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二手车 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3-93711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6 13:11: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二手车 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enterprise 范围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second-hand car circulation 本标准适用于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经纪服务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机动车拍卖规程(SB/T 10691-202_)。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二手车 used car

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3.2 二手车交易used car trade

是指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活动。3.3 二手车经销公司used car sales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的企业。3.4 二手车拍卖公司used car auction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企业。

3.5 二手车经纪服务公司used car broking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形式为代购、代销、寄买、寄卖、代办手续等。

3.6 二手车交易市场 used car trade market

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企业。4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4.1 设立

4.1.1 选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设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4.1.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4.1.3 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1.4 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4.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4.2.1 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4.2.2 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4.2.3 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场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2.3.1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

4.2.3.2配备3台以上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器,能够查询车辆的基础参数,以及同时期、同品牌交易车辆的参考价格,查询各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信息。

4.2.3.3设立电子排队叫号系统。

4.2.3.4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车辆主要信息,及时更新已交易车型的价格。

4.2.3.5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2.3.6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4.2.4 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标识明显,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车辆展示销售区域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4.2.5 设有车辆入场检查、鉴定评估专用区域,配备核对证照、车辆查验、鉴定评估等工位。4.2.6 设置专用试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2.7 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4.2.8 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通。4.2.9 按当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

4.2.10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4.3 人员

4.3.1 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

4.3.2 具有汽车技术、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4.3.3 配备三名以上车辆专职检验人员。4.4 经营管理

4.4.1 实行封闭式管理,展销的商品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内。

4.4.2 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并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4.4.3 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等信息电子化管理。4.4.4 能够提供二手车基本信息、价格以及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等服务,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与价格信息。4.4.5 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商户准入制度,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4.4.6 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

4.4.7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4.4.8 建立和实施消费者投诉及受理制度,并设有交易纠纷调解机构。

4.4.9 建立和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引导驻场企业诚信经营。4.4.10 建立和实施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4.11 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综合服务能力。

4.4.12 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配戴工作卡。

4.4.13 依法纳税,并有义务协助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向交易方以及驻场企业征收税款。4.4.14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主管部门报送。

4.4.15 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交易合同原件;

f)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5.二手车经销公司管理规范 5.1 设立

5.1.1具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5.1.2 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售后服务功能,能够提供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代办服务。5.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5.2.1 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

5.2.2 设有车辆检测、整备以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工具、设施、设备与工位。

a)配备3台以上漆面涂层测厚仪,通用或专用电控系统解码器、举升机等车辆检测设备。

b)配备车辆清洁、抛光等车辆整备设备。c)具备能够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设施设备。5.3 人员

5.3.1 具有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5.3.2 5名以上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5.4 经营管理

5.4.1 收购车辆,应按照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不属于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5.4.2 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a)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

b)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c)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5.4.3 不得调整和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修复痕迹的车辆应注明。

5.4.4 在完成收购后及销售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未经整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向最终用户销售。

5.4.5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辆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标明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真实、清楚。5.4.6收购车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5.4.6.1 按本规范5.4.1和5.4.2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5.4.6.2 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5.4.6.3 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5.4.7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应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二手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并将附录B《二手车技术状况表》作为合同附件。5.4.8 收取车款,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对本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上卖方一栏应填写本公司的名称,即车辆原所有权与二手车经销公司名称相符。

5.4.9完成销售后,应为买方代办转移登记等手续。5.4.10 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5.4.11 提供售后服务时,应提供售后服务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5.4.12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b)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c)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4.13 应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二手车交易等信息。

5.4.14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交易合同原件;

f)附录B《二手车技术状况表》; g)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6.二手车经纪公司管理规范 6.1 设立

6.1.1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6.1.2 具备二手车代理、居间、行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交易手续等功能。6.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6.2.1 注册地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经纪公司,经营面积不低于50㎡。6.2.1 具有固定的室内办公场所或室内场地。

6.2.3 具有开展代理、居间、行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交易手续等业务所需要的办公设施。6.3 人员

6.3.1 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6.3.2 五名以上具有经纪人资质的人员。6.4 经营管理

6.4.1 从事寄售业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按照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车辆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a)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

b)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c)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寄售车辆应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标明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真实、清楚。

6.4.2 不得调整和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修复痕迹或发动机、变速箱等重要部件总成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车辆应注明。

