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作用。202_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2_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2_年通过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从理论上来讲,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以价低者中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性;2)个人理性约束。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条件性。上述假定2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的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效果很好。为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化和进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有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刘晓君提出的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理论的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以前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还是条件不满足。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假定2的条件。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道理负面效果。理论分析结果对中国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的政府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四、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最优基准确性招标模型和刘晓君(1999)提出的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模型,两者都从理论上证明了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满足假定2的条件。
3.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根据美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中国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投标保函额度统一规定为投标价的5%,履约保函的额度为合同价的10%~30%,建设单位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30%。
5.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6.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法。这项业务国内早已开展、但仍不普及。因此对一些基本的险种要用立法手段强制执行,如工人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7.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用定量化定额系列替代现在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8.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4的条件:投标者是对称的。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9.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失误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与此相对等,必须同时增加设计取费和提高设计人员待遇。
10.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五、结论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每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1万亿元计,平均降低造价10%计算,每年可节约上千亿元的政府投资。这将更加有效和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货币资源,消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寻租行为,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两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沿海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和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最低价中标法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202_年招投法实施以来,关于如何确定中标合理性的方法,我国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定法、性价比评定法、模糊综合评定法、二阶段评标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等等,花样众多,不一而足。按定标方式的不同,这些定标评定办法主要分两种: “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不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需要在定标过程中通过一些人为的判断和评定体系,确定中标。不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以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为代表,统一开标,直接宣布最低价中标,人为因素在定标时很少产生作用,中标完全由商业行为决定。
这两种定标办法,各有各的好处,各有各的问题。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从根本上排除了中标的人为干扰,但缺点是对招投标过程要求很高。招投标各方对标的的理解必须一致,招标文件编制与投标文件的响应,必须建立在统一理解基础之上,才能保证中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双方理解偏差稍大,招标过程就没有了修正的机会。定标风险大。需评审中标法优点是对招投标过程要求相对较低。开标后可以首先人为判断投标书响应程度,然后依评审制度对投标进行评判。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人为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所起的真实作用。谁能保证评审是公正的?谁又能担保评审不失效?我们当然可以给评审设定一个“监管”,以增加上述疑问的安全性。但谁又来保证“监管级”的工作有效性呢?
所以经过长时期“人为因素”的干扰后,回过头来看,我们会发现只有排除人为因素让商业直接决定的完全最低价中标法,才有可能最终成为最为有效最为合理的中标办法。
一、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不能在国内实施的原因分析
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实施条件不足,已经有了诸多的分析文章,“恶意低价竞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导致围标买卖标和肢解分包”等是其中主要的论点。客观地分析这些问题,可以发现这实际并不是完全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而是我们国家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本身导致的问题。不采用完全最低价中标法,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并且一样的严重。现在我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恶意低价”就少了吗?没有,想抢标的人多得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一个合约管控问题,与中标办法没有直接关联,完善合约管理漏洞就是解决之道。“围标卖标肢解分包”也因此就少了吗?没有,不但没减少,反而在人为因素的推动下,技巧越来越高。
不能排除正是由于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使得中标过程“太不可控”,使得那些真正想要操作中标过程的人失去了“操作”空间,才会那么被人诟病,才会无论如何也要引入“评审制度”,让中标过程处于“人为”因素的控制之下,使操作中标成为必然。也许这才是完全最低价中标法让那么多人不能接受的根本原因吧。
