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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教案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4-1013536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8 19:16: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从内容上看,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婚姻法》第二章以结婚为名,第四章以离婚为名,第三章以家庭关系为名,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有关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兼顾婚姻和家庭。

从范围上来看,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之间、近亲属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关系既是婚姻关系,又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两种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关系,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两性之间。其范围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终止。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并由出生或收养而形成的各亲属间的关系。其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具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就其主要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所调整的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3.婚姻法的特征。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婚姻法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普遍性。

(2)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3)婚姻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操作、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精神。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六项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结婚自由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前提,离婚自由解除的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立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共同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其含义是:任何人不论其地位、经济条件如何,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还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

重婚,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尚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规定,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对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解除重婚关系,故是判决离婚的理由;犯重婚罪须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纳妾、包二奶、养情妇(夫)、姘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包二奶”现象及其制裁

手段被写进婚姻法修正案,这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包二奶”被界定为重婚以外的“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宪法规定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内容十分广泛。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方面的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方面的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等等。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必须反对男尊女卑、父权思想和重男轻女的传统习惯势力。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也是家庭负担社会职能的必要保障。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从我国历史和现状来看,封建的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较深,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还存在着某些实际差别。因此,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和照顾是完全必要的。婚姻法在离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特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如在离婚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老人和儿童也是家庭中的弱者。在传统社会中,养老育幼的社会职能只由家庭来承担,要求家庭成员尊老爱幼不仅是一个道德要求,而且对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在养老育幼方面已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但家庭的作用不可因此而忽视,尤其是亲属在感情上的关心和抚慰是社会所不可替代的。现行法律中有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专项保护的规定,体现在婚姻法中为: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就不能认为是“家务事”而拒绝出警了,否则有可能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虐待和遗

弃的,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调节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发展速度。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是指前一含义。计划生育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基本要求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着我国四化建设的成效,关系着我国子孙后代健康成长。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克服“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变成广大群众自觉行动。

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不为婚姻之外的两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守贞操,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方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等。夫妻相互尊重,是指夫妻承认各自独立的人格,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和生活方式,夫妻间的“互相尊重”体现了平等的夫妻地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所倡导的理想的家庭模式,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要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按法定的方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件如下:

①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公民只有

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考虑了两方面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成熟程度。只有达到法定的婚龄结婚,才能具备相应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之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即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都禁止结婚。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的,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一般来讲,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等。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检查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3.结婚程序

结婚程序,是缔结婚姻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它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只有举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所缔结的婚姻才是合法的。结婚履行一定的程序,是婚姻关系法律调整,社会认可的要求。

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制的结婚程序,《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都要求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始得缔结有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注意与婚姻有关的两种现象:

一是婚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在我国不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婚姻法中也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他们在登记时所表示的意愿为依据。按照我国的结婚制度,只要履行登记结婚手续,领得“结婚证”,即使未曾同居生活,同样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那种认为订婚就是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才是结婚的认识,完全是一种误解。但由于婚约这种习俗在我国流行已久,只要不违背法律,也无须明令禁止。法律既不承认、保护婚约,也不加以干预。

二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这种行为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所以是一种无效婚姻。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又称婚姻违法,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婚姻要件,可以由有撤销权的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第11条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的前提。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的内容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④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这次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夫妻财产包括三种: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登记结婚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离婚或死亡)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指定由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理,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可以通过约定选择适用哪种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3)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同甘共苦,相互帮助,在一方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造成困难时,有能力的一方必须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注意这里的夫妻是指一方死亡时,彼此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夫妻。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无血缘关系,但法

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如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以及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和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5)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

①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发生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③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女。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有关当事人必须达成收养协议。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一是公证程序,一是行政程序。在程序上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可见,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便产生与生身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止。

收养关系除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而自然终止外,还可以因依法解除而终止。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及兄弟姐妹间的关系两种。

(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2)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

4.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主要包括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财产处理四方面的内容。

(1)离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有着严格的要求,遵循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对离婚的条件作了规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程序。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三种方式: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判决离婚。

①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等)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②调解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对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即发给离婚调解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除了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无法调解的以外,人民法院不得未经调解直接作出判决。

③判决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不能达成协议,而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婚姻法对离婚问题有两项特殊的规定:

①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军人的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军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义务,如军人与第三人有同居关系、军人严重虐待其配偶等。

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他们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不能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他们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完全适用的。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这种义务。《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婚前的财产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律责任

婚姻法以7个条文(从第43条到第49条)来规定违反婚姻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家庭暴力的责任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遗弃的责任

《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3.重婚的责任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4.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责任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六)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同胞婚姻的有关规定 1.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为夫妻的行为。

(1)涉外婚姻的缔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另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指出:“双方自愿要求结婚,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不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不是正在接受劳教和服刑的人,都应准予登记结婚,所谓“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主

要是指所知机密泄露后对国家安全不利的人员,对于掌握一般机密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与外国人结婚的,调离机密岗位一定时间后,本单位应予出具登记结婚证明。对于极个别与外国人结婚后,对国家安全确实不利的中国公民,应由省以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并共同采取妥善措施。

(2)缔结涉外结婚的具体程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节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我国第一部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对于调整我国的继承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法律范畴来讲,继承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即公民死亡后,依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按照这种制度,遗留财产的死亡公民叫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继承法的指导思想,也是研究、解释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3.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也包括债务。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遗产中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再负有法律责任。因为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房屋租赁权等权利的客体都不属于死者所有,所以不能继承。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沙、荒滩上种

