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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抵免操作规程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3-52099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3 04:14: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自考本科抵免操作规程

《江西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操作规程(暂行)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赣考委字[2012]4号,以下简称“《免考规定》”)已下发,为更好地规范免考课程操作规程,现将相关操作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课程免考规定

(一)可以免考,且不需要办理免考手续的课程

1、已通过原自考专科、本科中公共政治课程的可以直接替代现自考执行期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并且在网上能查询到合格成绩的;

2、已通过自考专科、本科,取得合格成绩的,只要课程代码相同、名称相同的课程,在自考任何专业中都可以免考,并且在网上能查询到合格成绩的。

(二)凭自考合格证原件、复印件或自考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等办理免考手续的课程

1、已通过原自考专科、本科的公共政治课程,可替代现自考执行期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但在网上查询不到合格成绩的;

2、已通过自考专科、本科,取得合格成绩,只要课程代码相同、名称相同的课程,在自考任何专业中都可以免考,但在网上查询不到成绩的。

(三)凭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免考手续的课程

1、国家承认各类学历教育,专业名称与我省自学考试某门课程名称一致的;

2、哲学、政治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

3、数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高等数学课程[00020高等数学

(一)、00022高等数学(工专)、00023高等数学(工本)、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2198线性代数、0201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一)、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二)、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4、物理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

5、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 04729大学语文、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6、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012英语

(一)、00015英语

(二)、00845第二外语(英语);

日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840第二外语(日语); 法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841第二外语(法语); 德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842第二外语(德语);

7、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

(四)凭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和学籍表复印件(学籍表中满足课程名称相同,成绩合格)办理免考手续的

1、国家承认的其他各类学历教育,取得公共政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成绩,免考自考现执行期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

2、国家承认的其他各类学历教育,取得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成绩的,免考相同层次自考专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

3、国家承认的其他各类学历教育,取得与自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跨专业加试课程。

(五)凭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和学籍表复印件(学籍表中满足课程名称相同,成绩合格、学分或学时相当)办理免考手续的

1、除数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高等数学合格成绩,免考高等数学课程[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2198线性代数、0201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一)、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二)、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2、除物理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物理、普通物理或大学物理合格成绩,免考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

3、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类专业专科,免考00506写作

(一)、02126应用文写作、00535现代汉语、00854现代汉语基础、00574基础汉语;

4、、除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大学语文合格成绩,免考04729大学语文、00574基础汉语;

5、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免考本专业语种名称以外的外语课程;

6、除各类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英语合格成绩,免考00012英语

(一)、00015英语

(二);

7、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免考02243计算机软件基础

(一)(含实践02244)、02365计算机软件基础

(二)(含实践02366);

8、除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计算机基础合格成绩,免考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

9、经济类专业专科,免考00041基础会计学、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309经济社会学;

10、管理类专业专科,免考00054管理学原理、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309经济社会学;

11、法学类专业专科,免考00040法学概论;

12、教育学类专业专科,免考00429教育学

(一)、00442教育学

(二)、00031心理学;

13、药学类专业专科,免考02903药理学

(一)(含实践02904)、06831药理学

(四)(含实践06832)、03046中药药理学;

14、医学类专业专科,免考02899生理学(含实践02900)、01664病原生物学、02915病原生物学及病原生物学检验。

(六)各类高等学校专、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取得公共政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成绩的,免考同一层次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凭肄业证(退学证)原件、复印件、学籍表复印件办理免考手续;

(七)证书免考规定按《免考规定》要求执行。

二、办理免考操作规定

(一)免考所需材料

1、自考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籍表复印件(学籍表上内容须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或学时等),自考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学籍表不能反映出课程学分或学时的,出具学校该专业本学年的专业培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5、学籍表复印件、培养方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盖章的无效;

6、社会考生填写《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学校集体办理上报《自学考试课程集体免考审批表》。

(二)免考程序流程

1、社会考生:每年4、10月向本人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提出申请,县(市、区)招考办初审盖章后,送设区市招考办复审;

2、在校考生:每年4月、10月内向本人所在学校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将集体免考表、免考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设区市招考办复审;

