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
营运客车合作经营承包合同
编 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输行为,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经营承包车辆
1、车辆湘KY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提供至客运线路牌给乙方使用,2、汽车牌证及其它营运手续齐全,符合车辆行驶、运营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壹年。
第三条合作经营承包方式
1、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购车上户和办理营运手续,由乙方承包、甲方所经营管理的公路旅客运输,但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省、市交管部门核发的客运线路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必要时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运线路作出调整)。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公路客运的全过程中,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单车费用
1、每月向甲方交纳企业管理费200元。
2、每月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税费、规费、保险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收 取,代收代缴。
3、有关费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5000元整(大写:伍千元),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
(2)各种费用的计算期以该车上户日或转入日算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不间断。因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提高收费标准和新增收费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则作相应调整。
(3)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承包车辆进行及时足额的办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值不低于 20万元整,承运人责任险保值不低于50万元整,其保费由乙方承担。重大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未及时按甲方规定续保,乙方必须停止车辆运行,否则,乙方要承担事故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经营权。
(4)交纳费用的时间为每月的26至28日,所交费用为次月的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甲方为办理承包车辆的交通肇事、治安、违章、临时性事务等所需支出及有关部门应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享有对合作经营车辆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终止,车辆户籍权及经营证照归甲方所有。
(2)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上交各种费用。
(3)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和修改;有权监督乙方及其聘用人员遵章守纪,依法经营;有权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规定,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提出整改并按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制裁等处罚。因乙方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或信誉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因交通肇事、违章扣车(证)、脱班、治安处罚等造成车辆停运、罚款、经济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
权向乙方追偿,并加收5%的信誉赔偿金。
(5)承包期间如政策或经营需要,由甲方按需添臵车辆附属设施,乙方必须支付添臵的设施费用和安装费用,乙方不得自行添臵。
2.甲方的义务:
(1)传达贯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精神,组织评先创优活动。
(2)组织交通法规、安全技术学习。
(3)建立驾驶员、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
(4)协助乙方调处交通事故和营运纠纷。
(5)安排车辆、驾驶员年度检审。
(6)组织办理合同期内客运车辆的营运手续。
(7)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选择有利于营运车辆利益的险种,统一办理车辆的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取得其合法经营收入。
(2)自觉遵守营运线路和各站点、所在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信誉,做到安全生产、优质服务、依法经营。
(3)乙方须确保车辆行车安全,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妥善保管各类营运证件(牌、照),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相关损失费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4)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外,乙方无违约行为,不得终止本合同或转让承包经营车辆。
(5)甲方应提供车辆经营、调度、安全管理、站点协调、营收结算等多方位服务,协助乙方作好车辆年检、证照年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等工作。
2、乙方的义务
(1)驾驶人必须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学习,获得《从业资格证》方能上岗。
(2)在承包期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每月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并承担其它相关费用。
(4)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维护甲 方和乘客的利益。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包经营车辆转让、租赁、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另行发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需要转包的,乙方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交纳202_元的安全服务转包费,办理有关手续之后,方可转包。
(6)乙方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不得擅自在车身上乱贴异物。
第六条:车辆事故营运的处理
1、发生事故或营运纠纷,由乙方负责垫付医疗费、维修费等所需预支的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所需的全部费用。
2、发生事故或营运纠纷,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甲方应积极主动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做好协助处理工作。
3、如因事故或营运纠纷酿成诉讼,致甲方应诉时,乙方需负担甲方的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履行全部义务。如因上诉原因法院或仲裁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依此向乙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4、乙方不得因事故、营运纠纷或交通管制而少缴、缓缴应上缴的所有费用。
5.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乙方应及时把索赔材料交甲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不及时交索赔材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不得拖欠应交甲方费用,如逾期未缴纳,甲方按拖欠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3、不论何种理由和原因,罢运、停运、聚众上访等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4、如因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甲方线路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的后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车辆残值归甲方所有。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出租车转包给他人经营,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收回车辆和牌证。未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 责。
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请人代营,第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第二次支付违约金400元,第三次支付违约金800元,第四次则解除合 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和牌证。乙方所请代营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7、乙方将承包车辆私自用于抵押、质押、变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和牌证,造成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元给甲方。
8、乙方不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每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
9、乙方擅自改变车身颜色、车身标识、车身广告,应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2_元,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和牌证。
10、乙方不按时交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或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时,甲方立即收回车辆,每次收取500元扣车费。停运期间和各项费用不减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在关经济责任可依法处理,但当事人必须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未尽力的要对放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乙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车辆牌照和营运证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因违法或其他原因被吊扣驾驶证执照一个月以上;
2、因违法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处罚的;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4、经催缴连续三个月未缴清当月费用;
5、累计欠费金额达到当月应缴纳的费用;
6、经查证确实给甲方信誉造成重大损害,如中央、省级有关新闻单位点名批评一次或市级以上新闻单位点名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7、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或集结上访停运;
