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二十国集团劳动与就业部长就促进就业达成共识
二十国集团劳动与就业部长就促进就业达成共识
新华网墨西哥瓜达拉哈拉5月18日电(记者 陈寅)为期两天的二十国集团(G20)劳动与就业部长会议18日在此间落下帷幕,与会各方就如何推进就业达成了共识。
墨西哥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长罗莎琳达·贝雷斯说,G20各成员国劳动与就业部长一致认为推进高质量就业意义重大,其中“绿色增长”将有助于缩小社会不均并创造更多正式就业岗位。各国需要确保每个劳动者拥有同等机会进入就业市场,同时需要完善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代表们还同意加强措施解决年轻人就业问题。
美国劳工部长希尔达·索利斯说,此次劳动与就业部长会议作用关键。G20各成员都感受到了年轻人失业带来的压力,青年失业不仅事关社会保障问题,还关系到整个世界的未来。
墨西哥总统费利佩·卡尔德龙在闭幕式上致辞说,当下全球经济走势与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为此二十国集团在墨西哥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将主要讨论如何重塑稳定、恢复经济增长,而这也是创造更多、更好就业机会的基本条件。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将于6月18日至19日在墨西哥南下加州海滨城市洛斯卡沃斯举行。
美经济学家波森接任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
新华网华盛顿5月18日电,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18日宣布,美籍经济学家亚当·波森将接替弗雷德·伯格斯滕,担任该研究所的下任所长。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发表声明说,该研究所理事会一致同意聘任波森为下任所长,该任命将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伯格斯滕将担任该智库的资深研究员兼名誉所长。
波森曾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1997年加入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从2007年到2009年间担任该研究所副所长,目前任英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是金融等领域专家。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成立于1981年,总部设在华盛顿,是无党派非盈利性组织,也是研究经济议题的全球知名智库,伯格斯滕是该研究所的创始人之一,该智库对美国的经济政策制定有相当的影响力。
辽宁法院办执行案不再一名法官包到底
新华网沈阳5月19日电,从5月份起,辽宁省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将不再一个案件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这种传统的办案模式将被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所代替,力争防范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腐败现象。此前这个省已有沈阳市大东区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试行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长林介绍,最近几年,法院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工作模式导致执行权滥用和消极执行的问题日益凸显,执行实施权的传统流程已阻碍了执行工作进一步提升,执行案件的当事方意见也较大。为此,今年初省高院出台了《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并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进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规避执行法官一人包案到底的弊端。
“所谓分段集约执行,是指在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按照执行程序的不同节点,将程序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变现、结案管理等阶段,每个阶段由不同的执行组负责,对其中的财产查控、财产变现、结案归档等内容采取集中统一方式进行,形成分段与集约有机融合、相辅相成的执行工作模式。”辽宁省高院执行局局长辛赤兵表示,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实际执结率,降低了执行信访量,规范了执行实施行为。先行推出这一机制的沈阳市大东区法院2011年全年实结案件1600件,实结率达70%,同比上升12%,调解率达18%,同比上升15%,积极效果凸显。
据悉,为了配合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辽宁省高院最近又出台了《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若干意见》《执行案件责任倒查实施办法》等7份文件,形成组合拳。比如《执行案件责任倒查实施办法》规定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类重点案件进行责任倒查,确定追究责任的情形和承担责任的形式,健全了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法官滥用职权具有威慑作用。
钢价、矿价齐跌 钢产量创出历史新高
据监测,沪上建筑钢价继续加速下探。截至18日,西本指数报在每吨4070元的价位上,一周下调100元。目前,沪上优质品二级螺纹钢代表规格的吨价在3990元左右,一周下调110元;沪上优质品三级螺纹钢报价在每吨4130元左右,一周下调100元。据市场内的人士反映,自下跌通道确立以来,钢材的终端客户普遍推迟采购,抄底需求也不敢轻易入场。如今,钢铁原料价格轮番下跌,钢厂的出厂价大幅下调,大宗商品市场也不断走低,与钢市相关的因素可说是“满目皆空”。
钢厂杀跌出厂定价,已引动市场对后期钢厂会否爆发价格战的议论。据相关的汇总信息,国内各区域的建筑钢材厂家正在全面下调出厂定价,部分钢厂一周内3至4次下调出厂价,其中福建三钢、鄂钢、八钢等钢厂单次出厂价的降幅达每吨100元以上。市场已出现恐慌性的氛围,钢厂合同组织压力已明显加大。
铁矿石市场到了逐步“摆明态度”的时候。在国产矿市场,河北地区铁精粉价格持续下跌,累计的吨价跌幅达40元。在进口矿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部分钢厂开始考虑加大进口矿的使用配比,国产矿市场成交极为清淡。钢厂库存普遍维持低位,大多只维持10天至15天的量。在进口矿市场,价格大幅下跌,63.5%品位印度粉矿的报价在每吨142美元左右,一周下跌5美元。近期询盘较少,外矿的最新招标价大幅下跌,纽曼粉矿的招标价已从一周前的每吨145美元急跌至139美元。
理想的教育应当是什么
在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活里,政府、知识界和社会公众都在言说教育。因为教育事关国家未来、民族命运和每个人的幸福,是文化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精神基础。那么,如何实现教育的理想促进社会发展?怎样造就人的好品质和健全的情感?如何通过接受教育解决生存的难题,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
人们对教育的看法,源于时代的价值观和社会文化观。有什么样的时代价值观念,就有什么样的教育哲学。社会的功利化思维和唯物欲主义,以物质利益、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最高评价尺度,并成为用以衡量人生成功和生活意义的标准。这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当代的教育,造成了教育自身承载的理想不再神圣,仅仅是次优目的。
当代教育给人的直观印象,多是光鲜的教学大楼、现代化的电气化教室、规范的通用教科书、名目繁多的考试、五花八门的证书以及想象中的功名富贵,读书和教育只是生存的必要技能和手段。教育的原旨是追求卓越,使人变得优秀,能获得人类文明积累下来的优秀成就,最终过一种有意义的优质生活。但是,当教育不再执著于造就卓越的人,而以社会功利为目标,通过复制知识的方式训练人,忽视对智慧、思想、创造精神、想象力和崇高价值的追求,致使知识创新能力迅速衰减,便造成了文化发展与竞争中的弱势,并且更少有创造性的世界性成就,也难以对整个人类作出知识上的贡献。教育如何走出困境、实现教育的理想?唯有回归教育的原旨,即培育卓越的人。
今年福建全省开展农村薄弱学校托管试点
从去年起,我省在39个县(市、区)城区开展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模式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今年将全面推广到所有县(市)的城区。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学校办学差距,发挥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对农村学校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益,省教育厅今日出台意见,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模式试点。
