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组织秘书长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秘书长考核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完善本社会组织秘书长绩效考核工作,促进本单位更好地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秘书长。
三、本社会组织负责秘书长绩效考核的有关工作,具体任务是:
1、负责审核秘书长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
2、负责跟踪检查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考核内容:
1、学会工作。即服务会员所做的工作;
2、本职工作。即履行职责、完成业务所做的工作;
3、自身建设。
五、考核程序:
1、书面汇报。被考核者对照年度工作目标,认真总结,客观评价,并撰写2000字左右的书面汇报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送本社会组织审核。
2、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审核汇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计算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实行100分制,其中:理事长测评占30分,常务理事测评占30分,理事测评占40分。
4、审定考核成绩。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将考核结果报告上级主管单位,采取发文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对考核成绩合格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金奖励。
3、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由本社会组织负责解释。
第二篇:社会组织领导人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领导人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领导负责人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负责人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本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会组织的领导负责人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领导负责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分支机构的领导负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术语和定义
无
四、内容
1、总则
1)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理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理事会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2)结果本单位实际情况,运用多维测评、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领导负责人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领导负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3)综合考核评价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
2、管理机构及权限
1)本社会组织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2)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领导/分支机构领导的综合考核评价。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3、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1)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党建;业务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求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2)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业务业绩占5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占50%(所含8项指标权重相同)。
业务业绩中,业绩成果占50%,财务绩效占25%,科学管理占25%。3)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共8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包括班子业绩、个人贡献(各部门负责人业绩只包括个人贡献)。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4)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业绩占50%,素质和能力占50%(所含6项指标权重相同)。
业绩中,班子业绩占70%,个人贡献占30%(各部门负责人业绩中个人贡献占100%)。
5)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领导人员实行分类评价:
(1)各领导人员重点评价执行本社会组织决议,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风险管控,经费预算,组织业务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业务考核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2)各部门领导人重点评价执行本社会组织决议,制定部门战略规划,职能管控与服务,预算执行,管理创新,完成职能部门业务等方面的情况。
4、综合考核评价方式
1)本社会组织成立考核评价组来具体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组成员由本社会组织总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人员构成。
2)本社会组织考核评价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通知被考核本社会组织或职能各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3)被考核的社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述职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等。
4)民主测评(1)部门内部民主测评。测评是,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党工团工作人员、部分职工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会议,与会人员包括全体职能部门成员。
(2)本社会组织领导评价。由领导对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及职能部门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3)各职能部门评价。由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4)任期届满当年只进行任期民主测评,不再进行民主测评。
5)将民主测评的结果,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作为确定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等级的重要依据。
(1)各领导班子测评主体的权重:本社会组织领导占25%,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占10%,班子成员25%,部门管理人员占25%,党工团工作人员、职工代表占15%。
(2)领导班子正职测评主体的权重与领导班子测评主体的权重相同。
(3)领导班子副职测评主体的权重:本社会组织领导占20%,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占5%,领导班子正职占20%,领导班子副职占15%,部门管理人员占25%,党工团工作人员、职工代表占15%。
(4)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测评主体的权重:本社会组织领导占40%,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占30%,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占20%,部门领导班子占10%。
6)被考核对象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个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
7)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管理人员、部分党工团工作人员及职工代表。
8)听取意见。听取本社会组织检查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见。
9)调查核实。根据需要,通过走访有关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10)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考核评价解决过建议,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上报本社会组织。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综合考核评价等级、提高能力素质和改善业绩的建议等。
11)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本社会组织审定后,有本社会组织指定人员进行反馈。其中,考核评价结果向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领导班子主要夫人则和本人反馈,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向其本人反馈。
12)材料归档。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归档,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5、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1)领导班子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人员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2)考核结束后,要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其中,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要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完成;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3)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为完成本社会组织业绩考核目标的,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本社会组织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登记。
4)领导人员任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
5)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步;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适当调整;结果为“较差”的,进行改组。6)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步;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限期改进,视情况适当调整岗位;结果为“不称职”的,解聘职务。
第三篇: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景政办发„2011‟74号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景有关单位: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景泰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组织 执法监察 通知
抄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各办公室,武警景泰中队。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为促进全县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10‟20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法„2011‟82号)等法规、规章和意见,结合全县实际,就加强全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都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县社会组织也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景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县社会组织仍然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其自律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内容缺失、形式缺位和执法监察不到位的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出现违章经营、违规办事和违法活动等现象,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甚至未经登记就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完善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形式。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检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1.日常监管。在日常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运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检查的初审;参与针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2.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检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追踪限期整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承担民事责任或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执法监察。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对社会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包括同级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监察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合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包括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指对社会组织某一领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一突出问题进行的执法监察。在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与自身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三、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主要是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内容。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偷税漏税行为的;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12.超期不年检、不换届,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
