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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3-62533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9 04:16: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院字〔2011〕16号

院属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外国专家 外籍教师 聘请 管理 办法 通知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

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我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和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高素质人才培养计划,并切实做好。第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担任。

第四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全面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涉外工作和生活管理等工作;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教务处、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参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招聘和教学评估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发放的审核、教学干事的补贴发放等工作,财务处负责按时发放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工资及福利等工作;资产处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生活及办公等相关设备的采购及维修等工作;后勤处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公寓的维护、公共卫生、水电补助等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电脑系统及网络的安装与维护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公寓的保安等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为担任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个人助理的学生发放勤工俭学补助等工作。学校还应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外事干事,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适合本办法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是指经国家外专局批准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或承担专业、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

二、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请条件

(一)外国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得到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专家本人愿意在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与我合作。

(二)外籍教师应对我国友好,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 50 岁以下。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教学经验,在国外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能够按照学校要求承担外语教学工作。第七条 聘请程序

(一)每年三月或十月底前,按照学校要求,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下一年度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计划,认真填写《湖南工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请计划表》,交由教务处审定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聘请计划确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物色人选。拟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参与面试并确定聘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人选后,认真填写《湖南工学院拟聘外籍教师(专家)情况表》后,交由教务处审定。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校任教手续。

第八条 解聘

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解除合同;

1、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

2、不能按期、按质、按量的完成教学任务,经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3、有反华言论,侮辱、打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行为的;

4、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5、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6、其它违约情况的。第九条 续聘

(一)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我校学科建设做出贡献的,可为其办理延聘手续。

(二)需续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填好的《湖南工学院外籍教师(专家)教学成果报告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主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需经审批同意续聘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签定新的合同,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等证件的延期手续。

三、教学及行政管理

第十条 各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有关领导应及时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须指定一位领导和一至两名外事干事,专门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工作。人事处按照每学期30课时的标准向外事干事发放补贴。外事干事的工作具体包括:

1、向新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介绍二级学院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制定课程计划,课程安排,备课等给予一定的指导;

2、与教务处协调安排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课程,并将课程表及时送达给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3、指导并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征订教材;

4、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安排请假、调停课等事项;

5、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录入成绩;

6、了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确保其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化。

7、有计划地跟班听课或组织骨干教师观摩教学,反馈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效果,收集和积累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讲课资料;

8、其他教学事项的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各拟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应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到校前制定教学计划、准备使用教材,并提前通知拟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具体教材的选用由拟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与拟聘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协商并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定。应鼓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属于我校教学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组织力量译编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每学期开始后的两个星期内,要结合本人开设的课程,向所在教研室提交书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完成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学期结束前,应对实施的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四条 各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应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打印设备、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学校可接受外籍教师主动赠送的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并可酌情回赠礼品。第十五条 妥善安排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他们听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专业类课程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学时,语言类课程不少于16学时。对骨干教师的辅导和教学辅助工作要计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鼓励他们对新的教学法进行实践和探索。对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并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并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做好学期结束时的课程复习和考试准备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评分评语要力求准确、客观。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可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活动。二级学院应鼓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期开始,必须按学校的日期到校上课;学期结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如需变化,须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相关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务处批准。学期中,不可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务处批准,上课应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教学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病假须有医疗部门的病休证明。事、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处理。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课堂上不宜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可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在教学中,面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政治观点上的分歧,有关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原则上可正面阐明我方观点,但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尊重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其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教学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教学表现不良者,给予批评教育;教学态度不好,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经劝说无效者,二级学院有权予以辞退或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建议辞退。第二十四条 聘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应建立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定期研究和检查他们的教学情况,每学期教务处应组织相关二级学院按教学的有关规定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进行教学考核和评估,填写《湖南工学院外籍(专家)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聘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应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通报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高工资标准或延聘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及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鼓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与学校师生正常友好交往。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单位领导、省外专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兼课或讲学。严禁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节假日可持有效签证及居留许可证,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进入非开放地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小组长制,按二级学院或校区,选拔在教学上突出,生活上独立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作为团队领导,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以及教学管理上,培养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自助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在二级学院选拔英语口语流利,责任感强的学生作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个人助理,在生活和教学上给予更多协助。学生工作部按照每名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配备一名个人助理的标准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四、保密和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引进境外人才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各类人才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我校工作和访问期间,有关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出外旅游,尤其是出国旅游,须提前一周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

