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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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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科计〔2008〕1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财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自主创新的主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制定了《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经费来源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的是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科技局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资助金额按当年确定的资助比例,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申请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范围包括以下八类企业:

1、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试点);

3、经认定的具有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

4、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5、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7、设立在宁波研发园区内的科技型企业;

8、设立在宁波市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内的科技型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单独规范记帐,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含3%)。核定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时,研发费用包括各级财政科技补助经费。

第七条 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基本补助比例×[1+(企业上年度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实际成交支付额+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投入)/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其中:

(1)基本补助比例,根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及全市核定的企业研发费用总和确定;

(2)实际计算出的企业资助额度为市本级资助额度,企业所在县(市)、区(包括“三区一岛”)须按1:1进行配套;若计算出的企业资助额度市本级不足3万元,市本级不予补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享受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本级不超过150万元);

(3)若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系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如:“企业上年度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实际成交支付额+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投入)/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60%的,按60%计。

第八条 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核定依据

(1)对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的研发费用为准;

(2)对未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上年度各级财政科技补助总经费。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以上报市统计局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

2、B107-2表)的第14项为准,包括企业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即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的第15项与第22项)。企业要根据科技活动情况、财务原始记录、统计原始记录及时搜集整理、建立“科技活动项目统计台帐”(格式见附件1)。上年度未向统计部门如实填报“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

2、B107-2表)及“科技项目一栏表(L107-

1、B107-1表)”统计报表的企业,不进行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需同时申报一项或若干项本企业 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申报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由科技中介机构组织评估并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实行项目备案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teniu.cc)填报《宁波市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网上申请成功后,由各县(市)、区科技局统一收集汇总本区域企业的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次年5月31日前集中报送市科技局。每家企业的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1、《宁波市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

2、《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一项或若干项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对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提供由当地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研发费用数据;

对未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申报企业出具查询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及“销售收入”等统计报表的联系单(基本格式见附件3)。

4、企业上年度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协议(或合同)及实际成交额支付凭证复印件、受让方收款发票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投入的详细清单(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投入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额,经市财政局、统计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10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署名提出。市科技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正式下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文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下达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通过企业所 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将资助款直接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八类企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仅受理与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相对应的备案项目。该类企业申报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市级计划按科技部要求先予立项,科技部立项后按国家资助经费给予配套。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八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仍按原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八类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部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根据国家资助经费额度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市级重大(重点)科技招投标项目、择优委托项目可以面向上述几类企业,对承担招投标项目、择优委托项目的企业,在核定下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时,需扣除该招投标项目(择优委托项目)的各级财政科技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对在甬高校院所等研究机构科技创新活动的资助方式相应调整为:

根据其上年度对宁波市企业的横向科技研发项目、且已经发生横向技术项目服务收入(凭横向研发合作协议或合同、高校院所开出的收据和企业付款凭证),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后,择优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资助;

高校院所申请科技研发资助,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teniu.cc)填报《宁波市高校院所科技研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和《宁波市高校院所横向科技研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5)。网上申请成功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收集汇总本单位的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次年4月31日前集中报送市科技局。每个项目的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1、《宁波市高校院所科技研发资助申请表》;

2、《宁波市高校院所横向科技研发项目申请书》(要与宁波企业的横向科技研发项目对应);

3、与宁波企业横向科技研发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横向技术服务收入证明材料(高校院所收款收据和企业付款凭证)。

第十六条 公益性科技研发攻关、产业化类项目,主要通过主动设计的方式,由高校院所等单位按照主动设计的项目进行推荐申报,项目评审、立项仍按原“三审一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项目的财政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06年2月16日发布的《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2号)同时废止。市科技局以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2018年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项目申报

2018年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部分 企业申报要求

一、政策依据:《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朝科文[2016]7号)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在朝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上一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一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近两年已获得朝阳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立项支持,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时间:申报企业需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朝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朝阳区大屯路西奥中心B座22层)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填写《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申请书(见附件)(注:企业申请资助项目应为2017研发项目,申请书中研发项目投入情况应与财务研发费用核算账目严格一致);

2.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注:“三证合一”企业,提供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4.企业上及截止本4月的月度(季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发表在权威杂志的技术论文;国家、市、区级政府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产品(项目)生产批文、质量检验报告、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产品(项目)图片及数据;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

1、以上材料将作为评判企业能否立项重要依据,必要但非必需。不做强制要求,企业尽可能提供;

2、申报项目发生的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与企业其它技术创新活动材料要分别注明并分开。)

(二)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填表声明与保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胶封装订。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用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工整清楚,页面保持整洁。企业提交申请书同时,连同《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电子版一并提交。

(三)申请书中各栏大小可随内容调整,不够时,可以自行加页。

(四)填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填报时,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目栏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如果数字为“0”,须填“0”;如某项指标值不详,填“—”。

