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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黄矿公司企业年金(合集五篇)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3-54042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3 15:49: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陕煤黄矿公司企业年金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根据“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试行范围和参加人员

第一条 企业年金的实行范围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 企业年金的参加人员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公司取得工资性收入,且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的在职职工,但不包括下列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保留社保关系人员;签订不满一年劳动合同的短期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参加和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均须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书面确认,各单位将收集的书面资料连同汇总、情况说明以文件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各单位劳资部门进行记录、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享有的权利:

1、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后,合法领取企业年金;

2、对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知情权。第四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应尽的义务:

1、授权公司按月在本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企业年金个人缴存额;

2、承诺在未到达本细则规定的支付条件时,不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第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可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向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上报陕西煤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正式退休或到达退休年龄、离职使劳动合同中止或终止的,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第七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因故退出,以后要再次要求参加的职工,须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经批准后,上报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方可享有本细则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本方案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存。缴存额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元。

第九条 2010年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按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4%执行。

2010年新进入公司的人员,以第一个月个人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培训、试用期待遇除外)。第十条 若公司在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暂时无法履行缴存义务时,可以暂停缴存,待经营情况好转后恢复缴存,并可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补缴暂停缴存期间的应缴存额。

第十一条 单位缴存额在上年度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在工作期间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由公司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充缴存。

1、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一次性按上年度陕煤集团公司年平均工资的10%补充缴存;

2、荣获省劳动模范称号的一次性按8%补充缴存;

3、荣获黄陵矿业公司劳动模范称号的一次性按6%补充缴存;

4、荣获国家、省、陕煤集团公司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比照同级劳动模范一次性缴存; 其它做出特殊贡献的一次性补充缴存报陕煤集团公司,由陕煤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当年企业年金缴存基数大于陕煤集团公司平均工资5倍的,按5倍缴存。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额由各单位从其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当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出现经济困难并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可书面申请个人减半缴存;其中确实无力承担缴存义务时,可书面向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提出中止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中止缴费。

第十五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减半缴存的,单位仍按核定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停止缴存的,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也同时停止;单位暂停缴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也同时暂停缴存。

第三章 基金的帐户管理

第十六条 按本细则规定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按陕煤集团公司委托的帐户管理人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帐户用于归集企业缴存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第十七条 帐户管理人遵照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的选择,帐户管理人以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试行方案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帐户和企业帐户。

第十八条 帐户管理人负责个人帐户和企业帐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个人缴存进入个人帐户的记录;

2、企业缴存在个人帐户间的分配和记帐;

3、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帐户间的分配和记帐;

4、企业帐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帐户相关的其它资料保管。

第十九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个人帐户可以转至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的帐户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将被撤消:

1、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在领取完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后;

2、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帐户余额由指定收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全部领取的;

3、因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本实施细则终止。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对计入其个人帐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力之前,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计入其个人帐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四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陕煤集团公司《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试行)》的规定,集团公司成立陕西煤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并履行相关职责。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暂定工作人员两名,负责经办企业年金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按陕煤集团公司《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试行)》的规定,委托陕煤集团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正式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结算。结算后,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选择退休后分10年每月等额领取。分期领取时,其余额继续获得当年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离职的,个人缴存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企业缴存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权益归属比例计算归属。

权益归属比例按职工个人在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农民合同工每满一年归属比例增加17%,满6年后归属比例按100%计算,其他职工每满一年归属比例增加10%,满10年后归属比例按100%计算。

来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包括本细则实施前后的本矿区的实际工作时间及军龄。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及领取伤残津贴时间、女工的产假及计划生育假视同为实际工作时间。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死亡,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到外单位就业,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被公司开除、除名,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所有,企业缴存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由公司收回。

第二十八条 非本人原因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帐户余额全部归属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公司所属各单位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公司经济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企业缴存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人力资源部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篇: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制度编号:GZ/ RL 010-2015 施行日期: 2015-01-01

XXXXXXXXX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XXXX〔2015〕2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根据《XXXXXX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二)企业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三)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四)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五)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2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二)员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自愿不参加企业年金的,须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参加企业年金声明》,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死亡、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资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上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企业缴费基数要与实际纳入实施人员范围相一致。

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由公司在本人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司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统一调整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员工当月无薪,当月暂停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暂停期间,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

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中断期内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恢复个人缴费时,不得补缴。

