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如何规范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3-81557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8 19:01: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如何规范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

如何规范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而言,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形成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等不利影响。所以当企业拟到资本市场发展时,关联交易是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项目。而目前我国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又有着不同的标准。本文拟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转让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及律师在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简要梳理。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新三板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可见,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并不要求符合IPO审核标准。

三、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能够容忍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能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

2、程序上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数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进行清理;

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四、律师对关联交易的核查重点

对于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可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和财务资料等多种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1、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2、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3、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

4、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5、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6、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7、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8、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

9、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五、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拟挂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应进行梳理,对其中可能存在对挂牌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律师应会同主办券商根据拟挂牌主体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规范关联交易:

1、主体非关联化。比如将关联方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主体造成障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剥离关联方的业务等;

2、程序合法化。即严格按拟挂牌主体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3、价格公允化。了解拟挂牌企业的定价机制,充分论证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定价公允。

六、律师的主要工作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规范及披露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具体而言,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主办券商对可能对挂牌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2、为拟挂牌主体起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主体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3、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在起草拟挂牌主体《公司章程》时,要体现关联交易规范的相关内容;

4、根据股转公司审核要求,挂牌前为拟挂牌主体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5、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和发表意见。综上所述,律师在为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服务,应适时关注和掌握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态度,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对拟挂牌主体现存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和必要的规范,并在法律意见书中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目前股转公司监管要求和发展趋势判断,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若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能顺利挂牌;即使挂牌成功,对负有责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责任人亦将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二篇:新三板-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对关联人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六条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

(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金额低者为准),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在讨论该交易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不满5%(以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上述总额和净资产值比例的任何一项标准的,均应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不满5%(以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上述总额和净资产值比例的任何一项标准的,均应提请董事会审议。

除前三款以外的关联交易,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总经理批准的程序,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属本制度第十条

(一)至

(十)项所述事项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以交易类别为单位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标准的,应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在一个内首次进行本制度第十条(十一)项至

(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估的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同一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在前款所述的总金额之外,还需再进行新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另行根据前款及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无需重复计算已经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总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前款所称“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是指总经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总经理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董事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第一款所称“回避表决”,是指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一款所称“回避表决”,是指该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总数。如表决时,全体股东均构成关联股东,则本条规定的回避表决不适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公司应按该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XXX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日

第三篇:新三板挂牌及交易条件

新三板挂牌及交易条件

一、申请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必须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6、注册资本500万以上。

7、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三板挂牌流程:

1、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新三板挂牌决议,2、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3、与主板报价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4、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6、内核:项目小组是否按照尽职调查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做出是否提交备案决定。

7、主办报价券商向证券业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8、证券业协会在5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确认,是否通过发出确认函。

9、将公司股份在登记结算中心深圳分中心进行集中登记,初次必须登记在主办报价券商出。

10、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三、新三板尽职调查

1、判断受限项目是否存在对挂牌条件存在实质性影响;(1)、有——应当终止调查和项目。(2)、无——应当在底稿中反应公司实际情况;提请企业关注和要求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和披露;在推荐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性格事由。

2、尽职调查范围:(1)、公司财务状况,(2)、持续经营情况,(3)、公司治理,一、股东大会(2—200人)。

二、董事会(5—19人,独立董事一般超过1/3,一般不超过50%,公司法规定可以占多数),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三、监事会(非1%股东,与股东、管理层非亲属关系,3人以上)。

四、管理层。

(4)、合法合规性,(5)、推荐挂牌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四、新三板股份限售规定: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即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股份25%的规定);

4、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5、对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不做限制。

第四篇:新三板挂牌交易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新三板挂牌交易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项下 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 的工作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中律师费十三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工作费用不开律师费发票),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律师费壹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四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第五篇:挂牌新三板需财务规范

郭正伟:财务规范是挂牌新三板最大困难

2015-08-19

8月15日下午,易三板联合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共同举办了2015首届新三板投资者沙龙。在活动中,长期工作在新三板挂牌一线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正伟,针对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规范的重点事项及常见问题阐述了自身的观点,并分享了很多典型的企业案例。

财务规范是挂牌新三板的最大困难

郭正伟说,财务是个系统的工程,企业老板如果不是做这些出身的,可能会觉得财务太麻烦了,但是如今国家搭建新三板这样很好的融资平台,中小企业就要抓住现在发展的时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共有46条规定,其中22条都涉及财务,近一半篇幅都是对财务的要求,所以需要提醒企业领导者是:如果决心要挂牌新三板,财务规范可能会成为这其中最大的困难,这个过程可能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但一定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准备。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财务研究,郭正伟指出了企业在进行财务规范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和解决方法,并分享了企业案例给大家。

一、“利益团体”可能成为阻碍企业挂牌的最大矛盾

郭正伟阐述,这里的“利益团体”指的是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中“亲属”股份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普遍存在,却又容易被企业领导者忽视,而给挂牌带来巨大的阻碍。

他举了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曾经有一家企业是兄弟两个人在经营,弟弟是创始人,当企业发展不错的时候,请哥哥过来帮忙共同管理,哥哥的股份比弟弟占的还要多。弟弟作为企业的创办人看中了新三板的市场想要挂牌上市,但是哥哥却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有损了自己的利益,因此这家企业的挂牌工作便很难向下推进,需要做许多额外的沟通工作,整理补缺大量的财务疏漏,甚至产生企业内部的纠纷。因此,如果有类似情况的企业,领导者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资产和利润,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

二、规划好财务报表的时间,做到游刃有余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第六条中规定:“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郭正伟表示,关于“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是6个月”的这条规定,股转系统实际要求申报企业至少给留出2个月的审核时间,所以企业在申报时,距离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能少于2个月,否则股转系统会提出企业加审的要求。对此,他特别提醒企业在做财务报表时一定要注意时间规划,不要太过盲目,要做到游刃有余。如果企业需要申请延期或被要求加审,整个过程不仅涉及财务,同时也影响到律师方面的法务工作,增加了整个挂牌申请的成本。

三、企业财务会计的资料须保证真实性、完整性

郭正伟在演讲中强调,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一定要保证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他举例指出,在过往的案例中经常遇到有企业提出将财务报表做的“好看一点”这样的要求,郭正伟认为这些虚晃的数据不会给企业在申请当中带来任何优势,与之相反“如果为了好看而好看,触犯了真实性,会更加得不偿失。”

同时,就如何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针对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郭正伟也在活动中分享了一些经验和方法。

一以前收入计入个人银行卡

在做过的案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法人和自然人的边界上不清,公司账目和企业老板的个人账目混淆,很多没有发票,对于这样的情况,可以建议企业将个人账户中属于公司的款项打款还给公司,再出具书面承诺不再进行此类操作,从头开始规范企业的账目,否则即使成功上市,也将后患无穷。

二应收账款不清晰

如果遇到有企业在应收账款项目上不清晰或对应不上的问题,应当帮助企业尽量从细节上补全文件和相关记录,使他们把企业财务更加系统化及规范化。

三固定资产无权属证明材料

在涉及到企业固定资产方面,如果企业没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需要帮助企业完善或查漏补缺必要的文件及凭证,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补缺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成本,需要实际控制人进行把控。

四补交税金

针对补交税金的问题,通常可以建议企业去与当地税务局进行沟通,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的情况,最后制定一个解决办法。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与当地税务局进行充分的沟通,不要盲目自行解决。

如何规范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