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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培训会90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2-23202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4:17: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培训会主持词

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培训会主持词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培训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区委关于换届工作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强调换届纪律,全面动员部署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各社区选举工作小组成员,辖区单位选举工作负责人和街道选举工作指导组全体成员,区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组组长、区人大常委、财经委主任xx,副组长、区人大城乡委主任xx和副组长、区人大法工委副主任xx也在百忙之中到会指导,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欢迎。

今天会议共有四项议程:

一是城乡委xx主任宣读市中区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方案;

二是区人大法工委xx主任讲解选民登记表格的填写要求;

三是区人大财经委xx主任讲话;

四是街道党工委书记xx同志作重要讲话

首先请城乡委xx主任宣读市中区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方案;

请区人大法工委xx主任讲解选民登记表格的填写要求;

下面请区人大财经委xx主任讲话;

请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xx同志对本次选民登记培训会作重要讲话。

同志们,区人大各位领导和街道李书记分别对本次人大换届工作提出了要求,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领会,在工作中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1、履行好职责

各社区、辖区各单位,要明确各自管辖的范围和职责,认真谋划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准确高效的工作举措,切实担起本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担子和责任,把每天工作具体到人,细化到时间节点,在把好“三关”、做到“三不”的情况下,各选区要为复核、汇总预留出充分的时间,各社区所辖选区要在11月18日前将登记情况报街道选举指导组,以便审核汇总。

2、把握好程序

工作中做到政策、原则、法律和程序四个统一。要把《选举法》贯穿选举工作始终,做到法律规定的程序一个不能少,政策规定的步骤一个不能减,严把程序关,确保换届选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有效性。

3、认真做好当前工作

此次换届,正值一年岁末,当前各项工作任务又相当繁重,尤其各社区,既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又要不遗余力地完成好经济任务、民生保障、环境整治和社会稳定等各项常规工作,要切实做好两不误、两促进,同时也把这次人大换届工作作为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一次锤炼和检阅,希望能检阅出能力,检阅出水平。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第二篇: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培训会议议程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培训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区委关于换届工作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强调换届纪律,全面动员部署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各社区选举工作小组成员,辖区单位选举工作负责人和街道选举工作指导组全体成员,区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组组长、区人大常委、财经委主任,副组长、区人大

城乡委主任和副组长、区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也在百忙之中到会指导,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欢迎。

今天会议共有四项议程:

一是城乡委主任宣读市中区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方案;

二是区人大法工委主任讲解选民登记表格的填写要求;

三是区人大财经委主任讲话;

四是街道党工委书记同志作重要讲话

首先请城乡委主任宣读市中区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方案;

请区人大法工委主任讲解选民登记表格的填写要求;

下面请区人大财经委主任讲话;

请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志对本次选民登记培训会作重要讲话。

同志们,区人大各位领导和街道李书记分别对本次人大换届工作提出了要求,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领会,在工作中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1、履行好职责

各社区、辖区各单位,要明确各自管辖的范围和职责,认真谋划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准确高效的工作举措,切实担起本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担子和责任,把每天工作具体到人,细化到时间节点,在把好“三关”、做到“三不”的情况下,各选区要为复核、汇总预留出充分的时间,各社区所辖选区要在11月18日前将登记情况报街道选举指导组,以便审核汇总。

2、把握好程序

工作中做到政策、原则、法律和程序四个统一。要把《选举法》贯穿选举工作始终,做到法律规定的程序一个不能少,政策规定的步骤一个不能减,严把程序关,确保换届选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有效性。

3、认真做好当前工作

此次换届,正值一年岁末,当前各项工作任务又相当繁重,尤其各社区,既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又要不遗余力地完成好经济任务、民生保障、环境整治和社会稳定等各项常规工作,要切实做好两不误、两促进,同时也把这次人大换届工作作为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一次锤炼和检阅,希望能检阅出能力,检阅出水平。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第三篇:选民登记培训材料

明确工作要求 把握关键环节 认真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2011年9月)