6.4.3 受理委托购买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a)提供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b)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c)接受委托购买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d)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4.4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4.4.2第㈠、㈡款所列的法定证明、凭证。

6.4.5 寄售车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与委托人签订寄售合同,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随车文件、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法定证明、凭证;

b)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c)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d)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e)车款、佣金的给付,按寄售合同约定办理。6.4.6 车辆交易完成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销售发票。

6.4.7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6.4.8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6.4.9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7.二手车拍卖公司管理规范 7.1 设立

二手车拍卖公司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要求的设立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7.1.1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7.1.2 应具备二手车拍卖、展示、技术状况鉴定和清洁整备功能。7.2 经营场地和设施设备 7.2.1 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7.2.2 拍卖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00名以上竞拍人员。7.2.4 车辆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7.2.5 设客户专用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7.2.6 应具备汽车清洁场地和设施。

7.2.7 设有用户登记接待、业务事宜协商、结算等服务窗口。

7.2.8 配备计算机、拍卖管理软件等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上报经营数据。7.3 人员

7.3.1 配有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7.3.2 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7.4 经营管理

7.4.1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7.4.2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对车辆进行鉴定,将鉴定结论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车一同展示。《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标明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真实、清楚。

7.4.3实物车辆拍卖活动,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a)拍卖的时间、地点; b)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c)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d)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e)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车辆应在拍卖前进行展示,时间不少于2天,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二手车技术状况表》(附录B)。

7.4.4进行网上竞价,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二手车技术状况表》(附录B),公布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组织网上竞价,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7.4.5拍卖成交后,应与买受人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录C)。7.4.6与委托人、买受人可约定佣金比例。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7.4.7 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4.4.2㈠、㈡款所列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7.4.8 应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7.4.9 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交易合同原件;

f)《二手车技术状况表》(附录B)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附录C); g)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二手车技术状况表(示范文本)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VIN码

初次登记日期

月 日 表征里程

万公里车辆基本信息

配置 是否为事故车

鉴定结果 品牌名称 年检证明

车船税证明

使用性质

其他法定凭证、证明

车主

名称/姓名

燃料标号

发动机功率

气囊

其他重要配置

□是

□否

分值

□国产

□进口 车身颜色

□有(至年月)□无 购置税证书 □有

□无

□有(至年月)□无 交强险 □有(至年月)□无□营运用车

□出租车

□公务用车 □家庭用车

□其它

□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者强制保险单

□其它

企业法人证书代码/

身份证号码

排量

缸数

排放标准

变速器形式

驱动方式

ABS □有

□无

损伤位置及损伤状况

技术状况等级

鉴定科目

鉴定结果(得分)

缺陷描述

车身检查

车辆技术状况鉴定缺陷描述 发动机检查

车内检查

启动检查

路试检查

底盘检查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鉴定单位:(盖章)

鉴定日期:年月日

声明:本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体现的鉴定结果仅为鉴定日期当日被鉴定车辆的技术状况表现与描述,若在当日内被鉴定车辆的市场价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鉴定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本技术状况鉴定说明书不作为参考依据。

说明:本二手车技术状况表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企业使用,作为二手车交易合同的附件。车辆展卖期间,放置在驾驶室前风挡玻璃左下方,供消费者参阅。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合同号:

成交日期:

****年**月**日 买受人:

成交车型

标的序号

拍卖场次

买受人号牌

总计(大写)备注

人民币:车架号

拾 成交价 牌照号

佣金(%)

发动机号

其他费用

角 ¥

第二篇: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

范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经纪服务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机动车拍卖规程(SB/T 10691-202_)。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二手车 used car

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3.2 二手车交易used car trade 是指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活动。3.3 二手车经销公司used car sales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的企业。3.4 二手车拍卖公司used car auction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企业。3.5 二手车经纪服务公司used car broking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形式为代购、代销、寄买、寄卖、代办手续等。

3.6 二手车交易市场 used car trade market

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企业。4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4.1 设立

4.1.1 选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设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4.1.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4.1.3 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1.4 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4.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4.2.1 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4.2.2 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4.2.3 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场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2.3.1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4.2.3.2配备3台以上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器,能够查询车辆的基础参数,以及同时期、同品牌交易车辆的参考价格,查询各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信息。

