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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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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建建[2006]7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清单

附件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记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此项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施工单位在竞标时不得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减免范围。

第六条 非招投标项目也必须依据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费率,在合同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情况。

旗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一次性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项帐号,并将银行存款凭证交给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须将该项费用的到位情况列入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审查内容,并在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检查后,分阶段通知银行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分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比例支付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施工阶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检查评分。评分结果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应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时、主体施工、装修阶段及工程竣工时及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40%预付。

(二)工程主体施工阶段,经检查评分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30%划拨,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划拨。

(三)工程装修阶段,经检查评分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20%划拨,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划拨。

(四)工程竣工时,经检查核实工程全过程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并无任何安全事故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申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书面通知单及监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签署清帐意见(见附件二)。

对因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未能完全拨付该项费用的,工程竣工后将余款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列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和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按规定单列单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河 南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豫建法监〔2007〕4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 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35个扩权县(市)建设主管委、局,安阳市、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创建宜居城市活动深入开展,我厅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亲民、爱民的城市卫士,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文明执法,执法为民,促进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范围和目标

全省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执法队伍以大队为单位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计划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做到政治合格、执法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成为一支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要求、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执法队伍。

三、申报和考核办法

1.申报

各大队在对照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建设厅申请考核验收。省辖市行政执法支队(未设支队的,由主管委(局)城管或法制机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在每年7月底前将初步验收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2.考核检查

每年第四季度,由省厅统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申报考核验收的队伍进行验收,同时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

3.授予称号

省建设厅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队伍授予“全省建设系统合格行政执法队伍”称号;并在合格队伍中评选“全省建设系统十佳执法队伍”。对规范化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优秀队员给予表彰,授予“全省建设系统优秀执法队员”称号。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是队伍自身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展示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需要。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2.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各省辖市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要把规范化建设标准作为队伍日常建设和管理的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所属队伍和对口县(市、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要对照标准,制定达标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队伍形象。各省辖市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考核验收计划报厅政策法规与城建监察处。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省辖市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要注意发现总结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及时做好宣传、交流,促进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 1.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2.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建设系统

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

(试行)

1.总体要求

1.1.为切实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狠抓队伍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全省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

1.3.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建设系统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队伍组织。

2.组织建设

2.1.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组织机构健全,名称规范。市设支队,县(市、区)设大队。领导班子配备合理,作用明显。独立设置的执法队伍执法建制齐全,并设有法制、督查、案件处理、快速反应等工作机构。

2.2.党、团、工会组织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配有专职政工干部。

2.3.基层文化生活丰富,设有阅览室、活动室等文体活动场所。

2.4.队伍建设长远有规划、近期有目标,有计划,年终有考核。

2.5.重视宣传工作,有专人负责,宣传工作有阵地、有成效。

3.行政执法

3.1.执法主体合法,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

3.2.执法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每年集中再教育时间不少于15天,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执法。

3.3.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文书书写清晰工整;卷宗整洁,装订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行政处罚备案及时准确。

3.4.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率不超过3%。

3.5.现场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无粗暴执法现象。

3.6.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4.队伍管理

4.1.执法队伍及所设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建立岗位责任制。

4.2.执法队伍建立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规章制度,台帐规范齐全。

4.3.队员执勤时佩戴标志,举止端正,仪容整洁。

4.4.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装备管理良好。

4.5.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严格遵守勤政廉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省政风行风热线投诉每年不得超过5起。

4.6.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5.执法保障

5.1.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5.2.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5.3.根据城市规模,按照豫建〔1998〕47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

5.4.配备相应的通讯工具、执法车辆、办案设备、执法作业机械,满足执法工作需要,达到快速反应要求;逐步建设数字监控系统和质量评价体系。

5.5.各项经费按照豫建〔1998〕47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执行,并足额、及时到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待遇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篇: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连建质〔2007〕551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提高监理的工作质量水平,促进监理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不应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由建设单位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三、对发现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我局将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并由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四、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在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书面告知施工企业的内容。

五、外省外市的监理企业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审查监理企业的《核验通知书》,应对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六、监理企业在承接监理业务后,应按照投标文件的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到位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得随意变更,监理合同备案部门要及时将投标过程中的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传送给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因上述原因确需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提供书面报告、备案表和下列材料(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1、要求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企业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文件;

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变更补充合同;

4、新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岗位证书;

5、外地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重新任命不低于原项目总监理条件且无在监主体未完工程的同志担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须签订补充协议并重新进行合同备案,由合同备案部门上传至工程建设信息档案网告知各相关单位。

八、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不良行为的考核工作,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负责所辖区范围内的考核工作。市建设局的工程建设管理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对照标准进行考核,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所列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的,必须予以扣分,扣分行为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进行。

九、扣分程序

(一)发现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二)在签发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扣分通知单》,送违规总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签收(《扣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

(三)市区内监督人员应将扣分情况于检查当日上传市建设局,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将及时处理记入信用档案(上传扣分情况格式见附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由所在企业在3日内向市建设局质安处申诉,市建设局接到申诉后应组织核实。

十、对获得省示范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两年内每次评标应进行加分,每次加分分值不高于5分;属省优秀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每次评标应进行加分,每次加分分值不高于3分;属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参与投标每次评标应当加分,每次加分分值不高于3分。对获得市示范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两年内每次评标应进行加分,每次加分分值不高于3分;属市优秀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每次评标应进行加分,每次加分分值不高于2分;属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参与投标每次评标应当加分,每次加分分值不高于2分,对于同时获得省市两级的监理的企业和总监不重复加分。

