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音乐通史(简答与论述题答案)
二、名词解释: 1.燕乐 :燕乐,又称宴乐,专指统治者在宴请宾客时所用的音乐。唐代的燕乐由多部乐和二部伎组成,它是在汉魏至隋音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外各民族音乐交融的产物。
2.雅乐 :雅乐是周代统治者在祭祀天地、祖先以及朝贺、宴飨等场合所用的音乐,因其具有“典雅纯正”的风格,所以被称为雅乐。西周雅乐有非常严格的制度,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不同的等级享用不同的乐队和舞队规模、不同的场合运用不同的乐舞。
3.聂耳 :(1912~1935)音乐家,原名守信,字子义(亦作紫艺),原籍云南玉溪。学生时期就参加革命宣传活动,后参与建立“苏联之友社音乐小组”、“中国新兴音乐研究会”等左翼音乐组织,坚定走革命音乐道路。创作的歌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人民性,为中国无产阶级革命音乐开辟了道路,著名的作品有《卖报歌》、《义勇军进行曲》、《毕业歌》、《大路歌》等。
4.相和歌 :汉代产生的艺术歌曲,它是在北方民歌基础上经过加工而成。其发展过程经过了三个阶段,最初是清唱的民间歌谣,既而又加上帮腔,成“一人唱、三人和”的“但歌”,最后形成带有乐器伴奏的“丝竹更相和,执节者歌”的艺术化歌曲。相和歌主要用丝竹乐器伴奏,有笙、笛、节、琴、瑟、琵琶、筝等七种。
5.徐上瀛 :明代琴家,号青山,江苏娄东(今太仓)人。自幼学琴,为陈爱桐再传弟子,不但擅长演奏,而且在琴学方面也有极高的造诣,著有琴学名著《溪山琴况》。在此书中,徐上瀛在总结前人琴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演奏实践,提出了“和”、“静”、“清”、“远”、“古”、“澹”等二十四况。《溪山琴况》集古琴音乐美学之大成,在实践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琴乐审美准则,成为我国古代三部最重要的音乐美学专著之一。
6.新歌剧 :是我国近现代出现的一种融音乐、文学、舞蹈等不同形式为一体的综合艺术,它既有别于传统戏曲,又不同于西洋歌剧。《白毛女》是新歌剧的标志性作品,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新歌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7.贾湖骨笛 :1986至1987年间,考古学家在对河南舞阳贾湖裴李岗文化遗址进行挖掘时,发现了多支新石器时期的七音孔、八音孔骨笛。这批骨笛形式固定,制作规范。根据碳同位素14C测定和树轮校正,考古学家认定这批骨笛的产生年代距今约8000年之久。贾湖骨笛是中国目前所见年代最为久远的乐器,它的发现,使世界音乐史学界对我国史前音乐艺术的发展水平有了新的认识和评价。
8.歌舞大曲 :唐代大型歌舞曲,由器乐、声乐、舞蹈综合而成。典型的歌舞大曲结构一般有散序、中序、破三部分。其中散序节奏较为自由,一般由器乐演奏,没有歌词;中序是主体,以歌唱为主,有器乐伴奏,节奏稳定,音乐缓慢抒情;破一般以舞蹈为主,速度较快,音乐热烈欢腾,与前段形成对比。
9.国乐改进社 :新型音乐社团。1927年8月成立于北京,发起人为刘天华、张友鹤、吴伯超等。该社以改进国乐、普及音乐为目标。10.赵元任 :(1892~1982)语言学家、音乐家。字宜仲,江苏武进(今常州)人。创作有歌曲约40多首、大型合唱曲 1首及钢琴小品若干首,在社会上影响广泛的有《卖布谣》、《教我如何不想他》、《海韵》等作品。
11.左翼音乐运动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左翼音乐工作者为骨干并团结爱国民主音乐力量的无产阶级革命音乐运动,也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左翼文化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左翼音乐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培养了我国近现代音乐史上第一支革命音乐队伍,团结了大量进步的音乐家,创作了众多优秀的革命歌曲,并在群众歌曲的创作以及演唱形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都对当时的现实斗争和其后的新音乐文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12.鼓吹 :是以打击乐和吹管乐为主并兼有歌唱的一种器乐合奏形式。鼓吹大概在秦末汉初传入内地,被我国北方牧民所用。汉武帝时,鼓吹已由民间发展到宫廷,被广泛应用于仪仗、宴飨、军队等场合之中。依照用途和乐器配置的不同,鼓吹可分为黄门鼓吹、横吹、骑吹、短箫铙歌等数种。
13.清商乐 :东晋以后,相和歌由北方流传至南方,吸收了当地的民间歌曲,形成了清商乐。北魏时清商乐又自南方传至北方,成为在全国范围流传的民间音乐。清商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吴歌、西曲。吴歌是东晋以来流行在江南一带的民歌,西曲是齐、梁时期产生于“荆、郢、樊、邓”一带的湖北民间歌曲,比吴歌略晚。由于地区不同,西曲和吴歌在语言、音乐形式等方面都存有差异。
14.乐记 :音乐美学论著,其作者存有争议,有两种观点:一说是战国时的公孙尼子;一说是西汉河间献王刘德及毛生等人。《乐记》原有二十三篇、二十四篇两种传本,仅有十一篇的文字留存至今,其余的十余篇仅存篇目。保留的十一篇为《乐本篇》、《乐象篇》、《乐言篇》、《乐化篇》、《乐施篇》、《乐论篇》、《乐礼篇》、《乐情篇》、《宾牟贾篇》、《师乙篇》、《魏文侯篇》等,分别论及音乐的本原、音乐的特征、音乐和政治的关系、音乐的社会功用、音乐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等方面,其思想直接影响了两千年来中国音乐美学理论的发展。
15.瓦子勾栏 :宋代市民音乐的主要活动场所。瓦子也称瓦舍、瓦肆,是商品贸易集中地,瓦子中用栏杆和幕布围起来的固定演出场地叫勾栏或乐棚,用于各种民间艺术的演出。
16.《阳关三叠》 :唐代歌曲,又称《阳关曲》或《渭城曲》,歌词选自王维的诗作《送元二使安西》。全诗只有四句,但离愁别绪、真挚情意尽在其中。该曲宋时已失传,目前所传唱的乐谱是根据清末张鹤所编的《琴学入门》整理而成,歌曲共分三大部分,后有尾声。歌词形式有较大变化,只在每段的段首用王维的原词,后面加入三段不同的歌词。音乐缓慢优美,凄凉缠绵,运用了八度大跳、转调等手法,将乐曲推向高潮,听后令人荡气回肠、回味无穷。
17.《春游》 :三部合唱,李叔同创作。歌词雅致秀丽,旋律优美动听,描绘出了一幅春回大地之时,人们在万花飞舞中游春的生动画面。18.《韶》 :传说中舜时的乐舞,又有《韶箾》、《箫韶》、《九辩》、《九招》、《九歌》、《九韶》等名。据史籍记载,《韶》乐规模宏大,代表了原始乐舞的最高水平,它的演出可达到“《箫韶》九成,凤凰来仪”的效果。《韶》乐一直被视为古代音乐的最高典范,在中国音乐史上影响极其深远,受到无数文人名士的赞叹。季札称其“德至矣哉”,孔子赞其“尽善尽美”。
19.《国立音乐院》 :我国第一所音乐专业高等院校,1927年11月27日成立于上海。蔡元培任院长,萧友梅任教务主任。1929年9月,“国立音乐院”更名为“国立音乐专科学校”,简称“上海国立音专”,由萧友梅任校长。音乐院的建院宗旨是“输入世界音乐,整理我国国乐”,其学制和课程主要仿照欧洲音乐学院的建制,培养出许多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音乐家。
20.新秧歌运动 :是延安文艺座谈会以后,《讲话》精神在文艺上显示的最初成绩。文艺工作者改变了轻视民间文艺秧歌的态度,与群众一起,指导改造了旧秧歌,使之成为反映阶级斗争、生产斗争新内容,熔戏剧、音乐、舞蹈于一炉的小型广场歌舞剧。
21.诸宫调 :一种包含有多种宫调的大型说唱音乐,由北宋活动于汴梁勾栏的山西艺人孔三传创造。其演出形式有说有唱,以唱为主,多用来演唱长篇故事,伴奏乐器有鼓、拍板、笛、琵琶等。
三、简述题: 1.简述学堂乐歌的思想内容、曲调来源和历史意义
答: 学堂乐歌的思想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宣传富国强兵、歌颂祖国等爱国主义思想。这些作品在学堂乐歌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主要作品有《何日醒》、《中国男儿》、《体操—兵操》、《黄河》、《祖国歌》、《扬子江》等。其中《中国男儿》、《何日醒》最为突出。
其二,表现妇女解放内容。如《女子体操》、《天足歌》、《勉女权》、《缠足苦》等。
其三,宣传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宣扬共和、推翻帝制。如《欧美二杰》、《演说》、《革命军》、《庆祝共和》、《光复纪念》。
其四,宣传新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如《地球》、《辟占验》、《跳舞》《文明婚》、《格致》、《运动会》等 其五,儿童歌曲。此类作品也在学堂乐歌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春游》、《竹马》、《送别》、《铁匠》、《赛船》、《龟兔》、《勉学》、《春游》、《送别》、《忆儿时》等。
