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深圳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条
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校学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校学生会主席;
(六)选举新一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七)校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八)校学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九)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校学代会要支持校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条
校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校学代会委员会和校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校、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校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权力机关 第一节 校学代会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及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
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代表会议,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召集。如果校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校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八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代会委员会行使校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校学代会委员会任期与校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学代会选出新的委员会为止。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第二十条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通过校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校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校学代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职责和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由校学生会主席提名的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人选;
(二)任免有效学生会主席提名的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校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委员人选;
(三)审核和管理校学生会日常工作经费,监督和定期公开校学生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校学生会工作,有权对校学生会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听取校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就校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表决;
(六)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开展与学生有关的校级日常奖惩评审工作;
(七)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案,可形成对校学生会主席的罢免案,提交校学代表会表决;
(八)委员会应听取、收集对校、院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九)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学校工作会议,有权参与讨论和提议表决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学校事项。
(十)组建下届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十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和权利
(一)在校学代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代会、委员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如遇票数相同无法得出结果时,委员会主任有加一票权;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学代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代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协助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校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联络各学院代表团;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节 院学代会
第二十七条
院学代会是该院学生在本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院学代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院学代会召开期间,须接受校学代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院学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院学生会主席;
(五)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六)院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通过;
(七)院学代会有权罢免院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院学代会委员会为院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接受校学代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院学代会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院学代会委员会对校学代会委员会有工作建议权;
(二)制定院学代会委员会规划和有关条例,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三)作为校学代会委员会团体会员接受校学代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校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深圳大学学生会是深圳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本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校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常务副秘书长共同组成。主席团为校学生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职权:
(一)执行校学代会的决议,实施本章程,落实校学代会各项基本任务;
(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按实际需要招选有关工作人员;
(三)领导各院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四)开展学生会组织的评优创先活动;
(五)协助筹备校学代会;
(六)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服务;
(七)建立和发展与其他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八)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两年一届,一届两任。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一)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务会议,定期向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与校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二)对外代表深圳大学学生会参加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深圳市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兼任以上组织的相关职务;
(三)组建校学生会工作机构;
(四)领导校学生会的工作;
(五)提名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校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委员人选;
(六)提交校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
(七)对学校拨给的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拥有使用权;
(八)定期召开大主席团会议,对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大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共同组成。
第三十七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出缺时,由主席团其他成员按排名顺序递补;主席团成员皆出缺时,由校团委任命执行主席团。
第三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校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校党委可建议校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款的相关罢免程序解除校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四十条
校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拨给。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校学代会委员会主任、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批并报校团委核准后,予以报销。各项计划外工作经费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另行拨给。
第二节 院学生会
第四十一条 深圳大学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下属的学生组织,为校学生会团体会员,在本院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是对外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院学生会围绕校学生会的工作重点和本院的具体情况,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院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校学代会、院学代会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全面的配合校学生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院学生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院特点积极开展工作,活跃本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四)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五)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校学生会反映;
