甘休,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
12月9日上午,就在佛罗里达各县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联邦最高法院突然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Bush v.Gore)。紧急命令是以5比4票的表决结果作出的,保守和开明两派大法官的立场泾渭分明。
在12月11日的庭辩中,布什方面的律师主要强调两点:其一,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对有争议选票进行人工计票、并由巡回法院来制定计票标准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2条总统选举人产生条款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的“安全港”条款;其二,缺少统一标准人工重新计票(standardless manual recounts)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
戈尔的律师则强调,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对佛罗里达选举法的合理解释,它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只是补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州法院的判决。
[判决结果]
次日晚,在万众瞩目中,联邦最高法院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作出了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的决定”。
[裁决理由]
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州高院的判决存在着宪法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布什阵营)以补救。其裁决理由如下:
(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选举人,这一选举权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一基本权利,联邦法院应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3)在本案中,佛罗里达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进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准确地统计;
(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使戈尔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12月13日晚,戈尔向布什承认失败,并发表了颇为感人的电视讲话。至此,小布什大获全胜。
202_年1月6日,107届国会开幕。非常残酷的是,戈尔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宣读他在内心中并不承认的大选结果:在选举团的538张选举人票中,布什和切尼赢得271张,戈尔和利伯曼赢得266张。在全国范围内,布什共得民选票50,456,141张(占总票数的47.87%),戈尔共得民选票50,996,039张(占总票数的48.38%)。布什比戈尔少了近54万张左右,成为继1886年哈里森之后又一位少数票总统。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以偶然胜出的总统”为题评论说:现代政治史上“极少出现过以如此微弱的胜利赋予某人以如此巨大的权力”。
[不同观点]
布什诉戈尔是当代世界宪法诉讼史上重大而有影响的案件。本案终审判决一出来就引起了世界范围内有关人士的关注与评论,其议论意见主要有这样一些:
一、是批评与质疑的意见,认为该案干预了不该干预的政治问题。这些人认为,选举总统是一个政治问题。根据美国“伟大首席大法官”
约翰•马歇尔(1801-1835年任首席大法官)留下的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法院是中立的,应奉行司法克制的哲学,司法介入政治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解释:在美国确实有“政治问题回避原则”的司法传统,这也就是说,某些案件虽可以由司法管辖,但是这种司法介入可能会与其他政治机构(如立法、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时,法院就往往以其属于“非司法性”案件,予以回避。这种回避用特定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司法克制”,其目的就是为了不“使法院直接主动地陷入政治纷争之中”,而使法院超然于政治漩涡之外,保持司法的“纯洁性”。1946年美国科尔格罗夫诉格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拒审议席分配不公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伊利诺伊州存在着议席分配不公的事实,但宣称,根据美国宪政传统,确定国会议席分配的责任在于联邦国会,而不是司法机关,为了避免“陷入政治纷争之中”,就驳回起诉,拒绝审理]。因此,有论者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执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也有人用嘲笑的口吻说,联邦最高法院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投了布什两次票:一次在11月大选中,一次在12月的裁决中。这里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认为司法过多地干预了政治以及妨碍了民主原则。参与审判的大法官史蒂芬•布莱尔就认为,布什诉戈尔案引发的是一个不可裁判的政治问题,“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均澄清了这是国会的功能——而不是联邦法院——来判断总统大选纠纷。对国会而言,其必须解决这一选举纠纷,无论其是多么棘手和困难,因为它是一个政治机构,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志愿,而人民的志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大法官布兰迪认为:“我们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不作为。”
二、不同意第一种说法,认为时间会给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赞扬,因为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宪法危机。
很多的法学家、政治家、记者,以及其他观察家认为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案中五票对四票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裁决。有人赞同大法官布莱尔的观点,认为最高法院不应当介入此事件,但另外一些观察家们认为,只有时间才能判断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是否正确,也许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将受到赞扬,因为其没有回避一件有困难的案件,并且做出了判决,避免了一场更大的宪法危机。
