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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试行)5则范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1-865859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9 10:42: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凯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试行)

凯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㈠依法招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大班额。

㈡免试、相对就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户籍地”地段对口相对就近入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㈢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报名登记 ㈠报名登记对象

⒈小学:凡年满6周岁(8月3 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本市户籍或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⒉初中:具备全国统一学籍的小学毕业生。⑴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生;

⑵回本市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外地小学毕业生;

⑶符合本《方案》规定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

㈡报名登记:

⒈报名登记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⒉报名登记地点:

⑴农村小学(含开怀、鸭塘和碧波,以下同)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报名登记地点由中心校安排。

⑵城区(指大十字、洗马河、城西、西门和湾溪五个街道,以下同)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

①适龄儿童:

——“人户一致”的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中心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因市政动迁需要跨片区就读的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在新迁地街道中心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居住政府廉租房或购臵经济适用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所在地街道中心报名登记。

——“人户分离”的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如选择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由居住地街道中心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城区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在居住地街道中心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外省、市、县户籍及本市非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街道中心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华侨、港、澳、台湾籍及外国籍人士子女,由居住地街道中心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②小学毕业生

本市公办(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统一在就读学校报名;农村户籍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外地小学毕业生和城区户籍需要在凯里市农村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在需要就读地中心校报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在教育局教育科报名:

——城区户籍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非城区学校小学

毕业生;

——非城区户籍需在城区公办学校就读且符合本《方案》规定要求的非城区小学毕业生;

——非本市户籍需在城区公办学校就读且符合本《方案》规定要求的非城区小学毕业生。

⒊报名登记须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⑴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

⑵非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

说明:1.表格中“★”表示须提供的材料;2.“户籍地无监护条件证明”由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3.“就读联系函”由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中心校出具;4.“务工证明”是指适龄儿童(少年)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凯里城区务工(经商)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或务工地社区出具的务工证明);5.非本市小学毕业生需在我市就读的,除提供上表中相应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原毕业学校的标识码和全国统一的学生学籍号。

四、招生办法

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

㈡城区小学招生由街道中心校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㈢城区初中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和《义务教育法》的“户籍地”原则统筹安排。

㈣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⒈小学

⑴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①“人户一致”的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实行“户籍地”地段对口入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②因市政动迁需要在安臵区域学校就读的城区户籍适龄儿童,由新迁地街道中心校以《安臵协议书》为依据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

③“人户分离”的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如选择在居住地入学的,由居住地街道中心校按照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招生计划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④城区集体户口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街道中心校依据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公安户籍证明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

⑵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

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规定,结合本市化解大班额的实际,凡符合“稳定居住”、“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和本《方案》规定要求的进城务工及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按照以下方式安排入学:

1.本人或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具有合法房产证的适龄儿童,按照“以公办为主,相对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入学。

2.本人或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合法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安排至学位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辖区内因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超出计划部分由街道中心校协调其它相关中心校统筹安排入学或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⒉初中

⑴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①“人户一致”的城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和“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教育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采用“户籍地段对口,电脑派位入学”的办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②因市政动迁需要在安臵区域就读的城区户籍小学毕业生,以《安臵协议书》为依据统筹安排入学;

③“人户分离”的本市城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如选择在居住地入学的,按照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再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的小学毕业生;

④城区集体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依据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公安户籍证明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

⑵非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

定,凡符合“稳定居住”、“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和本《方案》规定要求的进城务工及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按照以下方式安排入学:

1.本人或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具有合法房产证的小学毕业生,按照“以公办为主,相对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入学。

2.本人或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合法房产证的小学毕业生,安排至学位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辖区内因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当小学毕业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超出计划部分由教育局协调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初中学校就读。

⒊特殊教育招生

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或生活的聋哑残疾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直接到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轻度或中度智力残疾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分别安排在“相对就近”的小学或初中学校随班就读。

