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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章程.(样例5)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4-637987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5 22:12: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办幼儿园章程.

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阿其克乡中心“双语”幼儿园

幼 儿 园 章 程

阿其克乡中心“双语”幼儿园

2014年8月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阿其克乡中心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岳普湖县阿其克乡中心双语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岳普湖县教育局。本园于2009年9月1日经岳普湖县教育局的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办园理念: 一人为本,师幼共同成长,和谐发展。

办园目标:为幼儿一生奠基。

第四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是:活泼、健康、自信、友爱、勇敢,教孩子学会做人,教孩子学会学习,教孩子学会生活,教孩子学会创造。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 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五条 办园特色:小班化教育,个性化发展,生活化教育,和谐中成长。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的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园长由岳普湖县教育局任命。

第九条 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幼儿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 3 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 4 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 5 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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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十八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第二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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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于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人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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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的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按章办事。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园园长室、工会、教研组、后勤组等机构组成管理网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本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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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职工的聘用由有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四)本园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间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十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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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一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七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园党组织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岳 普 湖 县 阿 其 克 乡 中 心 “双 语” 幼 儿 园 的 幼 儿 园 章 程

第五十二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园园址:岳普湖县阿其克乡5村4组;邮政编码:844402。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经岳普湖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阿其克乡中心“双语”幼儿园

2014年8月22日

第二篇:公办幼儿园章程

中心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中张中心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泾阳县教育局。本园于2012年2月经泾阳县教育局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办园理念:蹲下来说话,抱起来教育;用爱养育,用心教育。以真心、诚心、爱心换取幼儿的开心、家长的放心、社会的关心!”的办园宗旨。

第四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健康体魄、健全智能、开朗性格、坚强意志、积极向上、全面发展的儿童。”的办园目标,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的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园长由泾阳县教育局任命(或聘任)。

第九条 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幼儿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八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十八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于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人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一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的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按章办事。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园园长室、工会、教研组、后勤组等机构组成管理网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本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2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间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十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一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园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七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园党组织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园园址:泾阳县中张镇燕王村;邮政编码:713700。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附:

1.章程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要制定一个依法治园的纲领性文件,前提是必须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章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学习法律的过程,是树立和强化法制观念的过程。要让章程能够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真正在学校管理中发挥作用,学习和研究法律这一程序是绝对不能走过场的,必须认认真真去做。

2.章程要注意突出“个性”。公办幼儿园都是政府投入举办的。在学校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果道、教职工聘任、权利义务、教育教学等诸多方面,各幼儿园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但是,由于历史背景、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办园条件、学校规模、师资条件、城镇农村等差异的存在,各幼儿园在办园理念、办园目标、培养目标、办园特色、学校管理上会有或多或少的不同。而这些不同应该作为“个性”体现在章程中。

3.关于“办园理念”。理念即观念、思想。办园理念实际上指的是一个幼儿园在办学中的思想观念上的追求,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浓缩为一个观点。理念因校而异,各有深意。如“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让家长安心称心每一时”、“一切为了幼儿,为了幼儿一切”、“让孩子开心,让家长放心,让教师安心”等等。

4.关于“办园目标”和“培养目标”。都是目标,但前者侧重于学校的整体发展,后者侧重于对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就办园目标而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

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件,是所有幼儿园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根据实际情况,各园的发展目标还应该有不同的地方。例如,刚刚设立的条件较差的农村幼儿园应该把改善条件、建设合格、规范的幼儿园当作近期或中期工作目标,而条件好、规模大、质量好的幼儿园则应把建设高标准的示范性幼儿园作为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就“培养目标”来说,《幼儿园工作规程》第5条作了原则规定,各幼儿园要根据本园的实际进行“园化”,但所提出的目标不能违背原则规定。5.关于“办园特色”。办园特色是一所幼儿园在办学当中所体现的独特的东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性”或“亮点”。一所幼儿园在办园过程中既要努力达到常规的要求,也要努力追求形成自己的特色。一所幼儿园有没有特色,往往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规划学校的发展时,不能不考虑特色;在办学过程中,不能不下大力气去成就特色。幼儿园要有怎样的特色,这主要要根据幼儿的特点、学校的师资、地方特点、社会和家长的需求去决定、去实践。形成特色可以在保育、教育的某个领域进行,也可以在某个方面某项活动中去努力。但不管怎样,特色一定要“特”,才有吸引力,才能在学校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篇:公办学校章程

长丰县北城力高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主要任务 管理体制 教职员工 教育教学 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办学指导思想,实现县内一流,市内知名的办学目标。

第三条 本校名称为长丰县北城力高学校,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叉口向西500米处,是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基本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第四条 本校由长丰县教育体育局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校的校训是自强不息、敢为人先,教风是团结、严谨、善教、创新,学风是勤思、好学、合作、进取。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国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师生共同成长”的办学思路。