(六)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七)申报企业需填写《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项目信息表》,递交申报书面材料时,连同此表电子版(U盘拷贝)一同报送。

(八)企业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企业项目申请、资料填报咨询电话:65099827 联系人:刘昱含

林鹏 企业递交材料联系电话:64842996 联系人:满伶莉 材料递交地址:朝阳区大屯路西奥中心B座22层

项目申报咨询、材料递交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30-4:00

第二部分 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朝阳区经济发展,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依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朝阳区实际,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一)新一代移动通讯产业相关技术领域

1、新型通信:新一代移动通信(LTE/4G)、下一代广电网(NGB)、下一代网络(NGN)、固定与移动通信融合技术(FMC);

2、高速通信:光传输技术、特种光纤技术、光纤接入技术;

3、通信设备和移动终端:高性能网络处理器、路由器、高性能移动设备、低功耗移动设备;

4、通信应用和支撑:移动计算、移动多媒体、移位通信系统的配套技术、移动增值业务、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移动互联网应用相关接口技术协议的制定、信息安全规范及解决方案、业务测试验证系统、业务应用引擎、信息服务平台。

5、智能交通技术

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技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技术、车载电子设备和系统技术

6、物联网技术:红外传感技术、微机电技术(MEMS)、射频识别技术(RFID)、无线定位技术、短距离通信技术、物联网软件和智能算法、无线接入技术

7、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设计技术、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集成电路封装技术、集成电路测试技术、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集成光电子器件技术。

8、新型电子元器件

半导体发光技术、片式和集成无源元件技术、片式半导体器件技术、中高档机电组件技术。

(二)科技服务业 1.研发与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技术;工程设计技术;专业设计技术等。2.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

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标准化服务技术。3.信息技术服务

云计算服务技术;数据服务技术;其他信息服务技术。4.高技术专业化服务 5.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 电子商务技术;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技术。6.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

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互联网教育;健康管理;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

(三)新生物医药产业相关技术领域

1、医药生物技术

新型疫苗、基因工程药物、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蛋白质/多肽/核酸类药物、生物芯片、生物技术加工天然药物、生物分离、装置、试剂及相关检测试剂,以及具有明确应用前景的新生物技术

2、中药、天然药物

创新药物、中药新品种的开发、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3、化学药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抗肿瘤药物、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细菌、抗真菌、抗原虫药等)、老年病治疗药物、精神神经系统药物、计划生育药物、重大传染病治疗药物、治疗代谢综合症的药物、罕见病用药(Orphan Drugs)及诊断用药、手性药物和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

4、新剂型及制剂技术

缓、控、速释制剂技术——固体、液体及复方、靶向给药系统、给药新技术及药物新剂型、制剂新辅料

5、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医学影像技术、治疗、急救及康复技术、电生理检测、监护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专用网络环境下的软件

6、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生物催化技术、微生物发酵新技术、新型、高效工业酶制剂、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功能性食品及生物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四)新能源产业相关技术领域

1、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

(1)太阳能: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2)风能:1.5MW以上风力发电技术

(3)生物质能:生物质发电关键技术及发电原料预处理技术、生物质固体燃料致密加工成型技术、生物质固体燃料高效燃烧技术、生物质气化和液化技术、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生产技术、大中型生物质 能利用技术

(4)地热能利用

2、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新型动力电池(组)、高性能电池(组);燃料电池、热电转换技术

3、高效节能技术:低热值煤气发电技术、蓄热式燃烧技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废弃燃气发电技术、蒸汽余压、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技术、输配电系统优化技术、输配电系统优化技术、蓄冷蓄热技术、能源系统管理、优化与控制技术、节能监测技术、节能量检测与节能效果确认技术

(五)资源与环境技术

1、水污染控制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城市和工业节水和废水资源化技术;面源水污染的控制技术;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2、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煤燃烧污染防治技术;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工业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技术;局部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与污染防治技术;其他重污染行业空气污染防治技术

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技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资源化技术

4、环境监测技术: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应急监测技术;生态环境监测技术

5、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

6、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和“零排放”关键技术;污水和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绿色制造关键技术

(六)新材料技术

1、金属材料

高性能金属材料及特殊合金材料生产技术、超细及纳米粉体及粉末冶金新材料工艺技术、低成本、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加工成型技术、电子元器件用金属功能材料制造技术、半导体材料生产技术、低成本超导材料实用化技术、特殊功能有色金属材料及应用技术、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及其应用技术、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先进制备、加工和成型技术

2、无机非金属材料

高性能结构陶瓷强化增韧技术、高性能功能陶瓷制造技术、人工晶体生长技术、功能玻璃制造技术、节能与环保用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技术

3、高分子材料

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的制备技术、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高性能化技术、新型橡胶的合成技术及橡胶新材料、新型纤维材料、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的制 备技术及高分子材料的循环再利用技术、高分子材料的加工应用技术