三、有人充分肯定本案所显示出的重大意义。记者弗雷德曼说,他未曾考察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或其他各案中的判决,但该案判决结果能够顺利得到实施,则有力地表明,美国强大的关键所在是这个民族对法治的信仰。“„„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弗雷德曼接着写道: 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并且这正是戈尔先生所理解的,在其优雅地退出竞选之际,他说道,“这就是美国,我们将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这表明: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
[法理评析]
一、本案首先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成熟与人们对法院权威的尊重。
202_年的美国总统竞选,从表面上看,的确“热闹非凡”:民主、共和两党成员云集佛罗里达州,共同监测重新计票过程;戈尔不止一次地呼吁要倾听选民大众的声音,布什则把他的竞选班子头领和主要智囊成员送到佛州督战;前任总统克林顿为佛州高院命令重新计票的决定鼓掌,纽约州的共和党州长则指责它不仅完全错误而且造成了混乱;在争议的全过程,支持两党的选民都不时举行游行,由于两人的政治前途竟系于区区几百张选票,所以双方打得不可开交。整个过程迂回曲折,波浪起伏。但这“热闹”并未走向混乱与胡闹,没有舞枪弄刀,为什么?因为这“闹剧”的背后还有一套规则和秩序。事实上,整个选举仍然是一个相当开放、透明、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过程。最重要的,所有关于选举的争议最终都在法院获得了和平解决,且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公民对选举结果不服而产生争议——有时甚至是激烈争议,本是民主体制中很正常的现象;但争议是否能获得和平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治。美国的选举争议最后通过法律手段而获得解决,丝毫没有出现象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与暴力事件,这首先就充分体现了其法治与民主制度的成熟化以及人们对法院权威的尊重。在各级法院判决后,各方都未采取过激行动。终审判决后,戈尔还进行了一次演说,这次承认败选的演说既表现出君子风度,更体现出其对法治的尊重。他说:“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这句话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出错,可能不被认可,但却是会被无条件地接受。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美国的法治(rule of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by law),领略到的是法治的精彩和无奈,感受到的是司法独立的威力,是法大于权,是法律程序胜于政治结果。在美国,无论生效的判决公正与否,美国人都认为接受该判决是天经地义的,这就是美国社会文明的法治基础。托马斯•弗里德曼曾有段精彩的评论,他认为美利坚民族对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
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我们很难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与权威。
(这白色建筑物就是被称为美国“镇国之柱”的联邦最高法院。这右边就是威严的9位大法官)。
二、本案应视为正当的司法审查(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的完善与政治稳定。
前面有人认为,本案干预了不该干预的政治问题,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些过于绝对化,不正确。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干预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如果是正当的司法干预,结果是好的正面的话,那就应当肯定,如果是非正当的,结果是消极的,如引发了混乱或不公正的话,那就应否定。在选票出现微小差异的情况下,国会没有去解决,人们也不相信国会,而双方都主动地要求司法干预,司法介入后,最后的解决结论令双方与广大民众都信服、都接受了,这是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稳定的。可见,这种介入应当说是正当的。从美国法律的规定上看,联邦最高院是行使司法审查权。凡是涉及联邦宪法的,都可行使司法审查权。不管是总统行为,还是判决,抑或法律法规。
1946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尔格罗夫诉格林众议院议席分配不公一案中,确实拒绝审理,表现了传统的保守”克制”态度,“不干预”;但熟悉美国法律史的人不难发现,这一判例没有被后来60年代沃伦法官对贝克案[注:议席分配不公的事实致使查尔斯•贝克起诉州务卿乔•卡尔,联邦地区法院以遵循先例原则,驳回请求,贝克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争议激烈,沃伦首席大法官勇敢地抛弃僵化的权威先例原则,以该州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积极介入,并判决贝克胜诉:“田纳西州必须根据联邦政府最新公布的人口统计数字,公正平等地分配州议会议席,切实保证每一位公民在事实上都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投票权,维护美国代议民主制的公正与公平”。这是一个被誉为“关注社会现实,突破僵化与过时,实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的历史性大案]的判决产生“遵循先例”的作用。人们现在都评价说,贝克案是正当的司法干预,那么,同样道理,我们不能说,202_年美国大选案就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如果站在戈尔的党派立场上,可以评价说,选票争议,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但是戈尔一派也主动地请求司法介入了,是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的决定在先,而后才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否定裁决的。所以,仅就形式而言,民主与共和两党都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正如美国一位教授所评论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州高院“非法”的反击。如果在原则上认可佛州高院司法干预的合法性,就很难不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干预的合理性,因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显然与宪法及联邦法律密切相关。
国不可一日无君。高度“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那样要闹到何时?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法院应率先士卒,挺身而出。所以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了法律。”这里,认为没有了“法律”,是一种极端的片面,而“产生了秩序”,意即它解决了一场因总统难产而可能导致的宪政危机。
