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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1-1054117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9 10:29: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

202_年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

犯罪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202_年,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头屯河区实现区政合一,在两区优势互补的情况下,经济发展会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阶段。如何保证经济的快速、安全、平稳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由于社会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权力制约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不法分子、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为一己私欲不惜以身试法,给区域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甚至是巨大损失。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所处的地位及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其负效应远远超出职务犯罪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现针对202_年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数字分析

1、案件数量及比例。今年,我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其中,共同犯罪2件。在这12起案件中,贪污案件6起,占立案总数的50%;贿赂案件4起,占立案总数的34%;挪用公款案件1起,占立案总数的8%;私分国有资产案件1起,占立案总数的8%。

2、犯罪嫌疑人素质。从12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文化的有1人,占总人数的8%;初中文化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33%;高中文化的有2人,占总人数的17%;大 专以上文化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42%,高学历在此类犯罪中占据多数。从犯罪时的年龄分析,12件案件都集中在30-55岁。

3、犯罪嫌疑人身份。12名犯罪嫌疑人中,从行业发案规律来看,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有6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有1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有1人,个体私营者4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呈高发态势,占到总人数的50%。

4、涉嫌犯罪数额。涉嫌贪污罪的贪污数额最高的达54万元,最低的达197367.5元;2起涉嫌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 2起涉嫌行贿罪的行贿数额分别是2万元和3万元;1起挪用公款数额为14万;1起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数额为12万元,为此通过承诺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八倍的高额利息为条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4.8万元,给国有企业造成的损失高达202_多万元。

二、特点分析

1、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关键岗位人员职务犯罪占相当比例。202_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犯罪嫌疑人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关键岗位的就有6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0%。

2、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利用职权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情况突出。在今年查处的邓永强系列贪污案 中,王歆、邓永强、张强三人就是利用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一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分厂担任点检员的职务便利,将其申报、领用的并负责保管的施工钢材,与张增奎、何加超二人内外串通,私自变卖,涉案人数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2%。

3、立案数呈平稳态势,大要案所占比例有所下降。202_-202_年,平均每年的立案数维持在10件左右,其中大要案比例有所下降。202_受贿案件2件2人较202_年7件7人,呈大幅下降趋势。且202_年度个人受贿金额最高只有3万元,而202_年个人受贿最高金额却达123.1万元。

4、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单独犯罪较多。通过分析12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出,多数犯罪持续的时间在1年以上,最长的达到5年;12人中,单独犯罪的7人,占59%,多于结伙犯罪的人数。一人即可完成数额巨大的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大,难以被发现,证据易于销毁,因而成为一种采用的方式。例如从202_年12月至202_年3月长达将近5年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马俊青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核算全院干警工资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增自己工资的方式,贪污公款54万元。这种情况同时也说明了对个人权力监督不力导致犯罪的猖獗。

5、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有典型性。从所采取的犯 罪手段来看,可以说既复杂又简单。复杂是指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作假帐、开具假发票、借条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同时也为侦查设臵了障碍。简单是指他们的作案手段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如贪污罪行为人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帐等手段,受贿罪行为人多以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权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则多为收入暂不记账给个人使用。如乌鲁木齐市第七幼儿园教师于秋菊在其担任财务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形式,将本单位十四万余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三、原因分析

(一)社会大环境中的“腐败污染”,是产生犯罪的外在诱因。

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等因素,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中国的腐败状况日益严重。据统计,202_年-202_年五年间,自治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034件331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2575件2795人,占案件总数的84.8%。查办贪污贿赂大案1264件,占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9.1%。其中,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480件,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29件,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90件,100万元以上102件。县处级以上要案226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0人)。

(二)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是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种种诱惑突如其来,赤裸裸地出现在人们面前,贫富悬殊、分配不公开始出现,这对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举手就能捞来能够满足各种物欲的金钱。再加上有些单位往往强调抓经济,而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人员偏于使用,疏于教育,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对人民的贡献上,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钱物,“人生如梦”、“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资产阶级实用主义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金钱至上”、“等价交换”在某些部门中盛行,被一些人奉为公务活动的行为法则,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以权谋私的思想基础。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 卖我。其实他们没有做过深刻地思考,那就是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

(三)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制度问题“已属于制度性缺陷,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种种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权钱交易,并使权钱交易日益盛行”,制度方面的原因成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导致职务犯罪的制度因素主要是