(六)指导本院各班委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由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本院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审核批准。院学生会主席进行改选或补选需上报院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获准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各班班长共同组成。
第四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院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院或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本院党委可建议院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相关罢免程序解除本院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四十六条
院学生会、班委会活动经费一般由院学生会、班委会自行提出预算,报院党团组织批准拨给。
第三节 班委会
第四十七条
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党团组织的领导和院学生会的指导。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院学生会备案,班委会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四十八条
班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协助上级学生会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院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院学生会反映;
(五)协助校、院学生会解决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代会委员会。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篇: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四条 校学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六)校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七)校学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校学代会要支持校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条 校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第十一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校学代会委员会和校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校、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校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权力机关
第十五条 校学代会及其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召集。如果校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校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第十八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代会委员会行使校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校学代会委员会任期与校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学代会选出新的委员会为止。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通过校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校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校学代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职责和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由校学生会主席及各学院提名的副主席人选;
(二)任免有效学生会主席提名的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校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委员人选;
(三)审查校学生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校学生会工作,有权对校学生会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听取校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就校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表决;
(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案,可形成对校学生会主席的
罢免案,提交校学代表会表决;
(六)委员会应听取、收集对校、院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组建下届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八)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和权利:
(一)在校学代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代会、委员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如遇表决结果均衡,委员会主任有加一票权;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校学代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校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联络各学院代表团;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大学学生会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本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校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共同组成。主席团为校学生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职权:
(一)执行校学代会的决议,实施本章程,落实校学代会各项基本任务;
(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按实际需要招选有关工作人员;
(三)领导各院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四)开展学生会组织的评优创先活动;
(五)协助筹备校学代会;
(六)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服务;
(七)建立和发展与其他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八)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一)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务会议,定期向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与校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二)对外代表**大学学生会参加辽宁省学生联合会和沈阳市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兼任以上组织的相关职务;
(三)组建校学生会工作机构;
(四)领导校学生会的工作;
(五)提名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校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委员人选;
(六)提交学生会和学期工作计划,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工作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
(七)对学校拨给的学生会工作经费拥有使用权;
(八)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对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出缺时,由副主席按排名顺序递补;主席、副主席皆出缺时,由校团委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校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校党委可建议校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本章程第七条第七款的相关罢免程序解除校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三十四条 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校学生会主席审批并报校团委核准后,予以报销。各项计划外工作经费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另行拨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团委。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篇: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章程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组织章程
(经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在籍大学生行使民主权力的机
构。同时也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代行职权,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第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常代会对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代表
大会负责,并监督、管理院系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三条 常代会的宗旨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从全院同学的切身利益出发,加强与学院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指导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十九人,按照经济管理
系、法政学系、外语系各三人,计算机科学系、电子科学系、艺术系、环境科学系个两人,金融系、信息管理系、应用数学系各一人组成。
第五条 常代会主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学院党委同意。常代会主
任不得担任执委会的职务。
第六条 常代会主任可以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书面辞职,其辞职请求由常代会提
请大会审议、决定。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依照程序提出对常代会主任的罢免案,由常代会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由常代会公布。
第七条 常代会下设教学管理委员会、转型期学风督导队、图书馆义务馆员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治安巡防队、伙食及浴室管理委员会、医疗及邮政管理委员会、网络及舆论督导队、毕业生服务队九个民主管理委员会和一个执行委员会。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系为单位,按照各系人数比例,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实行表决制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有:
(一)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未来四年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修订本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代会委员和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