⒋城区公办寄宿制学校招生

小学入学和小学毕业生有寄宿需求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到辖区中心校(毕业学校)报名登记,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㈤关于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由招生学校自主安排,并在8月15日前完成,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中心校和教育局不再安排。8月15日前由招生学校将报名登记材料和录取名册提交办学地中心校(初中提交教育局),由办学地中心校(教育局)审验、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学籍审批手续。

五、不需要在本市辖区内初中学校继续就读的本市小学毕业学生,必须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说明(注明就

读去向)后,由毕业学校统一单独造册报教育局备案。

六、工作要求

㈠成立招生工作机构

教育局成立“凯里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中心校和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㈡招生宣传 1.各乡(镇、街道)中心校须按照公办学校“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逐一确定辖区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享有相应的学位。按管理权限拟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上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包括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和收费等)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并严格按照核准的招生方案实施。

2.各中心校招生方案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学校、中心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公布办公电话号码,为学生家长咨询提供方便,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学生)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

㈢各中心校、学校须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有关学校(中心学校、小学、初中)从行文之日起,开始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分别指定一名校领导具体负责小学或初中新生招生的具体工作,安排专人开展咨询、报名、招生等。有关工作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诚实

守信的态度做好各项报名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凡因业务不熟悉或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小学毕业班班主任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收齐本班学生户口簿等相关材料,逐个认真核实和填写学生信息,相关信息不能误填、漏填,凡因录入信息错误导致安排入学工作出现失误的,由录入人和相关学校负责。

㈣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中心校)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安排适龄龄儿童(学生)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学生)随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严禁任何学校采用任何形式私自接收学生。教育局、中心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招生统筹管理的力度,做到统一派位就近入学,不跨区域招生,择校生或小升初不按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配额到校指标。

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进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一年级新生由学校按系统要求和新生派人名册建立学籍信息,由中心校、教育局共同审验;七年级新生入学学籍由教育局根据新生入学名册直接导入学籍系统;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学生学籍人数下拨各学校,不按规定入学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不予拨付。

㈥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与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班挂钩,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

七、监督与管理

㈠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和入学工作的纪检与监督,第五纪工委全程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依法依规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㈡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

㈢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擅自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或拒绝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202_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202_年新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完善入学服务措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缓解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均衡,为新乡基础教育“上台阶”、建设教育强市做贡献。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民办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实行直接报名入学或随机派位录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做到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四)实行均衡编班,推动素质教育。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2_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初中:招收202_年小学毕业生。

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新乡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

(三)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非新乡市区户籍,其监护人(学生监护人一般应为学生父母,学生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能由其他人担任)有新乡市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台湾同胞子女;

(六)除以上五类对象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新乡市就读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招生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区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监护人户口不一致,或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二)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市区无其它合法固定住所,学生学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三)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四)学生及其监护人有市区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五)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学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六)学生和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市区,但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入学依据。

(七)外来人口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区,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

五、报名办法

(一)小学

1.学生及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以及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学区小学报名。

2.学生及监护人有市区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到所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根据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二)初中

1.市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相关证件(户口簿、父母身份证、202_年小学毕业证书、房产证明和契税证明或暂住证、务工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毕业小学统一组织填写《202_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

2.在市区以外就读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市区上初中需向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取《202_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并携带小学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等,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分配到初中就读。

(三)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学应及时填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最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到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核后按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就读,享受学区内学生入学待遇。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始入学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父母任何一方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

初中定点学校有:一中东校区初中部、四中、铁路初级中学、七中、九中、十一中、十二中、十三中、十六中、河师大实验中学、十八中、二十中、刘堤初级中学、二十三中、二十四中、二十七中、三十中、三十一中、三十二中、三十四中、三十五中、三十六中、四十二中、洪门初中。

