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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会议纪要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3-92670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7 12:48: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会议纪要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 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简 报 目 录

第一期................................................1 第一单元 开幕式....................................1 第二单元 大会主题论坛.............................12 第二期...............................................28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28 第二组 市场规制法....................................44 第三组 宏观调控法....................................60 第四组 其他相关领域..................................73 第三期...............................................84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84 第二组 市场规制法....................................101 第三组 宏观调控法....................................122 第四组 其他相关领域..................................140 第四期..............................................151 第一单元 总结交流...............................151 第二单元 闭幕式.................................165 附录: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组织机构……………………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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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 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简 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大学法学院

202_年10月30-31日 湖南·长沙

第一期

202_年10月30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新校区中南大讲堂举行。开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漆多俊教授主持,蒋建湘、高文兵、周成奎、谢勇、吴志攀等领导先后致辞。开幕式后,大会接着展开“主题研讨”,由研究会副会长程信和教授主持。杨紫烜、李昌麒、史际春、郑少华、陈云良、李剑等学者先后做大会主题报告。

第一单元 开幕式

主持人漆多俊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来 自全国各地经济法学界的朋友们同学们,上午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我介绍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副主任谢勇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微同志,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文泽纯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方工业大学张士元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邵建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教授。

由于时间关系,还有很多领导和来宾,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请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上午好!我谨代表中南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诚挚欢迎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百余所大学、出版单位的300多位专家学者,欢迎诸位,欢迎大家回到长沙。说回到,而不是来到,是因为8年前的10月25日,全国经济法学者也曾共聚长沙,召开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正是在那次长沙会议上,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发源地。

这里不仅是研究会的故乡,还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摇篮。许多湘籍革命先驱为推动中国民主之路贡献出青春和热血,写就了上个世纪辉煌壮丽的中国解放诗篇。正因为如此,在这里探讨经济法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问题别具意义。昨天,湖南以政治家摇篮著称,今天,则以法治湖南为人所乐道。小小湖南的这一悄然转变正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一个最好缩影,也是今天年会主题的绝佳分析样本。

八年前,我们会议的主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基本理论问题。八年后,学者们已将思维的触角深入到民主与宪政问题,这充分展示了经济法学者济国致用的情怀和务实落地的态度。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关注之基本,则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无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福祉。中国民主宪政——这个问题有点辣,但是湖南这个地方恰恰是“怕不辣”。

然而,与这样一个深刻的命题相比较,我们的研究会似乎还很年轻,但收录论文集的245篇专论已充分彰显了中国经济法学科的少年盛气。而与学会同样年轻而焕发勃勃生机的,还有中南大学法学院。上个世纪90年代,原中南工业大学创办法律系。本世纪初,漆多俊先生应邀从珞珈山来到岳麓山下正式组建法学院。创业多艰,困难重重,一路走来,得到全国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的鼎力帮扶。如今学院在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基础逐渐夯实,发展已步入正轨。学院本着“实践中求真知、以真知务实事”的理念,在人才培养上,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搭建平台让实务专家走进课堂,将庭审搬进校园,让学生走出校门;在科学研究上我院侧重开展交叉应用研究、实质性参与地方立法,为法治湖南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智囊外脑作用。我们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今年9月我们又通过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评审。后发赶超,特色强院,时不我待,任重而道远!中南大学法学院点滴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位专家的无私关怀和真诚帮助。各位专家都是中南大学法学院的见证人和支持者。请允许我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各位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 谢!

秋已深,冬将至,春已不远!期待这次盛会法学人所发出的声音,是唤春的布谷。相信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必将助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走进一个新的春天。下一个春天,正是辛亥革命百年,一百年前的此刻正孕育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启蒙。而相信今明两天这场深度研讨定将为经济法学与中国民主法治关系问题破题。因此,我们由衷感谢各位专家给予我院师生见证并服务于这次思想盛宴的良机。

谢谢中国法学会,感谢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谢谢各位。

主持人漆多俊:下面请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致辞。

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教授致辞:

尊敬的谢勇主任、周成奎会长,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经济法学界的这次盛会,也很高兴经济法学的大师、专家和年轻的学者能齐聚中南讲坛。中南大学自合并组建十年来,学校实现了改革发展的历史跨越,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教学成果丰硕。应该说中南大学的理工医类学科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人文社会学科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宪法行政法研究方面,学校已成功举办两次“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中南大学十分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不断营造发展环境,明确指导方针,立足优势,充分发掘人文社会学科潜力,求得发展。

为了适应引领社会进步所面临的环境和需求变化,大学的社会职能经历了从单纯的传播知识,扩大到创造知识,再扩大到服务社会的过程。今天的盛会承载着创造知识、传播知识、服务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我们需要有很多这样的创造新知识的平台,我们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一方面我们现实生活和实务部门反映出来了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将本领域内最顶尖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利用研讨会的 方式进行交流碰撞,在辩论中明晰新知识,传播真道理,实现学术大发展。

本次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有政法实务界代表,可以给我们提供最直接最核心的现实问题;有全国最顶尖的经济法学专家对现实的关注;更有全国性研讨会这类长期交流沟通的机制存在。我想不仅本次会议将取得成功,而且今后的经济法学研究将持续获得精彩。

最后衷心祝愿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希望长沙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回忆,希望中南大学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更希望依法治国、依法治学的理念传播更广、更深入人心!谢谢大家。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高书记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致辞:

各位领导、专家、同志、同学,今天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研讨会在中南大学召开,我代表中国法学会韩杼滨会长、常务副会长刘飏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本次承办者中南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经济法年会参加人数是最多的,报名的有350人左右。看到这种兴旺发达的盛况我们由衷的高兴。本次研讨会主题是“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对于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学界对建国以来的六十年有许多的不同的分法。有的分为两个时期,即前三十年后三十年;还有的分为三阶段,即1949年到1957年、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结束至今;另有观点将文革后的时段的又分为几期。不管怎么分,这六十年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是在曲折当中不断的向前发展。如果是两分法,前三十年按彭真同志说的,对法律有时候很重视、有时候不重视、有时丢掉,所以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种灾难性事件。在座的年轻人 不大了解,最近有些讨论主张应该淡化文化大革命,不要讲得太多,我赞成,但也不完全赞成。因为没有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我们改革开放不可能这么顺利,千万不能忘记掉教训。1978年的三中全会有两个主要转变,一个是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另外一个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这个基本方针我们要长期的毫不动摇的走下去。这30年我们正是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走过的,所以这三十年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时期。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法律235件、行政法规800余件,地方法规及自治条例8000多件,所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到今年可以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专门讲到这一问题。即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形成的科学的完整的体系。这一个核心、三个层次和七个门类构成了一个内部和谐的整体。到现在为止,应该说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调查研究,据我所知准备在适当的时间要宣布这件事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占了相当大的分量。因为众所周知,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就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改革取向。同时我们也决定要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所以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强调经济法的立法要作为立法重点,同时完善各个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立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后续任务依然很重。现在中央又提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以后,还需进一步完善。完善工作当然也包括经济法的立法。今年是202_年,后年是202_年,十八大马上召开,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也即将产生,新的五年又将来临。我希望经济法在座和不在座的各位同志能否抓紧时间研究一下。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要完善中国特色的 法律体系,经济法还有哪些基本的起到支架性作用的法需要制定出来,哪些需要修订,哪些需要完善,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宪法的协调一致性怎么样,建议去认真研究。我们有个想法:202_年中国法学会争取提出今后五年我国立法的专家建议。我们特别希望各个分会,特别经济法研究会和其他几个分会,能够抽出时间抓紧研究一下,在202_年能够提出一个完整的意见,供202_年组成新的人大常委会后制定新的五年立法规划作为参考,这样法学界法律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今天趁这个年会我就想讲这一点意见。经济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会。现在中国法学会有43个研究会。同时,202_年国务院已决定将全国有关法律研究和法律交流的社会团体都交由中国法学会主管。原来由司法部主管的一些团体也要逐步移交过来。预计明年中国法学会的分会大概会达到50个左右。经济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这几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卓有成效。原来是只有一个研究会——民法商法经济法研究会,现在分开后干得都不错。希望我们继续努力再接再砺,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各位!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周成奎会长的致辞。下面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嘉宾、同学们,今天我们相聚在岳麓山下、湘水之滨,共同参与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我谨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与会各位专家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湖南发展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此机会,我把湖南省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各位专 家教授、各位嘉宾作一个简要汇报。

近年来,湖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积极实施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大力推进“一化三基”(在湖南,“一化”就是推进新型工业化,以新型工业化带动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基”就是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基础工作);着力抓好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全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全省经济社会呈现出了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发展趋势。

一是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2_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3059.7亿元,总量位居全国第10位,同比增长13.7%,增速排名全国第6位。粮食总产量实现连续6年增产。今年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805.4亿元,同比增长15.1%,1-8月规模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分别增长24%、29.2%、28.6%、18.6%,延续了近年来的高位运行态势。

二是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湖南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2_年全省三产业的比重为15.2:43.9:40.9,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02_年首次超过50%,创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好水平。大力发展科技事业,202_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11%,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51%,大力推进节能减排,202_年化学耗氧量减排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提前完成二氧化碳十一五减排任务。

三是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目前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已基本完成了“打好基础、重点突破”的第一阶段任务,实现了规划体系全覆盖、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进展以及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的四项目标。尤其是以长株潭通信实现并网升位、统一区号,芙蓉大道、红易大道建成通车,城际铁路开工建设等为标志,实验区改革建设得以全面推进。

四是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央企对接收获丰硕成 果,目前已与70多家央企实施对接,合作项目187个,涉及投资总额超过4000亿元。承接产业转移保持良好趋势,202_年新增承接项目202_个,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45.98亿美元,引进内资1443亿元。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明显进展,202_年我省海外投资总额在全国各省市区中排名第一位。湖南的建筑机械有两个龙头企业,一个三一,去年在德国投资一亿美元建设工业园,成功落地。我们的中联重科成功收购意大利的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在混凝土领域在全球排名第二。目前,中联重科在混凝土机械领域在全球范围内的龙头地位得到巩固。我们的钢铁企业华菱集团去年收购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在国内一些央企,包括地方企业在国外收购受到阻击的背景下,湖南成功地收购了资源企业。所以在去年,湖南“走出去”的战略是比较成功的。

五是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就业稳定增长,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指标全部超额完成进度目标。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实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六是地方法治建设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2_年,中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202_年,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目前正在起草《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标准,建立规范。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推动法治经济建设上,中国经济法学界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贡献,本次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将主题定为“经济法与民主法治”,显示了经济法学界对法治经济建设更广阔的理论视野,更深入的研究触角。全国经济法学界在中南大学群贤毕至,麓山论道,相信也会给中南大学和湖南省的经济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教学和地方法制建设带来新的启 示和推动。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专家教授在湘期间工作愉快、身体安康!

谢谢大家!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谢勇主任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致辞:

尊敬的周成奎副会长、谢勇副主任、高文兵书记,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漆多俊教授、蒋建湘院长、马跃如书记,以及各位理事,各位老师:

今天在中南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这次会议是经济法研究会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昨天签到的有290多人,今天合影的有350人,现在到会的有800人。另外我们收到论文267篇,选择了245篇编入上下两本论文集。昨天晚上我看了看论文集,老中青三代学者的都有,而且学术水平都非常高,都有很好的学术价值。举办这样一次大会,确实要非常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感谢中南大学党委行政对本次研讨会的精心安排和大力支持;特别感谢中国法学会周会长的到来,感谢省人大、省高院、省司法厅等单位的地方领导百忙之中抽空参加研讨会;特别感谢北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所有媒体,还有法学院的同学们,你们的到来使得本次会议蓬荜生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经济法可谓应运而生,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步发展。我讲两点体会。

第一点体会是,老一代的学者总结出来的经济法的一个特征,它是具有宏观调控特征的一个法律。宏观调控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没有宏观调控,任何一国政府,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想象。在北大校园内,有外国学生问我,在中秋,全中国都吃同一种食品,得需要多少面粉、多少糖,要生产、运输、销售,这是怎么做到的,是怎么组织和协调的。印度也有11亿人口,但他们没有在哪天吃同一种食品的,因为印度人信很多种教。而且中秋吃的月饼过了这一天就不吃了。外国人觉得真是不可思议!中国人真是神奇得要命。而中国春运时火车站、机场、汽车站,这么多人在这么短时间内送到全国各地,这显示出怎样的组织能力啊!现在我们正在建设全世界规模最大的高铁网络。再过五年,高铁网络将遍布所有的省会所在地,建成后任何省会城市之间在8小时都可以到达。我这次从北大出校门到长沙所住酒店也用了8小时,但那是坐飞机!正如老一代学者所总结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一个明显的特征。

另一个体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为经济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比方说人民币的汇率的问题。我国的CPI已到达3.6,已显示通货膨胀的趋势,人民币在国内是贬值的,但国外却要求升值。美国国会已经通过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法案,如果中国不升值,美国将加税,目前正在进行谈判,以争取一点缓冲的时间。这已经不是一个国家两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世界的问题。另外,全球资源、环境总是有限的,就需要保护。这不是一个企业,一组合同法,一个部门法能做到的,类似情况都是和全世界联系在一起的。

还有一点,我们城市房价的调控。全国在进行房价调控,先是“国十条”,十几个城市出台限购令。房价如果影响民生,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合同买卖关系,而是一个真正的民生问题,是一个人民生计的问题。这就上升到法律道德的问题。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观念,一方面我们已经做出贡献,但仍需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经济法学之路是前人从未走过的道路,中国古代法家明确提出了完整理论,西方的法律先哲,也有非常完整的理论,这些都 不能解决中国的情况。前苏联的法律,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参照系,也走了一些路,但没有走完。这些都给我们很多借鉴,但不能完全符合中国的发展情况,因为中国人口众多,有自己特色,我们今天的路是前所未有的。

最后用两个湖南伟人的话来结束我今天的讲话。一个人是齐白石先生,他是湘潭人,在我看来至今还没有哪个国画家超过了他,因为他的思想在当今画坛是无人能超越的。齐先生说过:“学我者生,似我者死”,“太似为俗,不似为欺世,妙在似与不似之间”。另外一句话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他在七大上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在八大上说“社会主义的目的一定要达到,一定会达到”。我们研讨会在湖南召开,今天我们就是来朝圣的!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吴会长的致辞。上午的开幕式到此结束,休息十分钟后开始下面的议程

第二单元 大会主题论坛

主持人程信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今天我们八百英雄来到长沙,共同商讨经济法的主义与问题。会长会议安排了老中青三代学者做今天的主题发言。首先请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发言。

杨紫烜(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大家好。《论需求结构调整及其经济法对策》是我提交本届年会的两篇论文之一。下面简要讲一讲这篇论文中的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需求结构的现状。根据《人民日报》等报纸发表 的材料,谈四点情况:一是我国内需与外需的结构严重不合理。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其中,出口依存度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40%。因此,当西方发达国家发生了生产过剩危机,外部需求急剧下降时,使我国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损害。我们应该正视这一教训。二是我国投资与居民消费比例失调。从202_年至202_年,我国投资率由35.3%升至43.5%,居民消费率由46.4%下降到35.3%。1978年至202_年,全球年均投资率为22.1%,而我国202_年投资率达到41.2%。202_年中等收入国家居民消费率为60%,而我国仅为34%。对此,必须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三是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并逐年下降。202_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四是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这一比例,发达国家一般占55%以上,而我国却不到42%。工资占企业运营成本的比重,发达国家一般占50%左右,而我国还不到10%。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丛亚平、李长久指出: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我国基尼系数改革开放初是0.28,目前已超过0.5;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已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什么?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值得深思!

