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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4-696624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6 04:08: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省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健康管理是通过健康监测、评估、危险行为干预和随访服务,指导服务对象维护健康、寻求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过程,具有提高居民自我保健能力,提升人群健康水平,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0-2015年)》,探索健康管理工作模式与办法,加快发展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健康服务业,实现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健康为中心,按照循证医学的原则,在试点地区和单位探索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工作规范和运行模式,扩大健康服务内涵和覆盖面,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的发生,降低医疗费用,从根本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不断提高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探索和创新,基本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健康管理工作。到2014年底,试点地区达到以下目标:

(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健康管理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设置健康管理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康管理门诊(室)。

(二)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统筹设置针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肥胖、心理危机等健康危险因素专项干预技术服务机构(或内设科室)。

(三)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管理知识全员培训率达95%,加快培养健康管理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从业人员。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覆盖率达60%以上;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覆盖率达95%以上;0-6岁儿童和孕产妇的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40%;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65%以上。家庭(乡村)医生健康管理签约式服务覆盖辖区30%的居民户。学校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大型企业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60%、社区45岁以上中老年人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60%。

(五)试点地区门诊诊疗人次数、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增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健康管理服务普及行动

1、切实加强疾控机构的健康管理工作。

各级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康管理中心,开展群体性服务与个性化干预相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重点开展职业人群、中小学生和老年人健康管理。

2、在医疗机构推行全面健康管理。试点地区医疗机构积极推行以维护健康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患者、医院、医保三方共同受益的健康管理方法。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全面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健康管理科负责医院全面健康管理工作。要通过全面动员,全员参与,综合利用病人和家属教育,病人自我保健选择和多学科小组管理,不断优化患者的医疗保健方案,确保病人在临床效果、费用支出上满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置脑卒中等重大疾病筛查门诊,将原有的健康体检机构提升为健康管理机构,综合开展院前、院中、院后的健康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出院病人的健康管理工作。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将健康管理服务的技术手段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紧密结合,设置健康管理门诊(室),为居民提供基本和非基本的健康服务。

4、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业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大力发展民营健康管理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管理服务产业,制定在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使社会力量成为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5、积极推广健康危险因素专项干预技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针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肥胖、心理危机、吸烟、酗酒、功能性指标异常的专项或综合性健康危险因素干预门诊,采取中西医结合的办法,为亚健康人群开展个性化的专项干预技术服务,为慢性病人提供早诊早治服务,逆转和遏制健康危险因素的发展。

(二)健康维护行动

1、推行健康管理签约式服务。

各级健康管理机构要组建由临床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中医师等)、公共卫生医师、家庭护士、健康管理师等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并由健康管理服务团队与服务对象签约后,为签约居民提供规范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健康管理师在村医和家庭医生指导下,结合农村和社区服务实际需要,实施健康管理签约式服务。

2、将健康管理纳入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措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健康管理服务作为医疗集团、医联体或健康服务集团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在推进医保资金总额预付的过程中,应着眼长远,主动推行全面健康管理,让参保参合人员尽量少生病、不生病,从源头上节省医疗费用。

3、指导参保参合人员寻求合适的医疗保健服务。健康管理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就诊绿色通道,指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转诊医院;要及时掌握参保参合人员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提供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建议,指导他们有效地利用各种医疗保健服务,努力减少患者非必要的诊疗行为。健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参保参合人员的申请,前往就诊医院审核诊疗项目是否必需,避免患者接受过度医疗和不合理收费。

(三)健康关怀行动

1、强化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健康管理。

健康管理机构应以减少疾病发生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为目标,积极主动地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等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开展职工健康管理。

2、开展健康单位创建活动。

试点地区每年应开展健康单位评选活动。创建内容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康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健康管理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开展职工健康体检、评估和建档,制定并落实员工健康管理达标奖惩制度,针对员工健康危险因素开展的危险行为干预,包括组织开设职工健康讲堂、建设健康食堂、健康楼道、健康小屋、健身房或设施,推行工间操制度和成立群众性健身活动组织,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员工健康的工作环境等。