植的树、草或其他农林作物,可以继承。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条件

(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它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法律对被继承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它是依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相互扶养关系确定的。

(2)法定继承的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嘱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1)配偶。

(2)子女。《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3款规定:对子女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儿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亲,彼此不发生法律上的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亦不产生继承权的问题。但为了鼓励那些照顾、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从赡养的时间、内容等方面认定,主要指长期提供生活上的经济帮助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

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0条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婚姻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4.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称为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否则就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属于第一顺序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是其他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在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人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不得要求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全部遗产。代位继承人的存在影响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只有代位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仍不能继承。

三、遗嘱继承

1.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概念

(1)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遗赠)两种。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的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继承其遗产的法律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制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2.遗嘱继承的特征

遗嘱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死亡后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它不受血缘、婚姻和抚养关系等因素的限制,只是凭借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发生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确定继承人以及顺序、份额。充分体现了对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的尊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虽都是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如被继承人立有合法遗嘱时,就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3.遗嘱的有效条件

在我国,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效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

(4)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在我国,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前三种为书面形式,后二种为口头形式。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立遗嘱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原立的口头遗嘱无效。4.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原立遗嘱中认为不妥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消,是指遗嘱人认为原立遗嘱全部不妥,必须完全改变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立遗嘱人可以用新立遗嘱的形式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如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便于遗嘱的顺利实行,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执行,是实施遗嘱的必经程序。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要认真审查遗嘱,核清遗产,并按照遗嘱中的规定,将遗产公平合理地转移给继承人或受赠人。遗嘱执行从遗嘱人死亡之日开始,直到遗产处理完为止。负责执行遗嘱的人叫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执行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其法定继承人就是遗嘱的执行人。

四、遗赠 1.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把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他死亡后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的个人法律行为。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财产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人称为受遗赠人。

2.遗赠与遗嘱的区别

遗赠的意思表示虽然是以遗嘱的方式表达的,但遗赠与遗赠继承相比有以下区别:

(1)接受遗产的主体范围不同(遗产的承受人不同)。受遗赠人既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2)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入遗嘱,不需要受遗赠人同意即为有效。

(3)遗产取得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参与遗产的分配,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的遗产。遗嘱继承人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取得遗嘱指定的部分。

(4)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与受遗赠权的标的不同。遗嘱继承权的标的即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受遗赠权的标的,则不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而仅仅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

(5)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既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有清偿遗嘱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受赠人则不承担清偿遗嘱人债务的义务。但如在遗嘱中写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要完成遗赠人指定的一定公益义务时,受遗赠人必须履行遗嘱指定的义务后,才能受领遗赠。

五、遗产的处理

1.继承的开始、继承发生的根据、继承的结果

(1)继承的开始。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才开始。《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最后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主要遗产所在地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2)继承发生的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扶养协议办理。”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3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3)继承的结果。继承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新的所有权产生。2.继承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1)继承的接受。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应当作出放弃遗产的表示,如果没有任何表示,即视为接受遗产。但受遗赠人接受遗产,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如果没有任何表示,视为放弃遗赠。

(2)继承的放弃。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愿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如以书面声明或口头明确表示意思。另外,只要继承人一经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能反悔。但继承人为了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本应有继承权的人由于法定原因而被取消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人或其他遗产承受人,依法或按照遗嘱共同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1)遗产分割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和条件基本相同。“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2)遗产的分割方法。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遗产分割必须首先确定遗产的范围。当遗产与共有财产发生联系时,还要划清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留给在世的配偶,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遗产分割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反对漠视和侵害妇女继承权的行为。

(3)遗产分割中的债务清偿。遗产的继承是总体的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财产义务,即债务。当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同时,还应清偿被继承人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清偿应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在现实生活中,债务清偿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①应当把家庭债务和死者个人的债务区别开来,继承人只以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负责清偿被继承人本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所谓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是指由被继承人作为债务人而欠下的债务。所谓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是指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与增加家庭共有财产无关,只是用来满足被继承人个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

②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必须是合法债务,非法债务,如被继承人所欠的赌债,则不受法律保护,继承人没有清偿的义务。

③清偿债务,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我国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清偿债务,这是分割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④在同一继承顺序里,遗产共同继承人应按所得的遗产比例分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设立遗嘱和遗赠;或者他的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都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或他的全部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了受遗赠权,在这种情况下,死亡公民留下的遗产的处理原则是:死者生前是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在处理时,应首先支付必要的丧葬费,清偿死者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居住在我国国内的无国籍人在死亡后遗留下来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二篇: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练习题

案例分析

离婚时,双方可否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

1998年元旦,房地产公司女职员张某与中学教师冯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一女,起名冯格格。冯某性格内向,自尊心强;而张某则正好相反,性格外向,大大咧咧。所以,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冯某还时常闷闷不乐,对如何抚养教育孩子也不感兴趣。最终还是缘于性格不合,两人于202_年10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女儿冯格格,1岁,由母亲张某抚养;(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5万元,每人各25万元;(3)两套房屋中两居室及屋内财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一居室及屋内财产归男方冯某所有;(4)父亲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5)每两周父亲可以看望孩子一次。