第二,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一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二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战略举措;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由于时间关系,具体内容就不讲了。

第三,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经济法对策。一是加强计划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计划调控;二是加强投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投 资调控;三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财政调控;四是加强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外贸调控;五是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管理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由于时间关系,我仅就第五项对策简要讲一讲。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并导致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现已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对此,人们要问:这是不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的呢?他还说,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对此,人们要问:如果民营经济是什么富民经济的话,那么,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为什么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并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呢?应该指出:在我国,要使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有合理的比重,并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必须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同时,公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针。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发言。

李昌麒(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到把“依法治省”作为重要建设目标的湖南参加本次年会和研讨会。本次年会和研讨会将“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作为会议主题是很有深意的,按照我的理解它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在今天我们应当如何研究经济法的问题,或者说在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经为国家所确认的背景下,我们应 当怎样寻求经济法自身的发展,这种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又在哪里?在我看来,它就蕴含在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中,我愿意把经济法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说成是经济法的宪政追求或者说经济法的宪政目标。

对于什么是宪政,学者有不同的见识。就我本人来讲,对此可以说是知之不多,但是对于宪政是与宪法紧密相连的一种政治形态以及宪政至少应当包括民主、法治、权利保护和权力限制等因素还是有所领悟的。我们讲经济法的宪政追求实际上就是要讲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如何体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此为基点,在寻求经济法宪政追求的时候,需要回答以下五个方面的追问:

追问之一:在我的印象中,除了毛主席提到过宪政之外,好像现在人们总是不愿意提及宪政一词,这是为什么?这里可能有四种解释:一是不知何为宪政,因此也就不好去谈宪政;二是把宪法与宪政混为一谈,以为有了宪法就当然有了宪政;三是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我们不必去效法;四是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条件下,讲宪政就必然要讲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这就可能妨碍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主动作为和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为此,我认为,要在我国推进宪政建设,首先就必须在广泛范围内,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中间进行深入的宪政理念教育。

追问之二:在我国的纲领性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只字不提宪政,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就没有宪政?我本人并不这样看,我觉得我们应当实事求是的评价我国的宪政历程和状态。一方面要看到,我国现行宪法和其他许多法律都体现了宪政的基本要求,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体现并不充分,宪政机制也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追问之三: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它和宪政有什么关系?大家知道,宪政的核心是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但是这里的法治,不能只理解为宪法之治,而是以宪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整个 法制体系之治。在我看来,一国的宪政体制是由“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各个法律部门的互为作用而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许多都涉及到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无疑经济法在推进我国宪政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按照宪政的要求推动经济法的立法及其实施是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们的共同的历史使命。

追问之四: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是否反映了宪政要求?是怎样反映宪政要求的?有什么经验和不足?未来应当怎么办?我想,回答这些问题,正是这次年会和研讨会对经济法同仁们所寄予的期待。对此,我觉得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文本判断、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三个角度去作出回应。首先,就法律文本判断而言,就是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合宪性考察,看是否有违背宪法或者未能充分反映宪法要求的经济法规范。其次,就价值判断而言,就要充分认识到,宪政作为最高的政治文明,它具有普世的价值,我们不应当拒绝吸收,当然,也要允许符合我国国情的解释。最后,就经验判断而言,最有说服力的是要对经济法中的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进行分析,比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东莞“禁猪”事件、北京画家村的“小产权房纠纷”等。因为这些事件都涉及到宪法权利的问题。通过对这些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分析,可以反思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行政执法以及经济司法是否存在违宪的问题。

追问之五:今天我们应当怎样构建符合宪政要求的经济法体系?这恐怕是一个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走完的过程。但是,我非常高兴的看到,在这次年会提供的两大本论文集中,在这方面已有许多真知灼见。事实上,现在党和国家已经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在我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包括推动我国宪政体制的运行。

最后,我要说,让我们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 推进继续大声地呐喊吧。祝年会和研讨会圆满成功!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钟真真发言。

钟真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尊敬的中国法学会周副会长、北京大学吴副校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上午好!作为一名来自中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很高兴与会,和各位专家学者就经济法治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

大家知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已经建立起来了。到目前,除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外,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35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这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多件。这些经济法律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肯定经济立法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有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立法难度较大,尚未制定出来。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修改原有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因此,经济立法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仍然任重道远。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革时期,各种新旧矛盾和问题正在交织出现,处理不好会愈演愈烈,干扰社会和谐。主要表现在:其一,公民权利保护制度不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创业积极性提高的新趋势。公共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行政权侵害财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拆迁、物业管理和农村征地等方面不断发生经济纠纷和财产纠纷,不仅影响社会安定,而且危及社会诚信。其二,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其三,我国正处于社会流动加快、社会分层明显的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阶层不断生成,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参与机会严重不对称,贫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呼声还不能得到充分表达。社会成员的职业和地位势必在流动中不断变化,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将引发不满情绪甚至过激行为,狭窄的沟通渠道和单调的社会协调机制已经不适应这种复杂的社会局面。其四,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些企业不遵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社会保障规定,用工条件恶劣,劳资纠纷凸现,劳资关系紧张。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生活、养老、医疗等切身利益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我们把依法治国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的权益。

中共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的社会就是民主决策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 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以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主要是通过完善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来实现。法治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的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高于人情、法律高于权力。为了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法治要与民主相结合,以民主作为保障。制定法律要保证充分尊重民意,尊重人们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民主监督权,使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完善民主法治的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基础。

我们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和功能是,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防止权力与市场的高度结合,出现腐败;其次,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谁也不能任意掠夺别人的财富。再次,要保护弱者,特别是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和市场竞争关系中小经营者。宏观调控、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产业发展等,都是经济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反思,我们经济法律还存在诸多不足。

在社会急剧转型和变革时期,中国社会呼唤有良知、头脑清醒、思考深刻、富有真知灼见的知识分子,他们如同黑夜中灯塔、前行中的瞭望哨,担当起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责任与使命!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发言。

史际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济法学的各位同仁、中南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大家上午 好!我这次提交了一篇与赵忠龙合写的论文,题目是关于竞争政策,实际上是探讨法与政策的关系,试图阐述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的原理,然后顺便界定并定位竞争政策。

法治国家为什么还需要政策?依法办事不就行了吗?政策与法的关系究竟如何,二者矛盾、冲突时如何处理?我1991年以来就思考这个问题。1985年第一次看到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他说经济法就是经济政策法、竞争法就是竞争政策法等等,当时没怎么介意。日本还有法政策的概念。中川政直教授送我一本他写的《竞争法政策研究》,发现他说的法政策与法没有什么区别。22日我们与美国商会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会,他们把会议文件上的“法”都改成了law and policy。在发达国家,还将立法纳入政策体系。

法的政策化是怎么回事?简言之,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劳动协作上升到了社会层面,政府、国家是社会暨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者,公共管理就渗透到经济内部,成为经济的内在要素、有机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面对复杂多变、瞬息万变的经济,必需像企业CEO一样,为人民的利益、出于公心,随时作出判断和决策。在此条件下,宪法暨公法范围内法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这一法治模式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法的概括授权加政府自由裁量加问责制的模式。传统法制不能适应社会化的新形势了。

不同时期、不同主题、不同层次的法多如牛毛,如何适用?比如一个个案有八个具体法条可以适用,仅从法律上看适用哪个都不是错误,但以实践标准只能适用其中之一或者都不合宜,如果无需以政策作为理据,那就给行政执法者和法官的腐败和寻租提供了空间。

法总是滞后的。美国有教授研究得出结论,立法平均滞后于实践15年。法治社会不允许任何社会关系、行为脱法,尚无纳入立法的事物诉诸司法或者需要政府管理的,就要通过政策说理以适用适当的上位法原则乃至宪法,同时创制出具体规范来。法还总是充斥着矛盾、冲突、缺漏、错误,强推不合宜的、错误的法显然也不是法治。

这就需要以政策对法进行梳理,以政策作为法的纲领和指南。另一方面,在法治条件下,政策也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受问责制的约束。问责制不是通俗理解的出了问题追究责任,而是一种三段式:一是角色的科学定位、权义的合理配置,包括领导角色和一般角色;二是动态、日常的问责,通过体制内外的各种途径和方式问责,角色担当者必须不时作出回应,不得我行我素或黑箱操作;三是角色扮演不到位、越位、错位,程序或内容经不起问责的,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形式也不拘一格,从赔礼道歉、引咎辞职直至死刑。

讲到这里就想到毛主席讲的一句话,他说“要人治不要法治”,因为“法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不能认识到法是可能被拥有权力者任意立改废的,那我们就还没有超越毛主席。因此,政策纳入问责制就是法治,而立法、行政、司法如果不能纳入问责制就还是人治。

由上,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属于同一个规则体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将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经济政策,其作用是维护、修补、优化、弘扬市场机制。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环境和资源政策、消费政策等都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与竞争政策相协调,相矛盾时也要尽可能不损害市场机制,这是广义的竞争政策。但由于市场暨竞争政策不能解决市场机制所不及、不能和市场优胜劣汰的副作用等问题,这就需要以财政政策、规划和国家安全政策为主导,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协调发展。

在法的政策化、政策法治化的情况下,法与政策正在趋同。法也越来越有弹性、概括性、原则性,需与时俱进随时立改废;政策也常常表现为立法,也可能很具体。更重要的是,法和政策在渊源上趋同,同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体系,解决了政策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政策和法发生矛盾的时,只要以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就可以解决。但在我国国情下,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言论、想法可能成为无形的政策。这就要强调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领导国家,党的政策如果不转化为国家的政策和法就只能在党内适用,实际的政策一定要纳入法治轨道,对无形的政策则须多加防范,不能让它凌驾于有形的政策与法之上。

主持人程信和:接下来有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郑少华教授发言。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同行中午好。我发言的主题是经济法中的社会政策与民生。

首先,经济法与社会政策的兼容性。第一,从经济法与社会政策的理念看,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政策必须涉及对中下阶层的关注。后者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关注与社会政策兼容。第二,制定程序趋同。社会政策必须采取法定程序,民主化。第三,匹配性。宏观调控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没有与社会政策相匹配,导致问题多多,必须匹配。

其次,生存权必须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第一,要更多研究合作社。合作社是完全可以和公司相匹配制衡的力量。第二,竞争法必须关注中小企业。第三,宏观调控法要更多体现就业和币值稳定。第四,生存权是政府规制的底线。

最后,经济法和社会法要进行交叉研究,共同关注社会政策。两者不能分离,否则会出现很大问题,甚至会违背常识。主持人:下面请东道主代表中南大学法学院陈云良教授发言。

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向大会汇报的题目是《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民法维护形式公平,我称为初级公平;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我叫它高级公平。从民法到经济法呈现一条现代法律发展之路——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我想借此宝贵时间,向大家汇报我20多年来对经济法的一些思考。20多年来我主要想清楚了经济法学四个基本问题。

首先,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之争。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乃至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一直存在争论,困扰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当然,今天在座的各位都坚信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学界看来这已不再是一个问题。但每年仍然有学者、学生来研究这个问题。我也一直感到传统的研究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说服力不太强,不能完全驳倒反对派的观点。202_年我在《法商研究》发表了一篇论文《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发现用现象学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经济法这一19世纪才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现象学强调“面向实事本身”。用先验的理论、固有的偏见、原来的观点解释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必然什么都不是。研究经济法必须从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现象本身出发,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现象学的方法使我真正感到经济法的独立性不容置疑。

其次,关于经济法的中西之争。我们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在市场出现自身无法自我调和的矛盾时需要国家干预,来化解市场失灵,所以,经济法是弥补市场缺陷之法。这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照搬西方的经济法理论,说中国经济法也是解决市场缺陷之法就有问题了。因为中国特别是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根本还没有市场,或者说市场经济还很不发达。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我202_年在《现代法学》 发表了一篇文章《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提出转轨经济法学的观点,认为中国正处在计划——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经济转轨时期,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培育市场,更主要是解决国家干预过多的问题,不是授权法,而是控权法。使中国经济法学区别于西方的经济法理论。

再次,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争。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无可置疑,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如何区分呢?我认为,这是经济法研究中最难啃的一个问题,不断有人来研究,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节主要由政府部门来执行,所产生的是行政关系,主体、客体都在传统的行政法范畴之内,很难说它不是行政法的东西。我202_年在《现代法学》发表了《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提出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权力不是一种传统的权力,不是行政权力,而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西方的历史尤其是美国第四部门的历史印证了这一观点。这样,经济法与行政法难以区分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当然也有人不赞成国家调节权独立性的观点,王新红教授提交的年会论文就批评了我的观点,欢迎挑战。

最后,关于经济法的古今之争。多数派观点认为经济法是19世纪才出现的法律现象,属于现代法。那么,古代国家也存在大量的调节经济的法律,例如商鞅变法,这不是经济法又是什么?如何将其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区别开来。也有不少文章研究过这一问题,但一直没有真正解决这一问。这次本来想向大会提交论文《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解决经济法的古今之争问题,但没来得及写完。

斯大林将人类社会分为五种。我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呈现两种社会基本形态: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人类社会通过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再到资产阶级大革命,通过这样一段漫长的进化过程,去除蒙昧,通过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确 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初级公平(在此以前人类社会一直处于不平等社会),使每一个人都能作为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而存在,无论贫富贵贱。就是人能够作为人而存在,否定奴役的合法性。我认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它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初级公平。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后,生产力高度发达,至19世纪末又出现了垄断这类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社会新问题。而且垄断是充分利用契约自由的结果,以契约自由为灵魂的民法无法化解它。因此,才产生了经济法这样一种授权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禁止垄断,保障实质平等,实现高级公平。因此,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前的那些君主管制经济的法属于前现代的法;民法维护形式公平,推动人类社会实现初级公平,进入现代文明;而经济法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产生的法律现象,维护实质平等,实现高级公平,具有后现代性。这样或许可以回答经济法的古今之争。

二十多年的经济法研究之路,我主要悟清了以上四个基本道理,坚定了我对经济法的信念。用我们湖南话说我们一位现场嘉宾,全国人大经济法室副主任的名字——真(钟)真真,即经济法——真!真!真!二十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使我感到经济法奥妙无穷。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剑副教授发言,他是我们本次年会青年优秀论文评比一等奖获得者。

