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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4-1000381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9 03:03: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篇: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教师是灵魂工程的建筑师,身上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祖国接班人的历史重任。然而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里,任何社会关系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使得“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更加具体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老师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所应尽的义务进行一下了解,使教育这一行业更加完善。从而为祖国输入更好更多的建设者,推动祖国更好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教师 法制社会 法律法规 权利 义务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任何社会关系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便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构成以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教育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当国家制定教育法律规范以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便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

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享有的权利。教师的权利首先由教育领域的“母法”---《教育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继而通过《教师法》得以具体化。《教师法》第7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地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法》第8条从六个方面对教师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教师所担负的教书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①教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教师而言,其“教书育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不仅应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并且应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第一,从教师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而只要有人和人的关系的地方,就必然有道德;第二,同其他职业行为规范一样,教师的行为规范也可分为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两种;第三,从教师的行为方式看,教师行为活动的职业意义与道德意义是交织在一起的,或者说,教师的做事与做人。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应尽的基本义务。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其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根据第3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其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①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做到对学生不分亲疏远近,一视同仁,平等对待。②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教师应当注意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尤其是对有缺点、犯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的关怀,促使他们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为了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后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曾经做过调查,总结起来:学生喜欢的教师品质是:热爱、同情、尊重学生;耐心、温和、容易接近;对学生实事求是,严格要求;知识广博,肯教人;教学方法好。学生不喜欢的教师品质是:经常谩骂学生,讨厌学生;对学生没有同情心,把人看死;偏爱,不公正;上课拖课;教学方法枯燥无味。怎么做个孩子喜欢的老师?一句话:有爱心。当然也不是说,犯了某些错的老师就一点爱心也没有,有的老师理由也很充分:我太想教好他们了;我是在是为他们急呀;我算得有耐心了,在他身上花费的功夫算多了,可在他身上一点也没用;那我只能说,你的说法我可以理解,但不能赞同,也决不能成为你对学生态度粗暴、甚至动之以拳脚的理由。同时我只能说你对教师职业的六种角色还理解不深。因为教师具有传递社会传统美德的使命——传道者;因为教师是人才的培养者——授业解惑者;要对教学活动进行控制、检查、评价,并组织班集体、协调人际关系——管理者;大教育家夸美纽斯说过:教师的职务是用自己榜样教育学生——示范者;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充满生命的、千差万别的,对每个学生多要采用适合于他的教育——研究者;因为学生遇到困惑需要有人启发、心情沮丧需要有谈心的朋友——父母与朋友的角色。当好这六个角色很难,但你仔细对照一下这六个角色,你就会觉得你刚才的理由不充分,——有没有仔细研究怎么教好他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有的老师的话就管用;有没有想过换一个方法试一试。教师工作的一个基本法则就是“以人格塑造人格,以品德化育品德,以素质提高素质”。当你向你的学生拉大了嗓门,出言不逊,手脚粗暴,有没有想过你在孩子心目中是什么形象,同时对他造成负面影响是什么?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学生对教师尊敬的唯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其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其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要自觉地加强学习,勤练内功,提升修养。要学会处理好四种关系:①与学生的关系: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必须以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基础。平等是师生关系的基本标尺。教师与学生虽然在角色上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②与同事的关系:处理得当不仅有助于教学的成功,有助于学校的发展,也有助于个人的发展。要相互尊重,善于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学会雪中送炭,要相互谦让,遇到矛盾学会退让、迂回,避免用过激和尖刻的语言,不是原则问题要适可而止。③与领导的关系:这里的领导指学校内部的各级负责人。作为领导者,要有服务意识,平等待人,处事公正。作为被领导者,要服从和支持领导的工作,对领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真心诚意地帮助,发牢骚要注意场合,讲究分寸,学会说服领导。④与家长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和家长建立联系,通过家访、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注意尊重家长,不要伤害家长的感情。特别是发生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和家长沟通。

三.在教育工作中,教师的人格魅力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教育力量只能从人格的活的源泉中产生出来,任何规章制度,任何人为的机关,无论设想得如何巧妙,都不能代替教育事业中教师人格的作用。教师的人格魅力是通过长期的教育实践而形成的独特的感染力、影响力、鼓舞力、亲和力、向心力和号召力,教师的人格魅力对于学生的道德完善、终身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一个人首先自立,才能立人,首先正己,才能正人。故而,教师修炼自身素养,完善自身人格至为重要,教师的人格力量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