(五)讨论、决定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由院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各系人数比例选
举产生共二十人,每届任期四年。如常代会委员毕业、离校或以其他形式离开组织,应由所在各系召开系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增补。常代会各委员,可以提出书面辞职,其辞职请求由常代会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
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二)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院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
(三)审查、批准、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提案;
(五)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销执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联系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理学生对执委会的申诉和意见;
(七)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推荐学生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
罢免个别代表;
(八)根据执委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人选;
(九)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代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建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
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十)常代会行使院学生代表大会赋予它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常代会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代会的会议,行使委员职权。
(二)关注同学意见和平时生活。
(三)主动同所在各系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和反映各系同学的意见和
要求,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接受所在各系、专业同学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
动提出的问题。
(五)协助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常代会主任除了履行常代会委员的职责外,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代表监督院、系学生会工作情况,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
(二)组织对执委会办理针对学生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所
做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三)组织进行学生会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或者罢免;
(四)主持常代会例会召开;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包括主持常代会会议筹备工作、换届选举工作
等工作。
第四篇:成都七中万达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范文]
成都七中万达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全称“成都七中万达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第二条 性质
是在学工部指导下的开展学生参与管理学校,培养学生参政议政能力的自治组织。本会的一切活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第三条 组织宗旨
培养公民能力,自我管理、自我提高,服务学校发展 第四条 组织文化
工作理念:讲认真、讲负责;讲创新、讲发展。组织使命:培养有公民意识的学生代表团队。行动口号:做优秀代表,创优质服务。第五条 主要工作
(一)决定学生类及与之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积极联系所代表的同学,反馈所代表群体正当合理的意见;
(三)学会撰写调查报告,并依据调查结果对班级、学校、社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出席每学期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的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六条 “学代会”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一)各班民主推选一名代表;
(二)学生会优秀代表(2名);
(三)志愿者优秀代表(2名);
(四)校团委优秀代表(2名)第七条 “学代会”成员条件
(一)参政议政愿望强烈,能最大限度的代表班级同学发言;
(二)思想上追求进步,表现优异,成绩中等以上; 第八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或自荐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条件参加本会内部人员培训、竞聘、考核和评优;
第九条 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学代会”名誉,能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律;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各种任务,(三)支持和配合本会开展各种活动;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学代会”。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本组织,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有严重影响“学代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学代会”大会研究可予以开除;
(五)凡退出“学代会”组织的,由推荐机构重新推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代会”下设秘书长、主席团,统筹“学代会”工作。第一节 秘书长
第十二条
“学代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学工部老师担任。第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指导主席团工作,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接受主席团的工作汇报。
第二节 主席团
第十四条 主席团是“学代会”的常设机关,由竞聘产生并接受学工部的领导、秘书长的指导。主席团对秘书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主持“学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凡当选为“学代会”的成员均可参与主席团竞聘;
(二)“学代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其他成员六名(每个年级1名,学生会、志愿者、校团委1名,国际部1名)。
第十五条 主席全面负责“学代会”工作,牵头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学代会内部人员的选拔、培养、管理、考核和评优及对外联络等。
第十六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竞聘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第十八条 每月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组织架构图:
秘书长
主席团
各班代表
学生会、校团委、志愿者代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班级的民主管理
各“学代会”的代表日常工作是保管整理好班级的《民主管理薄》,收集班上同学意见、建议并作好详细记载,并将学生反映的不违反法律、校规校纪及符合学生个体或班级发展的问题反馈给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由班主任或科任老师做出调整或解释。各代表针对班级的问题也可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召集班委开会形成改进意见或达成一致。
第二十条 学校其它事务的民主管理 各代表收集同学意见所代表成员关于学校、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并作好详细记载,并将学生反映的问题反馈给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成员对于所征集到的意见或建议向本年级主席团的成员提出,由各主席团成员向秘书长提出。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在每月“学代会”召开前负责组织小组成员讨论意见、方案,并在会前向秘书长反馈结果。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各代表提出的有建设性的建议、方案经全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向学校协调、反馈或组织实施;对其它意见、建议由秘书长或学校领导向与会代表作出说明或解释。
第五篇: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
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是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团总支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学委员会)。在每年9月底举行一次双代会。在特殊情况下,由团学委员会提议或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代表提出,可召开特别双代会,亦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双代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双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条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双代会代表或团学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情况下,以达到到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双代会章程修正案;
(二)讨论和决定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和批准团学委员会报告;
(四)选举团学委员会委员;
(五)应当由双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双代会代表任期一年,代表受原选举班级监督,原选举班级有权依照规则取消本班级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并补选新的代表。
第四条双代会代表资格:
(一)凡就读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承认本章程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三)品学兼优,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期德育考核合格,未受过任何处分,勤奋学习,成绩良好,无重修科目;
(四)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双代会代表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双代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或以选区名义提出有关议案,对学生各级组织或其下属部门提出质询案,受询部门必须负责限期答复。以选区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必须由选区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应当由双代会代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双代会代表的基本义务:
(一)自觉遵守双代会章程,执行双代会决议;
(二)维护工学院宁海学区和学区学生组织的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学生组织及其他代表的利益;
(四)积极参加工学院宁海学区团总支、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双代会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实施各项规则、条例、决定,应当同原选举班级和全体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大家服务。
第七条 双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由上届团学委员会负责组成新一届双代会筹备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负责代表选举及资格认定;
(二)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大
一、大二年级代表为本班人数的16%,大三年级代表为本班人数的6%。
第二章 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
第八条团学委员会是双代会的常设机构,对双代会负责及报告工作。双代会闭会期间,由学区团学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九条团学委员会由双代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要求得票数超过半数。
第十条团学委员会候选人条件:
(一)必须是双代会代表;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三)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
第十一条团学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各班推荐,每班推荐名额不超过5名;见(0306表)
(二)团学委员会成员推荐。每位委员推荐名额不超过2名;
(三)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负责审核、筛选并报送双代会筹备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团总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6名,学生会主席1名,双代会常务秘书长1名,学生党小组组长兼学生综合服务部主任1名,团总支副书记兼学生会副主席1名,社团联合分会主席1名,青年志愿者分会主席1名,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兼考评部部长1名,其他委员若干。
第十三条团学委员会职权:
(一)在双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双代会决议,决定学生团学组织的重大事项;
(二)解释学生组织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批准任免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以上(含部长)岗位
职务;
(四)领导和协调工学院宁海学区各团支部委员会、班级委员会工作,听取各团支部委员会、班级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团学委员会成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团学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其团学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其他应由团学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 双代会常务主席团
第十四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是由学生党小组、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社团联合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组成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组织领导核心。
主席团成员组成:学生会主席、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学生党小组组长兼学生综合服务部主任、团总支副书记兼学生会副主席、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分会主席、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兼考评部部长,任期一年。
任期中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党小组、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分会主席、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兼考评部部长共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主席团职权:
(一)负责起草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各基层组织工作,定期向团学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负责指导团学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拟定、修改有关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的规则、条例、细则等,审定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各项文件;
(三)安排考核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工作人员;
(四)批准任免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各职能部门副部长以下(含副部长)岗位职务;
(五)批准任免各团支部委员会、班级委员会职务;
(六)对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重大事情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七)审批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的预算和决算,监督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学生综合服务部经费使用情况;
(八)协助并监督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综合服务
部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九)其它应由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团学委员会委员,各岗位由团学委员会民主选举超过三分之二得票产生。
第十七条学生会主席职权:
(一)全面负责协调团学委员会、党小组、社联、青协、学生综合服务部等工作;
(二)对外代表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参加各项活动;
(三)对双代会常务主席团负责,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四)负责主席团常务工作;
(五)抽查主席团成员、五大组织的工作考核状况;
(六)其他应由学生会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双代会常务秘书长职权:
(一)全面负责双代会常务工作;
(二)负责团学委员会常务工作;
(三)对学生代表、学生干部制定考核制度并进行监督;见(0202表、0203表、0205表、0208表、0209表);
(四)对代表团活动及团学各部门活动进行监督与考核;
(五)其他应由双代会常务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学生党小组组长职权:
(一)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党建工作;
(二)协助党支部书记管理考核学生党员、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独立开展学生党建活动;
(三)管理指导班级党小组工作;
(四)参与学生综合服务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五)管理添加学生党员、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建分工作;
(六)其他应由学生党小组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服务部主任职权:
(一)根据党小组推荐及党员文明示范岗考核情况任免各小组的工作人员,并报学生会主席团批准;
(二)领导和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并进行考核;
(三)遵循服务工作指导精神,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新时期的工作重点等;
(四)全权负责学生综合服务部,配合各业务部门完成各类活动的预先审核、策划和后续工作;
(五)通过多种形式,向学区师生传递各个业务信息,促进学生服务部对广大同学的服务意识;
(六)监督和审核学生综合服务部财务明细账单;
(七)其他应由学生综合服务部主任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团总支副书记工作职权:
(一)团总支书记老师的助手,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二)团总支书记不在时,在其他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保证团总支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
(四)主持各班团支部书记会议,及时收集基层团支部对团总支工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由团总支副书记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副主席职权:
(一)全面主持学生会总体工作;
(二)协助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做好沟通学生会与各班的工作,对各班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主持各班班长会议,及时收集基层班委对学生会工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由学生会副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社团联合分会主席职权:
(一)全面负责社团联合分会的常务工作;
(二)传达团学、学生服务中心的工作指示和任务;
(三)直接指导、监督社联各部长和各社团负责人开展工作;
(四)其他应由社团联合分会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分会主席职权:
(一)接受上级指导,全盘负责统揽青协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安排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三)抓好分会的自身建设,提高队员素质;
(四)贯彻实施上级精神,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青协活动工作。
(五)其他应由青年志愿者分会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办公室主任职权:
(一)每次团学会议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以及到会情况登记(包括迟到、早退、请假、会议内容等);
(二)负责安排团学委员会值班工作;
(三)及时的下发通知,刊出各项简报;
(四)做好团学资料的统计和汇总存档工作;
(五)负责团学文件的起草发放工作;
(六)负责对团学各部门的档案整理进行指导培训工作;
(七)负责团学财产的管理,包括办公室的管理和214仓库的器材借用管理等;
(八)负责内务工作及自行组织一些活动,积极配合各部门相关工作;
(九)其他应由办公室主任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考评部职权:
(一)做好工学院宁海学区各代表的模范考核;见(0207表)
(二)做好工学院宁海学区团学干部的日常及本职工作考核;见(0209表)
(三)执行各班级的量化考核;见(0201表)
(四)执行社联委员的量化考核;
(五)协助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六)其它应有主席团考评部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工学院宁海学区第二届团学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工学院宁海学区双代会常务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