8、不服从甲方管理,采取谩骂、欧打、威胁、恐吓甲方管理人员;
9、私自调整票价,违反物价规定擅自提价的;
10、乙方不如实提供其身份证明等真实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
3、承包车辆报废(或不符合营运条件)、灭失,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其他事项的约定
1、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
2、若国家税金、规费增加,其增加部分应由乙方承担并如数缴纳。
3、合同期满,甲、乙的权利和义务均完全履行完毕后,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的次日将车辆及其附属设施与营运牌证上交甲方。到期车辆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处臵,处臵所需费用从车辆残值中支付,剩余部分归乙方。如果乙方不按政府和甲方的规定处理到期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4、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调不果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补充规定。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经营指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营运客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
营运客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适应道路客运市场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本着真诚合作、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责任承包经营客运班车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以自身的企业商号、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客车营运班次,完整的车辆、牌、证、照等手续,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等有形资源,授权乙方责任承包经营。
2、甲方将******;至营运班线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风险和安全风险经营;乙方应妥善保管好该两部营运客车及营运牌、证、照手续(如丢失须承担补办费用);乙方应做发到“安全第一、文明行车、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3、为降低经营风险、保障安全,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承包经营保证金人民币:。
4、合同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甲方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守法经营;无条件承担政府及甲方指派的抢险救灾和临时疏运旅客等紧急调车任务。
二、承包经营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为月____月合同期满(包括提前解除或终止)或客车达到报废情况时,甲方收回该营运客车、牌、证、照等各项车辆手续。
2、如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短于合同期限,由甲方负责申办延续客运班线
经营权限的许可,若申请未果或主管部门收回客运班线,则本合同自然终止。
3、如甲方企业经营战略调整、线路资源整合或交通主管部门要求调整变更相关经营事项的,在乙方经营的期限、承包费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应予配合,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承包费用和缴纳方式
1、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含车辆线路管理费以及各种税费)人民币:并第一年每个月再向甲方缴纳承包费人民币:;第二年至第六年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人民币:。险些之外,乙方不承担担甲方其它任何费用。
2、乙方应提前5天向甲方缴纳下一期承包费,如逾期未交将按该交金额的日1%计收滞纳金。若超过十五天仍不交清的甲方有权收回客车及营运牌、证、照等手续,并终止本合同,保持诉讼权利。车辆一切任何原因停运的乙方仍需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及应缴纳的各种费用。
3、第1条款核定承包费用中不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乙方再按保险金额向甲方缴纳;车辆投保的任何保单项目乙方应无异议的承认;乙方应自行承担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如遇税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调整的,乙方的承包费用将作出相应的调整,届时统一按甲方相关文件、保险合同等实施,乙方不得异议。
四、风险责任承担
1、乙方在经营中的全部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需人员应配合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聘请(其中包括驾驶员),乙方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聘用人员缴交社保、工伤保险等,所聘用人员发生的一切劳动关系费用和一切工伤赔偿责任由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全部负责,如与受聘人员发生纠纷影响到甲方利益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责任经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机损事故、抢盗事故等,及因乙方经营车辆产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
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3、乙方责任经营车辆发生事故后,其所聘用人员人身损害、承运人损害或对第三者损害所需赔偿费用及事故车辆毁损、维修费用等所有对内对外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投保保险公司按投保险种、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
4、双方约定在责任经营合同期内,如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承担以上各项赔款、承担责任的,且金额已达到元可视为乙方行为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直接将乙方所交的承包经营保证金用于冲抵由甲方为乙方代垫付各种费用,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缴各项垫付费用,如乙方不支持配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责任承包经营客车及营运牌、证、照等手续;甲方保留通过法律诉讼权利。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对参营车辆进行年审、检验、季度审等各项检验,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甲方对参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有强制监督的权利,车辆所引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责任承包经营期间,在营运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的信誉,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第一、文明行车、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并严格按照甲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如乙方不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甲方有权给予停班整改。
3、乙方责任承包经营应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以视为广大旅客负责,应坚持做到出车前有检查合格上路,行车途中有观察,收车后有保养和车辆的日趟检工作,做到故障车辆不出站、不上路;严格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求认真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和各项技术检测,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严禁乙方将车辆交给无Al级驾驶证、无上岗证(道路旅客运输)和无在甲方公司入存档案的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若违反本条例,乙方愿接受甲方的经济处罚和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对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合同期间乙方聘请的驾驶人员须持有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有效Al级驾驶证、上岗证(道路旅客运输)、身体健康,驾龄在五年以上,符合驾管部门准驾要求和交通运输部门从业要求及公司的要求。
6、乙方责任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及其所聘用司乘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社保、工伤以及车辆在营运中发生的各种油料费、路桥费、维修保养费、材料费、站场费、司乘人员保险费、车辆保险费以及商务纠纷、交通事故所引致的各种费用、押金等一切费用均责支付和承担。
7、在合同期间,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能将此线路和车辆转包给他人经营,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以车辆作财产抵押,在合同期满之后,乙方有权优先续签线路和车辆经营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追究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①、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严重的;
②、违反营运管理规定,强制迫使乙方违章经营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代缴各项车辆规费导致车辆停运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营运客车、牌、证、照等手续,并有权通过诉讼,追究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另第⑦条款再追如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
①、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严重的;
②、拖欠甲方应收的合同约定金及其他费用超过拾伍天的;
③、乙方自行更改车辆使其技术等级达不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 ④、使用车辆参与违法活动的;
⑤、丧失职业道德引发严重后果的;
⑥、造成严重后果,无力承担经济责任的;
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车辆转包、出售他人经营或作抵押物的。
3、本合同一经签订,属不可撤销之契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甲方还可以收回全部财产(包括营运客车、牌、证、照等手续)。
七、其他:
1、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无故报停,如需报停须经甲方同意,并将车辆、牌、证、照交由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保障安全;经甲方同意报停后,报停时间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报停期间乙方仍需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及应缴纳的各种费用。