此外,学堂乐歌中也有少部分忠君尊孔及宣传封建伦理道德内容的作品。如《尊孔》、《演孔歌》、《忠君》、《五伦》等。
学堂乐歌的曲调来源基本上是根据现成的曲调填词,较少独立创作。曲调大部分选自欧美和日本的学校歌曲或流行曲调,很少采用我国的民间曲调。整体看来,学堂乐歌的曲调来源有以下几种:
其一,选用欧美歌曲曲调。如流传广泛的《送别》就是根据美国奥德威的《梦见家和母亲》的曲调填词;《跳舞会》是据英国国歌的曲调填词;《勉学》是据美国歌曲《罗莎·李》的曲调填词。
其二,选用日本歌曲与流行曲调。如《中国男儿》即根据日本歌曲《寄宿舍里的旧吊桶》填词;《何日醒》也是根据日本曲调《木南公》填词;《革命军》据日本军歌《勇敢的水兵》填词。
其三,选用我国民间曲调。有《勉女权》、《采茶歌》、《缠足苦》等作品。
其四,创作曲调。有《美哉中华》、《黄河》、《春游》、《军人的枪弹》、《采莲曲》等数首。
随着学堂乐歌的发展,西方音乐文化全面传入中国,包括钢琴、小提琴等乐器的演奏方法、演奏形式;各种歌曲及演唱形式;五线谱、简谱等记谱法;西方音乐基本理论知识等。并出现沈心工、李叔同、曾志忞等一批音乐家,出版了沈心工的《学校唱歌集》、《重编学校唱歌集》、李叔同的《国学唱歌集》、曾志忞的《教育唱歌集》等一批最初乐歌集。学堂乐歌的兴起与发展,培养了一批音乐教育人才,对我国新音乐的启蒙与新型音乐教育体系的确立有重要的意义
2.简述唐代多部乐的内容
答:多部乐体制由隋创立,初为七部,后增至九部。唐代多部乐基本承袭了隋代的体制,有九部乐、十部乐。诸乐部由风格迥异的各民族音乐组成,乐部名称以国名、地区名冠之,所用乐器的种类和数量也不尽相同,多在唐代宫廷为庆祝各种传统节日或欢迎外交使臣等活动举行的一些重大宴会时演出。十部乐的具体内容如下:
燕乐,协律郎张文收所作。它是唐十部乐中唯一的创作音乐,其内容是歌颂天下太平并为帝王歌功颂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所以被列于诸乐之首。清商伎,又称清乐,是汉族的民间音乐,包括汉代相和歌及南北朝的吴歌、西曲等。唐时有《白雪》、《公莫舞》、《明君》、《乌夜啼》、《团扇》等四十余曲,音乐风格哀婉雅致。
国伎,又称西凉乐,是汉族音乐和龟兹音乐结合而成。自汉代以来,龟兹乐就源源不断传入中原,后在凉州被汉族音乐所吸收,其音乐有《永世乐》、《于阗佛曲》数首,风格独特,不但流行于甘肃一带,也很受中原人们的欢迎。
龟兹乐,西域龟兹国的音乐,在今新疆库车一带。汉代吕光和龟兹交战,曾带回数种乐曲和乐器,龟兹乐从此传入中原。唐代龟兹乐水平很高,风行一时,有《善善摩尼》、《婆伽儿》等曲流传,被列位胡乐之首。
疏勒乐,古疏勒国位于今新疆喀什、疏勒一带,是维吾尔族人的居住区。疏勒乐在北魏时已经传入中原,至隋炀帝时被列位九部乐中,流传有《亢利死让》等曲。
康国乐,古康国位于今乌孜别克共和国境内的撒马尔罕一带,北周时康国乐由阿史那带入中原,隋炀帝将其收入九部乐中,有《戢殿农和正》诸曲。在唐代流传甚广的《胡旋舞》就来自康国。
安国乐,古安国的音乐,位于中亚乌孜别克共和国布哈拉一带,约在北魏太武帝通西域时传入中原,流行有《附萨单时》、《歌芝栖》等曲。
天竺伎,古印度的音乐,约在四世纪中叶传入中原,有《沙石疆》、《天曲》等曲流行。
高丽伎,古朝鲜的音乐,南北朝时已传入我国,为公元436年北魏征服北燕时所获。
高昌乐,高昌位于今新疆吐鲁番,是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高昌乐大概在公元五世纪时传入中原,其音乐和龟兹乐相似,有中西交融的特色。
3.简述贾湖骨笛的发现及其历史意义
答: 在我国目前出土乐器中,最令世人瞩目的是贾湖骨笛的发现。它是中国目前所见年代最为久远的乐器。1986至1987年间,考古学家在对河南舞阳贾湖裴李岗文化遗址进行挖掘时,发现了多支新石器时期的七音孔、八音孔骨笛。根据碳同位素14C测定和树轮校正,考古学家认定这批骨笛的产生年代距今约8000年之久。这批由鹤骨制成的骨笛一般长二十厘米,直径一厘米左右,它们有以下三个特点值得注意:一是形式固定,制作规范,骨笛一侧有规整的圆形音孔,大多为七孔,每孔间隔距离基本相等;二是其中有些笛孔旁另外钻有用于调音的小孔,说明骨笛的制作者已有了明确的音高观念;三是有些骨笛留有刻划的标记,显然是先刻好等分,然后再钻孔,说明制作者对各音孔之间的距离曾有精确的计算。专家对其中保存较好的一支骨笛进行了测音,结果显示,它能发出较为完整的七声音阶,并可以吹奏出河北民歌《小白菜》的曲调。
贾湖骨笛的发现,使世界音乐史学界对我国史前音乐艺术的发展水平有了新的认识和评价,对贾湖骨笛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能为我国古代音乐史的研究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依据,而且也将对古老贾湖文明的认识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四、论述题: 1.论述曾侯乙墓出土编钟的科学价值及其历史意义。
答:1978年,湖北随县擂鼓墩曾侯乙墓出土了战国初期的大批乐器,包括了编钟、编磬、十弦琴、五弦琴、瑟、笙、笛(或篪)、排箫、建鼓、小鼓等,有些乐器尚属首次出土,是我国音乐史上最有价值的一次考古发现。这次考古活动最有意义的莫过于曾侯乙编钟的发现,它的出土引起了整个世界的关注,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考古史上的一件大事,被誉为世界古代文明史奇迹之一。曾侯乙编钟共有六十四件,是迄今为止我们所见的最庞大的编钟。它分三层悬挂在曲尺形钟架上,上层纽钟三组,共十九件;中下层甬钟各有三组,共四十五件。全套编钟重量约2500公斤以上,其中最小的钟通高20.4厘米,重2.4公斤;最大的钟通高153.4厘米,重203.4公斤。钟架位于墓室的西面和南面,中下层的立柱为六个英武的青铜佩剑武士。除纽钟和甬钟外,还有一件铜鎛,是楚惠王送给墓主的礼物。铜鎛的铭文显示该鎛制作于楚惠王五十六年,即公元前433年。曾侯乙编钟规模宏大,气势雄伟,其制作之精美、数量之众多、保存之完好均为现代音乐考古之最,全面展示了中华民族灿烂的古代音乐文化。经专家测试,曾侯乙编钟的音域跨越了五个八度,其中中心音区的三个八度可以构成完整的十二个半音,并可以转调,这意味着它可演奏任何五声、六声、七声音阶的乐曲,也意味着春秋时中国不仅有五声音阶,也有七声音阶。每个甬钟可发出呈三度关系的两个音,即隧部音和鼓部音,充分说明了古代的青铜冶炼铸造技术的高超,也显示春秋战国时我国音乐已发展到一个极高的水平。曾侯乙编钟在音乐理论方面的价值在于它的铭文,整套编钟共有约2800字的铭文,标明了各钟发音属于何律的阶名及其与楚、晋、齐、周、申等周围各国或地区的对应关系,为研究我国传统乐律学和音乐理论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这些铭文简直可称为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乐律书,它的出现弥补了古代文献关于乐律方面记载的不足,纠正了先秦无“变宫”的说法,为我们认识春秋战国乐律学的发展状况及其演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曾侯乙墓乐器的制作是当时音乐艺术和青铜铸造工艺完美的结合,它表明春秋战国时期我国音乐和科学发展的水平位于世界的最前列,具有辉煌的成就,显示了我国古代灿烂的音乐文化。
2.谈谈你学习中国音乐史课的体会。3.试述乐府的产生及其在我国音乐史中的影响。
答:乐府是秦代创立的宫廷音乐机构,至汉武帝时得到大规模的扩充。乐府的重要职责就是采集、改编民间音乐,创作新作品并进行表演。
乐府的极盛时期是汉武帝执政期间,扩大后的乐府机构共有近千人之多,除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演唱齐、蔡、巴、楚等地民歌的“讴员”;有来自全国各地从事乐器演奏的“鼓员”、“竽员”、“琴员”、“瑟员”等;有专管乐器修理的“柱工员”、“绳弦工员”等。但到了汉哀帝时,国力的衰退,经济的窘迫,使朝廷已无力维持乐府庞大的机构,而采集的民歌中反映出的强烈反抗情绪也使统治者坐立不安,所以绥和二年(公元前七年)汉哀帝下诏罢免乐府,对乐府实施大量裁员,乐府由800余人被裁减至300余人,留下的乐工主要掌管郊庙祭祀等场合所用的雅乐,而其余从事民间音乐的乐工则全被裁掉。此后,乐府逐渐趋于衰微。
从汉武帝的竭力扶持,到汉哀帝的坚决罢免,乐府仅有百余年的兴盛,但它对民间音乐的保存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并对以后音乐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乐府的概念也随着时代不断发生变化,被广泛用于音乐、文学领域。乐府的初义指音乐机构,但魏晋以后其含义逐渐扩大,也指乐府诗歌和后人拟作的民间诗歌,后来则进一步扩大为凡和音乐有关的音乐、文学作品,不管是否入乐都称乐府。《乐府诗集》共一百卷,郭茂倩在这部浩繁巨帙的著作中以音乐曲调为准,别具匠心地将所录乐府歌曲分为十二类:郊庙歌辞;燕射歌辞;鼓吹曲辞;横吹曲辞;相和歌辞;清商曲辞;舞曲歌辞;琴曲歌辞;杂曲歌辞;近代曲辞;杂歌谣辞;新乐府辞。书中收录了先秦至唐末的大量民歌及文人作品,是我们了解乐府歌曲的必读之作。