自202_年10月份离婚后,最初冯某还按规定看望孩子,按月送抚养费,半年后就以学校工作忙为借口,先是隔2个月、3个月,后来隔半年才来看望一次孩子;抚养费也是不要不给,后来干脆半年支付一次。202_年11月,冯某再婚,从此以后就一直没来看望女儿,并推说学校工资低,要求减少抚养费。张某一生气与冯某又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即日起,冯某不再承担支付冯格格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父亲冯某总是放心不下女儿格格,多次要求探望女儿,都被张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为由拒绝。无奈父亲冯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张某辩称:当初双方的约定是冯某主动提出的,是冯某不尽义务导致的,不许看望孩子和不支付抚养费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探望女儿的权利是他自愿放弃的。故坚决不同意冯某行使探望权,并提出冯某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是承担抚养义务。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如何保护弱势一方平等行使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

〖案情介绍〗

原告洪某(女)和被告路某结婚已20多年,子女已成年。从1993年起夫妻二人外出经商,多年来已有一些积蓄。由于洪某认字不多,故家中财产全部由路某独自掌管,具体有多少洪某并不知情,只是有一次听路某说有夫妻共同存款12万元。从202_年5月起,洪某由于身体不好,没有随路某一起外出经商。路某独自外出到省城生活,并把家中存款全部拿走,致使洪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洪某多次和路某联系,向路某索要夫妻共同存款,路某推托存款本来就没有多少,这两年又花掉不少,手头已没有钱了,遂没有给洪某一分存款。洪某和路某数次交涉无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2_年2月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平等支配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提出,在保持和路某的婚姻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要求支配、使用由丈夫路某掌管的双方存款12万元中的一半。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路某名下有存款17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对此项存款享有平等支配的权利,遂判决丈夫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分给妻子9000元,由洪某自主支配。

洪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止17万元,远比这多,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洪某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有12万元,但没有证据支持。故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婆婆可以代理儿子与其妻子离婚吗?

〖案情介绍〗

田喜与梁梅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在生活上、工作上都相互支持、鼓励,感情一直很好,并生一女田雨(现年2岁)。202_年8月30日,田喜在休息日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I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此后,梁梅白天要工作,晚上回家要先给孩子做好饭,然后再到医院护理丈夫。半年的时间下来梁梅身体消瘦,已感力不从心,故减少了去医院服侍丈夫的时间。202_年4月27日,田喜之母陈芹以田喜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梅离婚。陈芹并委托田喜之姐田萍为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2_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自己又不能在妻子身边为由一直予以容忍,并多次规劝董矫,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感情。董矫对此并不理解,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韩虎的行为是软弱无能,最后发展到要求与韩虎离婚的地步。韩虎一直对双方的婚

姻抱有希望,不同意董矫的要求。202_年春节韩虎刚回家,屁股还没坐定,董矫就开始挑衅,满嘴带脏字,婆婆也被气得直哆嗦,韩虎一怒之下打了董矫一巴掌。董矫哭着跑了出去。202_年4月20日,韩虎接到了人民法院送来的离婚起诉书。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对于爱情基金法律应否支持?

〖案情介绍〗

严肃(男)与高兴(女)均为电影学院和艺术学校毕业的学生。在一次招聘会上相识。经过半年的交往,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相互托付终身。为了使爱情长久、稳定,双方决定先演绎一段婚姻小品,把小品的故事情节体现在自己的婚姻中。在结婚前订立一份爱情协议,同时在其中加入经济约定,以保证协议的效力。经协商他们订立的爱情协议的内容为:第一,男女双方自订立协议时起要信守各自的爱情誓言和承诺,相互忠诚不得变心;第二,结婚后双方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在外嫖娼,不得与异性同居;第三,双方要共风雨、共患难,白头偕老,永不离婚;第四,男女双方互相爱护,男方不得动手打人,不得酗酒,不得沾染其他恶习;第五,每人每月将收入的1/3存入银行,作为双方的爱情基金,如其中一方违约出现以上情况时,爱情基金无论数额多少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如60岁时双方均未出现违约情况,此款作为双方的旅游费用共同使用;第六,协议自签字时生效,本协议生效的同时双方领取结婚证。协议订立后他们俩人依约领取了结婚证书,并用高兴的名字开立存折,严肃设的密码。第一个月就存入1000元。

婚后第12个月,高兴发现严肃与同剧组的纪某某来往密切,就偷看了其手机的通话记录和短信息,并派人背后跟踪调查纪某某的情况,终于发现了丈夫的婚外不正常生活。从此两人大吵一架。严肃在丑闻被揭露后恼羞成怒,动手打了高兴。高兴一气之下,第二天就委托律师把严肃诉到法院,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严肃承担违约责任,用双方设立的爱情基金共计12000元补偿原告;(3)请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介绍〗

黄纳(女)和王洋(男)在毕业1年工作实习期满后决定结婚。由于两人均不愿意和双方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向父母提出了单过的想法。双方父母想到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存在代沟,住在一起不如时常走动,因此,对黄纳和王洋买房单过的想法表示

