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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总结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3-53863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2 16:1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事诉讼法总结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辩论原则是其特有原则。

2.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可以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再审时原审程序中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员仍可参加,丹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

3.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4.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应当回避的人,即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5.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级别管辖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是指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⑦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7.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8.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9.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通常是以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11.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12.原告:是指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3.公民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即公民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还应该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

(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14.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法人作为当事人,应由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设置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法人仍然有效。

《民诉法适用意见》还规定(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15.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16.诉讼代表人制度: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有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7.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上(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1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9.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2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什么时候能够上诉:法院的判决侵犯了该第三人的利益

22.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灭失;(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终结(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灭失的情况。23.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24.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5.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的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2)确认之诉所要求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并不一定存在,但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3)处于对法律关系相对稳定性的考虑,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6.证据: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又各自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要求给出一种证据说出属于原始证据还是派生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27.民事证据的种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28.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9 无须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这里“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2)自然规律及定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3)推定的事实,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定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某一事实为基础,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案件审理中被法院确认(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7)自认的事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31 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是指当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5)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6)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7)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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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财产保全的程序: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并且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于执行的概念: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判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拘传:(1)拘传的适用对象:①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③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拘传的适用前提是上述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4)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使用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普通程序起诉的积极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主要便于法庭审理以及被告进行答辩。(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简易程序适用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的计算:从法院立案开始计算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上诉的提起条件:(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提起诉讼;(4)必须提交上诉状。44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关于离婚案件上诉的裁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支付令的概念: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与义务人通过协议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行为。

执行中止的概念: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而暂时中止执行程序,等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回转的概念: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为原来的执行根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

第二篇: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

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

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指挥行为

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

诉的利益问题

诉讼担当是为了保护原当事人的权益而赋予另一主体的诉权。独立财产与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人格独立的基础。

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能否代理共同诉讼中的数个当事人,要看共同诉讼人之间是否存在独立的利益冲突。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是监护权的内容。

法院在实体审理前要查明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主要是看是否有原、被告、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其类别。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实体法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些有相关规定。抽象的证明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证明责任问题上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官可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代理权存在的争议应由主张代理关系存在的一方对引起代理关系发生变化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履行问题等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法律上的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论推定与直接推定。

间接反证与证明责任

证据不足即未达到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已达到了可视为真实的程度。发现真实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只有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

础上,民事实体法才能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利益这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目标才能实现。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事实证明的一般情形。只有少数对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事实,才适用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

人民法院将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视为主张放弃举证的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法院审理时不再组织质证。

证据交换

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不受30日的限制。举证期限从收到举证、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调解案件时一看是否有调解可能;

二、看当事人是否自愿。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着调审合一的严重弊端。

证明责任是败诉风险说。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才能产生证明责任的问题。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

证明是查明争议事实的真伪,获得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先确定案件事实,再裁判权利义务关系。

证明对象的条件:

1、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上的意义;

3、双方对该事实有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法院通过具体的事实来认定抽象的事实。

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常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或者当地习惯时,也要成为证明对象。

诉讼上自认的对象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受法律。

自认与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不同。

诉讼外承认可作为证据来使用,但不具有免于证明的效力。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除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法院确认此种承认的法律效力。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私权,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推定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预决范围还包括仲裁裁决。民事判决的预决效力应限于判决主文中认定的事实,不包括判决理由的事实。

证据应当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向法律举证,法院只起辅助作用。

法院的任务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必须搞清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情况。

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1、必须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客观性;

2、与待证事实有联系,关联性;

3、符合法律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有无是法院认定证据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事实材料若不具备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无证据能力,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法律在设定义务时应当符合期待可能性的要求。

《证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无因不出庭、视听有疑点、证人有利害、原件无核对、年龄智力不相当。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证明力有规定时,法官须依据该规定,否则就构成认定事实违法;未规定时,法官应依据理性、良心、生活经验对证明力作出判断。

用证据来证明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

依据证据和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反证的作用是消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反证不同于对本证的反驳。证据反驳指对对方的证据认为不合法、不真实或者无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反证则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本证必须达到法官确信该事实很可能存在的程度。反证只须达到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间接证据的规则:

1、各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2、形成证据链条;

3、间接证据本身有一致性,相互间不矛盾。

公文书应当向制作单位调查真伪。

书证的条件:

1、本身真实;

2、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人不得为:

1、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书面证言有证人的身份证明及证人作证能力的证明;未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不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作为证据。

当法官用尽其他证据仍无法对待证事实形成心证时,才可把询问当事人作为证据。

承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为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专家辅助人制度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部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勘验笔录的制作;

1、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制作;

2、法院依据职权来制作。

证据保全是指事先固定保存证据的制度。条件为:

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

2、开庭前进行。实务中进行证据保全不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通常应通知其到场。

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2个诉

讼代理人时应在委托授权书中载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与特别授权的不同,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代理权限是否包含执行程序。

离婚诉讼等身份关系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参加。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庭提交离或者不离的书面意见。

授权委托书是授予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

诉讼代理权未变更或者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非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则是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只要有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人来参加,就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来追加使其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权利的。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证据材料是法庭审理初期,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而证据则形成于庭审调查终结或者法庭评议阶段,才能确定哪些证据材料为证据。

调解中的合法原则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的程序与庭审的程序相同。调解协议内容如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

处时,审判人员可以让当事人重新协商。调解书是以调解协议为根据,并对其进行确认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履行,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另起一行,写诉讼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签收与否是该调解书生效与否的标志。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及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美国和解

法官不能通过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若进行审判他们将如何作出判决的方式来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英国的“合意判决”

调解的偏好必然导致了调解的扩张和判决的萎缩。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性质上和正当化依据上的差别。

我国法院现在不以保证在审判公正的前提下获得一个“非黑即白”的判决,而是要迅速、妥善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秩序,以达到所谓的案结事了。

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新的审判方式改革应是判决型而不是调解型。谋求纠纷的强制性解决,而不是说服当事人,从心理上完全解决纠纷。

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质证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必经环节,也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法定方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却有困难并

经法院准许的;或者已经不存在的,可以不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节假日在期间中的,不予扣除。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全国性节假日。

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有困难。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财产保全可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制度与行为保全制度,后者规定于三部知识产权法中。财产保全的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措施可在一审与二审程序中进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一律应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先予执行案件,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同于法律制裁。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不同之一在于与判决结果无关。

每个案件都要交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还有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负担有败诉人负担原则、法院决定负担、当事人协商负担及自行负担原则。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决定由胜诉的原告一方来负担诉讼费用。

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自行负担。一审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不得单独提起上

诉。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之不同。

实务上有必要将司法救助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包括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单位。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非权利主体当事人要成为适格的原告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社会保险(五险)是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起诉从法律性质上看是原告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会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进行。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自然人的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与住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双方不得再就纠纷向其他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有排除人民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险费用争议是否为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撤诉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婚姻法第34条规定了法律上的禁诉期。财产权益案件一诉定终身。

起诉条件实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有机结合。

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起算。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

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于鉴定方面,现在实行由当事人自由处分为主,法院依职权加以确定,且二者协调运作的全新模式。

证据交换也实行当事人申请与协调一致为原则,同时辅之以法院依职权运作。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都予以确认的,可直接进入法庭辩论。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诉讼中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的本意就是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审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开庭审理必须以言词审理形式来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五个阶段是: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五个阶段。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参加本案诉讼。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首要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

首先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并告知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审改规定》第八条、《证据规定》第47-62条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民事诉讼法128条

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合议庭要讲清楚法律规定,分清是非责任,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开庭审理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离婚判决要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不要结婚。

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撤诉的法定条件是:

1、原告提出明确的撤诉申请;

2、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3、目的正当合法;

4、在宣判前提出。

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其法律效果完全相同。撤诉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可按撤诉或者缺席判决。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要看具体情形作出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裁定作出后,在此期间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需要继续执行。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法律效力。

诉讼终结以某方当事人死亡为前提,诉讼终结是法院了结案件的一种方式。从符合诉讼经济的理性原则,原告消失后,需等待明确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如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则裁定终结诉讼。

重新认识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弄清楚简易程序的

真正含义及存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心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不适用的情形:

1、重审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3、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

4、特别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简、便、易。

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来进行审理。立法扩大、司法上限制。处理时要循循善诱、积极规劝来促成当事人和解。

小额事件如何处理直接决定人民信赖司法与否的关键。诉前调解案件有时候会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

裁判是由特定的司法机构作出,不同于其他非司法机构的强制力判断。审判权包括管辖权、审理权、裁判权和执行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裁判的形式分为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判决处理实体问题,裁定和决定处理程序问题。决定处理的事项是那些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判决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最终裁决。