3、做好职业病人的健康服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2009-2015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等,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筛查(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状况评估(职业病诊断、伤残鉴定等),建立职业病病人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就医指导、功能康复训练与指导服务等。

(四)科学保健行动

1、进一步加强慢性病人科学保健。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对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实行随访管理,进行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干预,并提供转诊服务,提高慢性病人发现率、健康管理率和病情控制率。

2、继续加强重大传染病患者的健康管理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综合管理工作手册》等法律与规范的要求,对艾滋病、结核病、慢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患者及感染者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方案落实药物治疗与病人督导管理,做好传染源管理,提高病人治愈率和病情控制率。

3、全面推动老年人科学保健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老年护理、康复疗养等养老机构的转诊与合作机制,全面推进社区、农村健康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适应疾病、身体功能的改变。大力发展老年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认真落实老年人年度健康体检与生活自理能力等健康评估工作。

4、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科学保健

继续落实妇女儿童系统健康管理措施,在孕产妇管理随访和培训中,开展孕产妇与婴幼儿等特殊人群营养与饮食指导、孕期和围产期症状控制与呼吸运动技能指导。将预防接种作为健康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落实适龄儿童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在知情、自愿、自费的基础上,开展第二类疫苗的接种。

5、切实落实中小学生科学保健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五)健康保险推进行动

1、大力发展健康保险

探索健康管理与商业保险对接的适宜模式,尝试从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费用中拿出专项经费购买健康管理服务,实现防控关口前移,降低人群健康风险。

2、认真落实保险对象健康管理

贯彻实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第8号),推进保险业与健康管理机构的合作,尝试商业保险公司与健康管理机构组成健康管理合作机构,为保险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降低疾病发生率,提高保险对象健康水平和服务满意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发挥健康管理机构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和控制作用。

(六)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促进行动

1、普及健康管理知识 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定期发布辖区居民健康信息,指导单位和个人树立健康管理的意识,主动寻求健康管理服务。在保障供给的基础上,制定鼓励性政策,激发广大群众关注健康和主动投资健康。

2、推广健康自我管理技能

以社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以慢性病人、高危人群为重点,组织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小组和社区群众养生互助组织,通过专业引导和集体活动,传播健康自我管理技能和家庭日常养生知识,让群众掌握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技能,促进健康行为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3、广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结合健康湖北全民行动,传播健康知识,推广健康生活技能,建设健康生活环境,重点开展平衡膳食行动、控油减盐行动、健康“一二一”行动、自我健康管理行动,无烟环境创建行动、心理健康教育进社区行动、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等。

4、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企业、社区应设置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橱窗,发放卫生应急科普知识材料,组织观看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录像,开通热线咨询电话,召开专题讲座、主题班会、知识竞赛,利用广播、电视、各试点单位网站等,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体系,加快队伍建设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健康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全省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建立湖北省健康管理专家委员会,设置健康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强化全省健康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各试点地区政府应成立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逐步规范健康管理机构的建设。

(二)开展基线调查,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健康服务基线调查,根据社区诊断的结果制定当地健康管理工作方案。各健康管理机构应开展社区、单位、个人等层面的健康状况评估和主要危险因素的调查,明确居民在社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层面分别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科学制定健康管理指导方案。

(三)制定工作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制定健康管理机构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方法与流程,引导健康管理机构全面开展包括健康信息收集、健康评估、健康干预、追踪评估及就医指导等工作。

针对不同人群与需求,将健康管理服务分为三级,一级健康管理服务为国家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就医指导等服务,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鼓励其它健康管理机构参与一级健康管理服务;二级健康管理服务在一级健康管理服务的基础上,主要针对城乡居民开展的系统性健康体检、评估和个性化危险因素干预服务;三级健康管理服务针对有特定健康需求的居民提供的定制型健康服务。鼓励全省性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对健康管理机构的服务级别开展评估和认证。

分类制定高血压等健康危险因素干预专项技术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在部省属医疗机构中,设置湖北省健康危险因素干预专项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健康管理机构规范运行实行动态评估与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严格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健康管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利用健康管理的名义宣传伪科学、出售伪劣保健品等不法行为。