4、生物医用材料

介入治疗器具材料、心血管外科用新型生物材料及产品、骨科内置物、口腔材料、组织工程用材料及产品、载体材料、控释系统用材料、专用手术器械及材料

5、精细化学品

电子化学品、新型催化剂技术、新型橡塑助剂技术、超细功能材料技术、功能精细化学品

(七)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 1.创作、设计与制作技术

舞台美术、灯光、音响、道具、乐器、声学产品等的新技术及集成化舞台设计技术;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数字声音、数字动漫、数字表演、数字体验等制作技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三维重构等内容制作技术;文化体感支撑技术;网络视听新媒体及衍生产品开发支撑技术;艺术品鉴证技术;网络游戏引擎开发技术;网络游戏人工智能(AI)开发技术;其他支撑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和产品制作技术。

2.传播与展示技术

新型数字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传输和播放技术、时空再现技术;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技术;智能电视终端技术;出版物实时出版和交互式展示技术等。

3.文化遗产发现与再利用技术

文物发现、保护、修复、鉴定、原物识别的支撑技术;对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立体文化资源、书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数字化采集与处理技术等。

4.运营与管理技术

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数字电视网与动漫制作基地管理支撑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撑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等。

第三篇: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

第五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国家或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

(五)企业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第六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臵费、软件平台购臵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臵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臵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臵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最高为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的资助额度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同一单位在同一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总和一般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10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 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的纳税证明;

(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七)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对经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或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文件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对其资助资金,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扶持方式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南山区科技计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南山区科技计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2005]41号)和《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200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的目的是推动本区内的大学、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尤其是能够推动产业技术水平整体提升的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第三条 申请本资助计划的要求:

(一)提出项目申请的主体应该是注册或坐落于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活动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附属高等院校的科研机构以高等院校名义申请);

(二)主持项目研发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涉及领域内的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保证参与项目研发的主要工作;

(三)申请项目应具有创新性,优先支持具有前瞻性的项目;

(四)优先支持对提高南山区产业技术水平有帮助,能够解决南山区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内的关键技术问题的项目;

(五)优先资助列入国家、省、市级计划或已获得企业资助的项目;(六)科研机构申请项目数不超过2个,高等院校申请项目数不超过5个。

第四条 本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对重大研发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连续扶持的方式给予最多不超过三年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六条 对高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七条 本资助计划单一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重大研发项目可根据研发周期给予不超过三年、每年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连续扶持。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每年区科技局网站上项目申请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要求填写《南山区科技计划高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资助申请书》,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内部技术立项审核报告或立项审核意见;

(四)其他相关材料(见《申请书》附录清单部分)。

第十条 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由区科技局组织所在行业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筛选,并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由行业专家委员会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助计划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有污染或环保未达标的项目;

(三)项目申请企业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

(四)项目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

(五)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接受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的调查;

(六)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拖欠工人工资,正在接受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等。

第十五条 已有列入南山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在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列入区科技计划并确定连续扶持的重大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项目名单并核定资助额。在经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审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局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明确的资金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分批拨款的项目,区科技局对项目相应阶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后,再予以办理相应拨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有实质性的变动,项目承担单位事前需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局,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区科技局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区科技局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科技研发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科技研发

科技研发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是中国科学院、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共同出资创建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建设费用4.28亿元人民币。

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2008年2月中国科学院、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签署《共建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协议书》。2008年8月1日,中国科学院党组决定,由长春光机所负责苏州医工所的筹建和管理运行。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2006年2月,中国科学院、深圳市人民政府,由集成技术研究所、生物医学与健康工程研究所、先进计算与数字工程研究所、开放技术平台、工程中心、育成中心、电动汽车研发中心、生物医学与健康工程重点实验室、行政管理部门等部分组成。

中科院深圳育成中心,主要致力于新工业技术转移和企业孵化。江苏省、中科院、无锡市共建中国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中科院电子所研发中心落户无锡市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2004年4月20日,中国科学院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还就研究所建设的具体事宜共同签署了《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建设备忘录》。

大学:

深圳: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1996年12月深圳市政府和清华大学共同创建,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苏州独墅湖高教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研究院、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南京大学苏州研究生院、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苏州大学新校区、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西交利物浦大学、复旦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联合研究生院、中国人民大学苏州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高博软件技术国际学院、武汉大学苏州研究院、四川大学苏州研究院。

工业技术研究院:

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推动,依托西北工业大学,由西北工业大学与陕西省政府、国防科工委、西安市政府、各大军工集团以及在陕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地方优势企业共同组建

武汉现代工业技术研究院

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共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上直接隶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的非营利性应用研究机构,是广州市政府一个创新发展模式的新试点单位。浙江大学苏州工业技术研究院、昆山市工业技术研究院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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