第二篇:中国音乐通史复习资料(二)
2014中国音乐通史复习资料
(二)名词解释
1、贾湖骨笛:1986至1987年间,考古学家在对河南舞阳贾湖裴李岗文化遗址进行挖掘时,发现了多支新石器时期的七音孔、八音孔骨笛。这批骨笛形式固定,制作规范。根据碳同位素14C测定和树轮校正,考古学家认定这批骨笛的产生年代距今约8000年之久。贾湖骨笛是中国目前所见年代最为久远的乐器,它的发现,使世界音乐史学界对我国史前音乐艺术的发展水平有了新的认识和评价。
2、韶:传说中舜时的乐舞,又有《韶箾》、《箫韶》、《九辩》、《九招》、《九歌》、《九韶》等名。据史籍记载,《韶》乐规模宏大,代表了原始乐舞的最高水平,它的演出可达到“《箫韶》九成,凤凰来仪”的效果。《韶》乐一直被视为古代音乐的最高典范,在中国音乐史上影响极其深远,受到无数文人名士的赞叹。季札称其“德至矣哉”,孔子赞其“尽善尽美”。
3、大夏:大禹时的乐舞称作《大夏》或《夏龠》,以歌颂大禹治水为内容。《大夏》共有九段,以编管乐器龠为伴奏乐器。演出时,演员头戴皮帽,下穿白裙,赤裸着上身表演。
4、葛天氏之乐:《吕氏春秋·古乐篇》记载有原始时期葛天氏族部落的乐舞表演:三个人手执牛尾巴,踏足而歌,边舞边唱。全曲共有八段,一曰《载民》,即歌颂负载着人民的大地;二曰《玄鸟》,是歌颂他们的图腾黑色的鸟;三曰《遂草木》,是祝愿草木旺盛生长;四曰《奋五谷》,是祝愿五谷丰登;五曰《敬天常》,是表达对上天的敬意;六曰《达帝功》,是表达对老天爷恩惠的拜谢;七曰《依地德》,是对大地厚德的歌颂;八曰《总禽兽之极》,是对各类鸟兽多多繁殖的祈求,以提供人们源源不断的食物。这是一首非常重要的有关古乐舞的记载,它完整地描写了先民的生活,歌词中既有对天地、图腾的歌颂,又有对种植、养殖丰产的期望,可说是一首表现原始人们生活的组歌。
5、雅乐:雅乐是周代统治者在祭祀天地、祖先以及朝贺、宴飨等场合所用的音乐,因其具有“典雅纯正”的风格,所以被称为雅乐。西周雅乐有非常严格的制度,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不同的等级享用不同的乐队和舞队规模、不同的场合运用不同的乐舞。
6、六代乐舞:亦称六乐。指黄帝至周代六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乐舞:黄帝时的《云门》、尧时的《咸池》、舜时的《大韶》、禹时的《大夏》、商时的《大濩》、周时的《大武》。六代乐舞是西周雅乐的主要内容,分别用于祭祀天、地、四方神、山川、先妣、先祖。
3、八音:我国最早的乐器分类法。周代乐器种类繁多,见诸文献记载的西周乐器已有近七十种,把这些乐器按制作材料的不同分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八类,就是“八音”。
7、曾侯乙墓编钟:1978年湖北随县擂鼓墩曾侯乙墓出土的战国初期的编钟。编钟共有六十四件,分三层悬挂,上层纽钟三组,共十九件;中下层甬钟各有三组,共四十五件。曾侯乙编钟具有制作精美、数量众多、保存完好等特点,其音域跨越了五个八度,其中中心音区的三个八度可以构成完整的十二个半音,并可以转调,每个甬钟可发出呈三度关系的两个音。整套编钟共有约2800字的铭文,为研究我国传统乐律学和音乐理论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8、乐府:乐府是秦代创立的宫廷音乐机构,至汉武帝时得到大规模的扩充。乐府的职责主要是采集、改编民间音乐,创作新作品并进行表演。乐府对民歌的采集已超出《诗经》,遍及黄河、长江流域的广大地区。
9、相和歌:汉代产生的艺术歌曲,它是在北方民歌基础上经过加工而成。其发展过程经过了三个阶段,最初是清唱的民间歌谣,既而又加上帮腔,成“一人唱、三人和”的“但歌”,最后形成带有乐器伴奏的“丝竹更相和,执节者歌”的艺术化歌曲。相和歌主要用丝竹乐器伴奏,有笙、笛、节、琴、瑟、琵琶、筝等七种。
10、相和大曲:一种大型的歌舞曲,是相和歌的最高形式,由艳、曲、趋、乱等部分组成。艳一般出现在曲前,其音乐华丽抒情;曲是相和大曲的主体部分,由多段声乐曲组成,段与段之间加有的器乐曲或舞蹈称为解;趋和乱一般出现在结尾,节奏较快,情绪热烈,是乐曲的高潮部分。
11、清商乐:东晋以后,相和歌由北方流传至南方,吸收了当地的民间歌曲,形成了清商乐。北魏时清商乐又自南方传至北方,成为在全国范围流传的民间音乐。清商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吴歌、西曲。吴歌是东晋以来流行在江南一带的民歌,西曲是齐、梁时期产生于“荆、郢、樊、邓”一带的湖北民间歌曲,比吴歌略晚。由于地区不同,西曲和吴歌在语言、音乐形式等方面都存有差异。
12、鼓吹:是以打击乐和吹管乐为主并兼有歌唱的一种器乐合奏形式。鼓吹大概在秦末汉初传入内地,被我国北方牧民所用。汉武帝时,鼓吹已由民间发展到宫廷,被广泛应用于仪仗、宴飨、军队等场合之中。依照用途和乐器配置的不同,鼓吹可分为黄门鼓吹、横吹、骑吹、短箫铙歌等数种。
13、李延年:汉代音乐家。他出身低微,后被汉武帝任命为协律都尉,成为乐府的主要领导人,对乐府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史传李延年“性知音,善歌舞”,并根据张骞出使西域带回的胡乐《摩诃兜勒》创作了二十八首新的曲调,用于仪仗中使用的军乐。
14、广陵散:又名《广陵止息》,相传为我国东汉流传的一首着名古琴曲。其曲谱最早见于明朱权《神奇秘谱》,共有四十五段,分为六大部分,即开指一段、小序三段、大序五段、正声十八段、乱声十段、后序八段。从每段的小标题判断,《广陵散》的表现内容和聂政刺韩王的故事情节相符,具有怫郁慷慨、戈矛纵横的斗争精神。六部分中正声是全曲的主体部分,主题音调充分展现,音乐由低沉忧郁发展到豪迈激昂,采用了拨剌、撮音、泛音等演奏手法,描写聂政由怨恨到愤慨的思想变化过程。开指、小序、大序诸部分是正声的酝酿准备阶段,在音乐上出现了两个主题音调的雏形,旋律哀婉低叹,表现了对聂政悲惨遭遇的同情。乱声、后序是正声的发展延续,音乐进一步展开,拨剌等各种手法的运用造成了热烈辉煌的效果,表现对聂政不屈精神的歌颂。
15、酒狂:古琴曲,相传为三国魏阮籍所作。该曲短小精炼,创作手法新颖,众多九度以上大跳的运用,加之切分音的配合,可谓新奇绝妙,三拍子节奏的采用更别具匠心,在古曲中十分罕见。大跳形成旋律的跌宕起伏,切分造成节拍的轻重颠倒,三拍子使节奏富有动感,始终处于不平稳的状态,惟妙惟肖地描写了醉酒之人摇摇晃晃、踉踉跄跄、头重脚轻、步履不稳的形态。
16、乐记:音乐美学论着,其作者存有争议,有两种观点:一说是战国时的公孙尼子;一说是西汉河间献王刘德及毛生等人。《乐记》原有二十三篇、二十四篇两种传本,仅有十一篇的文字留存至今,其余的十余篇仅存篇目。保留的十一篇为《乐本篇》、《乐象篇》、《乐言篇》、《乐化篇》、《乐施篇》、《乐论篇》、《乐礼篇》、《乐情篇》、《宾牟贾篇》、《师乙篇》、《魏文侯篇》等,分别论及音乐的本原、音乐的特征、音乐和政治的关系、音乐的社会功用、音乐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等方面,其思想直接影响了两千年来中国音乐美学理论的发展。
17、声无哀乐论:音乐美学论着,三国魏嵇康所撰。文中通过秦客和东野主人八个回合的辩难,批判了儒家音乐思想,肯定了音乐的自然之美。嵇康认为体现自然之和的音乐只能引发人的躁静反应,而不能引起人的哀乐之情,明确提出“心之与声,明为二物”,即音乐不表现任何感情,它只是音响的自然运动。虽然本书的一些观点回避了人在音乐创作、演奏、欣赏中的能动作用,割裂了音乐和感情的联系,但其对音乐本体、音乐特性、音乐审美等问题的探讨在中国音乐美学史上仍具有开创意义。
18、宫廷燕乐:专指统治者在宴请宾客时所用的音乐。唐代的宫廷燕乐由多部乐和二部伎组成,它由汉魏至隋音乐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中外各民族音乐交融的产物。
19、龟兹乐:西域龟兹国的音乐,在今新疆库车一带。汉代吕光和龟兹交战,曾带回数种乐曲和乐器,龟兹乐从此传入中原。唐代龟兹乐风行一时,有《善善摩尼》、《婆伽儿》等曲流传,被列位胡乐之首,也是当时宫廷燕乐多部乐中重要的乐部之一。
20、二部伎:即立部伎和坐部伎,唐代宫廷燕乐的不同表演形式:“堂下立奏,谓之立部伎;堂上坐奏,谓之坐部伎”。两者的演出规模和音乐特点均有差别,一般立部伎的演出场面非常宏大,表演人数较多,最多可达180人,音乐气势雄壮;坐部伎则抒情优雅,演出人数较少,一般有3-12人。二部伎中坐部伎的演出水平比立部伎要求高。坐、立部伎的曲目共规定有十四曲,其中坐部伎有六曲,分别是《燕乐》(包括《景云乐》、《庆善乐》、《破阵乐》、《承天乐》)、《长寿乐》、《天授乐》、《鸟歌万岁乐》、《龙池乐》、《小破阵乐》;立部伎的八曲则为《安乐》、《太平乐》、《破阵乐》、《庆善乐》、《大定乐》、《上元乐》、《圣寿乐》、《光圣乐》。
21、阳关三叠:唐代歌曲,又称《阳关曲》或《渭城曲》,歌词选自王维的诗作《送元二使安西》。全诗只有四句,但离愁别绪、真挚情意尽在其中。该曲宋时已失传,目前所传唱的乐谱是根据清末张鹤所编的《琴学入门》整理而成,歌曲共分三大部分,后有尾声。歌词形式有较大变化,只在每段的段首用王维的原词,后面加入三段不同的歌词。音乐缓慢优美,凄凉缠绵,运用了八度大跳、转调等手法,将乐曲推向高潮,听后令人荡气回肠、回味无穷。