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篇:外籍专家(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XXXX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的相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同时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是学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外事工作,学院实行由组织人事处领导下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作为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等。

二、聘请工作

第四条 聘请外籍教师工作要遵守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

第十三条 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们的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应强加于人;对恶意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国际合作部汇报。

四、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外籍教师,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系部于每学期末前一个月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和总结,评价报告和总结报告交组织人事处存档。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系部及教务处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应给予严厉的批评报组织人事处,将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按聘请合同的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对工作表现不好的教师,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五、外籍教师宿舍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要加强外籍教师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后勤部门负责外籍教师宿舍的后勤保障以及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同时做好日常服务和检查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教师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外籍教师宿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结果向上级汇报。

七、外籍教师相关证件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相关证件由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外籍教师需要使用相关证件时,需要向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申请并经过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借用。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第三篇:外籍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

《外籍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长、短期专家及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二条 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外事工作,学校实行由国际合作部领导下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 国际合作部作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等。

二、聘请工作

第四条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要遵守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的原则。专家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扩大专业专家和短期专家的聘请比例,改善聘请结构。

第五条 聘请人员为专家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三年以上教学经历;语言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和第二语言教学经验。所聘人员应对我国友好、愿与我合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

三、教学管理

第六条 国际合作部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际合作部在必要时可为外国专家配备工作助手,听取专家对工作安排、教学内容的意见,解决专家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要进行精心安排,其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16学时;增加或减少时,应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九条 国际合作部要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对专家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同时认真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以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聘请部门(国际合作部/学校)要向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及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 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外国专家可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等教学、科研活动;鼓励外国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既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又禁止其在教育教学中传教或进行宣传宗教的活动。教学中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一般性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三条 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们的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应强加于人;对恶意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国际合作部汇报。

四、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外国专家,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部于每学期末前一个月对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和总结,评价报告和总结报告交国际合作部存档。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国际合作部及学校相关部门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按聘请合同的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严禁外国专家私自在校内外兼职,违者按合同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不好的专家,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校际协议和有关组织来华的外国专家,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处理。

五、专家公寓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部负责专家公寓的管理,相关费用由学校支付。第二十条 学校保卫处要加强专家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后勤部门负责专家公寓的后勤保障以及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国际合作部负责专家公寓的日常服务和检查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专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外国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际合作部。

第四篇: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规定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规定

为规范对我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外专外教的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

(二)外专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科研教学任务。第二条 聘请外专外教的程序

(一)拟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际交流中心申报下学聘请计划,确定聘请人选并书面报告国际交流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应聘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工作任务、工作量、具体担负课程、拟付工资(工资标准与国际交流中心协商),并附应聘人的求职信、履历表、推荐信,由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批。拟聘单位要向应聘人介绍工作任务和生活环境,寄给应聘人外文本《协议书》和合同附件各一份,并需在应聘人抵学院前草签协议及附件;如时间来不及,则需于

抵达我院后两周内签署,但要应聘人来我院前明确表示对协议和附件内容没有异议。

(二)国际交流中心在每年5月30日前备齐拟聘材料,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省外国专家局同意聘请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来华邀请通知书》发给外专外教,外专外教凭通知书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三)外专外教应于新学年开始一周前抵达我院,聘请单位须提前告知国际交流中心外专外教到达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由国际交流中心及聘请单位派专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四)外专外教抵达我院后,聘请单位应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受聘人需向国际交流中心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0张以存档并办理有关证件,并由国际交流中心组织其进行常规体检以办理有关居留和签证手续。

(五)聘请单位要掌握和了解外专外教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有问题应及时同外专外教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每年的11月底由国际交流中心和教务处协同聘请单位对外专外教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三条 外专外教的管理

外专外教主管部门是国际交流中心,重大事情由院主管领导决定,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分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际交流中心:

1、全面统筹外专外教的管理,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外专外教的有关事务。

2、负责外专外教任职资格的审查及《协议书》及附件的制定。

3、负责各类证件的办理,组织外专外教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活动。

4、编报外专外教的经费预算及核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5、负责处理外专外教赠送的图书、礼品,办理学院给外专外教的赠品及表彰事项。

6、组织安排外专外教的假期活动。

(二)聘请单位:

1、根据本单位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确定聘请人选,提出聘请外专外教的书面报告。

2、拟订外专外教目标管理方案,安排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任务;审核并协助外专外教制订授课或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鼓励外专外教采用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和手段。