第七条 依法在普通中小学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为受教育者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八条 初中、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

第九条 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坚持以“五爱”教青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基础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卫生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致力于建立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本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及班子成员实行面向全县选配,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按规定有最后决策权,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决策机构

(一)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有影响的校友和社区人员中聘任校务委员,参与学校管理。

(二)党组织。北城力高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正副职人员和其他有关处室、组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约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臵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信息,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的决策。

(三)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理好财,严格制度,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层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副校长要起到校长参谋、助手作用;学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者,应协助副校长抓好管理,全体干部应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监督机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数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高中建立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公众媒体的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起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效益。

在教职工评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缓聘、待聘、解聘。

第二十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制度。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推进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奖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本校教职工严格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教育教学的整体目标与任务: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协调发展,构建学生正确的认知结构,使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整合一体。

第二十五条德育工作:学校成立德育工作小组,通过各种途径确保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与人相处,自觉成为品德良好、人格健全、行为规范的模范执行者。

第二十六条教学工作: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抓好科学管理,深化科研教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1、端正教育思想,依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搞好科际间学科渗透,使学生获得广博的知识。

2、认真搞好课程改革。

3、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抓好科研课题的实践。

4、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减负”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在广泛开展体育、艺术教育的同时,增强学生自我锻炼的意识、自觉审美的情趣,使课内、课外有机结合,使普及和提高相得益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提高校园文明程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通过富有成效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形成浓厚的教研学术氛围和鲜明的学科教学流派。

第二十九条学校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是隐性课程的具体反映,是学生安静地读书、愉快地生活的场所,校园环境的设计和布臵充满教育意义,并达到绿化、净化、美化、人文化要求。

第六章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十条本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四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权利有:

(一)在校学生家长享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二)在校学生家长享有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有:

(一)末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其才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依法行使监护权;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第七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拍卖、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要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三十八条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九条本校转让无形资产须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长丰县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范本提纲讨论稿)

四川省公办中小学校章程

(参考范本提纲讨论稿)

(本章程于 年____月____日经____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是一所全日制公办 小学(中学),隶属于。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办学宗旨:

第四条培养目标:

第五条办学特色: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二)依法实施阶段的基础教育;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任命(或聘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教导(总务)主任等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八)按程序决策学校重大事务;

第十条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学校设副校长____名,由校长聘任,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____等工作。

第十二条在学校建立党支部(总支部、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学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导(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配合。

第四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课程改革的要求设置和开设课程。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综合评价。

第七章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按照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制订学校发展近、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招生、收费、人事任免、教师聘任、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要向教师、学生或社会公开,实施阳光教育。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长主持由校长、副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等中层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实施考评和奖惩。第三十五条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依法调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六条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分会或者家长小组。

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第三十九条学校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学校与社区(村)

第四十条学校作为社区(村)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村)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托社区(乡镇、村),努力开发教育资源,依靠社区(乡镇,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二条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三条学校是政府财政金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章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学校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校校址为,邮政编码为。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附:

1.公办中小学学校章程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所有条款都不能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所以,在制订公办中小学学校章程时,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重点要学习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小学管理规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

2.公办中小学章程要注意突出“级”和“类”的特点。在公办中小学中,有的是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有的是九年一贯制学校,有的是小学(又分为初小和完全小学),有的是初级中学,有的是高级中学,还有的是完全中学,这些不同级的学校的章程的内容是有区别的;公办中小学大部分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但也有的是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机构,不同类的学校章程的内容也不可能是一致的。各学校在制订章程时,必须根据本校所属的“级”和“类”来做文章。

3.公办中小学章程也要注意突出“个性”。同样是小学、初中、高中,或者同样是十二年制、九年制、完全中学,学校的实际情况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在办学理念、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质量、学校特色等诸多方面肯定存在差异,一个好的章程在保持“共性”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彰显这些“个性”。

4.关于“办学宗旨”。宗旨是指主要的目的和意图。办学宗旨就是办学的指导思想、目标或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是中小学教育的共同目标。但各校的实际情况不同,办学宗旨在宏观上是相同的,但具体来说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学校在确定办学宗旨时要认真研究。

5.关于“培养目标”。培养目标主要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工作目标。类型不同、学段不同的学校培养目标是有区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些学段的学校的培养目标做了原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莫定基础。《小学管理规程》第6条规定,小学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辫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埋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但也有一些学校的培养目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办学实践去研究、去探索。在确定培养目标时,不管是有规定的,还是无规定的,都不得照搬照抄,千篇一律,要体现学校的办学追求和理念。

