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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重点归纳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4-1020857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3 13:1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济法教案重点归纳

“三三制”理论

国家调节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三个缺陷分别采取三种基本调节方式,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规制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价值

1、共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

1)共性价值: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 2)特殊性价值:经济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①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性的,因此经济法的价值亦主要重在经济性。

②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之法,所以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2.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体制效率)与目的性价值(可 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功能 1.克服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表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短 缺、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波动 2.规制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的表现:公共政策失效、内部性与政府扩张、寻租与腐败

克服市场失灵与规制政府失灵的实质是对利益和权利 进行再分配,所以经济法是一种再分配之法。

(三)经济法的理念

法律理念包括理想的法律目标模式与该目标模式实现途径和方式两方面。

经济法理念所包含的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这一般是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有时也不排除当权者藉以达到其他政治、军事目的。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

1、人本主义理念

2、实质正义理念

3、社会本位理念

4、可持续发展理念

5、适度干预理念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1、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价值,贯 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并为 经济法却确认和实现的根本法律准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整合与形成机制)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经济法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秩序、自由、安全和社会正义。

第一,应当从分尊重和维护各个体(企业、个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率和公平;国家调节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体正当的经济效率和他们之间的公平。第二,经济法所规制的国家调节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的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的“公平”进行必要规制和调整;购鞋个体经济i型澳旅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公众、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个体间公平(形式公平)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实质公平;并且,上述妨害和冲突单靠市场和民间社会自身无法排除和解决,必须由国家予以调节。

三、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复合性、社会性、不均衡性

(二)经济法的责任形态 1.惩罚性赔偿 2.产品召回

3.资格减等与信用减等 4.拆分大企业 5.政府经济失误赔偿

四、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拥有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4、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实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一、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垄断协议是指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构成要件:

1.主体——多元性,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主观——故意

3.客体——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4.客观——通过共谋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5.方式:协议、决定或其他方式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和非营利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明示型垄断协议和默示型垄断协议 ——主导限制竞争协议和附属限制竞争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

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即价格卡特尔;

(2)

横向限制产量行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产量卡特尔;(3)

横向分割市场行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即分割市场卡特尔;(4)

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即集体拒绝交易行为;(5)

传统招投标行为;

(6)

限制技术进步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7)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二篇:经济法重点

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有上下限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4出资转让受限5法定资本受限(2)1出席股东会会议权及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表决权,讨论权2选举权,被选举权3红利分配权,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4剩余财产分配权,清算时,先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股东5查阅会议记录及财产报告权 6出资的优先购买权7出资转让时按章程程序的转让权

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2公司股份的均等性3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经营的公开性6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及典型的资合公司

(2)1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为股东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前者指只要有一股可行使的权利,后者指必须拥有一定限额的股份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四: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5发起人认购不低于法定数额35%的股份总数,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6缴纳股款和验资7召开创立大会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民事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立法的目的: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3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4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5有助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合同要约中关于实质性变更的法律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可撤销合同种类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是显失公平的合同;3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4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5是乘人之危订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市公司概念、条件、程序 上市公司定义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股票面质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不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合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合同、效力待命合同7主合同和从合同

八:效力待定合同?分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已经尚未确定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九:无效合同?分类?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缺乏生效的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行政垄断的种类?

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十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者:(1)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2)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违反法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的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联合抵制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形式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消费者用户监督

十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2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要求 3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5生产者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十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验制度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十五: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权

十六:经营者义务

1遵守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义务3保障安全义4提供信息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单据或凭证的义务7质量保证义务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尊重人格义务

十七:责任归属?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 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储存,运输者的责任,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 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 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篇: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 企业法

1.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①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②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等。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④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6.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

第二章 公司法

1.我国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①公司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如XX省)。③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即公司的主要营业性质或范围。④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例:江苏省云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觉性。其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中一般须记载的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公司经营范围、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数额:注册资本的最低下限为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缴纳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它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但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临时会议是根据需要为解决临时性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的决议根据决议事项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的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议,即拥有公司资本额一半以上的股东通过就形成了决议;而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同股份有限公司);各国一般规定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特征:①最低资本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②出资期限:其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法定资本制。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法人可以。④股东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于募集设立,其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四)股份的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常会与股东临时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法》规定股东临时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后的2个月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六)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破产法

1.债务人财产的构成部分: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等)。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

2.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3.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4.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5.取回权:是对于债务人占有管理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从破产管理人处依法取回的请求权。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6.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 合同法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一般而言,应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又不影响所希望的效果发生的,也可以成立要约。②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具体”指要约包括足以成立合同的各项基本条款;“确定”指要约条款是明确的,不是含糊的。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4.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注意: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包括在内)。②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社会公德、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优良风俗。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保密义务。在磋商阶段,由于缔约需要和相互依赖,一方极有可能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对此有保密义务。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6.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况:①法定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②约定的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履行责任的条款,这一约定并非一定有效,且必须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

