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5号文库
轻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4-641245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7 15:58: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轻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轻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事情经过:

2011年8月15日上午童总、杨小虎、赵寅一行至矿山例行巡查;11点20分时,童总、赵寅在初始工作平台部署下步工作任务,我至开采平台正常安全巡查,在巡查过程中,由于天气炎热、鞋子里部潮湿、右脚在前进时踩在风化的方解石细石上,打滑致重心不稳,使右脚戳到地表竹尖上、脚掌出现流血,伤口面有一厘米长,事故发生后,我立即向在现场指导工作童总汇报受伤情况,并立即做出反映,用车辆送至包合医院进行伤口清洗、消炎;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1、脚上穿的是夏季劳保鞋,未穿安全鞋;

2、矿山开采台阶初始工作面还未全部形成,且地形陡、环境状况复杂;地表爆破后,初始平台周围满地都是风化的方解石细小颗粒,脚踩上易滑,部分地表还有未清理的竹、木根,存在不安全因素。

2、鞋子内部汗湿打滑,致使我重心失衡,滑落造成脚底扎伤。间接原因:

1、巡查过程中未能确定前方道路岩石是否安全;

2、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3、一个人进行现场巡查(现场检查需要二人)。直接损失:

1、经济损失:对伤口进行清理及消炎医疗费及营养费支出。

2、伤口疼痛,人无法正常行走,影响工作和生活。社会影响:

人员受伤,使企业形象及安全状况受到了严峻考验; 事故性质:

按事故发生原因为非自然界因素事故,此次事故因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对异常状态的处置不当等所引起的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定位轻伤事故类型中的其他伤害事故。

针对该事故在15日部门内会议中进行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1、矿山地形复杂,现场人员上山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脚穿安全鞋);

2、在现场工作时,先了解现场情况,熟悉上下安全通道;

3、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知识,具备一定的医疗救护技能(包扎、止血、固定),工作包内需配备简易医疗救护药品;

4、针对此次事件进行通报,在全员安全教育时进行宣讲;

5、非工作人员(领导参观、检查),需在现场专职安全员带领下,在平整开阔安全的地带参观。

第二篇: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一)一、事故概况

12月2日上午8:20分左右,=======有限公司7名工人在杨绿热能供热站7.2米平台除氧器部位动火作业时没有注意到下面平台有易燃品油漆,在动火作业时火星掉进油漆桶致使油漆桶着火,二、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陈明建在电焊气割作业之前没有仔细认真对周围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和清扫,仍然存有可燃物空油漆桶,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跟班队长对电焊气割要求管理不严,执行措施不严,工作不细,造成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马虎从事,安全负责人孙波没有有效的监管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1、电焊工陈明建 杜忠军作业前没有严格按照措施要求将所有易燃物品清理出施工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安全负责人孙波对陈明建没有按照措施要求的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项目部对员工管理不严,教育不够,没有严格按照措施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负有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

1、电焊气割作业前必须彻底清理出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量合格的灭火器、防火沙、水源等消防设施和设备。

3、严格执行《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其他条款。

4、加强对措施的学习贯彻,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杜绝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体会与感想

通过此起未遂事故可以想象:如果此事扩大酿成火灾,后果真是难以想象。火灾后将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会给安全生产及职工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措施,进行作业,严抓现场管理,加强互保联保,杜绝此类事故和现象发生。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二)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三篇:关于轻伤事故的情况通报感想

关于00轻伤事故的情况通报感想

一月九日,我公司制造x分厂**工段的班前会上,安排维修二班员工00与11两人制作篦冷机密封板。8点30分左右,两人在搬运一块(事故过程〃〃〃〃〃〃),9点20分左右,当第二块树脂板在锯到末端时,00右手没有及时抽回,造成小拇指末端表皮破损,指骨轻微拙裂。事发后公司分厂领导立即安排车辆送至医院救治。

又是一起血淋淋的教训,安全事故天天讲,安全事故却时而不歇的发生。事后总结这起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没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专业工具时没有安排专业的人员操作,以及进行跨岗位的违章作业。

作为公司的每一位员工我们都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规章,岗位的操作规程,生产安全责任制等等,都必须牢牢记住。企业的长远发展需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之上,让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将“安全生产”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让人人都清楚地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因为,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或损失,就会变成违法。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必能做得更好,企业就能长盛不衰,我们个人就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第四篇: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轻伤事故(以下简称轻伤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轻伤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或受伤人员因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须歇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者。

第三条 轻伤的划分和鉴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1990〕6号)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后,按以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发生一次造成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发生一次造成5至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三)发生一次造成10至2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9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8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四)发生一次造成30至4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五)发生一次造成50至9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六)发生一次造成100人以上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接到一次造成15人以上轻伤事故报告,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六条 发生同时造成多人伤亡,其中有死亡、重伤和轻伤的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应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报告程序上报,轻伤事故与死亡、重伤事故合并报告。

第七条 轻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主管部门,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受伤人数,人员受伤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及有关人员;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轻伤事故可以传真、电话或其它直接有效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谎报、瞒报、漏报、缓报轻伤事故。

第十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轻伤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内容,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护受伤人员,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事故现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受伤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制订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交通、工程建设、特种设备发生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总工会报告时,应同时报告消防、道路、铁路、水上、民航、工程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专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2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五篇: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制度

目 录

一、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二、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三、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

四、事故、事件回顾制度

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矿尾矿库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规范尾矿库库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确保安全事故、事件后续调查分析处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尾矿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管理。

第三条 术语与定义

事故:凡是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情。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 尾矿工负责在第一时间将库区内所发生的事故、事件真实客观地向选矿厂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条 选矿厂根据事故、事件轻重程度分别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及分管副总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救援。