有人评价说:“美国大选也称得上是可以载入史册的经典。选举后出现在佛罗里达州的情况似乎一片混乱,就连我们也纷纷嘲笑美国人的基本算术能力。但关键时刻,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一案中5:4的判决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可能是在关键时候起重要作用,人们才称:美国最高法院是国家的良心和社会保护阀。
三、内在的政治化倾向巧妙地利用了法律的技术与漏洞,表现了大法官的法律智慧。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与 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州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其态度泾渭分明,都显示出党派意志的较量。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似乎不难肯定,从判决书里存在多种意见的情况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分,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由此,不能完全排除没有党派倾向。我们应当理解,法官也并不完全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学,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书生的法律王国中。对此,《纽约时报》的著名外交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曾说过:“戈尔先生为美国人民挨了一枪。这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枪是联邦最高法院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不过,所有这些政治较量都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律漏洞的利用,即内在的政治化倾向巧妙地利用了法律的技术与漏洞,基本上没有背离法律本身,表现了大法官们的法律智慧。
我们可以看判决理由:裁定佛州高院违宪的是9名大法官,其中多数派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认为,佛州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由于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一样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也就是说,本来的标准是计算有效票(有打孔的),而现在允许人工计票,就意味着某些标记不清楚的选票(无效票)也可计算在内了,与其他州标准不一样。因此首席大法官认为,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整个案子时不是在解释州法,而是在重新创制州法。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斯卡利亚和汤马斯3人,在支持裁决的附加意见中指出,按照佛州法律,只有那些标记清楚的选票才是有效票,而佛州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算标记不清选票的作法违反了佛州的立法。所以,以佛州最高法院如何违反了佛州有关选举的法律和宪法的第2条作为否定的理由,这是充分的,令人信服的。还值得特别一提的是,本案的判决不是直接下令停止人工计票。而只是裁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州高院重审。这是一个很聪明的否定办法。如果直接判决停止人工计票,那不仅法律依据不足,而且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会有些许涉及政治问题的嫌疑,从程序上给予否定,对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既达目的,又法理充足,绝对睿智!!要知道,佛州高院当时要重审已经是根本不可能了,因为联邦最高院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法定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下两个小时了,这实际上断绝了佛州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希望。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之嫌,但从技术上隐晦表达其内在的政治倾向性,不得不承认大法官们的智慧。
其实,反对派法官也是十分聪明的。判决是以五比四的表决比例通过的,其中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针对多数派法官的说法(佛州高院的决定改写了佛罗里达的法律)表示异议,其认为佛州高院的决定不过是解读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宪政实践传统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义时,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决定是最终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应介入。
其中异议最为突出的是布雷耶,因为他从根本上认为,这是个政治问题,不可司法性,他还援引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名言说,“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这种意见只有布雷耶一人主张,其余的大法官都认为佛罗里达选票争议是可以由司法管辖的,分歧只在于是由州还是由联邦司法管辖。多数派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是总统选举这一事关联邦的大事,属于宪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直接表白道:“没有人比本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在尊重宪法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应该说,各方的观点都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大法官们不同意见的畅所欲言与激烈交锋,的确让人领略了美国法治的华彩篇章。我们中国一位学者曾经赞扬道:“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因而,可以断定,这是当代的一个经典案例,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对宪政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本案让人们看到美国在民主与法治
第四篇:美国龟虾案
美国龟虾案
经贸院国贸1101班2011324020112曹玮
案件简介:1996年5月,美国以印度、巴基斯坦和马来西亚部分国内出口商未 采用“海龟驱赶装置”为由,禁止从这三个国家进口海虾。1997年1月,三国和泰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诉讼,指控美国的第609条款中的禁止进口规定违背了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旨在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条款。1998年最终认定美国构成了专横、不可论证为正当的歧视。