4.2.3.3设立电子排队叫号系统。

4.2.3.4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车辆主要信息,及时更新已交易车型的价格。

4.2.3.5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2.3.6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

4.2.4 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标识明显,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车辆展示销售区域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4.2.5 设有车辆入场检查、鉴定评估专用区域,配备核对证照、车辆查验、鉴定评估等工位。

4.2.6 设置专用试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2.7 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2.8 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通。4.2.9 按当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4.2.10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4.3 人员

4.3.1 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

4.3.2 具有汽车技术、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4.3.3 配备三名以上车辆专职检验人员。4.4 经营管理

4.4.1 实行封闭式管理,展销的商品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内。4.4.2 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并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4.4.3 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等信息电子化管理。

4.4.4 能够提供二手车基本信息、价格以及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等服务,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与价格信息。4.4.5 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商户准入制度,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4.4.6 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

4.4.7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4.4.8 建立和实施消费者投诉及受理制度,并设有交易纠纷调解机构。4.4.9 建立和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引导驻场企业诚信经营。

4.4.10 建立和实施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4.11 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综合服务能力。

4.4.12 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配戴工作卡。

4.4.13 依法纳税,并有义务协助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向交易方以及驻场企业征收税款。

4.4.14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主管部门报送。

4.4.15 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交易合同原件;

f)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5.二手车经销公司管理规范 5.1 设立

5.1.1具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5.1.2 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售后服务功能,能够提供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代办服务。

5.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5.2.1 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

5.2.2 设有车辆检测、整备以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工具、设施、设备与工位。a)配备3台以上漆面涂层测厚仪,通用或专用电控系统解码器、举升机等车辆检测设备。

b)配备车辆清洁、抛光等车辆整备设备。c)具备能够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设施设备。5.3 人员

5.3.1 具有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5.3.2 5名以上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5.4 经营管理

5.4.1 收购车辆,应按照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不属于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5.4.2 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a)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

b)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c)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5.4.3 不得调整和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修复痕迹的车辆应注明。5.4.4 在完成收购后及销售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未经整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向最终用户销售。

5.4.5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辆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标明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真实、清楚。5.4.6收购车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5.4.6.1 按本规范5.4.1和5.4.2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5.4.6.2 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5.4.6.3 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5.4.7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应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二手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并将附录B《二手车技术状况表》作为合同附件。

5.4.8 收取车款,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对本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上卖方一栏应填写本公司的名称,即车辆原所有权与二手车经销公司名称相符。5.4.9完成销售后,应为买方代办转移登记等手续。

5.4.10 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5.4.11 提供售后服务时,应提供售后服务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5.4.12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b)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c)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4.13 应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二手车交易等信息。5.4.14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交易合同原件;

f)附录B《二手车技术状况表》; g)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6.二手车经纪公司管理规范 6.1 设立

6.1.1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6.1.2 具备二手车代理、居间、行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交易手续等功能。

6.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6.2.1 注册地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经纪公司,经营面积不低于50㎡。6.2.1 具有固定的室内办公场所或室内场地。

6.2.3 具有开展代理、居间、行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交易手续等业务所需要的办公设施。6.3 人员

6.3.1 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6.3.2 五名以上具有经纪人资质的人员。6.4 经营管理

6.4.1 从事寄售业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按照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车辆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a)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

b)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c)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寄售车辆应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标明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真实、清楚。

6.4.2 不得调整和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修复痕迹或发动机、变速箱等重要部件总成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车辆应注明。6.4.3 受理委托购买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a)提供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b)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c)接受委托购买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d)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4.4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4.4.2第㈠、㈡款所列的法定证明、凭证。6.4.5 寄售车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与委托人签订寄售合同,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随车文件、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法定证明、凭证;

b)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c)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d)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e)车款、佣金的给付,按寄售合同约定办理。6.4.6 车辆交易完成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销售发票。

6.4.7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6.4.8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6.4.9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7.二手车拍卖公司管理规范 7.1 设立

二手车拍卖公司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要求的设立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7.1.1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7.1.2 应具备二手车拍卖、展示、技术状况鉴定和清洁整备功能。7.2 经营场地和设施设备 7.2.1 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7.2.2 拍卖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00名以上竞拍人员。7.2.4 车辆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7.2.5 设客户专用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7.2.6 应具备汽车清洁场地和设施。