22、歌舞大曲:唐代大型歌舞曲,由器乐、声乐、舞蹈综合而成。典型的歌舞大曲结构一般有散序、中序、破三部分。其中散序节奏较为自由,一般由器乐演奏,没有歌词;中序是主体,以歌唱为主,有器乐伴奏,节奏稳定,音乐缓慢抒情;破一般以舞蹈为主,速度较快,音乐热烈欢腾,与前段形成对比。
23、霓裳羽衣曲:唐代最着名的歌舞大曲,又称《霓裳羽衣舞》,相传为唐玄宗李隆基所作。该曲规模巨大,共有三十六段,其中散序有六段,中序有十八段,破有十二段。音乐抒情,舞姿美妙,是一部充满浪漫主义情调的歌舞套曲。
24、奚琴:我国最早的拉弦乐器,出自北方少数民族,陈旸《乐书》对此有载:“本胡乐也,出于弦鼗而形亦类焉。奚部所好之乐也。盖其制两弦间以竹片轧之。”
25、离骚:古琴曲,晚唐陈康士作。乐曲取之我国战国时伟大诗人屈原的同名诗作。全曲共十八段,用各种变化发展的主题,揭示了屈原屡遭迫害、空怀报国之志的郁闷心情,显示作者对这位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爱国情感的赞美和对他苦难遭遇的同情。
26、瓦子勾栏:宋代市民音乐的主要活动场所。瓦子也称瓦舍、瓦肆,是商品贸易集中地,瓦子中用栏杆和幕布围起来的固定演出场地叫勾栏或乐棚,用于各种民间艺术的演出。
27、姜白石:南宋着名词人、音乐家。字尧章,号白石道人,江西鄱阳人。作有自度曲多首,存于词曲专集《白石道人歌曲》中,着名作品有《杏花天影》、《扬州慢》、《长亭怨慢》、《鬲溪梅令》、《淡黄柳》等。
28、扬州慢:宋代歌曲,姜白石作。全曲曲调平稳,委婉凄凉,抒发了作者故国不堪回首的惆怅哀思之情。
29、杏花天影:宋代歌曲,姜白石作。歌词音节协宛,精工细琢,音乐哀婉悲凉,真切地描绘出了作者愁思绵延的情怀。
30、诸宫调:一种包含有多种宫调的大型说唱音乐,由北宋活动于汴梁勾栏的山西艺人孔三传创造。其演出形式有说有唱,以唱为主,多用来演唱长篇故事,伴奏乐器有鼓、拍板、笛、琵琶等。
31、货郎儿:货郎儿是宋元时广泛流行的一种说唱音乐,由卖货郎的叫声发展而成。元代艺人将《货郎儿》曲牌分为两个部分,在中间加入不同的曲调,从而形成了《货郎儿》的较高形式《转调货郎儿》。
32、窦娥冤:元杂剧作品,关汉卿所作,原名《感天动地窦娥冤》,是我国古代着名的悲剧作品。该剧反映了在官僚腐败、恶人横行的年代,一个普通妇女窦娥的悲惨生活,揭露了元代官吏昏庸、草菅人命的社会现实,塑造了一个善良、正直、坚强的女性形象。《窦娥冤》的剧本构思巧妙,富有一定的浪漫主义气息。其唱腔词曲结合紧密,音乐质朴精炼,完美地表达了剧中人物的感情。
33、郭沔:(约1190~1260)南宋琴家。字楚望,永嘉(今浙江温州)人。创作有《潇湘水云》等经典琴曲。《潇湘水云》创作于南宋末年,是典型的以景写情之作,作者通过对潇湘水云“浪卷云飞”、“影涵万象”等奇妙景色的描写,寄托了个人幽思深远的爱国情怀,把内心之情和水光云影之景完美地结合在此曲中。郭沔整理了许多传统琴曲,有弟子与再传弟子多名,并形成着名的琴派—浙派,郭沔因此被奉为浙派创始人。
34、南戏:北宋末年产生的一种戏曲,较杂剧稍晚。因它起源于浙江温州,又称温州杂剧、永嘉杂剧,当地人则称戏文。南戏原是温州一带民间流行的“村坊小曲”,进入城市后广泛吸收了唐宋大曲和杂剧、说唱的音乐,逐渐发展成重要的戏曲剧种,盛行于杭州及浙江、福建等地。宋代南戏剧本有《赵贞女蔡二郎》、《王魁负桂英》等。
35、海青拿天鹅:琵琶曲,又称《海青拿鹤》等,产生于元代,是现今所知流传最早的琵琶曲。全曲共有十八段,充分展示了琵琶的各种演奏技巧,其音乐有数次情绪的变化,分别描写了海青出现前的欢乐宁静,海青与天鹅的紧张搏斗,海青得胜返回后重新恢复的和平场景。
36、秧歌:民间歌舞形式,在陕西、甘肃、宁夏、内蒙等地又称“社火”,明清时主要流行于我国北方汉族地区,常在春节、元宵等节日期间及农闲时表演。其表演形式主要有地秧歌和高跷两种,前者徒步在地上歌舞,后者双脚踩在木跷上歌舞。
37、花鼓:以演唱为主的汉族民间歌舞形式,名称较多,有“打花鼓”、“地花鼓”、“花鼓子”等,主要流行于安徽、江苏、湖南、湖北、陕西、山西、山东等地。花鼓以演唱为主,附之以表演。演出形式一般为男女两人演唱,一人击鼓,一人打锣,边唱边舞。清后期的花鼓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化分流,一方面仍以歌舞形式在民间流行,另一方面又在曲调上吸收了更多的民间音乐、戏曲音乐,并在内容上逐渐增加故事情节,形成了花鼓戏。
38、鼓词:说唱音乐,主要流行于我国北方。鼓词在流行过程中与各地方言、曲调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种新的说唱艺术--大鼓,着名的有西河大鼓、梨花大鼓、安徽大鼓、梅花大鼓、京韵大鼓等。这些大鼓多以流行地区而得名,并因地域关系所形成的语言、曲调的差异,在唱腔上各具特色。
39、弹词:说唱音乐,主要流行于我国南方,也叫南词、文书、评弹等。弹词主要有苏州弹词、扬州弹词、四明南词、长沙弹词、桂林弹词、绍兴平湖调等曲种,其中以苏州弹词的成就最高、影响最大,出现了一些代表当时最高水平的弹词艺人,如陈遇乾、俞秀山、马如飞等。
40、牌子曲:说唱音乐,又称清曲、清音、曲子等,在明清民间小曲基础上,继承宋、元唱赚、诸宫调的传统发展而成。其特点是将各种曲牌按一定形式连接成套曲来演唱故事。牌子曲在我国南北方都广为流行,其中单弦和扬州清曲最具代表性。
41、昆山腔:戏曲声腔,又称昆腔、昆曲,元末明初产生于江苏昆山。它原为流行在昆山一带民间的南戏清唱腔调,因创始人顾坚居于昆山附近而得名。明嘉靖、隆庆年间,魏良辅历经十年,对昆山腔在曲调、唱法、乐队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使之成为明代戏曲腔调中成就最大、影响最广的一种。
42、皮黄腔:清代重要的戏曲声腔之一,由西皮、二黄两种腔调组成。其音乐表现非常丰富,利于戏曲音乐深入地塑造人物形象,进一步完善了戏曲音乐的板腔体结构。它的发展高峰是以清末京剧的形成为标志。随着京剧的产生、崛起,皮黄腔也成为近三百年来我国影响最大的戏曲声腔。
43、临川四梦:明代着名戏曲家汤显祖的四部代表作品,分别为《紫钗记》、《牡丹亭》、《南柯记》、《邯郸记》。其中《牡丹亭》一剧最为着名。汤显祖在戏曲创作中,重视文采曲意,不拘于格律的束缚,讲究词曲优美,在音乐上大胆创新,吸收并灵活运用大量海盐腔所用的曲牌,常常突破南北曲旧有格律,使《牡丹亭》等剧成为我国戏曲史上的经典之作。
44、福建南音:传统器乐合奏丝竹乐的一种,又称南曲、南乐、弦管、南管等,清代广泛流行于福建厦门、泉州、晋江、龙溪及台湾、香港等地。福建南音由指、谱、曲三部分组成,音乐曲调优美柔婉,节奏平缓,风格古朴优雅,乐器有琵琶、洞箫、品箫、三弦、二弦、拍板、南嗳、响盏、四宝、双铃、小叫、木鱼、扁鼓等。
45、十面埋伏:琵琶武曲,大概明代开始流行,曲谱最早见于清华秋苹所编《琵琶谱》。全曲共分十三段,结构完整,主题鲜明,在演奏上运用了弹、扫、轮、绞、滚、煞等手法,用音乐叙事的手法完美地表现了名闻古今的楚汉之战,描绘出一幅波澜壮阔的战争场面。
6、徐上瀛:明代琴家,号青山,江苏娄东(今太仓)人。自幼学琴,为陈爱桐再传弟子,不但擅长演奏,而且在琴学方面也有极高的造诣,着有琴学名着《溪山琴况》。在此书中,徐上瀛在总结前人琴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演奏实践,提出了“和”、“静”、“清”、“远”、“古”、“澹”等二十四况。《溪山琴况》集古琴音乐美学之大成,在实践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琴乐审美准则,成为我国古代三部最重要的音乐美学专着之一。
46、学堂乐歌:指清末民初我国新学堂开设的唱歌课中教唱的歌曲。学堂乐歌在发展过程中,受到梁启超、沈心工、李叔同等众多知识分子的大力提倡,他们纷纷加入乐歌的创作行列,亲自作词作曲,创作了众多的优秀作品,使学堂乐歌在社会上蔚然成风,最终遍及全国。
47、沈心工:(1870—1947)学堂乐歌的代表人物之一。原名庆鸿,字叔逵,笔名心工,一生致力于音乐教育,共创作了《黄河》、《采莲曲》、《体操—兵操》等100余首乐歌,编辑有多部乐歌集,如《学校唱歌集》、《重编学校唱歌集》、《民国唱歌集》等。
48、李叔同:(1880—1942)学堂乐歌的代表人物之一。原名文涛,又名岸,字息霜。其成就涉猎书法、篆刻、绘画、戏剧、诗词、音乐等领域,培养出了丰子恺、刘质平、吴梦非等美术家、音乐家。一生共创作了50余首乐歌,《春游》、《送别》等代表作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
49、春游:三部合唱,李叔同创作。歌词雅致秀丽,旋律优美动听,描绘出了一幅春回大地之时,人们在万花飞舞中游春的生动画面。
50、北京大学音乐研究会:新型音乐社团。1919年1月成立于北京,前身为北京大学音乐团。蔡元培任会长,萧友梅、杨仲子、王露、刘天华等着名音乐家被聘为导师。研究会的宗旨是“研究音乐,发展美育”。
51、国立音乐院:我国第一所音乐专业高等院校,1927年11月27日成立于上海。蔡元培任院长,萧友梅任教务主任。1929年9月,“国立音乐院”更名为“国立音乐专科学校”,简称“上海国立音专”,由萧友梅任校长。音乐院的建院宗旨是“输入世界音乐,整理我国国乐”,其学制和课程主要仿照欧洲音乐学院的建制,培养出许多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音乐家。
52、萧友梅:(1884~1940)音乐家。字思鹤,又字雪朋,广东香山县(今中山市)人。我国近代最早从事专业音乐创作的作曲家之一,创作有《五四纪念爱国歌》等100余首歌曲,为中国新音乐的创作奠定了基石。他分别参与了北京大学附设音乐传习所、国立音乐院等教育机构的创建,并直接加教学活动,编写有《和声学》、《普通乐学》等教材,对我国早期音乐教育的发展有突出成就。
