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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人赔偿协议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2-109663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8 23:24: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交通事故死人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甲方:都江堰市古堰公交公司103公交川A72860号(公交车方)乙方: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社区联盟南路9号15栋二单元4楼

3号(死者方)

202_年5月11日,我市古堰公交公司103公交川A72860公交车行驶在石安路安龙何家村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吴隹述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道路事故现场勘验取证和尸检,车痕检等法定程序,尸体已火化。在市交警大队主持双方对有关死者人身损害赔偿及补偿等进行了多次协商,现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如下:

一、以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为准;

二、甲方以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的全部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扣除预支丧葬费叁万元整);

三、乙方要求甲方扣除丧葬费后,余款一次性由保险公司打在乙方帐户上,即本案终结。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即为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市交警大队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于202_年8月29日上午11点许,乙方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号:川Q77192)从大河苗族乡向古宋镇方向正常行驶,行驶至古宋镇大礼村桐子林砖厂处,甲方驾驶一辆农用货车(车牌号:川05A0642)从古宋镇石粉厂岔道处突然窜出,甲方不当驾驶操作,致使乙方被突然窜出的农用车(车牌号:川05A0642)撞击,乙方及其驾驶的摩托车撞飞至公路左边,从而导致乙方受伤。后经120急救车送至兴文县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软组织挫伤。至此,甲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不当驾驶农用车辆导致乙方受伤一事,本着和平处理解决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出院在家疗养伤病,乙方鉴于和平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仅以书面形式(本协议)与甲方协商住院治疗费、相关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等事宜。

二、乙方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维修费,计¥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三、此次交通事故,系甲方不当驾驶,猛烈撞击乙方所致。加之 1

乙方年近六十岁,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状况欠佳,不能保证住院治疗能让乙方恢复良好状态。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后续医疗费¥元大写:人民币圆整),保障乙方出院在家疗养期间出现不可预料的伤痛能及时医治。

四、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乙方身体健康状态及医疗效果,乙方不放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乙方身体健康基本恢复,可不予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此次交通事故。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2

第三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

乙方(驾驶人):

x年x 月x 日7 时30 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的小汽车行驶至x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方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

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x元

(小写:x元)整,该数额不包括已经先期支付的xx元。x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乙方必须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应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参万元。

五、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全部保险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全部归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

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参万元。

八、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第四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年 月 日 时 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 的车行驶至 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 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 万元(小写: 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三方协议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三方协议

甲方:万勇伟、万俊杰(事故车辆当事人)

乙方:湖南省邵怀高速公路管理处

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202_年12月30日15时55分,被告万俊杰驾驶、属被告万勇伟所有、车牌号码为湘C7582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摩托车等货物),从怀化市开往溆浦途径沪昆高速公路雪峰山隧道(1372KM处)时车上起火,因灭火措施不当,事故车及所载货物全部烧毁,并烧毁隧道内公路设施,造成直接路损176536元的重大火灾事故。现三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基于与甲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同意赔偿因甲方给乙方造成的路损63900元(物价评估、保险理算确定价)。

2、乙方垫付的诉讼费202_元,待甲方车辆残值处理后还返给乙方。

3、法院调解书下达后保险赔偿款63900元由丙方直接打到乙方帐户上。

4、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签字后送法院后作为调解书制定的依据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丙方(代表人):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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