3、设区市招考办复审后,将本市所有免考课程按照《课程集体免考审批表》的格式整理汇总,制作同底光盘1份,按序号排列使之一一对应,并确保免考信息准确无误;

4、设区市招考办于每年5月、11月中旬前将汇总的免考课程表、光盘及所有免考材料(复印件),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批;

5、设区市招考办、县(市、区)招考办和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凡审核原件后,经办人及分管自考负责人必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

1、办理集体免考学校必须是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具备面向社会开展自学考试工作的社会助学组织,即在校生办理免考的学校资质为普通高职高专以上高校的自考管理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办理集体免考手续;南昌市所在地高校、综合改革试点高校、自考与技工相衔接试点学校今年上半年仍按原来程序办理(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申请办理);

2、社会考生、在校考生办理免考时,每门课程(含实践)15元,设区市招考办统一上缴省教育考试院每门课程(含实践)10元;

3、南昌市所在地高校、综合改革试点高校、自考与技工相衔接试点学校办理免考时每门课程(含实践)15元,上缴省教育考试院每门课程(含实践)15元。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第二篇:免抵税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009-08-10 13:13 补充问题

当期免抵税额是(17%-13%)即4%吗?

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按纳税申报计算出生产企业当月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几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6-2.7)=-11.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11.75=8.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6 贷:银行存款210.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 贷:商品采购210.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7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 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 6-2 7)=-31.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31.7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75-20.25=-11.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 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 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 5+30.6-2 7)=-20.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20.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1+34-1 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 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6)=10 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1 贷:银行存款10.1

当期免抵税额的概念与作用

浏览次数:629次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10-10-17 17:55 | 提问者:hujian315di

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出来到底有什么作用?它的含义是不是在“免”和“抵”中外销免征的销项税额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进项的抵免的总和? 问题补充:

可是算出来的免抵税额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呀??? 免和抵已经在出口免交销项税和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体现出来了,为什么还要算免抵税额?

最佳答案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把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搞得比较复杂,不完全是你讲的“在免和抵中外销免征的销项税额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进项的抵免的总和”。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注意: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第三步算尺度的免抵退税额与第四步比较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当期的免抵税额。

2、如果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计算过程依然为五步,不同的是第一步和第三步需要做一个修正,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修正的剔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公式同上。

第三步修正的尺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同上。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同上。

第三篇:房抵贷操作规程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信贷需求,提高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房抵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房产作抵押从农行获得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一次性或循环使用的用于生活消费需求的贷款。

其中借款人以住房为抵押,通过“房抵贷”业务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住房(不含首付款部分)或与住房配套的车库(位)、能够适用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纳入个人住房贷款科目管理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称为“房抵贷—购房”,不符合“房抵贷-购房”条件的其他“房抵贷”业务统称为“房抵贷-消费”。

第三条 “房抵贷”业务开办的原则是严格授信、便捷用信、审慎抵押、安全高效。

第四条 贷款限额。“房抵贷”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其中用于旅游、婚嫁等日常消费开支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一级分行应充分考虑辖内不同区域的房产价值、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地具体的授信限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房抵贷”业务的贷款对象原则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房抵贷”业务除具备《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的申请人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在18-60岁之间;

(二)能够提供个人或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名下合法、有效、足值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三)以住房为抵押物的,评级结果在A(含)级以上;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物的,评级结果在AA(含)级以上;

(四)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七条 贷款用途。

“房抵贷”适用于借款人购房、购车及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婚嫁等各种消费性资金需求。

第八条 授信额度。

(一)授信额度

“房抵贷”的授信额度根据“最高抵押额度”和“最大偿还能力额度”二者取低者进行确定。其中“最高抵押额度”为根据借款人抵押房产确定的最高可抵押额度,“最大偿还能力额度”即根据一 定的公式推算出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如有共同还款人的,需查询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最大偿还能力的额度。

