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内外幼儿教师制度的比较
中美幼儿教师资格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摘要】 美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历史演变已有近200年的历史,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该项制度现已成为世界上较完善的教师资格制度之一,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通过对中美两国幼儿教师在培养状况、任职标准、资格证书以及幼儿教师资格认证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幼儿教师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美国的幼儿教师制度,在如何改革我国现代幼儿教师制度的问题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幼儿园教师 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认证 中国幼儿教育 美国幼儿教育
正文
引言
幼儿教师作为教师教育的一个子系统,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关注的重要领域。要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关键是教师素质的提高,虽然从1903年湖北幼稚园附设女子学堂诞生至今,我国中等幼儿师范教育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但是教师资格制度这一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才提出,由1993年颁布实施的《教师法》中首次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框架。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1995年,国务院才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3年,教师资格制度在我国开始正式全面实施。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教育立法比美国晚了一百多年,许多配套设施的制度还没有建立或还很不完善,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中美幼儿教师培养概况
(一)、中国幼儿教师培养体系的变化
我国是一个教育大国,一百多年前,就开始了幼儿教师的培养,1903年湖北幼稚园附设了女子学堂,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中等幼儿师范教育机构的萌芽,1940年陈鹤琴创办了第一所公立的独立幼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幼儿教育,独立的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成为学前教育师资的主要来源。1993年《教师法》颁布后,更加确立了幼儿师范学校在培养幼儿教师方面的中心地位。但随着国家扩大教育规模,开放办学之后,各种幼儿教师培养机构相继出现,除了在数
量上显著发展外,结构类型也出现多样化,如许多中、高等师范学校中均附设幼师班,教育学院中有幼师专业,职高里也出现幼师班,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也分担着培养幼儿教师的任务。近几年师范大学内也开始设立学前教育专业,主要培养本科学历人才。
由于幼儿教师所培养的对象是3-6岁的儿童,所以学历只要求中专毕业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全国绝大部分幼师相继开办初中生源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开始培养大专学历的幼儿教师。部分师范大学内也有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但其主要目的是为培养幼儿师范学校教育专科的教师和其它学前教育工作者,或是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高校教师和在职科研人员。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对幼儿教师的学历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本科学历毕业生也已踏上一线幼儿教师的岗位,在职的幼儿教师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职后继续教育,如:除脱产全日制班修业,函授,夜大等。使自己的学历达到大专、本科、甚至是研究生学历。
(二)、美国幼儿教师的培养
美国对于合格幼儿园教师的要求较高,而且把关极其严格。首先,各州规定幼儿园教师起点学历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一些州还要求教师在开始教学之后,在指定的时期内获得教育硕士学位。美国公立基础教育学校的教师中有4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次,美国教师的认定不仅包括认定申请者的学历、学分等有形资本,还包括认定素质能力等无形资本。
美国的教师专业组织三足鼎立:全美专业教学标准委员会(NBPTS)成立于1987年,该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鉴定并颁发高级教师资格证书,即主要负责制定K-12年级31个学科的教师资格标准,并组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和颁发高级教师资格证书;美国州际新教师评估和支持联合会(lNTASC)负责制定新教师的专业标准及核发初任教师资格证书;全美教师教育认定委员会(NCATE)是由美国中等以上教育认可委员会授权,得到美国联邦教育部许可后建立起来的学术认可机构,它是一个非政府和非盈利性质的专业机构,宗旨是保证教师教育的质量,凡是得到该委员会认可的教师教育课程所培养出来的教师,被认为是符合全国标准的教师。【1】NCATE与教育测试服务中心(ETS)和有关的专业组织如全国社会
研究委员会(NCSS)、全国英语教师委员会(NOTE)、全国数学教师委员会(NCIM)、全国科学教师协会(NSTA)等进行合作,共同编制Praxis系列教师资格评估试题。
二、中美幼儿教师资格的比较
(一)、任职要求与标准
1、中国幼儿教师任职要求与标准
随着我国幼儿教师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对幼儿教师任职资格有了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操作要求。根据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该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对于不满足这个条件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其他教师资格的,应该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学能力,根据实际表现决定认定与否。
我国的《幼儿园工作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3】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十九条规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4】
2、美国幼儿教师任职要求与标准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地方分权制,发展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在州一级政府,而各州又有着众多不同种类的幼儿教育形式和教育机构,因此各州对幼儿园教师任教资格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但是,所有州都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经过教育专业训练,通过教育部认可的必修课程,参加教学实习,并且通过教师能力(主要是阅读、数学和写作能力)测验。美国幼儿园教师标准的独到之处是要求每个学生必须经过幼儿园和小学两次实习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幼小衔接教育。
(二)、中美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比较