53、大同乐会:新型音乐社团。1920年成立于上海,创办人是郑瑾文。研究会的宗旨是研究中西音乐,促进世界大同音乐的实现,早期活动主要是演奏古代宫廷祭典仪式用的雅乐,后来转向以演习我国民间丝竹乐为主,培养了一批民乐人才,整理改编了一批民族器乐曲目,在乐器改革方面也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
54、国乐改进社:新型音乐社团。1927年8月成立于北京,发起人为刘天华、张友鹤、吴伯超等。该社以改进国乐、普及音乐为目标。
55、赵元任:(1892~1982)语言学家、音乐家。字宜仲,江苏武进(今常州)人。创作有歌曲约40多首、大型合唱曲1首及钢琴小品若干首,在社会上影响广泛的有《卖布谣》、《教我如何不想他》、《海韵》等作品。
56、黎锦晖:(1891~1967)音乐家。湖南湘潭人。在音乐上的主要贡献为儿童歌舞表演曲和儿童歌舞剧的创作,作品有《麻雀与小孩》、《小小画家》、《月明之夜》等12部儿童歌舞剧和《可怜的秋香》等24首儿童歌舞表演曲。其中《麻雀与小孩》是黎锦晖的第一部儿童歌舞剧,被视为中国近现代史上早期歌剧的萌芽。
57、刘天华:(1895~1932)音乐家。江苏江阴人。他一生致力于国乐的改革,并力图通过民族器乐曲的创作与记谱法、演奏法的改革实现其主张。创作有二胡独奏曲、二胡练习曲、琵琶独奏曲、琵琶练习曲、民族乐器合奏曲等作品,其中以《光明行》等10首二胡独奏曲最为着名。
58、黄自:(1904~1938)音乐家。江苏川沙(今属上海市)人。创作成果丰硕,有《旗正飘飘》、《花非花》、《玫瑰三愿》、《长恨歌》以及器乐作品多首。他长期从事教学工作,为我国培养了许多早期的专业音乐人才,并发表有多篇音乐论文,编写有多部音乐教材,其贡献主要表现在音乐教育、音乐创作和音乐理论三个方面。
59、光明行:二胡独奏曲,刘天华作。全曲由四个主体段落加引子、尾声组成,在音乐创作中吸收了西洋音乐中大三和弦的琶音进行和转调等手法,演奏技巧也采用了大段的顿弓,音乐风格清新明朗、乐观向上,表达了作者追求美好未来的喜悦心情。
60、叫我如何不想他:艺术歌曲,赵元任作。该曲在音乐创作上吸收了京剧西皮原板过门的音调,旋律抒情优美,歌词充满诗情画意,反映了青年知识分子对恋爱自由、个性解放的追求。
61、可怜的秋香:儿童歌舞表演曲,黎锦晖作。作品歌词朴素,音乐哀婉,感情真挚,描写了牧羊女秋香一生孤苦伶仃、无依无靠的悲苦生活。
62、左翼音乐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左翼音乐工作者为骨干并团结爱国民主音乐力量的无产阶级革命音乐运动,也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左翼文化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左翼音乐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培养了我国近现代音乐史上第一支革命音乐队伍,团结了大量进步的音乐家,创作了众多优秀的革命歌曲,并在群众歌曲的创作以及演唱形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都对当时的现实斗争和其后的新音乐文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63、任光:(1900~1941)音乐家。浙江嵊县人。左翼音乐运动与抗日救亡音乐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先后参加了“苏联之友社音乐小组”和“左翼戏剧家联盟音乐小组”等左翼音乐组织。抗日救亡运动中,他在新加坡组织了“民众歌咏训练班”等组织。创作歌曲约有40多首,大都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民族风格。如《渔光曲》、《月光光》、《打回老家去》、《抗敌歌》等,另作有歌剧《洪波曲》和《彩云追月》、《花好月圆》等民族器乐合奏曲若干首。
64、渔光曲:电影《渔光曲》的主题歌,任光作于1934年。作者在音乐创作上吸收了民间音乐的素材,以委婉忧郁的音调描写了当时劳动人民的生活和情感。
65、吕骥:(1909~2002)音乐家。湖南湘潭人。创作歌曲多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战斗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如《新编“九一八”小调》、《中华民族不会亡》、《保卫马德里》、《抗日军政大学校歌》、《祖国颂》等,发表音乐论文多篇,有《论国防音乐》、《新音乐的展望》、《中国民间音乐研究提纲》等。
66、聂耳:(1912~1935)音乐家,原名守信,字子义(亦作紫艺),原籍云南玉溪。学生时期就参加革命宣传活动,后参与建立“苏联之友社音乐小组”、“中国新兴音乐研究会”等左翼音乐组织,坚定走革命音乐道路。创作的歌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人民性,为中国无产阶级革命音乐开辟了道路,着名的作品有《卖报歌》、《义勇军进行曲》、《毕业歌》、《大路歌》等。
67、冼星海:(1905~1945)音乐家,祖籍广东番禺。一生创作有数百首各种体裁的音乐作品,有歌曲、大合唱、歌剧、交响曲、管弦乐组曲等。其作品具有强烈的爱国精神,反映了人民的现实生活,如《救国军歌》、《在太行山上》、《游击军》、《到敌人后方去》、《黄河大合唱》等。其中《黄河大合唱》最为着名、影响最大,成为新音乐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杰作。
68、黄河大合唱:大合唱,光未然作词,冼星海作曲。作品以黄河为背景,展现了一幅波澜壮阔的抗日斗争历史图卷,歌颂了人民的斗争精神,控诉了侵略者的罪恶行经,塑造了坚定不屈的中华民族英雄形象,是一部反映中华民族解放运动的音乐史诗。在音乐创作中,冼星海采用了独唱、齐唱、轮唱、对唱、合唱等多种演唱形式,还创造性地运用了卡农等西方作曲技法。各个乐章之间,既互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在表现内容、演唱形式和音乐形象等方面构成鲜明的对比。全曲规模宏伟、雄伟浑厚,音调吸收了劳动号子等民间音乐素材,使作品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成为中国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69、铁蹄下的歌女:影片《风云儿女》插曲,聂耳作。该曲旋律哀怨激愤,通过一个生活在旧社会的歌女对自身生活的呻吟和哭诉,表现了人民对旧时代压迫的控诉和不平之情。
5、大路歌:群众歌曲,聂耳作。作品以沉重的音调和特定的节律表现了在帝国主义和反动统治压迫下的筑路工人的苦难生活和抗争。
70、秧歌剧:20世纪40年代,解放区音乐工作者对传统艺术形式秧歌加以革新,创造出的一种熔戏剧、音乐、舞蹈于一炉的新型广场歌舞剧。着名的作品有《兄妹开荒》、《夫妻识字》、《刘顺清》、《牛永贵负伤》、《周子山》等。秧歌剧的出现,为新歌剧的产生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71、新歌剧:是我国近现代出现的一种融音乐、文学、舞蹈等不同形式为一体的综合艺术,它既有别于传统戏曲,又不同于西洋歌剧。《白毛女》是新歌剧的标志性作品,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新歌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72、白毛女:新歌剧。贺敬之、丁毅编剧,马可、张鲁、瞿维、李焕之等人作曲。作品通过“旧社会使人变成鬼,新社会使鬼变成人”的传奇故事情节,深刻反映了处于地主阶级残酷压迫下的农民的苦难生活,表现了他们紧跟共产党、推翻旧世界的决心。该剧在音乐创作上创造性地吸取了民间音乐,并借鉴了西洋歌剧的创作经验,使该作既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又有强烈的戏剧性,成为我国新歌剧的标志性作品。
第三篇:中国音乐通史复习资料(三)
2014中国音乐通史复习资料
(三)简述题
1、简述贾湖骨笛的发现及其历史意义
