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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4-813775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7 13:15: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可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安置:

(一)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二)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三)因职工本人年龄和身体不适应原岗位的;

(四)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转岗培训安置是指用人单位对所属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后,重新安置到内部其他岗位工作且发放工资在3个月以上。职工转岗安置后,用人单位须与其及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条

统筹地区对用人单位实行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6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人员失业(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三)转岗培训安置真实有效。

第六条

同一用人单位每两年可申请一次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可按其所属二级单位分别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第七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转岗培训安置人数和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执行。其中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二年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满三年的,补贴标准为 6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补贴标准为 800元/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30%。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岗培训安置补贴书面申请以及《用人单位职工转

岗培训安置补贴申请表》(附件一)、《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明细表》(附件二);

(二)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出具的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明和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四)单位出具的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证明)、转岗安置岗位工资发放单和转岗安置人员名册;

(五)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六)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汇总,并提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认定小组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转岗培训安置补贴费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地区年度转岗培训安置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是用于用人单位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明细表》

第二篇:转岗办法

项目建设期管理人员向运营期管理人员

过渡的转岗任职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配合公司项目从建设期向运营期过渡,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的项目管理团队,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不同业务阶段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特制订本转岗任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建设期项目经理转岗任职为运营期厂长的人员。本文所指项目经理均包含副经理,所指厂长均包含副厂长。

三、原则

1、人岗匹配原则。

人员任用做到人岗匹配,选聘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人担任厂长。

2、内部选拔优先原则。

厂长职位的选聘,内部选拔优先于外部招聘。除公司另

有任用安排的情况外,本着熟悉项目和工作开展连续性的优势,由项目经理本人申请,经考核后可转岗任职为污水处理厂厂长。

3、效率优先原则。

在地域范围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鼓励同一人申请担任多个污水处理厂厂长,体现效率优先。

四、部门职责

项目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建设期工作业绩进行评价。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拟任职岗位匹配程度的评价。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人相关资格及材料的组织确认工作,负责对转岗审批结果的发布和办理有关薪酬调整等手续。总经理负责对转岗意见的最终审批。

五、转岗任职要求

1、任职资格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履职所需的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素质,廉洁自律、正直敬业、身体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可破格选拔。

2、厂长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项目经理转岗任职厂长的,至少负责以下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单个处理规模大于(含等于)20000m3/日的污水处理厂,至少负责管理1个;单个处理规模小于20000m3/日的污水处理厂,至少负责管理2个。由于地域等因素受限的特殊情况除外。

(2)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运行及安全管理。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组织生产,做好调度指挥、工艺管理,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3)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各项规章制度和工艺流程。(4)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做好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负责生产设施的管理和检修,确保生产的平稳、安全、达标和降低生产成本。

(5)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行政综合事务管理。

(6)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关系,在公司本部的总体协调下,负责正常运营和收费。

六、申请时间

从项目建设工程初步验收至投入试运营期间为项目经理提交转岗任职申请的时间期限。

七、申请流程与转岗考核

转岗流程为由项目经理本人在申请时限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表,由运营管理部牵头,会同项目管理部、人力

资源部召开专题讨论会议。会议结合申请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建设期的考核评价、运营期厂长的岗位说明书等材料,对申请人的转岗资格、拟任职位匹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意见经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由总经理最终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发布任职文件及办理有关手续。

八、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请休假等

1、劳动人事关系。

任职后的厂长,不论原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本部或项目公司的,均不作变更,延续原劳动合同关系。

2、工资关系。

任职后的厂长,工资关系均在项目公司。如原工资关系在公司本部的,自任职次月起工资关系均转入项目公司,执行项目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套入项目公司工资体系的相应职级和薪档,不再执行公司本部的薪酬福利政策,不再由公司本部发放薪酬和福利。任职后的厂长,除年终奖金由公司本部统一考核发放外,薪酬管理按照《项目公司运营期人事管理暂行办法》(@@@@@[2011]14号)文第三章薪酬管理、第四章福利管理执行。

3、异地津贴。

劳动人事关系在公司本部的厂长,除执行项目公司薪酬

标准外,发放异地津贴。异地津贴根据项目距离公司本部的远近,按以下标准发放:

项目所在地距昆明500千米以上,80元/天; 项目所在地距昆明500千米以下,50元/天。异地津贴的发放以考勤为依据。劳动人事关系不在公司本部的厂长,不享受异地津贴。

4、管理多厂的薪酬。

在地域范围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鼓励同一人申请担任多个污水处理厂厂长,体现效率优先。担任3个及以上污水处理厂厂长的,自第3个起绩效工资累加发放。

5、多种经营所得收入。

在保证污水运营主业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各污水处理厂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可开展多种经营,创新盈利模式,体现多劳多得。多种经营按照公司运营管理部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任职后的厂长,考勤及请休假管理按照《项目公司运营期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试行)》(@@@@@[2011]18号)文执行。考虑到异地工作的厂长需回家探亲,可进行调休以合并公休日,但每月合并连续休假不得超过四天。

九、转岗的业务培训

建设期项目经理转岗任职为污水处理厂厂长,岗位职责有较大差别,因此,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管理水平。同时,公司运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有义务对转岗员工进行持续地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履职胜任能力。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转岗任职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三篇:大连市职工采暖补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5]76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2005年10月5日

各供、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

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谁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其它区、市、县供暖费标准调整,由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履行听证程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九、有关职工采暖费补贴、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及保证供暖质量的具体办法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发文。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即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195号 2005年8月18日

各供热单位、热用户: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194号 2005年8月18日

各供热单位、热用户: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合法权益,拟停止用热的采暖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出停止用热的用户(承租者需有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意见)需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书面申请(对已分户的须在每年10月20日前,未分户的在9月末前),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办理停止用热。

二、供热单位应受理用户停热的申请,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

三、用户停热的期限为一个采暖期,即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四、停热的用户,要做好室内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的室内各种设施冻坏等损失由用户负责,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对已分户的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提出停热申请又不按时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停止供热。

六、对申请停热及要求恢复用热的用户,已分户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收取(开、闭阀,并网费等)费用;未分户的用户需承担拆除或恢复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由双方商定。

第四篇: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采暖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报社、电台、电视台,党校、干部学院,外地政府驻连办事处、外地驻连企业,92538、93176部队、军分区。

(共印1600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30日印发

第五篇: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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