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板桥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2_年12月1日板桥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委员4人。其中妇女委员一人,妇女委员单独设岗,专职专选。
二、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方式进行。本村选举日为202_年12月23日,具体开始投票时间为上午6:30时,投票截止时间为中午12:00时整,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各群团组织代表等8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参加村委会成员职位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及时补足。村选举工作人员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竞选的,其工作人员身份自行终止。选举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履行选举工作职责本人提出要求的,或者选举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选举工作人员因其他情形导致不足的,所缺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在村民代表、党员中及时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通过推选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四、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与社员登记同步进行,选民即为本村社员),《选民证》在投票时现场发放,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列入选民登记的对象有:(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到村任职一年以上(以文件任职时间为准)的大学生“村官”。
已在其他村登记的选民,不得再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精神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和时间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为1992年12月23日24时前出生的,选民出生的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五、对外出的选民,应由近亲属相互告知。因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视作为自动放弃选举权。
六、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具体按投票站公布选名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选举工作指导组提出,乡选举工作指导组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七、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选民资格的本村村民;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的忠实实践者;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4、工作认真负责,有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正;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6、懂得市场经济、会经营管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自荐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罚未满3年的;
4、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八、凡是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应在《村选举办法》公告之日起至选举日十日前携带“竞职报告”书,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党委对自荐人根据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市人大、纪检监察、组织部、民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通过审查的自荐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符合竞职条件的人组织自荐人签订《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竞选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乡、村及本人保管一份,另一份用于张贴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竞职承诺规定:
1、严格遵守村选举办法的各项规定;
2、自愿接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和任职条件联审制度,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参选规定的,主动退出竞选;若当选,接受当选无效的决定。
3、竞选期间做到不侮辱、诽谤和攻击他人,不威胁、恫吓其他选民,不做违规和不切实际的承诺。
4、不搞分发钱物,请客送礼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贿选行为。
5、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若发现配偶及其他亲属朋友等有干扰选民意愿的行为,本人及时予以制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承诺规定,村干部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去现任职务:
1.本人身体状况不佳,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不履行党组织的决定,不履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
3.不认真完成村两委班子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4.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司法机关查处的; 5.违规决策、违规管理造成村集体经济较大损失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半年内累计四次不参加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集体承包款(或法定税款)以及不履行其他村民(或公民)应尽义务的;
8.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诫勉,在诫勉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 9.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 10.其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九、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五日前按姓氏笔画为序,公告自荐人名单和自荐职位,自荐人中鼓励妇女代表参加。
十、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职数,分别选举主任和委员。在选票的下方印上自荐人的姓名和自荐职务,供选民选举时参考。自荐人中妇女代表在选票上单项排列,选举妇女委员一名。每张选票上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有效,超过时间不参加投票而又未委托他人投票的视作自动放弃。每一选民不得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位。
十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一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和专职代写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荐的选民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和专职代写人。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和计票。
十二、主任和委员的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
十三、本届选举采用按自然村设投票站的投票方式,不设流动票箱。投票按自然村设9个投票站(孟坞里、大板地-支青坞、罗塘里、伏虎山-罗村、上板桥、下板桥、外珠西、罗家头-明塘坞、张家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站分别设立秘密写票处和选票秘密代写处。集中唱票计票地点在天恒机械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9个投票站的具体投票地点和选举工作人员具体分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决定。
十四、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 养关系的亲属。委托投票应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按照委托登记领取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投票。
十五、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专职代写人代写。代写人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十六、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某一自荐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本村规定,为提高当选率,对未能当选主任的主任票可以下加委员票,计入委员票得票数。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十七、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八、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于当日集中在天恒机械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由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进行记录、签字,报乡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十九、当选不足三人或者主任都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 有候选人的另行选举。候选人按差额的原则以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时和已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代表的,应将初选中得票多的妇女代表单项排列作为候选人差额参加竞选。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在选举投票日第2天举行。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自愿放弃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或者候选人被取消资格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补足。如出现只有一名候选人时,因没有其他选民参加选举的,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二十、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继续有效,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Ο”,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果要另选其他选民的,可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他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Ο”。
二十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公告,须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二
十二、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选举中如遇本办法以外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篇: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2_年8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切实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我省“一法两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具体职数由镇党委、政府确定。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委员 人。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二、本届选举采取“二轮”选举方式。第一轮提名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时间为8月日,第二轮正式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日为8月日。