答:我国见诸文献记载的原始乐器种类很多,有箫、苇龠、笙、骨笛、土鼓、埙、陶钟、铃、磬等乐器。它们是古人智慧之结晶,是华夏音乐文化之灿烂的充分证明。众多乐器在考古上也得到了证明。如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出土有一百余件骨哨,大约据今有7000年左右;河姆渡遗址还出土有目前年代最久的埙,呈橄榄形,无音孔,只有一吹孔,据今约7000年。青海、甘肃等地的新石器时期遗址中出土有公元前2600年左右用陶土制作的鼓。山西龙山文化遗址也发现了夏代的一件鼍鼓,其鼓腔用树干挖成,鼓面原蒙以鳄鱼皮。河南陕县庙底沟仰韶文化遗址出土有陶钟,约为公元前3900至公元前3000年之遗物。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出土了迄今所见最早的石磬,据今约4400余年。在我国目前出土乐器中,最令世人瞩目的是贾湖骨笛的发现。它是中国目前所见年代最为久远的乐器。1986至1987年间,考古学家在对河南舞阳贾湖裴李岗文化遗址进行挖掘时,发现了多支新石器时期的七音孔、八音孔骨笛。根据碳同位素14C测定和树轮校正,考古学家认定这批骨笛的产生年代距今约8000年之久。这批由鹤骨制成的骨笛一般长二十厘米,直径一厘米左右,它们有以下三个特点值得注意:一是形式固定,制作规范,骨笛一侧有规整的圆形音孔,大多为七孔,每孔间隔距离基本相等;二是其中有些笛孔旁另外钻有用于调音的小孔,说明骨笛的制作者已有了明确的音高观念;三是有些骨笛留有刻划的标记,显然是先刻好等分,然后再钻孔,说明制作者对各音孔之间的距离曾有精确的计算。专家对其中保存较好的一支骨笛进行了测音,结果显示,它能发出较为完整的七声音阶,并可以吹奏出河北民歌《小白菜》的曲调。贾湖骨笛的发现,使世界音乐史学界对我国史前音乐艺术的发展水平有了新的认识和评价,对贾湖骨笛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能为我国古代音乐史的研究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依据,而且也将对古老贾湖文明的认识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2、简述曾侯乙墓编钟的音乐价值
答:1978年,湖北随县擂鼓墩曾侯乙墓出土了战国初期的大批乐器,包括了编钟、编磬、十弦琴、五弦琴、瑟、笙、笛(或篪)、排箫、建鼓、小鼓等,有些乐器尚属首次出土,是我国音乐史上最有价值的一次考古发现。这次考古活动最有意义的莫过于曾侯乙编钟的发现,它的出土引起了整个世界的关注,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考古史上的一件大事,被誉为世界古代文明史奇迹之一。曾侯乙编钟共有六十四件,是迄今为止我们所见的最庞大的编钟。它分三层悬挂在曲尺形钟架上,上层纽钟三组,共十九件;中下层甬钟各有三组,共四十五件。全套编钟重量约2500公斤以上,其中最小的钟通高20.4厘米,重2.4公斤;最大的钟通高153.4厘米,重203.4公斤。钟架位于墓室的西面和南面,中下层的立柱为六个英武的青铜佩剑武士。除纽钟和甬钟外,还有一件铜鎛,是楚惠王送给墓主的礼物。铜鎛的铭文显示该鎛制作于楚惠王五十六年,即公元前433年。曾侯乙编钟规模宏大,气势雄伟,其制作之精美、数量之众多、保存之完好均为现代音乐考古之最,全面展示了中华民族灿烂的古代音乐文化。经专家测试,曾侯乙编钟的音域跨越了五个八度,其中中心音区的三个八度可以构成完整的十二个半音,并可以转调,这意味着它可演奏任何五声、六声、七声音阶的乐曲,也意味着春秋时中国不仅有五声音阶,也有七声音阶。每个甬钟可发出呈三度关系的两个音,即隧部音和鼓部音,充分说明了古代的青铜冶炼铸造技术的高超,也显示春秋战国时我国音乐已发展到一个极高的水平。曾侯乙编钟在音乐理论方面的价值在于它的铭文,整套编钟共有约2800字的铭文,标明了各钟发音属于何律的阶名及其与楚、晋、齐、周、申等周围各国或地区的对应关系,为研究我国传统乐律学和音乐理论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这些铭文简直可称为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乐律书,它的出现弥补了古代文献关于乐律方面记载的不足,纠正了先秦无“变宫”的说法,为我们认识春秋战国乐律学的发展状况及其演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曾侯乙墓乐器的制作是当时音乐艺术和青铜铸造工艺完美的结合,它表明春秋战国时期我国音乐和科学发展的水平位于世界的最前列,具有辉煌的成就,显示了我国古代灿烂的音乐文化。
3、试述乐府的产生及其在我国音乐史中的影响
答:乐府是秦代创立的宫廷音乐机构,至汉武帝时得到大规模的扩充。乐府的重要职责就是采集、改编民间音乐,创作新作品并进行表演。《汉书·礼乐志》载,汉武帝时乐府广采歌谣,“采诗夜颂,有赵、代、秦、楚之讴”。从《汉书·艺文志》所载的138首西汉乐府民歌看,其采集的范围已超出《诗经》,不止是《汉书》所说的赵(山西)、代(河北)、秦(陕西)、楚(湖北),而是遍及黄河、长江流域的广大地区。这些采集到的民歌大多是百姓“感于哀乐,缘事而发”的作品,所以从此中可“观风俗,知厚薄”,察探民情。《上邪》、《有所思》反映了人们的爱情追求,《战城南》是对统治者的控诉,《妇病行》、《孤儿行》哀叹了人民的痛苦生活。这些作品从各个侧面描写了汉代人们的生活场面,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精神,所以至今仍在广为流传。乐府的极盛时期是汉武帝执政期间,扩大后的乐府机构共有近千人之多,除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演唱齐、蔡、巴、楚等地民歌的“讴员”;有来自全国各地从事乐器演奏的“鼓员”、“竽员”、“琴员”、“瑟员”等;有专管乐器修理的“柱工员”、“绳弦工员”等。但到了汉哀帝时,国力的衰退,经济的窘迫,使朝廷已无力维持乐府庞大的机构,而采集的民歌中反映出的强烈反抗情绪也使统治者坐立不安,所以绥和二年(公元前七年)汉哀帝下诏罢免乐府,对乐府实施大量裁员,乐府由800余人被裁减至300余人,留下的乐工主要掌管郊庙祭祀等场合所用的雅乐,而其余从事民间音乐的乐工则全被裁掉。此后,乐府逐渐趋于衰微。从汉武帝的竭力扶持,到汉哀帝的坚决罢免,乐府仅有百余年的兴盛,但它对民间音乐的保存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并对以后音乐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乐府的概念也随着时代不断发生变化,被广泛用于音乐、文学领域。乐府的初义指音乐机构,但魏晋以后其含义逐渐扩大,也指乐府诗歌和后人拟作的民间诗歌,后来则进一步扩大为凡和音乐有关的音乐、文学作品,不管是否入乐都称乐府。秦、汉以后,历代都有不少优秀的乐府诗歌,许多文人曾参与搜集整理这些作品,其中以宋代郭茂倩《乐府诗集》成书最早、价值最高,被《四库全书简明目录》称为“言乐府者,以是集为祖本,犹渔猎之资山海也”。《乐府诗集》共一百卷,郭茂倩在这部浩繁巨帙的着作中以音乐曲调为准,别具匠心地将所录乐府歌曲分为十二类:郊庙歌辞;燕射歌辞;鼓吹曲辞;横吹曲辞;相和歌辞;清商曲辞;舞曲歌辞;琴曲歌辞;杂曲歌辞;近代曲辞;杂歌谣辞;新乐府辞。书中收录了先秦至唐末的大量民歌及文人作品,是我们了解乐府歌曲的必读之作。
4、试述《乐记》的美学意义
答:《乐记》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音乐理论专着,在中国音乐美学史中占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它的思想直接影响了两千年来中国音乐美学理论的发展。《乐记》的成书年代与作者始终存有争议,一说是战国时的公孙尼子;一说是西汉河间献王刘德及毛生等人。《乐记》原有二十三篇、二十四篇两种传本,仅有十一篇的文字留存至今,其余的十余篇仅存篇目。保留的十一篇为《乐本篇》、《乐象篇》、《乐言篇》、《乐化篇》、《乐施篇》、《乐论篇》、《乐礼篇》、《乐情篇》、《宾牟贾篇》、《师乙篇》、《魏文侯篇》等,分别论及音乐的本原、音乐的特征、音乐和政治的关系、音乐的社会功用、音乐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等方面。已散佚的十余篇,内容基本无从考证,从篇目看,大约涉及乐器演奏、音乐创作、音律理论等领域。
在音乐本原问题上,《乐记》说“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很多学者据此得出《乐记》在音乐本原上是持唯物主义观点。但也有人得出相反的结论,即认为《乐记》音乐本原论的基础是“动静说”、“理欲说”,《乐记》的实质看法是:音乐不是外物在人心中的反映,而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感情对外物的一种反应,是本性在音乐中的显露,是天赋本性的一种外现,音乐的本原也不是外界生活,而是“天之性”。所以,《乐记》实际上所持的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音乐本原论。
对于音乐的特征,《乐记》提出“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者,乐之象也”、“唯乐不可以为伪”等命题。认为音乐是表现感情的艺术,不同的感情会产生不同的音乐,所以快乐的感情被激发起来,就会产生宽舒和缓的音乐,愤怒的感情激发起来,就会产生激烈而严厉的音乐。音乐和诗歌、舞蹈其它艺术不同,它是以声音为表现手段的,更能直接深刻地表现人的感情变化,所以音乐不能有丝毫的虚伪。在此,《乐记》说明音乐是感情的产物,充分肯定了音乐对情感的表现职能,认识到音乐在表现手段上和其它艺术的不同及音乐创作表演必须真实、有情等,把对音乐特征的认识提高到相当的高度,实属精辟之见。