完全最低价中标法最不合理的地方也许就在于它正好踩在了“利益”的疼脚上,所以“利益”才会想尽一切办法,欲除之而后快。当然,也要客观地承认,在当前国内条件下实施完全最低价中标法,确实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个人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如下一些:
1、由于现实与历史的原因,招投标双方都不是风险中性的 我们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规划制度,土建规划审批需开发方提供有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详细工程图纸。工程配套审批也需要以详扩工程图纸完成。即,我们国家的设计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完成。施工图设计由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完成,就给招标方和投标方带来共同但却无法统一的风险:对图纸理解偏差。投标人在投标的短时间内吃透图纸,做到精细投标的难度很大。招标人要准确理解图纸,也不是那么容易。双方的理解偏差,各有各的倾向,形成交集也很难。而且设计院的施工图虽然很细,但图纸本身对“建设标准”“工料规范”的定义并不严密,工程使用什么级别的材料,达到什么样建设标准,设计方并不是太明确。
结果就是招标方、设计方、图纸设计方,对于标的都不是很明确。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疑惑。各自的理解与疑惑也没有很好的机制与方式来协调一致。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我们国家的投标报价就存在很大的招投标各方理解不一致不清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采用什么样的中标办法就可以解决的。使用任何中标办法,这些问题都存在。招投标很大程度上成了招投标方双方谁更大胆的冒险博弈。我们国家清单规范实施面临同样的问题。试想,相互理解不致的不明确材料标准和工艺标准的综合单价,其包干意义有多大?离开了基础建设标准工料规范的支持,综合单价就是空中楼阁。
2、投标人中标担保不足,招标人付款担保不足 恶意低价竞标和中标后恶意拖延工程款,一直是我们国家工程界的大问题。原因也很简单:犯规成本小。解决恶意行为的办法,首先是建立合理的进入壁垒,然后就是增加恶意行为成本。社会机构给予评定壁垒,国家给予资质准入壁垒,然后在这个双壁垒保护下,加重恶意行为的成本。将恶意行为带来的后果直接转嫁到恶意行为的本身上,让恶意行为切实承担恶意行为的后果。
资质准入壁垒我们国家已经有了,这个壁垒已经有相当的工作成效。如果再增加社会担保的保障措施。比如承包主体方面的投标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保证金银行保函,开发主体方面的付款保函等措施,恶意行为的进入壁垒就会更高。
拿到银行担保是一种信用要求相当高的进入壁垒。银行履约保函的收费比例为0.50—2.5‰/季,保函保证金则一般按保函额度的20%~50%(境外工程有的要求100%)交存银行。这样的银行信用要求,恶意行为者通常都难以达到。
出具保函,就更是一种实在的担保行为。银行保函执行,保函金额就可以以很容易地方式将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直接转化为恶意行为成本,在保函措施下,恶意行为显得一点儿价值都没有了。只有在这样的保证措施下,恶意行为才会自然退缩自动消亡。
3、超付风险对恶意竞标的影响
工程付款的合约规定会非常多样,有时会在不当心的情况下,导致工程款超付。超付可能导致恶意竞标。一旦投标者意识到工程某阶段存在超收的可能,使得恶意行为的成本超越了代价,恶意竞标就不可免。支付这个时候也不是报价的函数了。所以合约付款应拉长期限,同时给予超付纠正机会。FIDIC合同56天延后付款,工程师还拥有下一期付款报告中修改前期付款错误的权力,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付款是报价的函数的先决条件。也直接取消了超付所可能导致的恶意竞标行为。
延后付款同时也是一种自我担保和自我实力证明,能够在先期投入大量资金启动项目,承包商的社会融资能力就不会差,这也从侧面降低了恶意竞标的可能性。
4、投标者独立估价能力不足
建企现在面对的五大工程生产要素,人机料技术资金,已经非常市场化了。现在投标者投标,就是向招标者作出承诺的同时,面对这些市场化的成本要素。也即,当前形势下,投标者已经拥有了独立估价的足够信息。
但是,拥有这些市场信息的投标者的独立估价能力却非常不足。原因主要是我们国家的计价规则正在从定额制向清单制转化,工程价格定价的市场化开始时间不久,相对于工程价格定价市场化的变化,应对招标的快速有效报价,无论是理念还是实际操作,可以说整个社会都没有准备好。
笔者目前正在与所在公司一起研究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该解决议定将极大地提高建企应对市场价格战的能力,可以对我们国家建筑市场产生良好的推进作用。
5、投标者非对称性 仅就中标方法来讲,“须经评审中标法”的问题在于无法确保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地位为对称。必须正视的现实是,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管制措施,中标述求都会匪夷所思卓有成效地渗透管制措施,最终使这些管制措施成为“非法中标”最好的保护伞。
由于诚信机制不全,恶意行为惩戒力度不够,我国当前招投标过程中直接绕开招投标过程而寻求“中标强势”的现象比较严重。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这些行为甚至在招投标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已经操作完成了。很多招投标项目从一开始的时候投标者是被动处于完全不对称的境地。建筑业产业对这个现象早已有深刻的认识,趋利的原动力,促使建筑产业催生出了各种“代理人”产业。这些人专门跑各种项目有权力、招标代理机构与专家评委。由于“犯规成本低”,越严密的管制措施在这样的公关攻势下显得越难持久,结果迫得监管机构进行不定期调整。管理循环往复,在增加社会成本的同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定标公平性问题。
三、现实的解决办法
上面说到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实施有很多不具备的因素,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就实施不了呢?不是的。实际上,采用完全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并不是特别苛刻。在交易双方明确知晓自己的目的,并能够顺利达成理解一致的情况下,满足“一级密封报价”的条件,在国内已经初步达到了。只要解决好标的明确,招投标双方对标的理解一致的条件下,采用“一级密封报价”的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并不是没有可能。
1、单位资格预审即有意识强化竞争格局,减小串围标可能。选定入围单位时,如果有意识选定相互之间为竞争对手的企业,串围标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比如:对于2亿元左右造价的中等项目,中建八局、上海一建、南通三建、绍兴一建这四家企业串围标的可能性比较低,因为市场上它们是竞争对手,在利益相对低的环境下,他们联手的概率较低。如果在入围单位中再增加长期合作伙伴、政府诚信评级高的单位、可能的关系企业等,进一步强化竞争形式。最终串围标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通过上述操作,可以有效利用各种单位的竞争优势,强化投标单位之间的“对称性”。各单位会意识到自己的优势各有不同,但这种优势并不足以让自己在招标中获得完全压倒的成效,最终决定中标的,仍然可能是价格。这个时候,“对称”机制已经在投标者之间形成了。关系企业在这个设定中可能显得有点突兀,但实际上这个却是在“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下很多当权者解套“关系网络”的很好办法。开标出来最低价决定,当权者不用对“关系”过多解释,关系也不会深度纠缠当权者。给予“关系”适当的介入机会,但机会却需要它们自己去争取。这个操作手法可以成为当前官场文化中很需要的一种“退出”机制。它虽然不能限制本心就坏的“利欲熏心者”,但可以帮助正道以行及中间摇摆者减轻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能减轻这种压力,本身就已经为社会造福了。“疏导”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不能被低估。
2、保函制度提高社会信用等级,并直接转嫁恶意行为成本 承包商5%的投标保函,10~20%的履约保函,5%的保留金保函且不能代替保留金。招标人因56天延后付款,提供30%的支付保函。这些保函措施在当前国内形式下,已经有了很多的操作实例。如果政府监管能够强制保函执行,同时将保函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为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指标,定期予以公示,建筑这个体系对企业社会诚信的威慑力及恶意行为惩罚机制会相当有效。任何一个从业者,都会清楚地意识到在这样的条件下恶意犯规,都是以企业生命为代价,而且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而且投标人恶意行为后果的最终承担者,是社会机构的银行,对于独立支撑项目开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处于相当可控的范畴。
3、排除超付的可能。