7.2.7 设有用户登记接待、业务事宜协商、结算等服务窗口。

7.2.8 配备计算机、拍卖管理软件等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上报经营数据。7.3 人员

7.3.1 配有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7.3.2 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7.4 经营管理

7.4.1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7.4.2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对车辆进行鉴定,将鉴定结论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车一同展示。《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标明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真实、清楚。7.4.3实物车辆拍卖活动,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a)拍卖的时间、地点; b)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c)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d)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e)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车辆应在拍卖前进行展示,时间不少于2天,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二手车技术状况表》(附录B)。

7.4.4进行网上竞价,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二手车技术状况表》(附录B),公布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组织网上竞价,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7.4.5拍卖成交后,应与买受人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录C)。7.4.6与委托人、买受人可约定佣金比例。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7.4.7 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4.4.2㈠、㈡款所列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7.4.8 应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7.4.9 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交易合同原件;

f)《二手车技术状况表》(附录B)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附录C);

g)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篇:杭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

杭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日前,杭州发布了《关于加强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强领导,建立制度。杭州将建立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二手车违法流通行为的查处工作,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领域的重要问题,萧山、余杭、桐庐、淳安、建德、富阳、临安等区、县(市)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要求,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商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车籍过户和治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发票和税收实施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强调,要加强监管,规范秩序,严格条件,有序发展。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要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管理;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经营地址的变更管理。(本站记者 张洁君)

第四篇: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需进行所有权转移的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下同)。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手车流通标准和规范制订、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

第六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经纪公司、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㈠二手车经营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公司(含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

㈡二手车经纪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中介公司;

㈢二手车拍卖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等拍卖活动的公司;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

㈠二手车交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公司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或买卖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

㈢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质量技术状况及其残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资质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企业法人;

㈡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㈢能够为二手车经营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

㈣能够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等手续的条件。

第十条 二手车经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㈡有收购、销售二手车能力;㈢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售后服务;㈣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有5名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纪人;

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二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符合《拍卖法》有关规定;

㈡有固定的拍卖场地。

第十三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㈡有3名以上取得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名以上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㈢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㈣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制度。

第十四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申请人应当持能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设立二手车经营公司或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质,申请人应当持能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申请人应当持能证明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质,申请人应当持能证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依法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证书,对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核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㈢申请人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资质条件应当分别符合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并相应地按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相应将能证明符合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资质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的申报文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其初审后,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核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检查参加交易及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二手车经营主体有权审查二手车买方或卖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经营公司应当按二手车交易规范进行交易,二手车交易规范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颁布。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告知车辆的真实状况,包括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不得隐瞒和欺诈。买方购买的二手车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或买卖时,双方应当签订二手车交易或买卖合同。二手车交易或买卖合同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营公司销售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应当按规定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营公司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另行颁布。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进销存、拍卖、经纪、转移登记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车辆禁止交易、买卖、拍卖、经纪和转移登记:

㈠已经办理报废手续,或已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

㈡盗窃、走私的;

㈢非法拼、组装的;

㈣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效年检证明的;

㈤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

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出售应当由二手车所有人办理。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委托书。委托书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评估;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拟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统一等级考试,取得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

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脱钩,专职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组

织调查、统计全国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经纪、拍卖、鉴定评估及转移登记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告。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上述信息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 月 日起施行,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篇:威海市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2_-9-6 8:59:05 来源:市场流通科

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贸办字(202_)52号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行为,打击拼装、走私、盗抢、报废等车辆的非法交易,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_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第693号)、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2_]93号),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202_-202_)》(威政字[202_]66号,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二手

车流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流通的主要载体,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遵循“促进二手车流通、方便消费者交易、优化资源配臵、利于监管服务、防止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的原则。根据《规划》第19条第3款第9项规定:市区(含经区、高区和环翠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控制在2-3家,负责在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为方便在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农用车等二手车交易,借鉴烟台、潍坊、枣庄、泰安等地市做法,三市规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分)市场2家,并接受当地流通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

二、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条件 根据《办法》、《规范》和《规划》等有关规定,二手车流通环节各经营主体宜实行专业化经营,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

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

2、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和必要服务设施,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手续办理区不低于500平方米(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要分别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

3、在手续办理区显著位臵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等。

(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

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

2、有一定规模的营业与展示场地,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平方米;

3、宜为依法设立的经过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等。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鼓励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