1、中国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有关于对教师资格颁发资格证书的最早提及。1993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5】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以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我国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确切的说,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实践起步于1996年。2000年教育部又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实施工作转入正常化,到2003年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在全国铺开。
我国教师资格有七种,其中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但只有幼儿教师资格不需要进行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一般只要从师范学校毕业便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而教师资格证书则是幼师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己负责,而且各地要求标准也都不同。比如杭州市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获得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新教师第一年需要参加上岗培训,一般在幼儿园所属的区培训,其中还包括体检等,再要一切正常,一年后便可授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关于小学及以上教师的任教资格,我国教育法中就明确规定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这些师范院校毕业生获得学历的同时获得教师资格证,并自然进入教育领域成为教师。对于那些非师范院校专业毕业又想从事教学工作的人,《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都没有规定这类申请者所应研修的课程门类,更未规定考前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教育类课程训练。
2、美国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美国于1982年开始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主要有初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初等教育和中学教师资格证书,某一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等。教师资格证书有临时和长期之分。目前美国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7年,想继续从教的教师必须在证书到期之前参加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以获得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便不能继续任教。教师资格证书有两种颁发途径:一是由获得资格认定权的高等学校颁发,这类证书一般可以全国通用;二是由州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这种证书只能在本州内通用。1987年,为了有利于教师流动,美国35个州建立了证书互换制度。同年,全美专业教学标准委员会成立,并在后来制定了一种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证书——国家高级教师资格证书,它以各州颁发的教师证书为基础,是一种优秀教师的职业认可证书,教师可自愿申请。
在美国,想要从事幼教工作,必须取得下列进阶式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幼教执照→教师资格证(初级资格证→中级资格证→国家高级教师资格证)。幼教执照是进入幼教行业的基本执照,由各州颁发,有效期2~3年。教师资格证是对幼教工作者技能水平的初步认证,由专业团体颁发且得到各州的认可,但不具备终身性。
三、中美幼儿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的比较
(一)、美国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概况
1、美国教师资格认证
美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认证主要通过教师资格认证标准考核和教师资格认证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申请教师职业许可的人必须达到认证标准所规定的条件,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由美国最大的考试机构“教育测试服务中心”编制试题。各州最常用的考试形式是书面考试。书面考试的内容多种多样,美国州学校主管委员会(Council of Chief State School Officers)的一份报告显示,“在有教师资格认证考试的州中,36个州测验基本技能,27个州测验教学知识,22个州测验所教科目的专业知识,28个州考核两项以上的内容”,马萨诸塞州要求新任教师申请人参加“马萨诸塞州教育者证书考试”(Massachusetts Educator Certification Tests),这个考试包括三部分:交流技能考试、文化素质考试以及申请相关领域证书的专业知识考试。除了书面考试外,各州还设计了多种新型的考试形式,如课堂实地考察、录像考察等。【6】美国教师资格认证是由多家机构和团体合作进行的。这些机构包括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制定机构、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教师教育机构、教师团体以及其他团体等。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教师团体和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是近年来各州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州教育管理机构普遍认为这三种机构应该在教师资格认证问题上采取一致的态度、计划和步骤以真正保障教师质量。
(二)、中国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概况
1、实施状况
1993年颁布实施的《教师法》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框架开始,便标志着我国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开始致力于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随后,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又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做出了全
面的、具体的规定。1996年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这才使我国的教师队伍管理日趋规范,从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保证。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于2001年4月1日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而真正标志着教师资格制度在我国已经全面实施则是2003年,即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开始在全国的开展。
2、颁布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幼儿教师队伍的补充主要来源于幼儿师范院校毕业生,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我们充分认识到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在这一关键期内能否接受高质量的启蒙教育,将会对其今后一生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从社会遴选更多具有广博知识的优秀人才,让他们加入到幼儿教师预备队伍的行列中来,形成一个宏大的幼儿教师队伍人才库。因此,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既有利于我国规范幼儿教师管理,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性举措,又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对于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和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使幼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把住了最关键教育源头--幼儿教师队伍的入关口,从根本上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法律手段。