(四)构建运行机制,大胆探索创新

鼓励各地整合大型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组建医联体、医疗集团或健康服务集团,明确各方的健康管理职能职责与分工协作机制,让健康管理在医保费用总额预付的支付方式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打通各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和健康管理机构的信息系统,将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非基本健康服务信息融为一体,以便准确掌握和运用城乡居民健康信息。

组织健康管理重点学科评审,支持健康管理学科的理论研究、健康管理关键技术与特色产品研发,以学科建设带动全省健康管理行业和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

试点地区要把健康管理工作纳入到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改工作目标,结合深化医改、健康湖北全民行动和本地卫生工作实际,加强组织管理,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健康管理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应探索建立健康管理工作的政府、社会、个人多渠道筹资机制。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通知》规定,按人均1元的标准落实工作经费,用于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和健康指标的监测评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内容,并积极探索其它经费补偿渠道。

二级以上健康管理服务实行有偿服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的健康管理机构的收费标准按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资本开设的健康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照章纳税。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3年10~11月)

省卫生计生委确定武汉市黄陂区、鄂州市、汉川市、石首市为省级健康管理试点地区,宜昌市、咸宁市、赤壁市、云梦县疾控中心为省级健康管理试点机构,各市、州确定1个县(市、区)和1-2家健康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区)确定1-2个乡镇和1-2家健康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武汉市部分大型企业、高校,宜昌市部分社区,咸宁市部分城镇和农村中学为卫生应急健康教育试点单位。各试点地区应制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动员部署,明确进度安排。

(二)试点阶段(2013年11月~2014年12月)完成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健康管理平台建设、人员培训与政策保障等准备工作。全面落实健康管理各项试点工作措施,促进健康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省卫生计生委对试点工作验收合格的地区,授予湖北省健康管理示范县称号,同时命名一批湖北省示范健康管理中心。卫生应急健康教育试点过程中,学校健康教育重点内容为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灾难逃生,企业为中毒控制、灾难逃生,社区为急救常识、灾难逃生。试点前期及评估阶段,分别对试点地区学生、职工、社区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进行测试与评估(每个试点单位各随机测试500名)。

(三)推广阶段(2015年~)

通过现场评估与专家论证,掌握各试点地区健康管理工作运行状况与人群健康管理效果,推广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工作范围,推动健康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09]14号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首次岗位设置时,岗位总量应控制在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0、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控制标准(高校分类标准见表一)。

1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第四类高校因实训教学需要,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控制总量和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4、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由高校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5、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根据省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程序和权限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6、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7、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18、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19、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按人事部和教育部《指导意见》、湖北省《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本校的具体条件。

2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应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备案。

2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3、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和行业调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高等学校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

25、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与核准。省政府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各部门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市(州)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各直管市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2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28、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29、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30、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试行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及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1、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32、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3、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订。

34、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3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8、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9、省内已出台的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为准。

40、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

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并完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研究,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注重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重点抓好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标准的贯彻应用;

3、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不同层次(企业、领域、产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总结标准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

4、加强循环经济标准信息等平台建设,构建循环经济标准化信息网络。

(三)目标

通过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的典型企业、产业园区和城市,以点带面,推动技术标准的应用和 — 1 —

实施,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推动企业产业园区建立循环经济标准体系,促进企业、产业园区、城市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试点的申报和审批

(一)试点单位基本条件

1、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支持试点的建立和开展,并给予配套建设经费;

2、原则上应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3420号)和《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文件的要求;

3、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及废弃物排放等方面的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完成所在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4、开展循环经济特色明显,示范性强。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建设的目标,依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 — 2 —

申报书》(附件1)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申报材料须加盖试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政府的印章。

3、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推荐单位,择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4、在收到各地申报材料后,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5、凡通过审查的试点单位,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启动试点工作。

三、试点的管理与考核

(一)试点单位要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和目标,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推进措施,组织好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考核和服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促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工作要围绕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按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中的试点内容进行。

(四)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组织,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实施。

(五)试点工作一般为2~3年。试点期满,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考察。

(六)各级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和推广,促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

见 为改进和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0〕101号),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国税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集团大量增加,经济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更新理念,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服务,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要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1.依法实施。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必须坚持依法征管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求实创新。试点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学习借鉴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有关地方成功经验,勇于创新税源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税源管理规律。

