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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3-78225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4 01:00: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DOC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第三篇:石家庄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打造促进发展“新引擎”,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改革推动,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营造良好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瓶颈问题,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坚持政策协同,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确保扶持政策便利化、可操作、能落地;坚持开放共享,立足京津冀区域,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国内与国外、政府与市场等开放合作新机制;坚持全面发展,实现创业创新区域、行业全覆盖,以“草创”、“初创”群体为重点,以主城区为示范,形成创业创新的生态体系,促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市蔚然成风,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支撑。

到2017年,实现全市创业创新主体从小规模到大众化、创业创新载体从重点突破到全面建设、服务体系由放开放活到专业辅导的转变。全市各类孵化载体达到200家,其中众创空间达到100家,孵化器达到60家,每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建成1个以上中小企业科技园区(加速器)。每年新增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50家,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家,每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600家,每年新增创业创新投资机构10家。每年新增创业创新团队200个、创客1600个,每年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农民工分别达到500个、1000个。

二、构建一批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一批创业社区、创业大街、创客空间等“双创”载体;鼓励企业利用老旧厂房、闲置办公楼等设施,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双创”平台;支持各类开发区联合特色优势企业建设一批需求明确、特色鲜明的创业创新工场;鼓励县(市)、区与京津及其它“211”、“985”院校、优势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共建各类创业创新载体;支持县(市)、区与辖区内高校院所、企业利用周边存量土地和楼宇联合设立创业创新载体,形成围绕高校院所和企业发展的创业群落。主城四区和高新区各建设3家以上,四组团县区各建设2家以上,其他县(市)、区各建设1家规范化、标准化众创空间,实现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全域覆盖。每年设立3000万元补贴资金,对经评审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每年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个人或单位,经评审认定在入驻的第一年给予50%的租房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三、培育一批创业主体

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及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或创办企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创业补助外,另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创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创业补助。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创业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贷款,并给予全额贷款贴息。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职业院校创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校生创业创新。鼓励企事业人员发挥技术、管理等优势连续创业,在创业项目选择、创业团队组建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获得创业投资的连续创业者,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每年设立200万元奖励资金,从持有专利要扩大规模的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的个体创客中,遴选50个分别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事业单位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创业创新支持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职业院校“双创”资金牵头部门:市教育局;政策性担保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小微企业和创客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四、吸引一批高端人才来石创业创新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工作,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带动领先技术或先进技术项目落地的人才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60万元至100万元;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每年租房报销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租赁厂房直接生产经营的人才或团队,2年内给予租赁费用补贴,当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石家庄市“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每月享受1000元的岗位补贴,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人才或团队家属有就业愿望的,在政策允许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本人就业意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校就读。有落户要求的,即报即批。加大对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奖励力度,市级科学技术特别奖奖励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五、扶持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优势企业与国内外优质资本合作设立新型孵化平台,引进专业化管理团队,提升孵化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给予20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六、打造一批创业创新产业园区

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加快中小企业科技园区(加速器)建设,对入驻“双创”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家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按照上级支持资金规模,市级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市级示范基地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县两级按照1∶1比例安排。(加速器建设牵头部门:市科技局;示范基地建设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七、壮大一批创新型企业

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设立2亿元的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资金池,1亿元用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1亿元用于贷款风险补偿,支持有技术、有产品、有市场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展创新型企业创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且增长率超过30%的企业、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基金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贷款风险补偿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创新型企业、发明专利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八、发展一批科技创新平台

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各行业企业建设创新平台,西部5县区每年新增1家以上、其他县(市)、区每年新增2家以上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科研院校、企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对利用共享资源进行科技研发的“双创”人员,给予50%的费用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共享服务联盟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九、做强一批创新服务平台

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构建“互联网+”创业创新网络体系,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促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模式创新。引导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融资服务、财务服务、法律维权、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高端的协同服务。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新兴产业,设立一批产业发展研究院及技术研究院,市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每个产业发展研究院200万元、技术研究院1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试点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平台,按照上级支持资金规模,市级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互联网+”创新、产业发展研究院设立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协同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牵头部门:市科技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十、成立一批创新金融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县(市)、区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新型专营机构;支持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并向县域及以下增设网点、延伸服务;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到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新上市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挂牌上市企业转版,企业在多层次市场转版,享受差额资金补助。(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十一、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鼓励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主动承接京津及国内外科技成果转移,对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对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来石家庄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高新技术成果奖励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出台扶持政策,制定推进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推进“双创”工作长效机制,成立“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推进“双创”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牵头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基金)补助、奖励、补偿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减少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双创”绿色通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改革,提高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强化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建立更加完备的信用体系,搭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政策惩戒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牵头部门:市编委办;知识产权保护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诚信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商事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十四、强化创业创新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一个孵化载体中设立行政服务工作站,配置创业服务专管员,为创业创新者全程代办各种行政审批手续。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建立导师队伍,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教育培训、项目评审、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创业创新项目库,定期举行项目专题推介会,开展项目推介。(设立行政服务站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创业服务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创新服务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十五、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发挥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作用,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引导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加大对各类“创客”、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快推进政府、银行、保险、投资机构的合作,设立科技担保专营机构,逐步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创业创新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产品和服务,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投引导基金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科技担保机构建设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开发金融产品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十六、加大创业创新宣传力度

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创业创新表彰大会,对创业创新先进典型、优秀孵化载体、各类促进机构,以及科技进步、成果转化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引领和带动全市加速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实现绿色崛起。(宣传工作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创业创新表彰工作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以上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由牵头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篇:军转必读:国务院: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

军转必读:国务院: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

关键词:士兵 张为臻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军转考试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系统性、普惠性政策文件。