按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镇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将在9月上旬至10月中旬进行。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造册,保障其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制度,是换届选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这道法定程序,才能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选民登记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法律政策性强,具有很高的技术操作性和政治敏感性。一方面,新修改的选举法和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以及市选办的选民登记工作意见,对选民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民主诉求、政治参与热情显著增强,这些情况和因素使选民登记工作更加艰巨和繁重。下面,结合对选举法、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和市选办选民登记工作意见的学习和理解,就如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和大家学习交流几点体会和认识,供在工作中参考。

一、选民及选民资格条件

选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包含以下四方面要件:

(一)国籍要件。选民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能登记为选民。

(二)年龄要件。选民须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计算年龄的方法是,到这次选举投票日11月8日止满18周岁的。本次选民登记,凡1993年11月8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即为年满18周岁,符合年龄条件。

(三)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凡是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恢复的人,不能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劳改劳教人员或在押人员等,只要未经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未经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都应列入选民名单。任何个人或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剥夺某人的选举权利而将其排斥于选民名单之外。在登记过程中,全市将统一核实情况,集中将情况进行交换,摸清剥权人员和在押未决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是否有选举权利情况,区选举办公室将通知镇选办。然后,各选区要根据通知,及时调整选民名单。

(四)行为能力要件。一种情况是精神病患者。确定其是否属于经常失去独立的正确思维和判断能力,必须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凡属经常性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另一种情况是痴、呆、傻人员。对这些人员是否能够行使选举权的确认,主要看其有无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大都从宽掌握的,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 名单;严重呆傻,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的,须由监护人签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必须由镇选举委员会依据可靠证据确定批准,并报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区、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一)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选民登记意见规定:具有本市户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应当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二)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市选办选民登记意见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对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范围作了明确,共8项:

1、户籍在镇的居民、村民,除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当参加所在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本市私营、民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中方从业人员等,应当参加所在镇的选举。

2、同时设有镇和地区办事处建制的区域,其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镇的选举。

3、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户籍在镇的中央、市属单位的临时从业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区、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参加从业单位所在地的选举。

4、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市属单位管理的家属大 院(含部队家属大院)的家属,是否参加镇的选举,由家属大院的管理单位与镇选举委员会协商,由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5、驻在镇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参加所在镇的选举,由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6、设在镇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等园区管辖的人员不参加所在镇的选举。属于区、镇管理的工业区、开发区等园区的从业入员,应参加所在镇的选举。

7、地处镇辖区的居民小区中从市区迁入的居民,可以只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镇代表的选举。

8、在农村散居的居民应参加所在镇的选举,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镇的选举。

三、选民登记中几项主要工作步骤 选民登记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广泛开展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各选区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选举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区印发的选举工作宣传材料,使大家明白选民登记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他们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激发他们参与热情,使他们关心选举,积极登记,认真行使选举权利。

(二)设置选民登记站,发布选民登记公告。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应按照便于选民主动登记的原则设臵好选民登记站。发布选民登记公告,是告知选民依法进行登记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选举机构履行选民登记告知义务的重要途 径。要及时按选区,在显著位臵张贴发布选民登记公告。选民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登记范围。即本选区包括哪些单位和居民区;二是设立选民登记站的地点;三是选民登记的起止日期(一般为9月5日—10月10日);四是选民应当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三)进行选民登记。采取发动选民主动登记和上门登记选民相结合的办法开展选民登记,一方面要通过广播、宣传栏和网络等手段,发动选民自行到选民登记站主动登记,另一方面要由登记员通过入户上门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核对。市委、区委文件明确要求:现居住地的选举工作机构要主动做好具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人员的登记工作,明确选民的参选地点;对于因行政村整体拆迁暂未回迁的人员,原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要做好工作,确保本村村民都能依法登记参选;对于一些新经济组织,无上级主管单位,城乡结合部、区镇街交界处、开发区以及写字楼中的各类单位,要加强协调,主动工作,防止出现登记工作的“空白点”;各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定专人积极协助做好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按照市选办选民登记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参加选举创造条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选民登记过程中,只参加区选举的选民和同时参加区、镇两级选举的选民应分别登记造册,分别填写选民登记表。参加区、镇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应同时按选区在各登记站进行。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站登记。在以往的登记工作中,各登记站一般是以上次选民登记的选民登记册为基础,采取对上届已登记的选民进行“选民资格核 对”,再对新增加的选民予以登记,即“三增三减”的方法填写选民登记草表:“三增”即把上次选举以后,到2011年11月8日选举日当天,新满18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入的三部分人增加上;“三减”即把死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出的人从原登记册上减去。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镇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也不应列入选民名单。“三增三减”是选民登记的基本方法,特别是对于人口状况、企业事业单位等变化不大的镇街,既简便易行又不容易出现差错,应充分运用这一方法;但对于人口、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变化较大,本市人口中“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流动人口突出的镇街,简单地采取“三增三减”方法,不能保证登记工作任务的落实,应当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成果、经验和做法,以前一阶段各村、各单位人口摸底掌握的参选人口情况,增加工作力量,确保按时准确完成选民登记工作。在选民登记过程中,要对选民登记草表进行反复核实,发现差错及时纠正。选民登记、核对要与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严格把握好国籍关、年龄关、政治权利关和行为能力关。