符合《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

三、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指拟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根据拟开展的二手车经营服务项目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以含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字样之一为宜。

(二)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流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的,不需流通部门审查,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请人持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审查文件或省级流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

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到同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级流通管理部门向省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威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国税部门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到地税部门领取服务业发票。

(六)按照鲁工商市字[202_]93号文件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二手车直接交易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工商局领取《山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山东省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办法》、《规范》等规定,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者提供必要的设施、场地及有关服务;在办理交易手续时,要认真审查车辆权属合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交易证明、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工商部门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得为材料不全或以经纪人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车

辆、人员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鉴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难以掌握二手车交易真实价格的客观情况,为了比较准确的反映二手车流通价格信息,市场在向交易者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委托合法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但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鉴定评估费,交易双方自愿委托评估的除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评估价格填写;交易服务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收取,并向交易一方(或双方)出具服务业发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要定期、准确上报市场交易信息;要建立交易车辆档案,完善档案内容,做到月度归档,封存,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从事的是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二手车购、销经营行为;在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发票的卖方单位应为经销企业,并与开票单位公章相符,不得为直接交易或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出具发票;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9号)规定缴纳税款;为保护购车者利益,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出售车辆委托合法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车辆检测)报告,主要机件(五大总成)的质量保证,在营业场所明示售后服务承诺;企业应建立二手车收、存、销台帐制度和车辆档案,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要定期、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本着买卖双方自愿和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规定的操作规范和商务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估行为,不得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其它二手车经营主体串通,损害交易双方利益;必须使用流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评估报告书,未经备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签名的鉴定评估报告无效;在收取鉴定评估费时,应出具服务业发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要按时、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要建立鉴定评估车辆档案,完善档案内容,做到月度归档,封存,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评估企业要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四)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企业应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鼓励二手车经纪机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纪活动,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企业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可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完成二手车拍卖交易后,应按拍卖成交确认书金额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开票车辆必须与拍卖公告公示的车辆信息(如注册地、行驶证、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和拍卖成交确认书记录信息一致,严禁对未经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代为其他交易双方、经纪机构开具发票;在收取拍卖

佣金时,应出具服务业发票,并依法纳税;要按时、准确上报企业拍卖二手车的相关信息。

五、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营情况(交易量、交易额等)报送流通管理部门;

(二)流通管理部门汇总二手车流通信息,向同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并上报省流通管理部门;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主要车型交易(销售)价格信息,流通管理部门汇总后定期在网站等媒体公布,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六、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手车交易涉及车辆管理、车辆安全、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管理,牵扯商贸、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流通管理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建立二手车流通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的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全面掌握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二手车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业务,为车辆交易者创造良好条件;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解决二

手车流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治理整顿,杜绝二手车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各级公安车管部门负责为二手车交易办理车辆转移过户手续。《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是办理车辆过户的必须凭证,公安车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严格审查发票记录信息,确保发票信息与车辆行驶证信息、买卖双方名称及身份证明相一致,凡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要核查发票开具人是否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范围,其它类型的企业开具的发票及手写发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拍卖企业拍卖的二手车,在办理过户时,除要提供《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外,还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保证二者记录信息一致;做好二手车交易前的预审查工作,防止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和车牌等非法车辆上市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认真执行鲁工商市字[202_]93号文件规定,严格审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凡达不到本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名称及经营范围,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者及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者,其经营范围应分别依法登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项目,严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超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整顿规范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注销经营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二手

车流通秩序;为二手车交易主体提供各类交易合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流通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四)各级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监督二手车经销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严格审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主体,发票领用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将不予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内容,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栏目内填写企业真实信息;发票必须是微机打印,手写无效;要认真核查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出具发票的车辆价格,对发票价格明显偏低、涉嫌偷税的,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级地税管理部门负责服务业发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纳税。认真审查服务业发票使用主体,发票领用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定期会同流通管理等部门对发票使用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开或少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本意见发布后,现有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企业,若需继续开展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经营活动,应达到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在202_年9月20日前按要求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确定经营范围,明确经营类别。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指经区、高区、环翠区)统一到市贸易办、所属工商、国税、地税机关办理。202_年9月21-30日,五部门将联合对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达到本文件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限期变更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对不具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主体条件的企业停止发票发放;对符合条件,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将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二手车 交易 秩序 意见

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202_年9月5日印发

二手车 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