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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推荐)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3-905278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0 00:07: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推荐)

普 通

苏州大学 苏大科〔202_〕19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科研 条例 印发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科学技术与产业部

202_年3月7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教育部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校办企业、后勤、附属单位及以苏州大学命名的产学研联合体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细则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苏州大学命名的产学研联合体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

2.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4.苏州大学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的名称,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统一使用的标记或标志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苏州大学”、“SUZHOU/SOOCHOW UNIVERSITY”、“苏大”、“SU Da”以及学校的校标、校训、钟楼、方塔等标志性图案。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名誉。

第五条 以“苏州大学”名义对外设立机构,或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时,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并报学校校务会议批准。以“苏大” 名义对外设立机构,或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时,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本细则所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及在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细则所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审查、签订和管理;负责科技保密等日常工作。凡属重大或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事宜,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应及时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在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包括科学研

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查,并由法人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书或协议。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均无权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其持(所)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合资(作)方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明确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

第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签署协议,明确他们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智力成果,应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十三条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的,应向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保护条款。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

测分析。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发明人填写《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并附详细技术交底书。

第十九条

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批后,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代表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发明人应积极协助专利代理机构和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完成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审查工作。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有往来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文件原件。

第二十一条

凡所申请专利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审查以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五章 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用以资助以学校为唯一署名单位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三年的专利年费等,同时用于奖励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该基金在校财务处设专用帐户,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的基金申请获准后,学校首次支付每件专利申请、代理和审查费用的70%,另30%先由课题组负担,待专利授权后再由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校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由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向发明人发放奖励。国际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件,国内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1000元/件。

第二十五条

专利授权后三年内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专利的维护。如发明人不愿放弃,则自行缴纳维持费。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的项目或个人,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附属医院的资助和奖励,学校将按上述资助和奖励的30%进行,其余部分由附属医院自筹。

第二十八条

以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按《苏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管理。

第六章 使用和许可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专利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对完成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剩余部分为学校管理费收入,学校提取的管理费中的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经费。每项专利有偿使用费一般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专利转让费一般不低于人民币拾万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其所属单位有关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本细则的各项条款,若有违规者,依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大学专利基金管理条例(苏大科技【202_】1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努力增强国有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第三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2_年4月24日

尊敬的吴仪副总理、尊敬的徐匡迪副主席,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这是现代企业赢得国际竞争的发展潮流和规律。面对经济全球化,中国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创新积累代替传统的生产要素积累,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广泛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就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引领和支撑,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摆到突出的位置,以顺应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国际竞争的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一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二是中国企业逐步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企业技术创新取得了一大批重要成果,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不断得到提升。202_年,中央企业获得国家

科技进步奖唯一特等奖;获得一等奖5项,占该奖项总数的45%;获得二等奖52项,占该奖项总数的30%。目前,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正在大幅提升。202_年至202_年,中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持续7年快速增长;202_年至202_年,157户中央企业申请和授权专利量年均增长超过35%。三是许多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把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科研、生产和经营,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但是,目前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水平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首先,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较少。国家统计局202_年底调查结果显示,50.9%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自有品牌产品的收入所占比重不足50%,其中33.6%的企业产品无品牌。其次,多数企业知识产权应用能力较弱。企业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进展缓慢,品牌创建能力不足,许可证贸易开展少,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多数处于空白。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问卷调查,超过一半以上的企业专利实施率低于30%。此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整体水平较低。企业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管理队伍能力较弱,流失现象仍较普遍。据调查,34.9%的企业未建立对职务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制度,72.7%的企业未建立对人才流动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管理制度。

在新的形势下,国务院国资委将大力推动中国国有重点企业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坚持“四个结合”,提升“四种能力”。要重视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机制创新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与企业开拓市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相结合。要加快提升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转化应用能力,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高产品占有率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能力。

第二,有重点地构筑不同行业的知识产权优势。根据传统产业和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的特点,加速开发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通过掌握核心技术来拓展、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以自主知识产权来带动全行业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不断把企业做强做大。

第三,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拓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的领域和渠道,加速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着力抓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今年,国务院国资委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为实现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第三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国泰佳明分享一篇来自《财经》的报道,“中国现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还远远不足。这使外国公司感到非常困难,也使中国公司感到非常艰难,因为没有办法竞争。”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12月15日在“《财经》年会202_:预测与战略”发表主旨演讲时做上述表示。

骆家辉说,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外国公司在制药,生物科技,先进制造,娱乐行业仍然还会损失几十亿美元。

骆家辉以软件来为例,对于美国来说,他们硬件每销售1美元,有88美分就是软件销售,而对于中国来说,1美元软件销售只有8美分软件销售,根据美国联盟数据统计,大概有80%在中国电脑上使用的软件都是盗版的。

骆家辉还表示,知识产权不仅困扰着外国公司,也困扰着中国公司。他说,我听到很多中国公司也跟我们谈,他们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金钱去开发他们的技术和软件,但他们几乎被那些盗版公司挤出市场。