3、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掌握外专外教的教学情况,指派有一定经验的骨干教师协助外专外教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收集并积累外专外教的讲授材料和科研成果。

4、聘用期间,协同教务处定期开展外专外教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外专外教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报告交国际交流中心。

5、指定一名外事主办人员,负责协调外专外教的教学工作以及日常生活安排。

(三)教务处:

1、根据聘请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综合制定外专外教教学管理制度。

2、审核各聘用单位上报的外专外教工作计划,协助他们安排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设施及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等。

3、协助各聘用单位制订和实施外专外教目标管理方案,负责外专外教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

为外专外教提供和维护住房(包括入住前的房屋清洁)及其照明、电热淋浴器、电视机、电话、冰箱、空调、煤气炉及其他各项生活设施。

(五)党政办公室

负责安排外专外教的工作用车。

(六)保卫处:

1、在安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外专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2、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专外教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触犯刑律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计财处:

1、负责执行和监督外专外教的财务开支计划。

2、负责外专外教财务开支计划中的外汇申报和兑换工作。

四、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第五篇: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规定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规定

为规范对我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外专外教的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

(二)外专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科研教学任务。

第二条聘请外专外教的程序

(一)拟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际交流中心申报下学聘请计划,确定聘请人选并书面报告国际交流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应聘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工作任务、工作量、具体担负课程、拟付工资(工资标准与国际交流中心协商),并附应聘人的求职信、履历表、推荐信,由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批。拟聘单位要向应聘人介绍工作任务和生活环境,寄给应聘人外文本《协议书》和合同附件各一份,并需在应聘人抵学院前草签协议及附件;如时间来不及,则需于

抵达我院后两周内签署,但要应聘人来我院前明确表示对协议和附件

内容没有异议。

(二)国际交流中心在每年5月30日前备齐拟聘材料,上报省外国

专家局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省外国专家局同意聘

请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来华邀请通知书》

发给外专外教,外专外教凭通知书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来

华签证。

(三)外专外教应于新学年开始一周前抵达我院,聘请单位须提前告

知国际交流中心外专外教到达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由国际交流中心及

聘请单位派专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四)外专外教抵达我院后,聘请单位应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受

聘人需向国际交流中心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0张以存档并办理有关证

件,并由国际交流中心组织其进行常规体检以办理有关居留和签证手

续。

(五)聘请单位要掌握和了解外专外教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

效果,有问题应及时同外专外教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每年的11

月底由国际交流中心和教务处协同聘请单位对外专外教进行教学质量

评估。

第三条外专外教的管理

外专外教主管部门是国际交流中心,重大事情由院主管领导决定,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分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际交流中心:

1、全面统筹外专外教的管理,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外

专外教的有关事务。

2、负责外专外教任职资格的审查及《协议书》及附件的制定。

3、负责各类证件的办理,组织外专外教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活动。

4、编报外专外教的经费预算及核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5、负责处理外专外教赠送的图书、礼品,办理学院给外专外教的赠品及表彰事项。

6、组织安排外专外教的假期活动。

(二)聘请单位:

1、根据本单位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确定聘请人选,提出聘请

外专外教的书面报告。

2、拟订外专外教目标管理方案,安排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任务;

审核并协助外专外教制订授课或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鼓励外专外教采用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和手段。

3、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掌握外专外教的教学情况,指派有一定

经验的骨干教师协助外专外教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收集并积累外专

外教的讲授材料和科研成果。

4、聘用期间,协同教务处定期开展外专外教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外专外教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报告交国际交流中心。

5、指定一名外事主办人员,负责协调外专外教的教学工作以及日

常生活安排。

(三)教务处:

1、根据聘请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综合制定外专外教教学

管理制度。

2、审核各聘用单位上报的外专外教工作计划,协助他们安排外专

外教的教学、科研设施及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等。

3、协助各聘用单位制订和实施外专外教目标管理方案,负责外专

外教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

为外专外教提供和维护住房(包括入住前的房屋清洁)及其照明、电热淋浴器、电视机、电话、冰箱、空调、煤气炉及其他各项生活设

施。

(五)党政办公室

负责安排外专外教的工作用车。

(六)保卫处:

1、在安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外专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2、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专外教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触犯刑律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计财处:

1、负责执行和监督外专外教的财务开支计划。

2、负责外专外教财务开支计划中的外汇申报和兑换工作。

四、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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