非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员工在恢复个人缴费时,可以补缴。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时,停止下一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停止期间,员工个人缴费同时停止;公司恢复企业缴费时,员工个人缴费同时恢复;停止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均不得补缴。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按月将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进行统计,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汇总后,提交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统一缴至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可以自愿书面申请暂停个人缴费,须填写《自愿暂停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申请》,经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审核,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员工自愿暂停个人缴费一年后又自愿恢复个人缴费的,须提交《自愿恢复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申请》。同时恢复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暂停期间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不得补缴。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

6权益年限满9年不满10年的,享有90%的所有权益。未归属员工个人的所有权益归入企业账户。

(三)权益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员工,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全部所有权益。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工作调转,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资金全额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其他企业就业且该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转移。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就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保留,保留账户继续投资运营。保留账户由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转移或领取。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权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个人账户自行注销。

(一)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的;

(二)个人账户积累额按规定全部领取完毕的。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条 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退休的员工,不享受集团公司离退休生活补贴,改发集团公司过渡年金。具体办法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其权益年限确定个人账户所有权益。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本人选定金额按年领取,余额继续投资运营。个人账户领取金额与集团公司过渡年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员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九条 员工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可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 退休、出国(境)定居按年领取的,首次申请领取金额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归属本人资产的95%。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

第三十二条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指定的托管人代扣代缴。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等组成。

第三篇: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样本(范本)

×××××××××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申请备案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企业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总则.......................................3参加人员范围...............................4资金筹集...................................5 账户管理..................................6基金管理...................................9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9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12组织管理和监督............................13附则......................................162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一)为了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稳定员工队伍,发挥激励作用;

(二)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条 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依据。

(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六)《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第三条 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四条 年金计划参加人数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 人将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 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

(一)在本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我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我公司实际工作超过一年的在岗在职员工(根据企业实际,具体人员范围企业自己确定);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三)自愿参加。第六条 参加人的权利。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达到法定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

(二)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第七条 参加人的义务。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企业所有制性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参加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从以下渠道列支:

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的5%的比例列入成本;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部分,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工资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等渠道列支。

(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由公司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条 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上工资总额×5%。

以后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水平,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来调整,总体水平不超过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缴费部分分配至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金额=企业缴费总额*员工工资系数 其中工资=基准工资+绩效工资,员工工资系数由人力资源部定期根据员工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

(一)个人缴费金额=企业为其缴费部分*50%。

(二)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计划中止后,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第十二条 缴费上限。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公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员工工资总额的1/6。

第十三条 缴费方式。

企业缴费部分采取年缴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公司按月代扣,按月缴纳的方式,公司将应缴的公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账户建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项下分别记录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记录计划参加人所属的公司划入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个人缴费部分记录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变更。

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注销。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符合本计划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额:

(一)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

(三)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

(四)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形;

(五)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六)本计划中止时。

计划参加人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

(一)计划参加人领取完其个人账户余额后;

(二)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以下工作:

(一)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二)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三)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四)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的处理;

(五)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六)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日常更新。

在计划参加人对计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力之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账户的处理 计划参加人离职收回的未归属权益及企业提取未分配的部分全部进入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由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基金分配。

企业年金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份额数分配,通过该投资组合单位价格的变化进行计量。

第六章 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 第二十二条 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三)在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

由计划参加人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支付方式。

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计划参加人,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计划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条件的计划参加人,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符合第二十二第(四)项的计划参加人,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二十五条 权益日和权益归属。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所有。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属权益为100%;

1、依法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以及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计划参加人;

2、计划参加人在岗死亡的;

3、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准的;

4、劳动合同到期,由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归属权益为0%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由公司收回并计入企业帐户中,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归属本人;

1、按照以下相关奖惩管理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者;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根据企业实际,内容自定)

2、劳动合同期未满,计划参加人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期已满,企业提出续签合同但计划参加人拒绝签订的;

4、计划参加人自愿退出本计划的。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第七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停止缴费:

(一)企业经营亏损;

(二)破产、兼并或重组;

(三)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五)企业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况。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计划参加人应停止缴费,计划参加人停止缴费的,企业对应缴费同时停止:

(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

(五)其他。

第二十九条 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如出现第二十七条企业中止缴费条件的前三种,处理方式是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均归属计划参加人,如本企业年金方案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结果处理或返还企业;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返还计划参加人。

第三十条 计划退出。

计划参加人可退出本计划,退出时须向公司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退出文件,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的部分及其收益进入企业账户。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程序。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设立的基本程序是:企业集体协商双方协商制定企业年金草案,提交集体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和工会章,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本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采用信托管理模式,受托人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合同。

本计划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全权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签订托管合同;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并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

第三十四条 计划管理内容。

受托人有权获得所有计划参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本计划的起止时间等。

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并委托托管人依法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款项。