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感谢大会给我这个机会汇报我的研究成果。我报告的题目是《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百度案是中国《反垄断法》颁布 之后法院判决的重要案件之一,不仅因为案件涉及著名的互联网公司百度,更因为在该案中法院第一次对相关市场做出判断。此案案情如下(略)。在“百度案”的一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引擎市场。但这一认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特性。传统的反垄断法研究通常关注的是单边市场。在单边市场中,价格的确定是按照需求弹性来进行,而不同客户群之间相互并不影响。但双边市场不同,平台企业所面对的群体之间有相互的影响,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性。典型如银行卡。这一特性使得双边市场企业面临相对单边市场企业更加复杂的竞争状况。而百度公司的搜索服务引擎具有双边市场的典型特征。百度公司实际上面临四个方面的竞争。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市场实际上只考虑到一个方面的竞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三个部分,因而将相关市场界定过窄。此外,尽管法院在百度案中没有采用SSNIP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但实际上,在双边市场下这一分析工具也面临更新。

主持人程信和:

今天,我首先是一位听众,是一位学习者。聆听老中青发言。我的体会是感慨、感悟、感动。

一是感慨。感慨之一是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我们一边耕耘一边收获。我们既不赞同盲目乐观,也无须保留不必要的悲观。对于质疑经济法独立性的“傲慢与偏见”,大可一笑了之。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感慨之二是历史证明经济法不是可有可无、经济法学不是在夹缝中生存,而是既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现实基础,有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已经与市场经济结下不解之缘。我们与经济法、经济法学可谓有缘有份。我们今天在长沙再次聚会也可谓有缘有份。

二是感悟。今天吴会长致辞和七位代表的发言提出了许多精辟的理论见解、研究方法,交流了许多重要的信息,发人深省。我要强调会长致辞和七位发言是很有分量很有价值很有启发意义的。

三是感动,由感而动。经济法学者要有创新精神。与传统法学相比较。经济法原创性更强。可原封不动抄来的东西不多。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纵向三层次,横向七部门。经济法是七大部门之一。我们经济法学者必须做好。经济法的权力配置不像民法那么系统,相对零散。创新的精神要体现在创造经济法特有的或相对独立的概念和原理,而不仅是对现有法条的注释;要体现在对现实经济的关注,如何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最终适用法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这就是我们的研究目的,是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使命。最后我用经济法研究会三十年总结的那句口号结束我的发言。传承和发展司马迁的那句名言,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融中西之说,成中国经济法学大家之言。

我宣布大会主题论坛到此结束。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 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简 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大学法学院

202_年10月30-31日 湖南·长沙

第二期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于10月30日下午进行分论坛研讨。会议共分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及其他相关法域四个分论坛,并分两个阶段进行。每个分论坛确定两位主持人,与会学者自由选择分论坛参加研讨,并作自由发言,然后由两位评议人进行评议。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

第一阶段(10月30日14:30—16:00)

主持人:陈乃新(湘潭大学)

评议人:赵红梅(中国政法大学)、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

主持人陈乃新:每个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现在进入自由发言。

孙效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总论有很大突破,但应务实,而不是务虚,要解决问题。经济法分为几大块,要弄清楚其内部逻辑。市场规制部分到底是哪几块,原则是什么?消费者弥补国家监管的不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制度。这是经济法的奖励制度,不是民商法所说的赔偿制度。这一问题详见我的论文。我基本上推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拿总论说,产品质量法为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我们必须要一个一个说清楚。

我提供几个运用经济法的理念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例证。拆迁从经济法总论上看只有合法和非法之别,没有公益和私益之分,如引入民商法理念解决问题,则是一个无底洞,无法解决;又如房价问题,中央到地方都没有拿经济法的理念来调整,而是用民商法的理念来解决,因此是错误的。我们必须用经济法的理念解决现实问题。总论和分论的逻辑结构必须用一个理念统一起来。

漆多俊(中南大学):我国经济法有两个反差。一个反差是中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活动异常活跃,但经济法立法并不发达;另一反差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很发达,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领先的,但国家管理者和社会却并不甚知晓,不甚重视。形成上述反差的原因有多种,但最主要的还是同中国的法治、宪政建设进程滞后密切相关。我向大会提交了一篇关于经济法与中国宪政建设的论文。文中论述了在中国实现民主宪政的历史必然性,分析其中的阻力、有利条件和基础,未来可能采取的途径和形式,指出其中的一些核心问题,包括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改革等问题。认为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加以解决。执政党和国家领导层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和民 意,因势利导,坚定改革信念,争取沿着“渐进式”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路径,最终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和宪政目标。文章最后还论及经济法同民主宪政建设的关系。

改革三十年奠定了继续推进改革的基础。开弓没有回头箭,只能向前,不能停滞、倒退。中央领导层对此也有所认识,比如温家宝总理最近几次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讲话,使人颇受鼓舞。

设想如果没有当初发动并已经历30多年的改革,如果没有我们在上面提到的那各种基础,今天的人们仍然处在被专制和强权严重禁锢之中“老实”地、就像一颗无知觉的“螺丝钉”或者“一块砖”似的过日子的话,也许他们暂时还不会“胡思乱想”什么继续推进改革——不仅要深化经济上的改革,还想要推进政治上的改革呢!可是如今却不一样了:好了就想继续好、更好一些,改革了就想继续推进改革;并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

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分析“路易十六统治时期是旧君主制最繁荣的时期,何以繁荣反而加速了大革命的到来”原因时,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他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人们耐心忍受着苦难,以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有人出主意想消除苦难时,它就变得无法忍受了。当时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20年以前,人们对未来无所期望;现在人们对未来无所畏惧。人们预先就沉浸在即将来临的幸福中,使人对既得利益无动于衷,一心朝着新事物奔去。” 这些话很值得今天我们中国人深思!

周林彬(中山大学):本次大会的议题反映了经济法的深度思考。十年前我说过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但并非说主义不重要。宪政问题、中国体制改革都是经济立法的重点,不管哪个法的发展创新,到最后都会涉及宪政改革。温总理的这两次讲话,像是要向前推进,宪政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都会受到阻碍,经济法、刑法都在创新时期,都离不开宪政,都要进行改革,这也是符合法律逻辑的——宪法是根本大法。因此赞同漆老师观点,这一问题是需要我们去思考的问题。重大理论的研究离不开对宪政的研究。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既然研究宪政,又是部门法,还是多考虑些实际问题,并且将两者联系起来。一是把经济法的某些重要原则写进宪法,比如经济民主、竞争等要写入宪法条款,并要有操作性。二是法要讲操作性的,否则讲来无益。具体的制度要和宪政联系起来,比如财税制度。

最后要研究管理体制、权限的划分。参与到实践中就会发现,改革受到太多的部门的阻碍。此外,经济法如何在诉讼制度上创新。在司法不够独立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将宪政落到实处。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齐建辉(西北师范大学):经济法总论分论都要解决一个问题,确认和规范国家调节过程中的道德判断和技术论证之间的矛盾。总论的伦理学和概念性判断多,而技术论证不足;分论的技术论证多而忽视了经济法的伦理性基础,迷失了道德判断。经济法视野下的国家干预不管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其目的都是弥补、修正市场失灵,而不是代替市场。分论的具体规则和民商法具体规则区别不明显,比如税法一味的设置新规则,却不突出宏观调控的精神。经济法立法阶段的价值和伦理判断应和具体技术论证相结合,但目前的学术研究和制度规范都做得不够。两者应该结合起来。

刘水林(上海财经大学):上课时总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总论要讲哪些问题。主体制度总论没办法讲,因为无法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人、企业和政府这些概念,民商法、行政法都有。但事

实上,不同法律的不同观念对人的假定不同。民商法所假定的是抽象的人,而经济法则将人置于关系中,赋予某种角色。例如竞争法,就是将主体同结构关系相联系,一个主体的破坏性越大,影响就越大,则社会赋予其责任也越大。又如消费者保护领域,经营者在交易关系中越强大,社会责任就大。从这个意义上,法保护的是交易本身,而不是消费者。美国金融改革方案也是如此,不是从个体出发。不同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保护的主体就不同。如宏观调控,其调控的是结构关系,而不是调控部门和被调控个人与企业的关系。税收征缴影响的是不同产业,而不是影响中央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应该着眼于推动整体经济发展,而不是个人如何更好的生存。在经济法的观念下,违法行为的危害与其他法不同,从而使经济法呈现出以规制为导向,而不是事后责任为导向的特点。

王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理论层面,法学可分为法哲学、法理学和实在法学,经济法也可以根据这一视角分类。本人提交的论文从经济法基本范畴出发,探究法律评价的模糊化问题。法律评价的模糊化并不认定涉案者的行为合法,也不认定为违法,其突破了传统的或肯定或否定的二元评价机制。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就是如此,国外也有很多类似制度。为何要在法律实施中作出模糊性评价,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的推论都无法解释。从国外反垄断接受承诺制度的实践考察,法律评价模糊化主要是出于效率和执法成本的考虑。不过,法律评价模糊化有其边界,不能滥用,并且应与确定性法律评价保持平衡。应指出,法律模糊化体现了执法民主,它使得涉案人可以积极参与到案件处理过程中。

焦海涛(安徽大学):与传统经济法多采用限禁性调整模式相比,现代经济法越来越多地采用了鼓励或提倡性方式来调整经济

行为,以防止矛盾产生或者缓解矛盾。这类经济法规范可称为促进型经济法。推进促进型经济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经济法存在执法困境。因为执法资源有限,导致选择性执法产生;被监管者的抵抗,使得处罚无效。对此,可以采用促进型经济法的方式,让被监管者参与到执法过程中;二是基于对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的克服。信息不对称存在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不确定是指过去和现在的信息发生矛盾,两者会导致传统执法中出现很多问题,但促进型经济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陈婉玲(华东政法大学):时间关系,简要提出几个观点。第一点,经济法主体如何定位,涉及到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必须冷静反思。实际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市场结构等范畴中强弱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非传统认为的是规制与被规制、调控与被调控关系,经济法通过制度安排使这种强弱关系趋于协调、平衡,不应把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过度地锁定政府一方。

第二点,关于国家调节权,我认为,政府经济调节权并非全部都是行政权。经济调节首先是国家的一种权力,它因行使的部门不同可以进行分解。随着社会进步,许多经济调节权并非由政府来行使,由非政府组织行使的经济调节权就不是行政权的表现。

第三点是关于政府经济调节失误的法律责任问题,本人认为可以引入行为罚的责任形式。说到政府调节失误的法律责任承担,有诸多阻却因子,首先,人们往往想到国家赔偿方式,但因其动用纳税人税款,损耗国家财力,局限性很多;其实是失误后采取问责制,但问责制大多追究个人责任,制度不成熟;另外把政府法律责任注意力集中在经济赔偿上也导致政府抽象调节行为不可诉的困境,从理论上看,法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对政府责任引入行为罚,以法律形式敦促政府“主动作为”,比如要求政府对其失误行为进行纠正、重

做、恢复原状等,是否可以更有效解决政府行为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评议人赵红梅(中国政法大学):感谢大会给我这个做评议人的机会。对漆多俊教授的发言我不加以评议,有关漆老师的观点我回去后要进一步领会、好好消化,现在我还没资格评议,刚才周林彬教授的发言实际已经评议、回应了漆老师的观点。孙效敏教授要求我们务实不务虚,要理清经济法内部逻辑结构,这些观点我都非常赞同。他的发言中还有一些火花,如只有合法拆迁与非法拆迁的区分而没有公益性拆迁与非公益性拆迁,值得大家关注。齐建辉教授的一些观点我也非常赞成,比如他主张总论确认国家干预的道德评价与分论确认国家干预的技术论证应该协调。我也发现:现在我们的一些经济法教材,分论部分将消费者自力救济和经营者违约责任都写进去了,显然写如此教材的人还没有把老先生们提出的国家干预理论理解透。

我重点讲自己的三个观点:第一,国外经济法现状。通过对德、意、法、日、荷等多国经济法第一手资料的搜集,我发现这些国家的通说是认为作为公私法交叉融合的经济法为多法律部门的综合,而并非独立法律门类。所以对我国“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学通说应持怀疑态度。第二,中国经济法反思。我国一些经济法学者对民法、行政法存在严重误解,将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作为与经济法比较的对象,而将现当代民商法和行政法拼合在一起贴上经济法的标签,这怎么能使人认同经济法理论呢?人家民商法和行政法就只能传统而不能现代化吗?人家一旦现代化就变成经济法了吗?。第三,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立足点建立自己的理论范畴是很有问题的。藉此只能使经济法沦为多法律部门的综合,而并非独立法律门类,因为实现社会公共利恰恰需要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及各诉讼法的全面协同作用。基于以上三点,我进一步提出中国经济法今后的研

究进路:或者实事求是地承认经济法为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或者真正建构出超越现当代民商法和行政法理论的第三法域理论进而将经济法归属其中,但第三法域理论不能像现在这样仅仅是一个现当代民商法和行政法理论的拼盘,它需要本质创新。

评议人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刘水林教授首先认为当前经济法总论还存在许多问题不能解决,例如关于经济法主体在教学中应该讲什么,还不是很清楚。虽然经济法制度中都有主体,但在总论中却很难界定。其次,他看了赵红梅教授的书后,认为经济法中的应当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而不是民法中离群索居的人。刘教授在发言中始终坚持自己的社会整体主义立场,认为经济法不是保护个体,而是社会整体。最后,他提出目前在经济法研究中,学者们为了评职称需要,往往将精力集中在比较容易发表论文的具体制度上,如反垄断法。所以,我们希望那些已经评了教授的学者,应当适当向经济法的一些难点特别是总论研究投入一定的精力。

王炳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经济法学体系的一种新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哲学、经济法理学、经济法实在法。这是一个新的视角,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建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焦海涛博士在发言中提出了促进型经济法的问题,他从有限资源、信息不对称和执法中容易遭到被执法者反抗等角度,分析了传统经济法采用限制、禁止等调整方式的缺陷,从而提出用促进型经济法的方法来弥补传统经济法的不足。焦海涛博士的这种观点对于我们思考传统经济法调整方法的不足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跳出单一的靠强制力手段来实现经济法功能的传统思维。

陈婉玲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政府的经济调节权并非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法的范围,而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陈教授所提到的问题是关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她特别提出了关于政

府在经济调节如果存在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这是202_年金融危机我国政府大规模救市之后一个急需从法律上急需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问题,也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的又一个命题——经济法责任问题。陈婉玲教授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详细内容可以看看她提交给大会的论文。

总之,各位发言人都紧扣本次大会议题,围绕经济法基础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有许多观点作为点评人可能还没有领会到,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对上述观点进行整理和消化。谢谢!