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幼儿教师队伍,促进幼儿教师队伍中未达到资格规定标准的教师努力替身自己各方面水平,从而真正提高幼儿教育教学的质量。再次,它是形成开放式幼儿教师培养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幼儿教师储备队伍,拓宽了师资的来源,为教育系统以外的社会优秀人才能够从教开辟了一条渠道。最后,它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标志,有利于体现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并进一步促进幼儿教师的低位、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3、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起步比较晚,各方面都还不成熟,许多配套的制度也还没有建立或还很不完善,如没有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及统一的教师专业标准,因此导致在实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过程中资格认证变成了纯粹的走过场,并没有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目前看,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具体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对于教师资格认证的“门槛”过低。虽然教师资格认定与学历挂
钩,但学历水平要求不高,尤其是幼儿园教师的学历水平。实际上各国均已认识到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将幼儿教师资格学历定为大学本科,如美国、法国、日本等。而且我们还忽略了对其实际能力的考核,特别是非师范专业的人,只需通过几门教育专业课程考试,即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作为“准入证”进入教师队伍,而对于教育实习并无严格规定,对其实际能力更无从考核。美国却与我们恰恰相反,在师资的培训中他们更重视教师的实践能力。
第二、由于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实行分级认证,即大学教师资格由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证,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证,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总的来说,缺乏统一标准。
第三、我国当前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认证的有效期限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教师资格的认证标准也主要以毕业证书为准,即以学分(课程、学位)的认定作为资格证书认定的基础,这表明了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终身性的特点。现在,很多发达国家均已取消了“永久性”资格证书,如美国,他们不仅已经取消永久性证书,各类证书也有层级之分,需要不断更新,初任(标准)证书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5-6年不断缩短,有的州已缩短为一年,并有临时证书规定。
第四、由于我国还没有成立统一的专门管理机构,类似于美国的“职业教育标准委员会”(NBPTS)和“国家教师教育标准委员会”(NCATE)。所以我们除了对教师资格认定外,对于教师教育机构和教师教育的课程等没有严格的标准和审定制度。笔者认为认证各种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格,以及评估教师培训的质量也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 分。
四、启示与借鉴
通过上述对中美两国幼儿教师资格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幼儿教师资格制度仍然处在初级发展阶段,需要根据教师专业化的教师教育新理念,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一)、尽快在有利于体现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理念基础上,提出科学规范的幼儿教师专业素质要求,分层次制定我国专业的幼儿园教
师资格标准。
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的建立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可以“指导幼儿教师专业化向着预期的目标发展。”【7】这一标准本身不仅是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入职要求,还应体现对幼儿园教师基本素养的规定,同时应体现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属性,是幼儿园教师与其他类型的教师区别开来。【8】国家应组织有关专家在真正了解幼儿园教育职业特点的基础上,通过长时间的实地调查和科学研究,总结出幼儿园教师的核心素质和核心能力,并结合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工作的需要,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独立、专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层次制定。
(二)、加强教师资格认证,重视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开展多机构认证方式,完善教师资格认证的法律制度。
首先,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在把好入关口的同时,还要根据幼儿教育形式的变化和幼儿教师教育的发展不断地对教师进行重新评估,更新认证内容和认证方式。在幼儿教师资格认证过程中必须将资格认证同幼儿教师的职前和职后教育相结合。其次,要十分重视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管理原则、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管理机构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使幼儿教师资格管理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法可依。第三,建立全国和地方两级专业幼儿教师资格证书认证机构,改变我国现行单一的资格认定机构,教师资格制度“在机构上,应该组织由师范院校系统参与的国家级(国家重点师大)、省级(省重点是大)教师认证委员会,分设各学科分委员会。”【9】这样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就不会仅仅是幼儿教师准入手续,而是和幼儿教师的成长相联系,使之成为促进幼儿教师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实行分期制的幼儿教师资格,完善幼儿教师资格规范幼儿教师资格通融,使幼儿教师资格的更新与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和幼儿教师职称评定相结合。
第一,打破幼儿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幼儿教师分期制,这是国际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趋势。目前就国际经验看,一般是把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理论作为教师资格分期的依据。我国也可以根据我国实际国情仿照国际经验。第二,一旦实行教师资格分期后,就涉及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与更新的问题。因此我国可以把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继续教育以及教师职称评定三者结合起来。通过教师继续教育促进
教师资格的更新,将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职称评定相联系以解决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问题。第三,科学合理地划分教师资格种类,解决好学科界限和学科通融之间的矛盾。资格的划分并不是越细越好,过分细化将会直接影响师资的合理流动。在教师资格通融性方面要有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逐步向综合化、弹性化方向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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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幼儿教师请假制度