7.定金的规定: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择一,不得并用

第六章 票据法

1.票据法上的当事人:①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②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2.票据权利的种类:①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②追索权,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3.汇票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该票据无效。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4.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②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种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第八章 保险法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投保人的义务:据实告知义务、缴付保险费义务、通知义务、止损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密义务

3.代位求/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被保险人将对该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1.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其他还有标记取得制、注册取得制)2.几类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①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②合著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对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③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④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者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对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使用该作品

3.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4.邻接权:也称作品的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邻接权具体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 5.商标注册原则:申请的单一原则(只能请求在同一类商品中的一种或数种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准许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注册)、优先权原则

6.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7.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8.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独占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专利标记权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产品:泛指一切经过人类劳动,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

2.产品质量: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①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②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③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定要求。④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①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②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③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5.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6.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单方所享有的自主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享有的其他权利:知悉真情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取知识权、获取尊重权、监督批评权)7.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①生产者、销售者。②展览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③提供服务者。④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⑤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第十四章 劳动法

1.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的一段连续休息日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6.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限制性: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⑦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是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是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或进行经济性裁员: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四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税法综合

1.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②税率。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等级比例税率。包括四档:17%、13%、零税率、3%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可减按10%执行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5.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四篇:经济法重点

第四届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支书联席会期末复习宝典

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经济法概念与调节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促进社会经济调节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节对象:a、市场主体的组织关系,b、市场运行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章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2.经济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制度:概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活动。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章

3.市场主体准入的实体条件:a、市场整体的名称;b、住所;c、资本状况;d、法定组成人数;e、设立市场主体的协议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4.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的规定:A、股份转让交易场所的限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B、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一年起不得转让;C、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a.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变动情况;b、在任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有股份的25%;c、所持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一年起不得转让;d、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e、其他限制: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c.股东自己制定公司章程;d.公司名称;e.公司住所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200);b.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500万);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定标准;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f.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A.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的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应评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B.股东的出资规则:全体股东的首次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能低于法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两年内缴足。C.股东的分红: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由各班团支书辛勤整理,团支书联席会秘书长陈心一,副秘书长雷柯、厉洋军、张文昭、张皓瑜呕血整理

9.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a、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b、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b、合伙人的自有资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c、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1.入伙:a.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b.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之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c.原合伙人和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2.退伙形式:声明退伙(自愿退火),法定退火(当然退伙、出名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提前30天):e.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退伙;f..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格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3.破产原因(界限):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金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b、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4.管理人职责: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d、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g、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h、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I、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5.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工艺负债后,依照以下程序清偿:a、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b、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c、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计算

16.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

17.反垄断法:A.概念:是指防止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直接目的:反对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权益;C.任务:禁止卡特尔;

控制企业合并;不得滥用职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垄断;D、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E.基本制度: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8.是否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a、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b、该经营者控制原材料市场和采购市场的能力;c、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e、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f、其他推断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a、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1/2;b、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2/3;c、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3/4(b、c中有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1/10)

19.不正当竞争行为:A.概念: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B.特征:竞争主体具有主观恶意性;竞争手段具有违法性;竞争结果是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C.表现类型:虚假行为(虚假宣传、虚假标识);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购买经营、地方封锁});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亏本销售强行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串通招标投标

20.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应当以被侵害人的损失为基础;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所得利润。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一章工业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2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2.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a、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对格式的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交纳申请费用;对内容的审查: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领域、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b、早期公开(自申请日18个月内);c、实质检查,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d、授予专利和登记公告

23.专利的实施:a、专利人自己实施(自己单独实施、以专利为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实施);b、许可他人实施(书面合同、专利费用);c、制定实施(某有权部门指定某单位为国家、公共利益实施某项专利);d、强制许可实施

24.商标的主要作用和注册原则:A.主要作用(显著性是发挥作用的前提):区别功能、商品质量指示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发展国际贸易功能;B.商标注册原则:a、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原则

25.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的因素: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d、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e、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26.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23.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下姓名、名称、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24.无效合同的种类:a、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c、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独立存在,互不影响)

25.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主要针对金钱债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PS: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形式: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区间内未要求对方履行

第五篇: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开卷)

1.单选题20分(共10题,每题2分);多选题15分(共5题,每题3分)。该部分重点不给,自己好好看一遍书或者课件!

2.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

有限责任公司;留置权;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时效;票据

3.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纳税人的权利;

(3)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4)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5)简答债的担保方式。

请大家认真准备考试,在考试前至少认真看一遍书!

经济法教案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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