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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政[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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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政[201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201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以通过申请评审或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出具调解具结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立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由行业协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专家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经评审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在仲裁或诉讼期间,不影响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管理服务部门】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凭证;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

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住宅工程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验收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

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评审或申请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专家评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入选的专家应当具备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评审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评审费用由委托方垫付,经评审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企业支付,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委托方支付。

鼓励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后交付使用。

第九条【评审程序】 房地产行业协会接到评审委托后,应在2日内在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条 【评审结果】 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一条 【配合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二条【企业违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部门违规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适用时限】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 月 日施行。二0一一年 月 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teniu.cc。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管理服务部门】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凭证;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住宅工程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验收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评审或申请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专家评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入选的专家应当具备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评审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评审费用由委托方垫付,经评审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企业支付,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委托方支付。

鼓励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后交付使用。

第九条【评审程序】房地产行业协会接到评审委托后,应在2日内在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条 【评审结果】 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一条 【配合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二条【企业违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部门违规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适用时限】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 月 日施行。二0一一年 月 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篇: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郑政2009[51]号

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出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属于烈士遗属的;(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五)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第八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公房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6平方米的;(四)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均在6年以下的。第三章 房源管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一)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二)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及收(回)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回)购资金来源分别归属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由廉租住房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修缮以及设备更新,并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做好廉租住房承租人应缴费用的收取。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根据廉租住房权属情况分别上缴市、区财政,并由市、区财政分别纳入廉租住房租金专户管理。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实物配租工作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实物配租对象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各区,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第十七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源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户口在郑年限及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分值相等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九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得分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第二十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具体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认轮候到位的,由申请人代表家庭进行选房。申请家庭分值相等时,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下肢)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按顺序依次选择。申请人申请异区选取房屋的,应当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分配。

第二十二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申请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选房完毕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房源、拟实物配租人员名单及配租结果分别在申请人―6―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廉租住房的产权归属,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与已选定房屋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根据廉租住房产权归属,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分别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发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实物配租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原则上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予以收取,超出应享受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三)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与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其保障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以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将户籍迁至廉租住房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区,应当实施统一的物业服务标准。持有《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权属情况,给予实际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的补贴,剩余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缴纳。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优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所服务小区内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物业服务。第三十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保障家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应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10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三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所租住的廉租住房:(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四)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回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搬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且拒不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按照《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

第三十五条 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气、暖、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障家庭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出实物配租时不予补偿。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已经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方式购买房屋产权。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销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与房屋简装修成本合计价款的60%确定。属于二手住房的,销售价格依据原房屋回购价格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 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廉租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可以为按揭购房的廉租住房购买者提供保证担保。鼓励担保机构收取担保服务费时给予优惠。

第四十一条 保障家庭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标注“廉租住房”字样。

第四十二条 购买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应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不得转让、转租和继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方可转让。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回购。廉租住房转让时,应当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转让廉租住房,政府优先回购。廉租住房转让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出售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向房屋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购买申请;(二)房屋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20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是否准许购买意见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三)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许购买予以书面答复;(四)属于二手住房的,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出售价格;(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与市或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六)将购房款缴至市或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帐户;(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对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上街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实施。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计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分(一)无房户计25分;(二)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三)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2分;(四)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8分;(五)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4分;(六)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计0分。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家庭年人均月收入计分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计15分;(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1倍和1.5倍之间的计8分;(三)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1.5倍和2倍之间的计3分。

三、按户口在郑年限计分

家庭成员中有1人取得本市户口满6年,方具备计分资格。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郑时间以―31―公安部门登记为准,每人每年计1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计1分,6个月以下(含6个月)计0.5分,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计分申请

家庭每一代计10分;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加3分。

五、按家庭平均年龄计分

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计分,起始分为1分,每增加1年计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六、属烈士遗属、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人员)、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的,以及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每户加20分;属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家庭的,加10分。上述家庭中有因战、因公、因病的1―6级致残人员,加20分,六级以下伤残的,加10分。

七、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以及视力类低视一级残疾的加8分;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三、四级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以及视力类低视二级残疾的加5分;其它残疾的加2分。

八、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加2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28日

第五篇: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材料清单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材料清单

一、备案须提交材料:

1、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6、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7、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8、供电管理部门签署的《客户工程允许接入电网通知书》;

9、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南宁市自来水用户用水许可证》或《供用水协议书》;

10、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11、市园林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绿化方案备案证明;

12、南宁市物业管理用房确定表;

13、标明项目具体位置的南宁交通图;

14、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现场备验材料:

1、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给排水、配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图纸;

3、承担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4、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5、单体工程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方面的签证材料;

6、给排水工程方面的签证材料;

7、《管道燃气建设合同》及管道燃气的施工、设计、监理、用气、供气单位出具的《南宁市管道燃气小区竣工验收审批表》;

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9、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旧区改建项目批准书和旧区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旧改项目)。

南宁市住房局房地产开发监管科联系电话:5614922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政[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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