(四)做好对选民初步登记名单的核对复查。核对选民名单是防止错登、漏登、重登的重要环节。选民登记站完成对选民初步名单登记核对之后,各选区要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复查验收,保证选民登记工作既不丢单位,又不错、不漏、不重。有工作单位的,应按单位逐人核对,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当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对每个选民所登记的项目还要逐项核对,保证准确无误,特别是对新满18周岁的要注意其出生的年、月、日,弄清他在选举日是否年满18周岁。各选区对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还要逐人逐项报镇选举委员会审查。选举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选民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一个选区来说,从选民登记工作开始,直到选举日,选民都可能发生变化,选民的增加或减少,都需要通过选民登记反映出来。

(五)填写选民登记表。组织人员填写选民登记表正式表一式二份。各登记单位应当对选民名单编制电子文档,与选民登记表一起上报或存档。

(六)公布选民名单。根据我区《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昌选发„2011‟2号)规定,选民名单由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10月18日前按选区公布,并公布投票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选举法》规定,应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上届全区的选举日也是11月8日,有的选区10月15日就公布了,也有的到了10月18日下午才公布,不够统一。建议今年公布选民名单的具体时间统一定在10月17日这一天。不宜公布的太早,也不必等到法定时间的极限才公布。关于公布选民名单还应注意的是:同时参加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应在一张选民榜上公布选民名单,分别加盖区选举委员会分会和镇选举委员会印章;选区内既有只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也有同时参加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应当分别公布选民名单。公布选民名单,一般采用选民榜的形式。选民榜要严肃、庄重、醒目,要标明选区序号及选民小组单位。从以往的情况看,这是一种群众认可的公布方式。选民榜纸张可采用浅粉色,便于与印章 有所区别。张榜公布实在有困难的,可采用打印名单张贴或传看等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保证公布选民名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方便选民观看和查验。选民名单要整洁,字迹要准确、工整,名单末尾要留有余地,以利日后增补。公布后应动员选民观看和查验。在公布选民名单后,选民没有异议的,即可填写和颁发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一人一证。只参加区选举的选民证,与同时参加区、镇两级选举的选民证,应当有明显区别,并分别加盖本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填写选民证,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用字要准确。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或分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及分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七)划分选民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应当按选民的不同参选范围划分选民小组。选区或参选单位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一般以50人为宜。各选民小组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召集选民小组活动。

四、选民登记的具体工作方法

选民登记的具体方法,根据职业、处所和身份的不同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五跟”,即: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住址走、村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流动人口跟着条件走。

(一)具有本市户口选民的登记办法

1、居民(不含另规定在单位登记的在职和从业人员)、村民登记办法

一是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居民、村民,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在现居住地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登记。对于行政村整体拆迁暂未回迁的村民,由原所在行政村登记。

二是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由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退休后又从业的人员,可以在现从业单位登记。

三是本市居民、村民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在选民登记时没有进行登记的人员,在选举日前返回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