根据意见,今年起,每个设区市要至少遴选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由试点县(市、区)教育局选择若干所城区优质中小学,授权其作为托管方学校,对域内指定的农村薄弱学校实行“职责授权、资源统调、多元扶持、分年评估”的委托管理模式,通过2-3年的努力,使受托方农村薄弱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得到明显提高,达到县域中等以上学校水平,以推动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具体实施时,由试点地教育局组织托管方学校与受托方学校,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授权托管方学校切实承担起办学主体的责任,通过植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教育理念,在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学教研、学生发展、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提升受托方学校内涵建设的整体水平,实现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使它们的办学效益和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托管方学校可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推荐受托方学校的领导,或派出本校骨干人员担任受托方学校的管理层职务及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受托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也要分批轮流到托管方学校跟班学习。托管方学校还应在主管教育局的支持下,根据本校余缺情况合理调剂部分图书、教学仪器装备支援受托方学校。
英国减少留学生 被指“短视近利”影响经济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英伦网报道,英国一家智库说,政府降低留学生人数,是将短期的政治目标放到了长期的移民问题的前面。
英国首相卡梅伦曾经承诺要在2015年以前,将净移民人数从25万降低至数万人。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政府计划减少50,000留学生。
但是公共政策研究所警告英国政府,降低净移民人数不能从减少国际学生人数下手。只能解决短期问题净移民是入境英国超过12个月的人数减去离开英国的人数,但只有15%的留学生会长期居留在英国境内。
因此减少50,000名留学生在短时间能降低净移民人数,但对长期的移民问题帮助有限。
公共政策研究所表示,减少50,000名留学生的计划将造成英国经济20至30亿的损失。
移民人数计算方法该研究所还呼吁英国政府在计算移民人数的时候,不要将所有的留学生都算成移民,而只计算长期居留在英国的留学生。
该研究所说,国际学生人数应该排除在移民人数之外,否则将危害英国的高教机构和英国的经济及国际排名。公共政策研究所还说,政府为了达成减少净移民人数的目标,而限制了其他的政策选项。
淄博市公务员面试1300余人争456个“铁饭碗”
晨报淄博5月18日讯 今天是2012年淄博市公务员(微博)招录面试的第一天,从今日起,从近两万考生中冲杀出来的1300多名考生将在3天内,对淄博市456个公务员职位展开角逐。
今天上午,当记者赶到考点现场淄博技师学院1号楼时,发现楼门口已经被警卫拉起了警戒线,两名工作人员守在门口,任何无证件人员均无权进入考区,家长(微博)只能在楼门的楼梯以外的地方等候。
据了解,公务员面试以半天为一场,每场从报到开始到面试结束全程封闭,考生都不得擅自离开考点,违者以弃权对待,取消面试资格。多数考生表示,试题并不难,都能有话说,但要拿高分不太容易。据了解,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为6+6,即有6分钟的思考时间,还有6分钟的答题时间。
梁文博大婚小晖领衔伴郎团 火箭隔空祝福
5月19日,著名斯诺克运动员梁文博在北京举办盛大浪漫的婚礼仪式,与相恋三年的女友甜蜜完婚。当天,圈内外好友纷纷到场祝贺,更有丁俊晖、田鹏飞、肖国栋等助阵“贴身伴郎团”,央视体育著名解说姜毅担纲婚礼司仪,现场气氛温馨甜蜜,在亲朋好友的共同见证下,二人携手幸福完婚。婚礼当天,以“爱在路上”为主题,现场选用英国皇室风格简约大气,细节中穿插斯诺克元素,彰显了梁文博对于斯诺克运动的挚爱。而一直备受媒体关注的新娘身份也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据悉,梁文博与新娘陈雪娇相识于英国使馆,新娘为圈外非体育人士,相恋中双方相濡以沫、相互鼓励,共同见证了梁文博的一路成长。由于相恋期间二人分隔两地聚少离多,团聚往往是在异国的旅行假期中,所以婚礼主题“爱在路上”也为二人的爱情完美写照。现场,由丁俊晖、田鹏飞、肖国栋等首次组成的全明星豪华“伴郎团”,陪同新郎梁文博共同亮相,一起见证梁文博人生中最重要时刻。婚礼中场,精心筹备一个月之久的伴郎、伴娘团热辣劲舞环节,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此外,全明星豪华“祝福团”备受瞩目,除了国内好友的鼎力支持,国际斯诺克大腕儿奥沙利文、特鲁姆普等也竞相道贺,亲自录制视频向梁文博夫妇传递爱的祝福。婚礼现场成为斯诺克明星顶级盛宴。
陈江华15+8孙悦关键3分 男篮险胜取热身2连捷
北京时间5月18日消息,在2012年中国男篮第二场奥运热身赛中,中国男篮依靠王仕鹏和孙悦关键时刻的三分球,以78-76,2分优势险胜美国明星队,取得热身赛两连胜。韩德君替补登场,完成了其在国家队的首次亮相。本场比赛,中国队全队4人得分上双,其中陈江华6投4中得到全队最多的15分8个篮板2次助攻,王仕鹏14分3个篮板4次助攻,易立13分,孙悦10分5个篮板2次封盖,张兆旭8分8个篮板2次封盖2次抢断,王哲林、郭艾伦 和首次亮相的韩德君各自拿到6分。
在两天前的首次交手中,中国男篮依靠神准的外线投篮,轻松以28分大胜对手。翟晓川、朱彦西、王哲林等年轻球员获得了首次国家队出场的机会。上一场没有出战的张博和韩德君则在今天的比赛中进入比赛大名单。中场休息过后,下半场双方易边再战,陈江华助攻,易立换手上篮球进,中国队再次拿回领先最终,中国队有惊无险,以78-76,2分险胜美国明星队,取得热身赛两连胜。
姚明“一体两制”引热议 马国力:CBA是伪职业化
去年李娜在法网夺得冠军后,有关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话题就一度成为热议的话题,举国体制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也一直争论不休。而对于这个问题,已经退役的中国篮球明星姚明在前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那就是“一体两制”的设想,即足球、篮球等联赛可转变为真正的商业联盟,完全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而其他一些职业化程度不高的运动项目,依然继续利用和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这个设想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前天,姚明以黄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黄杉资本”)合伙人的身份参加了体博会的资本和体育产业论坛。在这个体育产业论坛上,与会代表普遍反映现有体制和机制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约束性问题亟待解决,举国体制和市场化的职业体育存在冲突。姚明也对中国体育产业的未来谈了自己的看法,“不知道未来中国体育能否采取‘一体两制’的发展模式?”
姚明谈到的“一体两制”是指足球、篮球等联赛可转变为真正的商业联盟,完全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而其他一些职业化程度不高的运动项目,依然继续利用和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这个设想提出后赢得了很多与会代表的认同,原国家体育总局篮管中心主任李元伟认为文化产业发展较快,是因为在发展环节上取消了很多行政限制,因此体育产业也需要放开政策。盈方中国总裁马国力则指出了作为体育产业核心的职业联赛发展中存在的具体突出障碍,如赛事审批权、电视垄断以及国家队和联赛的冲突等。
菲律宾篮协邀姚明访问 欲组队与上海男篮切磋
5月19日消息,据菲律宾媒体报道,菲律宾篮球协会日前邀请中国篮球明星姚明带领其上海男篮(微博)队访问菲律宾,并与菲律宾职篮明星队进行友谊赛。菲篮协表示,希望通过这种交流缓和当前中菲的紧张局势。
据菲律宾《马尼拉公报》18日报道,菲律宾方面是通过菲体育协会及中国的体育部门,共同向姚明发出此次邀请的。比赛定于6月28日,菲篮协当前已经表示愿意与姚明的球队进行此次友谊赛。
“本着能与中国和解的精神,我们已经同意与这支在中国篮协中排名第六的球队进行一场友谊赛。”菲篮协的一名负责人说。
另据台湾“中央日报”报道,菲律宾总统府也宣布了这一消息。报道说,菲律宾总统府马拉坎南宫发言人陈显达18日宣布,这场友谊赛暂定6月下旬在马尼拉亚洲商城体育馆举行,姚明也会亲自来访。他还说,友谊赛显示出两国的“亲善意愿”。
报道说,这场篮球赛是由菲律宾体育委员会与外交部安排,菲律宾职业篮球协会将选出1支16人明星队,与上海大鲨鱼队切磋球技。如果时间允许,菲律宾国家男篮队也有机会与上海男篮交手。
霍启刚郭晶晶改婚期 11月11日举办世纪婚礼
2012年05月19日 香港 霍震霆长子霍启刚年底将迎娶中国跳水公主郭晶晶,自婚讯宣布后郭晶晶昨天首度现身,但守口如瓶,把嫁期留待夫家宣布;据知为表对郭晶晶的爱意,霍启刚确定年底11月11日迎娶郭晶晶,爱她“一生一世”,并在会展筵开过百席!