了赞同。1999年8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9月俩人看上了一套价值30万的两居室。因钱不够,王洋向父母借款10万元交纳了30%的首付款,余款20万向银行做了5年按揭。买房后,黄纳用自己的2万元存款装修了房子,王洋用自己的18万元存款买了家具。同年10月2日,双方办理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婚礼上王洋的父母举杯向两位新人祝酒,并当众宣布:10万元房款作为我们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其余房款你们婚后要勤俭持家、自力更生,尽早还清贷款。婚后夫妻俩为了还贷省吃俭用。202_年10月,黄纳怀孕,王洋常一人外出,对黄纳不理不睬,还时不时地带个女人回家,为此俩人发生争议。黄纳接受不了王洋的变化,又不堪忍受现状,于202_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此时她已有身孕6个月,双方共支付按揭款12万,还欠8万元。黄纳的诉讼请求为:第一,要求离婚;第二,要求分割共同房屋,并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王洋同意离婚,但也要房子。黄纳认为:房子是双方购买的,我现在怀孕,应当拥有现房子,未付的房款由我付,已付房款我愿意以后给予补偿。王洋则认为:房子应当归我。首先,房子是婚前买的,钱是我家出的,应先偿还我家债务10万元,房子自然应归我,我给女方6万补偿。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承担对养父的赡养义务吗?

〖案情介绍〗

郑于冰(男)与王天水(女)夫妇于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王天水一直想收养个孩子,但郑某并不积极,在妻子的反复要求下,1983年经与朋友协商,领养了大学同学王某表姐刚出生3个月的女儿为养女,取名郑萧萧。王天水对萧萧视如掌上明珠,萧萧也越长越像养母,十分招人喜爱,三口之家十分和睦。1997年,萧萧14岁时,王天水外出工作时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1998年,郑于冰与本单位离异的许某再婚,再婚后许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8岁儿子于南住进郑家。一儿一女本应是个完美的家庭,但来自三个家庭的四口人却互不相容,从此家中充满了矛盾和争吵。于南和继母许某都对萧萧看不惯,在吃饭、穿衣、零用钱上时时刁难萧萧,经常不给她好脸色,弟弟还找各种理由欺负姐姐,且从弟弟口中得知自己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养父对继母和弟弟的某些行为不但不制止,甚至有时还纵容继母的行为,郑萧萧一直忍气吞声。1999年,郑萧萧考上了重点高中需要住宿,但继母一是嫌学费高,二是不同意女孩子上高中,而认为女孩子早晚都是嫁人,上个职业高中就行了,因此拒绝支付上高中的学费。郑萧萧求助养父,养父却说照你妈的意见办。无奈萧萧只好放弃高中,由继母联系进了一所职业高中。郑萧萧认为是养父和继母毁了自己的前途,对此怀恨在心,将这一切都归于自己不是养父母的亲生骨内,因此,她便下决心离开这个家,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202_年,郑萧萧职高毕业后在县招待所找到一工作,不仅平时不回家,就连节假日也不回家。此后就断绝了与养父继母的来往。后听说养父因脑溢血半身不遂,但仍没有回家看望。202_年5月,养父郑于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郑萧萧

承担他的晚年生活费。郑萧萧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同意支付养父的生活费,理由是在自己上学时父亲不尽抚养义务。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如何认定其效力?

〖案情介绍〗

麦米奇是退伍军人,1970年回乡后与本村姑娘窦舒娟结为夫妻。婚后生育2子,长子麦兵,次子麦卒,均在家务农。麦米奇的妻子既要强,又多病,因劳累过度于1979年病故。麦米奇一直自己带两个儿子生活,日子很艰苦。改革开放后,麦米奇受下乡技术员的指导干起了大棚种植,由于其种植的蔬菜不受季节的限制,上市早,退市晚,很快就发展起来了,成了镇里有名的致富能手。1998年,麦米奇查出自己患有肝硬化,其考虑到次子麦卒自幼体弱多病,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遂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新盖的四间北房和存款中的30万元留给次子麦卒所有,大棚由长子麦兵经营管理。”麦卒自得知父亲给自己留有遗嘱后,好吃懒做,不再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麦米奇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于202_年到当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由长子麦兵继承。”202_年2月麦米奇肝癌晚期,病危住院时,由于牵挂麦卒今后的生活,请护理自己的护士、主治医生在场记录了自己的口头遗嘱,将自己新盖的房屋四间由麦卒继承,存款30万元兄弟二人各得一半,大棚由长子经营。几天后麦米奇病逝。兄弟二人在分割父亲遗产时发生争执,大儿子麦兵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全部由他继承。麦卒认为,父亲最后所立遗嘱体现了父亲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父亲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麦兵起诉到人民法院,案由是遗嘱纠纷。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论述题1、2、3、论述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 论述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述我国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第三篇:财产继承法

财产继承法

1.甲于1993 年离家出走,1998 年,其妻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1999 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202_ 年,乙改嫁他人,202_ 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后南下,做生意赚了200 万元。1998 年6 月,甲和丙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9 年,生子丁。202_ 年,甲因病去世,甲留下的200 万元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C)

A .乙B .丙

C .丁D .以上都是.1987 年周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先遗嘱。周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51 年)死亡,生一子甲(1979 年死亡),甲遗一女乙;次子(1967 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82 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第四代),已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问谁有继承权?(A)。

A .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 .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 .丙能继承,乙、丁都不能

D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张某1 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烈)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

A .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 .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 .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 .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李某五岁时其父母离婚,李随父生活,后其父再婚,李一直与父亲和继母生活。二十年后,李的生母、继母相继去世,则(C)。

A .李某有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李某有权继承其继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生母的遗产

c .李某对其生母、继母之遗产都有权继承

D .李某对其生母、继母之遗产都无权继承.李某、王某系夫妇,乘飞机旅游时因飞机失事一同遇难,现查明李某仅有其妹李乙一名近亲属,王某则无在世的近亲属,现二人留有遗产计120 万元,二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无法确认,则(B)。