第二阶段(10月30日16:20—17:50)

主持人:刘大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孟庆瑜(河北大学)评议人:冯

果(武汉大学)

倪斐(南京师范大学):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经济领域有一种新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普遍出现,有人称之为独立规制机构、独立管制机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我国官方文件(包括党的十六大报告和近两年国务院的工作报告)以及新建监管机构的名称都采用了“监管”的称谓,所以我们主张采用“独立监管机构”的名称。独立监管机构同时具备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执法权。按照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三权应当分立制衡,才符合民主宪政发展的趋势。那么作为经济领域重要的监管主体,具有权力合一性的独立监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是否符合民主法治发展的潮流就值得我们去深思。为此,我们回顾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发现其中容易被忽视的是:国家消亡是政治国家的消亡,整个社会的管理机构没有消亡,这个社会权力机构所行使的权力具有合一性,在组织形式上实行委员会制。从中西方政

治体制改革的实践看,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印证了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权力机构预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从上世纪的八十年代开始,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到本世纪已有一百多个主要国家建立了独立监管机构。监管领域也从金融领域、电信和电力领域扩展到竞争政策、食品安全、药品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独立监管机构具有独立性、权力合一性、委员会制和合议制等基本特征。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开始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统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大量的经济管理职能交由诸如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机构行使。

作为重要的经济管理主体,独立监管机构对原有经济法主体理论带来哪些更新呢?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经济性、政策性和社会公共性,这些基本特征反映在经济法权力主体上,要求权力主体具有专业性、权力合一性和公益代表性。将独立监管机构纳入经济法主体体系中,会带来三个方面的理论更新:一是回答了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之法还是规范政府干预之法。国家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具有权力的合一性和公益代表性。但是以国家作为经济法权力主体,在专业性体现的不明显,应该主要指国家的经济调节机构,而经济调节主体不能等同于政府。政府可以说是重要的经济法的权力主体之一,但是除了政府以外,还有陈婉玲老师讲到的非政府机构,在我们的文章中主要指独立监管机构,比如说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界定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更准确。第二个更新是区分了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和作为行政法主体的政府。独立监管机构既可能政府体制之外,也有政府体制内的,例如韩国的金融监督委员会。这类独立监管机构的大量存在,使得政府的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组织模式和决策方式上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以至于不能为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所涵盖,这点可以区别于作为行政法主体的政府。第三个更新是独立监管机构比社会中间层更适合作为经济法独立的权力主体类型。许多学者认为社会中间层也行使着经济管理职

能,并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为核心构建主体模式。相比较独立监管机构而言,社会中间层在权力合法性和公益代表性上存在缺陷。所以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框架下,以“政府——独立监管机构——市场主体”为核心,可以构建一个兼具现实性和动态性的经济法主体模型,这一模型动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不断向独立监管机构转移;二是独立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互动。我们最后的主张是要“认真对待独立监管机构”,这可能对于论证经济法的民主性及其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谢谢!

王秉春(黑龙江大学):我谈一下我个人对经济法的理解。我认为经济法是实现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律,因此它是“管理法”。对于张守文教授提出的经济法应当是“促进法”,我也是举双手赞成的。同时我认为经济法还要将经济创新理论和经济改革成果应用于其中,这样才能做到经济法的“与时俱进”,因此,经济法也是“应用法”。但是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法要成为“富民法”。

杨紫烜教授在年会主题发言中也提到了,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下降。广大公众的收入水平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不成正比。因此,针对当前“国富而民不富”的这种情况,我觉得有必要探索一个问题,就是经济法怎么样能够成为“富民法”。

我建议我国应当制定“公众投资法”。制定公众投资法的宗旨在于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从而达成公共投资领域“国民共建”的局面,进而改变当前公共投资领域国家投资“一枝独秀”的现状,最终创建公共投资领域“百花齐放”的格局。

“公众投资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集富于民,用富于民,最终是还富于民。“公众投资法”的指导思想是:推动经济参与,38 发扬经济民主,促进经济和谐,最终实现经济共同发展。“公众投资法”的内容:发展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例如,高速公路、桥梁、公共停车场等有稳定回报的建设工程等。“公众投资法”的投资回报手段包括:投资股权化,投资证券化,投资债权化等。“公众投资法”的结果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的想法。不一定成熟。但是,湖南的伟人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发展,必要“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我还要加上一句,那就是还要“自由其思想”。这也算是我对本届年会主题的一个回应吧。

主持人孟庆瑜:我再次修正规则,每人发言5分钟左右,10分钟必须停止。

张士元(北方工业大学):今天是10月30日,距离“十一五”规划还有两个月,我们的会议没有提到这个议题,建讨论议。经济法学界的现状可以概括为25字:深化的共识、多彩的个性、团结的队伍、艰辛的征途、壮阔的未来。前三者是总结过去,后两者是规划“十二五”。是否请会长会议予以考虑增加这个议题。我认为这五个方面都有文章可写,我现在只讲第三点,即团结的队伍。我认为我们经济法的队伍是团结的,有团结才能有和谐,团结是和谐的重要条件。据我对经济法领导机构的观察,没有反对党,没有影子内阁,也没有另立中央的土壤。尽管有不同的声音,但不同声音之间的人际关系是团结的。第二,对外部的团结。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宏观调控背景下热点法律问题论坛。这虽然是典型的经济法议题,但却是经济法学家和民商法学家齐聚一堂。这个局面多年来不多见。会上汇集了经济法学界、民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各个领域的学者,作为会议的参加者和见证人我感慨万千。在同天召开的北京市经济法学年会上还增补了两位商法学的学者,这证明了我们的队伍是团结的。这体现了包容,一是内

部不同流派观点要包容。二是对相关学科和相关法律部门的研究应该吸纳包容。

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我注意到李友根、史际春、张守文教授等都提到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政策的外延非常广,我将国务院及其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称为“政策”,政策永远应该屈从于法律。政府政策多如牛毛,但法律却寥若星辰。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是非常空洞化,法律形成的空洞需要政策来弥补,但政策的灵活性恰恰是其弊端,因为它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政策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都是首长负责制,民意基础差。但法律的制定过程要体现多数决的原则,它是民主的象征。法律才是社会运行的主导,所以我们应该恢复法律至上。总之一句话,政策与法不是并行的,是有主次的,法律是主,政策是从。

李友根(南京大学):接着邢博士的话题讲,我的论文从26000字压缩到6000字,主要是关于经济法的政策性。随着司法能动性的提出,政策在司法中越来越多地适用,已经引起担忧。我基于这个切入点,来考量这么多年法院在实际司法中是怎样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凡是包含政策二字的判例,我都加以搜罗。经过简单整理,发现这些政策由各个主体提出,包括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地方政府的各项政策。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政策问题是否可诉;二是政策变化是否引起当事人利益变更。至于什么是政策,我认为是把法律规范当政策来概括了。宏大政策不应该对法律裁判进行干涉,这有助于把握司法裁判权如何运用政策。

陈乃新(湘潭大学):主要讲三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中既有管理主体又有经营主体。我们研究经济法不应该只研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主要是经济学问题;因为政府

是主体,市场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法学主要应研究市场经济中政府(管理主体)与企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就要维护社会整体的增量利益;而民法商法主要维护社会个体存量利益,不如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增量利益而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有更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二,我国现有的经济法理论,已经为经济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这一法律体系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这些理论主要还停留于对经济法的形式特征的描述(如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国家平衡协调经济、国家调节经济、国家管理经济和国家调制经济的关系等,但对这些关系的描述尚未从根本上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本质上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财产关系的一种管理关系,它是财产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做出本质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上述经济法学者所描述的那些关系)本质上是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它与民法、行政法等归根结底调整财产所有制关系不同。我们研究经济法只有把这种上层建筑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于财产所有制的劳动力所有制)找出来,这才能使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区别,才能使经济法持续存在和发展,经济法若找不到自己经济基础,它在形式上轰轰烈烈,也只能是一时的事情,逃不脱烟消云散的命运。第三,目前经济法学还应着重研究自己的主体理论,权利理论和行为后果理论(含责任理论)等,如经济法主体,应从权利人的角度来加以确定,经济法主体皆为劳动力权人,包括政府作为市场管理者,它的干预、调控、协调、调节等等,只能对企业等一切市场经营者起到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可普遍可持续地获得增量利益,也即能够达到社会整体可持续的增量利益的,政府才有这种权利,其权利边界也在这里,政府也才可以分享与市场经营者的合作成果(社会整体可持续的增量利益)。在找到经济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劳动力所有制),同时展开符合

法学研究范式构建经济法的主体、权利和行为后果理论,我们才能为经济法的发展做出贡献。

朱国华(同济大学):我主要谈三个想法。首先,经济法的研究不可能回避根本性问题。不研究宪政这一根本性问题,经济法就没有方向。我们思考宪政经济法的问题,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及当下世界和中国情况来定位,而不仅是用西方法治里的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来定义我们的宪政。后者的思路是不妥当的。从世界范围定义宪政经济法,我们很容易看到现实经济法的发展道路。我们宜要回到经济法的责任里,对人性进行探讨。也就是说,要关注宪政经济法及其价值层面的问题。第二,从知识层面来看,有很多养料可以为经济法所利用。例如,如何将现实文本进行归纳,然后来证实或证伪我们的理论。第三,要将价值层面和知识层面相结合。例如,欧美行业协会运行达成行业目的的做法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蒋悟真(江西财经大学):结合今天的主题,我想谈一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民主政治问题。宪政离我们还比较远,经济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维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基础,因此,民主宪政的有效实现是每一公民生活幸福之保障。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不能否认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转型期出现的各类突出的社会矛盾,“后发劣势”如何真正的避免,使之成为后发优势,在这一点上,湖南人杨小凯先生晚年提出的宪政建设思路值得研究。

其次,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大家都认为很重要,我想在这里提议我们必须重视、善待总论研究。最近,我考察了几年来13种主流法学刊物刊发的经济法论文有600多篇,但有关总论的文章却不到10%,而国家社科基金以及教育部和司法部课题立项中,以总论研究作为选题内容的通过率非常小。另外,现在许多青年

学者转向分论研究,不仅项目研究甚至博士论文选题也都趋向于分论。不是说分论研究不重要,我只是感觉最近十年来,总论研究在理论上仍无明显突破,一些基本范畴仍有待深入研究,这是总论研究的基础。

齐晓琨(南京大学):从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相互蚕食和侵犯出发,经济法到底研究什么需要澄清?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但无限制的意思自治会导致实质的非正义和不公平,因此需要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进行某种限制,但限制是例外。而在一个系统中,原则和例外是相对的,而且可能相互转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某些原本属于民法调整的领域,存在一些领域,由于公权力的不断扩大,限制已经成为这一领域观察和研究问题的原则,而意思自治反而成为例外。这就是今天经济法的实质。思考这些问题的出发点应该是国家的管制和调控,这是这一领域的原则。由此出发,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什么领域我们国家应该进行调控和管制,强度和手段要达到怎样的程度,从而不伤及民法的基本的意思自治。

评议人冯果:第一,关于总论讨论的特点,面广、内容多,形散却神聚。本节讨论内容就包括经济法主题、法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的现状与未来发展等,尽管内容很多,但却集中反映了经济法理论的新的思考,反映出学者队经济法学科发展的高度关切。第二,在很多问题上有共识,认同度很高,如关于经济法学理论上已有成就等,当然也反映出在不少问题上,如法和政策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等,分歧也比较明显,这是很正常的学术争鸣。第三,本节讨论既有宏大话题,也有知识素材。研究方法和手段也具有多样的特点,既有实证方法,也有价值分析,反映出经济法学的日臻成熟。不过,多少也有些遗憾,表现在有些问题没展开,如本次年会的主题经济法民主和宪政关系到底如何?在本节讨论中没有

得到深化。

如何正确地对待总论的研究?我认为,善待总论没错,目前总论研究暂时处于一个较为沉寂的状况,我认为大可不必为此担忧。一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必然会经过一个“热——冷——热”的过程。即在学科初创阶段,大家围绕学科定位、学科属性、体系构成等展开讨论,是必要的,但当学科体系创建之后,自然应将主要精力转向具体制度和问题的研究上,因为没有具体制度支撑的理论是空洞的,当我们的制度有了足够的材料支撑之后,就需要在具体的制度中进一步总结和提炼规律,发展学科理论,因此,必然会出现一个新的发展,否则我们的学科也将难以持续发展。换句话讲,经济法学科理论研究也必然会呈现出一个U字型的发展,我对经济法未来充满希望!

评议人刘大洪:本阶段讨论总体上精彩纷呈,这是经济法学界“圈内”的精彩与繁荣。事实上,经济法的理念也在经济法学界“圈外”逐渐深入人心。从改革开放初期更多地体现民商法理念,注重机会均等,形式公平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到更多地体现经济法理念,注重协调发展,实质公平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推崇,以至最近反对一家独享、赢家通吃的“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经济法的理念正“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深入到我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我们有理由坚信,经济法的明天会更好!

第二组 市场规制法

第一阶段(10月30日14:30—16:00)

主持人:徐士英(华东政法大学)、王健(浙江理工大学)

评议人:张瑞萍(北京交通大学)、方小敏(南京大学)

主持人徐士英:本场小组研讨现在开始。本场主持人是我与王健。每一个人的发言应控制在10分钟左右,大家抓紧时间亮观点。我们的讨论应该很热烈和有收获的。

主持人王健:发言控制在10分钟,发言前先自报家门,以利会议记录。

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我就来作一个信息的沟通吧。现在我们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两年多,法院的案件公布的有10个;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的案件有150多个,其中1个是被禁止,其它是附条件的许可,公布在网上了;对于卡特尔案件、行政垄断的案件,公布的案件几乎没有。但据了解,工商局和发改委也在调查一些案件。关于卡特尔,媒体发现的有很多,有几个影响较大,比如绿豆案件,广西米粉案件,但实际上处罚的依据是《价格法》。《反垄断法》比较原则、抽象。为增强其可操作性,现在三个执法部门以及反垄断法委员会,都在制定指南和规章,最多的是有关并购和集中的规章。现在我们正在研究的快速审查机制,案件很多,因为按普通程序,资源与人力是有限的,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国外对于明显不会影响竞争的,可以采取特别的程序,加快审查,我们现在也在做这个。现在国务院在制作反垄断法知识读本,对于学者来说很简单,对社会来说很重要,对30年来的竞争状况,包括立法状况的评价非常重要。国务院今年年底要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也是一件大事。还有一些实际的问题,如公用事业的限制竞争的问题,一般发生在县和地市级,反垄断的执法是国家执法,对于这类案件的查处就出现了问题。再有就是增加新的条款,比如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况,反垄断法说的是滥用支配地位,显然不包括优势地位。对于滥用优势地位的

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这与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同,这个问题当时讨论过,但是最终没有解决。我们是否应当借鉴德国等其他国家,引入对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需要我们思考。

另一个是行政权力的界限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好,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政主导的行政执法,与其他成文法国家有很大的区别。我们看到一些滥用行政权力进行执法,如果没有正当行使的话,对私权是一种挑战。不光是制定一个法律,更重要的是执法,这样才能保障实体权利。比如《反垄断法》在其它国家也是行政主导,执法程序包括它出台的指南、处罚的行为,比法院的详细。为什么这样?这实际上是保障它的实体权利以及公正性问题。因此,学界应当关注理论与立法、实践的结合。