霍启刚和郭晶晶两人拍拖8年,一直盛传两人好事近,直至上周六“准婆婆”朱玲玲终于公开承认刚晶将于今年结婚,而事实上刚晶婚期一改再改,有指两人原定于9月14日摆酒,但因为场地问题,不惜取消300万,最近两家终极落实婚期定于11月11日,并在会展筵开百多围,取其一生一世的甜蜜谐音。
公开婚讯后,现时身在北京的郭晶晶,昨日首度出席公开活动,但未见霍启刚同行。束起马尾的郭晶晶穿便服示人,面上薄施脂粉,并戴上一只钻石耳环,不过手上未见有钻戒。郭晶晶一出现即受到在场人士包围,更有粉丝向她索取签名,而郭晶晶也乐于奉陪,心情不俗。原本大会安排郭晶晶受访,但见现场群众越挤越多人,担心失控,最后大会取消访问,郭晶晶由四名保安护送下离开,期间有人趁机向郭晶晶求证婚礼日期,但她未有回答,保持低调作风。
戛纳海地慈善晚宴 《查无此人》成唯一华人代表
北京时间5.19日,当地时间5.18日晚,第65届戛纳电影节海地慈善晚宴圆满落幕,作为历届戛纳电影节的必有环节,本次由西恩·潘华主办的海地慈善晚宴,华语悬疑电影《查无此人》
剧组成为唯一华人代表盛装出席本次活动。而这也是国际影星邬君梅在戛纳电影首次亮相。
本次海地慈善晚宴依旧是众星云集,西恩·潘、伊万·麦克格雷格、杰拉德巴特勒等国际巨星系数到场,为本次海地慈善晚宴助阵,而该活动也是历届戛纳电影节唯一以慈善为主题的公益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查无此人》剧组成为本次晚宴唯一的华人代表。从晚宴开始的红毯环节到最后的圆满谢幕,一袭长裙造型出镜的邬君梅因其典雅温婉的东方美,瞬间成为全场焦点人物。为了缓解《查无此人》导演朱敏江在活动前的紧张情绪,邬君梅更是调皮的在微博上发布了自己晚宴前和导演在休息室的准备照片。
据悉、电影《查无此人》讲述了心脏外科专家辜杰接到神秘诅咒电话后发现父亲的骨灰不翼而飞,接踵而至的车祸让辜杰陷入昏迷,醒来时却又发现已经身处四面环海的孤岛的悬疑故事。
本片现在也定档今年6月8日全国上映
第二篇:(参考)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我国近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作 者】蔡则祥/刘银凤
【作者简介】蔡则祥,刘银凤,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南京 210029
蔡则祥(1958-),男,南京审计学院教授,在职博士,长期从事金融和经济理论研究 ;刘银凤(1963-),女,南京审计学院副教 授,从事金融和证券投资研究。
【内容提要】从我国近年来实际经济运行结果看,物价平稳、经济稳定增长、国际收支保持 顺差,唯有就业形势严峻,失业问题严重,当前应将促进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首选目标。为此,必须选择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大力发展小企业,加速城市化进程,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摘 要 题】政策选择
【关 键 词】促进就业/政策目标/市场化就业 /社区就业
中图分类号:F04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0-8780(2003)01-0006-04
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一般有四个: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从我国近年来经济运行的实际结果看,物价平稳、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以上,国际收支保持顺差,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经济增长速度比去年同期增长7.8%,大大高出人们的预料。但是,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实际失业率已达到7%的警戒线(莫荣,2002),甚至有人认为,十五期间我国失业率可能会超过12%,达到14%(张曙光等,2002)。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失业严重,当前应将促进就业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首选目标。
一、促进就业目标的意义
促进就业目标是从充分就业目标转化而来,是针对我国失业问题严重,下岗再就业难度加大,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实际提出的。宏观经济学所说充分就业,是指把非自愿失业率保持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的一种高水平就业,强调的是就业的充分性。而我们所说的促进就业是力求失业率尽可能降低,就业人数尽可能增加,全社会各种类型就业尽可能多的一种积极就业状态,强调的是对就业的促进和推动。从我国实际就业状况来看,我国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充分就业,还需要促进就业,使之在若干时期以后达到充分就业。换言之,促进就业是比充分就业要求低一些但更为迫切的一个宏观经济目标。我们之所以认为应该把促进就业作为首选目标,是因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中的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都不会存在大的问题,只有就业问题突出,根据相机抉择原理,自然要将促进就业作为近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选择促进就业目标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人问题的需要。就业是指一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找到了自己所适合的工作,从事创造和实现价值,服务社会。人,不仅是自然人、经济人,还是一个社会的人。就业不仅是人谋生、乐生的需要,而且也是个人纳入社会关系总和成为社会人,并保障人的本质,随着人类社会整体进步和不断升华的基本条件(刘福垣,2002年)。对于个人来说,劳动就业是最基本的人权。有就业条件个人不利用是个人放弃就业权,而个人努力社会条件不具备是社会的责任,即政府的责任。一个国家失业人口超过自然失业率就说明资源分配结构过度失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偏离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对失业者的社会保障不过是保障其生存权,还没有满足他的发展权即就业权。选择促进就业目标是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的需要。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宝贵的要素,人力资源是社会上最宝贵的资源。失业就是人力资源的浪费,特别是超过自然失业率的失业更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企业追求的是个别资本的效益最大化,政府应该追求社会总资本的效益最大化。社会总产值的微观成本和宏观成本是不一致的。微观成本的节约往往是宏观成本的浪费,尤其是活劳动成本,它是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货币表现。活劳动是一种潜在的不能储存的劳动能力,降低活劳动成本,微观经济效益提
高,但节约的活劳动如果不用于其他劳动过程,对社会来说就是一种浪费。因为产生这种劳动能力的必要生活资料从社会意义上说已经浪费了。只要劳动者继续生存,这种耗费就要继续下去。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是以社会资本运营为对象的,因而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失业人口,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只有千方百计增加就业,不断降低社会成本,才能达到宏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政府必须把促进就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的首位。
选择促进就业目标也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的需要。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矛盾是工农两种生产方式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这种矛盾的根源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不能转移到非农领域,不能充分就业。所谓三农问题(农民、农业、农村)本质上也就是就业问题。不解决就业问题,小农生产方式得不到改造,农业不可能发展,农民不可能富裕,全国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减少农民、富裕农民、变农民为市民、农业现代化都需要在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实现。所以,我们应该把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指标体系中第一位的基础目标和宏观经济形势运行的定性指标。
二、选择促进就业目标的依据
选择促进就业目标,不仅有前所述的理论依据,更有深刻的国际背景和现实依据。首先,创造就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共同任务。当前,失业已经成为全球性发展的最大难题之
一,创造就业已成为全球发展的最大任务之一。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成为长期性挑战;发展中国家不仅存在大量的公开失业人口,也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失业人口;新兴工业化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先后受到世界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与贸易增长衰退的两次冲击,也导致失业率大幅度攀升。当今世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通货紧缩压力越来越大,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国千方百计争夺国际资源,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以便直接为本国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大力发展出口导向贸易与经济,扩大各类出口商品和贸易服务的国际市场,以便间接为本国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就业与失业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挑战。根据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我国总劳动力人口为7.51亿,占世界总量的26%,相当于高收入国家总劳动力人口(4.35亿)的1.73倍,相当于欧盟国家总劳动力人口(1.36亿)的5.5倍,相当于美国劳动力人口(1.43 亿)的5.3倍(胡鞍钢,2002)。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面临中国这样的就业挑战,即以世界上9.6%的自然资源、9.4%的资本资源、1.85%的知识技术资源、1.83%的国际资源为26%的劳动力人口创造就业机会。而美国则用世界上16.02%的自然资源、31.1%的资本资源、34.93%的技术资源、24.24%的国际资源来为世界上不足5%的劳动力资源创造就业岗位。从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中国进入历史上空前的大规模结构调整。所谓结构调整就是创造性地摧毁,一方面在那些新兴产业、采用新技术的领域、新的经济成分中不断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在那些传统产业、采用旧技术的领域、旧的经济成分中不断摧毁大量的旧的工作岗位。当摧毁旧工作岗位的规模和速度远远超过创造新工作岗位的规模和速度时就引发了大规模、突发性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其次,促进就业是解决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劳动力供给增量由于人口因素的推动有所增加,而劳动力需求增量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加入WTO 等因素有所下降。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情况表明,当前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继续减少。2002年一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比去年同期减少410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26万人。其中,国有单位同比减少462 万人;集体单位同比减少194万人;其他单位同比增加246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同比减少130 万人(向笑颐,2002)。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相当数量的国有和集体中小型企业转制,部分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减员增效以及各种原因产生了新的不在岗职
工。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的全国78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也表明,当前国内劳动力市场继续处于供大于求状况,失业人员占求职者的比例持续上升,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且将持续较长时间。2002年一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登记招聘各类人员129万人,而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人数近176万,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
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也日益突出。一方面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具备的素质不符合新增就业岗位的需要。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2年一季度全国78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看,劳动力市场对学历、技能要求有提高趋势,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68%以上,而用人需求的技术等级要求主要集中在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力市场的用人需求主要集中在16岁到34岁之间的劳动者。总之,我国劳动力供需缺口较大,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创造而来的体制性失业,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结构性失业,经济周期性调整的周期性失业交织在一起,使失业矛盾错综复杂,就业难度突出。因此,促进就业已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三、实现促进就业目标的政策建议
(一)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并不慢,但却未能带动就业的同步增长,这表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是过于注重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忽视了就业的增加。为此,应转变这种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采取九大政策措施(胡鞍钢,2002):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工作行动计划;建立更加富有灵活性与流动性的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实行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加快调整正规就业结构,积极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采用鼓励扩大就业的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积极吸引外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缩短工时、降低劳动参与率的政策增加就业机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旨在扩大就业、缓解失业、提高低收入人群就业能力的良治;促进城乡就业统筹,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并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纳入国家的就业规划;积极实行有利于就业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科技政策,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
(二)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政府不能对就业问题完全承包,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应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实现劳动力自主择业,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市场调节就业的新机制。首先,打破城乡壁垒,促进城乡劳动力流动,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城镇职工下岗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形成了我国工业化中期所特有的就业矛盾,随着城乡壁垒打破,歧视性的地方就业政策被逐步清理,城乡劳动者互相竞争就业岗位的趋势愈益明显:农民兄弟进城打工,城市工人下乡承包。为此,政府只能疏导,制定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鼓励城乡劳动者流动。同时,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其次,适应国际就业竞争需要,构建世界制造中心,扩大国内就业。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是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配置,也意味着有限就业岗位在全球的重新配置。因此,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内在含义之一,就是中国正在参与对世界范围内有限就业岗位的竞争。争取把全球最稀缺的资源有限的就业岗位更多地配置到中国来,将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个新的战略目标。再次,促进就业市场化的发展,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在设计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时,保障水平要量力而行;二是要加大发展补充保障,用补充保险来弥补基本保险保障水平的下降;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将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城市中的民工纳入到基本社会保险中;四是要积极探索解决养老保险空帐问题的有效办法,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五是要建立由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新型的养老模式,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养老和医疗压力。