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共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四、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举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登记选民范围: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选民的年龄时间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为1996年8月 日24时前出生的。
五、对外出的村民,应事先发出通知。因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可视作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六、登记选民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在选举日3日前发给《选民证》。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见太发[202_]22号文件中对于村两委组成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
八、第一轮提名投票推选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然后将提名票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当场唱票、计票,并公布提名结果。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票中,应当
有妇女名额。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不得用组织提名代替选民提名,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照候选人的条件,对提名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必须在选举日的10日前张榜公布。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主持下,鼓励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当天发表竞职演说,演讲内容为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演讲稿和承诺的内容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严禁在选举日发放宣传单。
九、选票样式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确定。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职数,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选举候选人,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每张选票上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有效,超过时间无效。每一选民不得选举同一人为两项职务。
在统计得票数时,如同一人在二项职务中都得有票数,可以累计相加作为低职务的票数,低职务的票数不得加到高职务的票数。
十、二轮投票选举之前推选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一人,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和代笔人各二人。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和代笔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结束,公开唱票和计票。
十一、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
十二、投票选举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中心会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场所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各投票站工作人员规定监管选举投票。(设立若干只流动票箱,允许敬老院和卧病在床的选民使用。需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日二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手续,经公布有效。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工作人员负责并共同在场。)
十三、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十四、不能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十五、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六、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七、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标有明显记号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工作人员应将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计票前研究确定。
十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并进行交叉验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由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进行记录、签字,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十九、当选不足三人,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分别比应再选名额多一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
一。另行选举约定于投票日当日或第二日进行。
二十、另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
“Ο”,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X”;如果要另选其他选民的,可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Ο”。
二十一、本次村委会选举先推选村民代表,在本村村民范围内推选,村民代表名额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确定50名分配到组。各组召开户长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妇女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提倡党员、村干部通过推选当选村民代表。
二十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公告,须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在村务公开栏和各组公告处张贴。
二十三、选举中如遇本选举办法以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十四、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三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乡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县村“两委”换届选举意见等,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有一名妇女委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党组织的建议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十二条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预选方法参照正式选举的有关规定执行。
候选人放弃资格的,应当由本人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不足名额,按照预选结果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第十三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第十四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当场推 选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监督投票。
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选举时,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一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七条 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前款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确定一种。
第十八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每一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
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第十九条 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监票人到其住所进行投票。流动投票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并完成。
第二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能够辨认的部分仍然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无效票和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由监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封存选票。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获得过半数选票 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但是,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有妇女当选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再另行选举。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主任、副主任按照各自职务的得票数确定其当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之间是夫妻、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最多的一人。
因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按照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另行选举时,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未达到三人的,是否继续进行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作移交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 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获得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自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组织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 表决。
罢免未获通过,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不再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九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职务: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
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有前款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查请求。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镇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为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特别定选举办法。
一、本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镇下派换届选举指导小组为换届选举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由 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宣布选举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本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3、确定和培训工作人员;
4、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5、组织选民酝酿,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组建,公布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