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混进了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混到了领导岗位上;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例如在今年我院查办的邓永强系列贪污案中,202_年4月-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永强与犯罪嫌疑人王歆、张强、张增奎、何加超经事先预谋,由王歆、邓永强、张强三人利用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一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分厂担任点检员的职务便利,将其申报、领用的并负责保管的施工钢材,私自变卖给张增奎、何加超二人。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主管领导不负责任,年度审计走过场。例 如今年我院查办的于秋菊挪用公款案件,案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会计出纳于秋菊一人担任,相关主管领导了解财务运转情况只是听取于秋菊口头汇报,导致其在掌管财务的四年时间里挪用本单位公款十四余万元竟无人知晓。上述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提供了大量职务犯罪机会,漏洞越多,可供犯罪的机会就越多。而犯罪机会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且“以权谋私机会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犯罪动机的强弱”。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了人的犯罪动机。

2、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目前的监督制度存在着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的缺陷,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或个人都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约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

3、惩罚制度不严密。多数学者认为,一国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该国职务犯罪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加惩罚将会降低职务犯罪行为。而我国“职务犯罪黑数”居高不下的事实,表明对职务犯罪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最主要的,是法网不严密,人情案、关系案太多,犯了罪并不意味着必然被惩罚,被惩罚也不意味着是平等的处罚。202_年-202_年,我院共接到法院对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21件22人,其中判处缓刑的7人,免予刑事处罚的2人。法院往往不考虑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都判处缓刑。“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是诱发进一步腐败的重大因素。

四、对策分析

要想根治腐败,必须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综合运用经济的、制度的、法律的、教育的等手段,标本兼治。

首先,要根治腐败,必须先清除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强化行政伦理建设。

要在思想上筑起防止腐败的现象,永远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教育必须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就是要加强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把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位臵,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的滋生。要抓法治,也要抓德治,既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又是长远的治本之策。

同时要不断强化行政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塑造一批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淡化权欲,诚心为民。

其次,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和制度创新,强化制度监督,健全重要权力制度监督网络,防止权力运行中的随意化和私有化,这是遏制当前腐败的有效途径。

腐败机会是产生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腐败行为能否顺利完成,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重要的是消除腐败机会。要消除腐败机会,最重要的是发现腐败机会。就目前状况而言,腐败机会主要存在于各项不完善的、有漏洞的制度之中。因此,消除腐败机会,就落实到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和制度创新上。要通过实行惩罚腐败制度、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与薪金制度相结合的公积金制度、官员引咎辞职等制度,建立严密的监控权力网络,对腐败分子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当前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与市场经济公开准则相适应的办事公开机制。对掌管人财物的政府部门、实权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管理机构,其运作应切实提高透明度,全面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尤其是对大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用专项业务,如工程建设、医药采购等方面,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坚决杜绝暗箱操作。(2)建立与市场经济平等准则相适应的 权力制衡机制。要限制一些权力参与市场运作,严格禁止党政军机关办企业,当前,要防止这些企业的假脱钩或明脱实未脱,利益依然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大力预防“官企”回潮。(3)建立与市场经济高效准则相适应的经济监管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之中,利用经济监管这种有效形式,可以切实促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如“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收费制度,做到处罚和收费相分离,严格取缔“小金库”。此外还要加强审计工作,通过审计监督经济活动。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关键还是要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领导干部要强化监督意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完善干部任用把关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切实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畅通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广开群众监督渠道,建立一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力量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要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把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特殊的权力部门作为重点,把监督渗透在日常管理之中,涵盖在学习、工作、生活、消费、社交等各方面,延伸到家庭、亲属之中,做到超前监督,事前监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遏制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样才能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

再次,运用经济手段,借鉴西方的“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历史与现实表明,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瑞典、新加坡都通过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维持了较低的腐败程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较能抵制一些物质利诱。所以说,通过法律和规范把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优厚待遇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公务员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得以培植和强化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在这一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才有可能对自己承担角色的道德、义务、责任和规范产生认同,而认同是他们对自我行为进行约 束的前提。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最后,遏制腐败最根本的是要靠法律武器。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当前,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因此,保持严密的法网,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是清除腐败机会的有力保障。应尽快将某些党纪政纪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比如通过立法将《廉政准则》上升为《廉政法》。我国近几年在党政机关干部中也实行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应当在继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要制定以“反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比如应尽快制定《反腐败法》、《监督法》、《举报法》等,以便把廉政建设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 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要强化反腐败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第二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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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新法速递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用警部门的申请,填写执行职务派警令。执行一般任务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警务部门负责人签发;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或者执行任务需携带武器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遇有紧急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先派警,任务执行完毕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

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好问律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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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可疑情况立即向侦查人员报告,服从侦查人员指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三)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及时予以控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传唤前,了解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及传唤内容等基本情况;

(二)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三)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其家属不在场的,及时将传唤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由其家属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其家属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注明;无法通知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后方可执行;

(五)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六)传唤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前,了解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二)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警械具,强制到案;