《乐记》突出强调音乐和政治的关系问题,提出“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的观点,认为音乐和政治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就会有什么样的音乐,所以可“审乐以知政”:治世之音安详而快乐,乱世之音怨恨而愤怒,亡国之音哀愁而悲伤。此外,《乐记》还进一步将音乐的五音附会于君、臣、民、事、物,认为五音如果相凌,就会使国家灭亡。音乐既然和国家的兴亡有关,就要非常重视音乐的教化作用,要提倡礼乐治国,用礼来区分等级,用乐来调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君臣和敬、长幼和顺、父子兄弟和亲的整个社会完全谐和的目的。《乐记》的这些思想对其后的音乐美学思想产生了长期而巨大的影响,代表了典型的儒家思想。
关于音乐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乐记》的观点非常明确:内容高于形式,即“德成而上,艺成而下”。尽管它提出“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认为音乐在人们的生活中不可缺少,但音乐的形式必须符合内容的要求。政治内容是主要的,是音乐表现的目的,艺术形式是次要的,只是音乐的手段,所以“大乐必易”,祭祀之乐“一倡而三叹”足矣。音乐并不是满足人们美的需求,而是要“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这种观点是孔子关于音乐的“美”、“善”标准的继承和发展,对以后的音乐美学思想也有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音乐的自由发展,压抑了人们对音乐美的需求。
《乐记》是对先秦诸子音乐思想的一次全面批判和总结,它既继承了孔子等人的思想,站在儒家的立场批判了其它流派的音乐思想,又对道、墨、阴阳家的思想进行总结,吸收有利的观点加以运用,不断完善儒家音乐思想,从而成为儒家音乐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乐记》出现后,整个封建社会两千余年,很少有着作能在思想上突破、超出它的范围,它是古代音乐美学专着中最系统的着作,在世界音乐美学史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5、简述唐代多部乐的内容
答:多部乐体制由隋创立,初为七部,后增至九部。唐代多部乐基本承袭了隋代的体制,有九部乐、十部乐。诸乐部由风格迥异的各民族音乐组成,乐部名称以国名、地区名冠之,所用乐器的种类和数量也不尽相同,多在唐代宫廷为庆祝各种传统节日或欢迎外交使臣等活动举行的一些重大宴会时演出。十部乐的具体内容如下:燕乐,协律郎张文收所作。它是唐十部乐中唯一的创作音乐,其内容是歌颂天下太平并为帝王歌功颂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所以被列于诸乐之首。清商伎,又称清乐,是汉族的民间音乐,包括汉代相和歌及南北朝的吴歌、西曲等。唐时有《白雪》、《公莫舞》、《明君》、《乌夜啼》、《团扇》等四十余曲,音乐风格哀婉雅致。国伎,又称西凉乐,是汉族音乐和龟兹音乐结合而成。自汉代以来,龟兹乐就源源不断传入中原,后在凉州被汉族音乐所吸收,其音乐有《永世乐》、《于阗佛曲》数首,风格独特,不但流行于甘肃一带,也很受中原人们的欢迎。龟兹乐,西域龟兹国的音乐,在今新疆库车一带。汉代吕光和龟兹交战,曾带回数种乐曲和乐器,龟兹乐从此传入中原。唐代龟兹乐水平很高,风行一时,有《善善摩尼》、《婆伽儿》等曲流传,被列位胡乐之首。疏勒乐,古疏勒国位于今新疆喀什、疏勒一带,是维吾尔族人的居住区。疏勒乐在北魏时已经传入中原,至隋炀帝时被列位九部乐中,流传有《亢利死让》等曲。康国乐,古康国位于今乌孜别克共和国境内的撒马尔罕一带,北周时康国乐由阿史那带入中原,隋炀帝将其收入九部乐中,有《戢殿农和正》诸曲。在唐代流传甚广的《胡旋舞》就来自康国。安国乐,古安国的音乐,位于中亚乌孜别克共和国布哈拉一带,约在北魏太武帝通西域时传入中原,流行有《附萨单时》、《歌芝栖》等曲。天竺伎,古印度的音乐,约在四世纪中叶传入中原,有《沙石疆》、《天曲》等曲流行。高丽伎,古朝鲜的音乐,南北朝时已传入我国,为公元436年北魏征服北燕时所获。高昌乐,高昌位于今新疆吐鲁番,是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高昌乐大概在公元五世纪时传入中原,其音乐和龟兹乐相似,有中西交融的特色。
6、试述学堂乐歌的思想内容、曲调来源与历史意义
答:学堂乐歌指清末民初我国新学堂开设的唱歌课中教唱的歌曲。学堂乐歌的产生,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鸦片战争后的中国,深受西方列强欺凌之苦。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如果要摆脱列强的侵略,就必须富国强兵,推动中国政治、军事、经济与文化的改革,所以他们开始呼吁改良,并发起了维新变法、洋务运动等。教育体制的建立与革新也由此被推向社会前台,1898年,康有为上书皇帝,请求效法德国和日本的教育体制以定中国之学制,“遍令省府县乡兴学”。但因维新变法失败,其建议当时并未被采纳。1901年,摇摇欲坠的清朝廷才宣布“废科举,兴学堂”,实行“新政”。至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正式公布,新的教育体制开始在全国推行。之后,各地纷纷建立了新式学堂。新式学堂里大多开设有唱歌课,学堂乐歌开始逐渐兴起。辛亥革命后,伴随者新式学堂的更加普及,学堂乐歌在社会上蔚然成风,最终遍及全国。
学堂乐歌的思想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宣传富国强兵、歌颂祖国等爱国主义思想。这些作品在学堂乐歌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主要作品有《何日醒》、《中国男儿》、《体操—兵操》、《黄河》、《祖国歌》、《扬子江》等。其中《中国男儿》、《何日醒》最为突出。
其二,表现妇女解放内容。如《女子体操》、《天足歌》、《勉女权》、《缠足苦》等。
其三,宣传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宣扬共和、推翻帝制。如《欧美二杰》、《演说》、《革命军》、《庆祝共和》、《光复纪念》。其四,宣传新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如《地球》、《辟占验》、《跳舞》《文明婚》、《格致》、《运动会》等其五,儿童歌曲。此类作品也在学堂乐歌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春游》、《竹马》、《送别》、《铁匠》、《赛船》、《龟兔》、《勉学》、《春游》、《送别》、《忆儿时》等。此外,学堂乐歌中也有少部分忠君尊孔及宣传封建伦理道德内容的作品。如《尊孔》、《演孔歌》、《忠君》、《五伦》等。学堂乐歌的曲调来源基本上是根据现成的曲调填词,较少独立创作。曲调大部分选自欧美和日本的学校歌曲或流行曲调,很少采用我国的民间曲调。
整体看来,学堂乐歌的曲调来源有以下几种:
其一,选用欧美歌曲曲调。如流传广泛的《送别》就是根据美国奥德威的《梦见家和母亲》的曲调填词;《跳舞会》是据英国国歌的曲调填词;《勉学》是据美国歌曲《罗莎·李》的曲调填词。
其二,选用日本歌曲与流行曲调。如《中国男儿》即根据日本歌曲《寄宿舍里的旧吊桶》填词;《何日醒》也是根据日本曲调《木南公》填词;《革命军》据日本军歌《勇敢的水兵》填词。
其三,选用我国民间曲调。有《勉女权》、《采茶歌》、《缠足苦》等作品。
其四,创作曲调。有《美哉中华》、《黄河》、《春游》、《军人的枪弹》、《采莲曲》等数首。
随着学堂乐歌的发展,西方音乐文化全面传入中国,包括钢琴、小提琴等乐器的演奏方法、演奏形式;各种歌曲及演唱形式;五线谱、简谱等记谱法;西方音乐基本理论知识等。并出现沈心工、李叔同、曾志忞等一批音乐家,出版了沈心工的《学校唱歌集》、《重编学校唱歌集》、李叔同的《国学唱歌集》、曾志忞的《教育唱歌集》等一批最初乐歌集。学堂乐歌的兴起与发展,培养了一批音乐教育人才,对我国新音乐的启蒙与新型音乐教育体系的确立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篇:中国音乐通史之中国古代音乐史
中国音乐通史
题型
填空题 词条解释 简答题 问答题
远古、先秦
一、简答题 1.词条解释: 贾湖骨笛:
是用猛禽的肢骨在其一面钻孔而成 大司乐:
我国最早的宫廷音乐机构,是我国古代第一所音乐学校,其目的是为了配合礼乐制度,维护周王朝的最高统治。六代乐舞:
黄帝——《云门大卷》祭天神,云神崇拜 唐尧——《大咸》祭地神,水鱼崇拜 虞舜——《九韶》祭四望,三代文治武功 夏禹——《大夏》祭山川,歌颂大禹治水 商汤——《大濩》祭先妣,歌颂商汤伐桀 周武王——《大武》祭先祖,歌颂武王伐纣 三分损益法:
是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是最早的乐律计算方法。2.简述周代宫廷礼乐机构的主要构成:(与大司乐有关)
3.周代八音分类法的依据是什么?(每类各举二种乐器)
石类:鸣球
二、问答题
1.春秋战国时期儒、墨、道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对音乐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2.曾侯乙墓出土乐器在中国音乐史上的意义如何?