A .全部遗产收归国有

B .全部遗产均归李乙所有

C .全部归二人原住所地集体组织所有

D.60 万由李乙继承,60 万归国有.丁某自幼为王某收养,丁12 岁时,王某病故,丁某继承了其遗产,丁的生父母又将其领回,则丁某(A)。

A .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B .在对生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方可依法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C .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 .继承份额应为其他继承人的一半.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的权利?(C)

A .乙的配偶B .乙的兄弟C .乙的儿子D .乙的父母.甲特别喜爱邻居乙家的小孩丙。202_ 年4 月乙夫妻二人外出遇车祸双亡,丙成孤儿。甲将丙接到家中一起生活,供丙读书。202_ 年10 月,甲因工死亡,丙能否参与遗产分配?(B)

A .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B,能够参与遗产分配,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C .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少于继承人

D .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与继承人相同,9.甲早年丧夫,202_ 年10 月在女儿陪同下到北京旅游,回家时因飞机失事与女儿遇难而亡。家中只留下儿子和女婿,甲和女儿各有遗产20 万元。甲的儿子和女婿应继承的遗产各为多少(C)。

A .各20 万元

B .儿子so 万元,女婿10 万元

C .儿子10 万元,女婿30 万元

D .以上答案都错.当几种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候,其效力(有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是(D)。

A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嘱继承

B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C .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D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11.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是:(A)

A.非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B)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一

B.二

C.三

D四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从(C)起施行。

A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

B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

C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

D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

1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D)见证人在场见证。

A三个

B三个以上

C两个

D两个以上

16.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D)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A三个

B三个以上

C两个

D两个以上

17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A)

A.公民的收入;法律不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18 遗产顺序继承中,下列不是第一顺序的是(D)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兄弟姐妹。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所说的子女,不包括(A)A.婚生子女但无扶养关系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0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是否均等。(A)A均等

B不均定,按关系而定

第四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什么是爱情、婚姻

有一天,柏拉图问老师苏格拉底什么是爱情?老师就让他先到到麦田里去,摘一棵全麦田里最大最金黄的麦穗来,期间只能摘一次,并且只可向前走,不能回头。

柏拉图于是按照老师说的去做了。结果他两手空空的走出了田地。老师问他为什么摘不到?

他说:因为只能摘一次,又不能走回头路,期间即使见到最大最金黄的,因为不知前面是否有更好的,所以没有摘;走到前面时,又发决总不及之前见到的好,原来最大最金黄的麦穗早已错过了;于是我什么也没摘。

老师说:这就是“爱情”。

有一天,柏拉图问他的老师什么是婚姻,他的老师就叫他先到树林里,砍下一棵全树林最大最茂盛、最适合放在家作圣诞树的树。其间同样只能砍一次,以及同样只可以向前走,不能回头。柏拉图于是照着老师的说话做。今次,他带了一棵普普通通,不是很茂盛,亦不算太差的树回来。老师问他,怎么带这棵普普通通的树回来,他说:“有了上一次经验,当我走到大半路程还两手空空时,看到这棵树也不太差,便砍下来,免得错过了后,最后又什么也带不出来。”

老师说:“这就是婚姻!” 爱情与婚姻的区别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两个人说,两个人笑,两个人哭,两个人闹,两个人心灵的碰撞与交融; 婚姻是两家人的事,两家人乐,两家人忧,两家人喜,两家人愁,两家人的碰撞与交往。爱情是一下子的事,一下子突然有了,一下子突然没了,一下子突然深了,一下子突然淡了; 婚姻是一辈子的事,一辈子亲情难分,一辈子孩子难舍,一辈子恩怨难了,一辈子名声难得。爱情是高度的精神生活,以精神享受为主,讲的是情投意合,多的是浪漫的东西; 婚姻是高度的物质生活,以物质享受为主,讲的是门当户对,多的是现实的东西。爱情是花,不管怎么使用保鲜剂,过一定时期就会打蔫; 婚姻是树,不管历经春夏秋冬还是冰霜雨雪,很难树倒枝枯。

爱情是人人喜欢的禁食野味,就算再好吃,也不会标明菜名张扬吆喝; 婚姻是人人都要吃的主粮,就算再不好吃,也是维持生命与生活所需。爱情是激情四溢且波澜起伏的散文诗; 婚姻是枯燥无味而实用必要的应用文。

爱情是有期徒刑,刑满后你能重获自由,过后往往易再犯获刑。婚姻是无期徒刑,你很难再有你的自由,直至减刑为有期徒刑。爱情可遇不可求,需要机缘; 婚姻可遇也可求。需要经营。