6.关于“办学特色”。办学特色是一所学校在办学当中所体现的独特的东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性”或“亮点”。一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既要努力达到常规的要求,也要努力追求形成自己的特色。一所学校有没有特色,往往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健。学校要形成什么样的特色,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有一所实验小学确定以“小班化教育”为办学特色:“要让本校的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在‘小班化教育’下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和交往能力,从而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人格的和谐发展。”有一所高级中学是这样定位办学特色的: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追求品位、追求卓越,不断深化以研究为基础的各项教育改革,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形成“文化立校,科研兴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篇: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

(适用于多所试点学校共建一个理事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

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监事 第七章

有关组织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主体的关系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包括×××、×××、×××、×××和×××。

第三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共同理事会(以下简称共同理事会)是试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试点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试点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

试点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经费。

第五条

试点学校的举办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第六条

试点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试点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实施××阶段义务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下列权利:

(一)提出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共同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共同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聘任共同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

(五)批准共同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七)监督学校运行;

(八)审核共同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第十条

试点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办者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和管理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展规划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就共同理事会决策事项提供专项决策意见和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行跟踪检查或提出质询,并将情况反馈共同理事会。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的宗旨: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共同理事会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试点学校业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试点学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四)提名和聘任试点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试点学校中层干部;

(五)审议使用空编招聘教师计划、方案,自行设臵招聘岗位条件;

(六)自行按有关规定设臵试点学校教师岗位;

(七)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八)审议试点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计划;

(九)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试点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十一)考评试点学校管理层人员绩效;

(十二)审议试点学校单独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臵(或调配)教师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共同理事会每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试点学校党组织代表、试点学校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理事产生方式有四种:1.当然理事;2.委派;3.推选或推荐;4.公开招募。

第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名,其来源、名额以及产生方式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表2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二)党组织代表1名和试点学校代表()名:党组织负责人和各学校拟任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学校代表由各学校提名,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

(三)教育界的专家学者2名: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担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产生;

(四)人大代表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人大代表担任,由县人大推荐产生;

(五)政协委员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政协委员担任,由县政协推荐产生;

(六)家长代表4名:面向学区内在读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由家委会联合选举产生;

(七)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3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共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教育事业,具有社会责任心及良好个人诚信,能自觉维护试点学校教育教学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身体健康,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符合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等;

(二)对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共同理事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选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

(五)提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六)向共同理事会提出议案。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三)不得通过共同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开涉密信息;

(四)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与自身相关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共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共同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尽到理事应尽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由试点学校管理,对于理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试点学校校长不担任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当共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共同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共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共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共同理事会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长提名,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及时总结理事会工作,与理事日常联络、沟通信息,掌握理事会工作情况,列席多所学校办公会,提供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定期向理事长汇报理事会工作。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4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共同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共同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共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每所试点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是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四)每学期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共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中校长、副校长由共同理事会提名,教育部门考察,共同理事会聘任并由县教育部门发文确认;各试点学校中层干部,由各学校校长提名,共同理事会考察,经×××学校党组织讨论通过后,由共同理事会聘任,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试点学校实行共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监事会和理事会同届设立,每届任期5年,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来源与产生为:学校教职工代表2人,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各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由各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聘任;监事4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二)监督共同理事会理事的履职情况;

(三)监督试点学校各项事务开展落实情况;

(四)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五)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学校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共同理事会及试点学校的建议权;

(三)对共同理事会和试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有关组织

第五十六条

在()所试点学校中组建共同党组织,总支书记为共同理事会当然理事。总支书记和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党章》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名、任免。共同理事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决策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共同教代会,共同教代会对共同理事会制定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或议题具有建议、审议和监督权。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主体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共同理事会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委派理事、审议章程、指导监督共同理事会等方式,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对多所学校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下放给共同理事会和管理层,不干预其依法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参与试点学校的决策机构,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试点学校管理。各学校管理层作为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共同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共同理事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第六十条

党组织从组织上和思想政治上确保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管理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要围绕本学校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共同理事会和学校管理层开展工作,加强对少先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共同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并协调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共同理事会在召开会议前,对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提交共同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试点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三条

试点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十四条

试点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五条

试点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第六十六条

试点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七条

试点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试点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举办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九条

试点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试点学校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试点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试点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臵。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的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的责任;

(二)监督试点学校运行和管理的责任;

(三)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作出决策前,要对决策事项做好咨询、调研工作,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决策中,要遵循议事规则,确保程序规范;决策后,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送达相关单位备案或审批的,要及时送达。同时,要注意信息反馈,加强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的,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及时反馈给执行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若发现决策失误,应及时动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时纠错。

第七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按正常程序决议,但出现失误,导致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改组或解散共同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致使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相关责任理事,甚至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试点学校除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还应负有执行共同理事会各项决策、接受共同理事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评估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试点学校工作失责的,应当由理事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试点学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应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教职工及社会公开章程、重大决策及主要活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共同理事会提出,并听取党组织和共同教代会意见、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共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事项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共同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办幼儿园章程.(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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