(三)大力发展小企业,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密度。小企业、大就业是一条实践证明了的规律。大力发展小企业,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也有利于就业机会的持续增长。首先,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扩大小企业市场准入的范围,简化办事程序,清理有关税费,使各项工作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为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轻松的环境,要适度放宽对小企业的某些限制性标准,在外贸政策方面,应扩大小企业的进出口权与进出口服务代理权,使小企业享受间接的退税待遇与便利;在国内市场准入方面,应放宽小企业进入传统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限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扩大市场,增加就业。同时还必须培养高素质的小企业主群体。大力提高小企业主的素质,主要途径有三个(杨宜勇,2002):一是加强对现有小企业主的培训,提升小企业的发展能力。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小企业倒闭,而且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二是鼓励大学生创办各类技术密集型企业,在大学教育中有意识地开设小企业创业课程,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国家可考虑通过不断扩大高等职业教育,为大学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提供实际经验。三是引导城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创办小企业,或去小企业就业。国家可以出资,由政府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获得一技之长,促进更多的下岗者自己创业、自己就业。
(四)加速城市化进程,为农业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城市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之一。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化这个大前提,第二、三产业的大发展必须以城市化为根本依托,通过城市的发展带动产业的发展,通过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小城市规模的升级,是解决我国现代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唯一出路。由于中国目前是一个低度城市化国家,因此必须加速中国城市化进程,大大削弱中国非农产业发展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性壁垒,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继续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解决国内需求在城乡分布不对称现象,逐步提高城市化水平,城市就业不仅不会出现大问题,而且有利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全社会就业形势和经济形势的好转,使城市化真正成为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五)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社区服务、餐饮、商贸等服务业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领域。近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是发展服务业和社区就业。根据服务对象和内容不同,社区就业岗位一般包括三大类:一是便民利民服务类;二是公益性服务类;三是后勤保障服务类。当前,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下岗、失业问题的加剧,社区就业逐渐成为再就业的主渠道;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社区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由于社区就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有意识地通过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再就业应成为今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城市就业新的增长点。为此,我们建议:一要重视发展社区就业。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把降低失业率和新增就业机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出发点和政府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纳入本地区经济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就业的全面发展。二要积极倡导灵活多样的社区就业方式。社区就业大多属于非正规就业,它们既是正规就业的重要补充,又是就业的一个蓄水池。在肯定非正规就业的同时,要设计与该种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方式,以减少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从而真正促进社区就业的发展。三要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微利服务项目应落实各种税收和减免行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人们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创业;努力提供灵活的社会保险入口,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较低费率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社区服务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支持。四要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社区服务产业化是社区服务发展的必由之路。社区服务产业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社区服务多元化;社区服务市场化;社区服务规模化。五要加紧完善社区就业管理。实施分层管理,即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就业管理体制,使社区就业逐步走上正规;建立公益性载体,即社区服务机构,所有管理和服务均免费,其
经费开支由政府解决;协调合作,简化手续。社区就业所涉及的工商、税务、计划、劳动保障、城管、卫生等管理机构应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协调配合,简化手续,为符合要求的经济实体提供方便,从而使社区就业真正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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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国―东盟就港口物流合作达成共识
中国―东盟就港口物流合作达成共识
为期四天的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28日在南宁正式开幕,在当天的签约仪式上,共签订国内和国际投资合作项目各81个,总投资额分别为443.94亿元人民币和242.70亿元人民币。除了会议的主题港口合作外,中国和东盟还在农业、金融、电力等领域达成了共识。
港口物流是本届博览会主题
本届博览会将港口合作为主题。中国交通部部长李盛霖28日在中国―东盟港口发展与合作论坛上说,港口和海运已成为联系中国和东盟友好合作的重要载体,目前双边贸易额的一半以上是通过港口物流实现的。
中国―东盟港口发展与合作论坛29日闭幕。东盟秘书长王景荣宣读了《中国―东盟港口发展与合作联合声明》。这份名为“南宁共识”的联合声明包括7点共识,包括应尽快审议通过《中国―东盟交通合作规划》,并在即将召开的中国一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签署《中国―东盟海运协定》;建立中国―东盟港口协调机制;鼓励在未来的《中国―东盟交通合作战略规划》下进行讨论在各次区域进行港口合作;鼓励支持各自企业积极参与对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利用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人员培训、技术与信息交流:拓展融资渠道,包括政府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优惠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以多种合作方式,促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在国际海事框架下加强港口国监督、海上安全、海上保安和海上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劳务农业领域成为合作亮点
除港口合作外,本次大会还在劳务、农业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28日,山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中心与新加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能吸纳1 000人的劳务合作项目,成为中国―东盟博览会设立以来第一个签约的劳务输出项目。这项国际劳务合作项目的合作内容为食品加工、酒店管理、家政服务、电子及半导体等专业1000人的劳务合作。当天,中国广西农业企业龙头、净资产达130亿元人民币的广西农垦企业集团,也与东盟国家的多家企业和国内、港澳知名企业签约项目42个,签约项目总金额188.5亿元人民币,成为博览会上熠熠生辉的亮点。
建议扩大金融电力食品合作
在“第四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的金融专题论坛”上,与会嘉宾认为,金融稳定和安全是实现本地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指出,随着中国―东盟区域内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合作开发项目的增长,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大,因此金融业是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
在当天的“中国―东盟电力合作与发展论坛”上,中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尤权指出,在区域经济趋于一体化的形势下,电力产业将对中国和东盟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支撑。中国和东盟各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存在着优势互补。一方面是世界一流的电力技术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另一方面是我国电力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和制造能力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29日,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上也决定,中国将与东盟构建起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通道”。
专家指出,随着以上三个领域合作的深化,中国―东盟的贸易总量将继续扩大。
第四篇:促进就业规划
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为了做好“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成效。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就业工作积极应对挑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五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应对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改善,劳动者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妥善解决了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并在推进城乡统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等方面迈出新步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促进就业的法律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就业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就业形势将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压力持续加大,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年均2500万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二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随着技术进步加快和产业优化升级,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将更加凸显;部分地区、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存在结构性失衡,造成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并存;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难度依然很大。三是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对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城镇化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同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以及职业培训不能满足需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劳动者利益诉求发生新的变化,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加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就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进一步明确任务和方向,全力以赴做好就业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来促进经济持续
发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保证。
2.坚持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的要求,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3.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将促进就业作为制定、实施和调整经济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注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扩大和稳定就业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4.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重视劳动者利益诉求,探索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与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关系,通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实现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的统一。
(三)发展目标。
1.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就业比重逐步提高,三次产业就业结构更加优化。
2.有效控制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将失业人员组织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使平均失业周期进一步缩短。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援助的长效化。
3.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劳动者得到有效培训机会,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2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7%。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
4.就业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劳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明显提高。
5.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形成。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逐步统一。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部街道、乡镇和城市95%以上的社区设立基层劳动就业服务平台。加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
6.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国乡镇(街道)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企业、街道、乡镇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基本完成,仲裁结案率达到90%。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1.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各级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根据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评估对就业的影响,注意防范失业风险。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多元投入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研究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
2.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服务业就业渠道,注重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加
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稳步实现产业升级,发展资本密集、高技术制造业时,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使第二产业就业份额保持稳中有升;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3.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并落实鼓励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培训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氛围。
