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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2_】22号(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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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陕人社发【202_】22号(小编推荐)

陕人社发202_【22】号关于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关于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_【22】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重要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根本转变,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举措,是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公平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禁止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

二、强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核准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一般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确需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的,必须经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授权后,方可组织实施。普通高等院校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由普通高等院校按照公开招聘政策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招聘通知书方可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事业单位要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报送招聘需求计划。公开招聘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岗聘用。

三、研究探索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法。在坚持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着力提高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等级的特点和要求,研究探索实行不同的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方法,把适合的人才选聘到合适的岗位上,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人才成长规律的公开招聘制度。

四、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招聘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招聘岗位条件的设置要与单位工作职能吻合,不得因人设岗、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招聘公告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操作。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回避、保密等纪律规定。建立投诉反映快速处理机制,招

聘工作期间,各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要坚持值班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应聘人员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监督和保障措施,将重心放在培育良好的制度环境、确立严格的操作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上。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设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电话:029—85589535、029—87294487。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Ο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二篇:陕人社发[202_]98号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_]98号)来源:作者:人气:2444发布时间:202_-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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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_]9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1993年1月1日前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1993年1月1日后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陕劳社发[202_]77号文件规定,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后,其1993年1月1日前按政 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三篇:陕人发〔202_〕44号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人发〔202_〕44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小学优秀教师队伍,促进我省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合格的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小学教学工作。根据《教师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获得小学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做为评审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五条 业务条件

一、小学二级教师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二)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三)基本掌握教育小学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二、小学一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二)具有正确教育小学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良好。

三、小学高级教师

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二)掌握扎实的小学教育理论,善于根据小学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三)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四)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五)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要有两年在农村小学任教的经历。

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城区小学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90%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具有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教学研究工作;能承担市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至少有二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二名。(二)农村小学(含中心小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90%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承担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三)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深入学校指导研究不少于60天,每年不少于四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四篇教育教学、教研论文;市级教研究室的教研员,应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并完成一项教改课题,至少有两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六条 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在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中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第七条 在任职期间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者,可破格晋升小学高级教师。第八条 小学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条件小学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除必须具备中学高级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一)至(四)条和(五)条中之一者。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教课程与所学专业一致。(二)有连续担任五年以上班主任经历,综合考核为优秀。

(三)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四)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教学经验得到推广,效果显著,在县(市、区)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五)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果和奖励:

1、在省以上教育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或出版专著五万字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

3、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

第九条 凡经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务评审。

第十条 按照“结合实际、量化标准、科学规范、激励先进”的原则,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考核办法,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年内不能申请职称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学、班主任工作;或不能保质保量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又无改进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学历或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建立及工作职责

1、评审组织

(一)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或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评委委员要由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委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二)市、县(市、区)三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从评委库中确定评委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届执行评委推荐选举产生。各级评审委员会组成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中省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小学,可以委托地方代评,具备条件的省级厅(局),也可设立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省职改办批准。

(三)小学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5人,小学初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

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学科评审组,成员五至七人,组长由评委会成员担任,成员由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师、专家组成。

(四)学校应成立推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中群众意见后差额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审查考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市、区)评审委员会。(二)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一级、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负责提出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三)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小学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省级厅(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各级评审委员下设的学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学科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送交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审时先全面阅读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充分讨论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硬件审核;监督指导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的审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人选推荐;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审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汇总上报评审结果。第十三条 评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组)初审合格,填写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由学校组织安排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二、凡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应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示范课,由县(市、区)初级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

三、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人,学校对其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能力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教学和教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教研成果、论文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教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效益和实际效果。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逐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

一、城区小学

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小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小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小学二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二、农村小学(含中心小学)

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小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小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小学二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三、县(市、区)教研机构参照普通高级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其中高级职务可略高于普通高级中学。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职改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岗位设置管理,超岗位设置比例的人员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上述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五年不作调整。各学校要从长远教师队伍建设出发,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第十八条 图书、档案、财务管理等非主体系列岗位要从严控制,不设中级职务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小学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评审职务。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应于民办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篇:陕人发〔202_〕43号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人发〔202_〕4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学优秀教师队伍,促进我省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 施素质教育合格的中学教师队伍,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中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持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持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根据全省参与中学系列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校和工作任务不同,可划分为:

一、省级重点中学,此类学校除主要承担着向高等学校培养输送合格优秀毕业生外,还应承担示范与教育教学研究改革任务。

二、普通高中,此类学校除承担着为高等学校培养输送合格毕业生外,还应承担培养合格劳动者的任务。

三、职业中学,此类学校主要是为社会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

四、普通初级中学,此类学校主要是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高中输送优秀人才。

五、市、县(区)教研室(成建制和未成建制的教师进修学校)承担着培养、培训教师的任务和中学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任务。

第五条 对省级重点中学、普通高中和初级中学,应把教学工作放在第一位,以教学为主,重点考察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对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鼓励申报人进行教学研究,使教研成果应用于教学,达到提高教学水平的目的,同时发挥其培养、培训教师的作用,指导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对职业技术学校,鼓励教师一专多能,为社会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合格人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七条 业务条件

