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甲方:富源街道办事处村
乙方:
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滨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有关的计生政策、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2、为乙方落实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免费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督促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0日内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通报甲方。
3、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供一次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通报单》。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合同,甲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
3、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变相乱收费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外出务工、经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外出后不按时向甲方回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通报单》的。
2、怀孕、生育逾期不报告的。
3、接到甲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人口与计划生育证件或需要配合工作的通知后,不予反馈相关信息的。
4、不按规定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四、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富源街道办事处仲裁。
2、本合同的乙方为已婚育龄流出人口,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会(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流出人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
为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规定,经村委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流出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后, 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与责任1、2、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申请单;协
助乙方到乡(镇、场)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督促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负责为乙方安排计划生育,协助办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负责为乙方落实各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奖励优惠政策。
3、4、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流出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流入地详细地址、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及联系电话。流出后若居住地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在15日内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2、乙方属重点服务对象的:
(1)流出前到乡(镇、场)计生服务所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流入地乡(街道)计生服务站或县(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按要求寄回《报告单》的愿意接受,《村规民约》的处理;
(3)流出后若婚、育及子女状况发生变化,必须在三个月内到甲方换领新《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持《生育证》在外地生育者,当月内向甲方提供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及《出生医学证明》。如乙方出现计划外生育,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若有违反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返回户籍地居住之日止(一般为三年)。
村委会意见(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人管理合同(精选)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但保责任人管理合同
甲方:威宁县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乙方: 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_组
家庭人口档案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定,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乙方保证流出对象组夫妇,在外出期间必须参加流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妇检和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并将有效的妇检证明和有效节育证明按时寄回登记,或按时回来参加每季度的妇检和落实节育手术,否则,甲方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违者甲方按合同内容处理:
1、乙方向甲方交纳500元至1000元的保证金,且必须保证在月日前找回其但保的夫妇督促履行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义务,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找回并督促其但保对象履行了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义务的,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
2、乙方没有履行以上第一条的,甲方则把乙方的保证金转为为流出对象代交未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义务罚款,乙方并愿意保证15天之内到派出所申请注销其但保的________夫妇的户口及其子女的户口,并将其所有承包土地等交由村民委员会收回转包。
3、乙方没有履行以上两条的,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乙方在15天内承担————夫妇应缴纳的所有计划生育款项,拒不缴纳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村民委员会签章
乙方:(签字)
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思考
文章标题: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多,日益成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户籍地作业流动人口的“出口”,能否把好“出口关”,尤为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探讨加强户籍地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对于贯彻“三个代表”精神,提高优质服务质量,完善流动人口“双向
管理”机制,增强计生工作整体实力,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户籍地流出人口计生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加强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是促进现居住地流人人口管理、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的首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同规定,并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管理职责和作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我们正确理解管理双方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现居住地的管理责任作了突出强调,但双方对流动人口实行“共同管理”这一原则没有改变,户籍地对流出人口实施管理的管理地位和重要作用没有改变。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实施管理的地位作用是平等且截然不同和不可替代的,同时又是相互依赖和相辅相成的。从户籍地是流动人口的源头和“母体”的角度看,户籍地流出人口的管理作用相对于现居住地更为重要。
首先,加强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是为现居住地流人人口的管理奠定基础。户籍地作为流动人口的源头,其管理水平如何,直接决定着现居住地流人人口的管理质量好坏。户籍地通过向流出人口审核办理《婚育证明》,为现居住地提供了流入人口的婚姻、生育、节育、奖罚等基本情况;户籍地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的不断提高,使现居住地对流入人口建档立卡、分类管理成为现实。户籍地在联系、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康检或寄回康检证明过程中,协助和支持了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重点对象的管理,预防和杜绝了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现象发生。如果没有户籍地这一系列的管理与服务,靠现居住地单方面管住管好流动人口是极其困难的。