(二)最高抵押额度

1、最高抵押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

2、抵押物价值原则上根据经客户经理认定过的评估价进行确认。对于申请授信额度在成交价50%(含)以下的一手住房,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将成交价认定为抵押物价值。但调查人员认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必须进行评估(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掌握)。其他情况房产必须进行评估。客户经理对抵押物评估价进行认定的有关规定见第十七条第二款。客户经理对评估价值进行认定后,应将评估价分解为购置价和溢价两部分,即评估价值=购置价+溢价。

3、抵押率分两部分进行确定。对于购置价的抵押率(称为“基础抵押率”),住房最高不得超过70%,其中别墅、高档房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做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其中高档房的标准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溢价部分抵押率(称为“溢价抵押率”)应在上述最高抵押率基础上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

4、对于评估价低于购置价的,按评估价与基础抵押率确定最高抵押额度。

(三)最大偿还能力额度

“最大偿还能力额度”按照等额本息法还款公式进行反算。客户经理可登陆CMS系统-客户管理-贷款咨询-贷款额度咨询进行试算。其中: “贷款期限”,代用“授信期限”;

贷款利率,代用“授信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基准利率; 月还款额,应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及配偶月所有债务支出(含本笔贷款)与月收入之比在55%(含)以下。

第九条 授信期限。

(一)以住房为抵押的,授信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借款人年龄+授信期限≤60,符合我行下发的《关于优势行业单位优质个人客户简式授信评级的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双优”个人客户标准的,借款人年龄+授信期限≤70;二是房屋已使用年限+授信期限≤40。在此基础上结合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借款人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授信期限。

(二)以商业用房做抵押的,授信期限最长5年,且需满足商业用房已使用年限+授信期限≤30。

第十条 单笔贷款最长期限。

“房抵贷-购房”最长期限30年,“房抵贷-消费”中贷款用途为购房、装修等大额支出的,最长期限15年,用于购车及日常生活消费小额支出的,最长期限5年。以商业用房做抵押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且需满足商业用房已使用年限+贷款期限≤30。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最后到期日。

以住房为抵押的,授信到期日即为贷款最后到期日,授信额度项下的任何一笔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授信到期日。以商业用房做抵押的,单笔贷款到期日可超过授信到期日。第十二条 额度有效期。

借款人获得授信额度后,此额度的有效期为1-3年(以住房为抵押的,最长为3年,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的,最长为1年,具体根据审批结果确定),称为“额度有效期”。在额度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一次性使用也可多次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到期后,原额度冻结,原额度项下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已发放未到期的贷款应继续归还。借款人如需继续申请新的贷款,需配合经营行重新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单笔贷款的用途审批确定。符合房抵贷-购房条件的,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房抵贷-消费条件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以商业用房做抵押的,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不得下浮)或进行一定幅度的上浮。具体浮动幅度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采用一次还本付息方式或定期结息,到期还本;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采用分期还款方式,主要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本递减法。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办理循环方式的“房抵贷”业务采用房产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办理非循环方式贷款的,可采用一般抵押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物要求。

(一)抵押物原则上应为住房。部分行经总行同意可接受商业 用房或商住两用房作为抵押物,具体由本《规程》的通知和政策指引确定。

(二)抵押物对应的土地性质须为国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可以进入房产三级市场交易流通。

(三)可以办理合法抵押,并且未设定其他抵押权。

(四)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七条 抵押房产价值评估。

(一)以住房为抵押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以商业用房作抵押物的,如分行具备内部评估条件,有具有丰富经验的内部评估人员的,可采用内部评估。评估机构的准入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183号)文件要求执行。评估的流程和方法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采取外部评估的,贷款调查人员需对评估价值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客户经理对评估价值进行认定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房产的购置价格,二是当地房产价格的平均涨幅,三是同类房产的成交均价。房产评估价格不应高于按照购置价格与平均涨幅推算出的价格的一定比例;不应高于同一地段同类房产近期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各一级分行可参考上述因素确定具体的评估价值认定方法。

(三)重新核定授信额度时,为简化流程,以住房为抵押的,可以内部评估为主。商业用房评估规定同

(一)款。

第五章 授信额度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房抵贷业务的审批包含授信额度审批和单笔用信审批,授信额度和首笔用信同时申请的,可同时审批。