十一、对达到限制分值的监理企业和总监,市建设局将及时通知招标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在限期内限制其相应的活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第四篇: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计(2006)18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

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建管局,各市建设(委)局、房管局、规划局、城管(市容)局、建工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统计局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

建设统计信息工作是国家统计信息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建设事业各行业的基础工作,也是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经过全省建设系统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统计信息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信息、咨询、参谋作用,真实地反映了我省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轨迹,基本满足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但在新的时期,建设统计信息工作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计内容和形式、统计方法和手段、统计队伍建设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统计信息工作,推动我省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目标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建设统计信息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的需要;是动态监测城乡建设事业运行质量、实施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

2、建设统计信息的工作目标是:围绕全省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开拓创新,进一步理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着力推进统计信息 工作规范化建设;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以制度方法改革为核心,培养一支业务素质高、人员稳定的统计队伍;整合建设统计信息资源,加快统计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数据采集规范化、传输网络化的统计信息系统;拓宽建设统计信息服务领域,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和统计信息服务水平。

二、理顺建设统计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

3、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对统计工作部门在工作经费、人员安排、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4、要建立健全建设统计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要结合《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建设统计工作法制化、程序化、标准化。

5、要明确承担统计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实行建设统计综合管理与具体报表分专业实施的工作方式。各市、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统计信息工作。

6、要加强与政府统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分工协作、数据共享”的工作机制。

7、要加强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统计人员掌握科学的调查理论和统计工作技能,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8、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统计队伍。统计人员换岗或调离时,必须及时安排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替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加强统计执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9、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建设统计相关工作制度,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10、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逐级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统计数据审核和纠错制度,维护统计调查数据的严肃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11、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和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建设进行巡查。要重点查处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四、坚持开拓创新,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12、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尽快研究制定适用于建设事业运行形势分析需要的统计调查制度。补充完善能客观反映建筑节能、人居环境、建设领域服务业、经济运行质量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统计指标,不断完善建设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运行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13、要加快统计管理方式的创新。研究建立部门间、地区间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加快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在各个调查领域的应用,努力提高统计调查的水平。要充分发挥社 团组织、科研单位、民间机构的积极性,进行委托调查的试点工作,拓宽信息采集渠道。

五、加快建设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服务水平

14、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我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把计算机应用技术普及到日常的统计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建立健全数据快速传输通道和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形成方便快捷的下载、上报和查询模式。要积极探索部门、企业联网直报工作。

15、要整合建设统计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全面、内容完整的统计资料库,形成专业齐全、上下贯通、快速便捷、信息共享的建设统计信息服务体系。

16、要把统计信息工作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统计为管理服务的作用,提高统计信息利用率和利用水平。

17、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综合运用。凡建设系统的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以及资质管理中涉及统计指标的,要以合法程序公布的数据和统计综合管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18、要以需求为导向,拓宽统计服务领域。要把政府需要、民意心声、社会(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要加强对建设事业运行状况的监测,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要把满足社会公众对统计产品的需 求放在重要位置,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建设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篇:安徽省建设厅文件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建文明[2007]24号

关于表彰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和文

明职工的决定

各市建委、行业主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2006年,全省建设系统各行各业坚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涌现出一大批服务经济建设、体现时代精神、深受群众称赞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力地推动了建设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安徽省文明行业(系统)评比表彰办法》,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厅研究决定,授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等55个单位“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合肥市房地产局瑶海分局等40个单位“全省建设系统文明窗口”荣誉称号,授予合肥市庐阳区市容局蒙城路班组等35个单位“全省建设系统文明班组”荣誉称号,授予李远梅等20名同志为“全省建设系统文明职工”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继续勤奋工作,再接再厉,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再创佳绩。全省建设系统各行各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敬业奉献,争先进位,为实现全省建设事业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七大献礼。

附件: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职工表彰名单

1 主题词:建设 文明 表彰 决定 抄报: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建设部文明办

抄送:省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指导委员会 安徽省建设厅 2007年1月30日印发 印数:100份 文印:占志梅 校对:王一建

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园林局

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包河分局 合肥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支队 淮北市建设委员会 淮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蒙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宿州市建设委员会 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蚌埠市路灯管理所 蚌埠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蚌埠市城市规划局 阜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 淮南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 淮南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

2 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滁州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 六安市自来水公司

六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分中心 马鞍山市建设委员会 马鞍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巢湖市灯饰管理处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芜湖市建设委员会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泾县建设委员会 铜陵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铜陵市房地产管理局 铜陵市城市规划局 铜陵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东至县建设委员会 安庆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宿松县自来水厂 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 安庆市城市规划局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黄山市园林管理局 黄山市歙县市容管理局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处 九华山风景区建设环保局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管理处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3 安徽省建工集团公司建筑机械厂

全省建设系统文明窗口

合肥市房地产局瑶海分局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局窗口 合肥市供水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合肥燃气集团公司市场发展处 合肥市公交集团公司综合服务中心 合肥市包河区市容局环卫车队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合肥市包公园管理处

淮北市供水总公司接水服务中心 淮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宿州市泗县建设局办证大厅 宿州市市容管理办公室 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蚌埠市房产交易管理所 阜阳市自来水公司用水服务大厅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淮南市城建档案馆

淮南市政务中心房地产局窗口 淮南首创水务公司供水管理所 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马鞍山市首创水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巢湖市广厦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芜湖市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 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4 铜陵市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铜陵市规划局办公室

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执法局窗口 池州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 安庆市自来水公司公用工程公司 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交易服务大厅 黄山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管理处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汤口分局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省政府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省建设厅驻京建管处 省建医院一科

全省建设系统文明班组

合肥市庐阳区市容局蒙城路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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