小学定点学校有:二十中小学部、三十一中小学部、三十二中小学部、四十二中小学部、市友谊小学;红旗区的西街小学、平原小学、段村小学、劳动街小学;卫滨区的新荷小学、化工路小学、胜利路小学、英才小学、回民小学;牧野区的西干道小学、区实验小学、王村中心小学、杨岗小学、畅岗小学、牛村小学;凤泉区的宝山路小学、耿黄一小、耿庄小学、潞王坟一小、大块一小;开发区的西台头小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和本地学生一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同城同待遇。

六、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各公办小学招生前在驻地附近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学区范围和招生登记报名时间,在报名时间内统一组织报名,然后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常住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落实,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登记造册,并连同学生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验批准后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2.公办初中:首先由小学按划定的学区确定本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的初中学校;然后,市、区教育局联合成立复查小组,对各小学分配的结果进行复查;最后,由各初中学校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造册登记,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经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由初中学校退回区教育局或市属小学,进一步核实,并在核实的基础上对这些学生进行再分配。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小学:要求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直接到民办小学报名。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招生学校直接按报名名单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机关采取电脑派位的方法进行录取。

2.民办初中:要求到民办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在填写《202_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时可以选报一所民办学校,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招生学校直接按报名名单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由市教育局组织,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学校、家长代表,在新乡教育电视台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录取,未被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回本人所在学区学校就读。

(三)特殊教育学校

新乡市特殊教育学校有6所,分别是新乡市盲聋哑学校(位于辉县市区)、卫辉市特殊教育学校、原阳县聋哑学校、延津县聋哑学校、封丘县特殊教育学校、获嘉县特殊教育学校。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选择到以上学校报名就读。

(四)新乡市一中少儿班采用“推荐+面试(试读)”的办法录取。

七、工作要求

(一)各公办小学、初中要对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情况进行摸底统计,保证入学率达到100%;要做好视力、听力、智力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保证入学率达到90%以上。

(二)市、区教育局对所属初中、小学下达招生计划并划定学区范围。各学校在招生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在规定的区域内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人数,减少大班额数(人数超过55的班额为大班额),杜绝超大班额(人数超过65的班额为超大班额),达到大班额以上的须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格均衡编班。学校招生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学生信息,在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的时间内组织电脑派位编班。编班现场要接受督学、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参与合作办学的学校要加大校长轮岗、教师交流力度,提高联合教科研水平,推动“名校减肥瘦身,弱校强身健体”计划实施和教育均衡发展水平。

(五)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违反招生规定的,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邀请媒体参与监督,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秋季开学后,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202_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县(市、区)、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排查,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分择生、以权入学”等违规招生行为。

(六)招生期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个学校都要设立招生咨询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八、招生时间及安排

(一)小学

8月15日,小学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8月18日-20日,小学组织报名。

8月21日-24日,小学组织入户家访。

8月25日-28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检查,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8月29日,学校组织对新生电脑派位编班。

8月30日,小学组织新生报到工作。

(二)初中招生时间安排

6月13日,初中学校在学区范围内张帖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各区教育局、市属小学到市教育局基教科领取有关表格材料。

6月18-20日,各小学组织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家长填写“初中招生登记表”,并根据初中学区确定每个毕业生就近入学的学校,同时组织自愿选报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工作和市一中少儿班的推荐工作。各区教育局组织区属小学一中少儿班推荐工作和没有市区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的报名工作,并依据本文件精神确定接收学校。各单位确定一中少儿班推荐名单的同时,要通知学生家长23日下午到市一中报到,参加试读。

6月23日,各区教育局和市属小学将本单位一中少儿班推荐情况和民办学校报名情况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汇总表用Excel格式编辑,电子文稿和纸质稿(盖章)各一份。

6月23日下午,市一中少儿班推荐生到市一中报名。

6月24日-6月27日,市、区教育局联合组织复查小组对就近入学学生的“初中招生登记表”、户口、居住证明等进行复查。

6月24日-29日,市一中对少儿班推荐学生进行面试或试读,确定录取学生,29日将录取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7月1日,组织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工作。