4.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态,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从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企业开办、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家庭服务业千户百强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加快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对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管理,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1.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
2.实行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3.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实体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金融环境。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自主创业,落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4.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将对国内就业的影响作为制定进出口政策,以及处理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积极支持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5.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流动就业或转换工作岗位提供支持,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三)统筹做好城乡、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推进城乡和区域就业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消除劳动者就业的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东部地区加快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就业质量;指导中西部地区结合产业的梯次转移,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重视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就业问题,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其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2.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群体的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做好免费师范生的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更加关注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长期失业青年的援助力度。大力发展适合青年和各类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进一步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使之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3.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趋势,加快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完善并落实创业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消除流动就业的制度壁垒,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积极稳妥地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
4.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纳入本地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采取积极措施,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完善扶持和资金投入政策,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扶持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稳定就业,减少失业。
5.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为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充分就业奠定基础。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扶持力度,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推动残疾人在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就业。建立与残联组织联合开展就业援助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继续做好妇女就业工作。
(四)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1.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积极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继续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实施万名专家下基层服务行动计划。统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准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办法。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健全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
2.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强化职业培训。统筹推动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城乡劳动者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加强培训管理,整合培训资源,健全社会化职业培训网络。依托一批具有较高培训质量、与就业紧密结合,并能在当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3.加快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及高技能领军人才,加快重点行业(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探索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1.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人力资源配置领域的改革进程,逐步消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身份分割,促进城乡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的统一和改革进程,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格局,推动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灵活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设。
2.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不断丰富就业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功能,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监测和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就业需求预测,有效引导教育和培训,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
3.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化服务产业逐步壮大,服务社会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明显提升。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实施品牌推进战略,打造一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形成集聚效应,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扩大服务供给。培育人力资源服务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
1.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探索实行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预警预测,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持。
2.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结构调整和重大灾害及遇到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制定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就业稳定并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将失业人员组织到相应的就业培训、指导、服务、援助等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分散失业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1.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大力推进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实效性。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2.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等制度。
(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制建设。加强巡视检查工作,增强专项检查针对性,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时效性,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和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完善刑事案件移送制度和案件办理协查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健全覆盖省、市、县和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推进监察机构队伍标准化建设,加强专职监察员培训,发展监察协管员队伍。
2.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运用调解机制和方法化解劳动纠纷。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依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规划实施工作合力。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的部署,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体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把规划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手段。加强就业领域基础理论和重大政策前瞻性研究,推动科研创新及成果运用,为就业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决策支持。实施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的重大项目,将就业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有机结合,提升就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就业领域信息化建设,积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就业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建立跨地区的就业服务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推动就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三)加强监测评估,营造良好氛围。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密切关注各地规划实施进展,加强规划实施的宏观指导,做好计划、地方规划与本规划目标任务的衔接。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动员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五篇: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一、就业概述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
劳动者的谋生手段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 就业的特征
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就业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意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各国就业立法概况
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 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
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臵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 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
各国就业立法概况
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 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
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臵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
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的立法
1919年《失业公约》(第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号)1944年《国家计划公共工程建议书》(第71号)1948年《职业介绍所组织公约》(第88号)及同名建议书(第83号)
1958年《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第111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11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22号)
我国就业立法的发展阶段
1.1949-1956,我国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 国家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安排就业工作 2.1957-1976,我国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就业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就业的立法几乎没有 3.1977-2006,我国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为今后我国的就业保障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和方针
4.2007年至今,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开始走向定型和成熟的阶段
目前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1994年12月9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69条)
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关于残疾人就业权利的规定,该条例也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就业法》的总则
《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就业方针:扩大就业臵于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臵。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促进就业的措施: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
就业不单纯是社会成员自己劳动意愿的满足,而且也要求客观条件的保障。
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一般要制定一定的就业政策,通过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22号建议书)要求各成员国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地就业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
上述政策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2.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
3.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
我国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
1.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臵。扩大就业,是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化解劳动者流动日益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
国家在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要求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臵,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县级以上政府对扩大就业承担直接责任。