(四)拘传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五)拘传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应当做到: 好问律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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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了解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基本情况、监视居住的处所内部设施及周围环境,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指定居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犯罪嫌疑人进入监视居住处所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三)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执行民警的协调,严格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明监管情况,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监管,重点做好犯罪嫌疑人就餐、如厕、就寝和就医等日常生活起居关键环节的监管工作,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对出现突发疾病、情绪波动等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置,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五)辩护律师会见法律规定需经许可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不得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当做到:

(一)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公安机关委托书或者授权书协助执行;

(二)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四)经执行机关授权,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纪律,告知权利,责令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

(五)协助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六)对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其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好问律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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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当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在逃或者脱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联系方式、可能藏匿的地点、有无凶器或者武器,以及相关联系人的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拟制周密的追捕计划,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

(二)追捕中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或者脱逃犯罪嫌疑人行踪,注意隐蔽身份,严守保密纪律,防止走漏消息;

(三)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搜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四)对拒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予以控制,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脱逃或者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对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共同抓捕犯罪嫌疑人;

(五)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意外受伤或者突发疾病,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其押解归案,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参与搜查任务,应当做到:

(一)参与搜查前,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和警戒工作;

(三)对被搜查人及其家属进行严密监控,防止其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侦查人员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当做好现场警戒,保护侦查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好问律师APP

www.teniu.cc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应当做到:

(一)凭提讯、提解证执行;

(二)严格遵守看守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使用警械具,对怀孕的妇女、有肢体残疾的人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使用警械具的,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向其宣布有关法律规定,并责令其遵守;严密看管,严防被提押人脱逃、自杀、自伤、行凶、滋事或者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时,应当使用囚车押解;在距离较近、交通不便或者车辆无法继续行进等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执行徒步押解;

(七)对男性和女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实行分车押解;对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实行一人一车押解;

(八)长距离、跨省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提前与相关部门及司乘人员取得联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安置在远离车窗、舱门等便于控制的位置或者相对封闭的空间,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其进行限制,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自伤、自杀、被劫持等事故发生;

(九)案件承办人讯问完毕后,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馈被提押人的动态,提讯、提解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看管场所的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依照规定与案件承办人做好交接手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基本情况、进出看管场所的时间、有无疾病和异常情绪等逐一登记,准确填写看管记录;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好问律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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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看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五)严格遵守看管工作规定,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伤、行凶、串供、传递涉案信息或者有关物品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

(六)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七)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突发疾病的,及时报告案件承办人,配合做好救治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应当做到: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送达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需送达的文书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的时间;

(三)准确、及时送达,未能按时送达的,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送达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法律文书带到公共场所或者带回家中,不准将法律文书交给无关人员阅览和保管;

(四)送达时,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的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前与公诉部门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沟通,了解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人数等情况,制定安全处置预案;

(二)依照有关规定携带警械具,重点保护好往返法庭、开庭期间、执行死刑过程中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于重大、敏感等案件,执行职务前应当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四)遇有聚众围攻、殴打出庭公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的,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好问律师APP

www.teniu.cc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来访人员及其他人员扰乱接访秩序,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

(二)对以暴力手段胁迫、殴打接访人员的,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接访场所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破坏、冲击接访场所和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秩序的不法分子,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完成检察长交办的任务时,应当事先了解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时限等,拟制相应的措施和方案,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_年6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

属出示搜查证;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二)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三)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四)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五)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

(二)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三)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六)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五)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

(六)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

(七)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应当做到:

(一)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

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三)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四)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

(一)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二)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三)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近年来,xx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局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扎实开展预防工作,走出了一条开拓创新之路,市院预防局连续三年被授予集体三等功,一次被授予“集体二等功”;预防局党支部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五好基层党支部”、“创新型党支部”;市院预防局XX年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xx市“百佳效能处室”,XX年被评为xx市“人民满意的十佳处室”;三名干警被评为全省“十佳标兵”,一名干警被评为优秀标兵,一名干警荣记个人三等功。

一、树品牌、创特色

积极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形成预防“三个品牌”和“十张名片”。

“三个品牌”

一是服务工程专项预防品牌。先后介入25个保障房、8个农民安置房、12个水源工程项目等80多个重点工程,挂牌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室,建立规范化机制。重点工程专项预防的做法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被高检院、省院、省委办公厅等进行转发,还得到世界银行高官司凯强先生的高度评价,该做法被写入了世界银行白皮书;二是服务企业

系统预防品牌。成立了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将市国资委监管的28家国有企业全部纳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出台《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服务和保障中关村xx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意见》,举办“服务企业发展—两长论坛”、服务企业发展观摩会。还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进企业“阳光行动计划”,开展“两长”座谈27次,播放微电影132场,开展警示教育讲座152次,警示约谈700余次人,案例巡展50余次,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8800余份,得到企业好评;三是服务基层专题预防品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乡村”活动,高检院对活动经验进行转发,xx日报等媒体对活动作了宣传报道,xx电视台制作了33分钟专题片进行深度报道,此活动还被市委列入“全市加强群众工作,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该活动的开展和取得的成效多次得到时任省委常委、xx市委陈刚书记,时任xx市政府市长刘文新等领导批示肯定,撰写的工作简报得到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庞鸿在简报上作出批示。