篇一:幼儿园教师请假制度
《幼儿园教师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
《幼儿园教师请假制度》正文开始>>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有章可遵,有规可循”,现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规定如下: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2.教职工有事应提前请假。二天内的向园长请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长请假,若有全园性重大活动,时间无论长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长请假,园长请假需经中心校校长批准。请假(无论什么类型的假)都要有书面请假条,其中请病假累计3天以上(含3天)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教职工请假均需经批准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及时电话请假,并将书面请假申请表于上班时补交。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因故还不能上班,可以请续 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需中心校长审批。
3.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赶回来请假者,事后要主动补假,并说明理由,否则按旷工论。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请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请假10天;再婚可请假3天。(婚假从结婚正日或提前一至两天起算。)
6.本人直属亲属死亡,可请3天丧假。三代内亲属死亡,可请1天丧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7.产假顺产为三个月,剖腹产延长十五天;对晚育的(24周岁后生第一胎),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8.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带环受孕人工流产术后休息十五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做病假处理。未采取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做流产手术,产后休息作病假处理。
9.孩子处于哺乳期的老师享受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10.教职工外出函授学习,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进修,课务尽可能自己调代且每学期连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周,或间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0天;如确有困难需要其他老师代课,每节自付3元,期末时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扣除;如超过时间,作事假处理;未经园部同意参加各种学历进修的幼儿园不报销任何费用,也不准假,如要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11.每月出满勤,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20--25元。
12.如遇特殊情况教师每月可有三次临时离园时间,临时离园必须向副园长说明理由,同意后进行登记。离园累计时间超过0.5小时以上,不享受月全勤奖。
13.每位教职工每学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园长请假同意。
请假者酌情扣奖,病假一天扣奖10元,事假一天扣奖20元,旷工一天扣奖50元。
14.因班上老师请假临时代课或承担其它工作任务的,超工作量奖一天为15元。
15、其它事项按中心校教师考核标准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幼儿园以前制定的请假规定同时废止。本制度解释权属园长室。篇二:幼儿园教师请假制度
张榜镇中心幼儿园教师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有章可遵,有规可循”,现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考勤规定如下:
一、请假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2.教职工请假规定。
⑴病假、事假、旷工
病假:①连续2天以上(含2天)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园长同意方可请假,病假每天扣当月日工资70% ②急诊不能来幼儿园请假;应立即电话向幼儿园报告,康复上班后立即补办病假手续,报园长签字。
③患传染病的员工应立即离岗治疗,康复上班后,需持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回园上班,员工病假住院期间按工资总额50%发放。
④病假无病假证明按事假处理.事假:①事假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当事人必须先向园长书面请假,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如遇急事不能赶到园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来电向领导请假。不允许别人代请假.②全学期可以请假三天,在规定事假之内每天按月平工资扣款,三天以上(不含三天)每天按50元扣款。
③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在工作期间,没有向领导请假擅自休班满30分钟以上者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当月3倍日工资,旷工两天视为自动离职。
⑵婚、丧、产假
按国家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婚假:在职职工享有五天带薪婚假,享受婚假者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丧假:员工如遇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配偶)辞世丧假三天,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天,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产假100天,享受基本工资,不享受幼儿园考核奖。
3.教职工外出函授学习,(不含学校组织的培训)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进修,课程务必自己调代且每学期连续外出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天,或间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3天;如确有困难需要其他老师代课,每节自付3元,期末时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扣除;如超过时间,作事假处理;未经园部同意参加各种学历进修的幼儿园不报销任何费用,也不准假,如要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4.每月出满勤,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20--25元。教职工考勤以指纹考勤机为准,周末办公室汇总。
二、工作考勤。
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出满勤、干满点。
1、每天分上办签到,下班签退制,如果未签者作为旷工处理。
2、上课不到者,查到一次,记旷工半天。
3、一周早退或迟到超过20分钟,记旷工半天。
4、无故不参加教师会议者记缺会。缺会一次扣款10元。
5、无故耽误学校安排工作视为旷工。