许光耀(南开大学):我国反垄断法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如果想进一步提升,可能应当加强一下判例研究。这是借鉴他人经验的很好渠道,同时,就我本人的成长来看,这种研究可以更多地触及反垄断法的本质层面,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反垄断法的原理、分析方法与精神内核。就我国研究现状来看,关于立法的研究已有了相当的积累,而关于判例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其实这很可能并不需要特别大的工作量,就我们所接触的各种信息来看,需要重点研究的美国判例无非就是两三百个;我拜托一位欧盟学者帮助我圈定一些欧盟的经典判例,她为了选择了近五十个,说不能再减少了;再加上这两年出现的新判例,欧盟的重点判例也无非就是五六十个。每个判例涉及一个或几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是学界与执法界相互影响的重要桥梁。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案件为数尚少,但也已经需要进行整理和理论提升。比如可品可乐与汇源果合汁合并案,商务部的处理应当是正确的,但没有具体说明其理由,而在我看来这理由本来是很容易说清的,如果说清楚既能

够增强其判决的说服力,又可以增进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深度。既然执法机构没有做,那么就应该由学界来补充,为其提供理论说明。这样可以把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更密切地结合起来。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借这个机会,我简要谈几点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不确定性,特别是相对于那些作深度调整的专门法(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而言。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性质上的演变和保护主体的多元化是直接相关的。这体现和要求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展,包括主体范围的扩展和行为范围的扩展。前者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受害者范围的扩大,并且不要求他们相互之间具有严格的竞争关系;后者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以法律明确列举的为限,一般通过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弹性的一般条款使得法律调整的范围具有开放性。以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扩展的现实和趋势来衡量,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明显的不足。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体现的该法的主体范围和行为范围并没有反映出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因此需要在我国即将进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加以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和受害者都不要局限于“经营者”的范围,并且淡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的竞争关系。鉴于我国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封闭性问题,在修订该法时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起真正的一般条款。这要从几个方面配套进行。

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政法大学有一个案件,政法大学与一些书店被认为商业贿赂。在召开专家论证会时有学者明确指出:中国政法大学不是经营者,所以不构成商业贿赂。我个人一直认为,不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的解释是非常不好的。这两个法律都不是主体立法,而是行为立法。也可能在交易过程中,所有的主体都要发生交易,如果这样去理解,47 这个问题就能解决了。经营者放在其中会产生误读。我认为这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值不值得放入其中,值得考虑。

中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挑战及现在的问题,执行效率的好与坏在于现有的版本的规定清晰与否。一个是正本的问题,一个是副本上的问题,目前的问题是对正本有没有很好地解读。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垄断协议的概念,放的位置不当,内涵的概括不清楚。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我们对于欧美的研究不够,对于转型国家的研究不够,但恰恰是转型国家对我们更有价值。

吕明瑜(郑州大学):我有一些困惑,比如我们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是不是还有一些新的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比如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行为是否可归为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光是针对侵权人造成了所谓知识产权侵权,而且损害了相关人的利益。还有同类的恶意诉讼(知识产权),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实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像这样一种行为,不正当竞争能不能规制,我也困惑。能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兜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功能是不是能再扩大,或者延伸?

李胜利(安徽大学):首先赞同前面两位老师的观点。前面王先林老师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概念的修订,司法实践中已经对经营者进行了非常宽泛的解释,把作者、医院、事业单位等理解为法律中的“经营者”,例如湖南王跃文案,这是一种扩大的解释,是一种权宜之计。还是需要在修法时进行完善。如同王老师前面所言,竞争关系存在淡化趋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前面吕明瑜老师提出的集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必要在修法时予以注意,更重要的是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千变万化,完全包括是不现实的。我想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是要回到反不正当的第二条一般条款的设定。我还有一个问题:我

第二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会议议程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会议议程

(9月24日-25日 西南政法大学)

一、开幕式(9月24日 8:30-9:00 维景酒店负二层长江厅)主持人:张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致辞嘉宾:

1.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2.张鸣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3.陈忠东(重庆市法学会秘书长)4.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合影+小憩(20分钟)

二、大会主题发言(9月24日 9:20-11:20 维景酒店负二层长江厅)主持人: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主题发言(每人15分钟):

1.单飞跃(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经济法学当代变迁中的经验与教训对财税法学研究的启示

2.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财税法学科发展、专业研究的评估与展望

3.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税收与市场经济

4.陈乃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增值税法的本质以及税收法治保障发展公平之研究——全面“营改增”背 景下税制改革的重点

5.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税收债权理论反思——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之正当性追问 6.陈 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财政可持续视野下预算控制机制的失效与应对 自由交流(30分钟)小憩(10分钟)

三、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会会议(9月24日 11:30-12:20,维景酒店负二层长江厅)

主持人:贾绍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贡亮教授)2.监事会工作报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副监事长陈乃新教授)3.研究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教授)

4.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富强教授宣读候选人)

四、分会场研讨(9月24日 14:00-18:00)

(一)第一分会场:财税法基础理论与财政法治建设(地点:维景酒店负二层贵宾厅)

第一单元(14:00-15:50)

主持人:刘继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史正保(兰州商学院法学院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胡天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依宪治国背景下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型

2.王 惠(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社会契约论对于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之意义

3.马 晶(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学研究中权利范式的生成与深化

4.王文婷(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 税法学方法论的迁徙--以对税法规范生成的研究方法为中心

5.陈国文(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当·斯密的宏阔视野对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的启示 自由讨论(30分钟)评议嘉宾(每人10分钟):

1.豆星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2.丛中笑(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小

憩(20分钟)第二单元(16:10-18:00)

主持人:高桂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段晓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任 际(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权责划分与适度问题

2.冉富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汲取能力有限的法治逻辑

3.李玉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央地关系下的地方税体系重构

4.王利军(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间税收利益协调的法律机制——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税收收入分配政策为例

5.程国琴(大学法学院法学院讲师):参与式预算的法理探源 自由讨论(30分钟)评议嘉宾(每人10分钟):

1.丁国民(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2.郝琳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第二分会场:营改增与税收法治建设(地点:维景酒店负二层牡丹厅)第一单元(14:00-15:50)

主持人: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戴 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华国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论“营改增”背景下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的制定

2.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新加坡增值税立法及其对我国营改增的启示

3.席晓娟(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营改增背景下破解新型城镇化财政资金困局的路径选择

4.葛 静(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营改增”后的财政体制改革:假设前提与路径取向 5.师 璇(保定职业技术学院):营改增后旅游服务税收法治的困境与变革

自由讨论(30分钟)评议嘉宾(每人10分钟):

1.郝琳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2.白晓峰(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小

憩(20分钟)第二单元(16:10-18:00)

主持人:刘映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

张 松(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李黎明(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税收保障地方立法宽框架思考

2.王鸿貌(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跨国专利运营公司税收问题研究 3.龚 伟(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税法中的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方法选择

4.丁国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公共利益本位下环境税设置的法律问题探究

5.陆 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 自由讨论(40分钟)评议嘉宾(每人10分钟):

1.汤洁茵(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2.罗晋京(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三)第三分会场:财税法实务问题研讨(地点:维景酒店负二层杜鹃厅)第一单元(14:00-15:50)

主持人:滕祥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主题聚焦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的辨析 案例介绍(每人10分钟):

1.王朝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注册税务师)2.许义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正反方辩论(80分钟)主持人小结(10分钟)

憩(20分钟)

第二单元(16:10-18:00)

主持人:龙英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主题聚焦2:税务干部玩忽职守的罪与非罪辨析

案例介绍(10分钟):王本家(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正反方辩论(25分钟)

主题聚焦3:关税征纳中销售环境测试的证明责任辨析

案例介绍(10分钟):陈映川(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反方辩论(25分钟)

主题聚焦3:限售股转让增税的税与非税辨析

案例介绍(10分钟):朱鹏祖(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反方辩论(25分钟)

主持人小结(10分钟)

五、开放式交流(9月25日 8:30-10:10 维景酒店负二层山峡厅)主持人: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一单元(8:30-10:00)

主题聚焦:新时期财税改革的政策与法律问题 交流嘉宾:

1.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3.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4.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5.叶 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6.付志宇(西南交通大学财税研究中心教授)互动嘉宾: 1.丁 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2.朱孔武(广东商学院教授)3.陈 晴(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小憩(15分钟)

六、青年学者论坛(9月25日 10:15-12:00 维景酒店负二层山峡厅)主持人:黎江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新民(西南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教授)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叶金育(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社会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环境税的法际互动与制度协调——以环境税、消费税与资源税协同规制为中心 2.杜 坤(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讲师):论政治问责视野下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完善——以《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例

3.翁武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增值税反避税若干问题探析

4.李慈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治理与协同:上海自贸区税务综合监管创新

5.王宗涛(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条款的法律逻辑

评议嘉宾: 梁文永(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

七、闭幕式(9月25日 12:00-12:30 维景酒店负二层山峡厅)

主持人: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1.宣布第二届“中税咨询”财税法基础理优秀论文奖、第二届“中税咨询”青年优秀论文奖评选规则及获奖结果(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教授)

2.202_年年会承办单位代表张怡教授发言

3.202_年年会承办单位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德敏教授发言 4.刘剑文会长闭幕总结发言

第三篇: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一期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一期

202_年10月30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新校区中南大讲堂举行。开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漆多俊教授主持,蒋建湘、高文兵、周成奎、谢勇、吴志攀等领导先后致辞。开幕式后,大会接着展开“主题研讨”,由研究会副会长程信和教授主持。杨紫烜、李昌麒、史际春、郑少华、陈云良、李剑等学者先后做大会主题报告。

第一单元 开幕式

主持人漆多俊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来自全国各地经济法学界的朋友们同学们,上午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我介绍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副主任谢勇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微同志,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文泽纯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方工业大学张士元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邵建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教授。

由于时间关系,还有很多领导和来宾,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请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上午好!我谨代表中南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诚挚欢迎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百余所大学、出版单位的300多位专家学者,欢迎诸位,欢迎大家回到长沙。说回到,而不是来到,是因为8年前的10月25日,全国经济法学者也曾共聚长沙,召开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正是在那次长沙会议上,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发源地。

这里不仅是研究会的故乡,还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摇篮。许多湘籍革命先驱为推动中国民主之路贡献出青春和热血,写就了上个世纪辉煌壮丽的中国解放诗篇。正因为如此,在这里探讨经济法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问题别具意义。昨天,湖南以政治家摇篮著称,今天,则以法治湖南为人所乐道。小小湖南的这一悄然转变正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一个最好缩影,也是今天年会主题的绝佳分析样本。

八年前,我们会议的主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基本理论问题。八年后,学者们已将思维的触角深入到民主与宪政问题,这充分展示了经济法学者济国致用的情怀和务实落地的态度。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关注之基本,则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无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福祉。中国民主宪政——这个问题有点辣,但是湖南这个地方恰恰是“怕不辣”。

然而,与这样一个深刻的命题相比较,我们的研究会似乎还很年轻,但收录论文集的245篇专论已充分彰显了中国经济法学科的少年盛气。而与学会同样年轻而焕发勃勃生机的,还有中南大学法学院。上个世纪90年代,原中南工业大学创办法律系。本世纪初,漆多俊先生应邀从珞珈山来到岳麓山下正式组建法学院。创业多艰,困难重重,一路走来,得到全国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的鼎力帮扶。如今学院在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基础逐渐夯实,发展已步入正轨。学院本着“实践中求真知、以真知务实事”的理念,在人才培养上,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搭建平台让实务专家走进课堂,将庭审搬进校园,让学生走出校门;在科学研究上我院侧重开展交叉应用研究、实质性参与地方立法,为法治湖南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智囊外脑作用。我们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今年9月我们又通过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评审。后发赶超,特色强院,时不我待,任重而道远!中南大学法学院点滴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位专家的无私关怀和真诚帮助。各位专家都是中南大学法学院的见证人和支持者。请允许我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各位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秋已深,冬将至,春已不远!期待这次盛会法学人所发出的声音,是唤春的布谷。相信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必将助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走进一个新的春天。下一个春天,正是辛亥革命百年,一百年前的此刻正孕育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启蒙。而相信今明两天这场深度研讨定将为经济法学与中国民主法治关系问题破题。因此,我们由衷感谢各位专家给予我院师生见证并服务于这次思想盛宴的良机。

谢谢中国法学会,感谢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谢谢各位。

主持人漆多俊:下面请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致辞。

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教授致辞:

尊敬的谢勇主任、周成奎会长,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经济法学界的这次盛会,也很高兴经济法学的大师、专家和年轻的学者能齐聚中南讲坛。中南大学自合并组建十年来,学校实现了改革发展的历史跨越,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教学成果丰硕。应该说中南大学的理工医类学科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人文社会学科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宪法行政法研究方面,学校已成功举办两次“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中南大学十分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不断营造发展环境,明确指导方针,立足优势,充分发掘人文社会学科潜力,求得发展。

为了适应引领社会进步所面临的环境和需求变化,大学的社会职能经历了从单纯的传播知识,扩大到创造知识,再扩大到服务社会的过程。今天的盛会承载着创造知识、传播知识、服务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我们需要有很多这样的创造新知识的平台,我们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一方面我们现实生活和实务部门反映出来了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将本领域内最顶尖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利用研讨会的方式进行交流碰撞,在辩论中明晰新知识,传播真道理,实现学术大发展。

本次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有政法实务界代表,可以给我们提供最直接最核心的现实问题;有全国最顶尖的经济法学专家对现实的关注;更有全国性研讨会这类长期交流沟通的机制存在。我想不仅本次会议将取得成功,而且今后的经济法学研究将持续获得精彩。

最后衷心祝愿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希望长沙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回忆,希望中南大学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更希望依法治国、依法治学的理念传播更广、更深入人心!谢谢大家。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高书记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致辞:

各位领导、专家、同志、同学,今天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研讨会在中南大学召开,我代表中国法学会韩杼滨会长、常务副会长刘飏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本次承办者中南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经济法年会参加人数是最多的,报名的有350人左右。看到这种兴旺发达的盛况我们由衷的高兴。本次研讨会主题是“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对于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学界对建国以来的六十年有许多的不同的分法。有的分为两个时期,即前三十年后三十年;还有的分为三阶段,即1949年到1957年、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结束至今;另有观点将文革后的时段的又分为几期。不管怎么分,这六十年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是在曲折当中不断的向前发展。如果是两分法,前三十年按彭真同志说的,对法律有时候很重视、有时候不重视、有时丢掉,所以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种灾难性事件。在座的年轻人不大了解,最近有些讨论主张应该淡化文化大革命,不要讲得太多,我赞成,但也不完全赞成。因为没有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我们改革开放不可能这么顺利,千万不能忘记掉教训。1978年的三中全会有两个主要转变,一个是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另外一个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这个基本方针我们要长期的毫不动摇的走下去。这30年我们正是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走过的,所以这三十年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时期。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法律235件、行政法规800余件,地方法规及自治条例8000多件,所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到今年可以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专门讲到这一问题。即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形成的科学的完整的体系。这一个核心、三个层次和七个门类构成了一个内部和谐的整体。到现在为止,应该说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调查研究,据我所知准备在适当的时间要宣布这件事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占了相当大的分量。因为众所周知,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就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改革取向。同时我们也决定要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所以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强调经济法的立法要作为立法重点,同时完善各个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立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后续任务依然很重。现在中央又提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以后,还需进一步完善。完善工作当然也包括经济法的立法。今年是202_年,后年是202_年,十八大马上召开,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也即将产生,新的五年又将来临。我希望经济法在座和不在座的各位同志能否抓紧时间研究一下。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要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经济法还有哪些基本的起到支架性作用的法需要制定出来,哪些需要修订,哪些需要完善,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宪法的协调一致性怎么样,建议去认真研究。我们有个想法:202_年中国法学会争取提出今后五年我国立法的专家建议。我们特别希望各个分会,特别经济法研究会和其他几个分会,能够抽出时间抓紧研究一下,在202_年能够提出一个完整的意见,供202_年组成新的人大常委会后制定新的五年立法规划作为参考,这样法学界法律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今天趁这个年会我就想讲这一点意见。经济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会。现在中国法学会有43个研究会。同时,202_年国务院已决定将全国有关法律研究和法律交流的社会团体都交由中国法学会主管。原来由司法部主管的一些团体也要逐步移交过来。预计明年中国法学会的分会大概会达到50个左右。经济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这几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卓有成效。原来是只有一个研究会——民法商法经济法研究会,现在分开后干得都不错。希望我们继续努力再接再砺,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各位!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周成奎会长的致辞。下面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嘉宾、同学们,今天我们相聚在岳麓山下、湘水之滨,共同参与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我谨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与会各位专家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湖南发展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把湖南省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嘉宾作一个简要汇报。

近年来,湖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积极实施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大力推进“一化三基”(在湖南,“一化”就是推进新型工业化,以新型工业化带动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基”就是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基础工作);着力抓好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全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全省经济社会呈现出了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发展趋势。

一是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2_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3059.7亿元,总量位居全国第10位,同比增长13.7%,增速排名全国第6位。粮食总产量实现连续6年增产。今年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805.4亿元,同比增长15.1%,1-8月规模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分别增长24%、29.2%、28.6%、18.6%,延续了近年来的高位运行态势。

二是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湖南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2_年全省三产业的比重为15.2:43.9:40.9,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02_年首次超过50%,创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好水平。大力发展科技事业,202_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11%,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51%,大力推进节能减排,202_年化学耗氧量减排超额完成目标,提前完成二氧化碳十一五减排任务。

三是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目前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已基本完成了“打好基础、重点突破”的第一阶段任务,实现了规划体系全覆盖、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进展以及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的四项目标。尤其是以长株潭通信实现并网升位、统一区号,芙蓉大道、红易大道建成通车,城际铁路开工建设等为标志,实验区改革建设得以全面推进。

四是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央企对接收获丰硕成果,目前已与70多家央企实施对接,合作项目187个,涉及投资总额超过4000亿元。承接产业转移保持良好趋势,202_年新增承接项目202_个,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45.98亿美元,引进内资1443亿元。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明显进展,202_年我省海外投资总额在全国各省市区中排名第一位。湖南的建筑机械有两个龙头企业,一个三一,去年在德国投资一亿美元建设工业园,成功落地。我们的中联重科成功收购意大利的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在混凝土领域在全球排名第二。目前,中联重科在混凝土机械领域在全球范围内的龙头地位得到巩固。我们的钢铁企业华菱集团去年收购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在国内一些央企,包括地方企业在国外收购受到阻击的背景下,湖南成功地收购了资源企业。所以在去年,湖南“走出去”的战略是比较成功的。

五是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就业稳定增长,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指标全部超额完成进度目标。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实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六是地方法治建设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2_年,中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202_年,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目前正在起草《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标准,建立规范。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推动法治经济建设上,中国经济法学界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贡献,本次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将主题定为“经济法与民主法治”,显示了经济法学界对法治经济建设更广阔的理论视野,更深入的研究触角。全国经济法学界在中南大学群贤毕至,麓山论道,相信也会给中南大学和湖南省的经济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教学和地方法制建设带来新的启示和推动。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专家教授在湘期间工作愉快、身体安康!

谢谢大家!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谢勇主任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致辞:

尊敬的周成奎副会长、谢勇副主任、高文兵书记,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漆多俊教授、蒋建湘院长、马跃如书记,以及各位理事,各位老师:

今天在中南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这次会议是经济法研究会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昨天签到的有290多人,今天合影的有350人,现在到会的有800人。另外我们收到论文267篇,选择了245篇编入上下两本论文集。昨天晚上我看了看论文集,老中青三代学者的都有,而且学术水平都非常高,都有很好的学术价值。举办这样一次大会,确实要非常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感谢中南大学党委行政对本次研讨会的精心安排和大力支持;特别感谢中国法学会周会长的到来,感谢省人大、省高院、省司法厅等单位的地方领导百忙之中抽空参加研讨会;特别感谢北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所有媒体,还有法学院的同学们,你们的到来使得本次会议蓬荜生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经济法可谓应运而生,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步发展。我讲两点体会。

第一点体会是,老一代的学者总结出来的经济法的一个特征,它是具有宏观调控特征的一个法律。宏观调控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没有宏观调控,任何一国政府,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想象。在北大校园内,有外国学生问我,在中秋,全中国都吃同一种食品,得需要多少面粉、多少糖,要生产、运输、销售,这是怎么做到的,是怎么组织和协调的。印度也有11亿人口,但他们没有在哪天吃同一种食品的,因为印度人信很多种教。而且中秋吃的月饼过了这一天就不吃了。外国人觉得真是不可思议!中国人真是神奇得要命。而中国春运时火车站、机场、汽车站,这么多人在这么短时间内送到全国各地,这显示出怎样的组织能力啊!现在我们正在建设全世界规模最大的高铁网络。再过五年,高铁网络将遍布所有的省会所在地,建成后任何省会城市之间在8小时都可以到达。我这次从北大出校门到长沙所住酒店也用了8小时,但那是坐飞机!正如老一代学者所总结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一个明显的特征。

另一个体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为经济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比方说人民币的汇率的问题。我国的CPI已到达3.6,已显示通货膨胀的趋势,人民币在国内是贬值的,但国外却要求升值。美国国会已经通过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法案,如果中国不升值,美国将加税,目前正在进行谈判,以争取一点缓冲的时间。这已经不是一个国家两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世界的问题。另外,全球资源、环境总是有限的,就需要保护。这不是一个企业,一组合同法,一个部门法能做到的,类似情况都是和全世界联系在一起的。

还有一点,我们城市房价的调控。全国在进行房价调控,先是“国十条”,十几个城市出台限购令。房价如果影响民生,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合同买卖关系,而是一个真正的民生问题,是一个人民生计的问题。这就上升到法律道德的问题。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观念,一方面我们已经做出贡献,但仍需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经济法学之路是前人从未走过的道路,中国古代法家明确提出了完整理论,西方的法律先哲,也有非常完整的理论,这些都不能解决中国的情况。前苏联的法律,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参照系,也走了一些路,但没有走完。这些都给我们很多借鉴,但不能完全符合中国的发展情况,因为中国人口众多,有自己特色,我们今天的路是前所未有的。

最后用两个湖南伟人的话来结束我今天的讲话。一个人是齐白石先生,他是湘潭人,在我看来至今还没有哪个国画家超过了他,因为他的思想在当今画坛是无人能超越的。齐先生说过:“学我者生,似我者死”,“太似为俗,不似为欺世,妙在似与不似之间”。另外一句话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他在七大上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在八大上说“社会主义的目的一定要达到,一定会达到”。我们研讨会在湖南召开,今天我们就是来朝圣的!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吴会长的致辞。上午的开幕式到此结束,休息十分钟后开始下面的议程。

第二单元 大会主题论坛

主持人程信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今天我们八百英雄来到长沙,共同商讨经济法的主义与问题。会长会议安排了老中青三代学者做今天的主题发言。首先请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发言。

杨紫烜(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大家好。《论需求结构调整及其经济法对策》是我提交本届年会的两篇论文之一。下面简要讲一讲这篇论文中的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需求结构的现状。根据《人民日报》等报纸发表的材料,谈四点情况:一是我国内需与外需的结构严重不合理。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其中,出口依存度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40%。因此,当西方发达国家发生了生产过剩危机,外部需求急剧下降时,使我国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损害。我们应该正视这一教训。二是我国投资与居民消费比例失调。从202_年至202_年,我国投资率由35.3%升至43.5%,居民消费率由46.4%下降到35.3%。1978年至202_年,全球年均投资率为22.1%,而我国202_年投资率达到41.2%。202_年中等收入国家居民消费率为60%,而我国仅为34%。对此,必须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三是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并逐年下降。202_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四是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这一比例,发达国家一般占55%以上,而我国却不到42%。工资占企业运营成本的比重,发达国家一般占50%左右,而我国还不到10%。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丛亚平、李长久指出: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我国基尼系数改革开放初是0.28,目前已超过0.5;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已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什么?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值得深思!

第二,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一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二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战略举措;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由于时间关系,具体内容就不讲了。

第三,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经济法对策。一是加强计划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计划调控;二是加强投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投资调控;三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财政调控;四是加强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外贸调控;五是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管理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由于时间关系,我仅就第五项对策简要讲一讲。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并导致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现已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对此,人们要问:这是不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的呢?他还说,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对此,人们要问:如果民营经济是什么富民经济的话,那么,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为什么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并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呢?应该指出:在我国,要使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有合理的比重,并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必须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同时,公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针。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发言。

李昌麒(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到把“依法治省”作为重要建设目标的湖南参加本次年会和研讨会。本次年会和研讨会将“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作为会议主题是很有深意的,按照我的理解它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在今天我们应当如何研究经济法的问题,或者说在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经为国家所确认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怎样寻求经济法自身的发展,这种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又在哪里?在我看来,它就蕴含在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中,我愿意把经济法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说成是经济法的宪政追求或者说经济法的宪政目标。

对于什么是宪政,学者有不同的见识。就我本人来讲,对此可以说是知之不多,但是对于宪政是与宪法紧密相连的一种政治形态以及宪政至少应当包括民主、法治、权利保护和权力限制等因素还是有所领悟的。我们讲经济法的宪政追求实际上就是要讲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如何体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此为基点,在寻求经济法宪政追求的时候,需要回答以下五个方面的追问:

追问之一:在我的印象中,除了毛主席提到过宪政之外,好像现在人们总是不愿意提及宪政一词,这是为什么?这里可能有四种解释:一是不知何为宪政,因此也就不好去谈宪政;二是把宪法与宪政混为一谈,以为有了宪法就当然有了宪政;三是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我们不必去效法;四是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条件下,讲宪政就必然要讲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这就可能妨碍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主动作为和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为此,我认为,要在我国推进宪政建设,首先就必须在广泛范围内,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中间进行深入的宪政理念教育。

追问之二:在我国的纲领性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只字不提宪政,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就没有宪政?我本人并不这样看,我觉得我们应当实事求是的评价我国的宪政历程和状态。一方面要看到,我国现行宪法和其他许多法律都体现了宪政的基本要求,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体现并不充分,宪政机制也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追问之三: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它和宪政有什么关系?大家知道,宪政的核心是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但是这里的法治,不能只理解为宪法之治,而是以宪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整个法制体系之治。在我看来,一国的宪政体制是由“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各个法律部门的互为作用而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许多都涉及到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无疑经济法在推进我国宪政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按照宪政的要求推动经济法的立法及其实施是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们的共同的历史使命。

追问之四: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是否反映了宪政要求?是怎样反映宪政要求的?有什么经验和不足?未来应当怎么办?我想,回答这些问题,正是这次年会和研讨会对经济法同仁们所寄予的期待。对此,我觉得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文本判断、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三个角度去作出回应。首先,就法律文本判断而言,就是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合宪性考察,看是否有违背宪法或者未能充分反映宪法要求的经济法规范。其次,就价值判断而言,就要充分认识到,宪政作为最高的政治文明,它具有普世的价值,我们不应当拒绝吸收,当然,也要允许符合我国国情的解释。最后,就经验判断而言,最有说服力的是要对经济法中的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进行分析,比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东莞“禁猪”事件、北京画家村的“小产权房纠纷”等。因为这些事件都涉及到宪法权利的问题。通过对这些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分析,可以反思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行政执法以及经济司法是否存在违宪的问题。

追问之五:今天我们应当怎样构建符合宪政要求的经济法体系?这恐怕是一个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走完的过程。但是,我非常高兴的看到,在这次年会提供的两大本论文集中,在这方面已有许多真知灼见。事实上,现在党和国家已经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在我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包括推动我国宪政体制的运行。

最后,我要说,让我们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推进继续大声地呐喊吧。祝年会和研讨会圆满成功!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钟真真发言。

钟真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尊敬的中国法学会周副会长、北京大学吴副校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上午好!作为一名来自中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很高兴与会,和各位专家学者就经济法治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

大家知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已经建立起来了。到目前,除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外,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35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这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多件。这些经济法律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肯定经济立法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有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立法难度较大,尚未制定出来。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修改原有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因此,经济立法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仍然任重道远。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革时期,各种新旧矛盾和问题正在交织出现,处理不好会愈演愈烈,干扰社会和谐。主要表现在:其一,公民权利保护制度不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创业积极性提高的新趋势。公共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行政权侵害财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拆迁、物业管理和农村征地等方面不断发生经济纠纷和财产纠纷,不仅影响社会安定,而且危及社会诚信。其二,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其三,我国正处于社会流动加快、社会分层明显的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阶层不断生成,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参与机会严重不对称,贫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呼声还不能得到充分表达。社会成员的职业和地位势必在流动中不断变化,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将引发不满情绪甚至过激行为,狭窄的沟通渠道和单调的社会协调机制已经不适应这种复杂的社会局面。其四,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些企业不遵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社会保障规定,用工条件恶劣,劳资纠纷凸现,劳资关系紧张。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生活、养老、医疗等切身利益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我们把依法治国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的权益。

中共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的社会就是民主决策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以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主要是通过完善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来实现。法治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的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高于人情、法律高于权力。为了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法治要与民主相结合,以民主作为保障。制定法律要保证充分尊重民意,尊重人们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民主监督权,使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完善民主法治的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基础。

我们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和功能是,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防止权力与市场的高度结合,出现腐败;其次,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谁也不能任意掠夺别人的财富。再次,要保护弱者,特别是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和市场竞争关系中小经营者。宏观调控、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产业发展等,都是经济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反思,我们经济法律还存在诸多不足。

在社会急剧转型和变革时期,中国社会呼唤有良知、头脑清醒、思考深刻、富有真知灼见的知识分子,他们如同黑夜中灯塔、前行中的瞭望哨,担当起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责任与使命!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发言。

史际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济法学的各位同仁、中南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这次提交了一篇与赵忠龙合写的论文,题目是关于竞争政策,实际上是探讨法与政策的关系,试图阐述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的原理,然后顺便界定并定位竞争政策。