第三条 调度室负责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已经发生的事件、事故进行处理,确保通讯畅通。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或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并向分管副总报告。

第五条 副总经理负责向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报告。第六条 总经理当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事故、事件类别

1.在《企业员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中,划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它伤害等。

2.尾矿库事件主要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尾矿溢流等。第二条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6.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事件涵盖范围:

1.坝体跑浑水;坝体不均匀沉降;坝体开裂或塌陷;浸润线超高;超警戒水位;干滩长度不足;排水设施不正常;周围山体滑坡;外来尾矿排放;人为破坏;外来人员游泳;安全标志缺失;人身事故、事件;职业病;其他设备事故、事件;其他设施事故、事件;相关方的投诉;未遂、违章。

第四条 事故、事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五条 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

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选矿厂厂部汇报,由选矿厂向矿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报告,再由调度室向分管副总和总经办汇报,同时立即组织安全抢险和救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要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条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事件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七条 事故、事件登记表及相关的报告、表格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各类事故、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矿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在事故、事件发生后,能及时地把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调查清楚,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事故事件的调查。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是负责事故、事件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二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归口管理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机电动力部负责,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以安全环保部为主,机电动力部配合。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条 事故、事件类型 1.事故、事件类别一般分为: 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5)未遂、违章; 6)相关方投诉。第二条 调查机构及人员

1.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单位调查一般为较轻,危害影响较小的事故、事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组、生产技术组、员工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2.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员工代表等组成调查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委会。

3.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 1)访谈技巧; 2)证据收集和保留; 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第三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1.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 2.查明直接原因; 3.查明间接原因;

4.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 5.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6.确定防范措施;

7.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第四条 调查方法: 1.现场勘察取证(摄像、照相、技术分析);

2.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件、事故发生的过程;

3.走访调查相关与事故、事件有联系的人员; 4.总结、分析证据和询问记录。第五条 调查时间规定:

1.由单位调查处理的一般较轻的事故、事件要求三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矿安全环保部。

2.由公司部调查处理较重大的事故、事件要求一周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安委会。

第六条 其它要求:

1.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类型为调查人员配备所需相应装置、设备。

2.现场调查要认真、详细,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3.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整理、分类,妥善保存。

4.调查过程中要多与员工、中层领导交谈,了解事故、事件发生根本原因,听取他们意见或建议。

5.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参与下列事故、事件调查:重伤及死亡事故;严重的设备事故;严重火灾;事故灾难;严重未遂事故。

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尾矿库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管理,确保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

第二章职责职能

第一条 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进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具体工作,并将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进行存档管理。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为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机电动力部部负责为设备设施事故事件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选矿厂负责提供事故、事件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六条 矿员工代表员工代表依照规定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和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与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及员工进行沟通,并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事件证据及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深入调查,明确事故、事件类型,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公司工会参加,事故单位负责协助配合调查,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重伤事故由公司结案,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3.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政府部门负责调查并结案,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协助配合调查。

第三条 被任命的事故调查组应接受下列培训: 1.事故调查技巧和知识; 2.访谈技巧; 3.证据收集和保留; 4.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5.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第四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

6.明确负责落实事故、事件防范措施的人员; 7.明确防范措施实施的时间表; 8.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后效果评估的要求;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条 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事件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自己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事件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事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事件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事件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9.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件的;

10.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八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应立即进行统计分析,要求如下: 1.统计方法要科学;

2.统计内容要全面,包括对职业病和非职业病进行辨识,对职业病进行评估;

3.统计指标要达到要求;

4.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相关责任人要提供足够的统计分析资料,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结果要向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在公司公示栏进行公布。

第九条 为了寻找事故规律应针对下列内容进行统计分析: 1.事故原因、种类; 2.各类设施的事故、事件; 3.发生的时间、频率; 4.发生的地点、部位; 5.事故原因;

6.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分析; 7.工伤事故率分析; 8.事故、事件费用分析; 9.标准化系统元素分析。

第十条 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部和选矿厂每年要组织相关班组、人员对尾矿库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总结,对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进行讨论,对回顾记录进行存档。

第四章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4、《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回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员工要进行必须的事故、事件回顾教育,唤起员工对事故、事件的回忆,达到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适应于本矿事故、事件回顾。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事故、事件回顾汇总、统计、分析的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制度并督查执行。

第二条 各生产基层负责人和班组长利用不同的方式组织员工进行回顾。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条 事故、事件回顾时间:

1.对本单位已发生的事故、事件或者与本单位相同类型的事故、事件,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特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进行回顾。

2.夏季:尾矿库溃坝等事故。第二条 事故、事件回顾方式:

1.公司以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回顾。

2.各单位以每月召开的例会组织各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等人员进行回顾或者在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中,以身边事故案例、讲解,或请受伤害者讲亲身经历。

3.各单位在每旬安全例会上进行回顾。

4.各班组根据易发生事故的地点、每周一由班组长带头组织讲解或员工讲述。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参加,在组织班前班后会工余时间上进行回顾。

5.以安全月活动为契机开展事故讲解、对话、漫画、展栏等形式。6.以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栏,报道相关案例分析。第三条 事故、事件回顾主要内容: 1.水灾、火灾事故、事件; 2.尾矿库溃坝事故; 3.其它。

第四条 事故、事件回顾要求

1.回顾时由公司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牵头,逐级、按管辖范围召集相关人员回顾,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员工或其它部门人员参与回顾。

2.回顾时,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讲座进行讨论、学习,要讨论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3.各单位在回顾时,认真做好回顾记录。

轻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