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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前后注意事项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3-97598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6 01:25: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三板挂牌前后注意事项

新三板挂牌前后注意事项

第一是“公司基本情况”,通常是把去年的内容直接拷贝过来。

第二是“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是财务部准备的,要点在于对较上年变化幅度大的项目的解释,还有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有时候一家公司,净利润暴增,结果只是因为卖了些资产,而不是经营持续性转好。

第三是“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这里可以看到公司历次融资和拆细造成的股本变动,那都是剪刀+浆糊的内容。然后是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非限售股股东情况表。一般来说,每家公司里面都有“主力机构”驻扎,通过大股东的变动,能够觉察到机构投资人的态度变化。不过定期报告一年只有四次,而董秘每月可以收到交易所信息结算中心提供的前200位股东名。有个关键信息,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介绍。

第四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里面有公司主要领导的履历介绍,以及薪酬情况。我读每个公司的年报,都特别喜欢这一节。而且我发现,董事会上每个董事看的最仔细的,也是这一节的内容。人最关注的是自己,董事们总是把简历读了又读,改了又改。有一次,证券代表忘记更新一位董事的年龄,立即被发现了,后来这一节我只好亲自审核。高管的报酬和持股数在这节里是个重点,另外,公司员工情况中的员工数量和专业与年龄结构值得特别关注。

第五是“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节通常是用垃圾文字堆砌出来的官样文章。可以直接撕下来给孩子叠飞机。

第六是“股东大会情况简介”,看看哪家机构派人来参加股东大会了,可帮助推算谁是这个公司的主力机构。有的公司还真的不想让投资人参加股东大会,用的招数有跑到西藏开会的,也有专挑与同行业更著名的公司同时开会的。基金研究员分身乏术,上市公司也就乐得清闲。

第七是“董事会报告”,是整个年报的精华所在。不看报表,也要看“董事会报告”。主要内容,是描述公司过去一年是怎么干的,干得如何,未来一年又准备如何发展。散户是很少有人逐字逐句去看这些内容,但是机构会。所以这一节主要是写给机构看的。这里也是公司通过定期报告,传递关键信息,并主动控制投资者预期的关键。

第八是“重要事项”,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联交易等等。凡是有大量关联交易的公司,在这里都是要看的重点,需要和往年的数据仔细对比。如果这节里有撤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那就要格外小心。没有人愿意轻易撤换会计师,除非不能“得心应手”。

1、目前对于挂牌企业的公开转让,证监会其实完全授权中小司,关于公开转让的批复其实证监会直接盖章的;扩大试点后,流程应该更简化;目前其实挂牌分两步:一个是股转系统审查,二是证监会行政许可(简易程序20个工作日);

2、目前,从申报到取得批文大约时间2个月,平均约46天,最短的20天;

3、目前出台的准入法规:规则(规定)——细则——指引(指南);三个指引、一个规定(申请文件格式指引、说明书指引、尽调指引、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大家认真看一下,例如目前不需要项目人员备案;

4、挂牌条件: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5、遵循原则: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制度公平、理念包容;

挂牌业务部的把握的原则:守住底线—只要符合基本条件肯定可以挂牌;信息披露—转让说明书为核心;券商可以在监管底线之上根据自身需求制定标准;

6、制定目的:细化挂牌条件、明确市场预期、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挂盘企业标准条件

1、依法设立的所需的国有股权批复: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权限出文,尽量高一级;

2、出资:在挂牌前一定要解决;(资产转移手续、出资不实等);

3、存续两年:指完整的两个会计年度;

4、最近一期的理解:月底即可,不限于季度末;只要6个月的财务有效期,最多延长一个月,理论上7个月,但最好要给股转系统留点审核时间,合理规划,不要沿用场内市场思维扎堆申报;

5、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强调的是日常监管,不要为了挂牌去拿一些前置的文件,日常监管中没受到处罚就可以,如果说发现日常监管中有潜在的风险,那你可以去找相关部门咨询,但没有说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不要为了挂牌倒逼政府相关部门,容易导致寻租。同时也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券商工作。此外,如果是一些对环保、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尽量在尽调时要求企业日常监管中规范,不要出问题,并且作为风险进行披露。如果券商、律师拿不定,可以在尽调时与相关部门咨询,但不作为前置条件。