6、上课时间凡有事外出者需到门卫室登记,填好相关内容方可外出,外出时间一天不得超过20分钟,否则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篇三:第一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保证幼儿园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对教职工请假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纪律,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两周以内由园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的,先由园长批准,再将请假的原因上报旗教育局办公室审批,请假人员原则上应在接到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岗,否则作自动离岗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三)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请事假,如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说明事由,方可请假,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
(四)病假在两周以内要有旗县级(含旗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病历及医院发票(证明和发票缺一不可)。两周以上病假要提供旗县级(含旗县级)有效医疗证明、病历卡、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治疗费用发票,或由旗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提供疾病证明。手续不齐,按事假处理。请假在两天之内的小病按事假论处。
(五)事假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公假必须属教育局或单位规定的公假范围。
(七)生育假要提供准生证。请产前假要提供旗县级医院预产期证明。产假假期105天,国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
育的人流等假,除按上级文件规定处罚外,一律按事假处理。特殊病假,由幼儿园提出建议,报教育局审批。
(八)无故不上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集体活动不请假无故不参加的以旷工论处。
(九)请假天数按全年累计计算。
(十)教职工上岗时间由园行政值周人员不定时抽查。
(十一)教师、保育员请事假在三天之内可同本班教师互相顶班,其他岗位同样可与本岗人员顶班,在不能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不按请假计算。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准假。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二)请人代递假条或口头请假者(特殊情况除外);
(三)无特殊情况,事后补假者;
三、请假手续及程序
(一)履行请假的教职工首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申请单》;
(二)填写《请假申请单》后,由准假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方可离园,同时告知值周领导。
(三)病假须持旗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和医院发票(急诊或出差患病治病除外)请假(证明和发票缺一不可),一般疾病应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待准假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如本人无法来园填写《请假申请单》,应委托其家人在假期的第一天前来幼儿园交病历证明,并代为请假。
(四)请假人在假满后应及时返园并办理注销手续。篇四:幼儿园幼儿请假制度
幼儿园幼儿请假制度
新的学期开始了,为了您的孩子健康和入园后的,为了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我们真诚希望家长们在幼儿接送、请假和晨间保健检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一)、幼儿接送及请假制度:
1、接送幼儿的家长请有秩序地排队进入幼儿园并刷接送卡,无卡者不得入内。
2、早晨9点之前一定要送幼儿入园。鼓励中、大班的孩子自己进入,小班的孩子家长搀着进入班级,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
3、下午5点半开大门,方可接幼儿。请家长接到幼儿后即离园,不要在园逗留。如逗留后发生意外事情与幼儿园无关。
4、幼儿因并因事须履行请假制度,请假条及时交给班级教师,整月请假的请假条交到园长办公室审批后交给会计。提前一天请假的方能退伙,当天请假的不予退伙。
二、友情提醒:
(1)晨间保健检查的具体要求:
1、清晨起床后家长要注意观察孩子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孩子不舒服要及时就医,发烧38。以上及患水痘、腮腺炎、手足口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幼儿不得入园,并请家长及时持病历向教师报告,不得隐瞒。(保健品一律不得带到幼儿园服用)。
2、入园前务必检查孩子口袋有无危险品,如纽扣、珠珠等,不要给幼儿戴各种玉佩、发夹、手链、手镯等,以免发生意外。
3、为了您的孩子在园内活动方便安全,请给孩子穿跟脚方便的鞋子,穿合身的衣服,勤剪指甲,保持整洁卫生。
(2)注意关注:
1、请家长积极配合班级的教育教学活动,注意观看家长园地及网站的内容。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班级教师进行交流和沟通。
2、请家长不断树立科学的育儿方法,不仅注重幼儿的智力开发,更要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3、请家长进入幼儿园后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着装得体大方、注意文明礼仪。
我们衷心祝愿每个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二)、教职工请假出勤奖扣发说明:
1.事假每月2天之内不扣全勤,超过两天扣工资和全勤。
2.教师中途有事外出,须填写外出申请。每月2小时,超过两小时按半天扣工资
4.教师迟到3分钟以内不扣全勤,1分钟扣5元。如上班途中遇特殊原因,需及时电话联系园领导。早退扣全勤。
三、幼儿园准假规定:
1.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年满20周岁)7天。凭结婚证请假。遇寒暑假、双休日假期不顺延。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
2.产假:顺产:90天,剖腹产:90+15天。凭生育证请假。不满6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婴儿在哺乳期内,每天安排一次,每次1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哺乳时间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3.丧假:直系亲属:3天,隔代:1天。(仅限于: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及配偶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其它的以事假论处。
四:特别说明
以上幼儿园准假规定必须由教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园领导根据幼儿园工作情况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自行休假,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全额出勤奖并记入学期考核.以上准假规定均属连续计算,并且不扣除其它法定假。
第三篇:国内外巡视监察制度之借鉴
巡视制度是具有中国独创性的一项制度
在距今4000余年前,传说中的古代天子尧舜,为了勤政爱民,每过五年都要率领百官和侍从们去巡狩四方,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这就是天子巡狩制。就据《尚书·尧典》记载,从舜的时候起“五载一巡狩”,且巡狩时间的安排是相对固定的。巡狩制是后世巡视制度的渊源。所以说,巡视制度出现的最初作用,是为了维护部族间的秩序,方便天子了解诸侯治理政务的情况。此后,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只是天子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同时,夏商周时还设有称之为“方伯”的官吏,“受命于王”,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到了封建社会的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改以前的“方伯”巡视为中央派人巡视和郡级定人巡视,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独立巡视系统,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汉朝出现了古代巡视制度中最主要的形式,即中央监察机构分区巡视地方之制。汉武帝时,郡和王国同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郡直隶中央,王国由分封的诸侯王统治。野心诸侯王往往勾结地方豪强,兴风作浪,图谋不轨。汉武帝深知“吏治”的重要,于是一面大规模选用执法者担任地方主要官员,一面创立中央监察机构分区巡视制度,即刺史巡视制度,用制度监督、管理地方主要官员。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十三名刺史。刺史的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刺史的职责被武帝钦定为《六条问事》。刺史定期巡察所辖的郡国,称为“行部”,监察郡守、国相、诸王不法行为。同时,汉代还有督邮察县制度,就是在郡级地方政府中增设督邮一职,采取巡部的方式,掌管县内官吏的监察。刺史巡视制度运行约百年后,到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刺史为州牧,年俸增为二千石。到东汉灵帝时其地位已居郡守之上,掌一州军政大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各国的中央政府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察地方,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并给御史以风闻言事的权力。