合同明文规定56天延后付款,加大建企社会融资难度的同时,提高恶意行为代价,提供恶意行为额外保障。彻底消除利用不经意的合同条款获得超付利益以恶意竞标的可能。同时保护真正有实力的建企。建企的融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会增加,但这个很自然地以投标成本的形式转嫁给了招标方。这确实增加了工程成本,但相对于恶意行为所可能给工程带来的风险,这种成本增加是处于招标方可控范畴之内,所以没有什么不好。
4、企业诚信认证
我们国家现在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管理。完全可以利用备案制提供的相关数据和基本管理机制,建立政府诚信评级及公示。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保函执行诚信评定。每被执行一次保函,则给企业以诚信负分评定,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完全可以按同样的原理建立政府诚信评定体系,比如利用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进度履约情况、周边安全保护、工程结算审计、用户满意度调查、工程款专款专用的银行报告等可量化指标建立起诚信评定体系,进行综合打分,然后诚信公示。如果有这样一个诚信评定体系,一批经市场验证总是出现“恶意行为”的企业,就会被压缩生存空间,面临改善或淘汰的选择。
5、招标标的的明确及理解一致性问题
招标标的的明确及理解一致性问题,是当前我国招投标制度下最为严重的问题。做不到标的明确及招投标双方理解一致的基本条件,定标往往趋向于没有意义。这样,招标方自己审核图纸设计,并协调投标人多次吃透图纸要求,就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理解一致性问题除了图纸问题外,关于合同义务的承包范围和合同边界问题,也是其中重大的方向。目前清单规范标准文件等,对此都还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案。实际上,理解一致性问题最容易出现在合同接口和合同范围定义上。这一块需要招标人做足功夫,才能够保证所有回标是处于同一理解条件下的。
四、长期的角度,我国实现完全最低价中标法需要改进的地方
1、招标标的的明确及理解一致性
招标方明确标的,并在招标过程尽力促成招投标双方就合同义务理解一致,是一切招投标行为的基础。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法规规定下,这一条非常难以达到。从长期的角度看,我国要满足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并存,满足招投标交易双方快速达成理解一致,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将设计与施工分界定在详细扩初设计,结构与细化设计后行移至施工阶段
经政府监管审批通过的图纸,通常达到详细扩初设计深度就可以了。如果设计补强“工料规范”“建设标准”等内容,招标方关于标的的理解会非常明确。在这个图纸深度下,清单列项已不存在必然的困难,建筑标准确定后综合单价的内涵也不会有理解偏差。很多建筑和装饰工程量也基本确定,不能确定的是结构工程量、特种结构细化设计、机电设计细化等内容。清单招标已不存在必然性的问题。将结构设计与细化设计后移,正好放开结构设计竞争,可以取得设计施工双重成本成效。
承包商设计成果,由原设计院与审图公司完成两级审核。如果政府申报需要,可由原设计院加盖审核章。审图公司对承包商设计成果符合国标规范要求的审核结果承担无限责任。承包商在中标后提供中标价的5%设计保函。设计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不能通过原设计院审核、不能通过审图公司审核,设计进度严重滞后,设计导致超中标价等可能导向“恶意竞标行为”的结果,招标方可直接以5%设计保函+10%履约保函索赔,取消原中标单位中标资格,立即清场,引入另外一家施工单位。将中标损失降低到最小。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将结构设计及细化设计后移到建筑承包合同中执行,有利于工程成本设计施工双优化的优点,但这个应用并不是主要目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仍然是保证招投标时标的明确和招投标双方理解一致,以保证招投标过程顺利开展。
对于过于复杂的项目,比如临近地铁的建筑围护工程,为减少设计施工同步给工程带来的安全风险,以及过多的不确定因素给报价带来风险,可以采用专项设计专业承包的办法解决。基坑设计与实施可专项设计,独立施工。仍然是“雇主提供设计”,但消除了总承包一家实施给报价带来的过多不确定因素。
2)清单规范和标准文件等,应以促成招投标双方理解一致为根本目的,进行调整。
招投标双方在招标时需要达成理解一致的内容,主要是合同义务范围,合同义务执行标准,合同边界及接口处理原则,相互理解一致的格式等等。在这个方面上,国标清单规范及标准文件需要进行针对必加强。加上我们上面提到的“结构设计及细化设计后移到建筑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建议,相关规定大面积调整的可能不可避免。一份招标文件拿出来,90%的合约造价人的理解偏差不造成实际影响中标的程度,这里面有差太多太多的工作要做。但这个是方向。做不到这一点,说明我们的基础计价体系和基础合约体系需要极大加强。
2、“建筑标准”“工料规范”前移的社会管理应用
上面提到“建筑标准”“工料规范”前移可以大大提高招投标双方对于标的的理解一致性。这种理解一致性提高的好处,完全可以应用到社会管理和各个方面。1)公共事业项目
对于公共事业工程,如政府办公设施、学校、各种城市配套设施如公交站点、垃圾站,由于标准比较明确,如果国家立法前移,规定这些工程的用地标准、设计标准、设施标准等,那在提交工程勘探报告、周边管线图、地形图之后,进行直接招投标就不是什么困难的事了。如果社会管理制度采用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国家采购中心完成招投标的话,上述非常明确的用地标准、设计标准、设施标准要求下,用平米包干价都可以进行招投标了。只要理解一致,招投标过程完全可以有效简化。
立法前移的另一个好处是监管容易。象上述立法明确的项目,任何一个社会审计单位,都可以依托立法完成审计。相关工程清单直接进入政府监管中心。由于清单项目非常明确又非常接近,仅是简单的设置政府监管系统政府数据库横向比较偏差报警,对偏差情况进行专项政府审计,就已经可以产生非常强大的监管效果了。如果再辅以抽查、投诉调查等,监管效果会更强。2)国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强调项目法人制,让项目法人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国资项目投资审核重点前移,主要审核“建设标准”“工料规范”和扩初设计图纸中明确的建筑功能建筑标准等事项。这不但取得了“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重点”的实际监管效果,而且在这个阶段是上下级审核监管,监管效果容易达到。不象我们国家现在执行的结算审计制,结果已经形成了,就算审计出来问题,也与事无补了。3)社会投资项目
建设标准与工料规范定义的前移,可以有效解决我们国家现在很多项目开发商对于项目前期设计相对忽略的问题。项目实现施工期材料审核制度,甲方变更导致签证满天飞,这些实际都是早期项目定位不明确导致的结果。建设标准与工料规范定义前移,可以引导社会投资项目更早明确建筑标准,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因签证等产生的社会浪费。
五、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清单计价实行后,建企面对招投标过程中实质性的最低价中标价情况越来越普遍。现实中的最低价中标,比我们前面讨论的“完全最低价中标法”所设定的形势更富竞争性。大多数实际上是直接的招标方砍价竞争。价格战,已是建企直接面对的现实。
随着监管制度越来越严,工程公关成本在增大,最低价中标不但使公关成本存在血本无归的可能,还给公关对象留下了足够的“抽身”空间。公关对象有了很好的说辞来中止合作,让企业公关的预后效果变差。
所以建企现在面对的情况是,强化公关这支手仍然要抓,而且要继续硬下去。但强化价格战能力的另一只手,也要快速培育快速成长起来,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只有两手抓两手都硬,才能够在未来的竞争大环境中,争取到足够的生存空间。在当前建筑工程低利润率的大形势下,不这样做,企业在历史长河的大浪淘沙中快速消亡,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
建企强化价格战能力,个人认为应该在这些方面加强: 1)强化独立估价能力
前面已经分析过,建企在基本生产要素的人机料工艺资金五个方面,已经是面对着非常市场化的环境,但建企在这个市场化环境基础之上的估价能力严重不足。快速测算及行之有效的报价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每个企业都面对着各自独有的人机料工艺资金的具体情况,所以各企业只能独立建立适合自己的快速测算系统和独立报价机制。这方面可以借鉴成功的经验,也可以请咨询公司建立基本建构,但企业必须按自己的方式完成这个过程,是颠扑不破的商业真理。2)强化保函运作能力,重视诚信建设
保函在当前的合约操作中已经很普遍,所以良好的银行保函合作的能力,将会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
现在INTERNET发展非常快速,“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已经不是传千里,而是转眼之间传万里了。可以预期在不久的未来,政府会加强诚信监管体制。在这样的形势下,落于人后就要被动挨打。诚信体系现在很多建企已经开始建设,有些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现在诚信建设似乎还不能完全显现其价值,但一旦政府开始诚信监督,把所有的建筑企业都放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对比,那个时候诚信力量就会显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坚持诚信建设的企业,就会在这样一个平台上脱颖而出,走向更宽广的空间。3)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公司留下足够的空间