案件缘由:为保护濒临灭绝动物,1973年美国通过《濒危物种法》,将在美国海域出现的海龟列为保护对象。后美国科学家研制出“海龟驱赶装置”,美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颁布新版609条款实施指导细则,要求所有国家在有海龟栖息的水域中捕捞的海虾,必须获得美国国务院的证明,表明在捕虾拖网船上安装了“海龟驱赶装置”,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方能向美国出口,即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和使用海龟隔离器的捕虾船所捕捞的鱼虾进入美国。
美国败诉原因
基本原因:美国在实施以环保为目的的贸易限制即绿色壁垒时,未能做到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而对特定国家给予歧视性待遇,从而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性原则。其中不合理差别待遇:
1、一律要求各出口国均装备“海龟驱赶装置”,而不考虑各国实际情况,美国无法确保其政策是适当的。
2、美国没有认真试图通过达成多边协议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3、即不是一视同仁,而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美国给予大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14个出口国以3年的过渡期,却仅给予包括提出申请的四国在内的其他出口国4个多月的准备时间,这实际构成了对WTO不同缔约方之间的歧视。
4、美国在“海龟驱赶装置”技术转让过程中同样存在不公平的歧视。对WTO处理争端案件的启示
WTO上诉机构对海虾案的处理,表明实际贸易阻止在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海虾案上诉机构的报告作为第一个由WTO作出的证明环境措施可以同贸易规划相调和的裁定,为以后WTO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提供了富有成效的范例。这一案例裁决表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认定某一个绿色壁垒具体措施的合法性时,对其适用的限制条件实际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即如果实施的措施构成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的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那么这一措施就无法满足《GATT1994》第20条引言所规定的要求,从而无法得到支持。这一点无疑有利于遏制“环保例外权”的滥用,防止贸易主义者实施不正当的绿色壁垒。第二,上诉机构的裁决确认,只要符合贸易原则并满足若干保障条件,缔约方可将其国内环境措施延伸于其他缔约方。为WTO的原则体系与国际环境公约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关于海虾和海龟之诉的终审裁决,其意义在于:这是第一次向环境保护倾斜,而不是向自由贸易倾斜的裁决。第三,该案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正式确认专家组在争端解决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接受案外非政府组织提出的书面材料,这也就承认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团体的介入提供渠道,这对增强世贸组织的透明度无疑起到很大促进作用,有利于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不忽视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第五篇:国际法教学案例尼加拉瓜诉美国
国际法教学案例
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gainst Nicaragua)
基本案情: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美国提出种种反对理由,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要求法院将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
5月10日,法院发布命令,拒绝了美国提出的把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的要求,指示了临时措施。11月26日,法院结束了此案的初步的阶段审理,就法院的管辖权和应否接受该案的先决问题以15票对1票作出了肯定判决。法院初步判决后,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法院决定,根据《法院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继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1986年6月27日,法院结束对此案实质问题阶段的审理,就此案的实质问题作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诉讼与判决
在初步判决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尼加拉瓜提出的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和美国的种种初步反对主张,最后驳回了美国的反对主张,确立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在实质案情的审判阶段,法院首先全面审查了此案涉及的事实和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考虑到美国在其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对涉及多边条约的案件作了一项保留,法院决定审查本案实质问题时不适用条约法而适用习惯法,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法院有必要从《联合国宪章》、1928年的《国内冲突中各国权利和义务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以及197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等重要国际文件中确定习惯法规则存在的证据。通过考查,法院认为下述原则或规则为可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的内容:
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法院指出,关于此原则的“法院确信”可以从争端双方和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特别是第2625(XXV)号决议即《关于国家间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意时即表达了将该原则视为独立于宪章之类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法原则的法律确信。