6、持续经营能力:标准中最难把握,包含过去和未来两层意思,但重点还是放在报告期过往是否有持续的经营记录;

7、公司治理:形式上至少三会一层,未强制设董秘;报告期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8、重大违法违规: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注意: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规发行股份的情形。

9、股权明晰:最终落脚点——不要有纠纷;

10、依法转让:

(1)区域股交市场公司可以来挂牌,但是要符合国务院37号、38号文;而且要停牌;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一样合法;

1、风险披露不够,且大多数雷同,抄袭比较多;

2、业务、商业模式:该怎样就怎样,根据实际情况披露,不要照抄;

3、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以变更,但要详细说明,最终落实到是否影响到持续经营能力;

4、关联方、关联交易:转让说明书格式准则第34条说的很清楚,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披露;鼓励详细披露,券商、律师的尽量一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在挂牌前必须归还;

5、同业竞争:关于“业”是否相同,在实际审核中确实比较难把握,相似、相同业务不能一刀切,本着企业长远发展、防止利益输送的角度来设计;挂牌前确实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承诺或在日后监管中解决,投资者自己来判断;中小司本着理解包容的态度,鼓励主办券商投行发挥自身创新精神,可以借鉴国外案例,探索创新的解决方式;

6、财务方面:

(1)其他应收、其他应付中及客户中还有分公司的,未抵消的,属于低级错误;

(2)审计报告中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和转让说明书不一致,会计师核实后修改;

(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错归为非经常性损益的;

(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期初数余额搞错了;

(5)会计师还有分所出审计报告的: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可以由分所出报告,但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

(6)财务指标不能遗漏,计算应参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主板、创业板一致;

(7)没有按照公司实际业务特点披露会计政策,大多数还是照搬会计附注;仔细看看审计报告的附注;

(8)大额、账龄较长的准备金及相应的内部制度需要作出解释;

(9)收入确认应该夯实,特别是完工百分比法等一些特殊型业务;

7、改制:不倡导由主办券商营业部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改制,一旦出现问题将不可逆;营业部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进行承揽等工作;

8、尽调要留痕,下一步可能抽查(按照尽调底稿目录查),目前已报的材料都留档了,小到标点符号;听说有的项目15天就完成尽调了,主办券商还是尽量做细,提高尽调质量,提升执业水平,以后反馈意见可能没那么细,可能就一句话“拿回去重做”,已经有一单是这样的,目前是口头,如果落实到书面上就严重了;尽调中如果做不到的可以向我们反映;

9、材料申报、审查期间可以定向融资:材料申报期间可以定向融资,主办券商、企业可以凭《验资报告》在挂牌时去中证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不用等工商登记完毕;

未来股转系统可能在网站上单独设融资服务专区,披露申报企业融资意向供投资者自己选择,以更好地为挂牌企业服务;

10、定向融资的募投不做强制性的披露,不对募投项目进行审查;

11、文件制作:

(1)信息披露的文件不用全部扫描,签字盖章页扫描,其他的部分电子版就可以;不鼓励用大夹子,现在已经挂牌的企业原先复印件可以取回去,中小司这边没地搁,把审核人员的桌面也清理一下;

(2)材料尽量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简化披露;目前转让说明书平均大约133页,最长200页的,少的有79页的;

12、各券商最好建立联系人和内部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什么问题统一发给我们,不要同一个券商不同人员多次就同一个问题询问;

挂牌公司的后续监管

市场发展部:主要负责股转系统的推广,主要跟各地金融办、园区、政府部门沟通、交流比较多;

挂牌业务部:负责公开转让挂牌申请材料的审查等;

交易监察部:负责所有挂牌公司的交易监管;

信息服务部:日后待信息系统平移到北京跟券商打交道会比较多,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等,目前还是在深圳信息公司;