有爱情不一定有婚姻,有婚姻不一定有爱情。爱情和婚姻是两码事,多数是交叉圆,少数是同心圆。爱情与婚姻的关系(观点:爱情刚性婚姻柔)恋爱时,在爱情的世界里,情人眼中容不得半点沙子,可能一点小事都会闹得满城风雨,非要让对方认错,并保证不再犯错。但不用担心,如果他或她够爱你,就不会有问题,他会容忍你的所有的过错包括无理取闹。但在婚姻当中,一旦结婚之后,就不要再幻想他会再像以前那样,对你的无理取闹一笑视之,不管是不是自己的错都认错,你要学着熟悉他的顶撞甚至是吵架。结婚后,两个人要共同撑起一个家,家里家外都是两个人的事,不要再像恋爱时的那样,以为自己还是他的骄傲的公主或自己还是他最重要的人。结婚后不能再像恋爱时那么任性,有点矛盾就耍大小姐脾气。恋爱时,有矛盾了,他会让着你,主动给你赔礼道歉,而你还要假装很生气,不肯原谅他,看着他那种委屈的样子,你会觉得很幸福。但结婚后,就不能再使小性子了。因为结婚后,两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事业,都在外面忙着,不希望回来还要跟你争吵,想要一种安静温馨的气氛。如果这时因为一点小事,你还不依不饶,不知道忍让,如果激怒他,两个人肯定要大吵一场,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会再忍让你,因为他已经很疲惫了,他很想得到你的安慰而不是你的责备,所以这时两个人应该相互理解。如果一个人在外面忙了一天了,另一个人,应该多关心她一点,主动做家务或为他做一顿丰盛的晚餐;自己不痛快了,也不要向他撒气,两个人有矛盾了,也要相互忍让着点,不要凡事都要争个高低,都要争个理,非要让对方认错。恋爱时,他的一切的焦点都是你,事事迁就你,可以忍受你的小姐脾气或是大男子气,结婚后,还要顾着家,他或她的焦点不再全是你,而是整个家,还有生活跟小孩。所以结婚后有矛盾了,都要相互体谅,不要太那么计较,要学着站在他或她的立场着想。

恋爱时,是两个人的事,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跟什么样的人在一起。两个人在一起一段时间,吵了架,发现对方身上的缺点,不能忍受,发现并不适合了,可以分手,分手后可以再找合适的另一半,没有问题。但当两个人结了婚,就不是那么容易了,不能动不动就离婚。因为它不仅不为社会所提倡,而且离婚还牵涉到好多人的事。结婚后,就不再是两个人的事,它关系到两个家庭好多人的事,有了孩子还要考虑孩子的成长问题。不能有了矛盾,吵了架就闹着要离婚。应该学着成熟一点,学着忍让,学会从自己身上找不足,找自己身上的缺点。而不是凡事只看到自己的理,而看不到自己的一点无理;所有事都是对方不对,对方没有一点理。只有看到自己的错误,看到对方的正确之处,相互谅解,才能过的幸福。

恋爱时,你可能会限制他跟别的女生在一起吃饭或其他较亲密的举动或她跟别的男生说过多的话或其他亲密的举动。他或她有了这些行为了,你可以不依不饶,让他或她承认错误,并让他或她跟你解释。但是结婚后,两个人都自己的工作事业,都有自己的交际圈,都有自己的异性朋友。可能为了工作或是联系友谊的需要,她或他可能跟异性出去吃饭。这时你要相信他或她,你要相信他或她对你是忠贞的。不要还像恋爱时,缠着他或她让他或她解释认错,这是他或她有可能不耐烦,认为你不相信他,就会跟你吵架,然后矛盾进一步升级,一发不可收拾。遇到这种事情,两个人都要冷静一下,要始终相信他或她,同时也相信自己,我那么优秀,他或她不会那么做的,然后好好跟她或他解释,这样就把矛盾解决了。

总之,恋爱刚性婚姻柔。恋爱时可以锱铢必较,事事较真,结婚后就要学着忍让,学会体谅对方,这样才能过得幸福。

典故:又北二百里,曰发鸠之山,其上多枯木,有鸟焉,其状如乌,文首,白喙,赤足,名曰“精卫”,其鸣自詨。是炎帝之少女,名曰女娃。女娃游于东海,溺而不返,故为精卫,常衔西山之木石,以堙于东海。漳水出焉,东流注于河。

译文:再向北走二百里,有座山叫发鸠山,山上长了很多柘树。有一种鸟,它的形状像乌鸦,头部有花纹,白色的嘴,红色的脚,名叫精卫,它的叫声像在呼唤自己的名字。传说这种鸟是炎帝小女儿的化身,名叫女娃。有一次,女娃去东海游泳,被溺死了,再也没有回来,所以化为精卫鸟。经常口衔西山上的树枝和石块,用来填塞东海。浊漳河就发源于发鸠山,向东流去,注入黄河。

释义:精卫衔来木石,决心填平大海。旧时比喻仇恨极深,立志报复。后比喻意志坚决,不畏艰难。

出处:《山海经·北山经》:“炎帝之少女名曰女娃。女娃游于东海,溺而不返,故为精卫,常衔西山之木石,以堙于东海。”

【神话传说】

炎帝有一个女儿,叫女娃。女娃十分乖巧,黄帝见了她,也都忍不住夸奖她,炎帝视女娃为掌上名珠。

炎帝不在家时,女娃便独自玩耍,她非常想让父亲带她出去,到东海——太阳升起的地方去看一看。可是因为父亲忙于公事:太阳升起时来到东海,直到太阳落下;日日如此,总是不能带她去。这一天,女娃没告诉父亲,便一个人驾着一只小船向东海太阳升起的地方划去。不幸的是,海上突然起了狂风大浪,像山一样的海浪把女娃的小船打翻了,女娃不幸落入海中,终被无情的大海吞没了,永远回不来了。炎帝固然痛念自己的小女儿,但却不能用太阳光来照射她,使她死而复生,也只有独自神伤嗟叹了。

女娃死了,她的精魂化作了一只小鸟,花脑袋,白嘴壳,红脚爪,发出“精卫、精卫”的悲鸣,所以,人们便叫此鸟为“精卫”。

精卫痛恨无情的大海夺去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她要报仇雪恨。因此,她一刻不停地从她住的发鸠山上衔了一粒小石子,展翅高飞,一直飞到东海。她在波涛汹涌的海面上回翔阒,悲鸣着,把石子树枝投下去,想把大海填平。

大海奔腾着,咆哮着,嘲笑她:“小鸟儿,算了吧,你这工作就干一百万年,也休想把我填平!”