法治国家为什么还需要政策?依法办事不就行了吗?政策与法的关系究竟如何,二者矛盾、冲突时如何处理?我1991年以来就思考这个问题。1985年第一次看到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他说经济法就是经济政策法、竞争法就是竞争政策法等等,当时没怎么介意。日本还有法政策的概念。中川政直教授送我一本他写的《竞争法政策研究》,发现他说的法政策与法没有什么区别。22日我们与美国商会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会,他们把会议文件上的“法”都改成了law and policy。在发达国家,还将立法纳入政策体系。

法的政策化是怎么回事?简言之,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劳动协作上升到了社会层面,政府、国家是社会暨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者,公共管理就渗透到经济内部,成为经济的内在要素、有机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面对复杂多变、瞬息万变的经济,必需像企业CEO一样,为人民的利益、出于公心,随时作出判断和决策。在此条件下,宪法暨公法范围内法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这一法治模式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法的概括授权加政府自由裁量加问责制的模式。传统法制不能适应社会化的新形势了。

不同时期、不同主题、不同层次的法多如牛毛,如何适用?比如一个个案有八个具体法条可以适用,仅从法律上看适用哪个都不是错误,但以实践标准只能适用其中之一或者都不合宜,如果无需以政策作为理据,那就给行政执法者和法官的腐败和寻租提供了空间。

法总是滞后的。美国有教授研究得出结论,立法平均滞后于实践15年。法治社会不允许任何社会关系、行为脱法,尚无纳入立法的事物诉诸司法或者需要政府管理的,就要通过政策说理以适用适当的上位法原则乃至宪法,同时创制出具体规范来。

法还总是充斥着矛盾、冲突、缺漏、错误,强推不合宜的、错误的法显然也不是法治。

这就需要以政策对法进行梳理,以政策作为法的纲领和指南。

另一方面,在法治条件下,政策也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受问责制的约束。问责制不是通俗理解的出了问题追究责任,而是一种三段式:一是角色的科学定位、权义的合理配置,包括领导角色和一般角色;二是动态、日常的问责,通过体制内外的各种途径和方式问责,角色担当者必须不时作出回应,不得我行我素或黑箱操作;三是角色扮演不到位、越位、错位,程序或内容经不起问责的,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形式也不拘一格,从赔礼道歉、引咎辞职直至死刑。

讲到这里就想到毛主席讲的一句话,他说“要人治不要法治”,因为“法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不能认识到法是可能被拥有权力者任意立改废的,那我们就还没有超越毛主席。因此,政策纳入问责制就是法治,而立法、行政、司法如果不能纳入问责制就还是人治。

由上,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属于同一个规则体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将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经济政策,其作用是维护、修补、优化、弘扬市场机制。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环境和资源政策、消费政策等都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与竞争政策相协调,相矛盾时也要尽可能不损害市场机制,这是广义的竞争政策。但由于市场暨竞争政策不能解决市场机制所不及、不能和市场优胜劣汰的副作用等问题,这就需要以财政政策、规划和国家安全政策为主导,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协调发展。

在法的政策化、政策法治化的情况下,法与政策正在趋同。法也越来越有弹性、概括性、原则性,需与时俱进随时立改废;政策也常常表现为立法,也可能很具体。更重要的是,法和政策在渊源上趋同,同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体系,解决了政策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政策和法发生矛盾的时,只要以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就可以解决。但在我国国情下,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言论、想法可能成为无形的政策。这就要强调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领导国家,党的政策如果不转化为国家的政策和法就只能在党内适用,实际的政策一定要纳入法治轨道,对无形的政策则须多加防范,不能让它凌驾于有形的政策与法之上。

主持人程信和:接下来有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郑少华教授发言。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同行中午好。我发言的主题是经济法中的社会政策与民生。首先,经济法与社会政策的兼容性。第一,从经济法与社会政策的理念看,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政策必须涉及对中下阶层的关注。后者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关注与社会政策兼容。第二,制定程序趋同。社会政策必须采取法定程序,民主化。第三,匹配性。宏观调控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没有与社会政策相匹配,导致问题多多,必须匹配。

其次,生存权必须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第一,要更多研究合作社。合作社是完全可以和公司相匹配制衡的力量。第二,竞争法必须关注中小企业。第三,宏观调控法要更多体现就业和币值稳定。第四,生存权是政府规制的底线。

最后,经济法和社会法要进行交叉研究,共同关注社会政策。两者不能分离,否则会出现很大问题,甚至会违背常识。

主持人:下面请东道主代表中南大学法学院陈云良教授发言。

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向大会汇报的题目是《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民法维护形式公平,我称为初级公平;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我叫它高级公平。从民法到经济法呈现一条现代法律发展之路——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我想借此宝贵时间,向大家汇报我20多年来对经济法的一些思考。20多年来我主要想清楚了经济法学四个基本问题。

首先,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之争。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乃至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一直存在争论,困扰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当然,今天在座的各位都坚信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学界看来这已不再是一个问题。但每年仍然有学者、学生来研究这个问题。我也一直感到传统的研究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说服力不太强,不能完全驳倒反对派的观点。202_年我在《法商研究》发表了一篇论文《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发现用现象学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经济法这一19世纪才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现象学强调“面向实事本身”。用先验的理论、固有的偏见、原来的观点解释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必然什么都不是。研究经济法必须从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现象本身出发,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现象学的方法使我真正感到经济法的独立性不容置疑。

其次,关于经济法的中西之争。我们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在市场出现自身无法自我调和的矛盾时需要国家干预,来化解市场失灵,所以,经济法是弥补市场缺陷之法。这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照搬西方的经济法理论,说中国经济法也是解决市场缺陷之法就有问题了。因为中国特别是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根本还没有市场,或者说市场经济还很不发达。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我202_年在《现代法学》发表了一篇文章《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提出转轨经济法学的观点,认为中国正处在计划——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经济转轨时期,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培育市场,更主要是解决国家干预过多的问题,不是授权法,而是控权法。使中国经济法学区别于西方的经济法理论。

再次,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争。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无可置疑,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如何区分呢?我认为,这是经济法研究中最难啃的一个问题,不断有人来研究,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节主要由政府部门来执行,所产生的是行政关系,主体、客体都在传统的行政法范畴之内,很难说它不是行政法的东西。我202_年在《现代法学》发表了《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提出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权力不是一种传统的权力,不是行政权力,而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西方的历史尤其是美国第四部门的历史印证了这一观点。这样,经济法与行政法难以区分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当然也有人不赞成国家调节权独立性的观点,王新红教授提交的年会论文就批评了我的观点,欢迎挑战。

最后,关于经济法的古今之争。多数派观点认为经济法是19世纪才出现的法律现象,属于现代法。那么,古代国家也存在大量的调节经济的法律,例如商鞅变法,这不是经济法又是什么?如何将其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区别开来。也有不少文章研究过这一问题,但一直没有真正解决这一问。这次本来想向大会提交论文《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解决经济法的古今之争问题,但没来得及写完。

斯大林将人类社会分为五种。我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呈现两种社会基本形态: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人类社会通过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再到资产阶级大革命,通过这样一段漫长的进化过程,去除蒙昧,通过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初级公平(在此以前人类社会一直处于不平等社会),使每一个人都能作为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而存在,无论贫富贵贱。就是人能够作为人而存在,否定奴役的合法性。我认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它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初级公平。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后,生产力高度发达,至19世纪末又出现了垄断这类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社会新问题。而且垄断是充分利用契约自由的结果,以契约自由为灵魂的民法无法化解它。因此,才产生了经济法这样一种授权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禁止垄断,保障实质平等,实现高级公平。因此,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前的那些君主管制经济的法属于前现代的法;民法维护形式公平,推动人类社会实现初级公平,进入现代文明;而经济法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产生的法律现象,维护实质平等,实现高级公平,具有后现代性。这样或许可以回答经济法的古今之争。

二十多年的经济法研究之路,我主要悟清了以上四个基本道理,坚定了我对经济法的信念。用我们湖南话说我们一位现场嘉宾,全国人大经济法室副主任的名字——真(钟)真真,即经济法——真!真!真!

二十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使我感到经济法奥妙无穷。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剑副教授发言,他是我们本次年会青年优秀论文评比一等奖获得者。

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感谢大会给我这个机会汇报我的研究成果。我报告的题目是《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百度案是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之后法院判决的重要案件之一,不仅因为案件涉及著名的互联网公司百度,更因为在该案中法院第一次对相关市场做出判断。此案案情如下(略)。在“百度案”的一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引擎市场。但这一认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特性。传统的反垄断法研究通常关注的是单边市场。在单边市场中,价格的确定是按照需求弹性来进行,而不同客户群之间相互并不影响。但双边市场不同,平台企业所面对的群体之间有相互的影响,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性。典型如银行卡。这一特性使得双边市场企业面临相对单边市场企业更加复杂的竞争状况。而百度公司的搜索服务引擎具有双边市场的典型特征。百度公司实际上面临四个方面的竞争。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市场实际上只考虑到一个方面的竞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三个部分,因而将相关市场界定过窄。此外,尽管法院在百度案中没有采用SSNIP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但实际上,在双边市场下这一分析工具也面临更新。

主持人程信和:今天,我首先是一位听众,是一位学习者。聆听老中青发言。我的体会是感慨、感悟、感动。

一是感慨。感慨之一是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我们一边耕耘一边收获。我们既不赞同盲目乐观,也无须保留不必要的悲观。对于质疑经济法独立性的“傲慢与偏见”,大可一笑了之。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感慨之二是历史证明经济法不是可有可无、经济法学不是在夹缝中生存,而是既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现实基础,有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已经与市场经济结下不解之缘。我们与经济法、经济法学可谓有缘有份。我们今天在长沙再次聚会也可谓有缘有份。

二是感悟。今天吴会长致辞和七位代表的发言提出了许多精辟的理论见解、研究方法,交流了许多重要的信息,发人深省。我要强调会长致辞和七位发言是很有分量很有价值很有启发意义的。

三是感动,由感而动。经济法学者要有创新精神。与传统法学相比较。经济法原创性更强。可原封不动抄来的东西不多。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纵向三层次,横向七部门。经济法是七大部门之一。我们经济法学者必须做好。经济法的权力配置不像民法那么系统,相对零散。创新的精神要体现在创造经济法特有的或相对独立的概念和原理,而不仅是对现有法条的注释;要体现在对现实经济的关注,如何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最终适用法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这就是我们的研究目的,是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使命。最后我用经济法研究会三十年总结的那句口号结束我的发言。传承和发展司马迁的那句名言,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融中西之说,成中国经济法学大家之言。

我宣布大会主题论坛到此结束。

第四篇:20141015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通知

20141015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通知

来源:中国法学会 作者:佚名 日期:202_年06月14日 浏览:27

3各有关单位、各位理事、特邀嘉宾:

经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协商,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定于202_年11月8-9日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和研讨指南

(一)学术主题:中国保险法律制度完善与保险市场规范发展

(二)研讨指南:(本次会议将重点围绕如下论题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人身保险部分)若干疑难问题

(1)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取舍及实践困境;

(2)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保障;

(3)保单转让与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4)团体人身保险的理论与实践;

(5)投资性保险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

(6)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情形及界限;

(7)人身保险业务监管的相关问题。

2、其他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问题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及其限制;

(3)不可争议条款研究;

(4)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5)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6)保险公司退市与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

(7)相互保险公司制度研究;

(8)巨灾保险、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9)互联网保险发展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10)保险行业垄断规制研究;

(11)保险业税收制度研究;

(12)保险中介制度研究;

(13)保险纠纷非诉解决制度研究。

二、会议主办、时间、地点

1.主办机构: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2.承办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3.时间:202_年11月8-9日,会期一天半(11月8日全天、11月9日上午)。202_ 年11月7日报到

4.报到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诚信楼一层大厅(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如果因参会人数超过拟定规模而变更会议报到地点的,将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5.会议规模:180人以内

三、论文提交的具体要求

1.请参会者根据本届年会的研讨内容提交论文,篇幅控制在1.2万字之内。年会论文集只刊载符合本届年会学术议题的论文。

2.请于202_ 年10月15日之前,将参会者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详细通讯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拟提交的论文题目,以电子版方式报送给本届会议承办单位联系人,以便确定会议人数与具体会议室。

3.请参会者最迟于202_ 年10月26日前,以电子版方式将您的论文发送给本届年会承办单位联系人,以便年会承办方汇集论文并印刷成册,过期者请自带论文到会。

4.为便于会议论文集的编辑出版,参会论文格式请遵照以下要求:

(1)页面型号:A4

(2)排版:按照Word 文档默认页面设置。

(3)字号与字体要求:论文主标题:三号黑体;其他标题与正文一律五号宋体,标题为宋体加粗。

(4)正文行间距:单倍

(5)注释请在文内用随页脚注①,②,③„„的形式标识,每页单独编号。

四、优秀论文评选

1.优秀论文评选以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的名义举办。

2.提交参评的论文应为本次会议的会议论文,并限于本次会议前未公开发表之研究成果。参评者在提交会议论文时须注明“参评优秀论文”字样,并附送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单位、职称(研究生请注明博士生/硕士生)和出生年月。凡在提交会议论文时未注明“参评优秀论文”字样,或者不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的,视为未申请。

3.被评为优秀论文的作者将获得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颁发的优秀论文证书。

4.参评优秀论文的提交时间为202_年10 月20日之前,逾期将不再受理参评申请。

五、其他事项

1.参会人员范围,限于:(1)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2)特别邀请的保险界、金融界、立法司法界领导、专家;(3)提交论文并受邀请的有关高校与科研单位、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

2.费用承担:与会者参会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本届年会不收取会务费。

3.本通知将发至各位理事,请各位理事将本届会议议题告知本单位或本地区从事保险法教学、研究或实务人士,包括研究生,以便广泛征集论文。

4.202_届年会承办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青武

联系电话:+86 ***,+86 ***.电子信箱:qwlawyer@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收信人:李青武,邮编:100049

5.请参会者务必于202_ 年10月15日前,将参会回执送达年会承办方联系人。逾期回复的,可能无法保证就近住宿,请参会者给予理解和协助。具体报到、住宿地点另行通知。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代章)

202_年6月6日

附件: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回执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详细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拟提交的论文题目 是否需要统一安排住宿(具体要求)

第五篇:法学年会

第五届“长江大学”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湖北省农业法研究会

开幕式:主持人:张洪斌 蒋光忠教授(长江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致欢迎辞

随着中国农村土地紧张问题日益突出,粮食安全问题日渐严峻,耕地退减现象加剧,我国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也变得刻不容缓。”三农“问题作为国家建设的首要问题,在党的十八大上也重点强调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此次在本校召开的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年会以荆州为依托,深入农村,通过增强农民法制意识法制观念,旨在为农学法学学科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嘉宾致辞:张钦(荆州市人大副主任/荆州市法学会会长)