第十九条 授信额度申请。

借款人按要求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

4、用于抵押的房产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

5、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调查。

(一)调查人员对贷款申请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并安排房产价格评估,贷前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须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调查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打印并保存信用报告。

3、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是否充足。通过多种方式判断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证明、工资流水单、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辅助材料。对自雇人士或无固定职业者,主要根据其相关资产证明判断其还款能力,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4、抵押物权属状况是否清晰,抵押物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

5、以评估价认定并采取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格是否合理,以成交价认定的,成交价是否合理。

6、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要素的合法合规性。

(二)调查人员在授信额度调查时应至少要与借款人及抵押房产所有权人进行一次面谈并做好面谈记录。根据对信贷资料的分析及面谈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实地调查。

(三)调查同意的,提出调查结论,拟定贷款方案,调查认为不符合授信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终止贷款程序,退回受理单位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人员对提请审查、审批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并提出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审查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要素审查。移交的贷款业务基础资料是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收入是否充足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信贷政策审查。授信各项要素是否符合制度办法规定。

(四)担保物审查。抵押房产权属是否清晰,价值认定是否符合程序和规定,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五)信贷风险审查。重点审核借款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审核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对申请循环方式用信的,经营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及《“房抵贷”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办理抵押登记、保险手续。按照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对申请非循环方式的,可办理普通抵押登记。一级分行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规定和同业竞争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抵押物保险。

第六章 单笔用信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

(一)申请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借款人按要求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附件3)并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证明(距上次提供收入证明不足一年的,可不要求再次提供);

3、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房抵贷-购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首付款或已缴存首付款的证明(对于要求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可将首付款作为放款前的限制性条款,由客户在贷款发放前存入我行指定账户,贷款发放时,由我行将首付款和贷款直接划入售房人账户,具体要求由一级分行明确)。

(三)申请“房抵贷-消费”的,除提供

(一)款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对于符合我行下发的《关于优势行业单位优质个人客户简式授信评级的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双优”个人客户标准的,贷款30万元以上必须提供用途证明(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发票等),其他客户贷款1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提供用途证明。“双优”客户贷款不足30万元,其他客户贷款不足10万元的,如暂时不能提供用途证明,可于申请单笔贷款时签署书面的具体贷款用途声明。客户经理应提醒借款人注意保存贷款的用途证明,在我行进行贷后检查或监管部门检查时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

2、贷款用于购车的,要提供已缴存首付款的凭证。

(四)上述资料中,如果借款人在申请授信额度的同时申请单笔用信,则资料不需重复提供。

第二十五条 贷款调查。

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须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调查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打印并保存信用报告。

3、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是否充足。

4、贷款各项要素是否符合授信审批内容。

5、用于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是否已办妥,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情形,若授信额度与单笔贷款同时申请的,可将他项权证办妥作为发放单笔贷款的限制性条件。

6、申请房抵贷-购房的,还需调查贷款期限、利率、首付款、还贷收入比等是否符合住房贷款相关规定。

7、申请购车贷款的,贷款期限、首付款是否符合汽车贷款相关规定。

调查人员按照CMS决策流程的有关规定录入经调查核实的相关 信息数据,提出调查意见,拟定贷款方案。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审查)审批人员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批。

(一)贷款审查人员或有权审批人对提交审查、审批的信贷业务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批,主要内容包括:

1、信贷资料的合法合规性;

2、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3、本笔用信相关要素是否符合授信批复内容;

4、抵押物他项权证是否已办妥,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情形,若授信额度与单笔贷款同时申请的,可将他项权证办妥作为发放单笔贷款的限制性条件。

5、对于申请房抵贷-购房的,还应审查(审批)购房首付款、还贷收入比、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住房贷款相关规定。

6、贷款用于购车的,应审查(审批)购车首付款、期限是否符合汽车贷款相关规定。

(二)(审查)审批人员认为调查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可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三)(审查)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放款审核和贷款发放。

(一)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依据审批意见,打印《个人借款凭证》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二)放款审核岗按照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包括限制性条件、放款账户等的审核。

(三)贷款发放。

1、借款人贷款购买一手房的,贷款资金应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借款人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售房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2、借款人用于购车且明确支付账户的贷款,经办行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