其次,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是现居住地流人人口管理的有力依托和坚强后盾。作为流动人口的“母体”,户籍地与流出人口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联系,因而对其管理作用是固定的、无限的、长期不变的。相比而言,现居住地对流人人口的管理作用则是动态的、有限的、短期可变的。因为流动人口进入现居住地的时间相对是短暂的,流入地点和场所是不断改变的,现居住地只能在有限的时段和有限的空间对流人人员实施管理。一旦流入人口因工作、生活或生育等情况变化离开原地流向他处,原流入地则因超出其管辖范围而无能为力,新流入地由于情况不明,管理不及时,就可能使这部分人脱管漏管。户籍地的管理则弥补了现居住管理的不足和缺陷。它将流出人口同常住人口一样作为自己的长期管理对象对待,不会因流入地变化而变化。
(二)加强流出人口管理是促进常住人口管理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流出人口从形式上讲属于流动人口,从本质上讲仍是常住人口,它属于常住人口的延伸和特殊形态,与户籍地和常住人口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因此,现居住地的管理从一定意义上讲只是对户籍地流出人口的“托管”和“代管”。国家统计局有关流动人口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流动人口1.2亿左右,其中从农村流出占73,从城镇流出占27。202_年初国家计生委对11012名跨省流出育龄妇女的典型调查结果表明,20~34岁年龄段的育龄妇女占75以上。上述数据说明,处于生育旺盛年龄段的中青年流出人口占流动人口的比例很大,且绝大部分属于农村育龄人口,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影响,其中以生育为目的的流动人口会有意逃避户籍地对其生育行为的管理,寻找流人地区管理上的漏洞,实现其计划外超生的目的。户籍地如果不采取措施,与现居住地配合,加大对这部分流出人口的管理力度,堵塞漏洞,任其发展下去,则流动人口的超生势头不仅影响现居住地管理水平的提高,更会严重影响户籍地常住人口低生育水平的保持和稳定。
(三)加强流出人口管理是落实“三个代表”精神和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
“三个代表”思想是新时期指导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动指南。它要求人口与计生工作尽快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由过去单纯行政管理型逐步过渡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模式。因此,向广大育龄群众包括流动人口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管理与服务是落实“三个代表”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重点。
加强流出人口的计生管理与服务是国家法
律法规赋予户籍地的神圣职责。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十三、十四、十五等项条款对户籍地的管理服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为流出人口办理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落实独生子女奖励、寄回康检证明后不得再要求流出育龄妇女回原籍康检等等。国家计生委在202_年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标准中对户籍地服务流动人口的目标任务也作了具体规定,如
农村流动人口办证率要达到80%以上等等。流出人口的流动特点决定必须加强户籍地的管理与服务。流出人口一般是由农村向城市、由不发达或者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和商业等非农业流动;从低收入的农业劳动者向较高收入的职业收入者阶层流动。人口流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流出人口经济收入的增加和脱贫致富。户籍地应为其提供方便和大力支持,不应因为难以管理或害怕超生而加以阻挠和干涉。同时,流出人口背井离乡,在流入地属于弱势群体,缺乏良好就业机会和丰富的收入来源,缺乏利益诉求机制和社会保障等。户籍地作为流出人口的“母体”和“娘家”,更应该为其“游子”的切实利益着想,为他们提供在流入地享受不到的管理与服务。
二、正视户籍地流出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片面,重视程度低。
“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原则是国家根据多年来实践经验,考虑到流动人口远离户籍地,由现居住地对其实施管理与服务比户籍地更方便更现实的角度提出来的,它的首要前提是以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原则为基础,可是有些地方却抛开“共同管理”这个基础原则,片面认为流动人口管理是现居住地的责任,户籍地可以放松不管了,因而将流出人口视为“嫁出的闺女——泼出的水”,推向现居住地。将“共同管理”原则仅仅理解为办理流出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将户籍地加强流出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真正重视起来,户籍地应该履行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应该开展的一些必要工作诸如“清查登记、跟踪服务、信息反馈通报”等没有认真进行,使户籍地流出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或陷于瘫痪状态。
(二)服务滞后,管理职责履行不好。
一是服务意识不强,管理不主动。没有将流出人口作为服务对象而是作为管理对象对待,不是主动深人群众服务,而是坐等群众上门。办理《婚育证明》加价收费,加重群众负担。群众应该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报销外出四项手术等费用迟迟得不到落实,要求寄回证明的流出康检对象回乡康检等等,使流出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与现居住地联系配合不够,不主动向现居住地通报情况,加强联系;对现居住地寄来的信息通报单不予理睬,致使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和“共同负责”原则落空。三是对流出重点对象管理失误。对寄回的康检证明缺人少次现象把关不严,对部分长期不参加康检又未寄回证明的重点对象,没有主动上门访查动员和跟踪管理,而是任其脱管漏管。
(三)措施不力,管理效果较差。
一是流出人口底数不清。平时调查发现,不少户籍地说不清不同时期本辖区流出人口总数;不知道流出重点对象中的应康检对象数;不明确流出人口的流向和是否纳入流入地管理等等。流出人口情况不明,必然造成管理的盲目和漏洞。二是办证率不高。从河南三门峡市历次年终考核结果看出,目前户籍地流出人口办证率只有40左右,有的甚至在20以下,与优质服务先进县要求农村和城区办证率分别达到80和95以上的标准相差甚远。较低的办证率必然造成较低的流动人口管理率,给现居住地流人人口的有效管理带来困难。三是计划外生育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三门峡市近年来计划外生育对象中90以上都是流出人口躲在外地强生偷生的。
三、加强户籍地流出人口计生管理的几项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管理与服务的自觉性。
根据存在的问题,当前,户籍地应组织计生干部加强三方面的学习:一是深刻学习“三个代表”思想,增强为人民服务观念,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优化服务,为流出人口排忧解难。二是认真学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增强依法管理意识,正确全面理解流动人口“共同管理”原则的实质含义,认真履行户籍地流出人口计生管理职责。三是继续学习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其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业务管理技能,为流出人口及时提供优质的管理与服务。
(二)建立完善各种制度,掌握流出人口计生动态。
了解流出人口底数是开展管理的基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切实掌握流出人口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动向。
(1)建立流出人口外出申报、返回注销制度。要宣传教育群众在流出前和返回后及时向乡村申报流出和注销。通过对按时申报者实行代办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手续、减免办证费用、报销外出康检和四项手术费用及优先落实独生子女奖励等办法,吸引和鼓励流出人口主动与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联系,及时申报情况。
(2)建立村组流出人口信息员访查、上报制度。村组计生干部与群众接触最直接,掌握其动态最迅速,因此建立村级流出人口信息站很必要。要设村专干为一级信息员兼信息站长,组妇女小组长或计生管理员为二级信息员。通过信息员平时上门访查,将本组的流出人口信息及时反馈到村信息站,再由村信息站长登记、汇总后上报到乡镇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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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奠安乡张田村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合同如下:
一、甲方在流出期间必须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计生政策、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服从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和领导。
(4)如发现计划外怀孕,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终
止妊娠。
(5)甲方每半年须回原籍发证单位接受一次查环查孕,回原籍有困难的,在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服务站进行
查环查孕,并寄回证明。
(6)甲方所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到暂住地
审检,并按时回户籍地年检,否则此证跨无效。
二、若违反本合同规定,乙方将按有关计生法规严肃处
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奠安乡张田村村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