7月2日-4日,各民办初中组织录取新生的报到工作。

7月11日前,各初中公办学校组织入户家访。市、区教育局及招生学校处理招生工作遗留问题。

7月15日,学校组织对新生进行电脑派位编班。

第三篇: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试行)

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试行)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宿政办发〔202_〕134号

发布日期:202_-6-27

执行日期:202_-6-27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_年6月27日

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强化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实际出发,合理布局中心城区的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完善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原则

1.小学入学新生必须年满6周岁。

2.各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

3.小学和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学校执行《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范围》(见附件)的有关规定。

4.残疾适龄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安排在施教区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

5.加大扶贫助学力度,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施教区划分

1.区域界定

施教区规划的区域是指宿迁市中心城区220平方公里范围,具体范围是:东至环城东路(宿新路),西至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南化路。

2.划分依据

施教区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_)5号)、《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_年)》和《宿迁市“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等法规。

3.划分原则

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施教区按照“与行政区划基本同步、就近入学、全面覆盖、历史延续、因地制宜”等原则进行合理规划。

4.具体方案

按照《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范围》实施。

四、施教区内适龄儿童的界定方法

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适龄儿童入学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2.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均是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均是公派出国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④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口随祖父母,并只有唯一合法固定住所。

4.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住所,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有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5.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由各区根据临时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适龄儿童的父母要提供户口簿、暂住证、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合法经营的相关工作证明、入学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

6.学校负责对施教区内适龄儿童界定,主要核定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房产证)等情况。符合入学条件的,在新学期开学前15日内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

五、招生时间

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按规定时间同步进行。小学从7月18日开始,初中从7月13日开始。

六、相关要求

1.各学校要在招生前把施教区范围和相关政策在校门口和学校网站公示。在收费上,要严格按照“一费制”要求和标准执行,并在收费前实行收费公示。

2.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认真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3.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和优质教育资源扩张步伐,加大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档次,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七、本《意见》从202_年秋季开始试行

202_年以前(包括202_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入学施教区和收费政策仍按照《宿迁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_年招生工作意见》(宿政办发(202_)70 号)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范围

根据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划分和公办中小学的布点、规模和周边人口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作如下规划:

一、市直

(一)小学(2所)

1.市实验小学

(1)东至京杭大运河,西至古黄河,南至黄运路,北至市府东路;(2)东至幸福南路,西至中山南路,南至附小北巷,北至黄运路;(3)东至中山南路(人民医院东墙),西至黄河南路,南至新卫生路,北至黄运路;

(4)东至黄河南路,西至古黄河,南至老卫生路,北至黄运路。

2.市实验学校小学部

(1)东至发展大道,西至环城西路,南至青海湖路,北至环城北路;

(2)东至发展大道,西至平安大道,南至西湖路,北至青海湖路。

(二)初中(1所)

1.市实验学校初中部

东至发展大道,西至环城西路,南至厦门路,北至环城北路。

二、宿城区

(一)小学(9所)

1.宿城区实验小学

(1)东至京杭大运河,西至幸福路,南至市府东路,北至马陵路;(2)东至幸福路(幸福北路),西至古黄河(黄河北路),南至市府路,北至京杭大运河;(3)东至古黄河,西至发展大道,南至洪泽湖路,北至古黄河。