住建部新的特级资质审批,已经将建筑业企业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公司来实施了。住建部推荐合同也已经是以EPC为主要特殊的总承包合同了。设计施工一体化公司,以EPC模式进行工程的趋势已经明朗化。为应对这个情况,目前一些特级资质公司已经开始收购设计院,为一体化公司做准备。
但个人认为,这些准备仍然不够。
建企应该将精力放在EPC模式下估价能力的预演上。简单地设计+施工,并不能解决建企面对的价格战问题。要解决面对价格战的压力,建企不但要增加“雇主提供施工图设计”的估价能力,还要面对“细化设计+施工”的估价能力。这个估价能力显然要比面对“雇主提供施工图设计”的情况要复杂。它是一个双优化过程,设计与施工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要将这个估价能力建设起来,并在投标的短期内发挥决定性作用,运行体系的原理与构架,都要做大量的工作和预扮演。到了必须去面对这样的境况的时候,再去设想解决方案,恐怕一切都晚了。
第二篇: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应对办法
前段时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据说,当时该部分电缆属于乙供材范围,施工单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选择了电缆供应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结果出现了偷工减料的情况。诸如此类这几年,社会上更是不断爆出一些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案例,使社会上对“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议论颇多,甚至有声音要取消这种评标方法。“最低价中标”法是否罪不可赦?本文想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以及改进方法等方面予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的有关规定
目前,社会上称为“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在实际操作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只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定性的符合性评审,只要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为合格,然后按照最终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对于商务部分中周期、付款条件及售后等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折算成报价要么无法准确计算,要么计算过程非常复杂,现实中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予考虑,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并在报价中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同时,还规定“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按照这种“最低评标评标价法”,除了政策需要,不允许在招标文件里面设置价格调整因素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只需对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符合性的评审,评审合格的按照最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是否采用这种“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决定权在招标人手中,有部分地方在地方性规章中强制要求一些类型的项目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这种规定其实是剥夺了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权。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很多采购人对于技术、性能要求较低或者技术标准明确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最低价中标”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甚至在一些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房建工程中也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效果也很好。
在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中,很多都推荐了“最低价中标”法,同时,在世行贷款项目和国外的采购项目中,“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也比较多,说明这种评标方法有自身的一些优点,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对于技术标准要求统一、简单的项目来说,价格是主要的竞争因素,投标人的技术、管理、服务优势通过价格来体现,该方法能提高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投标报价能较真实反映采购项目的实际价格,有利于采购人节省投资。
2、该方法在评审时原则简单单一,减少了评标专家主观因素的干扰,增加了评标的公平和公正性;同时,能相对减少评审工作量,使评审专家有时间在其他重要部分重点审核,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3、“最低价中标”法对采购人来说,是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采用该种评标办法的采购项目,只要不是所有的投标人串通一起,投标人在报价时就会考虑对手的报价情况,一般都是自己能够接受的合理低价,这样就避免围标串标的情况,发挥了招标采购竞争性的作用。
4、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能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的可能性,甚至是评委、中介机构与投标单位的串标行为,该方法规则简单,易于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减少招标采购环节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减少投标人对评标过程的质疑和怀疑。
当然,“最低价中标”法在一些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偏离了当初办法的初衷,产生了一些问题,暴露这种方法的一些弊端,主要有:
1、有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故意压低报价,甚至低于自己企业成本价,恶意竞争,但中标后在实施过程偷工减料、各种签证和索赔来弥补损失,甚至有的以停工、延期竣工或交付等手段威胁采购人增加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失去了低价中标本来的意义。
2、由于每个企业的规模、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各不相同,生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很难界定最低价是否低于该投标企业成本价;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项目均不允许设置最低限价,故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无法剔除恶意低价竞争的报价;而一旦恶意低价中标,也会给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带来很多的麻烦和问题。
3、对于不讲诚信的低价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一旦索赔和增加费用不成,就会偷工减料,这样势必会造成工程或设备质量问题,给后续带来隐患;同时,还会拖欠人员工资或材料款,引起社会纠纷。
三、“最低价中标”的改进建议
通过上面的介绍,“最低价中标”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让“最低价中标”在采购招标中回归其本来的意义,真正起到竞争和节省投资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方法加以改进:
1、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于挂靠投标、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争的投标人,以及发生过拖欠民工工资、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投标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同时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限制其进行投标。另外,对那些讲信用、履约好的单位进行鼓励和表彰,并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重信用的氛围。
2、加强行业和地方价格体系建设,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地方相关职能机构和有关行业可以根据地方和行业水平,通过掌握的信息和历史数据,测算相关地方和行业的价格水平,并定期予以公布。在评委会评标时,对低于已公开价格水平一定比例的报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或证明材料说服力不足的,予以废标。
3、提高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质量,做好合同签约的管理工作。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情况、采购需求、报价范围、风险因素、评审办法等要约定详细、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自行考虑各类风险因素(不可抗力除外);对于“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尽可能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减少合同价款变更的可能性,同时,合同尽量采用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示范性文本,这些示范性文本是地方和行业经验的积累,针对性较强,合同条款比较详尽、严谨,对各方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要求、争议界定程序和方法等均有明确的约定。
4、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要按照项目的程序,做好前期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图纸、技术参数要求等采购需求尽可能的准确、完整、详细,避免低价中标后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索赔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计划和控制工作,严格审核各类变更、签证等,杜绝随意更改设计和调整工程量,防止投标人低价中标后追加工程价款;项目结束后,要加强项目的结算审计,重点审核各类合同之外增加的费用,凡是不合理的一律不予计取。
5、切实开展合同履约担保和保险制度,降低或转移违约的风险。对于“最低价中标”的合同,必须设置合同履约担保,且担保比例不宜过低,增加投标人违约的成本。这类项目对于中标人来说一般利润比较低,一旦其发现无法盈利或有亏损,可能就会放弃项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另外,借鉴国外和国内工程项目管理的做法,对采购项目购买相应的保险,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招标采购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这在经济发达国家的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运用并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篇:浅谈工程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摘要 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合理低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某市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既要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要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如期完成。对于不低于成本价,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压价。合理低价中标法既可以鞭策企业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还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是在保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前提下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存在着供求矛盾。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我国人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融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但是推行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必须在创建建筑市场大环境上做文章。
1.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且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2.要想创建低价中标的国内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软环境。成本价格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行业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存在。但在行业内的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谓的个别成本。“不低于成本价”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到排斥,保护了落后企业,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低于成本价”若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
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应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在技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评标委员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工程担保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维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同时,也可以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3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食其果。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起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会自动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也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起到了监督工程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也同样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二是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辩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202_年1月3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现阶段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
第四篇:浅谈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赵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白丽芳 刘晓娟