四是失踪人员可暂不予登记,选举日之前复归的,应当及时登记。

2、在职和从业人员登记办法

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从业人员,在现工作单位登记,其中应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应在所在镇登记,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只在从业单位登记。

非在岗人员一般在现居住地登记,另谋职业的在现从业单位登记。

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分属或下属单位,一般在其所在地参加选举,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

三是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其职工一般在企业生产经营地登记。四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驻京商社、公司办事处等单位中的中方员工,按以下办法登记:有中方组织的,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无中方组织但有派遣机构的,如不便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回派遣机构进行登记;既无中方组织又无派遣机构的,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

五是在城镇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

六是在校学生在校址所在地参加选举,在学校进行登记。

七是驻昌平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镇的区人大代表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驻地分散的,是否集中参加选举,由武警部队与区选举委员会协商确定。

3、其他选民登记办法

一是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予登记。临时出国人员,分别情况由所在单位登记或委托他人登记。

二是本市选民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所在单位登记或委托他人登记。

三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严重痴呆人员,以及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必须有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的证明,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和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的轻度痴呆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四是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进行登记,没有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参加选举。

六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被羁押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分别负责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原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登记,代为投票。

(二)非本市户口选民的登记办法

一是户口在外省市现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人员及其他外地临时来京人员,原则上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本市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或者与现工作单位签有合法工作合同并已工作一年以上,如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暂住证,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进行登记。

二是已经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联系其户口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三是己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如本人要求参加本次选举,经所在选区核对选民资格,可以在 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四是在京工作或居住的台湾同胞,选举期间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在其原籍地、迁居前的居住地、现工作地或其亲属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

五是原籍在本市或出国前在本市居住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如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护照等),在其原籍地、出回前的居住地进行登记。

参加选举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保证较高的参选率是换届选举工作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扎实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才能保证有较高的参选率。只要我们切实把尊重、维护、保障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作为登记工作的宗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把握好选民资格条件、参选范围、工作步骤、具体方法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严谨扎实地做好每个环节工作,就一定能够保证选民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篇:选民登记培训讲话稿

在泗门镇市、镇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

业务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浙江省和宁波市的统一部署,我镇的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于九月至十月份进行换届选举。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和余姚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在我镇先行换届选举试点,按照市、镇选举委员会的整体安排,今天上午召开了全镇市、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今天下午专门请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党群的副书记或支委、会计、资料员到镇集中进行选民登记业务培训,共同探讨如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等有关具体问题,下面,我就选民登记等有关问题讲三方面意见:

一是选民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 二是选民登记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三是选民登记工作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下面我先讲第一问题:选民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年龄计算以本地选举日为准。

1、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选民登记。

2、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3、城镇、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4、凡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即在公历1993年10月18日、农历一九九三年九月初四日前出生的公民,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5、因婚嫁或投亲靠友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而户口未随迁的人员,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但应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

6、本地外出人员,如无外出地来函,调取选民资格证明的,一律应予登记;本镇户口人员,因外出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短期临时工或其他流动人员,符合选民资格的,通知本人按时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无法取得联系的,暂不予登记,并在选民名单公布日前五天告示,在见到告示后取得联系且本人要求登记的,在选举日十二日以前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最迟应在2011年10月15日以前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7、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外地人员来我镇居住一年以上,户口未迁入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8、对户口已迁出并挂靠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户口挂靠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户口未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人才服务中心挂靠登记。

9、本镇户口人员,在镇内各企业工作劳动的职工一律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10、在本镇居住、工作,户口“自管”的居民,在现居住地登记。

11、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干部、职工、教师等)在居住地选区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的留职停薪人员在原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

12、党政干部被指定到某一选区参加选举的,由该选区登记,镇机关、市镇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雇人员)按指定选区登记。

13、十八周岁以上的在本镇学校求学的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选区登记。

14、港澳、台胞回原籍定居一年以上,本人愿意参加投票选举的,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15、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均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和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在现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在执行地选区登记。