2、合同期间,如发生该车被盗、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管理人员及保险公司,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事故,甲方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解决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与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
电话: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
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修订客运班车报停制度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司客运班车运输秩序,加强客运班车的管理,提高公司对报停班车的管控能力,预防虚假报停事件的发生,严格班车报停程序,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运班车报停所具备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运班车,即可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一)、因交通事故或违法违章致使客运班车或班车证件被暂扣需暂停运营的,经营业主必须持有交警等执法单位出具的扣车证明和事故认定书。
(二)、因客运班车设备等故障致使班车需长期维修的,经营业主必须持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班车故障维修证明。
(三)、因该班线的客流减少,班车实载率低于20%的,客运车队负责人填报《客流调查表》。
(四)、因其他原因致使客运班车停运需办理报停手续的,客运车队负责人专负责向公司写报告并填写《报停申报表》。第二条:客运班车办理报停应履行的手续
经营业主应履行的手续:
1、经营业主向所属车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客运班车报停申报表》,同时提供所需材: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等有效证件。
车队应履行的手续:
1、车队确定专人办理客运班车报停、启封运营的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回公司履行手续,车队客书面委托经营业主回公司办理。
2、车队承办人要核实经营业主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在《报停申报表》上加注调查意见,由车队长签字、盖章。
3、车队负责人要对报停班车的行车证审验、二级维护、保险续保的有效时间进行登记,并建档保存。
4、车队负责人要对报停班车贴封条,同时拍照取证,车队留存建档并上交公司生产处。
公司生产处应履行的手续:
1、生产处承办人收到车队的客运班车报停申请之后要核实所上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虚假手续,如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则需经生产处处长或分管处长签字后登记入档;如所提供材料不真实,则不予受理。
2、生产处承办人在办理客运班车报停手续时要将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履行签收手续,上交生产处留档保存。
3、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停手续当日要向所属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停的通知。
4、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停手续之后要向相关汽车站提供班车报停的申请书。
5、公司生产处承办人应在3日内向顺达公司办公室、财务处、安全处、GPS监控中心抄送关于客运班车已报停的告知。
第三条:客运班车启封运营应履行的手续
经营业主应履行的手续:
1、经营业主在客运班车启封运营时要向所属车队提出书面申请。
2、经营业主要填写《报停班车启封运营申请表》。
车队应履行的手续:
1、车队承办人审核经营业主提供的材料,如材料真实有效则向公司生产处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2、车队队长要在《报停班车启封运营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生产处应履行的手续:
1、生产处承办人审核车队提供的材料,如材料真实有效则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2、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客运班车启封运营手续后负责向所属车队下发客运班车启封运营的通知,同时抄送办公室、安全处、财务处、GPS监控中心。
3、生产处履行完客运班车启封运营手续后负责向汽车站出具客运班车启封运营的报告,并接收回执单登记入档。
第四篇: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
客运班车报停、报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客运班车运输秩序,加强客运班车的管理,提高公司对报停班车的管控能力,预防虚假报停、报修事件的发生,严格班车报停程序,经科室研究,经理审批,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车报停所具备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运班车,即可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1、因交通事故或违法违章致使客运班车或班车证件被暂扣需暂停运营的,经营业主必须持有交警等执法单位出具的扣车证明和事故认定书。
2、因客运班车设备等故障致使班车需长期维修的,经营业主必须持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班车故障维修证明。
3、因该班线的客流减少,班车实载率低于20%的。
4、因其他原因致使客运班车停运需办理报停手续的。
5、因违规违章造成一定影响,公司经排查决定对该车辆进行处罚,勒令其停运的。
6、其他因故无法营运情况。
二、客运班车启封运营应履行的手续
1、经营业主在客运班车启封运营时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车辆在投入营运前要接受例行检查,同时备齐所有 手续、档案,确保人证合一,车辆符合营运标准。
3、经公司领导同意,在班线许可的情况下,经车站报班条件允许,营运车辆方可投入营运。
第五篇: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
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
南省昆明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市 区 街 号。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
法律成立的企业,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
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
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
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折
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折
万美元),其中:甲方 美元占 %,乙方
美元占 %。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
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
责任:
甲方责任:
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
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
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
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
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
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
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
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
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
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
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
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
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
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
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
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
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
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
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
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
计的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
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
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
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起,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如下:第 年
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第 年至第 年;甲方
占 %,乙方占 %。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
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
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
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
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
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
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
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
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
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
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
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
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
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
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
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
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 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
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
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
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