[摘 要] 本文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及目前本地区实际情况,浅谈了对招标投标评标法中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即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一些认识,由于受地域和条件限制,本地区在接受新生事物和发展方面比较慢,浅薄之见与同行进行共同探讨.[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报价是主导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条件有两种:(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实际上是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价法可以在不太复杂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标活动中得到普通应用,因为这类工程项目价格以外的因素易于比较,而采用低价评标法招投标中不是说最低价中标,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得起评审,不得低于成本价方能中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是合理低价中标法,但由于受现实的局限性,在运用该评标办法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一些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人认为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可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问题,我觉的并不如此.虽然说合理低价中标可以避免在综合评价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减少了腐败现象发生,但在开标时并不能保证完全公平,不走私情。例如:有5家单位参加评标,在开标时,当场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认定一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又不低于成本的价格为合理价,在此价格以上的最低价为合理低价。这个由评委会决定的所谓的合理价是否真的合理呢?不排除有这种情况:由于评委是开标前随机抽取的,投标单位不清楚评委是谁,减少了投标单位向评委行贿的机会。但有的投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单位行贿,通过招标代理单位负责人向评委行贿。投标单位把自己的报价告诉招标代理人,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工时评审出的合理标底价,极接近该行贿投标人投标报价,并且比行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稍低。这样理所当然该行贿投标人就成为本次招标中合理低价中标者。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这就成了由招标代理单位一手操作的行贿受贿的阴谋。这种情况的避免,要靠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来决定,这实际上是一种完全道德约束。这就要求必须提高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素质,并且监督机关要做好监督,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避免这些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开标前抽取专家评委时由招标监督部门监督,并且所有人员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开标前评标专家到齐后,评标室尽量不与外界联系,并且应该在投标单位报价前,评委会把评审的标底价评审出来并公布。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上述事件发生,当然也要靠专家评委、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关等一切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共同来创造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出一个势力强、报价低的投标单位。
2、在综合评价法中评标时,评委都要对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打分。例如:投标报价满分7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满分20分,企业实力满分10分。而现在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关键在于报价,可以说报出的价就决定了一个投标单位的胜负。这仅仅证明了预算水平的高低,并不完全代表企业的实力,一个势力强,信誉高的投标单位仅仅在这次投标报价中稍高了些就被淘汰,未免太可惜。我认为应该在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时也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标准,如投标报价占7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占20分,企业实力占10分,在报价得分上,由评委会评审出的价格为标底价,在标底价基础上,合理低价者得满分70分,每比标底价高一个百分点减几分,每比标底价低一个百分点减几分,减完为止。这样可以给那些由于报价稍高,得分低但势力强的企业一丝竞争的机会。
3、在评标时,由评委会评审出一个最低评审控制线或者说评审出一个标底价。但在评标时,各位评标专家的水准并不一样,是否能对报标报价的符合性作出合理的判断,公平的评定呢?在我们县的评标专家库中的评委有经济类、建筑类、预算造价类等专家,每个专家不可能对工程的每个细节都特精通。如造价师不可能对建筑、经济等细节问题都懂,建筑类不可能对造价预算都懂,所以在选取评标专家时,尽量选取能够满足评标要求的专家,以最大的效果来满足当前的实质性评标要求。
二、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优点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对招投标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优点。
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招标人作为投资者通常都希望在可能的情况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投标人也会根据自己企业的综合实力,在确保一定利润空间的原则下尽可能多让利,降低投标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2、能够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靠质量、靠信誉求生存、求发展,通过提高企业自身素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那些管理不良,技术设备落后,成本高,没有信誉的企业将一次次地被击败,被淘汰出局,失去生存的空间。这种无情的优胜劣汰法则迫使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成本核算降低成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3、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我国施工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着生产效率低,浪费损耗严重,成本高居不下,经营管理粗放等弊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竞争激烈的国外市场,实行工程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将会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4、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建筑行业价格机制的改革。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企业纷纷涌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会在追求利润方面给我们带来宝贵的经验,促使我们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因此,我们国内企业在产品定价和取费标准方面,必须按价值规律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
三、保障加强合理低价中标法管理的主要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理低价中标法是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为了保证其不断完善,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及措施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发展趋势,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一些相应的《合理低价中标实施办法》,各省市都应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当前具有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工程担保制度