3.积极稳妥。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积极筹划,稳步实施。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完善、总结深化、全面推进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

4.注重结合。要根据税收征管中长期规划,合理确定税源专业化管理目标;要按照逐步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总要求,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措施;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在不改变现行财税管理体制、保持现有税源管理机构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将目前基层划片管户的税源管理格局,调整为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兼顾行业、风险、特定业务等分类,由不同的税源管理机构或团队分别进行管理。

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重点税源的划分标准由试点单位结合实际确定)、一般税源和小型税源(主要是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对重点税源,由专门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进行集中管理,或在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内设专门的小组进行集中管理;对一般税源,按行业、风险、特定业务等进行分类管理,在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内设专门的小组进行管理,或由专门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进行管理;对小型税源按区域分组进行管理,在巩固个体“双定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情况下,可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协税护税,建立社会化、集约化的税收管理方式。2.对税源进行分级管理。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配置税源管理职能、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按照职责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突出发挥省、市州两级局在税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县(市、区)局在税源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县(市、区)局机关一线化。省局和市州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预警及组织实施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县(市、区)局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机关下达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开展本级风险预警、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以及日常税源管理工作。为突出纳税评估在基层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各试点单位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或组建专班专司纳税评估,主要负责对所辖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直接开展综合性纳税评估,同时负责组织指导税收管理员开展纳税评估,并搞好统筹协调,避免多头评估、重复评估,提高纳税评估质效。

(二)合理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各试点单位要分解基层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划分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岗位,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源管理事项进行专业化管理。1.日常管理岗:主要承担宣传辅导、登记管理、发票管理、核定管理、催报催缴、信息采集、调查核实、任务执行以及相关征管资料管理等职责。

2.纳税评估岗:主要承担评估对象筛选、分析比对、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结果处理以及相关情况的移送与反馈等职责。

试点单位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分解和细化税收管理员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并加强绩效考核,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落实。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大的纳税人,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流失风险。为推进风险管理有效开展,省局将开发应用税源风险预警防控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定期发布预警指标、下达风险应对任务、反馈风险处理情况、开展工作绩效考评,增强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实施信息管税。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大力推进信息管税。

1.广泛采集涉税信息。以申报纳税信息为主体,加强数据信息采集管理,探索建立涵盖税收业务的涉税信息指标体系,形成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操作规范;做好企业集团经营、涉税信息的采集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工作,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

2.积极获取三方信息。不断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密切与工商、地税、质检、统计等部门交换信息,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三方涉税信息获取机制,搭建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服务信息管税开展。

3.加强信息质量管理。充分应用税收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数据信息监控与维护机制,加强数据信息采集、整理、筛选、存储、交换、校验等方面管理,开展数据清理工作,确保信息全面、真实、准确。4.强化信息分析应用。运用税收监控分析等系统,加强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和三方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开展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等。

(五)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1.受理申报。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申报纳税方式和渠道,方便快捷地受理纳税申报。

2.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纳税人申报信息完整;依托相关涉税信息和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模型,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申报进行案头审核,以核查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相应处置;对经过案头审核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采取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进行核实;经约谈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税务稽查。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骗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稽查部门立案后,运用稽查程序和手段,依法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4.法律救济。对纳税人的税收申诉、争议,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做好法律救济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国税机关之间、国税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1.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合理调整划分省、市州、县(市、区)局以及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职责,强化纵向配合。

2.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合作,增强税源管理合力。

3.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深化国地税涉税管理合作,推进信息共享、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4.建立统筹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坚持工作例会制度,统一分析监控税源风险,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督导、考核和反馈税源管理与征管状况,避免基层重复劳动和对纳税人重复评估、重复检查。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一个制度规范、程序严密、依法行政的税收制度体系,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在法律框架内对传统的征管程序、操作流程进行梳理,以纳税人为中心,减少不必要的业务流转和审批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要制定重点税源管理指引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规范,明确管理重点、作业标准、信息采集和监控指标等内容。