习惯法中所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允许若干例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即是一例。对一场进攻的回击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回击是否遵守了“必要性”与“相称性”的要求。而且,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为回击“武装进攻”而实施。法院认为,“武装进攻”应理解为不仅指一国正规武装部队越过国际边界的行动,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领土派遣武装团队,条件是此等行为由于其规模与后果,如果为正规武装部队所施即可视为武装进攻。
法院并不认为“武装进攻”的概念包括对另一国叛乱分子以提供武装、后勤或其他援助为形式的帮助。此外.法院确认,在习惯国际法中,不论是一般性的,还是中美洲特有的,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未受到武装进攻之受害国提出援助请求时行使集体自卫。习惯法亦要求受害的国家应宣布它遭到了武装进攻。
2、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处理其事务的权利。各国关于该原则之存在的“法律确信”在许多场合表达出来,如美国与尼加拉瓜都参加了的许多国际组织和会议所通过的诸多决议与宣言。这些决议与宣言表明美国和尼加拉瓜承认该原则为普遍适用之习惯原则。至于习惯法中该原则的内容,法院认为包括如下要素:所禁止的干涉针对的必须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如择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决定对外政策);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尤其是使用武力,而不论是军事行动这种直接的干涉形式,还是支持在另一国家的颠覆破坏活动等间接形式的干涉。法院还指出,那种认为习惯国际法中存在着一项支持另一国内反对势力的一般干涉权的观点没有得到各国实践的赞同;事实上,美国和尼加拉瓜亦均不赞成此观点。
对于针对非武装进攻行动的集体对抗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即:若一国对另一国的行动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第三国对该行为国采取等于干涉其内部事务的对抗措施是否合法?这类似于在遭到武装进攻的场合行使自卫权,但导致报复措施的行动没有武装进攻那么严重,不构成武装进攻。法院认为,根据现代国际法,国家不具有对非武装攻击行动实施所谓“集体”对抗措施的权利。
2、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法院认为,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的内水和领海,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布雷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
在阐明了可适用的法律原则之后,法院将此等法律原则适用于案件事实,以绝大多数赞成票的表决就下述几个问题作出判决:
(1)、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
尼加拉瓜指控美国在其港口设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训练、武装装备和财政支持。美国并不否认上述事实。但它一方面坚持说,美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上述活动;另一方面辩解说,上述活动是出于“集体自卫”,为了证明“自卫”,美国提出尼加拉瓜曾向萨尔瓦多境内反政府武装运送武器.并指责尼加拉瓜进攻洪都拉斯。
法院判决指出,根据调查,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是根据合同由美国政府雇佣的,所以美国政府对上述活动负有直接责任。法院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评价上述活动,认为它们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除非美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抗辩能够成立,即满足了行使自卫权的以下条件:(1)尼加拉瓜从事了对萨尔瓦多、洪都拉斯或哥斯达黎加的武装进攻;(2)有关国家认为它们是尼加拉瓜武装进攻的受害者,这些国家要求美国提供帮助;(3)美国的行动符合自卫行动应是确实必要、行动规模应与攻击规模相称的原则。对此,法院认为每一项至少都无法作出肯定的答复。因此,法院判定,美国的所谓自卫不能成立。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 力相威胁。
(2)、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加拉瓜内政的干涉
美国否认它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是推翻尼加拉瓜合法政府。但它承认,其目的是迫使尼加拉瓜政府改变其内外政策。
法院指出,尽管美国政府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尼加拉瓜政府,但美国支持的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却是如此。如果一国政府出于对另一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支持、帮助该另一国境内目的在于推翻其政府的武装力量,此等支持、帮助行动无疑构成对该另一国内政的干涉,而不论该提供支持国具有何种政治动机。因此法院判定,美国以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美国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
(3)、“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
4、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判决,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这些行动不能因所称尼加拉瓜在萨尔瓦多的活动证明是正当的;假定尼加拉瓜的活动确实存在,此等活动也不能赋予美国任何权利。
法院判决还逐个审查并最终拒绝了美国为其行动辩解的其他理由。关于所称尼加拉瓜政府违反了它对尼加拉瓜人民、美国及美洲国家组织所作的某些庄严承诺的抗辩,法院指出,它不能设想创造一项所谓“意识形态的干涉”的原则,即一国有权因为另一国奉行某种意识形态,或选择了某种政治制度而干涉后者。关于指控尼加拉瓜违反人权的抗辩,法院指出,美国的使用武力不可能是监督或确保尊重人权的适宜方法。
法院判决宣布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再不采取任何上述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且有义务对上述行为给尼加拉瓜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要求争端双方履行其国际义务,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手段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由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美国的抗辩主要是反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但是,在实质案情审理阶段,法院对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含义和约束力都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极为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