3、其他用途的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将贷款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可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发放后一定时间内(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由经营行向借款人收集支付凭证。

4、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将贷款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 贷后资料收集。

申请房抵贷-购房的,在贷款发放后2个月内(或在合理时间内,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购买一手房的发票(发票暂不能取得的,可提供缴款证明,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或购买二手房的过户后的房产证备查,留存复印件,并在CMS贷后管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经办行有权将其利率上调至基准利率或适当上浮(具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九条 非循环方式房抵贷业务

借款人申请办理非循环方式房抵贷业务的,如果申请授信额度时没有明确的贷款需求,则参照循环方式的业务流程进行办理,即先审批授信额度,再进行单笔用信审批。借款人填写的申请书、合同、单笔用信申请书都参照循环方式办理。如果申请额度的同时提出单笔贷款申请,则授信额度与单笔贷款同时审批,申请表直接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申请表》,签订合同按照借款人的实际用信用途为购房、购车或其他消费性用途分别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或《个人借款合同》。

第七章 授信额度重新核定

第三十条 额度有效期到期后,借款人如需继续使用贷款,则应提出调整授信额度的申请,填写《“房抵贷“业务额度调整申请表》(附件4),配合经营行重新核定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 调整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首次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确因抵押房产价值变动较大或借款人收入增长较多希望调高最高授信额度的,经审批同意可以超过最初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此时必须重新办理(或办理变更)最高额抵押登记。不能重新办理(或办理变更)最高额抵押登记的行,不得将授信额度调整到首次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上。

第三十二条 授信额度重新核定的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向原经办行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材料。

3、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办行客户经理调查并安排房产重新评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是否充足;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须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并保存信用报告。

3、核实抵押房产是否有查封、冻结等情形。

4、安排对抵押房产重新进行评估,属于外部评估的,要对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认定。

5、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为借款人测算新的授信额度,并确定新的额度有效期。

调查人员提出授信额度调整的建议方案,提交审查(审批)人员。

(三)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人员对提交审查的授信额度调整内容进行审查(审批),重点审查(审批)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状况、抵押物价值和现状,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的合理性。并将审批结论批复至经营行。

(四)经营行根据批复意见向借款人发送《额度调整通知书》(附件5),并由借款人签收。对于授信额度调增的,重新办理(或办理变更)最高额抵押登记。新的额度有效期从批复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单笔贷款可与重新核定授信额度一并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三十四条 重新核定后的授信额度低于原额度,且低于当前贷款余额的,应要求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新的额度有效期)补充抵押物,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如要求客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客户经理应制定贷款压降计划。在贷款压降期内,需冻结额 度的发放,直到借款人贷款余额低于新的额度时,才可继续申请额度项下的贷款。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组织实施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险预警。经营行应对客户的还款能力、风险状况和抵押物价值实施动态监控。对于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对贷款不利的风险因素时,应及时做出风险预警,提出对客户额度进行调减、冻结、终止等建议,经经营行行长同意,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科目和贷款类别。在“房抵贷”的额度审批和借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别选择“房抵贷”。

“房抵贷”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房抵贷-购房纳入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在进行CMS录入时,贷款类别按照实际情况登记为“住房一手楼贷款”或“住房二手楼贷款”,贷款用途填写房抵贷—购房—合作商及项目名称,如“房抵贷-购房—万科青青家园”,二手房没有合作项目名称的填写房产地址。

“房抵贷-消费”纳入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核算。在进行CMS录入时,贷款类别登记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用途填写“实际用途+房抵贷-消费”,如“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房抵贷-消费”。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借款人在同一授信额度下不能出现两笔购买同一住房的贷款。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未作规定且非专属于“房抵贷”业务 的操作事项,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试行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自考本科

自考本科

(全文请仔细看!)