精卫在高空答复大海:“哪怕是干上一千万年,一万万年,干到宇宙的尽头,世界的末日,我终将把你填平的!”

“你为什么这么恨我呢?”

“因为你夺去了我年轻的生命,你将来还会夺去许多年轻无辜的生命。我要永无休止地干下去,总有一天会把你填成平地。”

精卫飞翔着、鸣叫着,离开大海,又飞回发鸠山去衔石子和树枝。她衔呀,扔呀,成年累月,往复飞翔,从不停息。后来,一只海燕飞过东海时无意间看见了精卫,他为她的行为感到困惑不解,但了解了事情的起因之后,海燕为精卫大无畏的精神所打动,就与其结成了夫妻,生出许多小鸟,雌的像精卫,雄的像海燕。小精卫和她们的妈妈一样,也去衔石填海。直到今天,她们还在做着这种工作。

精卫锲而不舍的精神,善良的愿望,宏伟的志向,受到人们的尊敬。晋代诗人陶渊明在诗中写道:“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热烈赞扬精卫小鸟敢于向大海抗争的悲壮战斗精神。后世人们也常常以“精卫填海”比喻志士仁人所从事的艰巨卓越的事业。

人们同情精卫,钦佩精卫,把它叫做“冤禽”、“誓鸟”、“志鸟”、“帝女雀”,并在东海边上立了个古迹,叫作“精卫誓水处”。

第五篇:1 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含义

1、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调整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

3、特点

4、基本原则

二、结婚 = 结婚的实质要件 + 结婚的形式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 a、结婚的必要条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3、结婚的禁止条件

4、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特征:

欠缺法定结婚的形式要件 男女比方均无配偶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法定时间条件)

法定时间条件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认定为非法同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是违法婚姻,但具的效力。称为有效的违法婚姻。当事人双方按《婚姻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享有,受法律保护。

5、婚姻的无效

种类:非自愿婚、早婚、重婚、疾病婚、事实婚

法律后果:无效的婚姻不发生效力,即当事人双方不产生夫妻身份,也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对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于的权利及义务。

二、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a、人身关系: b、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指夫妻双方或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人约定的外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2)、特点:a、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非法同居不能作为其主体);

b、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登让结婚至配偶一方死亡或是离婚);

c、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是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购买的贵重首饰;男方自行购买的价什较大的图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3)、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父母子女(1)、概念

(2)、分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拟定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由收养或是继父母产生)(3)、父母子女法律地位

a、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的父母应负必要抚养义务: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是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期限自子女出生到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但是如果成年子女拒不参加生产劳动父母则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有能力的;父母有需要的。

c、对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d、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父方或母方再婚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一般共同生活关系,继子女教育生活费由生父母承担;

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教育生活费由继父母负担一部分可是全部。(继子女成年后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e、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

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收养人条件: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男性收养女性要年满30周,且比女性大40周岁以上。)

3、家庭其他成员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的未成年人的(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对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的抚养、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斩的兄、姐,对于父母亲已死亡或是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

注:全血缘、半血缘(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权利义务一样。

三、离婚

1、判决离婚的原则: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原则

2、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称自愿离婚:必须是双方自愿;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不予登记离婚的: a、一方要求离婚的;

b、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协议的;

c、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d、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e、诉讼离婚:因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先调解-----调解和好-----调解无效-----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调解离婚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4、特别规定 a、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若因第三者,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除对现役军人给予民事赔偿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破坏军婚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b、对妇女的保护

女方在怀孕、分娩后一年或是中止妊娠后6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所生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在受此限止。)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起诉。

5、离婚后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身份关系后果:a、夫妻身份消灭;

b、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 c、姻亲关系消灭 财产后果:a、夫妻共同财产消灭;

b、夫妻抚养义务终止; c、夫妻继承权资格丧失。

父母子女关系:a、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消灭;若继父母自愿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其生父母同意或是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双方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

c、对子女的监护后果:由父方或是母方一方监护;习题: 1、1986年军人王某和李某结婚,1998年王某转业,转业费存入银行,1999年李某和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转业费属于:()A、李某所有 B、李某和王某共有财产 C、王某所有 D、王占3/4,李占1/4

2、李勇,男,1972年出生;陈芳,女,1974年出生;两人系表兄妹。1993年5月,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1995生下一男孩。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通过共同劳动购臵了价值3万余元的物品。1996年起,李勇即与父母分家另过,得祖遗房屋两间;1997年李勇父亲去世,继承遗产4000元。1998年,李勇和陈芳因性格不合,感情恶化,曾作离婚打算,但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为逃避现实,李勇独自南下打工,202_年1月李勇在打工地因发生事故死亡。李勇死亡后,其母亲和哥哥向陈芳表明态度:如果陈芳留在李家,则还算李家的媳妇,一切照旧;如果陈芳离开李家,则不准带走任何财产。理由是陈芳和李勇未办理结婚手续,所以对李勇的遗产无继承权。陈芳提出,自己以夫妻名义和李勇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属事实婚姻,应有继承权,而且家中财产是自己与李勇共同购臵的,应有自己一份。

问:

⑴李勇与陈芳的婚姻是否有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⑵李勇与父母分家得遗祖房2间,父亲死亡时继承的遗产4000元,陈芳是否有继承权?