那教师应如何提高自己在学生中的人格魅力呢? 首先就必须先修炼教师的一颗爱心。“爱”是师德最本质的内涵,是师德的灵魂。其次就是要胸怀一颗宽容之心。宽容就是金,当教师忍学生不能忍,为学生不能为时,就能征服学生、教育学生,甚至吸引学生。其三应该树立教师良好的形象。教师或情趣高雅,性格稳健;或衣着大方,举止得当;或雷厉风行,充满魄力„„教师不凡的气质和翩翩风度,都能使学生产生仰慕之感。其四为人师表。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教师必须言行一致。其五渊博的知识。教师精湛的专业知识水平可使学生产生信赖和敬意,从而转化为一种很强的人格力量去鞭策和激励学生。其六激励和赞扬。事实上,每位学生都期待着收获来自教师的肯定和赞誉。其七自我认识。教师不是万能博士,搪塞、蒙混,不仅有损于师德,而且会给学生以极其不良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教师要清醒地认识自己,自强不息。

新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这二十六个字的主旨是责任与爱。可我们有部分教师为人师表的有些举止行为还不够完善。如对规章制度的执行、为人处事的方式、对待同事、家长、学生的态度等这些方面的不足。有些教师的责任意识不强。如完成各项工作的质量不高,班级管理不够到位,当个人和学校利益发生矛盾时处理得还不够恰当等。有些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愿我们时时绷紧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这根弦,正确处理好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的人格魅力。警钟长鸣,不断努力,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做好。为祖国输入更好更多的建设者,从而推动祖国更好地向前发展。

参考书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作/译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2.《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 作者:曹子建,李志平出版:四川大学出版社

3:《给教师的建议》

作 者:(苏)苏霍姆林斯基 出 版 社:教育科学

第三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面,教师既享有作为一般公民依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同时,又拥有《教师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教师既要履行作为一般公民依法规定的一切义务,同时,又要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一切义务。

值得指出的是: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这里列出的义务是教师的法定责任,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本论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社会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业后经济待遇也不同,并导致职业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异。教师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其产生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教师职业领域的特殊体现。对教师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国家和社会应当对保障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采取一定措施。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有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理论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法律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合法性(本文所涉及的教师权利和义务并不仅仅局限于《教师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内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现实依据的论证有助于明确确立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其内容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基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之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以教师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基础,围绕教师职业教书育人的根本职责而提出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是指不同级类、不同地区学校教师特别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一致性和背离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的同一性。这种一致性的产生是以教师作为个人的从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社会重要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背离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指向目标的冲突,即教师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其职业义务之间的矛盾。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发生矛盾时,通常要求教师能够放弃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体现了教师职业是一种要求奉献的职业,教师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我国教师的理想社会地位与现实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差距。虽然教师的政治地位有所保障,但经济地位和专业地位未能获得较好保障,表现为工资收入和物质待遇仍然较低,教师队伍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从学历到专业能力乃至道德素质不合格。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其最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问题。

第五篇:教师的义务权利

教师的义务

1.教师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

2.教师要参加学校举行的例会并执行例会所做的决议。

3.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宣传活动。

4.教师要积极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不应该给学校带来任何不利或负面影响。

5.教师要积极和学校主管以及学生家长做好思想交流工作。

6.教师要保证自己班级的学生纪律和班级卫生工作。

7.教师授课时间为每个班级四十分钟至一个小时,课间休息时间为10分钟到15分钟同时教师不允许压课及提前下课,要掌握好授课时间按时放学。

8.教师每天上班要提前10分钟到校以便于准备教学用具和熟悉授课内容,下班后要20分钟后方可离校。

9.教师每天授课要保证自己的服饰端庄、得体。

10.教师授课期间不允许接打电话,与家长、学生有关的电话皆有教务负责处理。

11.教师串课、代课、停课和加课要提前一周上报学校主管负责人。

12.教师不应该随意请假,如若请假要提前一周上报学校主管负责人。

13.教师要严格管理好本班级学生的作业本和听写本。

14.教师教学进度要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5.教师每周五之前必须写完本周末的教学教案,然后要勤加备课。

16.教师授课期间要注意自己的教恣、教态,不允许坐着授课和辱骂学生现象发生。

17.教师之间要搞好团结工作,不允许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等现象发生。

18.教师每讲完一册书要将本班交换给另一名教师授课(具体情况由学校来定夺)。

19.教师要及时给缺课的学生补课,然后填写相应的管理表格。

20.教师要热情接待前来咨询的学生家长,把要来学习学生的情况上报给学校主管负责人。

21.教师要严格做好学生考勤工作,记录缺勤学生的相关情况。

22.教师要参加学校举行的教师教学考试。

23.教师要管理好放学后没有家长领取的学生。

24.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相关的沟通工作。

25.教师要为学校保守教学及其他秘密,不得对他人透露。

26.教师积极配合学校对本班级教学及行政检查工作。

27.教师要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

28.教师每周都要填写学员授课进度表

29.教师除教学外不应该过多使用电脑进行日常娱乐性活动

教师的权利

1.教师享有试用期教学工资。

2.教师每月可以按时领取教学工资。

3.教师享有一定的教学季度奖金。

4.教师培训合格后享有代班的权利。

5.教师享有相应的休息(或休假)时间。

6.教师享有相应津贴(教师工资和奖金制度)。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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