6、组织好选举,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7、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二、村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
三、村委会的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产生。
所提名的候选人必须具备自觉遵守党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社交能力,在任期内能长期不间断在本村任职等基本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是根据初步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和统计,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在选举日期前五天向全村公布。
四、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律采用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
五、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人除外。
六、选举大会的选举分 种选票,各种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选举时,设总监票1人,总计票1人,监票人2名,唱票人、计票人各1名,以上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不能担任监、计、唱票工作人员),在唱票过程中,必须做到一票一唱一计。
七、选举时,设中心会场一个,另设 个流动票箱。负责流动票箱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每个流动票箱必须由3人以上担任(候选人和候选人主要亲属不能担任)。写选票时,同意的在其姓名前的空格内划“O”,不同意的划“X”,如另选他人,就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空格栏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面的空格内划“O”,不划任意符合的为弃权。
八、在选举大会主会场设有秘密写票处,对不能划票的选民,安排专人代理划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到场选举时,可以委托他人,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后才能代写选票,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
九、投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箱检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则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没有作任何标记的为弃权票,对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选票确定为无效票。
十、本村过半数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选民参加选举,选举大会才能举行,选举才能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到会选名的过半数选票时,可暂由一名得票多数的候选人主持村委会工作,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补选。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选举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由选举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
十二、本选举办法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后通过,才正式行使。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 日
村第六届村委会选举大会主持词
村民同志们:
一、宣布大会开始
我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今天的选举大会,我宣布 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现在开始。(鸣鞭炮、奏乐)
为保证本次选举顺利进行,我宣布大会纪律:
1、各村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顺序坐好,不得随意走动和擅自离开选举会场,遵守大会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2、各位选民要珍惜民主权利,投出庄严的一票,选好村民委员成员,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
3、各位选民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行使民主权利,有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破坏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纪律,希望选民同志们自觉遵守,共同把此次选举大会开好。
二、清点到会人数。
本届选举,全村共有选民 人,经清点,参加本次选举大会到场到会 人,流动票箱投票的 人,办理委托投票的 人,总共 人,超过本村选民数的一半,大会可以继续进行。
三、奏国歌。
大会进行第三项议程,全体起立,奏国歌。
请坐下。<本项议程是指有条件的情况下,比如正沟村、金珠店村、花坝村、长春村、金珠店街道、佐龙村等村>
四、现在我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二位同志为村主任候选人,二位同志为副主任候选人,同志为委员候选人。
五、宣读我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读,举手进行表决。
六、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同志为总监票人,同志为总计票人,同志为计票员,同志为唱票员,同志为监票员。现在进行表决(举手通过)。
七、讲解选票划法。
请总监票员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划法。
村主任的选票是红色的,票上有两名候选人,只能选一名,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划“O”,在不同意的姓名上方划“X”,若对这两名候选人都不赞成,在这两名候选人姓名上方划“X”,在其后面的空格内填写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划“O”。
副主任的选票是绿色的,划票方法同村主任选票的划法一样。村委会成员的选票是黄色的,划票方法基本上同前两种选票一样,不同之处就是看本村选几个委员,作划票标记就不能超应选额。
八、请各位工作人员进入各自的工作岗位,开始分发选票。
九、参加今天投票选举的选名共 名,发出选票 张,在流动票箱投票的 张,发出的选票数与参选人数相符,现在开始划选票。
十、请总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
十一、开始投票(流动票箱提前进行,流动票箱全部到会场后才能举行投票)。
十二、秘密划票。
选民领取选票后,请进入秘密写票间划票,写票间只许1人划票,其他选民包括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围观。
十三、销毁剩余选票。
请总监票员将剩余的选票当中销毁。
十四、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现在我宣布,经清点,今发出的选票 张,其中大会主场发出选票 张,流动票箱登门入户发出选票 张,发出选票和收回选票相符(或少于发出选票),共收回选票 张,这次选举有效。
十五、检验选票,公开计票。
选举工作人员认真负责逐张检验每张选票,整理出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
在主会场,在大黑板上唱票、计票、监票,做到一票一唱一计,且在两名监票员监督下。(可用黑板划“正”字的方法进行计票)
十六、当场公布结果。
主任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主任。
副主任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副主任。
委员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
十七、现在由 同志向当选的同志颁发当选证书(鼓掌并鸣炮祝贺)。
十八、当选主任或副主任讲话。
十九、宣布休会。
二00五年 月 日
第五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合并村)
**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202_年3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切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村选举委员会研究,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3人组成。其中设 主任1人、委员2人。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二、本届选举采取“二轮”选举方式。第一轮推荐正 式候选人,时间为 月 日,第二轮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日为 月 日。
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 作。
四、本次选举,选民登记的年龄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 在 年 月 日24时前出生的。人在本村居住但户籍不在本村的不予登记。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将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村 民公告。
六、第一轮提名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选民在规定的候选人栏内填写推荐票(音同字不同视为有效票),然后将推荐票在村民会议上当场唱票、计票,并公布提名结果。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实行等额推荐,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差额1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由于**村为合并村,为保证原赖家村和原曹家村各产生1名村委会委员,因此,在候选人推荐时,委员推荐票由原赖家村和原**村分别推荐,分别计票,分别取前两名作为候选人在原赖家村和原**村进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候选人由原赖家村和原**村共同推荐,两村推荐票相加,以得票多者取前两名为主任候选人在两村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七、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选举候选人,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每张选票上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有效,超过时间无效。每一 选民不得选举同一人为两项职务。
八、正式投票选举之前推选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1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代笔人各2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代笔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并经与会人员通过。正式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结束,公开唱票和计票。
九、主任、委员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 票的办法进行。
十、投票选举设立中心投票站在赖家村部,分投票站 在原曹家村,不设流动票箱和委托票。
十一、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 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十二、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 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人数多于应选名 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人员重新投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以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于投票日当日或次日进行。
十三、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 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工作人员应将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
十四、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由监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备案。
十五、选举中如遇本选举办法以外的情况,由村民选举 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六、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十七、本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202_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