加强合同管理,既保证业主能够使承包商按合同履行,又能让承包商促使业主按合同履约,保证了双方合法利益,为合理低价中标后,工程按约完成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工程担保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低价和恶意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誉发展并最大限度地抵御或减少工程风险损失的一种重要制度。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应首先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保修担保和支付担保进行重点突破,然后再向其他种类扩展,以实现整体推进。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合同履约率低,拖欠工程款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缺乏保证等老大难问题,在工程担保制度下,这些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3、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确保中标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在资格预审时,应严格把关,不徇私情。最好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人员共同进行资格预审。要审查企业的经济实力,以往业绩,履约率、资信、质量验收等情况,而不是只看企业是几级资质等级,只看看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取费证等,并且要看企业以往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情况,质量达到什么级别等详细情况,这样为以后工程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另外要规定提供工程担保是参加工程特别是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工程担保的金额是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这样做主要是要求投标人要有足够的现实财力,以保证建设项目的按质按量如期完成。
4、建立中标价的复核制
中标单位确定后,为确保其最低报价已包括工程的所有内容,招标方应对中标人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检查有没有计算错误或遗漏,并同时由具有资格的预算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漏项或少计,报价不得修改,中标人要么明知吃亏也得坚持完成,但必须保质保量完成,要么放弃签约,以投标担保金额赔偿招标方。这种情况下,次低报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再对其报价进行复核,如果仍不能签约,就要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有了这个环节,可避免施工中发生纠纷,也遏制了恶性竞争的行为。总之,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不会使建筑同行之间靠价格最低中标,而导致企业利润亏损,甚至使整个建筑行业利润亏损,它会使施工企业在少利润但又要保质保量情况下,竞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建筑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我们要在不断摸索经验过程中,使合理低价中标在建筑市场中逐步规范,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发展。
第五篇: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摘要:招投标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其合理性及科学性对企业发展十分有利。合理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合理利用,对国有投资节约及承包商择优确定等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主要对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及应用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工程等造价计价模式;造价控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章编号:1009-2374(202_)14-0052-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2_.14.025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正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并与市场化管理接轨。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力最强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投标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途径,在各个国家都得到了大量的应用。自202_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开始实行后,近年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基本全部纳入,实行招标发包,在国有投资节约及承包商择优确定等方面招投标工作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招投标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可以对我国工程承发包方式进行有效改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秩序与投资效益。最低价中标法的产生及应用
1.1 最低价中标法从英国兴起
在英国,当项目进入到评标阶段的时候,还应由业主以及技术性人员来要求招投标者澄清和解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不清楚或者是不完善的地方,然后再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相应的评审。而且在评标的时候,依据投标过程中质量调控的规定,报价最低的投标书还应提供与报价最相符的调控措施,而且只有在技术上与合同管理中的要求相符,投标人才被业主所认可。
1.2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金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运用最低价中标法。在对该方法进行使用时,首先业主应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提前一个月发布相关的招标信息。其次,对于投标者的资格控制问题主要是对质量进行一系列的相关调控,这样能确认工程投标者的资格信息以及工程担保函等是否齐全,最终保证工程施工的整体控制。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还必须购买投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其他业主也要根据工程施工特点中相关的调控措施来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使质量调控措施有所改善,这样在改善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就会有具有参考性的调控性措施来进行相应的配合。最后,针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控制者主要采用价格竞争、密封报价、公开唱标和当场确定等公示最后的中标者。
1.3 现在香港所采用的仍然是英国政府所遗留下来的最低中标法
香港最低中标法的实施阶段与美国不太一样,香港政府没有通过立法程序来固定政府工程怎样运用最低中标法,而是在招标公告中对于政府不一定采用报价最低的投标书或者是任何一份投标书进行有效的声明。若不对实施过程中的最低中标的控制条件进行有效调控,投标委员会会向投标者提供相关的质量调控措施以供其进行相应的改善,这样在整体的施工控制调控措施中保证工程的有效实施。香港最低中标法不仅要有严格的预审担保性制度,一些工程担保性制度的控制措施还要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等级进行确定。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应用中的优势
2.1 加快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转变的速度