现代国家几乎都把促进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就业促进法更是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作为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我国的就业制度模式
就业制度: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臵而采取的各种制度。
1.行政配臵型就业制度模式。这种制度中,城镇劳动者完全由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被动地依赖和接受国家的安臵就业。用人单位也无用工自主权,只是被动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安臵劳动者就业。这种就业制度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市场导向型就业制度模式。
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在三结合就业方针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就业制度模式,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指导下的新的就业制度模式。
公平就业 就业歧视的现状
2006年,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3454份。调查结果发现:我国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85.5%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其中50.8%的人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仅有6.6%的人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实际应聘和工作中,有54.9%的人认为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到严重歧视。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牵头组成了一个课题组,进行题为“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课题研究。根据2240份问卷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就整体而言,5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仅有3.2%的被调查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采取过行动。对于不采取行动的理由,2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没有时间和心情”,其他理由还包括“没有钱打官司”、“法律无规定”、“举证难法院不受理”、“怕打击报复”等。
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对体检项目和体检程序的不完善规定,导致在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公务员过程中均产生争议。
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
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二者在相关方面能够完善,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前进一步。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
是否应当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 反歧视经典案例
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限制身高的“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2003年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几乎所有有影响力的反歧视诉讼都是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公益机构支持的,除了以反对乙肝歧视为内容的当地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公益机构的支持下还发起了“中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中国抑郁症歧视第一案”、“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
基因歧视
从一审法院受理至佛山中院终审宣判,基因歧视第一案持续8个月。佛山中院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代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三考生的律师,分别到法院签收了终审判决。虽然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仍判三考生败诉,但是,该院同时向佛山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认为该案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可能再次出现,建议佛山人社局对“没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地中海贫血患者能否进入公务员录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调研”。
基因歧视第一案判决的核心内容: 1.体检程序——合法 2.基因检测——合规 3.不予录用——无不当
佛山中院在判三考生败诉的同时,向佛山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
基因歧视案件
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在各自报考的部门里,笔试和面试总分名列第一或第二名。2009年6月,在公务员体检中,3人被认定考生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血液病患者不得录用,三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2009年9月16日,小周、小谢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不支持两人请求。
2009年12月29日,3人向禅城区法院请求,责令人社局认定他们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其进行考察录用,法院审理3人告佛山市人社局的案件。
2010年2月2日,案件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3月5日,法院就3人的情况是否属血液病问题进行咨询,并选定医疗鉴定机构。
2010年4月14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法院表示,鉴定机构已作《复函》,指出人社局所进行的MCV是非强制性的,同时也称地贫基因突变属血液病范畴。
2010年6月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3考生败诉。
2010年8月11日,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2010年9月3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焦点1:MCV检测及基因检测侵犯隐私 法官称,虽然MCV检测不是强制性血常规检测项目,但相关法规和规章也没有列其为禁止性检测项目。体检行为中,医院根据广东地区地中海贫血多发的特点,结合医疗机构血液检测的通用方式,在血常规检测中一并检测MCV项目,并不违背公务员体检的目的。
在是否侵犯隐私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对3考生作出体检结论后,并未对基因检测的其他内容向外公布或泄露,不存在侵犯3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焦点2:携带地贫基因是否属血液病
法院曾就此向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进行咨询,回复为:原告体检结果属医学上的血液病。
虽然3考生提出两广属地贫的多发区,但法院认为,无论有无考虑广东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不合理性,在没有新规定改变原规定前,均应参照执行。
因此,人社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认定3考生体检结果属血液病、体检不合格,符合规章规定。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我国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外貌歧视、学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属相歧视、色盲歧视等。
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的对策——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反就业歧视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和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2009)。
公平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
公平就业:反对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其就业权利
就业歧视: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
公平就业的反面就是就业歧视。歧视: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眼光对待。
就业歧视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包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法规
就业歧视的定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就业歧视的情形
1.直接歧视:用人单位基于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婚姻状况和生育、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2.间接歧视: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对待,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所作行为对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不利后果。——《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不认为是就业歧视的情形
1.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内在的客观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相关业务及正常运营所必需提出的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2.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妇女给予的特别待遇。3.为实现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妇女在机会和待遇方面的平等而采取的特殊优待措施。
4.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且还可能妨碍劳动使用者的用工自由。
就业歧视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任何基于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在我国都是违法的。
就业机会平等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业歧视将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公平。
《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责任。
1.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美国《民权法案》
美国《民权法案》(1964)在1968、1972、1991年修正,规定:雇主和工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国籍因素而对雇员进行歧视
根据有关法律,还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争议和投诉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Concerning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第111号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第111号建议书)
该公约对“歧视”的定义: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秀,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
我国已经于2005年8月批准了该公约。就业歧视的主要类型
就业歧视的实质是一种不公平的区别对待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大多数国家采用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歧视类型的做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歧视类型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四种歧视类型。
我国《就业促进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残疾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农民工歧视等三种歧视类型,实践中这三种歧视和性别歧视最为常见。
英国的就业歧视
歧视的类型:性别及婚姻歧视、怀孕歧视、性别转换歧视、种族歧视、残疾歧视、性倾向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等。
1.直接歧视,是指表面或形式上最明显的一种就业歧视,亦即雇主基于法律禁止的理由而给于其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
2.间接歧视,是指歧视事实的发生非源于行为人明显的歧视行为,而是因其所要求的规定、标准或惯常做法于表面上共同适用于全体劳工,但其适用结果却使某一特定群体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
3.骚扰是指基于性别、种族等法律禁止的事由而有下列行为:
(1)某人实施不受欢迎的行为,故意地或从结果来看侵犯他人的尊严;
(2)或者制造恐吓性、充满敌意、自卑或不快的工作环境。
4.使人受害的歧视是指如果某人打算或者已经提起诉讼,提供证据或信息,或帮助他人主张性别歧视法,种族关系法,年龄歧视法等方面的权利,因此受到了不合理的对待。性别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专门制定了第100号公约,即《同工同酬公约》,试图首先解决劳动报酬方面的性别歧视问题:“各成员国应当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办法的适当手段,保证在一切工人中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我国已经于1990年11月批准了该公约,并且在立法上也非常重视男女同工同酬问题。
对妇女的歧视:国家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妇女的特别待遇: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的条款。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一切形式的性骚扰。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
《宪法》第48条第2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46条第1款: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我国2005年全面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同工同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妇女不仅在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亦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又称籍贯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地域歧视的表现:本地人优先或只招本地人、不招某地人,最著名的例子是不招河南人、不招四川人、不招湖南人、不招江西人等。
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户籍地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户籍歧视主要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求职和就业人员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尤其是北京、上海这两个直辖市。
农民工歧视
农民工歧视的实质是户籍歧视,即社会出身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往往带有制度歧视的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1):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12):明确了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就业促进法》(2007)第31条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臵歧视性限制。
残疾歧视
《就业促进法》(2007)第29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第3条第3款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改)第4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因没有深圳户籍,辽宁残疾人栾启平和北京残疾人李军被深圳地铁拒绝免费乘坐,两人认为深圳地铁的做法违反了《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8月11日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深圳地铁公司;8月18日向福田区法院起诉了深圳地铁公司。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朱玉童收到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复函: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2010年8月9日下午三点半,左腿三级残疾的的辽宁抚顺人栾启平和左半身麻痹的北京残疾人李军来到“科学馆”地铁站,想乘地铁去罗湖车站购买火车票。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
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深圳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深圳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而他们不是深圳本地人,不能免费。
政府高度关注残疾人的出行,近年来出台了多部法律和法令保障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