公司业务部:除了交易监察之外,挂牌公司的日常督导都在这个部门;

(一)基本原则

1、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2、准确——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3、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4、及时——完整报告、临时报告;

5、公平;

(二)主要特点

1、券商事前审查,股转系统事后审查;(电子化、模块化监管)低级错误较多:e.g有的报上来的年报报表不平,还有空白的;股转系统写成转股系统的,想可转债想疯了,事后可以改,但是必须有痕替换;目前,中小司正在做电子化报送的系统,进行电子化监控,估计在明年初,会有一个阵痛的过程;

2、遵循重要性原则(自愿披露):目前由于股转系统大多为中小微企业,信息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强制性的详细信息披露不适合;比如,不需要披露季报;公司更换地址竟然不进行披露。

3、引入豁免披露:但不要过度;

4、禁止无痕替换:对于出现的错误将计入行为档案,目前股转系统对于券商、会计师出现的一些材料问题均已记录在档案,有一张大表格,每天更新。

(三)实务操作

1、基本原则:

(1)基本思路:系统梳理披露逻辑,突出重点,模块化展示;以后对于财务报表数字出现低级错误,如资产负债表两边不平、财务指标的计算错误等,系统会自动报警,所以希望主办券商、会计师、挂牌公司认真对待;

(2)自主披露: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不论制度是否明确规定,都应自主披露;

(3)风险警示: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OR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时,将对其股票实行风险警示;

(4)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和偶发性进行披露;对经常性关联交易通过一次性披露清楚年度预计和执行情况提高效率,对偶发性关联交易则提高披露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发布临时公告说明资金结算情况及该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格式重点要求:

(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未来展望部分:不披露也可以;但若披露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则必须完整披露行业趋势、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和不确定性因素分析;

(2)风险因素——尽可能采用定量分析

(3)重要事项——临时公告相当于快照展示,对于同一事项,每次披露进展即可;鸡毛蒜皮的事不要披露了,可以援引临时公告;

(4)董监高——股转系统要求披露完整的职业经历;

3、年报

披露时间过于集中,4月底比较密集;希望大家尽量安排好时间,不要出错修改的时间都没有;

4、年报中经常出现财务方面问题:

(1)资产≠负债+权益;

(2)明细项加总≠合计数;

(3)附注与财务报表数字不一致;

(4)遗漏财务报表;

(5)非经常性损益计算错误;

(6)改变收入确认方式或调整前期收入、跨期收入合同处理、系统集成业务、建造合同;

(7)调整坏账准备;

(8)所得税调整;

(9)大面积修改财务数据;

(10)修改202_年数据而未披露前期差错更正;

5、半年报

可以不审计,但要标明“未经审计”字样;

6、临时公告

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10%以上的,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并购重组

关于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目前正在会里审批,如果时间允许,尽量往后推一下,如果实在要做,股转系统也可以做,但要提前跟我们沟通。

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

目前仅能进行豁免情形的定向发行,但其他相应制度将会适时推出,未来可以发行债券、优先股及其他融资品种;

1、定向发行的制度优势:

(1)制度宗旨:小额、快速、灵活;

(2)发行条件:不设财务指标;

(3)限售安排: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

(4)发行间隔:每次发行之间没有强制时间间隔;

(5)信息披露:不强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盈利预测等信息;

(6)发行定价:市场化定价,可以与特定对象协商谈判,也可进行询价;但价格较市场价格较低,可能就是否涉及股权激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作出说明;

2、发行对象:

对于核心员工,其实是股权系统给企业留了一道口子,但是有些不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为了规避,由挂牌公司将其归为核心人员;作为核心人员的认定,一定要履行相关程序,其中的公示不是说在股转系统或报纸上进行公示,而是在公司办公地张贴公示,让员工都看得到。

3、发行流程

4、目前进展

(1)原中关村代办系统挂牌公司在202_年进行首次定向发行以来,至202_年12月31日,共有40家挂牌公司进行了49次定向发行;