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归集、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与估值。监督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运作。

受托人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策略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费用。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检查监督机构。

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集体协商双方监督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

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进行查询:

(一)个人账户余额;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三)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四)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八条 资料获取。

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一)企业年金方案正式文本;

(二)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三)账户管理人每年发送的企业年金账户余额对账单。第三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经职代会通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企业年金方案应进行修改:

(一)根据企业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超过企业上工资总额的1/12;

(二)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四)其他。

第四十一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

(二)修改后的方案提交集体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和工会章,并通过职代会审议;

(三)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二条 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

符合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中止执行企业年金方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程序。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解释权归×××有限公司所有。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自方案通过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定名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公司企业年金最高决策和内部管理机构。理事会受广大员工委托,作为本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代表广大员工对本公司企业年金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三条 理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员工及企业利益至上原则、规范审慎原则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营运。

第四条 理事会接受企业年金行业监管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全体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共同受托人,全体理事共同承担受托人职责。

第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处理企业年金管理事务。

第七条 理事会是非盈利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理事会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二章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受托职责主要包括: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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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和职工可授权企业年金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订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劳动保障部门 备案;

(二)及时收集并审核企业与职工的信息及变更情况;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协商机制;

(四)组织企业年金的相关培训,向职工解释说明企业年金方案;

(五)确定当年公司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

(六)负责审定有突出贡献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受到各类处分的职工增加或减少企业年金的公司缴纳比例;

(七)受理职工的支付、转移申请;

(八)企业和职工授权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十条 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是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公司领导、人事部、财务部、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对下属机构进行授权;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及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名,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可根据理事长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行使上述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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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1名,可由1名理事兼任,负责会务、议案的提交、联络、起草理事会文件、起草与受托机构的协议、有关投资的日常工作及对受托机构的日常监督等。

第五章 理事会的内部管理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议的决策实行投票表决制,每位理事拥有一票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每期会议须超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在例会召开之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理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

(二)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经营出现危机;

(四)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六)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七)出现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表决或根据事先接到的会议通知中的讨论事项,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署名后提交给理事会。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投赞成票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理事投赞成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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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理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修订;

(二)选择、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三)投资策略的制定;

(四)理事的增补、更换与罢免;

(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的修改;

(六)审议通过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管理制度;

(七)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的重大变更;

(八)普通决议认定会对企业年金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议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加投票表决的理事签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姓名及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分发给全体理事。作为理事会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二节 机构设置及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对理事会的运营负全面责任,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下设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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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兼任。理事会办公室应至少包括2名专职人员,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由理事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与修订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拟定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方案,提交理事会议审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年金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方案;

(四)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并拟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六)负责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协调;

(七)解答企业和职工有关企业年金的咨询;

(八)建立与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业务档案;

(九)拟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提交理事会议审议;

(十)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十一)拟定理事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审议;

(十二)承担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

(十三)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明确规定理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的权限,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行使决策权,对超越权限的事项应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汇报,必要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至少每月一次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汇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由理事及理事会办公室人员组成,也可外聘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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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参加,但其负责人应由理事兼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且总人数不得为偶数。理事会可以书面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最高投资决策权。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定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并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二)按企业年金理事会授权制定投资策略,并按权限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四)每月向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情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五)根据市场变化、政策变化和投资需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企业年金基金调整策略,并及时按权限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六)及时分析投资管理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出具分析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报告;

(七)协助监督委员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履约行为;

(八)企业年金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理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理事,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为偶数。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授权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监督权利。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检查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对选定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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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报告,出现可能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的事项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及重大违纪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四)具有行使职责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具备行使理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与经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益,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理事对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事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少于最低人数限制的,应增补理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可以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在任职期限内调离企业的,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企业年金理事会可另行补选理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增选新的理事。

对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理事有权在理事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罢免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有下列行为的,撤销其理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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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再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理事应具备的条件;

(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专职人员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聘任,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明确制定专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专职人员直接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职人员应诚实信用、履行尽职、勤勉、谨慎义务,严禁利用企业年金基金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制定专职人员及理事的考核办法,定期对专职人员及理事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更换。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

月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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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陕煤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

企业哲学

内方外圆

内方:煤、化、电、路各企业间必须遵循利益一致性和行为一致性原则,强调同舟共济、团结合作的和谐精神,讲究照章办事、严格服从的规矩。

外圆:对外遵循利益分割原则,利用市场交易手段,讲究市场竞争技巧。与竞争对手打交道,必须依靠竞争实力、运用竞争手段和技巧;与贸易伙伴打交道,必须讲究双赢,讲究信用,讲究合理的利益分割,讲究精诚合作;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必须依法办事,遵守规则,用好政策。企业宗旨