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乱收费行为。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审批和收费项目的审核。
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协同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维护联合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中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提出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及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组织乱收费行为。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收费标准的审核。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办理及税收征缴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税款统一代征代缴,为社会组织提供税务发票。查处社会组织的偷税、漏税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审批工作,落实其公益性活动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负责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质监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申办、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的年检、查询与日常监管。
文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外事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审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县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结算账户。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县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明确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协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报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执法监察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络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兼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执法监察技术设备,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执法监察工作经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县财政要把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执法监察经费按照属地社会组织数量确定额度、纳入预算。县级财政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执法监察装备投入力度。
(五)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民间非法组织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
景泰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肖进银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常守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俊德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安方强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经研室主任
张学仁 县发改局副局长 胡秉林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 智 县教育局副局长 郝建国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兆胜 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卢新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培民 县人社局纪检组长 沈文成 县文广局纪检组长
高建青 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
公室副主任
杨鹏科 县国税局副局长 沈茂强 县地税局纪检组长 朱世魁 县工商局副局长
宋 杰 县质监局副局长 狄国林 人行景泰支行副行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胡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执法监察具体业务工作。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第四篇:社会组织入会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会员入会、退会、奖惩管理办法
一、会员入会管理制度
1、热爱本会,用户本会的章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本会会员退会管理制度
1、会员主动申请退会
根据本会章程关于会员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因个人和单位等其它原因主动提出退会的,应当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本会秘书处办理好各项有关事项的交接后退出本会。
2、会员因下列行为退会 1)会员未提出申请自动退会的; 2)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被劝退本会的;
3)因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给本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被劝退本会;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被劝退本会; 5)其它不良行为已不适应继续在本会任职退会的;
6)会员有以上1、2项行为导致被劝退本会的,再次申请入会的,须经秘书处进行严格审查考核,并报理事会讨论,由会长决定是否同意入会;会员有以上3、4、5项行为导致被劝退本会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会组织。
三、本会会员的奖励处罚
1、会员的奖励
优秀会员单位。一年评选一次,本会年会时表彰。评选对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表现特别优异的普通会员单位等。
2、本会会员的处罚细则 1)通报批评
会员有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不经本会批准,以本会的名义实施宣传传播、洽谈商务、项目合作、举办活动等各种行为的,给本会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予本会通报批评。以书面文件通知到每一个会员。
2)记过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本会批准,以本会的名义开展商务活动、项目合作、商务洽谈、文化交流、信息传播等开展各类商务活动的行为,给本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并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会员资格降级处理。
3)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本会批准,以本会名义开展各类有损本会形象,给本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不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篇:南通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南通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南通市各级人民政府民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统一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满一个;
(二)没有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上一次评估等级满2年以上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未参加检查的;
(二)上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组织建设、业务活动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
(二)进行终评,作出终评结论;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确认。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由5至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5年。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终评,终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终评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由5名以上委员组成,由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5年。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以及对举报、退出评估的裁定。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或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和管理,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检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评判、抽样检查、考察初评和审核终评的方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在规定时间提交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参评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并向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四)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审核初评结论,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7天),并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
(七)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局可评定3A(含3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3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负责4A等级以上的初评和上报工作。
市民政局可评定4A(含4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4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负责5A等级的初评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期间,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中,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对所知悉的社会组织情况和评审情况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参评社会组织也有权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第二十四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二十六条 复核委员会应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核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七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于作出决定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进行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间,社会组织要求退出评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出的,经复核委员会裁定后,在媒体上发布撤销其评估等级公告,该社会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估。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三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以及获得评优评先资格。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检查程序。
第三十三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1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不申请评估,或符合参评条件未参加评估的,定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四条 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损毁或遗失的,社会组织可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或补发;评估等级证书或牌匾制作费用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或全面检查。
第三十六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或等级牌匾的,降低一个评估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等级;
(二)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检查不合格的,降低至2A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未参加检查或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的,取消评估等级;
(三)跟踪评估检查未达到被授予评估等级要求的,依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降低评估等级;
(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降低评估等级;受相关政府部门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上和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取消评估等级;
(五)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评估等级;
(六)社会组织依法终止活动或注销登记的,取消评估等级;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有关部门应取消其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简化检查程序和获得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5日市民政局发布的《南通市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