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对学习者进行的大学学历水平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可以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中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等学府都承认,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承认自考学历。

自考本科特点

1、没有入学考试,只要想读就行,不受户籍、年龄、职业、学历和招生计划的限制。

2、学习时间自由,报读晚班、双休班、运转班、函授班、全日制班均可,中途可以间断。无论是否在校或是否在职,都能选择到适合于

自己的学习时间。

3、学习地点自由,在全国各地均可参加学习,考试成绩在各省市间可以转移。根据报考人数的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外地学校的自学考试。

4、学习速度自由,最快一年毕业,最慢无限期。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反复重考,直至毕业。

5、选择专业自由。专科设有43个专业,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设有42个专业,涵盖十二大类,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你爱好的专业。

6、肯定可以毕业。因为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反复重考,只要坚持学习,没有哪门课程是永远考不及格的。

7、该文凭含金量高。学分制国家统考,既保证了每个坚持学习的学员都能毕业,又保证了每个学员的毕业质量.该文凭不但在中国被承认,还得到英、美、加、澳等几十个国家的认可.自考毕业生出国留学可免修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

8、该文凭权威性和信誉度高。因为该毕业证书由主考大学和国家自考委联合签发,而在上海的主考大学绝大部分是名牌大学,如: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

9、高专高职在校生,在攻读高专高职的同时,可报读自考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等高职高专毕业时,可同时领到本科毕业证书,免去了专升本的升学考试,也免去了专升本的学习时间和费用。

10、尚未毕业或已经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均可报读自考第二专业,并可免修部分课程。这种双专业、多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在社会上有更多更好的机会。

11、有些自考专业之间相同的课程很多,报考第二专业时,可以免考很多课程,如报读商务管理大专毕业后,可以领到华东理工大学颁发的商务管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和英国剑桥大学颁发的剑桥高级商务管理证书,如果再增读四门课程,就又可领到华东政法学院颁发的金融管理大专毕业证书和英国剑桥大学颁发的剑桥高级金融管理证书。

12、部分自考专业除颁发毕业证书外,还可颁发国际国内岗位资格证书,如:商务管理专业可同时由英国剑桥大学颁发剑桥高级商务管理证书,金融管理专业可同时由英国剑桥大学颁发剑桥高级金融管理证书。物流管理专业可同时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颁发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再加读一门课程后可由英国皇家物流与运输协会颁发ILT物流基层管理人员证书或ILT物流部门经理证书,其它专业还有如中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调查分析师证书,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等。

13、历史形成自考教育收学费低,只有高职高专收费的1/4至1/2.14、自考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自考毕业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习惯对其后期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已学知识的本身。

15、国家投资最少,面向群体最大,已经和正在为提高全民族文化科技素质作出巨大贡献。

总之,自考是一条宽广的、可行的、适合于各种人群的成功之路,只要您努力,您就会成功,只要大家都努力,中国就会辉煌。

独立本科段

独立本科段,是指“专升本”的本科,是为已取得专科学历的人继续学习而设置的。根据考生原毕业专业与自学考试专业的相关程度,考生须加考几门或直接接考独立本科段的课程。本科是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的要求而设置的本科专业,它包括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两段。本科段也接受已取得专科学历的人继续学习。参加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学习的人,最终均可获得本科学历,符合相关要求者,还可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一种在专科层次起点基础上又独立于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专业类型。大多数省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对于这类专业均实行与本科段专业相同的管理,也是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正在专科(或专科以上)就读者才可报考。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也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篇: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字轨文号』深国税发〔2010〕72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5-25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

(一)出口的自产产品;

(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

(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六)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

(七)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

(九)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经审核合格后,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深圳市内的跨区迁移,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确认迁移企业已办结所有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后,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迁出企业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直属税务分局(机算机信息管理科)依据该说明变更免、抵、退税管理权限。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 1.企业迁移前全部所属期免、抵、退税单证审核;

2.查询已完成审核的免、抵、退应补税款是否已入库,对未缴税款应通知企业补缴并确认入库; 3.查询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并按规定处理完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注销其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注销其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时限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并在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2)和《关于核实外汇核销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3),核实其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通过正式文件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记、申报、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免税证明,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随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账)册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办理手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手册核销时应根据《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或《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及相关的报关单(如进料征税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进料料件退换)等)计算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应调减进口料件包括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和因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