奉献社会 造福员工

奉献社会:不期望等价的回报和酬劳,全心全意地为社会做出贡献。造福员工: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生活水平;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为企业员工提供一个发展自我、体现自我价值的舞台。

企业精神

锐意进取 追求卓越

锐意进取:执着追求,勇于变革,善于变革,以变革求生存、求发展。追求卓越:不断实现自我超越,对更高目标孜孜不倦地追求。企业价值观

务实、尽责、诚信、合作

务实: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实事求是、重视客观规律。

尽责:企业尽到对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良好服务的社会责任;员工对企业尽到忠于职守、不辞辛苦、勇担重任、勇于拼搏的企业责任。诚信:守诺 践约 无欺。

合作: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员工之间、企业部门之间和企业同外部各主体间联合起来共同努力,各显其能,各尽其才,互相激励启发,共同进步。

编辑本段发展前景

集煤、电、路、化综合发展、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于一体的陕西特大型企业----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企业文化,是立足于市场竞争和长远发展来培育自己的企业文化,塑造自己的企业形象。公司组建以来,便坚持以人为本、煤与非煤并重的原则,积极打造强势企业文化,用先进的企业文化来引领企业管理,用文化力来推动生产力,不断加大资本运营和煤业开发工作力度,推进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使企业呈现出了强大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企业规模效应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陕西煤业集团公司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本企业的企业理念,提炼本企业的企业精神,确定本企业的经营发展观。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了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确定了本企业企业文化的发展理念。让员工们在这种企业文化的氛围里规范自己的言与行,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陕西煤业集团公司下属黄陵煤业公司他们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过实践总结,积极打造有黄陵煤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制定出了企业精神、企业宗旨、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理念、企业价值观、职工价值观、企业的形象标准和企业口号,并建立了企业文化的行为识别系统和视觉识别系统,为该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陕西煤业集团下属蒲白矿务局在推行有蒲白特色的企业文化过程中,率先在全省企业中提出了创建学习型企业的活动。他们依据本局实际情况,借鉴了别人的先进经验,开展五项修炼,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通过自我超越,加强团队学习,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远景,开展系统思考,加速知识更新,培育企业文化和创新精神,不断提高企业的学习力、创新力、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他们还把创建学习型企业与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管理相嫁接,以学习型党组织带动学习型企业,鲜明地提出了“唱响一支加快发展的歌,走出一条蒲白特色的路,实现一个翻番的目标,创建一个学习型企业” 的号召,在全局开展了以建设企业文化为基础,以创建学习型企业为内容,以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为重点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全省煤炭企业建设企业文化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陕西煤业集团公司建设企业文化不停留于宣导和灌输的层面,而是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事业,做到深入人心,使其为企业提供不断滋养,成为企业与每个员工息息相通的血脉,让企业文化变成员工的行为风格。最终达到通过企业文化来提升企业品牌、企业形象和企业实力的目的。

在煤矿建设企业,更重要的是建设煤矿的安全文化。安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它是煤炭企业企业文化在煤矿安全生产上的具体体现。搞好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对于深化和丰富煤炭企业企业文化的内容,促进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都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安全文化-安全文艺会演。开展安全文艺演出是进行安全宣传的一种好形式,它可以使煤矿安全规程通过活动这一载体,输送到每个职工的思想深处,使他们了解安全工作,热爱安全工作,关心安全工作。

2、安全文化-井口案例教育。利用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监督和教育,可以有效地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安全隐患。

3、安全文化-现身说安全。煤矿安全工作关乎每个矿工、每个家庭的幸福,与职工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现身说安全的教育方法,可以起到振聋发聩的作用,提醒每个矿工要注意安全,吸取血的教训,进一步增强矿工自身安全和相对保安意识。

4、安全文化-亲情感化。发动职工家属开展群安活动,在职工家属中广泛开展“安全手拉手”、写安全叮嘱信、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悬挂“全家福”照片等活动,运用亲情感化的形式营造温馨的氛围,使矿工们在思想深处充分体会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5、安全文化-自编安全文化丛书及73个岗位安全操作口诀。在长期的实践当中,我们将安全生产流程当中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加以总结和提炼,采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和口诀的形式汇编成安全文化丛书及73个岗位安全操作口诀,发放到每个矿工手中,做到琅琅上口,便于职工进行记忆和运用。

陕煤黄矿公司企业年金(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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