16、对于新迁入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已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死亡的、已迁出的选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17、对于精神病患者及其他原因不予登记的选民,必须认真核实,须取得监护人、周围相邻选民大多数人的意见或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等有效证据证明后,区别对待:凡属于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则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处理。

18、对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弱智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19、认真审核选民资格,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经选区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在选举日二十日前(2011年9月25日前),以选区(或选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工作的时间、步骤和原则

我们这次选民登记阶段为2011年9月11日—9月25日,这个阶段安排十五天左右时间,那么整个选民登记公布时间在九月二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公布。选民登记的总原则:坚持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三、选民登记工作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1、要通过选举委员会告示的形式公布好无法联系到的外出人员名单。

2、在国庆长假期间,进一步核实这些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情况,及时进行补登记。

3、在选举日的十二日前,对选民名单进行最后一次确认,对实在联系不上、自己又未主动联系的人,作为不参加选举人员处理,在具体操作时可适当灵活。

4、如对大量户在人不在的人员我们要采取镇选举委员会告示以及选民登记联系方式并千方百计告知其本人,让其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选举。

5、如本人愿意书面委托代为投票的,由被委托人带上委托书到选民登记地登记。

6、选民登记总的要求是把好“五个关”

一是法定年龄关,也就是公历1993年10月18日,农历一九九三年九月初四前出生的公民,方具有选民登记资格。

二是政治权利关。对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登记。三是病情关。对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经相关人员、单位同意和医疗机构证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是选民登记归口范围关。选民应根据选区的划分标准到相应的选区登记。

五是流动人口关,具体要解决外出人员、外来人员和本地人员跨选区这三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我想,进行选民登记是确定选民资格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它直接关系到选民能不能参加选举的各项活动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选民登记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时间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各选区特别是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对有关选民登记等各种资料、表格的具体操作办法、统计口径,填报要求,选民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时间步骤和操作中应注意事项等都要认真细致的把握。同时对选民登记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职责。选民登记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重,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选民登记工作的领导和重视,要成立登记小组,选择办事公正、责任性强、情况熟悉的选民骨干担任登记员,切实把选民登记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二是要敬业勤奋,细致周到。选民登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选举的成功与否。要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作到口勤、手勤、脚勤,及时联系,及时反馈,及时解决在选民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确保选民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要严格程序、工作到位。选民登记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操作,必须于2011年9月25日前对选区中的选民进行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

第五篇:选民登记员培训讲稿

荣县古文镇2011年人大换届选举

选民登记员培训要点

(2011年9月13日)

罗孝伦

选民登记是国家对选民资格在法律上的认可,也是确认每一位公民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民只有在选举前进行了登记,并列入了公布的选民名单,才能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

选民登记工作是选举工作的基础,因此,各选区都要确定办事公正、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较强的缮写能力,具有严肃认真的负责精神和工作态度的同志作为选民登记员。镇选举委员会要按照选举法第七章、省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五章“选民登记”,以及省人大选举工作办公室编印的《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资料选编》培训好选民登记员。

二、选民及选举法定年龄

选民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区别:选民必须是年满18周岁,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两项条件;而公民则只需要具有中国国籍即可)。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严肃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各选区要统一口径,明确各自的登记范围,并加强联系和衔接,真正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为了简化选民登记手续,根据选民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规 定,应以去年村居换届选举选民花名册为依据,可以不再普遍进行重新登记,但要按这次划分的选区,进行逐人清理、核实,抓好部分变更登记。本次是选举法修改后的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实行选民一次登记,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

1、在原选民花名册中删除五类人员。一是死亡的人;二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三是已迁出本选区的人;四是经县级医院鉴定或群众和亲属公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由镇选委会确认);五是痴呆傻病人。

2、在原选民花名册中新增七类人员。一是新满18周岁的人(截止2011年10月18日);二是外地新迁入的人;三是参军退伍的人;四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已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五是原属精神病患者已康复的人;六是原下落不明未登记,现已返回或知其下落的人;七是原经“法检”两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未登记,现已恢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

3、选民登记中的有关具体规定。

(1)选民登记按选区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2)机关团体、工矿、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本地常住户,在上述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家属等人员,均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在学校登记。