形成之诉

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得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其法律效力有形成力。形成权-形成之诉-形成判决-形成力

补充判决与更正判决

诉讼费用虽不是案件纠纷的实体部分,但也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的事项。诉讼费用不是案件的实体争议,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另行起诉。

非诉判决为不得上诉的判决。

案由应当准确的反映该案件的争议性质和实质焦点。

判决除了陈述判决的直接理由,还包括对重要证据是否采纳的理

由。判决结论是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的答复。

民事判决的排他性、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判决的原有效力是指判决本身所具有的效力。原有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

前诉中所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有类似证据的作用。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以及法院自己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之所以不需要证明,是基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当事人与法院都要受到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的暨判力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不得改变判决。

一事不再理原则

诉的利益

诉讼标的不受实体法上请求权概念的束缚,不同的原因事实仅产生同一法律效果。这些不同的原因事实并不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只是所依据的理由不同,而非诉讼标的不同。

既判力以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为基础。判决的理由中涉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即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只及于诉讼标的。当事人主张或者抗辩的事实及法律效果也无既判力。我国诉讼实践中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都有既判力。判决理由中各争点的判断在后诉中不得加以争论。

要以前诉的请求是否被特定,来决定前诉的判决是否有既判力。前诉特定,则无既判力;前诉不特定,则有既判力。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和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例外情形有脱离诉讼系属后

当事人的承继人。判决是确定言辞辩论终结时法的状态。

形成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一般第三人都有既判力。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法律适用情况。

《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

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所作的判决,属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

上诉程序提起者为原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裁判中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正确性的基础上。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主要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由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凡进行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一律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再审程序中的调解,均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

平衡纠正错误裁判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新的再审指导思想。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环境不够好,再加上法官素质不够高,导致案件裁判再审率较高。

申诉与申请法院再审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一种发动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的发动有较大的随意性。

第三篇:民事诉讼法[模版]

《父子诉讼》与《<霍元甲>遭起诉》的观后感

-------关于民事诉讼的理解与认识

本节民事诉讼法课我们观看了《父子诉讼》与《<霍元甲>遭起诉》两部关于民事诉讼的案例视频。这两个视频从不同的方面从不同的方面解释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基本制度和民事审判等知识。

《父子诉讼》主要是讲述了李丙臣赵同兰夫妇状告其八儿子儿媳李祥忠和吴成香。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定远寨人民法庭庭长、全国十佳法官李昆仑审理了此案。

首先核对了当事人,原告为李丙臣和赵同兰夫妇(山东冠县柳林镇大桶庄村村民),被告为李祥忠和吴成香夫妇,被告是原告的八儿子和儿媳。而后进行了法庭调查,本案件起因于一次锁门,儿媳吴成香误将公公反锁在家中,两人产生口角相互谩骂。被告李祥忠回家后也加入这场纷争,将门窗打坏并砍到几棵父母种植的树木。为此李丙臣夫妇将其八儿子及儿媳告上了法庭。

全国十佳法官李昆仑受理并审判了此案,在此案件的审理中,李昆仑严格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审理此案,并且最后通过调解解决了双方的矛盾。在此案中的民事审判具有下列重要的意义。首先它使用了简易的审判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充足的情况下十分适用。而且对于偏远的农村缺乏一定法律知识的农民来说,这样的简易程序更容易使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通过最终的法庭调解解决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问题,对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血缘关系的亲属来说是一种合理且伤害最小的解决办法。而且李昆仑法官细致耐心的给他们讲解他们作为原被告所负有的权利与义务,使得缺乏法律知识的他们对于案件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

而另一个案件则是关于李连杰所演的电影《霍元甲》。2006年由李连杰主演的《霍元甲》上映后,自称是霍元甲孙子的天津老人霍寿金因不满该片虚构的“黑社会老大”、“盲女恋情”、“惨遭灭门”等情节,将中国电影集团、演员李连杰等告上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霍寿金的诉讼请求,结论为电影《霍元甲》没有侵犯霍元甲的名誉权。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霍寿金老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其是否具有诉讼资格、电影《霍元甲》是否侵犯了霍元甲的名誉权等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及其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护。但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霍寿金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侵犯霍元甲的名誉权。