⑶李勇与陈芳共同生活期间购臵的价值3万余元的财产如何分割? ⑷李勇与陈芳所生育的孩子,法律地位与权利如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念

1、继承概念: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权和义务,依法或依死者的指定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有关法律制度。

古代的继承的指: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a、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死者—被继承人; 接受遗产的人----继承人。

b、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特点:时间上的特定性----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

性质上的合法性----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范围上的限定性----公民生前与他人共有财产在分割前不列入

遗产。

遗产的范围可分为三大类:(1)公民个人的合法财物;(2)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3)公民的债权和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的内容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遗产中的债权,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原则上不再负有清偿的法律责任。

案例:刘某与赵某夫妻几十年,有一套价值30万的房屋及贵重的家电价值7万。刘某因交通意外于202_年去世,其子要求分割其父的遗产。

问:此案中,哪些部分属于刘某的遗产。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古代女子不享有继承权);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接受和放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3、继承权

a、概念: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b、继承权的取得:法律的直接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他们死亡时间先后的,就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c、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4、法定继承

a、概念: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

b、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配偶怀有胎儿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份额。

5、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特别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注:同等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均等。

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a、代位继承(1)、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注:晚辈直系血亲没有辈份的限制,只要是晚辈就可以。)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人数不论多少,只能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2)、特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遗嘱继承。

案例1:田某死后留下5间房,一批字画以及10万员存款的遗产。田某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案例2:王某与刘某195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了一个养子和一个养女。养子成年后娶李某为妻,生儿子王浩,养子夫妻俩共有积蓄2.4万元。养女婚前有个人财产1万元,与周某结婚,生女儿周丽。1996年8月养子外出旅游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遗产。1997年1月,王某到某公正处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12间,存款3万元,我死后属于我的那6间房由养女夫妻继承,孙子王浩继承属于我的1.5万元存款”。后因王浩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王某看不过去,于是自书变更遗嘱:“我死后属于我的全部遗产由养女继承”。1998年1月,王某与养女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顺序无法确定。

问:养子、王某、养女的遗产是各多少?由谁来继承?为什么?

b、转继承(1)、概念:又称第二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2)、特征: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继承人必须拥有继承权,即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妻子可以成为转继承的继承人)eg:

爷爷(202_年去世)父亲(202_年7月去世)| | 父亲、母亲(儿媳)儿子、儿媳

(202_年去世)|(202_年8月去世)

儿子

注: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注:父亲先于儿子去世,父亲的遗产尚未

其儿子可代位继承。分割,儿子便去世,其儿子对父亲的遗

产继承权分配转给妻子。

c、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发生的根据不同:代----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

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是法定继承中的任何人。

(2)、继承过程不同:代---一个继承过程;

转---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继承过程。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转---法定继承中的任何人。eg:妻子或是其他人。(4)、适用的范围是不同:代---法定继承;

转---法定继承,也可以是遗嘱继承。

案例1:周某幼年父母双亡,中年又丧妻,独自养大儿子周明和女儿周爱娜,并让其分别组成了家庭。1999年冬。周爱娜患病医治无效死亡。周老汉精神抑郁,不久死亡。周某死时,留有遗产8间房。遗产未分割,不久周明因车祸不幸去世。为继承这8间房,周老汉女婿,外孙女和儿媳、孙子发生争执。女婿认为,妻子与周明一样有继承权,他应得到其妻有权得到的4间房。周老汉的孙子却认为自己和爷爷是一个血脉,应继承这8间房。

问:1)此案中有哪些继承?

2)依照继承法,周老汉的遗产该如何分割,为什么?

二、遗嘱和遗赠

1、遗嘱

a、概念:是指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b、遗嘱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此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对于遗嘱中违法,侵害个人权利均无效)。

案例:丈夫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妻子,但前提是妻子不得改嫁。否则妻子将无权继承其丈夫的遗产。

问:这份遗嘱该如何执行?

(2)、形式要件: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学生用

2、遗赠

a、概念:是指公民以无偿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b、特征:(1)、赠是遗赠人亲自进行的单方、无偿、并于其死后生效的要式法律上行为;(2)、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是法定继承以外的人;(3)、受遗赠人不得由他人行使(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注: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是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4)、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1:张老有一儿两女。小女儿5岁时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这使本来就重男亲女的张老更加讨厌小女儿。张老在病重期间立下遗嘱,将其两楼一底共计500平方的楼房和5万元存款全部给其儿子。张老死后,其子拿出遗嘱和大姐商量,虽然父亲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了自己,但现在自己是包工头能挣大钱,大姐生活困难,遗产现金一半由大姐继承,其余遗产由小妹继承。大姐表示自己虽然苦了些,但还能挣钱可是小妹却没有生活来源。大姐也表示将全部遗产给小妹。

问:1)张老的遗嘱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家姐弟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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