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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共五则范文)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1-685578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0 07:47: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全面、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按照管理权限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办法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采取个人记实、领导评鉴的方式,按月(或季)实施。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评议)、领导评鉴的办法,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按月(或季)填写《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见附件1)。

出差、培训、学习等超过1个月不足半年的,结束后一并填写报鉴。

(二)领导评鉴。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按月(或季)对本单位公务员个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机关分管领导按月(或季)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

领导评鉴可采取量化打分或者定性确定档次的办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将评鉴结果告知被评鉴人,并由被评鉴人签署意见。

(四)定期公布。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应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定期公布,以发挥激励、鞭策作用。

第八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述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

(二)民主测评(评议)。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对被考核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窗口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服务对象进行测评(评议)(《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一(参考)》见附件3,《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二(参考)》见附件4)。

(三)领导评鉴。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评议)等情况,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公务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公示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反馈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七)审核备案。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件5)、《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见附件6)于翌年1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由考核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各地(州、市)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地(州、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件7)、《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公务员年度考核三等功备案表》(见附件8),按归口分别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含)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1.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效期内),可提高到20%;

2.考核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与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20%;

3.考核年度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

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须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上述三种情形同时发生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在15%以内适当降低: 1.考核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

2.考核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降低优秀等次比例及降低幅度,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应不少于60%。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第三年度记三等功。记三等功的不再嘉奖;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工资待遇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职务层次不能再降低的,在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奖励标准若有调整,按新的调标文件规定执行)。奖励资金按自治区《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列入预算的通知》(新人发〔2008〕128号)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公务员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机关审批。

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后,优秀等次年度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录用前是公务员的,之前年度考核结果在新录用试用期满后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任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年度考核等次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调任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调任前不是公务员身份的,之前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不能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列入挂职单位考核人数基数,年度考核等次连续计算。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期间的平时考核情况由挂职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援疆干部参加受援单位年度考核的,列入受援单位考核人数基数,考核等次连续计算。不参加受援单位年度考核的,由受援单位向考核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临时机构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在临时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临时机构应向原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应同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安置录用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参加考核,转业前的有关情况,参阅本人档案和转业时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因公负伤的公务员,住院治疗和按医嘱休养期间,不计入病假累计时间。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的当年,在年度考核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相关事宜,按公务员工资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习任务的,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免费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高度重视。《办法》的出台,是我区贯彻落实《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面推进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措施,对加强全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公务员考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推动全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稳妥、有序、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为依据,结合我区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的方式、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并对相关公务员考核的诸多事宜予以了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在全体公务员中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担负公务员考核领导职责和从事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人员,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

三、不断探索完善。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要按照《办法》原则精神,探索建立平时考核量化指标体系,促进平时考核与考核的有机结合,力求考核设计科学合理、考核方法简便易行、量化指标切合实际、考核程序规范透明、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不断提高我区公务

员考核科学化水平。各地各部门贯彻《办法》的情况,要及时总结上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全面、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按照管理权限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办法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采取个人记实、领导评鉴的方式,按月(或季)实施。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定期考核以考核的方式,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评议)、领导评鉴的办法,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机关在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按月(或季)填写《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见附件1)。

出差、培训、学习等超过1个月不足半年的,结束后一并填写报鉴。

(二)领导评鉴。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按月(或季)对本单位公务员个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机关分管领导按月(或季)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

领导评鉴可采取量化打分或者定性确定档次的办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将评鉴结果告知被评鉴人,并由被评鉴人签署意见。

(四)定期公布。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应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定期公布,以发挥激励、鞭策作用。

第八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述职,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

(二)民主测评(评议)。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对被考核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窗口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服务对象进行测评(评议)(《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表一(参考)》见附件3,《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表二(参考)》见附件4)。

(三)领导评鉴。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评议)等情况,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公务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考核及公示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反馈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七)审核备案。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件 5)、《公务员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见附件6)于翌年1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表》由考核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各地(州、市)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地(州、市)公务员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件7)、《公务员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公务员考核三等功备案表》(见附件8),按归口分别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条 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含)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1.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效期内),可提高到20%;

2.考核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与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20%;

3.考核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

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须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上述三种情形同时发生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在15%以内适当降低:

1.考核内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

2.考核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降低优秀等次比例及降低幅度,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参加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作为考核的基础和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在考核中的权重应不少于60%。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第三记三等功。记三等功的不再嘉奖;

(五)享受考核奖金。

第十五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工资待遇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职务层次不能再降低的,在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兑现考核奖金。

公务员考核奖励标准: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奖励标准若有调整,按新的调标文件规定执行)。奖励资金按自治区《关于公务员考核奖金列入预算的通知》(新人发„2008‟128号)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公务员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机关审批。

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后,优秀等次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录用前是公务员的,之前考核结果在新录用试用期满后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任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考核等次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调任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调任前不是公务员身份的,之前考核结果优秀等次不能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列入挂职单位考核人数基数,考核等次连续计算。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期间的平时考核情况由挂职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援疆干部参加受援单位考核的,列入受援单位考核人数基数,考核等次连续计算。不参加受援单位考核的,由受援单位向考核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临时机构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在临时机构进行,考核在原单位进行。临时机构应向原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超过考核半年的,应同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安置录用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参加考核,转业前的有关情况,参阅本人档案和转业时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因公负伤的公务员,住院治疗和按医嘱休养期间,不计入病假累计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的当年,在考核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相关事宜,按公务员工资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务员在考核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习任务的,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务员个人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下载)

2.《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下载)

3.《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表一(参考)》(下载)

4.《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表二(参考)》(下载)

5.《公务员考核结果审核表》(下载)

6.《公务员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名单》(下载)

7.《地(州、市)公务员考核结果统计表》(下载)

8.《公务员考核三等功备案表》

9.《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下载)

下载)(

第三篇:2013党风廉政考核附件

附件1:

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附件2:

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党政领导班子

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民主测评表

单位名称 :2013年月

第四篇:考核暂行办法

考核暂行办法

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绩效,强化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绩效,激励广大员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目标任务,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员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通过建立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平时考核制度、完善年终考核办法等措施,努力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原则是考核期内公司所有部门在册的全体员工。兼任多项职务者,按其所任最高职务权属关系和责任权重综合评定进行考核。

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1、试用、见习期未满者;

2、因长期缺勤、停职等原因,考核期间出勤天数少于缺勤天数者;

3、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或无法进行考核者。第四条 考核内容

对员工的考核,以员工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

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第五条 考核指标与解释

(一)考核指标

1、岗位工作任务指标。具体为计划、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综合评价指标。具体为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工作质量、敬业精神、团结协作。

3、考核计分权重。岗位工作任务指标分值为60分,综合评价指标分值为40分。

(二)考核解释

1、涉及公文类(通知、制度、办法等)工作以文件下发或完成会签为准;

2、涉及活动筹办、组织类工作以活动组织实际完成为准;

3、涉及资金方面(资金收取、拨付、清理、解决)以资金到/出帐为准;涉及成本类指标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为准;

4、涉及项目建设类指标以项目完工验收为准;项目前期报批类指标以报批完成或领导签批为准;

5、涉及投资经营指标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为准;

6、涉及资产运营收入指标以财务部账面反映的实际发生数为准;

7、涉及投诉处理方面以投诉最终解决为准;

8、其他类工作以实际完成效果为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组织与领导

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股东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方式

公司举行述职报告会议,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员工的述职报告,对照考核标准,结合平时的表现情况对被考核个人进行测评打分,以整数分值出现。根据得分情况及平时工作表现评出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加分

如有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加分事项,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加分。

第四章 考核的等级确定和运用

第九条 考核的等级

考核的结果按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为优秀;考核分值在80-90分之间(含80分)者为良好;考核分值在70-80分之间(含70分)者为合格;考核分值在60-70分之间(含60分)者为基本合格;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等级的审定

(一)员工的考核等级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初审,由公司

总经理复核后,报公司股东代表或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二)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考核等级的比例和奖惩方案。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岗位调整建议;

2、降(免)职建议;

3、提职建议;

4、辞退建议;

5、惩处建议;

6、培训建议;

7、适合本岗位建议;

8、工资调整建议;

9、其他建议。

(二)员工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员工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分管领导予以戒勉谈话;连续二个考核周期为“基本合格”等级的,按“不合格”等级处理。