隋唐以后,刺史之官仍存,但职权已变。然而,中央监察地方的巡视制度不仅未废,而且日益强化,只是机构和官职名称不同罢了。如唐朝设巡察使,明清设巡按御史等等。唐初,对地方州县的监察是随时随事派遣,后来则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察院的监察御史以“六条”巡察州县,遇有非法行为,即予以纠查。到了中宗神龙二年又明确设置了一种经常性的地方巡回监察制度——十道巡按制度。巡按使由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上官员二十人担任,任期一年,并制定新的六条,依此纠察州县。以后改为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代表中央巡察州县。
明朝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来,负责监察全国官吏,评论政务,规谏皇帝。全国划十三个监察区,各设监察御史一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是汉代十三部刺史制度的翻版。清朝都察院沿袭明制,设十五道监察御史,比较精简。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萌芽于原始社会,形成于汉代,完备于盛唐,强化于明清,历代相沿,久盛不衰,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其统治地位的有效监察手段。
国外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虽然巡视制度最早出现于中国,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但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可以与之媲美。
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外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此外,芬兰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
另外,丹麦、新西兰、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中国香港等地也都建立了类似的监督体系。
通过对中外巡视监察制度的了解,我们可以得知:尽管存在社会性质、国家结构、基本国情等方面的差异,表现形式也不尽
相同,但是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和国外的监察制度都发挥了同样的作用,即对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事部门、司法部门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较好地解决了“知情的监督不了,有权监督的不知情”的监督失控现象。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强调巡视制度的完善和推行的目的是一致的。
借鉴古今中外宝贵经验完善巡视制度
为了更好的完善中央巡视制度,全面推进中央巡视制度的实施,我们需要借鉴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和国外监察制度的宝贵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完善中央巡视制度的具体规定。包括:巡视人员的选拔、任命、任期、巡视时间、职权,巡视机构的组织、归属等等。同时,巡视组应具有流动性。如宋代规定,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遍所辖地区,规定出巡时的随从人员以及出巡时在地方上的逗留时间,“无公事不得住过三日”。违反出巡制的监司官要受到处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巡视队伍本身的廉洁性,避免其受到腐蚀。
需订立完备的监察法规。把巡视制度上升至法律法规的层面,有利于巡视工作的开展。例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两个六条成为自汉以来历代刺史和中央派到地方进行巡察的监察官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唐代《巡察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明代则进一步完善了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
注重对巡视官员权限的设置。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所谓“人众”,不仅是指监察官员在政府机构编制中占有相当比例,而且兼负监察职责的官员往往更多。所谓“秩卑”,指监察官员品级较低。明代的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同地方的芝麻县官,给事中则仅仅只有从七品;“权重”则是说监察部门的权限较大,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职广”则是说监察的职责、对象、范围十分广泛;而“位显”是指监察官员的地位显要。“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的好处是保证监察官员能够无所顾忌,不畏权贵,独立行使监察、惩处大权。
注重对巡视官员的考核和奖惩。如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而考核伴随的就是奖惩。如明代考满法规定: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罢。“考察”后的处置是:贪、酷者削职为民,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疲软、不谨者免职,但可以保留官员身份,“冠带闲住”;老、病者致仕;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职使用,或保留品级调闲散部门任职。这样做有利于改善吏治、改善政治,对惩治贪污、惰政等腐败现象无疑了产生了积极效应。
总之,巡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程,我们必须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立足于我国实际,争取建立长期稳定的巡视制度,使巡视制度切实可行。(
第四篇:关于国内外反腐败制度的研究
关于反腐败制度的国内外研究
摘要: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本文以瑞典、新加坡两较为廉洁国家反腐败制度的研究现状为例,分析了当前我国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并提出要构建三者长效机制来推进我国反腐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反腐败
制度措施
惩防体系
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始终存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涉及世界各国,尤其对处于正在转型期的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构成严重威胁。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指出:“腐败是一种对社会有腐蚀作用的隐伏的瘟疫,它破坏民主法治,以致违反人权,扰乱市场,影响生活质量,致使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对人类安全的其他威胁恣意泛滥。”腐败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我们应该吸取国际反腐败颇有成效的国家经验,从建立健全我国反腐败的惩防体系入手,将腐败行为消灭在源头上,从而使我国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防范和治理。