骆家辉说,有更强大更加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中国作者,音乐家很有帮助,对于保护中国公司的投资与研发,同时对于帮助中国达到创造一个更加繁荣和创新的经济体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篇:知识产权保护

二、从政策问题角度分析会展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会展是展示新产品、加强新技术交流与贸易洽谈的平台。我国会展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由于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一些企业的新颖产品展出后不久,其外观设计等 知识产权立刻受到了侵犯。发生在会展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会展 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开始凸显。因此我们只有对其产生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才能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更深的认识。

(一)从社会利益角度看,会展知识产权问题是社会利益冲突的结果由于会展主体社会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主要矛盾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由于会展侵权而导致的会展举办方之间的矛盾,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会展在全国泛滥。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化、多样化、个性化、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这种 举办方之间矛盾的加剧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形成社会问题。

2.由于展品侵权而引发的参展商与参展商之间及参展商与其同类企业之间的矛盾,无论在国内的来华展还是在国外的各类会展上都存 在中国的参展商侵权、损害他人产品专利的行为。3.由于展位设计而导致的展览服务企业与参展商之间的矛盾,展 位设计方案是展览服务企业设计师的劳动结晶,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 权保护范围,一些参展商无视他人智力成果,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 修改而成的“方案”,难免要受到起诉。4.由于软件侵权而触发的软件开发商同参展商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 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现象。参展商的这种行为势必激发软件开发商的反抗,从而引发新一轮的利益冲突。

(二)从价值角度看,会展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是价值观念冲突的结果知识产权这样一种法律意识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并随之不断发展健全,在中国由于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和封建思想的禁锢,商品经济发展缓慢,这样一种经济现状决定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要落后于其它经济发达的国家。随之而来给中国人们带来的是法律意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更薄弱。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会展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会展业以每年 20%左右的速度增长,随之而来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以专利为例,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造成专利流失严重。第一,由于不申请专利造成大量高新技术的严重流失。第二,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专利也是一样。第三,中途放弃专利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政府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1985年 4月1日 标志着专利保护制度在中国诞生的专利法正式施行;1995年9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了《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 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2_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 实施;202_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办法》;202_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202_年 3月 1日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知识产权意识从弱到比较强的价值观念的改变促使了中国会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权利人 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很难做到在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结案,而在会展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只有出 于无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权利人可以起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目前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会展主办方所制定的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这种规则实际上只是参展方与主办方所达成的一种“契约”。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与这种“契约”的很好 衔接,因此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主办期间的具体职 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这种行为规范的不合理性必然会产生政策问题。综上所述,社会利益的失衡,价值观念冲突,行为规范的不合理是 会展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认定是公共问题上升为政策问题的关键环节。因此,任何一个公共问题要上升为政策问题,既离不开对其原因的分析,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关注。目前 我国会展经济发展迅猛,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会展毕竟是一种经济活动,需要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会展市场,提供有序发展的环境。而我国目前的有关会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严重滞后,在会展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会展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会展业成长发展阶段,我们期待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构建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保护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促进我国会展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篇: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上课的时候,老师让我们看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主要是从中国的很多商标被国外提前注册方面来讲的,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少林寺这个商标,在我们的意识里可能会觉得这不是应该的吗。少林寺当然是我们的商标啊,但是现在少林寺去国外表演的时候,却要面临与别国商量是否能用的尴尬,之前的端午被韩国抢先注册,甚至我们大家最喜欢的四大名著也要被日本注册了,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中国的商标,保护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和很多人的不重视,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国外被抢注。还有,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

在企业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往往被中国企业所忽视。近年来,不断有中国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案例发生,涉及食品、药品、电器、化工、等众多行业,这不仅给中国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其深层次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商业竞争无异于战争,而对于战争,古人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事实上,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对于商标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致中和”、“同仁堂”等老字号在德国、日本等国被抢注,为了拿回商标,这些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又如海信“HISENSE”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海信不得不放弃该商标,而在欧洲市场启用备用商标,这也使得海信遭受重创。因此,如果在市场策划上已经选定或者预备选定进入某些国家和区域,则最好再进入市场之前就开始进行商标注册工作。因为,商标注册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如果等进入市场之后再进行商标注册,很有可能错失良机,从而不能使商标得到很好的保护。不得不说,“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指引策略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根据我国的现状,目前,我国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第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第二,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壁垒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利用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较佳的途径。第三,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签约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现有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由于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和形成的,因而侧重点是保护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技术垄断追求高额利润,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我国采用引进新技术,对整个发展中国家都不利。第四,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五,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第五。特别是针对国外注册中国商标的问题,中国政府和有关的部门应该加强警惕,健全法律机制,避免类似的事件持续发生。这是中国人的损失,作为中国人,我们无不感到心痛。

我们都要行动起来,不管是未来还是现在,都要加强这种意识,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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