(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人才支撑是专业化管理的根本保证,税源专业化管理需要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试点单位要根据税源管理要求,结合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管理技能实际,合理调整配备人员,将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重点税源和重要事项的管理岗位上,“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做到人尽其才。注重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税源管理的支撑作用,提高专业化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税收数据质量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对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错误提示和及时校正,提高征管数据质量。进一步推进网上申报和网上缴款、入库,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覆盖到全省所有县(市、区),扩大网上办税面,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经济、便捷的办税服务。在小规模纳税人中试点推行网络发票,通过信息手段实时监控纳税人开票信息,提高税源监控能力。稳步推广机打发票,并搞好开票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促进税源管理加强。

五、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提高对专业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克服畏难情绪,积极探索实施,增强试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把试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当好全省示范。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使广大国税干部增强开展专业化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做好专业化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不是单纯的由哪一个部门负责的业务工作,涉及到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各有关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亲自参与研究部署,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局成立以刘勇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相关市州和试点单位都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效开展。省局、市州局相关部门要落实职责要求,积极参与专业化管理;要大力支持试点工作,深入开展调研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三)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范本。各试点单位要根据税源管理状况和税务干部实际,因地制宜,积极进行探索实践,并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提高。

(四)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试点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加强督办,务求实效。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督办,指导和帮助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单位要落实工作要求,强化工作考核,落实工作责任,推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座谈会,交流试点经验,分析困难问题,研究措施办法,推进试点工作深入。

非省局确定试点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自行试点。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11-15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税源管理新途径,税务总局决定,在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广东、山东地税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集团大量增加,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更新理念,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服务,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

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征管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求实创新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学习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勇于创新税源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税源管理规律。

3.积极稳妥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细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试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和各项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4.注重结合

要根据税收征管战略目标,合理确定税源专业化管理目标;要按照逐步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总要求,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措施;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税源管理目标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要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审核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收率。

(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管理全过程,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大的纳税人,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按照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估等设计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及风险特征库;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风险,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措施,促进纳税遵从度提高。

(三)实施信息管税

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信息管税。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做好企业集团经营、税收信息的常规性采集工作;逐步推广网络发票,最大限度采集发票信息;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工作;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严格数据录入审核,加强数据整理、存储、交换、校验等方面管理,提高数据管理质量。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的电子化水平。运用数据分析应用等系统,加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分析比对;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

(四)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税源结构及其风险特点,按照纳税人规模(大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业,兼顾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根据税源科学分类和风险管理流程,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探索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层级。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全国性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应用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纳税评估模型及风险特征库、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下达风险应对任务、实施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组织对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等。省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大企业(跨地市经营、本级重点税源、特定业务)的纳税评估等。市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大企业(跨县区经营、本级重点税源、特定业务)的纳税评估等。县(区)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本级重点税源、中小企业、个体户的纳税评估等。调整内设部门税源管理职责,将税收风险规划、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下达应对任务等职责整合到相应部门,归口履行上述职能。在坚持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将现有按照划片管户设立的税源管理机构,调整为按照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等分类的税源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纳税评估。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改变目前税收管理员“分户到人,各事统管”的管理办法,设置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岗位,实施专业化管理。

省局、市局、县局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后适度调整机构、职责。

(五)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应依托涉税信息和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模型,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纳税进行案头审核,并进行相应处置;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采取通信、约谈、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处置;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骗税税收违法行为的,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稽查部门立案后,要积极组织实施,运用有效稽查方式和手段,深入调查核实,充分发挥稽查的作用;

稽查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及时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要做好法律救济工作,妥善解决税收争议。

(六)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的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统一分析监控税源风险,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督导、反馈、考核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避免基层重复工作和对纳税人重复评估、检查。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合理调整划分各层级间税源管理职责,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实行各税种统筹管理,同一纳税人涉及多个税种的信息一次性采集,按纳税人归集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

(七)培养专业化人才

要注重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要逐步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税源管理专业人才能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四、试点的实施要求

(一)转变理念,统一认识

各试点单位要深刻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克服畏难情绪,在系统上下形成共识,增强试点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分工,通力协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在2011年1月底前,将试点情况上报税务总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非税务总局指定试点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自行试点。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湖北省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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