2.宿迁高等师范附属小学

东至京杭大运河,西至古黄河,南至环城南路,北至黄运路(不包括永阳居委会部分地区,即东至幸福南路,西至古黄河,南至卫生路,北至黄运路内的部分地区)。

3.宿城区实验小学双语部

东至京杭大运河,西至幸福路(幸福北路),南至马陵路,北至京杭大运河。

4.河滨街道办北郊小学

东至黄河北路,西至发展大道,南至古黄河,北至京杭大运河。

5.古城中心校

(1)东至古黄河,西至发展大道,南至西湖路,北至洪泽湖路;(2)东至古黄河,西至平安大道,南至厦门路(古楚路),北至西湖路。

6.双庄实验学校小学部

东至环城西路,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徐淮路,北至古黄河。

7.河滨中心小学

东至发展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古黄河,北至京杭大运河。

8.项里中心小学

东至京杭大运河,西至古黄河,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环城南路。

9.项里街道办红星小学

东至古黄河,西至发展大道,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北一路。

(二)初中(4所)

1.宿城一中

(1)东至京杭大运河,西至古黄河,南至环城南路,北至黄运路;(2)东至古黄河,西至发展大道,南至古楚路,北至西湖路。

2.马陵初中

(1)东至京杭大运河,西至发展大道,南至黄运路(西湖路),北至京杭大运河。

(2)东至发展大道,西至环城西路北延段,南至环城北路,北至京杭大运河。

3.双庄实验学校初中部

东至环城西路,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徐淮路,北至古黄河。

4.支口实验学校初中部(学校不在规划区内,但承担宿城区河滨街道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东至环城西路北延段,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古黄河,北至京杭大运河。

三、宿豫区

(一)小学(4所)

1.宿豫张家港实验小学

东至环城东路(宿新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南至黄山路,北至宿沭路。

2.宿豫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

东至黑龙江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黄山路。

3.井头中心小学

东至宿新路,西至嶂山大道,南至宿沭路,北至合欢路。

4.井头乡马窑小学

东至宿新路,西至嶂山大道(嶂山森林公园),南至合欢路,北至嶂山森林公园。

(二)初中(2所)

1.井头初中

东至宿新路,西至嶂山大道,南至宿沭路,北至嶂山森林公园。2.顺河初中(学校不在规划区内,但承担宿豫新区部分义务教育任务)东至宿新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宿沭路。

四、市湖滨新城开发区

(一)小学(5所)1.市第一实验小学东至嶂山大道,西至骆马湖,南至京杭大运河,北至玉兰路。2.晓店中心小学晓店镇峰山、湖滨等居委会。3.嶂山林场小学嶂山林场。4.周庄小学晓店镇周庄村。5.嶂山小学晓店镇嶂山居委会。

(二)初中(1所)1.晓店初中晓店镇和嶂山林场。

五、宿迁经济开发区

(一)小学(7所)

1.古楚小学

东至宁宿徐高速,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环城南路。

2.范圩小学

东至古黄河,西至宁宿徐高速,南至开发区大道(北一路),北至环城南路。

3.魏井小学

东至环城西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徐淮路之间的三角地带。

4.宿迁经济开发区小学

东至平安大道,西至环城西路,南至厦门路,北至青海湖路。

5.梨园小学

东至发展大道,西至平安大道,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厦门路。

6.八堡小学

东至古黄河,西至发展大道,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古楚路。

7.张王小学

东至平安大道,西至环城西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厦门路。

(二)初中(1所)

1.三棵树初中(学校不在规划区内,但承担规划区域内开发区义务教育任务)

(1)东至古黄河,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环城南路;

(2)东至古黄河,西至环城西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厦门路;(3)东至环城西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徐淮路之间的三角地带。

第四篇:棠树乡202_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202_年棠树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做好202_年秋季棠树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为目标,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舒教基[202_]37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202_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依据,确保我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原则。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住址和实际居住情况,实行就近、划片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或其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

2、坚持规范招生行为的原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更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组织入学考试和收费。要严格控制班额,按省颁标准配置班额。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做到“六公开”:即公开招生政策,对入学条件等政策规定要予以公开;公开招生计划,学校根据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人数确定,保证百分之百入学;公开招生范围,辖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规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未经批准不得跨辖区接收学生;公开招生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通知,对入学报名进行把关审核;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招生对象:区域内202_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报名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9月5日内持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到所属小学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经核查对未按时报到入学的学生,辖区内的招生学校要及时动员入学,如动员有困难的,及时向棠树乡人民政府报告,确保百分之百入学。