虽然霍寿金老人败诉,但是但其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霍元甲虽然作为一位历史人物已经成为大家所共同认可的民族英雄。但是电影创作的过程中也要一定程度尊重历史,尊重历史人物。同样作为历史名人的后代要有一定宽容的心态。

这两个案例对于民事诉讼的理解有了更好的促进作用,对于简易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案件的调解具有借鉴意义。

第四篇: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复印的第二手的证据

2.径行裁判: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是二审中的一种审理方式

3.回避: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5.既判力:即实质确定力,指生效民事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

6.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7.诉讼担当: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民事主体的情形。

8.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9.物证: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价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1.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12.高度盖然性: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简答题

1)简述非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

1.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只限于因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当事人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法院

4.在选择范围上,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5.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协议管辖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否则无效

2)简述移送管辖A与管辖权转移B的区别

1.B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

A是指无管辖权的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

2.B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的,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

A除涉及级别管辖的情况外,一般仅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

3.B依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当上级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这是审级制度和权限所决定的;而下级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经上级法院准许,下级法院没有决定权。

A一般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

3)简述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简述证据的法定分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电子证据

5)简述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A民事判决适用于解决诉讼中的实体问题

B民事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2.法律根据不同

A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

B民事裁定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

3.形式不同

A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B民事裁定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

4.制作的时间不同

A民事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B民事裁定可以再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

5.上诉的期限不同

A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

B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6)简述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7)简述无需证明的事实

1.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8)简述缺席判决的法定事由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无诉讼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9)简述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10)简述财产保全解除条件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请求撤回申请并经人民法院统一的4.财产保全裁定经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依法撤销的5.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汇总所确立的义务

论述题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

论中国的司法改革

第五篇: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多数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护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三、民事纠纷的类型:

1、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分

2、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五、简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及其具体内涵。(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和和解)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节和仲裁)

3、公力救济:利益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

诉讼的特点是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

六、诉讼的特点: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七、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和解、仲裁、调节、诉讼

八、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

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九、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查员构成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时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

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

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十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诉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十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

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十三、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

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十四、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

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十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人民法院:审判机关、2、人民检查院当事人:(监督机关)、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

十六、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分别有:

(一)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的。人民法院

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这既是它享有的诉讼权利,也

是他对国家、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二)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这一权限在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中具体化为抗诉权。

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目的是为了促使民事案

件依法得到公众的审判,同时,这也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必不可缺的主体之一,除与人民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外,还与其

他参加诉讼的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范围比较广泛。

(四)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基于诉讼代理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赋予

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相似的诉讼地位,因而他们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今 本相同,当然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

(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既要与人民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又要与当事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他们要做到:

1、必须为查明案件事实,配合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指挥

2、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如实地反应案件事实,或者协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

十七、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分别是什么?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判

行为

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

4、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

十八、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指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十九、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分类有:诉讼案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案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二十、诉讼行为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1、必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和消灭的结果。

二十一、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同/

(一)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主要是审理和裁判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抗

诉行为和出庭支持抗诉的行为(监督行为)

(三)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他们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担当者,由此决定

了当事人诉讼行为具有特殊性:(任意性、可撤销性、期限性)

(四)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也具备上述3个特点。

(五)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而参加

诉讼的,他们的诉讼行为不具有任何任意性和可撤销性的特点,但具有期限

性的特点

二十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

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十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进本法、程序法

十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十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

1、对事的效力

(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条件)

2、对人的效力

3、空间效力(领土、领海、领空)

4、时间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一、民事诉讼各个基本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

民事诉讼基本原理主要由:民事诉讼价值理论、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既。

判断力理论构成。其间的逻辑结构和关系是:

1、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是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基石和核心,是最为抽象的理论,同时也是沟通

民事诉讼理论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科学理论的桥梁

2、在不同的价值观指导下,立法者在进行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

动时,就会存在不同的目的,从而产生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论

3、在价值观和目的论指导下,就会产生具有不同结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些不同结

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体现的当事人诉权的设定和保障是不同的,从而产生内容各异的诉权理论

4、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当事人的保障是围绕诉讼标的的提出、确定和裁判来进行的,这

就是关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理论

5、经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由法院作出一个终局性的司法结论,这种司法结论应当具有特

定的法律效果,这就是关于判断效力,特别是其中的既判断力理论。

二、民事诉讼法价值的类型有:

1、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2、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三、

民事诉讼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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