荆州素有”文化之邦鱼米之乡“的美誉,是一座古老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印的滨江城市,全市国土面积1.4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658万,下辖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松滋、公安、石首、监利、洪湖8个县市区,荆州先后被确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等称号,是全国优质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精细化工基地、国家级承接转移示范区、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区、全国大遗址保护示范区、国家重要的公路交通枢纽和长江重要港口城市。

荆州作为国家重要的农产品综合生产基地,全国粮食产量约占1%;棉花占全省1/3;油料占全省1/5;淡水产品产量比重高,连续20年稳居全国地市之首,被中国水产协会确定为”中国淡水渔业第一市“,全市形成了优质的粮棉油、瓜果、蔬菜、畜禽、水产、林纸等七大农产品加工产业体系,拥有福娃、白云边、吉象、德炎等94家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吉象公司是亚洲最大的人造林制品企业,福娃集团和洪湖浪米业进入全省农产品加工10强,全市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过千亿元。华中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荆州现代农业的核心区,获批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继承示范基地;监利县新沟镇现代农业一体化发展的”福娃模式“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四化同步“发展的典型案例。我们荆州市法学会现有会员518名,已有2个县级法学会,占全省1/6;还有1个县级法学会在下个月成立,市法学会有一个专业研究会,还有未成年人保护、婚姻家庭、社区矫正3个专业研究会也将于下月成立。我们法学会和长江大学保持了非常友好的合作,共同承办了202_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这次又有幸共同承办了农业法学研究会年会。今年以来,我们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党中央的群团工作的东风,坚持政治建会、正确办会,推出了一批理论成果,今后,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提升荆州法治化建设水平,为打造法治湖北建设的荆州篇竭尽全力。

陈小君(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随着我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的综合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十八大报告首次把”社区治理“写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基层乡村的治理,党中央在202_年、202_年连续两年提出要”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依法治国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农村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的重大意义。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成立五年以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研究会吸引了一大批省内外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大影响,并在”三农“法律研究领域走在全国前列。研究会既重视农业法学理论研究,又密切关注实践中”三农“问题,始终紧紧围绕服务”

三农“的大局,为”三农“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和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应当也能担当这份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将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的理论研究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能够在五年内取得如此成绩,与华中农业大学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自身的不断创新和努力分不开。中心自202_年成立以来,既重视整体研究质量的提升,更加注重人才的培养,以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广、人员结构优、科研能力强的学术团队。中心已经成功举办了4届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年会,推动了农业法学研究会成为三农法制问题系统性研究的重要阵地,初步形成了由农民权益保护、合作组织发展、资源生态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农村金融、农业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农村社区发展构成的研究体系,在研究过程中更加注重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科学性。通过扎根基层农村进行定点实证调研,加强论证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充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心坚持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己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多起农村土地流转、农民维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为多起基层农村自治组织的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为法治农村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中心在发展过程中更注重博采众长,积极与国内外研究单位搭建交流平台,在国内与湖北省、广东省、湖南省、河南省等地建立20多个法学实践和科研基地,在国外与法国、美国、加拿大、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家的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加强学术交流,大大拓展了研究视野,提升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研究会要提倡百家争鸣,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借此机会,提出几点建议和希望供大家参考:

一、坚持正确方向,抓住发展机遇;

二、重视人才培养,注重优秀成果的转化;

三、立足社会发展实践,服务农村法治建设。最后,希望各位与众代表借助此次年会,相互交流,集思广益,共同为我国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村法治完善,贡献自己的智慧力量。

李长健(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会长/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学科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之所以确定这个主题,是有深刻意义在里面。农村社区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尤其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的同步推进,构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推进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和谐社区构建,促进政府、社区以及市场等协同运作,加快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村法治的完善。

围绕这一主题,对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理论,农村社区是弱势群体救助管理,农村社区文化与社区治理,农村社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展,农村社区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集中,广泛讨论,是对农村社区治理实现问题的一次很好的、集体的回应,以期为后续相关研究打好基础,为相关问题的解决以及政府部门决策贡献力量。本次论坛安排了一天半的日程,其中,今天是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明天上午是农村社区的实地参观,在安排上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宣读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文件:姜媛(湖北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科员)

拟增补常任理事名单: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曹胜亮教授、长江大学法学院胡艳华副教授、长江大学法学院刘庆副教授、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佳容、熊晓青

拟增不理事名单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志锋、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向玉、长江大学法学院何章银老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勤老师 4 优秀论文颁奖:刘少雷

本次收到来自湖北、河南、河北、山西、浙江、湖南、安徽等地攻击88篇专家学者的论文,内容涵盖了”三农“法律问题研究的各大领域。其中,农村社区文化与社区治理研究稿件14篇,农村社区深化弱势群体救助管理研究稿件11篇,农村社区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研究稿件15篇,农村社区深化改革与发展能力研究稿件13篇以及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他法律问题研究稿件11篇。本次年会论文都是紧密围绕大会主题”社区治理现代化下,农村法制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展开的,深刻探讨了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的基本理论,农村社区弱势群体救助管理,农村社区深化改革与发展能力,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他法律问题,为推动中国农村法治建设、深化”三农“法律问题的研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本次年会的论文评奖由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的专家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从选题理论的创新角度、数据新旧度、逻辑严密度、层次清晰度、语言流畅度、格式规范度等方面严格按照评奖程序共评出特等奖4篇、一等奖20篇、二等奖31篇、三等奖31篇。大会收录的论文有明显进步,此次大会也得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各机关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的学者们的大力支持。

宣布论文获奖名单:张燕 论文特等奖:《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之思考》 李玲玲、李长健

《基于农村社区发展的农民土地发展权保护研究》 李长健、王亚群

《民生法治视域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之道》 陈荣卓、颜慧娟

《三权分置视阈下农地流转的风险防范与立法选择》 李长健、杨莲芳

分会场二

单元一:

主持人:长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社会救助中心主任、副教授胡艳华 汇报人: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宁 《农业社区参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激励性法律机制研究》 研究背景

一、研究目的意义:由行政命令控制管制模式转型为激励性管制,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双重目的

二、对行政管制模式的反思

现有的行政管制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委托-代理“方式,无法有效激发农村社区提供生态公共产品

三、利益协调:建立激励型管制模式

政府要充分利用激励性机制(主要是市场机制的激励),利益诱导、教育说服、沟通商讨,确保降低规制的成本

四、农村社区建设构想建议 1 树立协商合作的立法理念 2 保育地役权 开展资源生态保护项目 4 加强社区赋权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创新多元化融资手段;完善财政支付转移制度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地部思想政治教育专任教师 刘琼蕾《浅析转型期中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路---以安徽省为例》

一、研究背景

二、转型期创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必要性:顺应农村改革发展的需求;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的需求;提高党组织工作效率的需求

面临的问题:基层干群关系疏离,群众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信赖度降低;农民流动性大,党建工作管理不集中

三、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路: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方式管理党员,拉近党群关系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涛 《土地流转进程中农村社区养老的困境与路径优化分析---基于对宁夏贺兰县Y村调研》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西部地区老年人养老现状的数据图表展示;农村土地与养老有密切联系;实证分析法;访谈法;问卷法

二、土地流转对Y村养老的影响:数据图表反应对当地老年人主要养老费用来源的统计;老年人自理能力的情况;获得子女照料的情况

三、Y村养老服务的现状与困境 1 现状考察 养老服务机构的困境分析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魏雪莲 《中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关系研究》

一、研究背景:问题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决定

二、农村信托的几种模式介绍:草尾模式、中信信托模式、北京信托公司的”合作社+信托“模式

三、农地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农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农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总结:明确农地信托公司的设立门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评议人评讲:首先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尚清对赵宁和刘琼蕾的文章进行点评,提出应加强实证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建议。而后,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吴义刚也对王涛汇报的农村养老问题以及魏雪莲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相关建议进行补充。

单元二

主持人: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党委书记王伟 汇报人:

河南城建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李亮国 《秸秆焚烧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问题提出,对身边生活环境的思考

二、传统向现代转型下的秸秆处理

三、秸秆规制法治现状:命令控制型,污染防控型,交通安全保障型,实效不尽如人意

四、调整法治安排追求实质公平

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庆代为汇报 《农民工的新困境》(何章银博士的论文)

一、论文研究背景

二、农民工的”无奈“:被城市化---城市化发展的低水平,城市就业扩张力度不足,城市容量有限,城郊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农村生活人员;被工人化;被职业化;被边缘化;夫妻团聚难;子女读书难;孝敬父母难;亲友见面难

三、农民工的”心塞“:身份认同存在偏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梅维佳 《后农业税时代农地调整与农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一、引言--背景

二、调查统计结果分析,调研分析的方法 1 农村土地调整示意图展示 农地承包期限:目前农地承包期限为30年,应适当减少以加快农地承包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调查访谈笔录的再思考 耕地承包期限的在反思:对期限的调整 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评价:大的局面不变的情况下,对小部分进行局部调整

四、调查结论与建议:1土地承包期限大稳定,小调整;2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收回承包地;社员支付地租,按股份在集体中分配;3土地流转方式应该多样化,土地流转程序应适当减化,土地流转价格应该提高并统一,尊重农户现实行为自治4加强集体对土地的统一管理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陈鹏 《现代法治视角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透视与化解》

一、研究场域(农村社区)与研究视角(现代法治)

二、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生成样态与演化趋势

三、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发展现状与面临困境

四、城乡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对比与经验

评议人评讲: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丽华认为秸秆焚烧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虽然在环境污染中比重较小,但是也存在对航空、居民居住环境的影响。然而,秸秆焚烧是对农地生态循环有好处的,通过秸秆焚烧是可以杀虫、保证农地优沃程度的。因此,政府更应该反思其对农民的政策影响,对秸秆焚烧应以相应引导规制,而不宜严令禁止。农民工对城市建设付出相当的贡献,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素质的提高,对农民工的不认同观念过于老旧。农村土地不宜频繁流转,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应该长久保存,不能认同对于缩减承包期限的观点。最后,陈丽华教授对陈鹏博士关于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建议表示赞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主任姚钟炼认为四位作者都抓住了现下农村社区法治的热点问题,对研究农村法治推进提出了良好的建议。秸秆焚烧既是对农业废物的环境处理也是一个历史形成的问题,站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应当引导农民,规范对秸秆的焚烧处理。陈鹏博士的论文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对实践中农村矛盾的解决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单元三

主持人: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院长钟继军 汇报人:

武汉轻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邓义 《粮食安全新常态下创新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研究---以湖北”福娃模式“为例》

一、研究背景:《习近平与十三五十四大战略政策》等一系列政策出台

二、研究方法:典型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主要运用经济学上成本收益分析

三、两个新常态:粮食供求紧平衡和粮食安全新趋势

四、”福娃模式“:湖北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创新的实践探索

”福娃模式“的现实价值:实现粮食储备的经济性、确保了粮食安全的安全性,有效防范农业

产能过剩

五、风险分析:生产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的主要障碍:主体障碍、运行障碍、储备障碍、监管障碍

六、结论:粮食储备粮食安全战略,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设计加以确保

研究展望:粮食储备与安全的价值、创新方向、相关研究需要跨学科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主任刘雪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股问题研究-以”南海模式“为例》

一、是否确定集体股:在集体股的设置方面规定不一

二、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外来人口

三、股权确定后是否固化:人口的死生变化;户口迁入迁出,长期移居海外;年龄变化 四:结论:应出台相关法制法规予以确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博士后李玲玲 《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之思考---兼析社区发展权理论的借鉴》

一、农村社区治理的显著特征以及其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就是使体农村社区治理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区发展权理论:激发社区活力,扩大社区农民民主,实现乡村法文化的重构,保障农民权益和增进农民福祉

三、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阻碍因素:主体不足,经济落后,民主政治障碍,现代化文化障碍

四、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探索:农村社区治理的制高点是法文化的塑造,切入点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载体面是农村社区发展权,着力点是法治方式,突破点是依靠农民,发挥农民主体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中哲 《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失落与治理模式建构》

一、建国后农村社会的生产模式历史变迁

二、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建构遇到的问题

三、结论

评议人评讲:湖北省农业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长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前权认为邓义老师抓住了目前中国农业突出的粮食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武中哲教授的文章论述结构严谨,与本次大会的主题高度契合。华中农业大学法学院裴敬伟老师认为刘雪梅老师提出的股权确定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李玲玲博士后的文章内容可以进一步探索深化,将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阻碍因素对应相关路径探索,以期更好的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

闭幕式

主持人:许承光 主持人发言

第一会场总结: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万志前:本小组分三单元,共同分享12篇文章。论文涉及了多个研究主体,有研究方法有,研究结论。主体涉及农民,农村银行,残疾儿童 客体:土地,基本农田

内容:权益权利,责任生态责任很新,农民土地补偿权' 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个案研究,研究观点方面的创新:李向玉老师的学术规范值得学习,评议人点评十分精彩,对文章存在出问题也毫不客气提出。

不足:缺少自由讨论,提问环节,思想碰撞,第二会场总结:

地点:长江大学法学院会议室

氛围:人员热情高涨,参会人员踊跃发言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院长钟继军:十二位发言人员的论文议题都围绕村镇法治建设,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等热点现实问题进行探讨,其中比如对南海股权确权问题的探讨、粮食储备问题等创新性问题的讨论具有相当的新颖性和可探索性。陈丽华教授对论文的质疑评议是学术交流上产生的火花,尽管时间有限,但会议上学术交流的探讨如火如荼正是我们所提倡的”百家争鸣“。

学术总结: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创新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荣卓:特点:1采取新形势,由地方承办年会,会议结束后参观改革创新成果,是理论实践的高度结合 年会上涌现出对农村治理现代化的研究的新面孔,应对崭露头角的新秀予以鼓励 3各地实践比较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治理等的问题 与会共识:1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

2总体看,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仍然存在不足:如相应配套制度不健全、主体不足等问题

3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应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推进

总结讲话: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会长、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学科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长健高度表彰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大会参会人员,并在大会上赠与研究中心两幅私人墨宝”楚天英才“"居高声远”以示感谢。之后他发表讲话: 1三农研究处于充实发展之中

2代表农业法学会研究会向各位专家带把,学者,同学表示感谢同时感谢长大法学院,法学院的老师,志愿者。

3通过此次大会,对农村社区治理有了进一步了解,即使仍有问题需要思考,但正如中国法治发展,相信未来的农村社区治会逐步取得进步和完善。

4农村社区现代化治理还有许多不足,以新的方式,角度,去探索。5具体研究中,如万志前教授所说,对三农背景的研究不熟悉。

6几点建议:1注重体系研究。2研究关系束之间的问题,而非单一问题,挖掘关系束之下的利益束。3未来三农问题的重点是十八届五中的五项理念如何实现。4,三农中的自然要素,土地要素。

承办单位长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前权讲话:1感谢法学会、各位专家以及参会代表2歉意:

会议当中不尽如人意的地方3收获:全体师生丰厚的学术收获;组织会议能力的锻炼提高;扩大长大法学院的影响;结实更多的朋友

期盼:1学会发展前景更好2与会人员对长江大学的支持和关注3以期日后的紧密合作4期待日后仍有机会承办此类大会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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