随着我国行政事业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低价中标法在合理的运用中也存在着强烈的行政色彩,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反映与控制,也无法体现出市场的供求关系。因此在中标法的控制中,随着传统的预算定额控制,建筑产品的定价不仅无法充分地反映出来,还无法反映出真正的供求关系控制。在实际的应用中,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法应符合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控制措施以及质量调控措施,倡导资格审查条件也能促使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得到充分的体现,把以上这些做好的话,能加快我国建筑行业的改革步伐,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建筑企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2.2 企业整体内部管理的有利作用控制
企业的自主性标价主要是合理的最低价的中标控制控制,作为一系列相对独立的经济性实体,企业在市场上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进行有效的竞争,并能够开展自我经营、自我发展来满足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一些招投标的竞争定价的控制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外在性压力,因此为了企业能够不断发展以及控制调控措施的有效改善,把握市场所提供的条件控制措施的有效改善,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经营性发展的方针控制,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为企业的改造创新提供技术性方针,提升一定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降低个别成本的控制条件,以此来增强企业整体的控制调控,从而能够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优劣的竞争性法则。
2.3 降低工程的造价控制,节省投资资源
合理的低价中标法主要是在提倡市场竞争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有效的手段,将中标价格降低到显著的地位。因此科学地控制建筑产品的造价以及产品的造价,能将产品更加趋向合理,而且由于企业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许多企业也在努力地提升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控制措施,主动地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保证建筑工程的资源得到有效管理,有效遏止浪费的产生,有效使用国家和投资者的建设资金。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运用
第一,由于完善的市场机制中,最低中标法是运用整体价格最低的中标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其需要满足上述的假定条件,而且一般情况下满足上述假定条件后,该方法的运用也会形成一定的局限性以及条件性。最低中标法在西方,特别是需要完善市场化机制的国家,会具备一定的控制措施和改善措施,这样可以改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来进行根本性调控。为了能够使我国的经济转型工作有一定的质量控制方面的改善,刘晓君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一文中,将一个价格体制的参数引入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通过该项目参数以及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管理工作,证实了招投标以及工程相关调控措施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价格体制的管理主要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在不同阶段的招标管理工作中,目前所运用的类似目标报价管理用标底审查进行招标管理的方法,也就符合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需求了。刘晓君还相应地证明了价格体制管理标准与市场化的管理条件是完全符合条件的,因此最低的中标法也是最为有效的。
第二,为了给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进一步推广提供必备条件,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建筑业的现状,运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操作:(1)市场化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国家管理工作中的定额体系的基础上也有一定的控制措施,因此还能建立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的工程造价定额体系,前者主要是依据政府的各级编制来进行有效的质量调控,以此来进行宏观控制预算,后者主要是在实际投标控制报价的整体编制的基础上来进行有效控制,这样也能有效保障使用者的独立估算的信息化管理控制;(2)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完善建筑法规,培养一定的信用体系,这样建立起一个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将社会化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区域充分地体现出来,提高城市的信用价值以及信用违约的代价。针对工程担保法以及工程留置等控制进行有效的制定,这样能对风险转移体系的建立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性控制,同时还能解决建筑中持续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3)在工程实施中需要的构建工程的担保控制工作以及工程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体系有效地完善。采用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进一步降低投资者抵抗风险的能力,这是容易引发工程的失败,因此在工程管理中应注意各种风险的存在,提前做好风险转移计划。政府还应结合美国的“米勒法”,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险、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等。
第三,合理评标过程中,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及安全等情况后,评标委员会遵循《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依据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对承包商的综合实力进行充分考虑,最终择优选用,这样不仅能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还能对工程建设经济效益进行有效提升。自202_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体系愈加完善,合理低价中标模式越来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四,我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是政府以及国有企业相结合的群体,应该确定担保者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把一些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专业担保公司集合起来,构建社会化监督以及风险转移机制的整体性调控,也使国有资产的风险得到一定的控制。但这种方式并未得到有效普及,所以对于基本险种来说,还应该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以及严肃性。结语
综上所述,自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行业实施以来,不仅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还使国家的建设资金得到了极大的节约,对招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原有“暗标”标底设置开始到现阶段“明标”标底设置,评标方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目前的评标方式主要分为综合评估法与合理低价中标法。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合理低价中标法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
参考文献
[1] 吴福良,仲伟周.建设工程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理论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2_,(3).作者简介:关改先(1968-),女,河南巩义人,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身份证号码:410***5025。
(责任编辑: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