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期间扣发奖金。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动、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病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游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实现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休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按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属实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村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验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物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河南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驻场检疫人员发现有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协助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五、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七、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八、严格执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检工作。
按规定出勤到岗是基本的 对不按规定出勤 不按岗位要求操作的都要处罚 对屡教不改的按安徽省检疫员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篇: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属实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村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验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物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河南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九、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驻场检疫人员发现有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协助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五、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七、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八、严格执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检工作。
第三篇: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人员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六、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七、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八、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九、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四、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二、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后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三、在检疫过程中,出现只收费不检疫、乱收费、不开检疫证、买卖检疫证的,取消执法资格,按渎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五、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六、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篇:定点屠宰场
各定点屠宰场: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维护定点屠宰场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农户自养生猪的顺畅销售,现结合我县实际,就生猪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定点场)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定点场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员查证验物签证认可,方可接收生猪进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对进场生猪屠宰情况、检疫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二、实行进场登记制度。自养生猪的农户需持产地检疫证明,到定点场登记,先到先登记,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户登记生猪入场。在登记生猪进场时,原则上以定点范围内的农户优先,其次是周边的农户。定点场按略高于日生猪屠宰量登记,分期分批进场。
三、为保护当场养猪户利益,进场登记屠宰的生猪必须是农户自养的,定点场在登记时可派员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可不予登记入场。
四、各定点场要做好农户自养生猪的存栏情况摸底登记。若本地猪源不足,须向县经贸局报备后,由定点场负责调运补充,以保证市场供应。在本县猪源充足情况下,定点场不得外调生猪,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定点场的监督与管理,对进场生猪登记情况实行上墙公布,保证公平公正;定点场每天公示生猪产品参考价格,生猪产品应按质论价,随行就市,不得随意抬价或压价。
六、欢迎社会和养猪户监督,监督电话:
第五篇: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派驻检疫人员到场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监督陕西省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和检疫登记表的填写,对其正确性负责。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检疫人员应持证上岗,坚守岗位,着工作服,佩戴胸牌或执法标志。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六、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做好检疫用具消毒,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搞好检疫室卫生,做好个人防护。
七、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八、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畜禽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畜禽标识为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三、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交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保存、销毁。
四、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应在每天屠宰后监督场方将畜禽标识卸下,并将畜禽标识回收数量填入屠宰检疫登记表内。
五、回收的畜禽标识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染疫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的规定进行。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屠宰场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七、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八、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