特别是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法制办曾专函指出:凡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我省各地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免费或减半缴费待遇。
福田区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并随后下发传票,决定于10月12日上午10:30在福田区法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得知两位外地残疾人被地铁公司拒绝优惠这一消息之后,深圳市人大代表朱玉童就此事向深圳市交通委员会质询,要求解决。交委很快给出回复:“根据深府200792号文件规定,外地残疾人不符合免费乘坐地铁的规定,无法直接处理此事,相关问题解决请找民政局。”朱玉童很快上书深圳市人大,表示希望深圳地铁公司以公众利益为基础,支持公益事业,以企业的持续发展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对助残办法亟待完善弱势群体需要更多关爱的复函(深交函[2010]1106号)》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与《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存在不一致内容。复函表示,深圳市正在开展该通告的修订工作;为体现市政府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关爱,并便于实施,深圳市交委向市政府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深府[2007]92号,2007.4)规定: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免费乘坐公交大巴、公共中小巴和地铁;盲人不分户籍均可免费乘坐公交大巴、公共中小巴和地铁。
《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2007.3)规定:不论户籍在何地,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实质上是健康就业歧视 美国等将艾滋病感染者、乙肝病原携带者等人群视为残疾人加以保护,在法律上禁止对其歧视
我国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保护,而是在《就业促进法》将此类劳动者单列为一种类型
《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要求各地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除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是,除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指标
乙肝歧视
张先著,安徽芜湖人,2003年6月,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芜湖市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第一,但在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以此为由勾销张先著被录用资格。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由此引发了我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作出张先著胜诉的终审判决。
2004年6月,四川、江苏、浙江、广东四省率先对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修改,勾销了对无传染性的小三阳及感染乙肝病毒等情况的限制性条款。
2004年8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稿)》,并开展了网上征求定见活动,引起强烈反响。
2004年1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稿)》,根据公众反映及专家定见,勾销了大量限制性条款。
反乙肝歧视的发展
反乙肝歧视的努力始于2003年。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录公务员而杀人。
“周一超悲剧”让一个有着1.3亿之多人群的生存状态尖锐地浮出水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感被公开化。2003年4月5日,国内最大的反乙肝歧视网站“肝胆相照”网络论坛权益版成立。
从此,“反乙肝歧视”运动风起云涌,乙肝维权也从此前的个体行为变为群体维权行动。
1.取消了公务员招录中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2005年1月7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由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招录中的乙肝歧视也就逐渐消失。
2.在就业领域普遍性地禁止乙肝歧视: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禁止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
3.不断完善反对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律:
《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了禁止乙肝歧视。
(1)减少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领域的限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
(2)加大对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在就业体检中实行“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三不原则”,“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
除了禁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外,还要求“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另一种常见传染病源携带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1月)第3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就业促进法》第30条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公平就业保护权利从法规上升为法律。
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一限制突出表现在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一级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艾滋就业歧视
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于8月30日被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正式受理,近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该案将于10月13日上午9:00开庭,开庭地点: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2楼第4法庭。代理律师:李方平律师(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著名反歧视诉讼案);郑继能律师等。
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个人隐私信息,代理律师已经向法院申请了不公开审理。
小吴(化名)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年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月19日参加了笔试。笔试顺利通过后,小吴又顺利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入围了体检名单。
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在安庆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
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8月15日,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
经查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则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
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2010年8月26日上午,小吴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原稿认为,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原告进行了HIV(艾滋病病毒)检测,获取了原告的身体隐私信息。
被告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3.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此次诉讼引起的诉讼费。《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第18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在该《标准》后附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包含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2007)
18.1.7 艾滋病
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传染源为艾滋病患者及HIV感染者。其特点是HIV特异性地侵犯机体免疫系统,造成机体细胞免疫功能进行性破坏。感染初期可以无症状,继而出现发热、消瘦、腹泻、鹅口疮和全身淋巴结肿大,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性感染和机会性肿瘤。根据HIV感染(血清HIV初筛阳性并经确认试验证实)后的临床表现,可分为HIV感染的急性期、无症状期及艾滋病期。
《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这是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健康歧视的制度症结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了乙肝携带者可以报考公务员,维护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其中仍旧存在许多其他的歧视性规定。除了此前提及的第十八条外,还有: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色盲歧视案件
2008年2月,省农信社公开招录员工,曾磊马上到周口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报了名,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计划招录45名员工。经过笔试和面试后,曾磊总分排在第14名,可最后他的眼睛被确诊为双色色盲,并因此被拒绝录用。
2009年2月26日,曾磊将省农信社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诉讼状中,曾磊要求法院判令省农信社以色盲为由拒录他的行为伤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要书面赔礼道歉,并录用其为员工。此外,要求省农信社赔偿他报名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河南省农信社在招录员工简章中明确宣称:“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该《通知》及其所附的《体检标准》对“色盲”并没有设定限制。
河南省农信社认为,拒录刘文,是根据《体检标准》最后一条规定作出的。《体检标准》最后一条规定:“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民族歧视
民族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年龄歧视
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设臵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在就业岗位和职务晋升方面设臵年龄条件,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如果出于优待女性的目的,可以由女性主动提出申请、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
就业中的年龄限制和由此导致的歧视司空见惯。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几乎都对年龄有明确的要求。
有调查显示,不仅40、50人群出现就业困难,年龄歧视甚至已经波及到了35岁,超过8成的35岁以上求职者感觉遭遇年龄歧视。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45岁以下的为“青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一般都明文规定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除非雇主对劳动者的就业要求是职业要求的需要,否则就被认为是歧视。
1994年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规定: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这一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是我国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年龄限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很多地方有关公务员录用年龄限制的条款皆源于这一规定。
这种对年龄的限制逐渐发展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非国有企业单位的选用人标准。35岁大限出现在从公务员招考到白领聘用、农民工招收等方方面面,无形中成为求职者就业的潜规则。
前科歧视
前科歧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过违纪、违法和犯罪处罚的劳动者,不得仅仅是因为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者除外。
前科歧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过违纪、违法和犯罪处罚的劳动者,不得仅仅是因为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者除外。
体貌特征歧视
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相貌等体貌特征为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1.身高歧视 2.体重歧视 3.相貌歧视 身高歧视
一个人成年后,身高是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和个人努力改变的。对于成年人来说,身高与性别、种族、民族等一样,与个人的后天努力无关、与个人能力无关,因此不同身高的求职者在与身高无关的招聘岗位面前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
在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的招聘中,用人单位如果对与身高无关的岗位进行不合理的身高限制,这就是对身材较低者的就业歧视。对身高有限制的岗位多是用人单位与外界联系较多的岗位。
相貌歧视
“相貌(就业)歧视”是指因为长相丑(或不漂亮)而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求职者要求容貌条件的并非少数。
相貌会影响个人的自信和交际能力、雇主评价、顾客体会等多个方面,有经济学家发现:在相同的工作能力下,相貌较好的雇员能得到“美貌溢价”,而相貌不佳的雇员则遭受“丑陋罚金”。
对相貌的要求表现为要求“青春靓丽”、“相貌端庄”、“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等等。
相貌歧视第一案 秋子1984年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患有先天性脑积水。经过多次治疗,秋子的病情逐渐稳定,但她的头从小就比一般人大很多。
长大后,秋子考上了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2006年7月毕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2006年11月,秋子在一个女子专场招聘会上看到了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属的华北大区教学部在招聘英语教师,经过初试、面试、培训,秋子拿到昂立国际教育颁发的昂立初级教师资格证,被分到浙江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
12月23日,秋子因为长相问题被华北分校退回。2007年2月5日,秋子来到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理由是公司歧视自己的相貌,没有给予平等的工作权利。2月9日,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和解。昂立投资除为秋子重新提供一份3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外,还公开发表一份反歧视声明。声明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只能是基于品行和才能来区别,而不能基于其他的因素来区别,任何基于不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行为,都是歧视行为。
学历歧视
“本科以上学历”、“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是招聘信息中最常见的字眼。在就业市场中,“学历歧视”现象相当普遍,一些用人单位人为地将“学历歧视”设臵为自己招录的前提条件。虽然必要的学历要求可能是工作岗位职责所必须具有的资格和匹配的能力,是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自主权,但是有些学历限制已经超过了该岗位所必需的要求,与岗位要求和职责无关。
抑郁症歧视案件
2006 年6 月,袁毅鹏从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后,被IBM中国有限公司录取,成为该公司一名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 年的劳动合同。
2007 年3 月开始,袁毅鹏总是感到头晕、乏力。6月,被上海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诊断患有双向性情感障碍(抑郁症)。他将患病的消息告诉了一名部门经理。这名经理帮袁毅鹏找到心理咨询师,还安排多位同事与他谈心。这个“特殊待遇”让袁毅鹏感觉到了很大的压力。直至有一天,袁毅鹏发现自己已无法持续、专注地完成正常工作。随后,IBM 公司决定让他离职接受治疗。
2007 年8 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建议袁毅鹏“边工作、边治疗”,袁毅鹏给直属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申请重返工作岗位。但公司要他离职,并在此后的一个月时间内,不断催促他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还扣发了工资。
精神和经济压力让袁毅鹏选择了自杀,两次自杀未遂后,IBM 公司送来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书。
2008 年3 月7 日,袁毅鹏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袁毅鹏以反抑郁症歧视为由,要求IBM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补偿精神损失。