(3)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果行政关系在原单位,属于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在外地工作或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4)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选民登记。(5)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6)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7)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缓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 来的,应补登记。

(8)县级部门下派、派出机构的人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登记。上级机关下派到我镇工作的人员,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也可以回原单位登记,由本人决定。

(9)由农村户口关系迁入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本人要求在原户籍地参加选举的,可以转移其选民关系。

(10)因刑事犯罪案被判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11)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终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痴呆傻病人不列入选民名单。

上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的情况,应在登记时作好记载,分类造册统一上报数据。

(12)下列人员准予选民登记。

一是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是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选举权利的;

三是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四是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是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13)流动人员探亲访友、外出务工、就医、经商的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出结婚持有户口迁移证,因故没有入户的,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商的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14)民营企业职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不在本县的本人要求在现工作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

(15)在选举期间调动、搬迁、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没有参加本届选举又具备选民资格应予登记。如已在 外地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登记。

(16)县直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参选的,在原单位登记后,转移选民关系。

(17)驻荣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荣县人民武装部作为单列选举单位,干部战士及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4、选民登记结束后的工作要求。

选民登记工作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完成,并要依法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1)把好“四关”,认真做好选民资格审查。一是把好登记关。对照选举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检查我们在进行选民登记工作中是否有重登、漏登、错登。二是把好年龄关。重点审查刚满18周岁的选民是否都登了记。选民的年龄以选举日满18周岁为截止日期(农历2011年9月22日)。三是把好政策关。关键是弄清楚“暂缓登记”、“不予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各类人员的情况。四是把好病情关。慎重对待精神病人、盲聋哑人、痴呆傻病人。

(2)搞好选民的“三校对、三核查”,统计好选民人数。一是“三校对”。即:以选民小组为单位召开选民会议校对;选民自报与户口簿校对;登记表与身份证校对。二是“三核查”。即:选民与选民登记表核查;选民登记表与选民榜核查;选民榜与选民证核查;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在校对和核查无误后,再造好选民册。选民册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否则一律返工。

(3)依法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一是选民名单由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按照法定时间公布。(9月24日)

二是选民榜应按县选委会办公室制发的统一格式,用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端正。三是选民榜盖县选举委员会的印章,镇的选民榜骑缝章加盖镇选举委员会的印章,否则无效。

四是全县依法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可以以选区进行公布,也可以以选民小组进行公布。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申诉人不服,应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5、颁发选民证。

选民名单公布后,可以给选民颁发选民证。但一定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选民证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二是要告诉选民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选民证,不得遗失或损坏。

三是不能将自己的选民证借给他人。

四是选民证的发放,可采取集中发证,也可分散发证,其方法由镇选委会自行确定。(选民证可以在选举前发放)

6、转移选民关系。

选民名单公布后,在选举前迁出本选区的选民,可以办理选民关系转移到新迁入地参加选举。介绍到其他选区参选的代表候选人,要将选民关系转移到所介绍去的选区参选。时间应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前将选民关系转移选区。

7、流动人口的登记与参选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流动人口数量增长迅速,其中绝大部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认真组织好流动人口参选。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如户口所在 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1、选民登记前的准备

公告、培训讲话稿、登记员的确定、选民登记表册、2010年村居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册、选民证、统计表册、纸笔等。

2、召开选民登记员培训会

2011年9月13日上午,各村居由支部书记带队,选派1-2名登记员参加,各村居选举指导组成员参加。培训工作由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选民登记时间

9月14日-18日。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村居选举领导小组负责。

3、复核选民登记情况

9月19日,由选民登记员和村居民小组长核对,由村居选举领导小组监督,镇督察组督查。

4、抄写选民榜、填写选民证

9月20-23日,姓名、民族、性别、年龄,前面写好榜头,依序(小组顺序)抄写,不能错漏。

5、公布选民名单

9月24日,反复核对后,分选区(或分选民小组)进行张榜,盖好印章,注意不要忘了盖好骑缝章(镇选举委员会的)。督查组督查检查。

镇人大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

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培训会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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