《意见》指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意见》指出要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政策协调联动机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意见》明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张为臻博客,要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意见》从9大领域、30个方面明确了96条政策措施。一是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二是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三是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四是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五是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六是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七是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八是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九是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原题目:国务院发布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张硕)

第五篇:《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范文)

荆门出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中共荆门市委 荆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2015年4月19日)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打造发展新引擎,做大发展底盘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深化改革,释放民智民力,激发社会活力的现实需要;是增加社会财富,增进大众福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对于实施“两大战略”、建设“四个荆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策集成,突出开放共享,创优服务模式,着力构建创新创业平台,拓展创新创业空间,健全创新创业机制,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把荆门建设成为适宜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乐园,成为全国知名、全省领先的创新创业高地。

——创新创业主体竞相涌现。推动创新创业主体由小众向大众转变,形成多元化创新创业人才群落,培育一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全市市场主体达到30万户,带动就业新增40万人;引进10名以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100名以上海归人才,科技创业者达到3万人,大学生自主创业新增5000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3万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增1000家,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30亿元,专利申请量达到400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件。

——创新创业载体快速发展。打造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形成创新创业“种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全市创新创业载体数量达到100家,载体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其中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20个、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20个。

——创新创业资本高度聚集。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构建“创业投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上市融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全市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创新创业担保贷款突破100亿元。

——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链条,构建覆盖创新创业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体系。全市培训创业者15万人,培训劳动者80万人。

激活创新创业主体

(三)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海归人才创新创业。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荆门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海外招才引智活动,吸引海外人才来荆门创新创业。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离岗创新创业。深化市校合作,支持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院士、专家教授和科技人才来荆门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

(五)帮助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培育大学生创业先锋。支持市内外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创新创业。

(六)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实施“回归工程”,鼓励荆门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能人回乡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实施“创富工程”,支持市内有愿望、有能力的创业者自主创业。

(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实施中国农谷和柴湖振兴发展“两大战略”,鼓励社会资本来荆门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到农村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搭建创新创业载体

(八)打造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荆门高新区与荆楚理工学院等市内外高校联合打造科技新城,建立产业研究院、海归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创办创业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创客空间,培育创新创业“种子”。

引进社会资本,兴办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特色产业园,构建“四位一体”的梯级孵化体系。重点支持聚盛国际孵化器、百盟慧谷科技企业加速器提档升级。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引进行业领军企业,负责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

(九)打造创新创业特色园。支持各县(市、区)和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大柴湖开发区依托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突出主导产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特色园。

(十)打造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驿站、创意坊等。支持荆楚理工学院、荆门职教集团、荆门技师学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一批示范创客空间。

(十一)打造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七大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发明人来荆门申报专利技术。

强化政策引导支持

(十二)对入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第1年给予场租全额补贴,第2-3年给予场租50%的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十三)对从市内外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入驻荆门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的科技型企业,经评审认定,第1年免费提供生产厂房,第2-3年减半收取场租费,并按项目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十四)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补助。对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补助。对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

(十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实施转化转让,转化转让收益的90%以上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补助。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全额资助申请费用,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十六)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500元的租金补贴。同时,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配偶为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的,对口安排工作。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300元的租金补贴。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补助,第1年免费提供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2-3年每月给予500元的租金补贴;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对创新创业失败的,经本人申请和评审认定,6个月内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荆门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经评审认定,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多发放3个月。

(十七)对到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和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对到荆门建设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业主,比照《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支持;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发展空间,对其场租减免部分,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与社会资本合作,利用闲置资产建设众创空间并运营2年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补助。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对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引进的专业运营机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

对所有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和入驻的企业,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补助。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十九)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设立5亿元的荆门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并建立产业发展基金跟投机制。

设立天使基金。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建立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造成的本金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设立科技金融基金。引导合作银行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向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

(二十)设立“荆创贷”。与市内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推出“荆创贷”融资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放大质押贷款、信用贷款规模,支持创新创业。

(二十一)建立还贷过桥资金池。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资金池,用于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内小微企业还贷过桥周转。

(二十二)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逐年充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壮大担保机构实力。5年内,市级每年补充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区)每年补充不低于2000万元。

(二十三)支持进入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融资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支持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私募债等成功融资的,给予中介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的,2年内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2年内给予融资成本50%的补贴。对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2年内按照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四)设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依托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设立专属服务区;依托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的服务窗口,设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办公室,打造线上线下“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服务。鼓励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建立创新创业导师队伍,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教育培训、项目评审、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整合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

(二十五)建立创业资本园。依托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通过市场运作,集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股权众筹公司、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物流企业、评估机构等要素资源,搭建创业资本与市场主体对接的平台。

(二十六)建立“荆创网”服务系统。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依托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荆创网”网站,以短信、电子邮件、QQ群、微信、网络视频等为沟通渠道,设立“118众创咨询台”,构建远程会诊系统;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开展项目推介;开办政策解答、信息咨询、专利申请、执照申报等栏目,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十七)打造众创活动品牌。突出中国农谷品牌,创办由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和技术拥有者共同参与的“中国农谷创业沙龙”,举办面向全国的“中国农谷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设立“荆门论坛”创新创业版块,开展创新创业先进评选活动,加大创新创业典型宣传力度,培育创新创业文化,让创新创业蔚然成风。

(二十八)建立创新创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成立荆门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督办考核机制,将创新创业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九)建立评审认定、政策兑现机制。在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成立评审委员会,组建创新创业投资公司,并与创投基金、“荆创贷”相结合,负责创新创业主体和载体的认定、项目的第三方评审验收和政策的兑现。

(三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环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征信系统,营造诚实、自律、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我市过去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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