(2)202_年4月25日,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正式颁布以来,截止8月19日,按照《非公办法》和《业务指南》:

共完成定向发行备案30次;

发行股票约1.4亿股;

募集资金超过4亿元,平均1400万元;

平均市盈率超过15倍;

(3)新规则发布不到4个月时间,定向发行次数已经超过6年总数的一半;

5、需要证监会核准的: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且融资额超过净资产20%才需要证监会核准,单项条件满足不用事先核准;定向发行说明书里不用提是否超过200人了,既然证监会已经核准挂牌企业为公众公司了,你股东人数本来就可以超过200人。

6、定向发行的主要问题:

(1)主办券商的参与度还不高:已取得推荐业务资格的77家券商,仅有28家券商推荐过定向发行;

(2)老股东优先认购:一方面为了保持价格的合理性,不至于太低,损害老股东利益;

如果老股东不认购,一定要签署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请大家注意一些股东,不要因为签字问题耽误了挂牌公司的定向发行;(有些股东长期在国外,都联系不上,耽误定向发行得不偿失);

未来股转系统可能考虑公示优先认购权的事项,如果老股东没有在限定时间内表示认购,则视为主动放弃;

(3)股权激励(股份支付):如果认购价格与市场价格、PE价格差异过大,是否是股权激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这些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需提前考虑清楚;

(4)核心员工认定程序:一定要按规定程序走;

(5)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内核有券商自己把握,但若持续符合挂牌条件,股转系统认为无需内核;

(6)允许“直投+推荐”模式:即允许主办券商作为挂牌企业的股东,只要披露清楚就可以;

(7)一次核准多次发行只适用于证监会核准的定向发行,不适用豁免情形。

第二篇: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

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的,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的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2_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3、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改制动用资本公积的问题

大部分情况下的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

2、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因为新三板并不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实践中挂牌的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盈利,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做成盈利而虚构部分业务合同。建议公司不要为了做盈利而虚构合同,得不偿失。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

1、尽快根据会计师的意见调整为查账征收。

2、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拟上新三板的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

1、建议在股改的时候规范公司的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

2、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凡是被罚款以上的处罚,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2、关注税务处罚、工商、环保处罚。

3、董监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董监高被列入黑名单而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等。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承诺函等。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的情况。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

1、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2、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六、其他有关历史上出资不规范的情形

1、历史上增资存在代验资问题或者涉嫌抽逃出资情形

对于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代验资的问题,应当由相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不应当再继续采用挂账方式处理。

2、对于大股东出资后将注册资本挪作私用的,涉嫌抽逃出资,应当尽快归还,并适当计息。

第三篇:新三板挂牌上市注意事项

新三板挂牌上市注意事项

主营业务要突出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公司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是: 主营业务突出。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业务过于分散对于中小企业挂牌而言,绝对是“减分”事项。比如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有从事文化广告传媒的小规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没有紧密联系,应当对其进行重组,使公司集中于主业。

资产重组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重组的资产一定要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2.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如《资产重组方案》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有利于公司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4.有利于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5.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同业竞争要处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从事的其他业务,有无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主管机构备案审查的重点。具体关注内容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实职,财务人员是否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是否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

有三种方式在解决同业竞争时经常为企业所用,1.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同业竞争公司转为拟挂牌企业的子公司;2.注销同业竞争公司,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同业竞争企业,注销其余同业竞争企业不对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3.拟挂牌企业回购同业竞争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此外,根据具体企业情况,以协议买断销售、以市场分割协议解决和充分论证同业但不竞争等方式也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持续经营有保障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企业的持续经营要有保障,即企业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没有重大变化,在所处的细分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正如主管机构正在引入有行业背景的人力来应对拟挂牌企业行业越来越细分和新产业的出现,企业对主营产品和业务的贴切和准确描述也尤为重要。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义;二是业务要配合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鉴定等活动,特别是要把有针对性的技术查新资料作为补充材料提供给证监会,尤其是技术的未来趋势及可替代性技术优劣势的分析;最后,行业数据推理过程要清晰,要有详实的调研工作底稿。