一、瑞典、新加坡两国反腐败制度措施 第一,瑞典反腐败制度措施
瑞典是行政监督较为完善、行政效能较高的国家,也是在反腐败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在近年来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一直名列前茅。
(一)严厉的反腐败法律制度 早在1919年,瑞典就制定了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法律,1962年制订了防止公职人员受贿和腐败的法律;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二十章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并在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瑞典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六个月和最多六年的监禁。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还规定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法律对什么是“不适当报酬”没有作出具体量化规定,人们按习惯做法和公众意识判断“适当”与否,一般认为,个人接受1000克朗即为“不适当”。另外,瑞典刑法虽然只适用于本土,但是如果外国的公务员或企业雇员在瑞典行贿或受贿,瑞典刑法同样可以适用。
(二)首创的监察官制度
瑞典首创了很多先进的制度,专门的检察官制度就是瑞典人的首创,其后在西欧国家得到发展。1809年,瑞典就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他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瑞典宪法明确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该具有杰出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清正廉洁,秉性正直。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由5名专员组成,包括首席监察官1名,由议会选出,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主要职责是: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纠正;当公民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充当调查、调解和裁决的角色。监察专员如何办案,不仅上司不能命令或指示,就是首相也无权指挥或操纵。监察专员的产生来自议会选举,监察机构的运作资金直接来自议会拨款,这就从根本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保证了司法独立。因此,监察专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独立行动。
(三)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包括财务文件;公民还有权查阅任何公务人员乃至国家元首的财产与纳税情况。如果有人想知晓某一位官员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可以到国家税务署申请查询;如果他怀疑某一名官员公款私用或挥霍公共资金,就可以向有关机关或媒体举报,随后就会有检察官调查这名官员。在这样的制度面前,瑞典政府的政务运作和经济运作都非常透明,被国际社会称为“透明政府”和“透明经济”。例如,瑞典在招标投标领域就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即使是私人出售财产,比如出售房屋、汽车等,也要招标。又如,在其他国家,啤酒生产商用销售提成鼓励商家促销他们的酒,这是很平常的销售手段。但是,这些在瑞典都不被允许,这样就杜绝了暗箱操作,从源头上切断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的可能。
另外,瑞典的民众和媒体都有很强的监督意识,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但是,我们的监督制度,一方面很年轻,另一方面制定的,如干部个人收入申报等制度也没有很好的执行。同时,又由于我们的民主法治进程较慢,一些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和有效,尤其是公众没有形成很强的监督意识。
第二,新加坡反腐败制度措施
在亚洲,新加坡一直是发展中国家控制腐败的典范,其腐败制度建设对我们国家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具有有益的启示。
(一)法律规章制度完善,且执行力强,据统计,新加坡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近400个,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立法严密。1960年7月发布实施《反贪污法》以后,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六次修订,使其不断完善。法律中涉及所有的名词、概念、定罪、惩罚都规定的极为严密又十分简明。第二,定罪严厉。在新加坡贪污一元和一万元甚至更多是一样的,都要开除或解雇、罚款甚至判刑。《反贪污法》还规定“预备实施犯罪行为者,视为已经实施了犯罪,并依照该罪进行惩罚”。第三,惩罚严重。只要是违法犯罪,一律严惩不贷。如原商业事务调查局局长格林奈,在1991年11月因向财政部申请一笔贷款,说是购买新汽车,但他未用此款买新车,而是用于还了一辆旧车的欠款。尽管他早已如期归还了贷款,但他触犯了《贪污法》,仍判他“用误导性文件诱骗贷款”,监禁了3个月,开除公职,没收了30万元的退休金。
(二)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
新加坡所采取的一些配套制度,在廉政建设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主要有:第一,公务员薪金制度。新加坡政府把公务员的住房、乘车、医疗、应酬以及高级公务员所聘用秘书、司机等都列入工资之内。就是把上述费用都已给了公务员,由你自己支配,政府再不承担上述开支,也就不存在公务员利用职权,挥霍公款的问题了。第二,公积金制度。规定每个职工(包括私营企业)必须将月薪的22%交纳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必须按职工月薪的18%缴纳公积金。个人和单位交纳的公积金由公积金局存在职工的名下。公积金是公务员的正当收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因犯罪而被没收。公积金储蓄,为人们解除了后顾之忧,减少了为生活所迫的人犯罪。第三,退休金制度。退休金制度是专门为高级公务员设臵的。高级公务员从55岁退休后直至他去世,可得到相当数额的退休金。但是,如果公务员因犯罪而被开除或辞退,他的退休金就全部没收。因此,越是高级公务员,工作越积极,处世越谨慎。第四,资产声明制度。新加坡的每一个公务员,包括总统、总理等,在就职时和以后的每一年,都必须申报他本人及其妻子的财产和投资数目。第五,礼品申报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务员一般不得收受礼品,在特殊情况下又无法拒绝可收下,但事后必须立刻填表向本单位和财政部申报,说明赠送单位或个人姓名、礼品名称、数量、价值。对不申报的,一旦发现就以贪污论处。
因此,建立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是我国反腐败的必然选择,反腐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近年来,我国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
二、我国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成为我国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所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对反腐倡廉道路和目标任务作出的一个新概括、新论述。
(一)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引起了国内外各界广泛关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项组织措施。截止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11日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透露,1982年至2011年30年中,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党政人员达420余万人,其中省部级官员465人;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的省部级官员90余人。