“十张名片”

xx区院——多彩预防。预防宣传方式丰富多样,如编纂《xx区预防职务犯罪剪影》宣传画册,制作微电影《村官马科学》、小品《事情真的搞大喽!》,通过少数民族山歌演唱《预防三字经》等形式进行预防宣传;花溪区院——校园

预防。与贵大、财大、中医学院等建立检校预防合作机制,在校园开展廉洁教育课、廉政主题班会等活动,促进校园廉洁文化。南明区院——民企预防。针对该区民企集中的实际,延伸预防触角,与民营企业宏立城集团开展联合预防,成立花果园片区检察室,形成了“23221”预防模式,促进企业发展。云岩区院——国企预防。针对辖区国有企业较多的实际,将国企预防纳入主要工作议程,分别与辖区12家国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如协助国有企业xx久联集团开展廉洁从业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协助制定了十九项制度和十项业务流程图。清镇市院——基层预防。在新店镇建立全市首家乡镇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在7个乡镇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基层培训中心等,全面开展基层预防工作。修文县院——组合预防。联合县纪委监察局组成十个预防工作小组,对该县十个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定点预防工作。息烽县院——流动预防。利用“阳光检务车”设点宣传、播放警示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预防工作。观山湖区院——新媒体预防。借助新兴媒体,设立了观山湖预防互动QQ号、微信群、掌上警示教育基地,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开阳县院——生态预防。针对近年来农业、林业、生态领域案件多发的实际,切实开展生态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收到了良好效果。xx区院——一体预防。充分运用侦防一体化机制,以案释法,有效实现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双重效果。

二、重大局,保民生

关注民生民利,积极开展民生资金保护专项工作。搭建“一个平台”,与农业、扶贫、水务、民政、住建等两级民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92个,做到信息共享,情报互通;落实“两级责任”,实行领导班子责任制,班子成员包院、包片联系乡镇。推动县级民生资金信息“三公开”、“三报备”,共促进民生资金信息公开899项,摸排职务犯罪线索108件,警示约谈397次;建立“三级联络”,实行检察官联络员和民生资金保护预防志愿者制度,在179个乡镇设立了检察联络员,设置了检察官公示牌、举报箱,在112个民生部门和1237个村居聘请了2630名民生资金保护预防志愿者,在重点贫困乡镇挂牌建立检察联络室22个;实行“四个同步”,对重点民生项目和民生资金登记造册,实行同步备案、同步监控、同步跟踪、同步预防,督促全市介入93个民生项目开展同步预防,涉及金额5946多亿元,其中市检察院挂牌督办4个重点民生项目,工作中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77人,犯罪风险提示56次,帮助完善内控机制86个;实施“五个一”工程,在民生部门和乡镇召开一次“三长”座谈会,开展一次警示教育,组织参观一次警示教育基地,向民生部门人员和乡镇、村居干部发一本《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选编》,在每个民生部门及乡镇进行一次案例巡展。组织全市召开“三长”座谈会48次,开展警示教

育2818次,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144次,发放案例选编8万册,制作典型案例展板到乡镇巡展179次。此外,还组成专题调研组,走访调查发案单位及相关部门,撰写了《xx市民生领域职务犯罪调查报告》,揭示了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六条“黑色利益链”,报告得到了时任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刚的批示。撰写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经验做法,在全省现场会上作交流发言,向市委上报的《创新惩防工作模式,扎实开展民生资金保护专项工作》获xx市“社会治理创新优秀案例”。

三、争创新,拓思路

开展“两官”座谈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净化基层治理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我市大扶贫战略的实施,率先在全国开展“两官”座谈会,制定了《xx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进乡村“两官”(员额检察官?村官)座谈会工作方案》,积极向村支两委干部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增强村干部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详细了解惠民扶贫政策和项目建设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积极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同时,向侦查部门移送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线索,开展“两官”座谈会97次。如清镇市院在站街、卫城、暗流、麦格等乡镇与80个村的“村官”进行座谈,取得良好

效果。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工作

与市邮政局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利用邮政点多面广和邮政服务覆盖城乡、贴近民生的优势,以立体空间宣传、平面宣传和互动宣传“三位一体”,形成覆盖城乡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网络,使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在全市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舆论氛围,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目前,通过“预防邮路”投递宣传资料2300余份,视频联播滚动宣传1100多次。

第五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二)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三)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四)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五)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

(二)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三)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

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六)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五)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

(六)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

(七)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应当做到:

(一)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三)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四)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

(一)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二)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三)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

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_年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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