如果企业能清楚核算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按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的调减金额,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报关单上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后计算扣减金额。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3)出口发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证证明开具流程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相关电子表格,与手工填写的相关纸质证明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在纸质证明上签字、盖章。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直属税务分局、各主管区、分局和龙岗宝安所辖各基层分局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1.收入规划核算处的职责

负责“免抵”计划的编制、“免抵”调库指标的统筹管理、通知国库办理“免抵”调库手续。2.直属税务分局的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政策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引及业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查询和“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维护;(3)负责“免、抵、退”税应退税额退库计划的编制和退库指标的管理;

(4)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与传递;(5)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并抄送收入核算规划处。

3.宝安区局、龙岗区局的职责

(1)负责统筹管理各基层分局的“免、抵、退”税工作,对各基层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培训等。

(2)负责汇总各基层分局“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上报。4.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免、抵、退”生产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受理“免、抵、退”申报、延期申报核准、审核审批、检查、单证证明的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2)报送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到直属税务分局;(3)“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和后续监管管理工作;(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流程及岗位职责 1.审核审批流程

(1)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并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2)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直属税务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将其相关电子数据提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收入规划核算处的分配计划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将清单交收入规划核算处,同时将清单抄送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收入规划核算处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清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2.审核审批岗位及职责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程序,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根据“免、抵、退”税管户数量设置一到两个税源管理科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并合理配置“免、抵、退”税岗位人员。每个税源管理科都应涵盖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岗位。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各岗位职责如下:

(1)认定管理岗

负责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录入并提交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2)申报受理岗

①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给出口企业; ②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③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批通知书销号及督促企业补缴税款; ④“两表衔接”业务的出口退税导数异常批号查询及上报。(3)初审岗

①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免、抵、退”税申报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免、抵、退”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需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b.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相关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②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相关项目的准确性,如期末留抵是否准确等;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已退税额”与上月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结转项目是否一致;审核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③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a.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b.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c.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以下简称“六类企业”)的,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在审核“六类企业”以外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应开展事后核实工作。对于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21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

对试点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进行审核时,不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电子信息的比对,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④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对计算机审核产生的疑点,经核实确属申报错误的,退还企业调整后申报;经核实属于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人工挑过”并做原因说明;核实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是否正确。

⑤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逾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或已按时申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单证或未及时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⑥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相关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送复审岗。

在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首12个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加盖“新办企业 初始申报期****年**月,****年**月期满后一次性办理退税”印章。

⑦建立所审核企业的电子台帐。

⑧对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建立台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⑨核实“免、抵、退”税无电子信息情况,确实无电子信息的,汇总上报直属税务分局处理。⑩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⑪负责新认定出口退税企业审核前的实地调查工作。⑫协助调查岗进行后续管理。

⑬负责所审核企业的其他“免、抵、退”税相关工作。(4)复审岗

①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数据进行复核及在纸质资料上签章,并核实申报数据及申报资料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②将已审核的“免、抵、退”税资料报送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③负责“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确认,并在每月25日前,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5)调查岗

①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后续管理,负责“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对企业经营情况、征管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务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异常企业实施调查、跟踪管理,对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移交条件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②每月对当月审结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率自定。抽查复核后,应将资料移交初审岗并逐户出具抽查报告报直属税务分局;

③汇总、统计、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资料。(6)审批岗

①对“免、抵、退”税纸质单证进行终审确认、签章,重点审批疑点的“人工挑过”处理; ②负责其它有关“免、抵、退”税事务的审批,如有关单证、证明的审批。

九、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生产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十、违章处理

(一)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二)生产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生产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问题

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与稽查部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日常管理中发现重大偷、骗税线索,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对“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查处情况要及时知会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稽查部门每年检查“免抵退”税企业户数应不低于 “免抵退”税总户数的2%。

十二、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 〔2002〕147号)、《关于“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7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2〕38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doc

附件2.迁移企业“免、抵、退”税情况说明书.doc

附件3.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doc

附件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doc

附件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doc

附件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xls

附件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doc

附件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doc

附件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doc

附件1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xls

附件12.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doc

附件13.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收汇有关情况的函.doc

自考本科抵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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