3、入籍审批:9月20日前各校要将小学一年级新生名册报中心校,由中心校汇总审核后,报县局基础教育股审批,同时完成新生电子学籍建档工作。

4、特殊情况处理:

(1)需进城区小学入学的,按照县局文件精神执行。

(2)需到外地入学的,家长因务工等原因子女需要到县外上学的,家长凭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小学、中心学校签章后,持户口簿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义务教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3)需跨乡镇、村入学的,少数因河道、交通等原因,需跨乡镇、村入学,且以前有传统习惯的,原则上尊重家长要求,就近入学。

(二)初中招生

1、招生对象:202_届棠树乡小学毕业生315人。

2、划片招生:我乡所有小学毕业生,原则上进棠树中心校和八里初中继续学习。八里、田冲、云雾的毕业生划归八里初中招生;路西、西塘、墩塘、寒塘、三拐划归棠树中心校招生;刘院、棠树、新安三所学校毕业生根据家庭住址的远近,选择进棠树中心校或八里初中。此外,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本片学生流入外乡镇,学校要确保学籍到位、学生到位,坚决杜绝有籍无人现象,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统一。

3、招生时间:中心校在7月20日前召开招生工作会,8月10日前完成两所中学的招生对接工作。

4、招生结果:见《棠树乡202_年小学毕业生升学去向一览表》。

5、通知入学:中心校根据招生原则要求,将小学毕业生分配至各中学,各校在开学10日前将《安徽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发至家长手中。

6、报到入学:家长凭《安徽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对未按时报到入学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动员,如学校动员有困难的,向棠树乡人民政府报告,依法强制动员,确保百分之百入学。

7、入籍审批:各中学要在9月20日前将新生录取名册报县局审批,同时完成电子学籍变更工作。

8、特殊情况处理:(1)需进城区入学的

第一,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入学,家长出具招商引资单位及招商局证明,持申请到棠树中心学校接受审核,条件符合方领取该生《初中入学登记表》,于8月10-15日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登记。

第二,进城务工者子女入学,家长持户口簿、正式劳动合同、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手册、暂住证(一年以上)、个人申请到棠树中心学校接受审核,条件符合方领取《初中入学登记表》,于8月10-15日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登记。

第三,进城经商者子女入学,家长持户口簿、营业执照、暂住证(一年以上)、个人申请到棠树中心学校接受审核,条件符合方领取《初中入学登记表》,于8月10-15日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登记。

(2)需到外地入学的

家长因务工等原因子女需要到县外上学的,家长凭申请须经户口所在地小学、中心学校签章后,持户口簿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义务教育证明书》等材料,再到中心校领取《初中入学登记表》。

(3)需跨乡镇入学的

外乡镇适龄少年在我乡入籍入册并参加毕业考试,如本人要求回原籍上初中的,家长持申请(经所在小学签章)到中心校审核后办理调档手续;本乡适龄少年在外乡镇入籍并参加考试的,如家长要求回本乡上初中的,家长应到对方中心校办理调档手续,并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于8月31日前交中心校注册入学。少数因河道、交通等原因,需跨乡镇入学,且以前有传统习惯的,原则上尊重家长要求。家长持申请到所在小学签章后,交中心校审核同意后,方可领取《初中入学登记表》。

(4)农民工子女回乡录取的 凭学生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家长身份证、户口簿,于8月31日到棠树中心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并安排就近入学。

(5)回城录取

城区户口的学生在棠树乡小学就读,确需回城就读初中的学生,家长持申请、户口簿、房产证到中心校接受审核,条件符合方领取《初中入学登记表》。

(三)幼儿园招生

公、民办幼儿园招收202_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

四、有关纪律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棠树乡中心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严肃工作纪律,周密组织安排,明确职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2、规范招生行为。各校要严格实施招生方案,不得招收不足龄生、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否则不予批准学籍,并予以通报,责任由招生学校及家长负责。