汉代
一、简答题
1.乐府的基本概念及其功能
乐府是汉代封建王朝建立的管理音乐的一个宫廷官署。乐府最初始于秦代,到汉时沿用了秦时的名称。
2.词条解释 相和歌:
李延年:
鼓吹乐:
百戏:
汉代百戏,上承周代,是兼有音乐歌舞成分的杂技表演之总称。包括角觝、杂技、武术、幻术、民间歌舞等多种表演形式,表演中伴有音乐的唱、奏。京房六十律:(理论律学)
二、问答题:
1.简述汉代相和歌的发展历程
2.简述汉魏时期相和大曲的结构形式
3.阐述《乐记》的主要音乐美学观点
4.关于音乐的美感认识,《乐记》强调音乐给人们的愉悦感受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
《乐记》作为先秦儒学的美学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丰富的美学思想,对其后两千多年来中国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
一、简答题 1.词条解释 清商乐:
它的形式大致与相和诸曲相同,所用的宫调系统亦与相和歌相通,被称为“清商三调”。吴歌:
西曲:
何承天:
《广陵散》:
2.简述《声无哀乐论》的主要美学观点
二、问答题
1.简述魏晋时期古琴音乐发展的主要内容 历史上的魏晋时期是一个战乱与分裂的时代,也
著名琴曲有《广陵散》、《酒狂》、《梅花三弄》、《乌夜啼》及现存最早的文字谱《碣石调〃幽兰》(南朝梁丘明所传)。
魏晋南北朝文人不仅弹奏琴曲,而且也自创琴曲。在琴论领域,嵇康的《琴赋》,是一篇深入而富有诗意的琴论。文献中明确提到徽的是嵇康《琴赋》中“徽以锺山之玉”,但文中没有提到具体的徽数。
此时的古琴,已经确定无疑地呈现出其成熟的“合体全箱式、七弦、两足、十三徽”的风姿。
2.南北朝时期中外音乐文化交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隋唐五代
一、简答题及名词解释 1.开皇乐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唐代宫廷音乐机构的主要构成
3.唐代擅长演奏琵琶的音乐家有哪些
唐代世居长安的曹保,其子曹善才,其孙曹纲,都是著名的琵琶演奏家,为世人所推崇,诗人对其高超技艺亦多有诗作赞颂,曹纲的演奏,右手刚劲有力,“拨若风雨”,另与之齐名的裴兴奴则左手按弦微妙,“善于拢捻”,故当时乐坛有“曹纲有右手,兴奴有左手”之誉。
来自西域疏勒的“五弦”名手裴神符是唐太宗最看重为宫廷乐师之一,他首创了琵琶手指弹法;
康昆仑号称琵琶第一手,段善本则是有名的佛殿乐师,后与康昆仑琵琶比赛后,进入宫廷成为皇家乐师。
4.词条解释
苏祗婆:
万宝常:
《霓裳羽衣曲》:
李龟年:
唐玄宗时乐工,善歌,并擅吹筚篥,擅奏羯鼓,也长于作曲等。创作的《渭川曲》尤受唐玄宗的赏识。安史之乱后,李龟年流落南方,最终郁郁而死。
《碣石调·幽兰》:
减字谱:
《离骚》:
此曲由晚唐琴人陈康士,根据诗人屈原的同名长诗创作的一首抒情的大型琴曲。全曲共18段,可分三部分。体现出诗人“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主题,是唐代琴曲中的一部优秀作品。文字谱:
俗讲:
变文:
《踏谣娘》:
又称《谈容娘》。产生于北齐,既有歌唱又有对白的歌舞戏,用鼓笛伴奏。讲述北齐苏郎中醉酒后殴打其妻,妻悲愤之余向邻里哭诉。
二、问答题
1.唐代大曲繁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简述立部伎与坐部伎的主要区别
3.列举唐代任意两部知名的燕乐大曲作品,并阐述唐代大曲的曲式构成
宋元
一、简答题
1.宋代都市中进行音乐艺术表演的场所有哪些
2.宋代市民音乐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3.诸宫调由谁创制的
4.唱赚的结构形式是什么
5.名词解释 唱赚:
陶真:
鼓子词:
诸宫调:
《唱论》:
《白石道人歌曲集》:
《乐书》:
郭沔:
6.元杂剧的结构是由哪三部分构成的(表演形式)
7.下列乐曲或作品的作者是谁
《扬州慢》《杏花天影》姜白石《潇湘水云》郭楚望《琴史》朱长文 《窦娥冤》关汉卿《琵琶记》高明《西厢记》王实甫
二、问答题
1.宋代戏曲、说唱等俗乐繁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南戏和杂剧有什么区别
明清
一、简答题
1.下列著作或乐曲的作者是谁 《浣纱记》
《纳书楹曲谱》
《松弦馆琴谱》
2.名词解释 魏良辅:
汤显祖:
明代戏曲家、文学家。字义仍,号清远道人。其代表作《还魂记》(又名《牡丹亭》)、《紫钗记》、《南柯记》和《邯郸记》合称“临川四梦”,又称“玉茗堂四梦”。朱载堉:
新法密率:
《神奇秘谱》:
《弦索备考》:
《溪山琴况》
是古琴音乐美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中国美学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
二、问答题
1.阐述明代魏良辅对昆山腔所作的改革要点
2.阐述明代的四大声腔的主要内容
第五篇: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第一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6)体系解释。(7)历史解释。(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
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2.试论述刑法“但书”的作用。
答:刑法为成文法,故其表达理应符合语法。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但书主要有以下情况:(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由此看来,但书对准确表达立法意图起着重要作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视但书。由于但书具有表示与前段相反、例外等功能,故不能轻易指责条文的前后矛盾。
3.论述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及意义。
答:任何刑法都有解释的必要。首先,刑法内容是由文字表达的,任何用语尽管核心意义明确,但总会向边缘扩展,使其外延模糊,需要通过解释界定刑法用语的扩展边际;绝大多数用语总是具有多义性,需要通过解释明确刑法用语应取何种含义:用语随着时代发展会产生新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说明刑法是否接受新的含义;许多用语也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通过解释揭示其未尽之意。此外,刑法中有许多规范的概念(如“淫秽物品”)与纯粹的价值概念(如情节“恶劣”),必须通过解释明确其含义。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都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抽象的结果,而不可能详尽叙述各种犯罪的具体表现,但现实的案件都是具体的,于是刑法规定与个案之间便存在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刑法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必须解释刑法的规定。最后,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要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就有赖解释。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说明了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4.试述刑法的机能。
答:(1)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第一,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受到否定评价(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机能)。第二,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第三,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对国家机关适用刑罚进行了限制;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的机能包括()
A.行为规制机能 B.维护社会秩序C.法益保护机能D.保护国家的国防、军事利益 E.自由保障机能
答案:ACE
分析: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机能不是等同的概念。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2)刑法解释的效力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正式的刑法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典型例题分析:正式的刑法解释包括()
A.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C.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D.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答案:B
分析: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而无权解释是非正式刑法解释的效力表述。
第二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各个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体现。但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简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基础。
答:平等适用刑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
(3)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
(4)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3.简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地保护法益;(2)平等地认定犯罪;(3)平等地裁量刑罚;(4)平等地执行刑罚。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新《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二、论述题
1、论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表现特点。
答: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就具体内容而言.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
(1)刑罚与罪质相适用;(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论述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关系。
答: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第三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答:《刑法》第6条第l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本法”事实上包括三类情况:第一类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第二类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第三类是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
不适用大陆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其他仅在大陆适用的特别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第一种情况是,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2.简述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gx.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答: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这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前提条件。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当刑法典规定的最低刑没有达到3年以上,而此后的单行刑法修改法定刑或者增加犯罪类型,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也可适用我国刑法(当然不得溯及既往)。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4.简述对外国判决的承认。
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
积极承认,是指在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时,将该犯人移至本国后,执行外国所确定的有罪判决;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将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外国法院虽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或者对行为人作出无罪判决,则本国不再追诉。可见,积极承认意味着将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院的判决同等看待。
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即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我国《刑法》所采取的便是消极承认的做法。
5.简述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条件。
答:根据国际条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1)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罪犯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二、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l949年10月1日至l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刑法理论上看,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从旧”表明了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裁判时的法律给予处罚;即使行为时应受处罚的行为,原则上也应按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这正体现了定罪判刑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着保障4-i-#sA-的自由的观念,N此,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例外地适用新法。
2.论述我国刑法对时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这两种生效情形均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形更为合适。因为法律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要使规范产生实效,就得使人们事先了解规范的存在及其内容。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二是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文件是因为新法的施行而全部失效,有的法律文件是因为新法的施行而局部失效。
第四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事违法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答: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可以说,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实质的违法性);违反成文刑法,是形式的违法性。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是统一的。
2.简述对犯罪的分类。
答:(1)理论分类。①重罪与轻罪。②自然犯与法定犯。③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2)法定分类。①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②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③身份犯非非身份犯。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⑤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3、简述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答:(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2)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既包括对法益造成实际的侵害,也包括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威胁。(3)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4)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5)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二、论述题
1、试论述犯罪的特征。
答:(1)犯罪的特征概述。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或者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刑事违法性)。
(2)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3)刑事违法性。当某种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时,该行为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故单纯违反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五章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的意义。
答: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简述犯罪构成的要件。
答: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3.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客观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危害结果的意义。
答: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②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③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5.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之处和区别。
答: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不抱希望的态度。但它们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心理态度,表现为:
⑴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清楚、肯定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较模糊,只是一种非现实可能性的认识。
⑵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
⑶两者的行为特征不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总是希望凭借或运用一些有利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6.简述犯罪目的的意义。
答:(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响量刑。
7.简述直接故意的内容。
答: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论述题
1.试述我国刑法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
答: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我国刑法对刑事法定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不满l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l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因不满l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论述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答: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行为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行为对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1)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2)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3)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声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4)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行为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3.论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答:(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
①都具有客观性。②都具有顺序性。③都具有相对性。④都具有规律性。⑤都具有复杂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①范围的特定性。②内容的特定性。
(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①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 ②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③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第六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简述紧急避险的条件。
答: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
(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简述自救行为的条件。
答: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论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二、论述题
1.为什么说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存在着重大差别? 答: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由于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故应以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护另一法益,即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既保护一种法益,又将对另一法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因此,首先,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也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其次,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即在甲法益与乙法益等值的情况下,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是损害乙法益,那么,充其量只能认为,这种避险行为没有实质意义。因为从整体上说.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既然如此,就不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
2.论述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条件。
答: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1)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限度。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但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结果发生后的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7)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第七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答: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2.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②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
③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3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
①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
②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八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答:与单个人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
基于上述理由,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只要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对二人以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2.简述共同犯罪的形式。
答:(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3.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
答: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4.简述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答:大体而言,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
(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5.简述教唆犯的条件及处罚原则。
答: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菲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论述题
1、试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答:共同犯罪的成立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并无限制。
(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①共同过失犯的不成立共同犯罪。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③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⑥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二是组织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四是帮助行为。
第九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区分罪数的意义。
答: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1)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2)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2.简述继续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是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具体的法益,因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3.简述结合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的,也可以视为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即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4.简述吸收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发展之间的关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数罪(参见《刑法》第171条)。
5.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答: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二、论述题
1.试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及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的条件。
答:对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应采用如下原则处理: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同一法律内部条款之间,也可能存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定罪量刑时应视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采取不同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根据以上分析,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否则,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二,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三,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
2.试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连续犯的基本特征有:
(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行为能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
(2)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条文规定了不同的具体犯罪,因此,触犯同一条文的,不等于触犯同一罪名。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法律依据。《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3.论述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
(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或者从一重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