一、中学三级教师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熟悉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二、中学二级教师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考核合格,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三)熟悉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四)任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

三、中学一级教师

(一)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二)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班主任工作经验丰富,教育效果良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晋升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科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级重点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优异,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5%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能够主持或指导某一学科教学教研活动,承担县区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下同)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二)普通高中(含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承担学校范围内或县区范围内的观摩课或公开课,至少有一篇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或县以上学术会上交流。(三)职业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教学任务;指导学生社会实践不少于3个月,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承担本专业的教学研究,至少有一篇本专业的交流论文。(四)初级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务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承担学校(学区)范围内的观摩课或公开课,至少有一篇本学科论文在县(区)交流。(五)教师进修学校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学任务;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承担县区以上的示范课和观摩课,至少有一篇专业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六)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每学年不少于两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4篇教研教改论文。

四、中学高级教师

(一)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二)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耳著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指导、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三)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要有两年以上乡村中小学任教的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务。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和教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级重点中学: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务须达到85%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具有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教学研究工作;能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至少有二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二名。(二)普通高中(含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能承担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者二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三)职业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教学效果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承担乡、县(区)级主导产业的培训、开发任务或主持并完成和推广一项有实用价值的产业项目;或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技奖进步三等奖1项。(四)初级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教育教学效果明显,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熟练操作计算机,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完成一次专题研究任务,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能承担县区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五)教师进修学校: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计划学时以上,出色完成教学任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每学期至少承担一次县级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省级教育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六)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每学年不少四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四篇教育教学、教研论文。市级教研室的教研员,应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并完成一项教改课题,至少有两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第八条 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在评职中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第九条 凡经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务评审。

第十条 按照“结合实际、量化标准、科学规范、激励先进”的原则,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考核办法,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1、拒绝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屡出事故又无改进的;

2、弄虚作假、谎报学历或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建立及工作职责

一、评审组织

(一)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或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评委委员要由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委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二)省、市、县(区)三级分别设立应届中学教师职务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从评委库中确定评委会委员,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本届执行评委推荐选举产生。各级评审委员会组成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三)中省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中学,可以委托地方代评。具备条件的省级厅(局),也可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中级、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报省职改办批准。分布在各市的中省企事业单位,组成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报所在市职改办批准。

(四)高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13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5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

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学科评审组,成员五至七人,组长由评委会成员担任。成员由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子的教师、专家组成。

(五)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中群众意见后差额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评审推荐组负责审查考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评审委员会。

(二)县、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学二级、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负责提出中学一级、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各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省级厅(局)中、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五)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学科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送交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审时先全面阅读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充分讨论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审批;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硬件审核;监督指导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的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人选推荐;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审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汇总上报评审结果。第十三条 评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教研室(组)初审合格,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由学校组织安排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二、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者必须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观摩课或公开课,选聘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必须由市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示范课或观摩课,从中学高级教师评委会评委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

三、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人,学校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能力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教学和教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教研成果、论文、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教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效益和实际效果。并将综合业绩考核材料及时送交评委会。

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逐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

一、省级重点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8%-30%;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5%;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二、普通高级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3%-25%;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5%;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左右。

三、职业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0%;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

四、普通初级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10%-15%;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5%左右,乡镇的初级中学中、高级比例可分别提高2%。

五、教研室和教师进修学校:

市级教研室参照省级重点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其中高级职务可略高于重点中学;县(区)教研室和教师进修学校参照普通高级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职改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岗位设置管理,超岗位设置比例的人员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上述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五年不作调整。各学校要从长远教师队伍建设出发,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第十八条 图书、档案、财务管理等非主体系列岗位要从严控制,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学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评审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应于民办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篇:陕人发[202_]148号解读

陕人发[202_]148号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引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新的规定。

202_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60%计发。工作年限满 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2)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项: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发了陕政发„1983‟32号文件,将国家提高比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规定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复员转业到地方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项:根据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险发„1991‟63号文件,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进行细化。鉴于国家和省上奖励名称已经有很大的变化,我省将完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规定。

第三项:根据国发„1978‟104号、人函„1996‟295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办发„1997‟12号文件,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作了细化。具体规定为: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即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10%;被评定为二等甲级残疾(按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为五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5%。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项:根据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劳险发„1982‟220号文件,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待遇做了规定。具体内容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如本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后又调到其它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我省以前出台的有关与国家文件不一致的提高退休费比例和享受退休荣誉金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截至202_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2_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截至202_年6月30日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公务员法‣规定执行。(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安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2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对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其离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比照办法是:

离休的行政人员,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

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对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如按原职务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离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离休后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不含享受医疗、用车单项待遇)的人员,可按提高后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享受地厅级或县处级待遇的,分别按副厅级或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50元。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比照办法增加退休费:

退休的行政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八级或标准工资额为87.5元(六类区,下同)及其以上的行政人员,比照县处级;工作年限满30年的,比照乡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比照科员办事员。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原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退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是指符合•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即: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关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技师19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对符合陕政办发„1998‟1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更改或自行出台任何计发离退休费政策。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和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统发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它机关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2_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陕人社发【202_】22号(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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