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进行降薪、岗位调整、降级;连续二个考核周期为“不合格”等级的,实行待岗,公司暂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发放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

准,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其分管领导反馈。员工的考核结果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反馈。

第五章 考核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特殊指标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一律作为“不合格”等级,并视具体情况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出现经营、安全事故或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责任人员;

(二)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

(三)受到各种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四)因各种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五)其他应当受到公司处理的行为。

因履行岗位职责受到惩处的人员,经公司研究,按个案特殊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得列为优秀者,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经公司研究同意者除外。

(一)迟到、早退达10次以上者;

(二)缺勤(除法定假期)达10天以上者;

(三)旷工时间达1日以上者。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列为良好者,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经公司研究同意者除外。

(一)迟到、早退达5次以上者;

(二)旷工达2日以上者;

(三)缺勤(除法定假期)超过15天以上者。

第六章 考核奖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

公司奖金总额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经理办公会确定的提奖比例提取。

总经理奖励基金来源:

1、市国资委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核发的奖励;

2、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3、公司其它政策性奖励。第十七条 奖金的发放

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员工,全额发放奖金;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员工,减半发放奖金;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员工,不发放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对同类、同级员工的聘任、离岗、离任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司员工考核登记表》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收集考核反馈意见,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由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改完善考核办法。

附表:《公司员工考核登记表》、《公司员工考核评分表》

第五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裁定。第三条 土地纠纷的处理,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注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处理土地纠纷,坚持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的原则,合法合理地予以解决。

第二章

第五条 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纠纷的机构。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应相应设立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等法律、法规,检查土地纠纷处理的执行情况;(二)组织调查处理土地纠纷;(三)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对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的权力:(一)调查权。有权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出示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有关证件和资料;(二)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造土地纠纷,造成严重恶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作出行政、经济处罚;(三)权属裁定权。有权对土地纠纷作出裁定;(四)行政处分建议权。有权向违法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八条 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团场可设立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处理其内部的土地纠纷,协助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兵团与地方土地纠纷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处理土地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一)县内乡镇之间的,由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二)县与县之间的,由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三)伊犁州所辖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由伊犁州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四)地、州、市之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五)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师、团场之间的,由生产建设兵团调查处理。

(六)部队与兵团之间的,由军区与兵团协商解决;部队与地方之间的,由部队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七)兵团与地方之间,由县、地州、自治区和兵团团场、师、兵团分级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在征求兵团有关师、团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定。重大纠纷,征求兵团意见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八)中央、自治区国营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之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九)跨省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外省区协商解决,或上报国务院裁定。第十条 新中国成立后双方商定的协议、合同,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决定、纪要等,原则上都继续有效,并可作为裁定土地权属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划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依据。历史上形成的协议、合同等一般不得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将具体情况、意见,行文附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未修改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未裁决以前,双方仍应遵守原协定,维持现状,不得自行扩大事态。

第十一条 处理土地纠纷时,对原来已经划定的界线,应当维护。对原来界线不清的,应重新协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勘测标图、栽桩标界,完备手续。凡无任何协议和批准手续,确属擅自扩大占用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二条 对历史形成的习惯放牧线不得擅自变更。因行政界线与草场使用界线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按草场使用界线与行政界线分别对待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纠纷所划定的界线,除文字说明外,还应附有详细准确的界线图,界址主要拐点一律用地理坐标标注。若实地无明显地形地貌可作标志,要裁桩标界。

处理土地纠纷的决定、批复等文件,分发纠纷双方及有关部门,以便共同遵守。土地纠纷的文件资料,都要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对制止、处理土地纠纷作出成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草场、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该土地占用前3年平均产值赔偿损失,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0-30%处以罚款,并依法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擅自开垦草场和在草场、林地非法挖掘、取土(砂、石)、采矿、施工、挖药等,损害草场及其设施的,除退耕还牧、补种牧草、恢复植被、赔偿经济损失外,按造成损失的10-30%处以罚款。

(三)越界放牧,侵犯草场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按造成损失的10-30%罚款。

(四)制造土地纠纷,煽动群众打架斗殴、聚众械斗的,应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继续扩大事态,煽动群众闹事,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未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自治区以往下发的有关处理土地纠纷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共五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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