高新技术企业身份

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基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扩容前,科技部通过“缩短注册年限”和“扩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两点放宽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中关村示范区内符合新三板挂牌标准的企业数量扩容。新三板扩容后,中关村的模式很可能被其他园区复制,这也意味着全国范围内新三板的“后备军”数量将大增。伴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的是主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更严格的审核。

拟挂牌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指出,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一项明确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资金占用要尽早解决

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都存在“公司个人不分”的问题,即公司的资产、账户与个人的财产、账户有一定的混用现象。实践中,拟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资金往来会较为频繁,因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外部融资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还要花费相当的成本,而调用关联企业暂时富裕的资金,对于实际控制人则是更易做到的事情——如果该企业还专门为调剂资金余缺而建立了类似“财务中心”的内部机构,则在不同企业间进行资金调拨会成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资金往来会更为频繁。

对于拟挂牌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资金占用问题,关键是尽早规范,不将问题带到以后的挂牌公司。重组、以股利冲抵、转为委托贷款等措施都是极为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拟挂牌企业一定要遵守自身已制定的相关制度而不能将这些制度当做摆设,这也是考察和判断公司是否能够真正规范运作的有力证据。

财务处理要真实

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是主管机构审核时关注的重点之一。同时,主管机构希望企业在挂牌资料中使用平实语言,不夸张,不广告化,不粉饰业绩,不进行利润操纵。

对此,企业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给出合理解释。例如,如果企业的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则对企业运营而言是一种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企业能对自己的风险转移能力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则“原材料价格波动大”不但不会对企业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体现了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另外,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公司的流动比率较同行业公司高,而资产负债率较同行业低等问题,主管部门都会要求企业做出合理的解释。

股权激励要规划

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都有自己的专利技术,都是轻资产的中小科技企业,对于企业而言,人才是核心竞争力。仅靠高工资留住人才的做法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应对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股权诱惑。但股权激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提前规划,诸如稀释多少股权?如何定价?与业绩如何挂钩?会计如何入账?等问题在挂牌改制时会接踵而至,而此时再处理的难度会加大。

拟挂牌企业可以在团队相对稳定后就进行股权激励规划,在具体的操作上,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要在战略高度上给予人才足够的重视,以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其次,激励股份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再次,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并设置好完不成目标、严重失职等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最后,对于考核指标,公司也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

企业运作需规范

中小民营企业容易在生产经营不规范、资产权属、环保、税务、“五险一金”等方面出现问题。如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按要求进行验资,导致注册设立存在瑕疵;租用的厂房产权手续不完善,其生产基地租赁方尚未取得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连续因环保项目违规,遭到项目所在环保部门的处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面临税务处罚和调账;在报告期内按当地社保缴纳基数下限给员工缴纳社保,而非法律规定的实际工资,并且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出现这样的问题,企业一定要明白:彻底解决问题、切实规范运作才是根本,才是万全之策。这也是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于拟挂牌企业而言,是一项“加分”因素,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篇: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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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具体解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若有其他说明,请补充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对发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揭示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其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五、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六、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如有)

七、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如有)(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八、律师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

XXXXXX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新三板挂牌条件

三、新三板挂牌条件

8月3日,新三板扩容正式获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三家试点: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新三板挂牌对象为国家级高新园区注册的企业。证券业协会称:目前未收到新增三家有企业挂牌的通知,亦无法确定在上述三个新增园区之外注册的企业是否可以在园区挂牌交易。因此,目前仅有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七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实施定向增资。自202_年10月启动定向增资试点以来,截止202_年7月底,已有33家公司完成了40次定向增资,募集资金18.9亿。但暂未出台有关定向增资的具体规则,仅以内部执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挂牌条件

1、国家级高新区注册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股东出资真实,且现有股东人数在2到200人之间;

3、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5、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6、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7、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并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8、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9、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倾向

1、审慎推荐的行业:咨询服务业和文化传媒业。

2、鼓励推荐的行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份进入系统转让限制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上述“1”的规定。

3、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新三板挂牌前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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