2008 年6 月18 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1)袁毅鹏与IBM 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生效。(2)IBM 公司应补发袁自2008 年2 月起的工资共计57332 元。
IBM决定放弃诉讼、履行仲裁裁决,留用患有抑郁症的上海分公司员工袁毅鹏,虽然公司将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 日内补发工资以及奖金,但建议他的工作地点安排在武汉,工作方式为在家办公。
法律责任与救济
就业歧视案件不属于一般的劳动争议。
法律所保护的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认为其遭受歧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歧视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关键。
我国对于就业歧视诉讼程序规定还不健全,导致很多案件中劳动者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
美国经验:求职者可以提供两种证据证明招聘方有歧视行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有证据表明,招聘者的言行直接违反了法律所禁止歧视的对象。
2.间接证据:某求职者属于法律禁止歧视的某一类人,而且招聘者没有聘用该求职者,却聘用了其他人,或者继续就该岗位向社会招聘。
将来反就业歧视法应当在举证方面继续加以完善。就业服务与职业介绍
就业服务:由特定的机构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需求
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就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国际劳工组织《失业公约》(1919年第2号): 要求成员国建立公立免费职业介绍所; 《就业服务公约》(1948年第88号)、《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修正)》(1949年第96号):
要求成员国发展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所,强化职业介绍所的服务性质,同时逐步废除营利性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又分为: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2.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等级 1.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内容 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8.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职业中介机构收费必须要规范。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从事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失业预警、就业和失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失业率与失业登记
失业率:失业人数占劳动力总人数的百分比(一定时期全部就业人口中有工作意愿而仍未有工作的劳动力数字),旨在衡量闲臵中的劳动产能,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
失业的分类:周期性、自然和隐蔽性失业。
造成失业的原因: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通过失业率指标可以判断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人口的就业情况。
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两种失业统计方法:(1)行政登记失业率,(2)劳动力抽样调查失业率。两种失业率都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登记失业率:统计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求职的失业人员数量。
抽样调查失业率基本依据的是国际化的失业定义。中国公布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登记统计汇总的结果。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政府制定就业政策的主要参考依据。目前存在实际失业率高于登记失业率的现象。中国的城市登记失业率目标为控制在5%以下。《“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更长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将存在。这被确定为劳动保障事业第一位的困难和问题。
境外就业中介
境外就业中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人社部审批
境外就业中介
境外就业中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 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3.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
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履行义务
1.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
2.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备用金制度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的概念
就业援助制度: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所提供的特殊就业服务和帮助。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援助制度的规定: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臵和采取就业援助服务等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
1.因身体状况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通常是指年龄偏大、患有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的就业困难人员。
2.因技能水平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通常是指文化素质偏低、职业技能缺乏、陈旧或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等市场经济能力较差的就业困难人员。
3.因家庭因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通常是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下岗、双失业的家庭,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所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由其他成员引起家庭负担过重,致使本人就业困难的人员。
4.因失去土地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通常是指因土地被全部或者部分征收,生活无着落、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5.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我国目前的政策,连续失业一定时间通常是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就业援助的主要措施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 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就业援助服务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者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对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机构,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解决就业问题不能单靠政府,更重要的是运用财政杠杆,鼓励企业积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为了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我国也采取了一些鼓励政策,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税收优惠 2.社会保险补贴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对于具有一定特长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鼓励其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其自身的就业问题,有时还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我国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有三个方面: 1.税费减免政策 2.贷款贴息政策 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援助服务是依托街道、社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开设专门窗口,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事务代理等就业援助措施,使他们在生活保障、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就业援助服务包括提高就业能力的服务和畅通就业渠道的服务。
《就业促进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在具体内容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 2.岗位援助 3.职业技能培训 4.跟踪服务 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培训的概念
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指导和培训系指指导和培训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开发人来从事生产性和令人满意的职业生活的能力,通过接受不同形式的教育,提高个人的理解能力,并通过个人或集体,去影响工作和环境。
职业培训的意义
加强职业培训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 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保障 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培训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1962年第117号)第6部分“教育和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1975年第142号)及150号同名建议书中,对人力资源开发中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作出了规定。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立法:专业培训和师傅制
2.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技工学校通则》等 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立法:大量培训法规 国务院1991年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定》
《劳动法》第八章对职业培训进行了专门规定。《职业教育法》(1996)规定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国务院2002年9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将决定》,规定了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等内容。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明确了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扶持和鼓励以及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五章专门对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了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农民工技能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的分类
职业培训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主要以受培训的对象是否就业为标志,把职业培训划分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就业后职业培训两类。
1.就业前职业培训:对尚未从事社会劳动而有从业意愿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能力的开发和职业技能的教育。
2.就业后职业培训:对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职业培训的形式: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
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
学徒培训关系的法律特征:
1.它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学徒学艺期满,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双方才能确立劳动关系
2.建立学徒培训关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受训者是否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根据
职业培训的形式:学校培训
1.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职业学校,它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基地。2.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其主要任务是培养社会急需的初级技术人员。
3.成人高等学校:以在职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校、管理干部学院、职工大学以及独立设臵的各类业余大学(包括夜大、电大、函大、刊大等学校)职业培训的形式: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就业训练中心: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主要基地,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
就业训练中心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多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主,学制灵活,少到1-3个月,多到6-12个月。
劳动部1994年12月9日发布《就业训练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
职业培训的形式:民办学校培训
民办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收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可以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民办学校对征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的形式: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内容: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对象: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 职业培训的形式:职工培训
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
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职工培训的特点是:
1.对象一般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费用由单位承担 2.时间大多安排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业余)3.起点较高、针对性强,根据工种(专业)需要 4.形式灵活多样
职工培训是用人单位的经常性工作,应当制度化。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2.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劳动者进行职工培训
3.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法》规定: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并对不同的职业,划分不同的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依据考核鉴定的结果,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即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列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可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 2.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资源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
职业分类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意义:为开展劳动力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对就业人口结构、层次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究,为制定各类人员教育和培训计划,进行职业介绍和就业咨询提供依据,从而实现对劳动力配臵和使用的科学管理。
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技能标准: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来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
其内容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职业资格的概念
职业资格: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
1.从业资格,即劳动者从事某一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2.职业资格,即从业者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资格政府: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总)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劳动者依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