3、实行责任追究。对出具假入学材料、有收取不足龄费、择校费、借读费等行为的,中心校报告县主管部门,由上级做出处理。

4、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执行省、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推进学籍管理信息化、制度化。

棠树乡中心学校 202_年7月12日

第五篇: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据《北京市教委关于202_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_〕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保障本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2_年延庆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xx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则,保持入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

三、入学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小学入学要求: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

1.凡年满六周岁(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2.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延迟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学校报县教委小教科,由教委统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

3.在进行入学登记时,家长要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学校查验内容为: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接种情况。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县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疾病控制中心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少年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二)初中入学要求: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县教委统一安排其到公办初中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三)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1.下列情况的人员子女按本市户口对待

(1)持有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2)持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3)持有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持有县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2.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县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县中小学校借读。

(四)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县教委协调解决。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五)凡报名入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2_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检(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六)各校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残疾程度,安排其入学并随班就读,对个别不适合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推荐其到特教中心或市内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入学程序

(一)小学入学安排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带领,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全家户口簿、儿童父母房产证到所属招生范围的小学进行入学登记。

实际居住地与户口不符的适龄儿童,要持全家户口簿和儿童父母房产证(无房产证的带购房原始发票),到实际住址所属招生范围的小学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二)初中入学安排

1.县城初中入学安排:坚持两证统一、以实际居住地为准的原则,划片入学。根据小学cmis系统提供的学生住址情况,进行划片入学,学生升入二中、三中、四中、七中、八中、十一学校,由学校对学生家庭户口簿和房产证明进行核验,核验之后,对于实际居住地不属于本片招生范围的学生,由教委统一调剂。

2.乡镇中学的入学安排:县城之外的各乡镇的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入所在乡镇中学或农村寄宿制学校。

3.艺术、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延庆县第四中学今年初一招收艺术特长生 4个班(160人),体育特长生10人。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在县教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教委统一部署进行,招生学校制定具体招生工作方案。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教委和学校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不进行文化课测试。

(三)申请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入学申请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该生由登记部门所在区县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四)“共建生”招生工作

按照市教委规定,县教委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中的共建行为进一步予以规范,严格控制共建单位数量和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数量,招收共建生的学校所招收的共建生不超过202_年数量和比例。

(五)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对于申请在我县借读的学生,须持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五证,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小学借读到暂住地附近的学校联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县教委协调解决;初中借读到县教委联系, 由县教委统一安排到公办中学借读。

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入学的学生,录取名单经县教委中、小教科确认后,即刻录入到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县招生及学籍部门不得随意批准学校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也不得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开学前两周和开学后一月内不得手工录入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不再设置此项功能。

五、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及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要坚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各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招生过程中违规现象的发生。

2.各校要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招生政策,公布咨询、举报电话,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相关政策,接受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树立首都教育的形象。小学要张贴招生通告。

3.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工作,一是宣传要准确,二是宣传要到位,三是宣传对象明确,要使学生、家长了解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原则和时间进程,增强入学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落实公示制度,积极争取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支持。

4.加强依法监督力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

5.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入学报名费、择校费和借读费;文体特长生测试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按照学籍管理办法和新颁《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细则》控制班额,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

7.根据我县社会发展和县城地区生源变化实际,对县城地区中小学招生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学校必须接收本片内学生,保证本片内每名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入校就读。各学校要严格控制新生的跨片流动和二次流动,不允许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现象,严禁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以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8.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校要公示招生学生结果名单。

9.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县教委的统一规定和时间安排,坚持规范操作,杜绝违纪行为。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此工作方案经县教工委、县教委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延庆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教委中教科、小教科负责组织实施。

凯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试行)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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