(二)监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007年十月,把“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正式纳入党的组织制度体系。2009年5月,在总结党内巡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将实行了13年的巡视制度纳入规范轨道。这是在科学总结党内监督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党内实施的第一个关于巡视工作的条例,对加强和实现党内监督意义重大。2012年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这是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部署,是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强大动力。
(三)从政行为规范不断健全
党中央、中央纪委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规范。2010年2月,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它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四)行政问责步入法制化轨道
近几年来,行政问责兴起,一大批在发展本地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中庸碌无为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制清除出领导干部队伍,特别是在事故矿难处臵、突发事件应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等过程中,缺少全局观念、缺少应变能力和协调指挥能力,缺少最基本的组织和管理才能的一批干部,被免职或是离开领导岗位等。2010年,党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力地保证了问责制的有效推进。
(五)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基本确立
2013年1月,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它指出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公务员管理法制化迈上新台阶;公务员管理机制日益健全,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整体能力素质不断提升。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则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公平性原则,不断提高考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大力加强考录系统队伍建设。一要努力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集中力量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分类管理配套政策;二要建立符合不同类别公务员成长规律和特点的职务序列,改变公务员晋升渠道单一的状况;三建立职级晋升制度,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强化职级在确定公务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四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公开遴选制度。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向全党敲响了警钟,大会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说明了从运动式反腐向制度反腐的一个转变,个人认为,在我们着重强调制度反腐的同时,不应忽略思想教育以及监督在反腐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我们应该建立三者互相督促,推进的长效机制。此外,我们还应有良好的心态去积极面对腐败问题,不能因其长期的存在而产生悲观心理,鼓励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能从心底重视反腐问题并且配合整治反腐问题,从而使我国的腐败问题得以遏制。
第五篇:国内外新股发行制度差异(精选)
国内外新股发行制度差异
背景链接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
自2001年3月28日起,中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取消了沿用十年的审批制,开始实施核准制。
注册制是股票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均采取注册制。
注册制具有天生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严格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强化主管机关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谨慎的投资判断及理性投资意识的培养,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注册制也有瑕疵,许多投资者没有机会获取企业所公布的信息,而且信息披露上的诸多缺陷也都容易使投资者遭受损失风险。
中国内地一直在探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审批到审核,再到核准,改革的方向是政府不断放权,加大市场的调节功能。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出席新一届发审委成立大会时指出,“全面提升保荐能力、定价能力、审核能力及中介机构水平,助推IPO和再融资的审核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作为发展的一个方向,注册制或是一种必然,但也并非短时间内能实现的。
A股市场现行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在2006年5月份进行“新老划断”以后开始实施的,其中一个核心内容是引入了由机构参与的询价机制,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这一发行方式发挥了许多积极的作用,为工商银行(3.83,0.01,0.26%)等一批大蓝筹顺利登陆A股市场保驾护航,但也存在着诸多缺陷:询价机制形式大于内容,机构占据了网下申购的优势。
红鞋制度是香港股市发行新股时的一种制度,即为了照顾中小散户,不论资金多少,只要参与申购,每个账户都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新
股。
目前国际上新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主要有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方式、竞价方式等。
累计投标方式是最常用的方式。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指在价格区间内网下向战略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相结合的发行方式。该方式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功能,应用范围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比例较高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
固定价格允许配售和固定价格公开认购都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区别在于前者赋予承销商有配发股份的灵活性。在以散户投资为主的新兴市场的发展初期大都采用这一方式,如马来西亚、泰国等。这种方式定价方法简单,承销成本低,比较适用于发行规模不大的招股活动。
新股竞价发行是国际上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一般是指一种由多个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的证券发行方式。新股竞价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发行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市场的需求。
中国香港自1994年11月始,基本上采用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混
合的机制;中国台湾自1995年3月起,在原有的固定价格公开申购以外,增加了竞价发行方式,其优点是可以有效发挥价格发现功能,缺点是在为发行人选择理想股东结构方面的功能不及累计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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